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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與規范結構耦合:數字時代環境法律系統的智慧建構

2024-04-05 13:49黎夢兵
湖湘法學評論 2024年1期
關鍵詞:系統論數字技術

*[收稿日期]2023-10-14

[基金項目]湖南省教育廳科學研究項目:技術賦能背景下環境法律規制方式的創新研究(22B0332);湖南省社科基金青年項目:人工智能技術賦能環境治理的法律機制研究(22YBQ057)。

[作者簡介]黎夢兵,法學博士,長沙理工大學法學院講師。

[1] 參見《中共中央 國務院印發〈數字中國建設整體布局規劃〉》,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網2023年2月27日,http://www.gov.cn/xinwen/ 2023-02/27/content_5743484.htm。

[2] 參見黎夢兵:《技術賦能環境治理:美國環境公民科學對我國的借鑒啟示》,載《昆明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1年第4期,第36-43頁。

文章編號:2097-020X(2024)01-0133-12DOI:10.20034/j.cnki.hxfxpl.2024.01.011

[摘 要]數字技術在推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上發揮著重要作用,技術賦能環境治理逐漸成為數字化與綠色化協同轉型的時代趨勢。然而,數字技術在環境治理過程中的“高效率”特質,能從實然層面影響環境法律規范適用,并引發效率與公正之爭。在系統論視野下,數字時代的環境治理以程序代碼為載體,技術實質上承擔了部分環境監管職能,即技術系統對環境法律系統產生了“激擾”,引發了系統功能分化。技術系統與環境法律系統都屬于社會系統中“封閉運作”的功能子系統,并圍繞“技術代碼”形成了結構耦合關系,這成為環境法律系統優化的形成機理。因此,為契合數字時代環境治理需求,環境法律系統自創生分為兩個階段:一是規范及時回應技術內嵌式環境監管,實現代碼規范化;二是技術與規范結構耦合,實現規范代碼化,最終完成環境法律系統之智慧建構。

[關鍵詞]系統論;數字技術;規范代碼化;結構耦合

[中圖分類號] X197 [文獻標識碼] A

一、引言

近年來,以算法自動化決策為代表的數字技術在環境治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通過技術提高環境治理效率的過程也沖擊了現有環境監管范式。為提高環境治理效能,《數字中國建設整體布局規劃》指出要加快構建智慧高效的生態環境信息化體系,運用數字技術推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1]“技術賦能環境治理”這一表述立足于“環境智理”實踐需求,[2]從經驗主義角度總結了數字技術與環境治理在理想狀態下的正相關關系。但在技術賦能環境治理狀態下,數字技術代碼往往可以發揮法律規范效用,不僅可以評判具體環境利用行為,也能介入環境法律關系,影響環境治理進程中的效率與公正。在風險社會語境下,效率與風險并存,技術介入環境法律系統也會引發新的法律風險,出現技術“負能”現象。法律規范存在的意義在于為“賦能”保駕護航的同時規避“風險”,這意味著作為技術賦能環境治理主要載體的技術代碼不得與環境法律規范相違背??梢娫跀底謺r代,環境法律系統可以解構為“賦能/負能”的自我指涉,數字技術賦能必然要以封閉運作的環境法律系統為前提。但目前在實踐層面,技術系統和環境法律系統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功能混同,技術甚至能夠逾越法律系統之邊界,即數字技術成為實際的“環境法律規范”。

法律系統學認為運作自成一體的法律系統是一個社會性系統,像機器一樣運轉,其運行規律是可以預測的,并形成一種自我聯系的社會秩序。[3]同時,法律只是所有社會系統中的一個子系統,當法律系統外在環境發生改變的時候,法律系統也在被改變,并呈現出法律制度與社會變化的同向性,因此在遵循自我邏輯主線的前提下,法律系統能夠結合外部條件對自我進行指涉性改變。[4]技術賦能環境治理意味著作為外部環境的“技術系統”影響了“環境法律系統”,借助法律系統理論的“觀察”工具,可知技術代碼成為影響環境法律規范內部運行的重要變量,能夠實現環境法律自創生。[5]因此,援引社會系統理論,探索技術系統與環境法律系統的結構耦合機制,總結數字時代環境法律系統的自創生規律,不僅是理性認識中國環境法治轉型之需求,[6]也能夠使數字技術在提高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效能的同時,不減損環境法律規范所尋求的“正義價值”。

二、功能分化:數字時代環境法律系統的實然變化

“社會有機論”認為法律等不同社會系統與生物有機體系統類似,存在生長、分化和進化的過程,當原有法律系統開始膨脹,其內部的結構呈現出分化、復雜化和專門化趨勢,逐漸出現專門履行某類功能的新結構,這種結構分化意味著法律系統新舊功能之間的邊界模糊,乃至出現替代原有功能的現象。[7]技術系統與法律系統同屬于社會系統功能分化的子系統,在現代文明社會的系統架構下,法律系統被認為應該具備恒定、客觀、理性的功能,可以在調整社會關系的過程中能夠實現和維護社會正義。但在數字技術的影響下,法律系統發生了功能分化,以數字技術為代表的“技術系統”借助其智慧、便捷和中立的外觀特征,在社會治理過程中發揮了“監管”作用,并逐漸超越“工具屬性”而成為現代社會中社會關系的“調控系統”。

