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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法治原則之法律的體系性

2024-04-07 00:20陳金釗
關鍵詞:體系化法學法治

陳金釗

(華東政法大學 法律方法研究院,上海 201620)

體系性要求與體系化過程有密切聯系。如果把法律的體系性與體系化結合起來,就會發現體系性不僅是表述法律性狀存在的概念,還蘊含有法治的體系化要求。因而在描述法治思維時需要融合使用。法律的創設及實施都需要體系化完成。不注意法律的體系性,難以創制完善的法律。作為法治的原則,體系性既是對立法工作的指引,也是對法律實施的要求。在體系性意涵之中,包含有法律創設的完整性、系統性要求。體系化不是大而化之的言辭,而是創建法律體系以及正確地理解、詮釋法律的原則性方法。重視體系性的實質,是強化法治思維模式中的邏輯性。筆者的研究發現,作為法律的體系性或體系化之“體系”,內涵十分豐富,起碼有三方面的含義①詳細論述參見陳金釗:《論法律的體系性及體系化》,《求索》,2023年第5期。:(1)是指要素構成的系統性或完整性。一般來說,體系是構成性的。作為系統的整體,要素是不可缺少的,且要素之間須有邏輯一致性。缺乏邏輯關聯的元素相加,或者說互不相干的、碎片化的或可有可無的元素的“組合”,不能稱為體系。體系性法律即法律體系,是由諸多要素構成的完整系統。法律體系的要素是部門法。在法律體系內,規范之間、權力與權力、權利與權利、權利與權力之間不能相互矛盾。在法律體系基礎上建構的法治,是一個動態的體系。較為完整的法治體系至少包括法律規范體系(部門法體系)、法律調整體制機制(法治實施體系)、法律思維體系(法律方法體系)等。(2)是指思維過程的邏輯性。法律的體系性需要通過思維的體系化來促成。即構建法律規范體系需要體系性指引;而實施法律也離不開體系化思維。法律實施需要遵守體系化思維規則,綜合使用法律方法系統。法律的體系性是由靜態的規范體系、調整主體機制和法律實施方法構成的。法律的體系性是靜態的,其實現要由動態的體系化來完成。(3)是指辯證思維或體系化的比較思維。在法律實施過程中,體系思維和辯證思維并不是完全對立的思維方式。在法治建設中,體系思維與辯證思維可以融貫。辯證思維主張全面、反對孤立地看問題,是我們正確理解法律的思維方式。因而,對法律意義的探尋,不能僅根據法律條款,還需要在更寬泛的社會關系中觀察,需要在法律與社會、法律與政治、法律與經濟、法律與道德、法律與宗教、法律與文化之間展開系統辯思。對辯思結論的運用,也需要介入邏輯思維規律。需要注意到,法律思維的基本特征是對邏輯思維規則的使用。體系思維是邏輯思維的重要特征。而帶有問題導向的辯思,只是法治思維方式的輔助方法。法律思維、法治思維都離不開邏輯方法的運用,丟棄邏輯的辯思,可能會影響法律的權威性、穩定性。強調法律思維的體系性及體系化,是用思維或話語方式,抑制任性或專斷。法律的體系性與法律自主性、穩定性、一般性、不溯及既往等,共同構成法治的原則。然而,我國法理學對這一牽涉法治實現方法的問題,迄今缺乏系統研究。

一、作為法治原則的體系性所指

法治原則是貫徹法治各環節的思維指引,包含對規律的尊重、對價值的追求和法律自身的道德性建構。我國的法理學研究,對法律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法治的價值原則等研究很多,但對作為法治原則的法律自身之道德性研究不足。法律的體系性要求,是擬制和實施法律的內在邏輯。法律的體系性對法治理論與實踐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構建法律體系、法學原理和法律方法體系的原則要求。富勒認為,法律具有一種內在道德。法律體系是使人類服從規則治理的目的性事業?!皬姆审w系的性質推導出規范結論,這是可能的?!雹伲塾ⅲ堇酌傻隆ね呖怂怪?,楊天江譯:《讀懂法理學》,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第57頁。法治即法律秩序。而法律秩序的形成,離不開法律的體系性的指引。體系性要求的實現,需要轉化為體系化運用。體系化是把一般的、體系性的法律規范個別化為具體的法律②然而,這是對法律運轉的邏輯表達,與中國傳統的思維方式有較大出入。中國的法律運用,需要在介入邏輯思維規則的基礎上,結合固有的辯思模式,建構與現代法治相匹配的思維方式或法律方法。。從立法的角度看,法律的體系性涉及法律規范建構的體系化,即通過抽象化擬制來完成法制統一的使命。從司法、執法的角度看,法律的體系性是法治的要求,是把體系化的法律用于調整事實或社會關系,即把法律體系具體化為思維的依據、行為的標準,進而使用法律方法或法律思維規則來實現法治。

法律的體系性是創設及實施法律的原則。法律體系、法律的體系性、法律的體系化是家族近似的概念,其含義沒有截然的界限。法律的體系性狀態,其實就是法律體系。法律體系是體系化建構的典范,是由部門法構成的有機整體。在中國,由于不承認公法、私法的劃分,因而認定法律體系是由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訴訟法等構成的部門法體系。西方有些法學家則認為法律體系是由公法、私法、社會法等所構成。無論哪種法律體系,都是根據法律的體系性要求而構建的,都需要體系化思維來實現。根據法律的體系性原則,法律的創設需要按照體系性要求進行體系化建構。而法治的實現需要體系化來完成。因而,對體系性、體系化的混合交叉使用不可避免??墒窃谡Z用表達時,還是要搞清楚它們之間的細微區別。這可以提升語詞使用的準確率,把法治建構和實施的過程說得更清晰,進而還可以提升人們對邏輯思維的重視。從字面來看,法律的體系性是用于描述法律性狀的概念,好像跟法律體系是同一個概念。然而,把其與法律體系建構和法律思維的體系化結合起來,就可以看到,它是一個表征法治要求的原則。在法律的體系性之中,蘊含著法律建構和法律實施的體系化要求。體系性、體系化之語用,在思維過程中,存在靜態之“性”向動態之“化”的意義轉換。法律體系與法律的體系性的區別在于:法律體系主要是表征法律系統存在狀態,而法律的體系性不僅可以描述法律的存在狀態,還蘊含有法治思維的原則性要求。因而,把法律的體系性作為法治(法律體系建構和法律實施)的原則是可行且必要的。與體系性相對應,法律的體系化則可細化為法律思維規則或法律方法論體系。

