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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密特自然辯證法界說中的“馬恩對立論”
——基于《馬克思的自然概念》釋讀

2024-04-07 03:40陶廷昌
關鍵詞:馬恩施密特盧卡奇

陶廷昌

(復旦大學 馬克思主義學院,上海 200433)

在西方學術史上,西方馬克思主義關于辯證法的“馬恩對立論”論爭由來已久,其內容主要涵蓋:辯證法的社會性(馬克思)與自然性(恩格斯)之間的對立;辯證法根源于歷史(馬克思)與根源于自然(恩格斯)之間的對立;辯證法的唯物主義(馬克思)與唯心主義(恩格斯)之間的對立;辯證法的屬人性(馬克思)與“人學缺場”(恩格斯)之間的對立。在這其中,施密特[1]3對恩格斯自然辯證法的批判是西方馬克思主義在自然觀上制造“馬恩對立論”的一個縮影。恩格斯的自然辯證法被施密特(Alfred Schmidt)在其著作《馬克思的自然概念》中第二章的(B)節展開集中的批判。在施密特看來,在前期“拯救”辯證法的過程中,恩格斯同馬克思保持一致的立場,但在后期把辯證法具體化到什么領域的問題上,他們的立場卻存在殊異。在闡明馬克思的立場時,施密特也借用一些恩格斯的相關文本,但那些與馬克思的思想觀點相異從而“應予批判的地方除外,特別是恩格斯所理解的自然辯證法概念”。自然辯證法的“馬恩對立論”便由此而來。自然辯證法的“馬恩對立論”不僅涉及辯證唯物主義的重釋與界劃,而且更對馬克思主義自然觀的認識與把握形成挑戰。

一、從盧卡奇到法蘭克福學派:施密特自然辯證法的理論策源與重構

在西方馬克思主義關于辯證法的“馬恩對立論”論爭中,盧卡奇與法蘭克福學派是比較典型的學者或流派。在涵攝自然辯證法批判的理論策源上,施密特主要賡續了盧卡奇與法蘭克福學派的辯證法思想。沿著盧卡奇與法蘭克福學派將辯證法局束在社會歷史領域的路向,施密特在吸納與堅持其中關于辯證法批判原則的基礎上既有所強化又進行拓展,并從中開出深層理解社會與自然的“雙向中介”思想,即他自己所理解的“自然辯證法”。

(一)盧卡奇關于“自然是一個社會范疇”的論斷

“自然”作為一個哲學范疇,在盧卡奇那里并非一個與人無關的“自在之物”,而是與人緊密勾連,亦即“自然是一個社會范疇”,它的存在樣態受社會支配,何為自然、人與自然的內在勾連怎樣以及人對自然又是以什么形式進行把握的,這都是基于社會發展的一定階段上進行判斷的,于是自然在形式和內容、范圍和對象性上的總體性“始終是受社會制約的”[2]330。顯然,“自然”概念在盧卡奇那里被統攝在社會之下。在前工業社會,由于生產力極為低下,人們僅僅憑借簡單的工具從自然界中索取生存所必需的物質與能量,因而此時人與自然之間表征為“奴隸—崇拜”型關系,體現出人對自然的強烈依賴性或者說自然在人與自然關系中的支配地位;步入工業社會,生產力得到迅速而長足的躍升,無論是從深度上或是從廣度上,人們都達到對自然界的規律性認識,因而此時人與自然之間表征為“主人—征服”型關系,體現出一種人凌駕于自然之上并對之進行宰制的態勢。從前工業社會到工業社會的社會形態躍遷,人與自然的關系也實現從“奴隸—崇拜”型轉向“主人—征服”型,這充分展現出人類社會對于自然的“形式和內容、范圍和對象性”的賦義與規定?;诖?,盧卡奇認為,我們之所以只能從歷史唯物主義方面回答關于自然的直接闡明是否完全可能的問題,是因為這種“客觀性可能性依賴于‘社會的經濟結構’”[2]319。

立足“自然是一個社會范疇”的論斷,盧卡奇認為自然界并不存在辯證法。盧卡奇特別指出,不能把辯證法移植到歷史和社會領域的外圍,但恩格斯卻追隨黑格爾的步伐把辯證法擴大到對自然界的理解上。也就是說,恩格斯對辯證法的理解超出了歷史和社會領域。殊不知辯證法的決定性因素僅僅與人的思想變化有關,例如“主體和客體的相互作用、理論和實踐的統一”等都是思想中的變化引起的,因此,辯證法“并不存在于我們對自然界的認識中”[2]21。在這里,盧卡奇之所以批評恩格斯的自然辯證法,是因為他認為恩格斯的“自然”概念屬于與人無關的抽象自然,是一種純粹的“自在之物”。這與馬克思的“革命的”“實踐批判的”辯證法背道而馳。因此,盧卡奇主張要著眼歷史和社會的視界審視自然,把自然與人類的歷史和社會勾連起來,否則就會像恩格斯那樣把自然納入前人類世界進行理解從而陷入樸素唯物主義的詮釋框架。盧卡奇強調,正確理解馬克思的辯證法,就不能把“辯證法”抽離在社會歷史之外,而應當是把它與人的實踐緊密結合,馬克思改造黑格爾辯證法的關鍵就在于他用歷史的、現實的人類實踐活動替代黑格爾辯證法的唯心主義地基,把主體和客體之間的相互作用以及理論與實踐的結合視為辯證法的核心內容,從而開出具有“改變世界”的唯物辯證法。這一點,在盧卡奇看來,恩格斯當然沒有注意到,也就是他認為恩格斯對最根本的“主體和客體之間的辯證法”都未能觸及,那就“更不要說把它置于與它相對稱的方法論的中心地位了”[2]50。