(一)環境法律系統的功能分化基礎

近年來,隨著算法、人工智能等技術不斷革新,數字技術開始介入社會生活,并逐漸成為影響現代社會財產關系、人身關系及行政關系的重要變量。為了保障數字技術在現代生產關系中的效率,“數據”被認為是一種生產要素,應以法律規則進行保護;[8]為了探索數字技術對平等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之影響,算法偏見、歧視等成為法學學界的研究熱點;[9]而為了規范數字技術在行政流程中的運用,有學者指出要明確在線政務服務、行政執法領域等裁量自動化的功能定位。[10]可見,隨著數字法學、科技法學成為法學前沿學科,調整不適應數字時代需求的法律制度也成為當下及未來社會的實際需求。無論是民事法律體系中調整權利義務,還是刑事法律體系對新型犯罪行為的規制,本質上都是技術系統介入法律系統而引發了功能分化。

環境法作為新興的部門法學科,目的在于應對工業革命以來頻發的環境問題。因而,作為調整生態環境中人類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體系,環境法與科學技術密不可分,數次工業革命所引發的環境問題直接或間接催生了環境法,可謂因技術而生;而不斷革新的技術被用于提高環境治理效能,環境法亦因技術而變。換言之,環境法與現代技術發展呈現伴生關系,在數字時代,技術賦能于環境治理的實踐場景較為成熟,例如智能污染源數據采集、智慧環境決策、自動環境執法等,為環境監管、污染防治及資源保護等環境治理活動提供了重要支撐。但數字技術不同于工業技術,不僅能夠提高現代社會生產效率,還可以介入環境法律規制過程,成為直接影響或評判環境法律關系的重要因素,這一過程沖擊了傳統環境法律結構。

現有環境法范式形成了“人—自然—人”的環境法律關系,[11]強調通過調整人類在開發利用、保護改善環境活動中的關系,來調整人與人之間的環境社會關系。[12]數字技術的智能化特征容易激發監管者的效率“偏好”,導致數字技術介入環境法律規制過程,以一種類似“行政權力”的形式介入或直接規制環境利用行為。與傳統工業技術服務于開發利用行為相區別,數字技術成為環境與資源管理權的實際“操縱者”,這一過程無疑會使環境法律主體、客體及權利義務狀態都發生改變。換言之,一方面,數字技術能夠發揮與工業技術同樣的作用,成為人類社會開發利用、保護改善環境活動的重要工具,并提高環境治理的實際效率;另一方面,數字技術在環境法律關系中可以發揮“規則”功能,直接調整人與人之間的環境社會關系。這意味著,數字技術成為現有環境法律關系的重要介入因素,進而促成“人—技術—自然—技術—人”的環境法律關系。

(二)環境法律系統的功能分化內容

現代技術與現代環境問題相伴而生,在環境法律系統的生長、分化和進化過程中,技術往往承擔了“催化劑”功能。但在數字時代,新興信息技術和環境法律制度的結合逐漸跨越了系統界限,社會系統內部之所以存在各種問題,是因為人們沒有看到“每一個系統問題最后都要回溯到系統/環境這個差異”。[13]

在環境法語境下,是人類社會的開發利用行為引發了環境問題,并破壞了生態平衡,因而需要專門的環境法律規范來限制人類活動、解決環境問題,進而實現生態平衡目標。盧曼指出這種問題導向的邏輯漏洞在于無法充分了解社會系統關于“環境問題”整體和部分之區分,因而“系統/環境這組差異的統一才是論題所在”。[14]換言之,在事實層面,對同一環境問題,經濟、法律、政治等不同社會子系統的感知存在區別;在監管層面,對同一環境問題,法律、技術等不同社會子系統同樣存在不同的感知。

現有環境法律系統的功能在于通過環境污染防治與自然資源保護兩種途徑調整環境社會關系,進而緩解人類活動導致生態環境質量變化而造成的負面影響,實現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發展。隨著數字技術在環境監管過程中的應用逐漸普及,技術系統承擔了部分環境法律系統的功能,這也意味著環境法律系統出現了功能分化。具體而言,環境法律系統在社會系統中履行環境監管、評價環境行為等功能,技術系統履行具體、明確且流程固定的工具功能。但在數字技術賦能的影響下,技術系統超越了工具屬性,開始承擔環境法律系統的監管職能,而按照社會系統整體的分工,這種職能為環境法律系統所專屬。環境法律系統的符碼是合法/不合法,技術系統的符碼是執行/不執行,兩種符碼結構都呈現出“運作封閉”狀態;由于系統在進行操作時總是以本系統的功能和密碼為取向進行自我生產,不斷吸納新的規范要素,呈現出“認知開放”的狀態。[15]基于此,在數字時代的環境治理場域中,環境法律系統吸納了技術系統的規范要素,引發了符碼層面的適用難題。

綜上,環境污染、資源枯竭以及人口過剩等問題是全社會溝通的主題,數字技術作為技術系統與環境法律系統的溝通橋梁,為優化環境法律系統提供了機遇,也帶來了挑戰,亟須探尋技術與環境法律系統之間的耦合機制,并以此為基礎構建適應未來社會需求的環境法律系統。

三、技術代碼:技術與環境法律系統間的耦合機制

正如圖1所示,功能分化意味著技術與環境法律系統之間出現了實質混同,即在數字時代背景下,實然層面的環境法律系統運行結構是在環境法律結構與數字技術結構基礎上耦合形成的。盡管環境法律系統與數字技術系統都有各自獨立且封閉的運行結構,但在數字技術應用于環境治理的過程中,兩個系統通過“技術代碼”產生了密切聯系,這一聯系的進程就引發了盧曼所述之“社會再生產”現象,促使兩個系統結構耦合為一體。換言之,技術賦能環境治理使現有環境法律系統和技術系統各自獨立的循環運動耦合為共同的運動,且其結構耦合機制為技術代碼。