法律的體系性是塑造法學原理的指導思想。法律的體系性要求,不僅是立法者對法律體系的塑造,而且對法學原理的塑造也需接受體系性指引。從邏輯推論的角度看,法律的體系性的實現,不僅需要立法工作(即法律規范的體系化)來完成,還需要把法律的體系性原理與法律實施(或稱為法治的體系化)的方法結合起來??梢哉f,法律的體系性與法治命題是否成立以及如何實施有密切的聯系,對法治實現的方法路徑有較大影響。通過研究發現,在很多法學理論著述中,把法律體系又分解為法律概念體系、規范體系、原則體系、責任體系等。這里的體系,含有對法律的體系性延展??巳R默說:“當第一個法治原則作為嚴格意義上的法理學命題被提出來時,它所強調的是概括規范在確保法律制度的存在所發揮的關鍵作用。概括性原則——作為一個法理學命題——并沒有否認無數具體命令對所有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它認為,如果沒有概括規范的話,任何一種法律制度都無法作為法律制度正常運作?!雹伲勖溃蓠R修·H. 克萊默著,王云清譯:《客觀性與法治》,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22年版,第141頁。其實,這里的概括性也可替換成體系性等。如果一個法律制度缺少一般性、體系性、規范性等,那這個制度也就難以稱之為健全的制度。與此相關,缺少法律的體系性指引,法學原理的建構也難以成為體系。

法學原理之中的法律責任體系塑造,也在證明體系性應該作為法治的原則。明確法律責任體系的意義在于,不重復懲罰,不錯誤懲罰,以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F在之所以要研究民行界分、民刑界分、刑行界分,也是因為在司法執法過程中,存在著責任混淆的問題。與部門法劃分有密切關系的法律責任體系,包括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違憲責任等。這種劃分或者構建也是基于體系性要求而衍生的。構建責任體系的目的,就是對責任進行體系化的理解,以通過準確的歸責來實現法治。在傳統法學中我們還看到,犯罪構成、法律關系、因果關系等都是從體系角度的思考。只不過這種體系是封閉的構成性體系。構成性體系既是法學原理的重要組成,也是體系化思維的重要領域,對正確理解、詮釋法律有極為重要的作用。瓦爾特·維爾貝格提出了基于內在秩序的動態體系論。他認為:“責任成立與否并非取決于某個統一的思想,而是取決于多個角度的共同作用,這些不同角度在學術上或法律上可以被稱作‘要素’?!雹冢鄣拢萃旭R斯·M.J. 默勒斯著,杜志浩譯:《法學方法論》(第4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22年版,第457頁。這種歸責標準,摒棄了僵化的構成要件說,強調各要素間的比較。較強的要素可與較弱的要素相互抵消。要素越強大,就越容易產生法治效果。當然,在“原則上,構成要件之類的審查應當優先于動態體系,如此才能確保法之安定性”③[德]托馬斯·M.J. 默勒斯著,杜志浩譯:《法學方法論》(第4版),第460頁。。

法律的體系性是建構法律方法的原則。立法的目標是創設完備的法律體系,而執法、司法主體則需要根據法律和法律思維方法進一步展開體系化思維。法律的體系化表現為法律的整體性、系統性和邏輯一致性,它要求立法、執法、司法應盡力避免法律要素間的相互矛盾,目的是方便實現法治而非瓦解法治。就司法、執法而言,強調法律的體系性之實質,是促成法律構建和運用的邏輯一致性,進而實現法治的統一性。然而在辯思盛行的中國,人們習慣于對法律做靈活的理解或者能動地使用,據法思考常被辯思解釋替代。這就造成了在法律實施過程中,法律固有意義的經常丟失。需要看到,雖然辯思解釋是全面認識法律的重要方法(是與邏輯思維并行的思維方法),可是這種方法存在的問題,是法律的權威性、至上性難以樹立。法律至上的據法思考,常被辯思方式所消解。雖然辯思解釋是全面認識法律的方法,可我們始終不能忘記據法闡釋才是實現法治的基礎方法。辯思解釋不能動搖據法闡釋的權威地位。畢竟,法律秩序是預設法律規范體系的實現,法治統一是實施法律的基本原則。因而,據法思考、依法辦事是法治思維的基本特征。在中國,推進法治需要解決據法闡釋與辯思解釋的矛盾??傮w的方法是:在辯思難以離場的情況下,重視邏輯的作用,把法律的體系性引入到法治思維方式的建構之中。法律方法論是體系性的概念,無論是法律發現、推理、解釋、論證等都需要注意法律的體系性。很多人把法律方法視為詮釋法律的體系因素,如,視文義解釋方法為文義因素,把歷史解釋方法稱為歷史因素等。實際上,由文義因素、歷史因素、文化因素等所構成的就是法律方法體系。需要看到,在中國之現代法律已成體系的背景下,掌握法律的體系性原則,對理解、詮釋和運用法律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如果不重視法律的體系性之要求,法律意義的安全性、法律的穩定性都會程度不同地出現被錯誤地理解和運用。

關注法律的體系性是對邏輯思維規則的重視。重視法律的體系性或邏輯性,并不是拋開傳統的整體思維,而是要在傳統的整體、辯證思維之中嵌入體系性,實現邏輯與辯思的融貫。由于在辯思語境下缺乏法治思維方式塑造,因而在中國建構法治思維、推進法治,需要解決據法闡釋與辯思解釋的矛盾,或者說需要消解傳統的辯思和據法思考之間的張力。即在辯思語境下或者說在法律與社會的關系中,更需要注意尊重法律效力的權威性、安全性、穩定性,進而使法律能夠獨立、客觀、自主地發揮功能。我們注意到,法律的一般性等來自思維的抽象以及法律人的擬制?,F代法治是用一般的、公開的、體系化的法律,規范人們的思維和行為。為保證法治的實現,就要尊重法律的一般性、體系性、安定性、權威性等的實現。雖然一般性明確的法律具有形式合理性,但不可能考慮到所有待解決問題。所以,一般性法律的實施,還需考慮語境因素。這時的辯思解釋也具有必要性。從實質角度看,一般性法律還存在著對個別爭議關注不夠的問題,規范本身也存在著不周延性、模糊性等問題。對這些問題的關照,辯思解釋也是有意義的??墒?,面對復雜的社會,只有運用明確、一般、公開的法律才能獲取行為的可預測性,并最大限度地限制自由裁量,遏制任意裁量。這是對法治理論的基礎擬制。

