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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附隨后果的檢視與出路

2024-04-07 03:40
關鍵詞:犯罪人后果犯罪

段 蓓

(上海政法學院 刑事司法學院,上海 201700)

中國立法采取的是“違法”與“犯罪”相區分的二元不法制裁體系,即對社會危害程度不大的一般違法行為僅給予行政處罰,而對社會危害性較高的嚴重不法行為規定為犯罪。這一二元制裁格局隨著刑法修正案的陸續出臺逐漸被打破,由此引發學界一系列關于一般違法行為入罪以及犯罪圈擴大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妥當性的爭議[1-2]。這一爭議迄今為止依然沒有止息,但中國刑事法網已經呈現出逐步擴張的趨勢,同時出現了實質意義上的重罪—輕罪—微罪之別。

逐步擴張的刑事法網帶來的直接效應是犯罪人數激增,其中突出表現為危險駕駛罪。據統計,中國每年因危險駕駛罪入刑的人數已達到了三十余萬人[3]。近幾年司法部門一直試圖從刑事程序上對這一罪名進行“前端性”的分流,但依然無法阻止大量人員入罪的趨勢。危險駕駛罪已成為“名副其實”的第一大罪。即使行為人所面臨的刑罰相當寬緩,但“犯罪人標簽”所引發的一系列制度性附隨后果卻造成“犯罪輕微、后果嚴苛”的現狀。這對犯罪人復歸社會造成實質性的阻力和障礙。2001年以來,陸續有學者對中國犯罪附隨后果制度進行過探討,并嘗試性地提出前科消滅制度、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等對策。但該問題真正引起學界、實務界乃至社會公眾聚焦和關注的契機,正是輕微犯罪背景下犯罪人群體的激增。

就有關犯罪附隨后果的撰文現狀來看,相關論述較多的是從輕微犯罪立法和司法現狀入手,對犯罪附隨后果進行規范化、體系化建構以嘗試找到這一問題的解決對策。誠然,這一出發點和方向都沒有疑問,但對于如此龐大的社會治理問題的解決,并非刑法一己之力所能完成,因此“一攬子式”的研究模式存在不少現實困境。

一、犯罪附隨后果體系化建構的現實困境

有關犯罪附隨后果的性質及體系定位雖仍有爭議,但目前能夠達成的共識是,真正影響犯罪人復歸社會的附隨后果,是刑法之外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業性規定等所設定的,對犯罪人及犯罪人家庭成員或親屬自動適用的,對特定權利、資格、機會等的限制、禁止或剝奪[4]173。名目繁多的犯罪附隨后果不但導致犯罪人復歸社會變得阻力重重,甚至牽連犯罪人家庭成員及親屬,這使得其嚴苛性不亞于甚至在某種程度上超過了刑罰?;诖?,如何使得犯罪附隨后果的設置更為規范和合理、如何體系性地建構前科消滅制度成為當下討論最為集中的議題。

無疑,因犯罪而給犯罪人及其關系密切之人所帶來的一系列其他附隨性負擔,一個體系性、規范性的制度建構方案是討論和研究的最終目標。然而,犯罪附隨后果不僅涉及刑法觀念與制度設計的重大調整,還涉及諸多法律、法規的全面修訂,乃至與社會治理體系和方式的變革息息相關[5]175。其既是刑法中的重要問題,也是犯罪治理中的重要課題,更是一項紛亂繁雜“牽一發而動全身”的社會治理議題。無論從何種角度看,犯罪附隨后果的形成都并非朝夕之間,而是有著復雜的社會背景原因,這也意味著對其解決之策的探尋任重而道遠。就當下的體系性建構來看,存在如下疑問和現實困境:

1.一定程度上的“靶向偏離”。在對犯罪附隨后果規范化和體系性建構的過程中,往往存在混淆實質成因和技術方案的疑問。中國目前犯罪附隨后果的確呈散點狀規定于各類規范性乃至非規范性文件中,以至于犯罪附隨后果設定的“任意性”和“非規范性”成為學者口誅筆伐的對象。據統計,中國犯罪附隨后果的規定近年來呈低層次化、碎片化、無序化發展,相關規定多達 1 700 余條,涉及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軍事法規規章、黨內法規制度、團體規定、行業規定等不同層級[6]37。這一名目眾多的犯罪附隨后果如何去留,何種規范性文件具有設置附隨后果的權力,均是立法技術層面的操作問題。真正需要被關注和討論的是:某一種或是某一類犯罪附隨后果存廢的合理性或是適當性依據為何,以及相應的適用或限制條件為何。因此,在討論犯罪附隨后果時,要警惕和防止倒果為因式的思維邏輯和模式。

2.犯罪附隨后果的適當性依據討論不足。犯罪附隨后果肇因于刑法所規定的犯罪行為,但其最終落腳點和規制內容卻遠在刑法所不能及的范圍之外。如果認為刑法之外所規定的犯罪附隨后果是刑罰的延續,那么自然應當將因犯罪帶來的所有不利后果置于刑罰目的中考慮其適當性和合理性。從這一立場出發,所能夠得出的結論便是對于符合刑罰特殊預防目的的附隨后果方具有正當性,也即附隨后果的范圍只應及于保安處分。因此,真正需要被重點關注和討論的,是保安處分以外的不具有特殊預防性,而僅具有報應性色彩的其他犯罪附隨后果,即報應性附隨后果的適當性依據何在。綜觀目前討論犯罪附隨后果的文獻可以發現,雖有論者在刑罰目的之外,引入憲法中的平等原則、人權原則、比例原則對犯罪附隨后果的性質及依據展開分析,但相應的探討還遠遠不足。由于報應性犯罪附隨后果的萌芽、發展均與犯罪治理、社會治理息息相關,最終關涉社會治理效果,因此對該類犯罪附隨后果適當性依據的討論有必要在法律視角之外引入外部社會學視角,這一點在現有研究中是相對缺失的。

3.區分具有適當性和不具有適當性的犯罪附隨后果,難以通過“一攬子式”的單一標準來達成。就當下對犯罪附隨后果適當性的討論而言,唯一取得的共識便是具有保安處分性質的犯罪附隨后果,如對有關職業資格的限制[7]69,但保安處分性的附隨后果本就能夠在刑罰特殊預防中找到合理性依據,因此并非需要加以解決的問題。而就其他報應性犯罪附隨后果而言,不少學者從憲法中的平等權、比例原則中尋找相應的限定依據,但并未達成統一的共識。因此,傳統意義上的重罪乃至輕罪所帶來的附隨后果是否需要進行篩查或是作類型化區分進而確定其是否違反比例原則,以及是否能夠實現規范治理和社會法制文化認知之間的平衡,都需要經過相對周延的限定和論證,難以簡單地通過某項法學原理“一攬子式”對此加以解決。

對犯罪附隨后果予以體系化建構的現實困境有二。其一,作為一個龐雜的社會治理問題,刑法之外的報應性附隨后果本身需要加入外部觀察視角才有可能予以證成或證否。其二,犯罪附隨后果規范化和體系性解決的核心和難點在于,如何應對和處理傳統犯罪和報應性犯罪附隨后果之間是否具有適當性,以及如何實現制度性說理和社會法制文化認知層面的平衡問題?;谝陨戏缸锔诫S后果體系化建構的現實困境,不妨先切換視角,從各方群體均表示憂慮、也亟待解決的微罪附隨后果入手,探討具有現實可行性的處理路徑。

二、視角切換:微罪附隨后果先行處理的邏輯

鑒于微罪和傳統犯罪在入刑邏輯上的區別,報應性犯罪附隨后果在傳統犯罪中是否具有適當性的疑問在微罪中并不存在。因此擬將視角先聚焦到微罪內部,嘗試討論和解決犯罪附隨后果對微罪人復歸社會所帶來的困境。

(一)對立一:微罪入刑邏輯VS報應性犯罪附隨后果

微罪立法的背景和初衷并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輕罪和重罪,其懲治目的與報應刑的思維和導向相背離,這也使得其與報應性色彩濃厚的犯罪附隨后果相排斥。此外,微罪出現的社會背景與犯罪附隨后果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也完全相悖。