(二)法蘭克福學派的自然辯證法——基于馬爾庫塞對恩格斯的批評

在對自然辯證法的看法上,法蘭克福學派也持批評態度。與盧卡奇一致,法蘭克福學派雖然在批評自然辯證法的方法與途徑上略有差異,但殊途同歸,都主張辯證法的歷史性、實踐性,也就是把辯證法局束在人的社會歷史之中,拒斥辯證法的自然狀態。在法蘭克福學派中,拉開自然辯證法批判序幕的是馬爾庫塞,他承襲甚至極端化盧卡奇的辯證法,從而將恩格斯的自然辯證法以更加絕對的方式予以否定。

一方面,馬爾庫塞強調辯證法的“特殊階段”形態從而拒斥“自然辯證法”的存在。與盧卡奇一樣,馬爾庫塞也堅持辯證法的社會歷史性而不承認其外在于自然的客觀性。然而,在辯證法的具體問題上,馬爾庫塞又與盧卡奇不同,他并不認可盧卡奇關于辯證法適用于一切社會形態從而獲得普遍意義的觀點。把辯證法普遍化,無論在自然領域還是在社會領域,都會變成一種“本體論化”的辯證法,馬爾庫塞對此持反對態度。在他看來,正是由于馬克思沒有把辯證法當作“本體論化”的普遍世界觀,因此才凸顯出辯證法對現存事物的否定力量,成為“一種與社會的特殊歷史形式結合在一起的社會的狀態”[3]299。既然“辯證法的原則并不是一種可以等同地應用于任何主題的一般原則”[3]300,那么它的界限在哪里呢?在馬爾庫塞看來,辯證法只存在于社會歷史的“特殊階段”,他主張把馬克思主義辯證法視為是一種歷史的方法,這是因為“它只適用于歷史過程的某個特殊階段”[3]300,也就是說,辯證法僅存在于“否定的社會”或僅在階級社會中發揮效能,因此階級社會的總體性即是馬克思辯證法的核心旨趣,它的矛盾基礎以及“形成其每一內容的否定性的,則是階級關系的否定性”[3]301。在階級社會,馬爾庫塞進一步提到,階級再生產會生產與之相匹配的各種形式,“而所有這些形式正是所有辯證概念的構架”[3]301。因此,根據馬爾庫塞的理解,辯證法并不存在于自然界,而是與“人類前史”(馬克思稱之為階級社會)“這一階段聯系在一起”[3]300,辯證法只在“特殊階段”即階級社會中開顯自身,階級社會一旦消亡,辯證法也將隨之喪失其存在意義。

另一方面,馬爾庫塞把人的能動性與主體地位擺在首位從而拒斥“自然辯證法”的自然樣態。馬爾庫塞立足盧卡奇關于“主體—客體”辯證法的地基,以突顯人的能動性與主體地位的方式否認辯證法在純粹自然界中的存在樣態,認為缺失人的干涉或者說只有客體的自然界并不存在辯證法。在馬爾庫塞看來,馬克思的自然是一種“屬人自然”,是經過人改造從而打上人類時空軌跡的自然,那種強調自然界具有“時間上的優先性地位”的觀點還沒有跳出費爾巴哈舊唯物主義的認識論藩籬,馬克思的自然觀之所以能夠超越費爾巴哈的舊唯物主義,一個極為關鍵的要素就在于他把自然觀奠基在歷史唯物主義之上,突出顯現人的能動性與主體地位在認識自然與改造自然過程中的根本作用。既然自然并不占據“時間上的優先性地位”,馬爾庫塞強調,那么辯證法就只能存在于人的社會歷史之中,自然是屬人的自然,歷史即是人的真正的自然史,不僅人在歷史中生成,自然界也如此,就其不是外在于和脫離了人的本質而言,也在歷史中生成,即是說,自然與歷史具有結構性關聯,“自然是歷史的一部分,是歷史的客體”[4],人類為自身的生存與發展而在自然界進行資源和能量的實踐交換,在此交換過程中,自然資源和能量(客體)與人類需要(主體)之間的矛盾會逐漸被緩解在人類對自然的歷史改造過程之中,因此“它成了人類世界的一部分,就此而言,自然的性質是歷史的性質”[5]。由此可見,馬爾庫塞的自然被統攝在社會之下,自然史即是社會史,因而辯證法只能局束在社會歷史領域,假如辯證法在自然界也有其存在樣態,那就必然會站到黑格爾“實體—主體”那種絕對精神的立場,從而“勢必取消了真正的‘實體—主體’——人的主體地位”[3]300。

(三)自然辯證法重構:施密特“雙向中介”思想的形成及其實質

對于“中介”這一范疇,黑格爾曾在《精神現象學》中作過界定,指出“中介”是同一事物內部諸要素之間或不同事物之間的差異性要素及其發揮“橋梁”作用的中間環節,因而“中介”的存在是事物自身內部諸要素之間或不同事物之間區別與聯系的橋梁。在黑格爾看來,“絕對精神”的外化及其復歸就是一個持續通過“中介”并揚棄這些“中介”的發展過程,如勞動作為實踐的基本形式即是把主體與客體實現統一起來的中介。當然,在黑格爾那里,“中介”范疇及其作為中介的勞動(實踐)都是作為“絕對精神”的附屬品而持存的,因而缺乏馬克思意義上的現實批判力。