法律體系的建構以及法治思維、法治話語的塑造離不開邏輯的使用。只是需要注意,重視邏輯并不是把法律等同于邏輯。中國的法治建設還需要辯思與邏輯的融貫。其融貫的切口就是:在整體思維中嵌入體系、在辯思中不能遺忘邏輯、在實質思維中不能丟掉形式。這是彌補傳統思維方式中邏輯欠缺的重要方法。中國傳統思維方式重視整體的辯思,帶有強烈的實質思維色彩,偏愛在與時俱進中探尋法律的意義。這樣做有很多好處,諸如可以避免僵化、機械,使法律呈現出更多的靈活性。由此衍生了諸多智慧??墒?,在偏愛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以及問題導向的思維方式中,法律的規范性會程度不同地遭到侵蝕。為了保持法律的安定性、權威性,就需要在思維方法上重視法律的體系性,即通過重視法律體系性達到既尊重法律的穩定性,又使法律呈現出靈活性。因而,強化法律的體系性研究,對中國語境下的法學研究、法律建構、法治思維方式的塑造等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二、體系性成為法治原則之可能

法律的體系性不僅是性狀描述,還有對構成要素間邏輯一致性的要求,也是對構成法律的一般概念、規范、原則之間的關系思索,蘊含著對法治實現之各環節的要求。法律的體系性要求是法治的技術原則,體現的是法律的內在道德性。立法、執法、司法都需要滿足法律的體系性要求。立法工作所產生的結果是法律體系。法律的運用就是司法、執法的體系化展開。體系性以及體系化之所以能成為法治原則,基本的理由在于:法律的體系性中的法律的確定性、統一性、穩定性、安全性等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共同構成了法治的原則。違背法律的這些基本要求,不僅會使立法出現瑕疵,而且也影響法律的正確運用。法律的這些基本屬性可以通過法律的體系化來實現。之所以能作為法治的原則,是因為,法律的體系化不僅是創制法律規范的要求,而且還是對法律調整主體及其思維的指引。法律實施的過程是使用法律方法的體系化展開。所有的法理都是與法律的創立與運用有關的道理①需要提示的是,與體系化思維相對應的是問題導向的思維。但這不意味著體系化思維反對問題導向,而是認為法治不全是問題導向的。在糾紛解決的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中始終不能忘記法律的體系性。法治思維的重要特征之一是體系化思維。。只有滿足法律的體系性要求以及立法和法律實施的體系化操作,才能成就法治。對法律的體系性要求以及體系化思維,既是創設法律的方法,也是法律運用的原則。這里的體系化對立法來說,就是創制概括性、明確性、一般性的法律規范體系。而法律實施就是把一般性、規范性、明確性的法律,落實到系統思維的決策之中。

首先,法律的體系性及體系化是對法律創制和法律實施的要求。體系是邏輯的重要內容。法律的體系性是法律的特征,是完善法律的標志之一。法律體系的建構,需要體系性指引。法律思維、法治思維都是體系化思維,都是法律的體系性的延展。在創建法律調整機制、法律規范體系的基礎上所展開的體系化思維,主要是運用法律方法落實法律的體系性要求。只有滿足體系性要求才能進一步證成法治命題。法律的體系性是建構法律體系、正確理解法律的指導思想或原則。根據體系性要求所展開的立法工作,是在立法過程中完成法律規范的體系化,構建法律體系。法律的體系性還是司法、執法工作的原則性指示,即緣法思考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體系性。法律實施的法律方法,是借助邏輯思維規則,在法律體系之內,綜合運用各種法律方法來探尋法律的意義。體系化思維可細化為各種方法,包括部門法體系識別、法律原則體系的矯正、法律規范體系之推演、法律概念體系之闡釋、價值體系對同質法律規范之介入、權力體系與權利體系的權衡、話語體系的矯正等方法。法律方法論有時也稱為法學方法論?!胺▽W方法論承擔了民主法治國家中的‘正當化功能’?!雹冢鄣拢萃旭R斯·M.J. 默勒斯著,杜志浩譯:《法學方法論》(第4版),第24頁。法律的體系性包括制度與實施的一致性。而這種一致性的獲取需要法律方法的使用。法律方法論的重要目標,就是設法實現法律制度與規范。法律的體系性主要顯現的是靜態的法律、法治系統。而法治的現實,則需要動態的體系化運作?!皼]有連貫一致的法律概念與法律原理,任何社會都無法得到恰當的理解或解釋?!雹郏塾ⅲ堇酌傻隆ね呖怂怪?,譚宇生譯:《法哲學:價值與事實》引言,南京:譯林出版社,2008年版,第v頁。然而,從整體的角度觀察,我國法學對法律規范的體系化較為重視,而對法治的體系化運作方法研究不夠。只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以后,學界才開始重視法治體系的研究。

辯思語境中的法學研究需要明確,體系性要求或體系化思維與問題導向思維不一樣,問題導向是辯證思維的特點,而體系思維則主要是據法思考的邏輯思維,尊重先在的法律是其基本特征。法治建設必須注意到法律的體系性。對體系化思維來說,先在的法律體系已經為案件糾紛的解決準備了體系性指引。糾紛只是體系化思維所要解決的問題。法治意味著思維決策需要接受法律的約束,而這種約束就是體系化方法的運用。體系化思維屬于法治思維,與問題導向的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有明顯的不同。法治思維是在法律的體系性指引之下的活動。從功能的角度觀察,法律是對社會關系的系統調整。無論是作為思維規則,還是行為規范,都必須注意到法律是體系性的存在。法律的體系性對法治理論塑造以及法律實踐都有重要的意義。所以,在法律的體系性要求之上的體系化,是法治工作的原則。只是在中國語境下需要注意,對法律的體系性作為法治原則的理解,需要對根據邏輯推出的結論進行適度的辯思。

其次,體系化是實現體系性的常規方法。法律的體系性意味著,法律是整體性的系統存在。對法律意義的探究,需要根據法律的體系性要求而展開。法律的抽象表達,只有符合邏輯一致性才是法律體系。因而,正確理解、詮釋法律的意義,還需在緣法尋意的思維模式中展開。對于法律這種約束思維與行為的規則,不能僅以旁觀者的姿態來看待,還需要內在參與者的思維方式。我國法學研究者更愿意(或習慣于)在辯思模式中,以旁觀者的姿態探尋法律的整體意義,而法律規范自身意義的重要性常被忽視。整體而言,人們對法律運作的體系化方法不夠重視,根據法律的思考常被遺忘。以至于司法執法過程中,常常出現機械或選擇性執法、司法等問題。需要意識到,體系化思維是教義學法學常用的方法,也是減少乃至避免選擇性執法司法的方法。其要義是據法思考、緣法得意,強調在法律系統中詮釋法律的意義?!绑w系思維要求法教義學研究所得出的方案不僅可行,還要與現行體系相符?!雹俨吩骸兜聡▽W與當代中國》,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21年版,第109頁。其基礎方法是主體據法思考的法律發現、法律推理、內部證成、據法闡釋等。這里的法,也是廣義的體系性法律。思考的依據主要是法律規范,在具體語境中還包括價值衡量以及法律思維規則的使用。在拓展法律的體系性概念之中,盡管也有外在體系的介入,但必須使用論證方法予以限制。拓展的體系化思維需要吸納法律價值、法律政策等,需要實質推理、價值衡量、目的解釋、外部證成等方法的使用。