圖1 社會子系統結構耦合圖示

(一)系統間“激擾”的形成

社會系統功能分化緣于法律、經濟、技術等各個子系統之間的相互影響和干擾,盧曼稱之為系統間“激擾”。[16]在結構耦合這一概念下,諸系統間呈現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關系,亦即互為系統與環境。[17]“激擾”實質上是引發系統結構耦合的前提,在“激擾”的作用下,社會系統分工中兩個不同的功能子系統出現頻繁溝通,進而在特定頻次形成共振,逐漸互為系統與環境,此時系統相互分離也相互聯結。

數字時代的環境治理需要技術系統來提高效率,也需要環境法律系統來維護公正,“激擾”出現是兩系統得以發展的重要原因。正如圖1所示,在復雜的社會系統中,環境法律系統與技術系統作為功能子系統,在“激擾”的作用下,逐漸出現功能混同。首先,環境法律系統與技術系統內部運作都呈封閉狀態,在各自分工的基礎上承擔著社會系統的特定功能,其中法律系統以公正為考量標準,通過合法/非法等二元符碼運作;而技術系統則借助技術代碼,通過執行/不執行的符碼運作。其次,環境法律系統與技術系統在認知上開放,由于系統具備自我指涉性質,能夠進行自主調適,因而在技術系統的“激擾”下,環境法律系統所固有的結構受到了挑戰,在技術賦能環境治理背景下,亟須對技術代碼作出反饋。最后,由于技術系統對環境法律系統的“激擾”存在一個發展的過程,當前階段技術系統作為外部環境間接作用于環境法律系統,盡管技術具備“高效率”外觀,但這種技術信息的功能邏輯依然難以直接被環境法律系統所接納。這是因為,環境法律系統作為法律系統的子系統,具有以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賦值為基礎的功能邏輯,改造或改變其封閉的運作模式需要嚴格考量其他系統的“激擾”效能,同樣需要其他系統結構接納程序和實體公正,這也意味著環境法律系統自身的結構與技術系統形成共振需要一個外部準則內部化的過程。

誠然,技術系統“激擾”并不必然會提高環境治理效能,但技術風險與收益的雙面性特質卻也為環境法律系統自創生提供了方向。為應對21世紀以來愈演愈烈的環境問題,環境法的完善與轉型成為學界共識,技術系統“激擾”為環境法律系統轉型提供了機遇,要實現污染防治、資源保護與技術賦能之間的相互契合,需要環境法律系統及時回應并主動接納技術系統,使特定技術系統嵌入環境法律系統,形成積極的共振,逐步實現結構耦合。

(二)系統間結構耦合機制

是否形成結構耦合機制是法律系統接納或抑制“激擾”的重要表現,例如法律系統通過所有權等與經濟系統建立結構耦合,通過憲法與政治系統建立結構耦合,通過主觀權利與心理系統建立結構耦合,等等。[18]環境法律系統在封閉運作的過程中,受到作為外部環境的技術系統“激擾”,此時以技術代碼為主的結構耦合機制,成為環境法律系統接納并化約技術系統復雜性的重要表現。

如圖2所示,將技術系統與環境法律系統的結構耦合機制放大,可知技術賦能環境治理已然成為法律系統自創生的“前沿陣地”,由于環境法律系統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十分復雜,技術系統在“激擾”進程中,往往引發規范、環境、關系等多重不確定性,系統自創生則體現了復雜性化約的過程。托依布納總結這種復雜的過程呈現出超循環(hypercyclical)樣式,出現自我關聯閉合,即一個系統的、遞歸的自我再生產過程的組織閉合形式。[19]技術代碼作為環境法律系統與技術系統的結構耦合機制,為環境法的轉型提供了方向。

圖2 技術與環境法律系統的耦合過程

首先,提高環境治理效能是系統結構耦合的內在動力。盡管工業革命以來的技術革新給人類社會帶來了紅利,但生態環境負外部性也導致社會系統不得不建構新的功能子系統以維系這種“紅利”。申言之,環境法律系統以污染防治和資源保護為目標,并通過借助法律制度工具規制人的行為來實現環境保護目標。但數字時代以技術代碼為主的監管工具具備高效率特征,為優化環境法律系統提供了方法論支撐,技術系統從實然層面介入了環境監管過程,在系統認知開放的情形下,為環境法律系統與技術系統結構耦合提供了內在動力,引發了環境法律系統自創生。

其次,智慧環保是系統結構耦合的實踐基礎。在數字時代,技術系統與環境法律系統的溝通十分頻繁,智慧環??梢酝ㄟ^物聯網等技術把采樣耙、傳感器嵌入環境要素,并借助算法等技術進行決策和管理,實現智能化、精細化、動態化的全生命周期監管??梢娂夹g系統與環境法律系統間耦合來源于智慧環保實踐,技術要素與法律監管要素在這一實踐進程中得以連接,成為引發“激擾”和兩系統功能分化的重要誘因,也為未來環境法律系統自創生奠定了實踐基礎。

最后,技術代碼是系統結構耦合機制。功能分化并非環境法律系統有意為之,在自創生的法律系統內,其變化、選擇和保持機制具有盲目性。[20]技術代碼作為數字技術系統結構的工具基礎,能夠實現環境監管層面的“效率優先”,并提出了環境治理“公正”難題,例如環境數據割據、算法偏見等而引發的不公正現象。因而,環境法律系統要求這一過程須尊重發展規律,使作為結構耦合機制的技術代碼能夠兼顧“效率與公正”。換言之,設計或優化未來環境法律系統結構,不僅要接納技術代碼,還要通過內在的控制規則進行規范,實現環境法的自創生。