盧卡奇在賡續黑格爾“中介”概念的基礎上,把黑格爾作為哲學范疇的“中介”概念從“絕對精神”的統攝中提取出來,使之融入無產階級的革命運動,從而在內涵上向“中介”概念注入了歷史底蘊與革命特質,變成社會革命的磅礴力量。對于“中介”概念的界定,盧卡奇在《歷史與階級意識》中曾提到,作為歷史總體性本身以及歷史過程的“中介”,其一方面與辯證過程中互相規定的直接性因素相匹配,另一方面這種直接性因素又在實踐活動中被揚棄。正因為“中介”具備馬克思所主張的這種實踐中介功能,所以盧卡奇把“理論與實踐相統一”作為達至歷史總體性運動的最關鍵環節,并把它規定成無產階級意識覺醒的根本方法論。

施密特吸取黑格爾與盧卡奇的“中介”思想,并把它融入自然觀,進而開創出獨具特色的“雙向中介”思想——“自然的社會中介與社會的自然中介”。馬克思的“自然概念”在施密特那里的含義,既是“人的實踐要素,又是存在著的萬物的總體”[1]15,這兩方面不可偏廢,如果單純強調“人的實踐要素”則不能把整體的自然視為“非歷史的勻質的基質”從而使之脫離主體和客體的辯證法,如果單純強調“萬物的總體”,如費爾巴哈即秉持此觀點,則容易“陷入‘純粹自然’這種素樸的實在論的神話”,并以意識形態的虛假方式“把人的直接存在與其本質等而視之”[1]15-16。在施密特看來,對“自然概念”的正解只有立足馬克思的“實踐中介”才成為可能,也就是說,人的生產活動只有在實踐中介中才表征出“一方面是自然關系,另一方面是社會關系”[6]。

基于馬克思之實踐中介思想,施密特指出,人的自然過程是一個“物質變換”的過程,人與自然的雙向互化是這種變換的核心內容,因而它的“形式是被每個時代的歷史所規定的”[1]77,于是人類所有的“社會關系以自然物為中介,反之亦然”[1]66。在這里可以明晰,盧卡奇所提出“自然是一個社會范疇”的命題為施密特所不認同,亦即施密特對他把“自然”納入社會“子系統”的做法是持批評態度的,因為自然雖與社會密切關聯,但它的形式、內容、范圍以及對象性等諸要素,都決不可能被社會歷史所完全降解,而應當是互相中介,倘若把自然歸入并等同于社會范疇,則這個逆命題也是正確的,即“社會同時是一個自然的范疇”[1]67。由此可見,施密特作為阿多諾的學生,在一定程度上賡續了老師的“非同一性”思想,主張自然與社會之間是非同一的從而不能把二者強行融合為一個范疇,人雖然通過實踐中介把自然“成為合乎人需要的東西,也仍然是‘外在的’”[1]68。自然這種“外在的”特征,在施密特看來,只是打上社會烙印的自然外部形式,但自然的內部形式即不依賴于人的意志而具有獨立性的“自然基質”則不可能被外部形式所取代。

立足“物質變換”與“非同一性”的理論基石,施密特實際上提出了一個社會與自然“雙向中介”的重大論斷:類似于社會中介一切自然一樣,同樣地,“反過來,社會作為整個現實的構成要素,也被自然所中介”[1]78。就“自然被社會所中介”而言,在施密特看來,這是馬克思自然觀一以貫之的,也就是說,馬克思把人的實踐及社會生活同自然界契合起來,在社會歷史的視域下考察自然的變化與意義,強調自然一方面屬于社會生產勞動的物質對象,另一方面它又是人類展開生產實踐的現實產物。因此,“自然被社會所中介”在馬克思語境下就表征為自然所具有的歷史生成性,即在實踐中介的過程中它與社會歷史如影隨形、難解難分。就“社會被自然所中介”(這是施密特自然觀的創新之處)而言,施密特認為,人與自然由于不能融合為同一個東西而彼此分離,但馬克思并非像黑格爾(把客體統攝在主體內部)與費爾巴哈(主張自然的純粹客體形式)那樣各執一端,而是堅持社會與自然彼此在不能互相取消的地基上強調“自然基質”的奠基性及前提,也就是人通過實踐活動完成對“自然基質”的形式改造從而實現自然作為外在對象的主體化,主體化的“自然基質”就成為包括人與人、人與自然在內的全部社會關系不可或缺的物質中介。

二、純粹自然與社會實踐:辯證法之“馬恩對立論”的施密特解釋

施密特立足“辯證法社會性與自然性的對立”“辯證法根源于歷史與根源于自然的對立”“辯證法唯物主義與唯心主義的對立”“辯證法屬人性與‘人學缺場’的對立”等西方馬克思主義的“馬恩對立論”場域,尤其是吸納了盧卡奇與法蘭克福學派的辯證法思想,批判了恩格斯的自然辯證法。施密特解釋辯證法之“馬恩對立論”的主要根據是馬克思與恩格斯所聚焦的視域差異,他認為前者立足社會實踐(“雙向中介”的核心要素),后者立足純粹自然。在施密特看來,立足純粹自然會把自我實現的絕對概念凌駕在現實之上從而充當矛盾的推動力;立足社會實踐則把精神的承擔者視為社會歷史制約下的人,這樣就可以規避出現所謂“非屬人性”的自然辯證法,“因為自然界不存在辯證法中最本質的一切要素”[1]56。由此可見,純粹自然與社會實踐的對立是貫徹施密特界劃恩格斯自然辯證法從而制造辯證法之“馬恩對立論”的一條中心線索。