其一,微罪入刑的邏輯起點為預防而非報應,而犯罪附隨后果除保安處分外均具有強烈的報應性色彩。從一般違法行為到被刑法規定為犯罪,微罪表現為兩種模式,一種是對社會泛化風險的預防,如危險駕駛罪、高空拋物罪;一種為象征性立法,如代替考試罪。但不論是哪一種模式,其背后邏輯均旨在回應社會公眾對風險預防和控制的需求。從公眾對風險的感知,到不安全感在社會的蔓延,到公眾對生活安全的訴求,最終導向安全刑法和預防刑法走向的路線[8]82。在這種以現實需要為基礎,在控制風險、保障安全的民意訴求之下,刑事立法出現向積極預防轉型的趨勢。如以危險駕駛罪為例,自2011年危險駕駛罪入刑以來,全國范圍內的醉駕犯罪率確實實現了大幅度的下降[5]157-158。這表明危險駕駛罪入刑確實起到了相應的預防效果。因此,微罪入刑的邏輯并非源自對犯罪人引發的某種法益侵害后果的報應,而是為了滿足社會公眾對風險控制和風險預防的訴求。而就犯罪附隨后果而言,除以特殊預防為依據的保安處分外,其他犯罪附隨后果諸如免除公職、子女就業、落戶等,更多強調和側重的是對犯罪行為人的報應或報復。因此,微罪和報應性犯罪附隨后果之間存在難以調和的矛盾。

其二,微罪和犯罪附隨后果產生的社會背景完全不同。就前者而言,互聯網、大數據在消解公眾與案件之間時空距離的同時,案件事實的情境化和數據抓取使得人們相較于以前更能感知到社會層面的風險,于是催生出對安全刑法的訴求。許多法益侵害行為,以前人們可以容忍的,現在卻不能容忍[9]156。通過增設新罪的方式參與社會治理,是刑事立法基于“剛性”需求從消極向積極面向轉型的自然結果[10]41。而就后者而言,則是在中國傳統“厲而不嚴”的法網下,產生于以自然犯、重罪為主體的犯罪結構形態下的自然犯、重罪制度和評價體系[5]174。從這一點來看,被寬泛擴張的犯罪附隨后果所欲實現的報應目的,與傳統犯罪結構形態下的重罪乃至輕罪是否必然均涉及對比例原則的違反,以及是否均無助于實現社會治理中的衡平,都需要從社會治理和犯罪治理的角度進行充分論證。

其三,微罪本就源自一般違法行為,這意味著任何人都極易成為潛在的微罪個體。對于一般社會公眾而言,顯然難以在所有場合下保持絕對理性甚至是相對理性,每個人都可能在特定場合下成為相應的犯罪人。如果說傳統意義上的輕罪和重罪附隨后果尚存在相應的社會文化土壤,那么因實施微罪所要承擔的嚴苛性犯罪附隨后果顯然難以同社會公眾認知相協調。

微罪的立法初衷和目的并不在于對行為人的報應,而幾乎完全在于以滿足公眾安全感的現實需求為起點,實現對某種泛化社會風險的預防。由于微罪的行為性質決定行為人并不會給公眾帶來極強的危機感,因此側重報應和報復性處遇的犯罪附隨后果與微罪之間存在不可調和的張力。也正是基于此,微罪附隨后果的消除在社會認知層面幾乎沒有任何阻力。這也使得制度性附隨后果在微罪層面的解決有可能在刑事視角內部得以實現。

(二)對立二:微罪附隨后果VS社會法制文化認知

目前為中國學界和公眾所關切的是制度性附隨后果如何規范化的研究,但因犯罪為公眾知悉而帶來的社會性排斥現象卻尚未引起關注。然而,社會認知層面對犯罪人的排斥恰恰是制度性附隨后果體系化、規范化研究中的“癥結”,但這一“癥結”在微罪內部也并不存在。