“外部知識要想進入法律系統之中,就必須以法律的概念與法律場域的游戲規則來進行‘編碼轉化?!保?1]從本質而言,技術代碼作為技術系統運作的一系列指令,本身并不具備價值判斷,因而當代碼作為環境法律系統的工具時,需要打破技術系統封閉的運作過程,實現“編碼轉化”。換言之,借助技術代碼優化環境法律系統,需要觀察技術系統運行規律,并在結構耦合的基礎上探索數字時代環境法律系統的優化路徑。

四、二階觀察:數字時代環境法律系統的形成機理

觀察是法律系統論的重要分析工具,通過觀察能夠標識出法律系統的不同層面,所以觀察是“一個系統把區別引進它自己的內部運行,以及它指示出以這些區別為基礎的某些東西”。[22]技術系統與環境法律系統的結構耦合,不僅需要立足環境法自創生這一層面,還要結合技術系統對“觀察”加以觀察,實現對環境法律系統的“二階觀察”。[23]申言之,環境法律規范體現了對社會系統中特定環境法律關系的觀察過程,而環境法律系統隨著技術系統“激擾”逐漸出現功能分化,體現了對環境法律觀察之觀察。通過二階觀察,可以發現技術系統介入環境法律系統的規律,并以此為基礎總結數字時代環境法律系統自創生的形成機理。

(一)數字時代環境法律系統的二階觀察

在人類活動的影響下,現代環境問題反復出現且危害逐漸疊加,最終反作用于人類社會,進而引發法律系統功能分化,形成環境法律子系統。環境法主要通過規制人類活動來實現環境保護之目的,這種對“人的行為”的法律規制,體現了現有環境法律系統的一階觀察。此時,環境法系統內部的封閉運行,與技術系統各司其職,即無論是環境法律系統,還是環境污染防治的技術系統,二者都屬于社會系統對人類生產生活過程中不合適的環境利用行為的回應。

但在數字時代,環境法律系統的自我指涉來源于功能分化,技術代碼成為現有系統的“環境”,所以在技術系統的“激擾”下,環境法律系統開始了自創生進程。技術系統的介入,意味著需要對環境法律系統進行二階觀察,區分于環境法律系統內部觀察者,從外部對技術系統與環境法律系統結構作出觀察和判斷,這一過程的核心是對區別進行標識,以發現現有系統運行過程存在的盲點,進而實現系統進化。

具體而言,通過外部二階觀察,可知實踐層面數字技術對環境法律系統介入的深度與廣度,環境法作為與科學技術高度關聯的法律規范,在與技術系統的結構耦合層面具有天然便利。在環境治理過程中,技術和法律同為社會系統的獨立子系統,在數字時代發生了系統際溝通,環境法自創生得以發生。系統際溝通的基礎在于技術系統和法律系統有了相同的意義世界,如環境法律規制過程技術與規范的重疊;且在環境治理過程中,技術和法律都以相似的方式構成了事實,例如都針對污染行為進行治理。[24]可見,技術系統和法律系統具備結構上的類似性,二者能夠實現耦合,而為了彌補環境法律系統的滯后性缺陷,防止技術治理和法律治理平行并立,有必要促成法律系統和技術系統的結構耦合。

由于系統運行存在封閉性,“人類、環境、法律”的建構過程體現了環境法律系統的自我循環。但技術系統的介入重構了現代環境法律秩序,功能分化的社會需要重新考量技術系統,遂出現了“人類、環境、技術、法律”的形變。其間,技術既沖擊了法律系統,也接受了法律系統的溝通語言,體現了環境法律系統的“運行封閉”與“認知開放”規律,促成環境法律與環境技術的結構耦合。

(二)數字時代環境法律系統的內部構造

透過對環境法律系統的二階觀察,可明確環境法律系統和技術系統之間的功能分化,探索系統間結構耦合的關系構造。在數字時代,隨著技術系統的介入,環境法律系統、技術系統兩個子系統與生態環境之間以“技術代碼”為溝通媒介,且溝通結果表現為技術代碼對環境法律系統的干涉。

一方面,技術代碼作為溝通的媒介。如圖3所示,功能子系統之間的結構耦合過程較為復雜,涉及五個部分:環境法律系統、法律技術系統、技術際溝通系統、數字技術系統及技術系統。在社會系統中,信息往往作為子系統交互觀察的媒介,環境法律規范本身可以作為一種信息機制,體現了環境法律系統的內部構造。由于系統的運行只在其內部進行,即“法律通過內在生產的信息生產外部世界的內在模式,依靠這個模式調整自己的運行方向”。[25]所以,在結構耦合過程中,環境法律系統與技術系統之間存在一個交互的信息溝通過程。具體而言,數字技術的介入對污染防治技術和法律規制技術同時產生了影響,如更為智能的監測技術可以及時發現環境污染排放,而算法自動化決策等技術能提高法律規制效率。因此,在環境法律系統與防治技術系統的交互觀察過程中出現了技術際溝通系統,此時技術代碼作為其溝通媒介,體現了環境法律系統運行的閉合與認知的開放。

然而,這種信息溝通的過程也引發了環境法律系統的不確定性,導致法律技術系統、數字技術系統之間發生沖突,如信息溝通將技術系統中算法偏見等風險帶入了法律系統,而法律系統本身又充當了“風險放大站”,使這種技術妨害進一步擴大。首先,環境法律系統通過將內部生產的信息傳遞至法律技術系統,對法律技術系統運行的結構提出要求。其次,數字技術對環境法律系統的影響需要與法律語言相協調,形成能夠與對方溝通的“專門化邊界郵局”,[26]即技術際溝通系統。最后,如圖3所示的信息溝通過程,信息在經過“專門化邊界郵局”加工之后,可以向兩個不同方向(技術和法律)反饋,達成技術系統優化與法律系統自創生進化的目的。