(一)作為“倒退成獨斷的形而上學”的自然辯證法

在自然辯證法的界劃與研判中,施密特把馬克思與恩格斯的自然概念對立起來,指出對立的根本原因在于馬克思對自然和社會歷史的關系的解釋界限被恩格斯所突破,于是“就倒退成獨斷的形而上學”[1]44。施密特提到,從自然辯證法內蘊的目的檢視,恩格斯的意旨并非如依林古·費切爾所說僅僅為了契合“工人階級政黨的某種戰術上或政治上對世界觀的需要”,而應當是基于“哲學發展的特殊性”[1]44-45?!罢軐W發展的特殊性”,按照施密特的原意,就是馬克思、恩格斯辯證法生成與發展的內在邏輯,也就是他們對德國古典哲學體系中的辯證法的“拯救”方式,即是說,馬克思、恩格斯是將自覺的辯證法從德國古典哲學那里進行拯救從而更進一步將之“轉為唯物主義的自然觀和歷史觀的唯一的人”[1]45。因此,馬克思與恩格斯的思路從“拯救”的結果即辯證唯物主義的誕生來看是始終保持一致的,然而在步入19世紀50年代末期之后,他們便逐漸“在著述思路上部分地發生了分歧”[1]46。這種“分歧”主要表征為:馬克思把辯證法轉向對經濟學的批判,是想嘗試通過“批判使一門科學”的方式使它“‘第一次達到能把它辯證地敘述出來的那種水平’”[1]46;不同于馬克思,恩格斯則把辯證法轉向對自然科學的闡明,也就是套用辯證法的諸概念對“以既成形態存在的現代自然科學的各種成果”[1]46進行理解和解釋。由于這種“分歧”的存在,他們對自然科學的考察方式明顯地區別開來,馬克思是“非黑格爾式”地展開對歷來狀態之自然科學的深刻批判從而構建起“辯證地敘述的科學”,而恩格斯的自然辯證法卻體現為現象學意義上的外在考察方法,也就是僅對外部現象進行審視,當他著眼于唯心主義思辨的語境中“毫無結果地把黑格爾的范疇‘應用’于生物學的細胞概念時,這就更加明顯了”[1]46。

根據施密特的觀點,由于恩格斯不是“辯證地敘述”而是“范疇的‘應用’”,因而他的自然辯證法,如在《反杜林論》中涉及的“物質的統一性”“時間和空間的基本形式”“物質的存在方式”諸命題,是一直以來“被蘇聯唯物主義當作金科玉律的形而上學”[1]48。施密特提到,恩格斯的自然辯證法所體現出來的這種唯物主義與一切舊唯物主義具有共同的形而上學地基,殊異之處表征為恩格斯套用辯證法的諸概念考察事物從低級向高級發展的脈絡,從而使事物表現出“非還原的性質”[1]48。對于恩格斯自然辯證法的形而上學性質,施密特作出批評,指出“對現實的支配”是促使世界統一的范疇得以確立的條件及前提,而決非像“恩格斯認為的是‘長期的和艱苦的哲學的和自然科學的發展’”[1]54,因而恩格斯那些抽象的形而上學諸命題以及辯證法的諸原則(量質互化規律;對立統一規律;否定之否定規律)至多只是詳盡地義釋與辨析自然科學的研究成果,但這“決沒有絲毫涉及到自然科學的方法本身”[1]49-50,即馬克思所提到的“辯證地敘述”的那種方法。這是因為,作為僅從形式邏輯上規定方向的自然科學方法,假如缺失歷史對自然科學對象的中介作用,那么“它是非辯證法的”[1]50。施密特據此得出結論,恩格斯把“自然和歷史”界劃為唯物辯證法互不隸屬、缺乏勾連的兩個殊異的“適用領域”,從而抽離掉內嵌在辯證法內部的各個歷史性要素,簡約為《自然辯證法》中的三個“根本規律”,這樣的后果就是,辯證法由于歷史性要素的喪失而抽象為在馬克思那里所絕對不存在的東西,也就是“世界觀、解釋世界的積極原則”[1]52。

(二)自然辯證法趨于“倒退成素樸的實在論”

施密特吸納了盧卡奇與法蘭克福學派的觀點,也體認辯證法只有作為“歷史辯證法”的時候才存在其合理形態。施密特指出,注重自然與社會特定階段之間相對應的聯系性即中介是馬克思辯證法的重要特質,由于人與自然以及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會隨著時代條件與實踐的變化而不斷運演,如果把一切具有豐富內涵的社會歷史過程都視為單一樣態的“自然辯證法”結構,那么唯物主義的自然觀就“意味著倒退成素樸的實在論”[1]50-51。在施密特看來,防止辯證法陷入“素樸實在論”的根本途徑就是不能脫離馬克思所強調的“實踐”,馬克思正是立足資本主義社會生產實踐的過程才領會到辯證法的歷史分化狀態,因此對自然進行解釋假如是在實踐缺場的語境下展開的,那么“這從根本上講,只能是對自然的漠視”[1]50。