1.顯性犯罪附隨后果與隱性犯罪附隨后果

刑罰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對犯罪人的特殊預防,但刑罰執行完畢卻并不等同于犯罪人人身危險性的必然消減。公眾出于對犯罪的恐懼、對安全的追求引發而來的對犯罪人群體的恐懼和遠離心理,形成了犯罪附隨后果產生的社會文化土壤。這些心理和表現雖不乏先入為主的成分,但因犯罪所引發的社會公眾層面的擔憂、恐慌、成見乃至排斥也絕非無任何道理。如果說制度層面對犯罪人的不利負擔是一種顯性的犯罪附隨后果,那么社會文化意義上的排斥、成見則實為隱性的犯罪附隨后果。前者看似是犯罪人不可承受之重,但實則真正阻礙犯罪人回歸社會的原因并非法律對其所施加的限制,而是犯罪信息被社會廣泛知曉后所引發的排斥,這也是導致再犯率升高的重要因素[11]105。

2.隱性犯罪附隨后果:犯罪附隨后果規范化的“癥結”

制度性犯罪附隨后果的解決涉及社會治理問題,相應的體系化和規范化建構也自然需要平衡司法行政治理與社會文化認知間的關系。而社會文化中對犯罪人的疑慮、恐懼、排斥的另一面,則是相應犯罪附隨后果的消解是否能夠得到社會一般公眾的理解、贊同、肯定和信任。因此,從犯罪治理和社會治理的視角來看,制度性犯罪附隨后果所需解決的社會層面的“癥結”,恰恰存在于隱性附隨后果之中。

互聯網及自媒體的發展不僅使得犯罪記錄的傳播和獲取變得更加輕易,也使得犯罪信息難以隨著時間而逐漸消退。從這一現實角度來看,犯罪記錄所帶來的隱性附隨后果所導致的是一種更長久、對犯罪人及其親屬心理影響更甚、也更難以融入社會的后果。如在就業限制這一犯罪附隨后果中,用人單位為規避可能的風險,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會將有犯罪記錄之人拒之門外。這種影響并不會隨著制度層面犯罪記錄的消滅而消滅,因為司法制度層面的犯罪記錄被消滅只具有相對意義,社會層面意義上的犯罪記錄數據不可能也沒有機關有權將其消除。有學者指出,曾受刑事處罰的人或許因無法提供“無犯罪記錄”而自動喪失部分應聘資格,或許有人會覺得過于苛刻,但大多數社會公眾可能并不這么認為:當今社會中守法的公民比比皆是,誰還愿意聘用一個有犯罪記錄之人呢?用人單位將“無犯罪記錄”作為應聘條件無可指責[12]163。因此,基于傳統犯罪結構所催生出的犯罪附隨后果與社會文化認知具有密切關聯,與其說該問題的解決需側重于從制度性層面對其作規范化處理,毋寧說規范化處理的核心矛盾在于消解一般公眾認知層面的疑問,但這一疑問在微罪層面并不存在。

3.“消失”于微罪層面的隱性犯罪附隨后果

中國“厲而不嚴”的刑事立法體系同中國長期以來的法制文化密切相關[13]288,即在公眾的認知中,犯罪是對社會危害性極大的行為,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自然也極高。從這一層面來看,中國刑事法網之下似乎更容易催生出社會公眾對犯罪人群體的排斥心理。然而,綜觀世界范圍內采取“嚴而不厲”刑事立法模式的國家,社會公眾對曾有犯罪記錄之人的擔憂和排斥并不亞于中國。