為簡化信息溝通過程,盧曼提出,“使行動變得相關并由此產生社會系統的基本機制是通過符號代碼(如話語和其他媒介)的溝通”。[27]數字時代的環境法律系統中,組織和指引具體環境監管行動的媒介符號即為“技術代碼”。這種符號代碼具有三大特征:其一,代碼意味著減少復雜性的選擇,如技術是環境治理中的技術,而非其他;其二,代碼是二元辯證的,如環境監管中技術代碼使用須符合規范要求,也暗指不得違反規范;其三,代碼拓展了潛在的選擇可能性,即要對反向行為進行規制,如對高污染排放行為進行規制。[28]基于此,代碼的轉換與表達,是技術賦能環境治理過程中法律系統與技術系統之間交互觀察的基礎,也成為數字時代環境法律系統自創生的方向。

另一方面,技術代碼通過對環境法律系統干涉完成結構耦合?!案缮妗笔欠上到y進行社會調整的機制,“它們的要素以相似的方式構成的事實意味著它們可以被耦合到一起”。[29]圖3中環境法律系統、技術系統等不同功能子系統以干涉作為橋梁性機制,能夠實現系統間結構耦合。第一階段是現代技術直接應用于環境治理,且應用于環境治理的現代技術本身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要求。當法律信息通過子系統的交互觀察,具備了相同的“意義”,如實現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等,這使得環境法理念在社會建構的過程中通過信息溝通進行流動,從源頭上變革現代社會的生產生活方式。此外,在干涉機制的影響下,需要現代技術在設計之初便考慮環境影響,使成本收益分析提前到事前階段。第二階段是環境法律系統與技術系統實現結構耦合,實現環境法的自創生。干涉機制使環境治理眾多社會系統實現交互觀察和廣泛接觸。這意味著數字技術對法律規制系統的影響,反過來構成環境法律系統的新要素,這些要素成為自創生與系統進化的介入因素和動力來源。因此從結果論而言,為提高環境治理效能,離不開技術系統與環境法律系統的結構耦合,透過二階觀察,用數字技術改造現有法律系統,使法律系統的“代碼”與技術系統的“代碼”流動互通,并通過保障環境法律系統公開認知的有效性(技術改造法律),提高環境法律系統封閉運行的科學性。

圖3 數字時代環境法律系統關系構造

五、智慧建構:數字時代環境法律系統的優化路徑

數字技術之所以能夠對環境法律系統產生“激擾”并引發系統自創生,緣于通過技術代碼開展環境監管所帶來的效率提升,本質上是系統為了實現優化而對技術的自主選擇??梢?,在技術的介入下,環境法律系統整體上延續著事后規制、技術內嵌、結構耦合的自創生演變規律,從技術內嵌到結構耦合可稱為環境法律系統的智慧建構過程。

(一)運作自成一體:技術代碼調適環境法律規范

在大數據時代,技術理性和制度理性的深度融合推動了環境治理效能的不斷提升,[30]而隨著數字技術應用的逐漸深入,以技術代碼為基礎的環境法律系統將逐漸完成自創生,形成新的運作自成一體的功能系統。要發揮技術代碼結構耦合的功能,一方面要合理利用數字技術提高環境監管效能,另一方面也要及時回應技術應用的負面風險。此時,技術代碼能夠發揮調適作用,逐漸調和兩個系統之間的張力,同時作為環境法律系統自創生的“催化劑”,通過推進技術與規范的結構耦合來實現環境法律系統的“運作封閉”。當然,這種調適是有限度的,技術與規范的結構耦合應視為環境法律系統的內部溝通,即環境法律系統并非要完全吸納技術系統,而要立足于環境法的一般原理,以環境風險預防、環境管理制度、環境法律責任、環境侵權救濟等環境法律制度為邊界。

隨著智慧環保等逐漸在環境治理中實現,未來需要在吸納技術“激擾”的同時強化環境法律系統的自我指涉、自我運作。一是進一步改變“人類中心主義”認識論,以全面有效的自然生態環境保護為目標;二是技術與環境法律規范的結構耦合,需要兼顧“定分止爭”與“環境智理”的雙重目標;三是環境法律關系的轉變,出現了“技術—自然—人”“人—自然—技術”或者“人—技術—自然—技術—人”等更為復雜的環境法律關系形式;[31]四是法律實施不再依賴于執法人員的人工、現場執法,可以通過大數據、算法自動化決策等技術賦能執法過程,在事前、事中等階段及時發現違法行為并制止;五是法律規則介入階段提前,避免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事件發生后被動應對,通過規則內嵌、風險預防等措施實現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的環境治理;六是算法等技術代碼嵌入環境治理全生命周期,意味著環境法律規則的形態發生了變遷,所以環境法律規則要及時對技術代碼進行監管,同時以技術代碼法律化和環境法律代碼化為轉型趨勢。

綜上,在技術與規范結構耦合的情形下,技術代碼作為環境法律系統內部的溝通離不開規范的干預,而法律在社會系統中“調整社會關系”的規范功能也賦予其干涉“激擾”并有選擇性“吸納”之義務。這意味著自創生離不開技術系統與環境法律系統的雙向溝通,第一階段是環境監管過程中的技術代碼內嵌,逐漸為環境法律所吸納,實現代碼規范化;第二階段利用技術代碼對環境法律進行改造,實現規范代碼化。當然這種自創生并不是對原有環境法律系統的全面否決或拋棄,而是結合技術賦能環境治理的時代背景,在改良吸收中發展,為實現環境保護目標提供便捷、高效且全面的環境法律規則。