從內在參與的角度認知體系性,可在思維中固化法律的意義。這主要是因為,法律是系統性、整體性的存在。在體系化思維之前,已經有先在的法律體系。之所以能成為體系是因為構成要素間具有邏輯一致性。依據法律體系而展開思維不能拋開任何環節,牽一發而動全身。即使法律需要變化,也要尊重先在的法律體系。在千變萬化的社會之中,體系化思維是維持法律安定性的最主要手段。當然,對法律體系性的使用,是與對其他法律特性的尊重相聯系的。法治其實是法律的一般性、概括性、體系性和公開性的實現。只有把法律當成整體、系統的存在,才能正確發揮法律的規范、指引和評判功能,才能保障法律能穩定、安全地實施。法律方法論的主要貢獻,是運用邏輯思維,在法律的這些基本特性(一般性、體系性、規范性等)基礎上,凝練出維護法律安定性的系列原則。

再次,辯思角度的理由證成。筆者在學習西方法律思想史時,注意到了富勒對法治原則的介紹。富勒對法治原則的詮釋,基本是用法律的基礎特性來表達的,諸如,法律的一般性、不矛盾性、穩定性、不溯及既往等。因而在研習之初,對于富勒所講的內在道德就是法治的原則不甚理解。原因主要在于自己的知識結構等存在問題。而背景則在于,我國法理學界對法律的一般性、體系性、自主性等法律自身的基礎問題介紹不多,研究也不夠系統深入。所以,得到的也只是關于法律的碎片化認知。在西法東漸的過程中,缺乏對法律內在特性的系統論證。之所以出現缺乏對法律基礎問題的深入探究,也在于人們對法律的認識,習慣于從辯證或實證的角度展開。在恢復法學研究的前些年,我們對法律的階級本質探討得很多,但很少對法律形式展開系統的研究。此種傾向持續至今。以至于很少有人意識到法律的擬制性、一般性、體系性、自主性等基礎問題的重要性。然而,沒有對法律擬制性的認同,一般不會把法律的一般性、體系性、自主性等當成塑造法治思維的命題。因而,對把一般性、體系性、明確性、穩定性、安全性等,說成是法治的原則難以理解。從大的方面看,這可以歸結為不重視法律的邏輯性所造成的。即使科學已經在中國迅速發展、不重視邏輯的現象有所改觀、體系語用已非常普及的背景下,辯證思維依然是我們的主流思維。關于法律的體系性、體系化語用已經十分流行,但人們并沒有發自內心地重視邏輯,諸多的體系語用,基本是修辭而已。

要想理解法律的體系性與法治的關系,還需要在邏輯基礎上展開。體系思維的使用,也需要介入辯思。把法律的體系性作為法治的原則,經過辯思后的確更容易接受。有一個中國特有的法學現象值得研究,即在探索法律的基本特性與法治原則的關系中,把法律的穩定性作為法治的原則,學者們比較容易接受①當然,這不是說把法律的穩定性作為法治原則已經得到普遍接受。迄今為止,人們對法律的穩定性依然不夠尊重,動輒立法修法。原因在于,在法治思維模式和法治話語系統中,人們對法律的穩定性、安全性并不重視。法理學也缺乏對法律穩定性等基本屬性的有效論證。。而把一般性、體系性、自主性、獨立性作為法治的原則卻難以接受。原因何在?這主要是因為,對法律穩定性的理解,是在辯思方式中展開的,而法律的其他特性都是法律的內在屬性,均是緣法尋理所得,是“孤立”的存在。在中國語境中,辯思是主流的思維方式,因而對待包括法律在內的所有事物的理解,都是辯證地看待。主觀與客觀、主動與被動、形式與內容、好與壞等二分架構在支配著人們對法律、法治的看法。法學家之所以能接受法律的穩定性作為法治的原則,也是因法律的穩定性能夠納入二分的辯思結構。

在把法律的穩定性納入了常與變關系的思索后,就能符合辯證思維的傳統,所以能為學者們所接受。常就是不變,強調的就是法律的穩定性。但法律在運用過程中不可能不發生變化。即使是最簡單的三段論推理,也是把一般的法律轉變為針對個案的具體法律。所以法治思維的方法之一,就是在辯思語境下以不變應萬變,即以穩定的或不變的法律調整千變萬化的社會。法律的穩定性,在一些人看來就是剛性的規范,不能有所變動。然而,經過辯思后就會發現,這是不可能做到的。社會在不斷變遷,相應的法律的意義也應該與時俱進。因而,既尊重法律穩定性、又能夠適時變化的持法達變也就成了法治思維的原則。這樣,經過辯思以后,以不變的法律調整千變萬化的社會、以簡約的法律調整復雜的社會以及持法達變,就成了法治思維的原則。

法律的穩定性是法治思維的原則,換成中國式表達就是以不變應萬變的原則。這意味著法律的體系性也能成為法治的原則。所謂不變的法律,就是穩定的法律。只有穩定的法律,才能滿足以法治的方式調整社會關系。在這里,有一個問題需要注意,即法律的穩定性是如何獲取呢?法律是用語言表達的,而語言都具有模糊性。即使是相對清晰的法律,在遭遇具體案件時也會出現模糊。法律的運用都需要解釋,而解釋必然使法律的意義呈現出流動性。意義的流動不僅會導致法律的安全性丟失,還會危及法律的穩定性要求。對法律的解釋是在具體語境中展開的,意義添加或限縮在所難免。在這種情況下,如何保障法律的安定性就成了保障法治實現的關鍵因素。為保障法律意義的安定性,羅馬法學家創設了法律解釋的明晰性原則,認為對那些明確的法律應反對解釋??筛鶕傻囊话阈詠硗蒲莴@取意義。而經推演獲取的意義還需體系化思維予以展開。只有當通過文義、體系等解釋方法的使用依然不能解決糾紛時,才使用非經典邏輯的論證、衡量等方法解決。文義與體系等方法能解決的問題不需要再解釋,即運用體系化思維方法能解決的問題應該運用闡釋的方法來解決,法治反對解釋,尤其是反對過度解釋②參見陳金釗:《法治反對解釋的原則》,《法律科學》,2007年第3期。。法治是對法律的一般性、明確性、規范性意義的釋放,是屬于闡釋性的、不需要解釋(只需要認定其意義或運用體系邏輯就能探知其意義)就能加以實施的法律。由法律的體系性所固定的法律意義,只要不濫用辯思,其明確性、規范性就不容易被丟棄或輕易被推翻。這樣,法律意義的安全性、穩定性就有所保障。對法律的體系化建構以及運用的體系化思維,不僅能較好地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對法律的安定性也具有重要意義。法律的安定性取決于多種因素,但從方法論的角度看,離不開法律體系性的支持。如果法律的穩定性是法律產生權威的原則,那么法律的體系性則是促成法治合法性的原則。