其原因在于,真正引發社會公眾基于恐慌、成見而排斥犯罪人這一隱性附隨后果的并不是極其輕微的犯罪類型,如國外立法中的“違警罪”,以及中國刑法修正案中所增設的“危險駕駛罪”等。就“嚴而不厲”型刑事立法模式而言,盡管其不區分一般違法行為和犯罪,但在相應的案件處理中也盡可能地在程序中將前者予以分流[14]62。因此,在公眾認知中,也不可能對違警一類的輕微犯罪之人采取排斥和懷疑態度。同樣地,盡管中國微罪的入刑邏輯同整體上采取“嚴而不厲”立法理念的國家不同,但其立法目的和初衷也是為了應對公眾日益增長的對泛化風險予以預防和控制的需要,強化公眾的守法意識,也并不是立法者和公眾認為該行為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故而不論是基于法治邏輯的不同,還是為回應現實需要而將微罪入刑,微罪背后都充斥著泛化的社會風險,以及人們對泛化社會風險進行控制的訴求,而非對相應行為人的仇視和排斥。

因此,不論在何種刑事立法體系下,對于具有較為嚴重法益侵害程度或是表征行為人人身危險性較高的犯罪,行為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都要面對因“犯罪人標簽”帶來的制度性犯罪附隨后果以及社會文化意義上的隱性犯罪附隨后果。犯罪人如何融入社會的問題并不會因刑事法網的寬嚴而產生差別。由于微罪入刑背后的邏輯和其所欲實現的目的,這一隱性犯罪附隨后果在微罪中并不具有生存的土壤,也即傳統意義上對犯罪人所形成的法制文化認知在微罪內部不復存在。一般公眾并不會認為微罪群體產生了多么嚴重的社會危害后果以及具有多大的人身危險性,“隱去”微罪行為人的“犯罪人標簽”也不會對公眾自由和安全產生較為強烈的沖擊感。

有鑒于此,在微罪案件中,人們摒棄了傳統意義上對犯罪的仇恨情緒,因而報應性犯罪附隨后果在微罪中不可能具有社會性的文化土壤,輕微犯罪所帶來的過于沉重的制度性犯罪附隨后果與其行為的危害性也不可能相當。正是在這一意義上,讓觸犯危險駕駛罪等微罪行為人承擔與其他重罪行為人相同的附隨后果,對于法律和個人而言均是“兩敗俱傷”的效果[15]14。也正是基于此,從微罪附隨后果入手,先行討論其解決路徑更具有現實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三、微罪附隨后果的現實化消解路徑

(一)微罪范圍的厘定

中國刑法并未明確區分重罪與輕罪,但犯罪分層[16]147的概念一直被學界和司法實務界所援用。如出罪與入罪過程中的“舉重以明輕、舉輕以明重”原理;再如中國學者指出的,隨著實踐中刑罰判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比重超過80%,中國已邁入“輕罪時代”[17]55;又如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中指出的,自2020年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以來,訴前羈押率、不捕率、不訴率都分別實現了重大突破,實現從程序上對輕罪涉案人數的控制[18]。因此,實質意義上刑法內部的犯罪分層幾乎已經成為學界和司法實務界的共識。盡管微罪這一概念多被“嵌居”于輕罪內部進行討論[19]112,但在“重罪—輕罪”的外延外,十余年前就有學者認為應解構輕刑罪案,推出了“微罪”概念[20]。而微罪這一概念在危險駕駛罪入刑后也得到了學界和實務界的廣泛關注。有學者認為,危險駕駛罪在刑法中的出現,意味著中國拉開了微罪時代的序幕[21]36。

同重罪和輕罪的界分標準存在爭議一樣,如何厘定微罪的范圍也存在相應的論爭。這一論爭主要體現在應以法定刑抑或宣告刑為標準,以及微罪的最高刑期應設定為哪一幅度。大體而言,有關微罪外延的確定目前呈現出如下幾種觀點:(1)法定刑標準說。該說內部按照最高刑期的設定幅度又可分為“一年說”和“拘役說”。前者認為微罪是指法定最高刑為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22]31;后者認為微罪是指法定最高刑為拘役的犯罪,也即僅包括危險駕駛罪、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和代替考試罪[23]71。(2)法定刑、宣告刑混合標準說。該說內部同樣可分為“一年說”和“拘役說”。前者認為微罪是指法定最高刑或宣告刑為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24]11;后者認為微罪通常意義上是可處拘役或以下刑罰的犯罪[20]。(3)實質確定說。該說認為應從實質角度出發,按照犯罪的嚴重程度確定微罪的內涵,即先依據微觀法益將微罪獨立出來,再根據宏觀和中觀法益使微罪體系化[25]18。(4)程序視角說。該說認為微罪是指可以或者應當免除刑事處罰,在刑事強制措施上適用拘傳的犯罪[26]67。