(二)代碼規范化:技術內嵌監管下環境法的回應

法律系統內在規則強調法的指引、評價、強制、教育等作用,并通過預設的不利后果實現預測作用,作為功能子系統,環境法主要針對特定行為導致的環境危害等事實進行事后規制。在成本收益分析理念下,風險預防是應對環境問題負外部性的必然選擇,因此環境法吸納風險預防為基本原則。但是,現有環境法律制度難以發揮風險預防原則的預期效能,所以風險預防也成為技術系統與環境法律系統結構耦合的重要內容,技術代碼內嵌于環境要素,能夠真正實現風險預防。

然而,在技術的介入下,環境法律系統出現功能分化,導致實踐層面相同的功能可以通過不同的結構來實現。當前階段通過數字技術內嵌的方式進行環境治理,但通過技術結構來實現環境監管功能無疑會沖擊規范結構,換言之,通過代碼進行規制的必要前提是“所使用的代碼本身是公正且合理的”。

“內嵌在信息系統中的規則,形式上并不明顯,表面上看來似乎較少受到官僚指令的約束?!保?2]因此,技術內嵌環境監管挑戰了傳統科層式環境監管,這意味著環境法要及時回應技術介入,即立法部門和環境監管部門等機構主動接受新型規制方式,并完善技術規制規則。具體而言,要及時回應規則層面的供給不足,完善技術內嵌環境監管相關的法律規范,從被動“技術賦權”轉向主動“賦權技術”?!笆跈噙\動只不過是從公開的控制轉向隱秘的控制,即通過內嵌的規則系統和同行小組(peer group)得以實現的控制?!保?3]這意味著要實現全生命周期的環境治理,就要逐漸接受將環境法律規范內嵌于信息技術代碼之中的規制方法,實現環境法律規制的革新,[34]通過代碼開展事前、事中及事后階段的環境監督管理。

近年來,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等數字技術逐漸普及,技術系統對法律系統的“激擾”是全面且整體的,因而技術介入引發的治理風險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系統性風險規制需要不同法律體系共同應對,以形成制度合力。例如,近年來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對數字技術使用所引發的數據安全隱患、個人信息安全等風險提供了規范基礎。就環境法律系統而言,前述法律規范與環境法律規范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環境法律系統要克服滯后性,及時回應技術內嵌環境監管,同時也要與一般法的參照、指引相銜接。

(三)規范代碼化:系統結構耦合下環境法的優化

技術系統與法律系統的溝通是一個雙向過程,技術與規范結構耦合并不意味著要拋棄“環境法律規制”,所以法律系統對技術系統的規制是現階段的必然需求。然而隨著結構耦合的逐漸深入,最終需借助技術代碼實現“規范代碼化”,即環境法律規則轉型目標是借助數字技術的監管便利改造法律系統。換言之,在數字時代,既要將環境法規范嵌入信息技術系統,也要借助技術來優化環境法律規范,在環境法的制定、執行、適用、監督等方面,全過程實現環境法自創生的智慧建構。

現有規范代碼化的實踐主要集中在合同領域,例如,環境行政授權協議領域使用智能合約就體現了規范代碼化,將法律規范轉化為技術規則,以技術契約的形式自動地執行法律規則,合同條款被代碼化之后作為自動化履行的合約,代碼替代法律起到了制約權利和義務關系的規則。[35]代碼具有機械、可復制以及確定性等特征,因而規范代碼化過程也將面臨重大挑戰,將模糊的法律“濕規則”轉換為精確的技術“干規則”,必然會以喪失法律靈活性或無縫隙性為代價。[36]因此,規范代碼化并非等同于利用代碼替代規范,而是結合技術代碼的效能優勢優化法律規范。

首先,在技術系統“激擾”下,環境法律規范代碼化是一個實踐理性命題,實踐層面技術代碼與法律規范的功能混同,進一步要求環境法律系統發揮規制作用。在法律系統邏輯下,以命令性語言為主體的法律規則構成了社會生活的約束架構,表現為通過法律義務、法律責任等強制性規范實現對法律主體的規制。在數字社會,虛擬空間的技術代碼開始承擔法律規制職能,萊斯格指出:“代碼就是這里的法律……代碼的改變(與現實法律不同)反映了代碼作者的選擇和價值理念?!保?7]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普及全面沖擊了信息內容的生產與傳播方式,缺乏監管必然會放大技術局限性和技術風險。[38]因此,規范代碼化的首要任務在于實現立法者對代碼作者的監管,在實然層面促使技術代碼符合強制性的法律規范要求。