然而有學者已經發現,“盡管辯證法這一術語在許多世紀里都用于指稱邏輯本身,但自黑格爾以降,在受他啟發的理論影響下,辯證法的含義已經與原意相差甚遠,并在當代哲學中被廣為接受?!雹伲郾龋莨聊贰づ謇谞柭?,露西·奧爾布來希茨-泰提卡著;楊貝譯:《新修辭學——一種論證理論》,北京:商務印書館,2021年版,第5頁。筆者在研究中也發現,在近代中國被迫開啟現代化進程以后,西方的哲學、科學、社會科學等在中國廣泛傳播。這使得傳統的辯證思維受到很大的沖擊。盡管在人們的思維之中傳統的辯證思維有所升級,人們意識到了諸多新的思維規律,思維模式中的邏輯成分也有所增加,諸如原因結果、偶然必然、形式內容等邏輯分析也已得到了強化。這使得把辯證法稱為辯證邏輯也未嘗不可??晌覀儽仨氁庾R到,辯證思維與形式邏輯的區分依然存在。對辯證思維的使用也不能庸俗化。法治能夠實現的前提是法律具有權威性。但是在辯思之中,人們更喜歡對法律辯證地看待,很難做到發自內心地與法律合作。這樣,法律的權威性就失去了絕對性,具有了相對意義而可能被丟棄一旁。一方面,來自西方的法學知識體系、原理及思維方式被接受,合法性是追求法治思維的基本特點。另一方面,對法律知識、原理、規范體依然采用辯證地看待,致使法律至上、法律權威以及合法性思維難以樹立起來。我們看到,儒家的說服教育和法家的制裁,并沒有造就法律的權威性,而是出現了互惠關系權威融化的德法并治在古代中國的流傳。這也從另一個方面證明在辯思中介入體系的重要性。

三、體系性成為法治原則之必要

對于法律的體系性以及體系化思維的重要性,美國法學家克萊默的提問對筆者有重要啟示。他說:“為什么法律規范的表述和實施之間的一致性是法治的一個重要條件?這個問題的答案可以幫助我們理解司法過程中精通法律解釋的實質?!雹冢勖溃蓠R修·H. 克萊默著,王云清譯:《客觀性與法治》,第133頁。法律是運用邏輯思維的擬制,體系性要求需要通過體系化思維來完成。法律的體系性以及體系化牽涉對法治的前提——法律的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不是碎片化的,而是一種體系性存在。對體系性法律的運用,需要再次體系化思維的展開,即必須在決策過程中突顯法律體系的邏輯一致性,然后才能通過法律自主性方法的使用,釋放出法律的固有意義。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用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首先就是塑造法治思維,改變傳統的辯證思維。中國語境下的法治思維模式構建,需要形式邏輯與辯證思維的融貫。法律邏輯融入思維是當代法律人的重要使命。法律的體系性是創設、實施法律的重要原則。在法律實施的諸多環節之所以會出現許多錯誤,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不會運用或者不運用邏輯思維規律。為實現法治中國,需要認真對法律邏輯,研究法律的體系性功能。法律的體系性是緣法尋理的基礎原則。作為法治原則的法律的體系性,是以法律自身的特點指引對法律理解、詮釋和運用,是用中立的技術手段來限制權力。

(一)形式合法性來自法律之內在體系

欲完成法治的目標,立法、執法、司法都需要展開體系化思維。體系化思維是一種由法律的體系性所主導的思維,不僅強調邏輯自洽,要求要素間具有邏輯一致性,也注重在目的和價值指引下展開整體或系統思維。在執法、司法過程中,對法律規范的理解、詮釋和運用需要遵循體系化思維規律。如果產生矛盾就需要通過調整機制、法律方法或其他體系化手段等予以消除。法律功能的發揮,需要系統的各構成要素共同發揮作用。體系化功能的發揮,是由靜態的體系性轉向動態的體系化思維,主要是指封閉的構成性體系的運用問題??稍诋敶ɡ韺W中,帶著對構成性法律體系缺陷的反思,人們提出法律體系的開放性問題,因而就有了內在體系和外在體系的劃分。內在法律體系有兩種含義:一是指法律規范體系或部門法體系,二是構成性法律體系。構成性法律體系的要素間具有相互關聯的邏輯一致性,任一要素的缺失都不可能成為體系。如,法律規范由假定、處理和制裁三要素構成,犯罪構成由四要素構成,法律關系由主體、客體和內容構成等。法律規范體系尤其是制定法、法典法都是系列擬制的產物。原始社會之混沌世界中沒有法律。就像克萊默所言,“如果富勒的法治原則較為類似數學上的定義,那么我們就不得不作出如下結論,即在物理世界中不可能存在法律制度?!雹伲勖溃蓠R修·H. 克萊默著,王云清譯:《客觀性與法治》,第104頁。法律是邏輯思維,準確地說是擬制思維的產物。在啟動了擬制思維之后,才逐步衍生了法律概念體系、規范體系、原則體系、法典化法律、法律體系、責任體系、構成性體系等。在運用邏輯體系建構法律體系以后,體系思維又一次在實踐中升華,即可以把法律體系當成工具,運用體系思維于法律體系的基本預設之中,尋求法律運用之合法性。