宣告刑綜合反映行為的實質違法程度及行為人的有責程度,但這意味著幾乎刑法中規定的所有罪名都有可能被納入微罪的范疇。由于宣告刑受不同因素的影響,如法定量刑事由中的未遂、中止、從犯以及其他酌定量刑情節,難以一般性地反映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以及一般公眾對某一罪名的認知,因此將其全部納入微罪并對相應犯罪附隨后果作概括式處理可能存在疑問。實質認定說依據法益逐步區分的方式不僅煩瑣,此外如何合理確定微觀、中觀和宏觀法益的界限也存在疑問。程序視角說看似綜合考量多種因素,但實則存在標準模糊,難以把握的疑問。

法定刑標準說具有合理性,可以將微罪的刑罰幅度確定為法定最高刑為1年有期徒刑或以下刑罰的犯罪。理由:其一,法定刑直接反映了構成要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27]410。具體而言,法定刑不僅最為直觀地反映了某一行為可能的危險性及社會危害程度,也體現著立法者和公眾對某一罪名的整體和一般性認知及考量,不受任何個別化情節的影響。其二,梳理中國目前刑法中最高刑期為1年有期徒刑或以下刑罰的犯罪可以發現,均符合前文所述微罪的入刑邏輯,即對泛化社會風險的預防或是對輕微罪行的象征性立法。目前中國刑法規定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8個罪名均體現這一特征。分別為偷越國(邊)境罪、高空拋物罪、侵犯通信自由罪、危險作業罪、妨害安全駕駛罪、危險駕駛罪、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代替考試罪。

在肯定微罪入刑的立法背景、初衷、考量同重罪、輕罪存在實質差別的基礎上,應當將法定刑作為區分微罪成立范圍的唯一標準,同時將微罪的法定刑幅度確定為法定最高刑為1年有期徒刑或以下刑罰的犯罪。

(二)微罪附隨后果的消解路徑:微罪記錄封存制度探析

就微罪附隨后果的消解路徑來看,目前討論較多的是前科消滅制度和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從微罪的性質入手,可以考慮兩步走的實施策略,即先建立微罪記錄封存制度解決現實困境,待對前述犯罪附隨后果體系性建構相關疑問討論成熟之時,同重罪、輕罪一并建構前科消滅制度。由于后者涉及諸多需衡量的因素,因此本文著重討論第一步微罪記錄全面封存制度。

1.微罪記錄:原則上自始不應被披露

建構微罪附隨后果消解路徑所需回答的第一個疑問在于,是否要以一定的條件和時效滿足為前提。有學者對此持肯定態度,認為應當依據微罪情形設置不同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屆滿后方能對微罪記錄予以封存。如可根據判處的是罰金、管制抑或拘役的不同,在服刑完畢后1年、2年或者3年內表現良好的,對犯罪人的微罪記錄予以封存[21]80。對此應持否定性態度,鑒于微罪附隨后果原則上自始不應存在,微罪記錄自始便不應當被披露。

微罪本就源自一般違法行為,其入刑背景和立法初衷決定了相關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行為人人身危險性輕微的特質,同時微罪強調預防的屬性使其與報應性犯罪附隨后果天然不具有相當性。因此,對微罪行為人同重罪、輕罪的行為人一樣直接適用刑罰之外的附隨后果必然違反比例原則,也與公眾對微罪的認知相背離。有鑒于此,除具有特殊預防必要性的保安處分這一犯罪附隨后果外,微罪附隨后果自始至終不應當加諸犯罪人之上。在制度性犯罪附隨后果尚未有妥當性解決方案之時,由于互聯網時代數據的易獲取性和時空消解性,犯罪記錄一旦被披露,就無可避免地直接對微罪行為人產生影響。即便社會公眾對微罪之人不會采取敵視和排斥的態度,但由于制度性犯罪附隨后果的存在,犯罪記錄披露之始,便意味著相應主體“民事殘疾”之始。