其次,規范代碼化的具體過程需要將特定的環境法律“濕規則”轉換為計算機程序可以識別的技術“干規則”。由于法律規范不可能全部被代碼化,代碼運行的規則不能完全替代法律規則,所以需要界定代碼化的場域,明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代碼化,什么情況下不應當代碼化。[39]環境法律規則數量多、專業程度高、涉及面廣以及形式復雜,且法律語言追求表達精練、含義豐富,往往需要專門的機構或人員進行解釋,與精確的技術語言之間存在較大區別。所以環境法律規則代碼化的實際操作難度較高,也阻礙了現階段法律代碼化的進程??梢?,在現有的技術條件下,規范代碼化的實際效果有限,但可以肯定的是隨著技術與規范結構耦合的深度和廣度逐漸拓展,數字時代環境法律規范代碼化程度將逐漸提高。實際上,法律信息學、網絡法學等交叉學科的研究及實踐嘗試為規范代碼化積累了許多實踐經驗,例如在法典化的過程中,將法律公平提示原則的發布、公民認知和清晰度三項要求,轉化為利用軟件工程實現易懂的用詞表達、合理的結構安排、顯著的變動提示和簡潔的交叉引用等四維度目標。[40]此外,法律規則形式化表達的“法律本體”可以將法律變成可執行的代碼,當今世界范圍內的法律通用本體包括:LLD,FO-law,FBO,JurWordNet,等等。[41]現代技術的發展也為規范代碼化奠定了基礎,如區塊鏈技術及其在環境治理領域中的應用,一來可以改善“人類中心主義”的認知,實現環境權利和環境義務的對等;二來可以提高透明度,保障公眾參與,促進環境法律規則實施;三來由于鏈上數據不可被篡改,能夠依靠代碼來規范主體行為和市場交易,進而將強調事后追責的環境法律規則內嵌于鏈條網格之中,區塊鏈各個節點的環境污染信息等環境數據能夠實現及時存證,節省司法資源。

最后,規范代碼化并不局限于將環境法律法規用技術代碼表達,要建構全生命周期治理型環境法律規則。如萊斯格把被規制者看作一個圓點,并總結了規制該圓點的四種約束措施,分別是法律規則、社群規范、市場規制和技術架構,理論上講這個圓點所受到的“規制”就是這四種約束措施的總和,但是不同約束措施之間并非總是一致的,也有可能相互對立。[42]因此,環境法律規范代碼化需要結合多種約束措施,形成規制系統。事后規制多針對特定的污染行為進行合法性評價,這種評價往往與社群規范不謀而合。如某甲丟棄垃圾,此時無論是否違反環境法律規則,在社群規范下,這種行為都屬于“錯誤”行為。因此,環境法律規范是社群規范的更高形態,如該垃圾具有放射性,可能造成嚴重的生態環境損害后果,此時國家強力介入,對甲進行相應的懲戒。在技術系統的影響下,“代碼”全面參與了這種行為的識別、因果關系界定以及法律責任配備等傳統社群規范作用的環節。這種代碼就是萊斯格所謂的“架構”?!笆袌觥眲t是通過經濟手段開展環境規制,如碳排放交易、綠色金融等。

規范代碼化要關注上述四種約束措施,進一步完善以“主體+行為+后果”為核心的傳統環境法律規制模式,在事前階段或事中階段將環境法律規則內嵌于整個環境治理過程。這需要環境法律規則代碼化吸納市場、社群規范等多重規制因素,逐漸消減法律的模糊性,通過明確的代碼開展法律規制,如登記制度、許可制度、標準制度等。這種轉化是一項系統性工程,為了實現環境法律自動執行、提高環境治理效率和透明度等,環境法律規范代碼化需要綜合權衡多重因素,以防被占據優勢地位的主體利用,導致技術賦能環境監管模式的僵化、出現規制俘獲等。

六、結語

在數字社會,隨著技術迭代與更新,人類生活、生產方式發生了深刻的變化,技術系統在“擴張”的過程中會對其他社會子系統產生“激擾”,數字技術以高效率、智能化、科學化的外觀介入環境監管過程,也引發了環境法律系統自創生。由于環境問題具備復雜性、長期性、疊加性等特征,現有環境監管機制要及時回應,利用技術與規范結構耦合,實現環境法律系統的智慧建構。當然,智慧建構是一個涉及理念、規范與實施等系統性轉型的過程,法律規范如何與技術代碼融合,尚需不斷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并進行動態調適和完善。盡管環境法律系統智慧建構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但隨著“人類中心主義”的祛魅和可持續發展理性的增強,技術與規范結構耦合最終能為人類社會解決環境問題提供有力保障。

【Abstract】Digital technology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moting the integrated protection and system management of grass and sand in mountains, rivers, forests, lakes and lakes, and technology-empowered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has gradually become the trend of digital green collaborative transformation. However, the “high efficiency” characteristics of digital technology in the process of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can affect the appl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legal norms from the actual level, and lead to the dispute between efficiency and justi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ystem theory, the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in the digital era takes the program code as the carrier, and technology essentially undertakes part of the functions of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that is, the technical system has a “disturbance” to the environmental legal system, leading to the functional differentiation of the system. Both the technical system and the environmental legal system belong to the functional subsystem of “closed operation” in the social system, and form a structural coupling relationship around the “technical code”, which has also become the formation mechanism of the optimiza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 legal system. Therefore, in order to meet the needs of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in the digital era, the self-crea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 legal system can be divided into two stages: one is to standardize and respond to the technology embedded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in time to realize the code standardization; the other is to couple the technology with the normative structure to realize the normative coding and finally complete the intelligent construc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 legal system.

【Keywords】system theory; digital technology; normative coding; structural coupling

(責任編輯:彭中遙)

[3] 參見[德]盧曼:《社會的法律》,鄭伊倩譯,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6-28頁.

[4] 參見 Niklas Luhmann, “Deconstruction as Second-Order Observing,” New Literary History Vol.24 (1993) , p.763-782.