法治所需要的合法性,主要來自法律的內在體系。體系化主要是探尋合法性的方法。法律的體系性之所以能為合法性提供方法,是因為法律的體系性有諸多載體。諸如概念體系、規范體系、原則體系、責任體系、權利體系等。就法律是概念體系而言,概念以定義的方式,解決了法律的最基本屬性——法律的明確性問題。在此需要說明的是,語言都是模糊的,但法律概念等體系性運用,使法律有了基本的明確性。就連那些被后現代法學所描繪的模糊法律,也有思維指引意義上的明確含義。白紙黑字所載明的法律,有起碼的定義。如果沒有對事物、思維或行為有所定義,那就很難稱之為法律規范。雖然法律不盡是明確的,但必須有最起碼的基本定義。最低意義上的法治,就是落實明確的法律規定。明確的法律來自概念的使用,以及在此基礎上建構起來的原則體系、規范體系等。概念、原則、規范體系為法治思維提供了基本的前提,使法治之合法性有了基本的思維指引。通過概念、規范的體系化使用就能達致合法性。在邏輯思維規則的指引下,合法性的獲得有多個方法,如法律檢索、法律推理、據法闡釋、法律論證等,其中的體系化思維是重要方法。體系解釋是獲取合法性的基礎方法。思維之合法性之所以可能,就是因為有法律一般性、體系性、明確性、安定性等的存在。從執法、司法的角度看,保證法律的安定性,準確理解、闡釋和運用法律是體系化思維的目標。

從法理的角度看,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思維和行為的合法性。合法性有兩個基本標準:一是思維和行為不能破壞法律意義的安全性和穩定性,二是不能破壞法律自身邏輯的體系性。德國法學家羅可辛指出:“體系是一個法治國刑法不可放棄的因素?!雹冢鄣拢菘藙谒埂ち_可辛著,王世洲譯:《德國刑法學總論》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2頁。其實,不僅是刑法,任何法律的實施都不能放棄法律的體系性。法律的安定性也需要體系思維方法的保障。諸如體系解釋方法中包含法律的體系性要求,而能滿足體系性要求的方法就是體系化的解釋方法,簡稱體系解釋。體系解釋的基本要求是構成體系的要素間應該具有邏輯一致性。邏輯一致性規則與法律解釋要素有關?!鞍凑赵撘巹t的要求,法律解釋所得到的結論不得與其他部分產生抵觸,否則無效。據此,法律解釋不僅要滿足法律位階理論要求,而且,在同位階法律之間也要保持內容上的和諧一致?!雹坳惤疳撝骶帲骸端痉ㄎ拿骷[·司法方法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第531頁。邏輯一致性是構成性法律的要件,合法性的獲得不僅包括根據法律的推理,還包括其他邏輯思維規則(尤其是矛盾律)的使用。法律的體系性是正確理解、闡釋和適用法律的必備知識。而這一理解的過程就是體系化思維。體系化思維不僅包括聯系上下文,還包括部門法識別(行民、刑民、刑行界分等)、同一部門法的法規識別、不同法律規范的識別等。沒有這些識別,難以正確地適用法律。

體系化思維是正確實施法律所不可缺少的。構成性法律體系既是識別合法性的標準,也是判定思維對錯的依據。法律的體系性不僅增大了行為的可預測性,還使得合法性分析更加全面而系統。重視法律的體系性就是重視邏輯。而重視邏輯對中國的法治建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體系化思維的優點在于思維前提的明確性,即思維的展開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們過去對合法性理解,沒有充分注意到法律本身構成的體系性。以至于在有些人看來,合法性主要是文義解釋。然而,字面解釋只是法律規則的部分真意。某一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還需要由來自法律的體系性要求的構成分析。從制度、規范角度看,法律的體系性是法律的一種應然存在,雖然其直接的意義,是描述法律存在的理想狀態,但也構成思維合法性的重要前提。法律規范體系、概念體系、責任體系、原則體系等,所顯現的是法律構成的邏輯屬性,是思維合法性的前提??扇绻炞C合法性,則需要在思維過程中,把構成性法律體系的邏輯一致性作為分析工具,進而在思維結果中釋放法律的整體意義。法律分析的過程其實是體系性法律的意義釋放。法律是體系性存在,對法律的理解、解釋和運用也需要體系性展開。法律本身的體系性需要體系化思維來完成。離開體系化思維根本無法正確地理解、實施法律,更難以實現法治。無論是規范、制度體系的創設,還是法律的實施,都離不開法律的體系性。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需要滿足體系性要求,做必要的體系化論證。

(二)實質合法性來自外部體系

外在體系是對體系的開放認知。這是把其他社會規范視為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或把法律外的其他社會規范、規則等附條件地擬制為法律。表述外在體系的主要有法律淵源、法律價值、國家政策體系等。立法的重要使命之一是統一法源,達到法律一元的目標。但由于社會發展的無限性以及語言本身的局限性,決定了形式化法律無法統一法律淵源。開放視野下的法律多元,其實就是承認開放視野的法律淵源體系的存在。法律淵源體系是開放法律的產物,即把其他社會規范等法源因素附條件地擬制為法,認為法治秩序不完全是形式化法律所致。實質意義上合法性促成的是更為全面的秩序。對于構成法源的諸多要素,可運用體系化思維塑造實質合法性。把法律淵源稱為外部體系并不合適。因為制定法、判例法等形式化法律也是法源,只不過是權威性法源。而外部體系是指權威性法源之外的法源因素。在此之所以敘說法律淵源,是因為實質合法性的獲取離不開法源思維。之所以必須使用法源思維才能實現法治,是因為制定法體系或判例法體系不可能窮盡法治所需要的規范。

“恩吉施是首先對法學中的體系思想做批判性討論的學者之一?!雹伲鄣拢菘枴だ瓊惔闹?,黃家鎮譯:《法學方法論》(全本·第6版),北京:商務印書館,2021年版,第217頁。他意識到,法學不可能像數學或其他可計量科學那樣建構起嚴格的公理體系,對法律運用的演繹、類比推理還是可能的。在法文化中,發現問題—形成規則、成為原則—凝聚為體系是法律演化的規律。除了演繹推理、類比推理等方法外,對合法性的獲取,體系化思維也是必需的。體系化思維是在總結研究個別問題的基礎上而獲得的知識或思維規律。然而,純粹根據制定法或判例法所展開的思考,在照顧一般性、體系性時,可能會忽略個別性、變動性等,這就造成了“沒有一種體系能夠演繹式地支配全部問題;體系必須保持開放”②[德]卡爾·拉倫茨著,黃家鎮譯:《法學方法論》(全本·第6版),第217頁。。內在法律體系不可能成為終結的體系,不可能為所有的個案準備好現成答案。這樣,開放法律體系或承認外部體系就成為必然。外在法律體系也可稱為法源體系的組成部分。外在法律體系與德國法學家所說的事物的本質,或者社科法學所講的社會關系,以及孟德斯鳩所講的法的精神近似,是一種在更寬泛意義或整體意義上去探究法律是什么,是附條件地擬制?!笆挛锏谋举|并不是某種因其自身就有效的東西,并非法的淵源,只有當某個法源明示或暗示地確保其空間時,它才有效?!雹郏鄣拢莨潘顾颉だ虏剪敽罩?,雷磊譯:《法哲學入門》,北京:商務印書館,2019年版,第216頁。制定法等內在體系,是國家立法機關或授權的機關所擬制的。法律淵源是法律實施主體附條件地把其他社會規范也視為法律,是在法律運用過程中,對道德規范、法理學說、事物的本質等擬制為法律。外在體系化思維,是在制定法實踐中運用理性方法或科學方法探究具體法律的意義,是一種通過擴張解釋來完善法律或填補法律漏洞的手段。