恩格斯的自然觀招致批評的原因,在施密特看來就在于他脫離人的實踐對自然進行“不添加任何外來東西”的解釋。18世紀的唯物主義曾被恩格斯早期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大綱》中作出闡釋,認為此唯物主義把“自然”視作“一種絕對的東西來代替基督教的上帝并把它和人對立起來”[7]。但施密特說,恩格斯在這里主要是對18世紀的唯物主義那種脫離實踐的自然觀展開批判,而恩格斯在晚期同樣陷入了他所批判的自然觀,這種自然抽離于人的實踐之外,因此越是疏遠人的社會歷史,就越是“受到《關于費爾巴哈的提綱》的批判”[1]50。在這里,施密特批評恩格斯自然觀的言外之意就是說他缺乏實踐中介,即恩格斯所提到的自然和人與社會的實踐毫不相干,同樣,他提到的那種人即作為自然過程進化產物的人也僅僅屬于“自然過程的受動的反射鏡,而不是作為生產力出現的”[1]50。如果唯物主義的自然觀根據恩格斯的規定,只是按照自然界是其所是那樣不添加任何主觀的東西去“質樸地理解自然界”[8]458,則他與馬克思的主張比對起來就屬于一種倒退,即“倒退成素樸的實在論”[1]50-51。而馬克思則不同,他不僅認為直接給予的東西與實踐中介的東西是密不可分的,而且更為關鍵地意識到,僅在抹去具有中介性的有用勞動之外,方可提及那種“‘不借人力而天然存在’的特殊商品體的‘物質的基質’”[1]51。

關于辯證法的唯心性與唯物性之間的差異性問題,恩格斯曾作出這樣的界劃:由于黑格爾把辯證法視作“思想的自我發展”,認為辯證法只是它的反光,所以他的辯證法是顛倒的,但事實上,思維中的辯證法在本質上屬于在自然界與人類社會中“進行的、并服從于辯證形式的現實發展的反映”[9]。對此,施密特則認為,恩格斯的這種界劃在本質上就是把外部的現實定格為“事物的總和”,也就是說,恩格斯在這里把整個存在空間分割成兩個互相獨立的領域即“自然的世界和人類歷史的世界”,這就從根本上遏制他通向“事物的辯證法”;在馬克思看來,思維的運動決不只是對事物的單純的反映,而是與事物“難分難解地互相交織著”,如果“把意識內部建立的關系不加批判地二重化,完全具有意識形態的性質”[1]51,即表現為虛幻的假象。施密特由此作出判斷,恩格斯的自然辯證法正是由于“實踐中介”的缺場而“倒退成素樸的實在論”,因為“進行反映的意識同時是人的‘實踐批判’活動的一個要素”,被思想所反映的現實本身就含括那些作為現實本質之組成部分的思想,正如馬克思所提到的那種內蘊文化底蘊的客觀辯證法,它自身業已“包含著活動主體的精神”[1]51。

(三)“歸根結蒂仍然是本體論”的自然辯證法

在自然概念的分析及理解上,與西方馬克思主義的批判方式一致,施密特也提到,恩格斯與馬克思是存在巨大差別的,恩格斯用一種抽象的存在界定“物質本身”,也就是強調只存在物質的特定存在形式,這樣,物質可以對宇宙進化的問題進行闡明的原因,主要就“在于它是作為世界的最高原則出現的”[1]51,而不在于它的規定性。對此,施密特指出,“自然概念”在恩格斯這里“歸根結蒂仍然是本體論的”[1]51,但馬克思則不然,在馬克思那里,一切自然存在都不是“先在的”,而始終都是被現實的人所把握到的自然存在,因此在馬克思那里的自然概念決沒有離開實踐的中介性,也就是說,人通過實踐活動拉近人與自然之間的疏遠間距,使它同人自身相勾連并發生作用,也就是為自己更好地生存與發展而去改造與形塑自然界,這樣“自然辯證法才存在于人變革自然的活動中”[1]57-58。顯而易見,與恩格斯作為事物的“最高原則”不同,“在馬克思看來反映在人的意識里的現實的事物‘決不再’表述‘離開人而存在的自然本身’”[1]53。

在施密特看來,恩格斯那具有“本體論的”特征即物質“最高原則”的自然辯證法,也是從“物質的統一性”“時間和空間的基本形式”“物質的存在方式”這些形而上學的命題中直接產生的,然而“這些命題決不是由‘本源的’問題所產生的,而是被各個歷史、社會中介的”[1]53。針對恩格斯這些形而上學的命題,施密特逐條展開內蘊“歷史、社會中介”特性的批判。首先,使“物質的統一性”得以可能或者說使世界統一的范疇得以確立起來的前提及條件,并非如恩格斯所說的“長期的和艱苦的哲學的和自然科學的發展”,而是對現實的支配,因此,脫離現實去討論世界的物質性“決不具有積極的意義,它只不過素樸地表明自然界所與的總體之物質性質?!嬖凇偸且呀洝诩庸ず椭涞挠^點下被直觀的’”[1]54。其次,恩格斯關于“時間和空間的基本形式”的命題即“不能設想沒有物質的空間和時間”,這是對的,反過來說也一樣,即不能設想沒有空間和時間的物質。在馬克思看來,自然的各種形式的顯現,必須通過社會勞動或者說人的實踐中介方可達到。施密特指出,杜克海姆學派曾致力于在這一維度實現對馬克思的跨越,難度雖然很大,但其“試圖證明空間和時間也和認識的最高形式的各種條件一樣,都是社會的產物”[1]54。再次,關于“物質的存在方式”的運動的命題也一樣具有“本體論”的特征。施密特認為,承認不依賴于意識而存在的外界自然的諸規律和諸運動形式,這是辯證唯物主義與所有唯物主義所秉持的,但是,只有當外界自然的總體規律和總體運動形式轉換成人的存在方式時,也就是“在自然組合進人與社會的目的中去的時候,才成為重要的”[1]54。