[5] 參見[德]貢塔·托依布納:《法律:一個自創生系統》,張騏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88頁。

[6] 參見彭中遙:《當代中國環境法治轉型的理論探索》,載《江西財經大學學報》2023年第4期,第2頁。

[7] 參見[美]喬納森·特納:《社會學理論的結構》,邱澤奇等譯,華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22-25頁。

[8] 參見周漢華:《數據確權的誤區》,載《法學研究》2023年第2期,第3-20頁。

[9] 參見丁曉東:《論算法的法律規制》,載《中國社會科學》2020年第12期,第138-159頁。

[10] 參見查云飛:《行政裁量自動化的學理基礎與功能定位》,載《行政法學研究》2021年第3期,第114-124頁。

[11] 參見呂忠梅:《環境法律關系特性探究》,載《環境法評論》2018年第1期,第7頁。

[12] 參見呂忠梅:《環境法原理(第二版)》,復旦大學出版社2018年版,第26-31頁。

[13] 參見[德]尼克拉斯·盧曼:《生態溝通:現代社會能應付生態危害嗎?》,湯志杰、魯貴顯譯,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1-3頁。

[14] 參見[德]尼克拉斯·盧曼:《生態溝通:現代社會能應付生態危害嗎?》,湯志杰、魯貴顯譯,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8-10頁。

[15] 參見秦明瑞:《系統的邏輯》,商務印書館2019年版,第189-193頁。

[16] 參見 Niklas Luhmann, Theory of Society(Volume 2),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3, p.117.

[17] 參見陳征楠:《系統論視野中司法與媒體間的技術格局》,載《法學》2019年第7期,第142頁。

[18] 參見魯楠:《結構耦合:一種法律關系論的新視角》,載《荊楚法學》2022年第3期,第90-102頁。

[19] 參見[德]貢塔·托依布納:《法律:一個自創生系統》,張騏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9頁。

[20] 參見[德]貢塔·托依布納:《法律:一個自創生系統》,張騏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64-66頁。

[21] 雷磊:《法社會學與規范性問題的關聯方式:力量與限度》,載《中外法學》2021年第6期,第1418頁。

[22] 參見[德]貢塔·托依布納:《法律:一個自創生系統》,張騏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88頁。

[23] “觀察”為某個運作的統一,能標識出區分的一面或另一面,但沒有一個觀察可以同時標識出多個面。為了提高觀察事務的準確性,盧曼提出“二階觀察”概念,即對觀察進行自我觀察,而二階觀察本身也是一階觀察,并不具有優先地位。正如在中文語境下詩句“橫看成嶺側成峰,遠近高低各不同”表明觀察者的位置不同會得出不同的結論。相關論述參見[德]尼克拉斯·盧曼:《生態溝通:現代社會能應付生態危害嗎?》,湯志杰、魯貴顯譯,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25頁;[德]Georg Kneer&Armin Nassehi:《盧曼社會系統理論導引》,魯貴顯譯,巨流圖書公司1998年版,第119-138頁;Niklas Luhmann,“Deconstruction as Second-Order Observing,”New Literary History Vol.24 (1993), p.763-782.

[24] 參見[德]貢塔·托依布納:《法律:一個自創生系統》,張騏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97頁。

[25] 參見張騏:《直面生活,打破禁忌:一個反身法的思路——法律自創生理論述評》,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03年第1期,第26頁。

[26] 托依布納使用“專門化邊界郵局”一詞旨在論述法律系統和經濟系統之間進行溝通的邊界,進而使法律和經濟彼此可進入成為可能,此時盡管名為邊界,但更多在于講述兩個不同系統之間的相互融合、學習,實現其結構耦合。相關論述參見[德]貢塔·托依布納:《法律:一個自創生系統》,張騏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93頁。

[27] 參見[美]喬納森·特納:《社會學理論的結構(上)》,邱澤奇等譯,華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64-65頁。

[28] 參見[美]喬納森·特納:《社會學理論的結構(上)》,邱澤奇等譯,華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68頁。

[29] 參見[德]貢塔·托依布納:《法律:一個自創生系統》,張騏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97頁。

[30] 參見彭中遙:《大數據時代“環境智理”的生成邏輯與應用場域》,載《環境保護》2023年第Z3期,第14頁。

[31] 參見黎夢兵:《論技術賦能背景下的環境法法典化——邁向智慧型環境法典》,載《重慶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3年第6期,第246-258頁。

[32] [美]簡·E.芳?。骸稑嫿ㄌ摂M政府信息技術與制度創新》,邵國松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54頁。

[33] [美]簡·E.芳?。骸稑嫿ㄌ摂M政府信息技術與制度創新》,邵國松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54-55頁。

[34] 參見黎夢兵:《新興信息技術賦能下環境法律規制的革新》,載《理論月刊》2022年第11期,第130-140頁。

[35] 參見魏斌:《智慧司法的法理反思與應對》,載《政治與法律》2021年第8期,第113頁。

[36] 參見許可:《個人信息治理的科技之維》,載《東方法學》2021年第5期,第61頁。

[37] [美]勞倫斯·萊斯格:《代碼2.0網絡空間中的法律》,李旭、沈偉偉譯,清華大學出版社2018年版,第122頁。

[38] 參見支振鋒:《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的信息內容治理》,載《政法論壇》2023年第4期,第34-48頁。

[39] 參見魏斌:《智慧司法的法理反思與應對》,載《政治與法律》2021年第8期,第121頁。

[40] 參見趙澤睿:《法律即代碼:法典化中的公平提示原則》,載《東方法學》2023年第3期,第188-200頁。

[41] 參見趙精武、丁??。骸墩摯a的可規制性:計算法律學基礎與新發展》,載《網絡法律評論》2016年第1期,第109頁。

[42] 參見[美]勞倫斯·萊斯格:《代碼2.0網絡空間中的法律》,李旭、沈偉偉譯,清華大學出版社2018年版,第1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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