法律淵源體系是開放視野的法律體系??晌覈▽W界對于來自羅馬法學的法律淵源的概念的理解并不到位,法源的開放性常被“壓制”。其“壓制”的方法主要有:一是承繼傳統的辯證思維,直接用其他規范替代制定法。主要思維方法是在法律與其他規范的辯思中,或淡化法律的意義或認定法律的意義在法外。在科學思維興起以后,主張用科學實證方法探尋法律的意義??蛇@種做法沒意識到的問題是,法律社會學的研究成果對立法的意義較大,可作為立法的理由,可展開大面積的調研等實證研究。但是在個案審判中,如果非要運用這種方法指導裁判或作為裁判的理由,所要付出的成本太大,不符合法思維的經濟規則。二是通過制定法設法消除法律淵源概念。即使是把法律法典化,依然難以做到統一法律淵源。雖然法律的法典化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對法源的爭論,然而并不能消除爭論。由于制定法并不能預料社會關系的所有方面,法典出臺后,對于法源的爭論依然存在。這說明,僅有法律的構成性體系還不足以實現法治。在有了法律的內在體系之后,還需要外在體系,法律淵源是承載外在體系的最好概念。沒有法律淵源的概念,外在體系的概念是很難成立的。

法律淵源是羅馬法學家經常使用的概念??删头▽W家對其重視程度而言,大陸法系法學家偏愛用法典至少是制定法來統一法源,而對英美法系來說,判例法是其主要形式,判例法之外還存在諸多法律淵源。英美法學家認為,制定法一旦制定出來就難以修改,不如判例法能夠因地制宜與時俱進來調整社會,所以他們很少主張法律法典化。即使有法典也與大陸法系的法典有很大區別。這也就造成了判例法、制定法等并行的法源形式。因而作為深受大陸法系熏陶的凱爾森,偏愛一般規范學說而主張法秩序統一。在法秩序統一概念中,他看到了即使是法典也難以統一法律淵源的問題。所以他認為,為確保對法律的認知就應該拋棄過于混亂的法律淵源概念。法律淵源難以實現法秩序的邏輯統一性?!案鼫蚀_地說:是在法律創設/法律適用的從未被充分決定的法律自我導控這意義上——法固有法則?!雹伲蹔W]漢斯·凱爾森著,[德]馬蒂亞斯·耶施泰特編,雷磊譯:《純粹法學說》,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3頁。美國思想家富勒是在緣法尋理中看到了法律的內在道德性。然而,他探尋的多數是作為法治前提的法律規范的必備屬性,而未探尋法律規范與其他規范間的關系,也沒有涉及與法律淵源的關系。需要注意到,在法律的體系性之中,法律淵源的概念也是非常重要的。在拉茲的《法律的權威》一書中講道:“‘淵源是作為行動的理由而出現的’。這句話是對法律淵源做的一個哲學概念的說明,不僅僅是如何認識識別淵源,進而識別法律問題?!雹趧⑷~深:《法律的概念分析:如何理解當代英美法理學》,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80頁。法律究竟是什么取決于法源理論。在闡明法律是什么之后,還需展開解釋論以及正當化論證。法律淵源體系是外在的法律體系,而法源思維為人們尋求實質合法性提供了思維指引。

(三)體系性要求所衍生的體系化,是塑造法治思維的方法

薩維尼認為,體系是由事物的本質演繹出來的。但這只是法律演化的總體趨勢。如果法律體系都是事物的本質演化出來的話,立法以及法學研究都是多余的。實際上,即使從事物的本質中演繹出法律體系,也需要人運用邏輯思維擬制。畢竟,法律與規律有很大的差距。在法律之中包含有諸多的擬制成分。在法治的系列命題之中,假定了法律的獨立性及體系性等。而獨立的法律或者體系性的法律,既需要邏輯思維的抽象,也需要謀篇布局的籌劃。法律體系是思維規劃的產物。在法律體系形成的過程中,法律的體系性是促成法律獨立性的指導性因素。在法律成為體系以后,還需要體系化的法律自主思維,才能成就法律的獨立性。而法律的獨立性、體系性等,都是建立在系列擬制基礎上產生的。如果沒有體系性要求,很難塑造出獨立、系統的法律。而沒有法律的自主性,法律的獨立性也只能停留在規范層面。所以在法治命題中,首先賦予法律以“生命”之主體地位,假定法律是有生命的主體。否則法治命題就是難以成立的。在塑造法律主體機制的同時,還需要擬制法律體系,包括概念體系、規范體系、原則體系、調整機制、思維方式等。因而,不掌握法律的體系性要求及其主體、規范、機制的擬制性,不僅難以理解法治命題,而且也無法找到法律實施的正確方法。法律的獨立性依賴于法律的體系性。沒有法律的體系性,就沒有法律的整體性或獨立的法律。而沒有獨立的法律,法治根本就無法推論下去。法律的擬制性特征決定了,人類的思維只能接近法治,而不可能有全真的法治。

體系的概念以及體系化思維之所以能在歐洲法學中流行,是因為人們已經不滿足于簡單的合法性裁判,而是在合法性基礎上添加合理性以及邏輯方法的正當性。為滿足法治的這種要求,法理學研究者對法律的體系性做了內在體系和外在體系的分類。法律的內外體系性的實現,需要規范法學或教義學法學的法律方法。與法律內在的體系性要求相適應,衍生出法律發現、演繹推理、類比推理、文義解釋、體系解釋、內部證成或據法闡釋等法律方法。這種法律方法論主要是由法教義學塑造的,據法思考是其特征。教義學法學也稱為規范法學,主要是把法律作為理由或修辭,用于指導思維決策,是合乎形式邏輯的思維方式?!胺伤季S是得出大量推論和判決、提供論據和定分止爭的方法?!雹伲鄯ǎ莞ダ仕魍摺と悄岬戎?,雷磊等譯:《法律方法的科學》,北京:商務印書館,2022年版,第332頁。早期教義學的法律方法只承認制定法或判例法是法律,認為“判決應完全基于法律規則和法律理由,而不能是基于政策或其他考量。與這一原則密切相關的是一種擬制的內容:實際存在的法律規則只要以適當的法律方法被適用,便足以決定所有正義的案件?!雹冢鄯ǎ莞ダ仕魍摺と悄岬戎?,雷磊等譯:《法律方法的科學》,第327頁。這意味著,在有了法律規定作為思維依據之后,還要有法律方法或法律思維規則的使用來支持判決?!胺▽W方法論并不多余,反而是法學思維、法學教育及實踐的關鍵組成部分?!雹郏鄣拢萃旭R斯·M.J. 默勒斯著,杜志浩譯:《法學方法論》(第4版),第12頁。法律方法的使用可以促成正確的判決。這就打破了在法律問題上,只有不同答案、沒有正確答案的說辭?!按髮W法律學習的公然目的不是對法律或多或少地廣泛了解,而是對法律思維的訓練?!雹埽鄯ǎ莞ダ仕魍摺と悄岬戎?,雷磊等譯:《法律方法的科學》,第332頁。錯誤的判斷就來自對法律思維規則的違反。