施密特指出,在解釋自然過程中恩格斯所凸顯出來的“本體論的”特征表明,他想嘗試立足純粹客觀的辯證法視界,不加任何主觀內容去解釋疏遠在人類歷史之外的“自在自然”,但此做法卻常常為某些批判家們所詬病,因為這種嘗試的直接后果就是加劇“辯證法和唯物主義互不相容”[1]55。在施密特看來,如果把具有辯證法結構的東西直接強加于物質自身,則“精密的自然科學意義上的自然”就成為不可能。然而,在現實中正是這種意義上的自然“被恩格斯和他在蘇聯的追隨者們看成是能支持自己觀點的支柱”[1]55??傊?,施密特認為,對自然的“本體論的”解釋是一種外在于人的思維活動和生產活動的自然辯證法觀點,其理論后果必然呈現出“對‘自然主體’的泛神論、物活論的理解,隨之也就放棄了唯物主義的立場”[1]55。

三、施密特“馬恩對立論”的前提澄清與界限劃定

從純粹自然與社會實踐的視界架構起辯證法的“馬恩對立論”,是西方馬克思主義批判恩格斯自然辯證法的邏輯線索,即強調辯證法的非自然性,而是“人的辯證法、主客體關系的辯證法、歷史的辯證法、實踐的辯證法,等等”[10]。施密特也未能跳出這種理解辯證法的藩籬,其“雙向中介”思想即是對此種理解的深化??傮w而言,施密特對恩格斯的自然辯證法所下的哲學判斷,即把自然辯證法納入“獨斷的形而上學”“素樸的實在論”“本體論”等論域從而在馬克思和恩格斯之間架構起嚴格的辯證法區分,一個極為關鍵的因素就在于他沒有廓清自然辯證法的前提與界限,忽視了自然辯證法中關于“自然概念”的歷史內涵,“人與自然”關系的雙向作用以及內納的深厚實踐底蘊。

(一)恩格斯和馬克思在“自然概念”上的視域融合

忽視馬克思和恩格斯在“自然概念”上的視域融合是施密特構架“馬恩對立論”的關鍵。施密特在批判恩格斯自然辯證法的視角上,一個極為重要的切入點就是否認恩格斯自然概念與馬克思自然概念的一致性,這同時也是施密特關于辯證法之“馬恩對立論”的重要依據。包括施密特在內的西方馬克思主義都把“自然辯證法”的“自然”主觀性地“理解為與人無關的‘自然’”[11]。在施密特看來,恩格斯的自然抽離在社會歷史之外,是不沾染任何關涉人的軌跡的“自在之物”。與各種自然概念包括恩格斯的自然概念不同,馬克思的自然概念首先在于其表現出的“社會歷史特征”,這也是施密特界劃恩格斯與馬克思在自然概念上存在差異的主要“分水嶺”。具體而言,恩格斯立足“先在自然”,馬克思則著眼“人化自然”或“歷史自然”,誠如施密特強調,并不存在那種規避歷史影響的所謂“純粹自然”,因為人們時常遇到的自然,不管基于其范圍亦或是基于其性質進行研判,早已事先映入人們的視界,因而它常常與“被社會組織起來的人在一定歷史結構中產生的目標相聯系”[1]43。

恩格斯的自然概念真如施密特所說那樣缺失社會歷史的維度嗎?答案是否定的。之所以施密特強調自然概念的“馬恩對立論”,在于他賡續了盧卡奇(他在《歷史與階級意識》中認為自然辯證法是恩格斯把辯證法向自然的“推廣”與“應用”)以及法蘭克福學派的自然辯證法批判思想,尤其是他吸納自己老師霍克海默和阿多諾的辯證法思想,從而制造出“自在自然”與“人化自然”的“馬恩對立論”。實際上,施密特在自然概念上的這種界劃是存有偏頗的。馬克思將研究重點聚焦于“人化自然”,但卻并未忽視非人化自然即“自在自然”的先在性與基礎性;同樣,恩格斯在研究“自在自然”的過程中,時時刻刻都把它與人的生成與發展勾連起來,他研究“自在自然”的目的在于使人更有效更科學地認識自然與改造自然。

對于“自在自然”,馬克思予以極高的關注并始終貫徹其哲學體系。在馬克思的哲學中,自然的先在性是其原則秉持與邏輯預設,也就是說,人的實踐對象具有基礎性與前提性。包括施密特在內的學者批判恩格斯的自然概念,通常以這句話為標尺:被抽象、孤立地把握與認識的從而“被固定為與人分離的自然界,對人來說也是無”[12]178。結合文本語境可以發現,馬克思在這里實際上是批判黑格爾的“抽象自然”,指出黑格爾的自然界只是“抽象的自然界,只是自然界的思想物”[12]178。這種抽象的自然界對人來說必然是“無”,因為“抽象自然”與“自在自然”是存在巨大殊異的,前者處在絕對理念之中從而與現實的人無關,后者則以物質形態構成人類發生學意義上的母體從而與現實的人銜接起來。在馬克思那里,作為人類發生學意義上的母體的物質具有優先地位,人改造世界所兼備的各種生產能力“也只是在物質本身預先存在的條件下才能進行”[13]。如果說馬克思是從反向即從人類的實踐活動追溯其自身存在的先決條件,那么恩格斯則從正向即從物質的變化發展闡釋人的生成的邏輯起點,如從“旋轉的、高溫的氣團”到“宇宙島的無數個太陽和太陽系”,再到“活的原生質”,然后在此基礎上再經過數萬年之久的歷練便衍生出“第一個細胞”,隨后依次形成“原生生物”“植物動物”“脊椎動物”,最終由于勞動的巨大作用在“脊椎動物”身上“獲得了自我意識,這就是人”[14]。這就深刻表明,恩格斯的“自然”并非如施密特所說與人無關的“自然”,而是與人更進一步相關的“自然”,即把“人的主體性”貫穿與融入自然領域從而開辟出人化自然,“這是恩格斯自然辯證法的場域”[15]108。因此,恩格斯與馬克思在自然概念上的視域是一致的,即共同標舉“自然的屬人性”和“人的自然生成性”的自然觀。