然而,這種基于嚴格法治而衍生的教義學法學方法,在司法、執法實踐中,由于不能與時俱進,也難以處理復雜的社會關系,不得不開放法律的封閉性。這意味著,在法律實施的過程中并非形式法律單方面發揮調控、規制作用,實質上是制度規范與案件事實或社會關系的銜接融貫。法治思維要求,在規范與事實的銜接過程中需要根據法律的體系性原理,實施法律的體系化。即根據法律的體系性原則尋求制度與社會、規范與事實間的邏輯一致性。法律的體系性是簡約的法治原則,但把其貫徹于法律的實施則是一個復雜的過程。為使這一復雜的法律體系思維方法有所簡化,法學家們提煉出了法律方法論。歷經多年建構,出現了法律方法論體系或法律思維規則體系。法律方法論是實用性的,其有兩個基本特征:實踐導向和體系思維?!胺▽W方法論也是意圖使人看到被隱藏的東西。透過法學方法,人們得以窺知某個規范‘幕后的世界’。法學方法為已知之事提供新的視角,并創造新知,從而使人們對當前的法體系更加抱有信賴?!雹荩鄣拢萃旭R斯·M.J. 默勒斯著,杜志浩譯:《法學方法論》前言(第4版),第1頁。在開放的法律思維之中,法源體系以及法源思維為實質合法性的獲取提供了思路。

根據法律外在體系性的要求,歐洲有一些國家的憲法就直接規定了公職權力行使的說理義務,以滿足法律體系性的要求。法官等司法主體在行使權力時需要說明理由。在合法性基礎上添加論證義務,進而增大思維決策的合理性或可接受性。這實際上還是法律的體系性要求。這種做法的意義在于,從思維方式或方法論的角度限制了權力,使自由裁量不至于變成任意裁斷。在這里,法律的體系性還意味著,完整的法思維不能出現合法不合理的現象。因為體系性就是邏輯一致性。過去所講的所謂“合法不合理”現象,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在合法性問題上,沒有注意到法律的體系性要求,多是把死摳字眼、機械執法當成合法性。其實,對合法性還需要從體系的角度展開。法律的體系性的運用,能排除一些機械執法、司法行為。如果再加上外在體系或開放體系,大部分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的問題就都能解決。人們已經發現,有理的裁斷需要通常的說理,通常的說理需要體系思維。即實質推理、目的解釋、外部證成、價值衡量等都屬于法律開放的體系思維?!巴仁挛锿葘Υ?,不同事物不同對待,也是法律人體系思維當中的要義?!雹伲鄣拢萃旭R斯·M.J. 默勒斯著,杜志浩譯:《法學方法論》(第4版),第23頁。開放法律體系的運用方法也是限制權力、實現講法說理正當化的工具,是在法源體系內實現法治。就此而言,“法學方法論是一種正當化學說?!雹冢鄣拢萃旭R斯·M.J. 默勒斯著,杜志浩譯:《法學方法論》(第4版),第6頁。在默勒斯的法學方法論中,法律方法體系包括了法源論、解釋論、正當化論證。將法律方法論或法學方法論的功能認定為“對法律人的思維訓練”,而非指導司法實踐。筆者多年的研究發現,這一定位是恰當的。

四、結 語

當代的體系語用越來越多,諸如知識體系、話語體系、學術體系、理論體系、法律體系、法治體系、方法體系、法學體系、管理體系、制度體系等語用越來越頻繁。體系語用的增多,引發出對法理學的基本問題——法律的體系性、法律的體系化以及法治體系的關注。在我國的法學著述中,由于法律體系的使用最為頻繁,使得“法律的體系性往往被看成法律的代名詞,體系性也被視為法律的內在屬性。體系性是法律體系的內在屬性,但法律不等于法律體系?!雹劾罟鹆郑骸墩摲傻捏w系性》,《求索》,2021年第5期。法律與體系連用主要用于描述法律的體系性特征,標示著法律是整體性或系統性的存在,衍生了法律的體系性就是法律體系的語用。在辯思語境下的這種語用,似乎沒有太大的問題??墒菑木壏▽だ淼姆ㄖ嗡季S(法律的體系化)的角度看,卻存在著含義不明、忽視法律思維過程等問題。法律的體系性要求,需要轉化為體系化運作。而沒有體系化思維,法律實施會出現邏輯的斷裂。所以在法律方法的研究中,學者們意識到體系化思維的重要性。目前我國政界、學界已經開始關注法治體系,甚至有學者提出了法學研究需要由法律體系向法治體系轉化的命題。法律的體系性是實施法治的基本要求,法律體系是實施法治的前提。法律的體系性要求立法者完成法律規范的體系化構建,要求司法者把法律規范體系,通過體系化思維轉化為支配決策行為的理由。這意味著,法律體系不等于法律的體系性。法律的體系性是一個涉及法治命題的基礎概念。對立法、司法、執法活動來說,法律的體系性是上位概念。完整的法律體系或法治體系,都是法律的體系性要求。雖然中國法學界對法律體系、法治體系非常關注,但在以往法理學研究中,對體系性以及法律的體系性等問題缺乏基礎探究,只是在介紹西方法學理論時才有所觸及。對法律體系也主要是從立法或法律制度規范體系建構的角度有所論述。而對法治體系也缺乏深入的探究,更沒有意識到,法律的體系性是法治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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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體系化試驗安全管理模式
《南大法學》征稿啟事
保險合同法的體系化表達
李達與毛澤東哲學思想的體系化闡釋
《南大法學》征稿啟事
《南大法學》征稿啟事
反家庭暴力必須厲行法治
以德促法 以法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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