(二)《自然辯證法》與《資本論》中的“人與自然”關系

由于沒有廓清馬克思、恩格斯在“自然概念”上的視界融合,因此基于“人與自然”的關系問題批判恩格斯的自然辯證法,是斯密特的又一個重要依據。施密特認為,在十九世紀五十年代之前,恩格斯和馬克思關于辯證法的思路是一致的,但在之后“這兩個人在著述思路上部分地發生了分歧”[1]46。這種“分歧”的方式在于馬克思把辯證法具體化到對經濟學這一科學展開批判從而試圖“‘第一次達到能把它辯證地敘述出來的那種水平’”[1]46,但恩格斯則唯心主義思辨地將之具體化到自然界,僅僅是“把黑格爾的范疇‘應用’于生物學的細胞概念”[1]46,因而得出的只是各種各樣與人無關的“干巴巴的定義”[1]200。施密特從《自然辯證法》和《資本論》中引用諸多的舉例從而確證辯證法的“馬恩對立論”,其目的是強調恩格斯辯證法的“人學缺場”,轉而凸顯馬克思辯證法對現實的人的關注。

事實上,在《自然辯證法》中,恩格斯的論斷并非如施密特所言的“人學缺場”,而是與馬克思的《資本論》一樣,內蘊著極為豐富的“人與自然”關系的含義?!蹲匀晦q證法》提到,從“旋轉的、熾熱的氣團”經過一系列物理的、化學的反應產生出“執行著生命的一切主要機能:消化、排泄、運動、收縮、對刺激的反應、繁殖”的蛋白質(無機界向有機界轉向),然后又經歷多少萬年的發展與完善,“蛋白質”演變為“第一個細胞”“最初的植物和動物”,最后從動物界中發展出具有自我意識的人。這就深刻表明,恩格斯的自然辯證法以“人與自然”的關系為重心與目標,從整體上概述了自然界的自我生成與自我發展的歷史過程,在此過程中,恩格斯的“物質運動”描述并非像施密特所批判的那樣具有“最高原則”或“本體論”特征的自然觀,而是同馬克思把“黑格爾視域中的‘絕對精神’之辯證法拉回現實”[15]107一樣從“現實的人”意義上去闡釋辯證法,強調辯證法無論對自然界、人類社會或思維運動“都一定是同樣適用的”[16]。也就是說,恩格斯并沒有把自然與人嚴格對立起來,而是把人的生成視作自然界發展的最高層次,其目的在于揭示“自在自然”(胚胎的母體)的屬人性?!白栽谧匀弧钡膶偃诵允菍^對理念中抽象自然的批判與抵制,它以人的感性活動的對象顯現自身從而確證它自身的先在性與基礎性,例如單純的勞動在沒有自在自然的既定存在的前提下無法把社會財富產生出來,唯有“勞動和自然界在一起才是一切財富的源泉”[8]250。顯然,恩格斯的“自在自然”內蘊著深刻的人與自然辯證統一的思想,這與馬克思的自然觀是一致的:人同自然界最高境界的統一,即是“人的實現了的自然主義和自然界實現了的人道主義”[17]。

此外,施密特批評恩格斯把自然辯證法濃縮為“三個規律”的提法也是片面的。恩格斯提煉出來的“三大規律”實際上是對整個自然界(包括自在自然與人化自然即人類社會)自我運動、變化和發展的理論概括,這種理論概括并非施密特所批評的那樣只是用概念去解釋自然,而是像馬克思一樣致力于“達到能把它辯證地敘述出來的那種水平”[18]。在恩格斯那里,“辯證法”存在雙重意義:主觀辯證法(關于辯證法的理論和觀點)與客觀辯證法(事物的存在狀態)。前者在本質上是對后者的反映,這樣,自然辯證法一方面意味著其對應的思想和理論,另一方面又指向所揭示的自然界的客觀辯證法。因此,恩格斯的自然辯證法是對“大寫的自然”即含括自然、社會和思維在內的統一整體之如其所是的敘述與反映,即自然辯證法在自然、社會和思維的統一整體中展現自身,它不僅存在于自然,而且存在于社會和思維?!吧鐣退季S”的主體是人,而人與自然之間又可以畫上等號,誠如馬克思所言,在維持人的生命活動方面,自然是人“必須與之處于持續不斷的交互作用過程的、人的身體”[19]。由此可見,辯證法存在于“社會和思維”就必然存在于“自然”,或者反過來說也一樣。所以,包括施密特在內秉持辯證法的“馬恩對立論”的學者將辯證法僅僅限定于社會歷史界域而拒斥其在自然領域的介入,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三)實踐活動:自然辯證法與歷史辯證法的共同地基

施密特在賡續盧卡奇和法蘭克福學派自然觀的地基上創立了一個社會與自然的“雙向中介”思想:自然的社會中介與社會的自然中介。在施密特那里,所謂“中介”指的是人的實踐,在實踐的中介作用下自然與社會展開“互化”的辯證運動。施密特認為,馬克思的自然概念是人的實踐要素,在實踐中介的語境下馬克思實現了對費爾巴哈純粹自然觀的超越,當然馬克思也的確強調過“外部自然界的優先地位”,但這種優先地位的持存是有條件的,即“一切這種優先地位只能存在于中介之中”[1]15。通過實踐變革,人在改造他身外的自然時,“也就同時改變他自身的自然”[20],施密特因此認為,這種人與自然的雙向互化作用與人的實踐活動密不可分,人通過實踐活動促使“自身的本質力量對象化”的同時也實現“自然物的屬人化”,因此對于自然物而言,它“在歷史的進程里,作為越來越豐富的使用價值而獲得新的社會的質”[1]77。施密特的這些論述表明,馬克思歷史辯證法的地基是人的實踐活動,辯證法生成于歷史與社會的中介之中。

針對恩格斯把辯證法“推廣”或“應用”到自然界的做法,施密特始終持否定態度,他認為自然辯證法由于抽離在人的實踐活動之外而失去其應有的意義,因此恩格斯所提到的關于自然辯證法的諸命題“決不是由‘本源的’問題所產生的,而是被各個歷史、社會中介的”[1]53。按照施密特的觀點,恩格斯的自然辯證法就是一種與人的“實踐活動”互不干涉的“絕緣體”。關于自然辯證法的定義,恩格斯曾作出兩種表述:一種基于“規律”視角認為“辯證法是關于自然、社會和思維發展的普遍規律的科學”[21];另一種立足“思維”視角強調“辯證法是建立在通曉思維的歷史和成就的基礎上的理論思維”[22]。辯證法的第一種定義很容易被曲解成恩格斯所極力批評的“詞匯語錄”和“刻板公式”,如從斯大林《辯證唯物主義與歷史唯物主義》以來的“教科書”原理體系以及從盧卡奇《歷史與階級意識》以來的西方馬克思主義者都把這種定義曲解為素樸實在論和直觀反映論。對于第二種定義,人們極少涉及,以至于“在探討辯證法的具體問題上也較少有人問津”[23]??梢哉f,忽視對辯證法第二種定義的界定,成為導致對自然辯證法缺乏實踐維度理解的重要原因。

在恩格斯看來,作為理論思維的辯證法奠基于“歷史和成就的基礎上”,是對辯證法實踐性的深刻揭示,因為“歷史和成就”本身就是人類實踐活動的過程及其表現。恩格斯的《自然辯證法》基于“勞動在從猿到人的轉變中的作用”,著重提到要立足生產勞動這一人類實踐方式去解釋自然辯證法。這表明,恩格斯所系統闡釋的自然觀事實上表征為“一種以實踐觀點為基石、以自然辯證法理論為方法論依托的馬克思主義自然觀”[24]?!皠趧釉趶脑车饺说霓D變中的作用”從整體上凸顯出“勞動”在人與自然的分離、人與動物的區分、人與自然的矛盾及其化解路徑中的根本作用?!叭伺c自然的分化、人與動物的區分”從發生學視角闡明了人的生成“歷史”,“人與自然的矛盾及其化解路徑”表征的是人類在認識自然、改造自然過程中體現出來的巨大“成就”,正因為自然辯證法建立在這種“歷史”和“成就”之上,因而與馬克思關于人類解放學說的哲學視野與理論目標高度契合,也就是在實踐中改變自然和社會,使之最終躍升至“自然主義等于人道主義”的共產主義境界。這表明,與馬克思一樣,恩格斯非常注重辯證法的實踐性,在借助黑格爾的內在邏輯把辯證法“投向”自然界之后并未沿著黑格爾的路向走,而是著眼于唯物主義視界把“邏輯與自然”之間的關系進行生存論意義上的建構,從而“確認了自然界辯證法存在的可能——自然界中存在人的對象性的活動”[15]108。因此,立足于人的實踐活動即對象性活動地基上,自然和歷史(社會)被結構性地勾連起來,從而無論是自然辯證法還是歷史辯證法,都與人密切相關,即馬克思與恩格斯在理解辯證法的立足點上是一致的。

四、結語

對恩格斯自然辯證法的批判,施密特傳承了盧卡奇及法蘭克福學派的辯證法思想,將辯證法限束于社會歷史界域從而強調辯證法是主體與客體的雙向互動、理論與實踐的互相統一 ,否認辯證法在自然領域的純粹存在樣態從而制造出辯證法的“馬恩對立論”。應當說,施密特在批判中提到的人與自然的深層關系及其“雙向中介”思想具有一定的合理成分,可以視為他闡釋馬克思主義自然觀的一種較為獨特的視角,然而“不可否認施密特對恩格斯自然觀的批評是不公允的”[25]。施密特的這種“不公允”主要在于判定恩格斯的自然辯證法屬于“獨斷的形而上學”“素樸的實在論”“本體論”,其實質是把恩格斯的“自然”納入與社會實踐無關、抽離在人之外的“純粹自然”。事實上,恩格斯的自然辯證法時刻高度地關注著現實的人,他論述的“自在自然”是向人發展、向人而生的自然而非“黑格爾式”的抽象自然。恩格斯揭示自然規律是為了更好地使人認識自然、改造自然而非“經院式”闡釋理念世界中的自然如何完美。恩格斯的自然辯證法內蘊著深厚的人學底蘊,是關于人與自然關系的哲學闡釋與理論概括,其意義在于一方面克服黑格爾的“抽象自然”從而使自然辯證法徹底貫徹歷史唯物主義,另一方面又超越費爾巴哈的“直觀自然”從而防止自然辯證法陷入經驗論和實證主義的泥淖。因此,如果沒有看到自然辯證法所蘊含的這些人學底蘊從而把恩格斯的自然辯證法理解為與人無關,并以此為前提對自然辯證法提出質疑與批判,就必然會像施密特那樣否認辯證法在自然領域的存在樣態,從而不可能跳出辯證法的“馬恩對立論”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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