微罪記錄封存制度可以解決犯罪記錄被披露的疑問,對于當下消解微罪行為人再社會化障礙以及對其家庭成員影響中的弊端,具有重大意義。

2.現實性選擇:微罪記錄封存的優勢

首先,微罪記錄封存意味著微罪人信息只能在有限程度上被調取,而無法一般性地被大數據所提取,故可以充分規避當下單位系統內置程序中的因有犯罪記錄便無法入職以及其他如落戶、積分、低保金等被限制的情形。這一優勢將通過如下兩方面保障微罪人的權益:其一,微罪記錄封存制度得以確保微罪記錄在刑罰執行完畢前也不會被披露。若采取前科消滅制度,即便在微罪中不設置相應的前科消滅時效,行為人犯罪記錄也不可能在刑罰執行完畢前予以消除。這意味著裁判文書中的犯罪信息在此期間依然可以被一般性地通過大數據予以抓取,并在社會中廣泛傳播。其二,微罪記錄封存意味著微罪的有限查閱權。犯罪記錄的個別性查閱與大數據時代一般性的被提取,對犯罪人復歸社會而言,存在本質上的差異。在名目眾多的犯罪附隨后果之中,最引人注目的為就職限制中的不利加分,而微罪記錄封存制度將充分保障犯罪人的勞動權及其他權利。誠然,因職業特性而有選擇的篩選入職條件,既是單位的權利,也是有利于單位乃至行業發展的選擇,同時也是對職業所涉相對人的保護。然而,中國絕大多數犯罪附隨后果“在限制或者剝奪的時候很少從職業內在需求加以規范,而限制幾乎所有有全科點公民?!盵28]44因而,在制度性附隨后果未能有效解決的當下,一旦犯罪記錄被披露,則極易被大數據查詢和抓取,相關主體在求職時極有可能被內置于單位系統中的犯罪記錄數據直接拒之門外,這與單位個別性的要求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完全不可同日而語。如在注冊成為網約車司機、外賣員騎手等場合,若存在犯罪記錄,則在平臺審核時將無法通過。同樣地,有犯罪記錄之人在落戶、積分、社會福利領取等也將面臨同樣的處境。若微罪之人的犯罪記錄自始被封存,只有基于特殊預防必要性相關單位才有權對相關犯罪信息進行調取時,便可以充分保障微罪之人的就業及其他社會性權利不被“一攬子式”地限制。此外,盡管受審判公開原則和公眾知情權的限制,一部分犯罪信息也可能為公眾知悉,但由于審判過程并不會披露行為人的所有信息,加之互聯網中公眾的注意力并不聚焦,舊新聞和報道存在于互聯網的某個角落,因而被再次關注的可能性也并不大[29]36。

其次,微罪記錄封存制度實現了微罪的“有限被遺忘性”。刑事領域被遺忘權需要設定相應的邊界,這是保護公共安全和保障司法公正的應然之意[30]102。在涉及有必要“有限遺忘”的場合,如與微罪行為相關的就業限制,應當保留相關單位向司法機關申請調取的權限從而實現特殊預防的效果。此外,犯罪記錄對于司法機關對行為人再犯時的處理具有重要參考價值。如司法實務中不乏檢察機關對危險駕駛行為作相對不起訴處理之后,行為人時隔數天又再一次危險駕駛的情形,在對后一次危險駕駛行為進行評價時,自然要考慮到其再犯這一因素。

再次,對前科報告義務的消解。中國刑法第100條規定犯罪人的前科報告義務,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而依據《公安機關辦理犯罪記錄查詢工作規定》第10條的內容,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受理單位應當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或《查詢告知函》。這意味著若實行微罪記錄封存制度,那么微罪記錄被封存之人將同犯罪記錄被封存的未成年人一樣,無需再向單位履行相應的前科報告義務,否則便與犯罪記錄封存的宗旨和目的不相稱。

最后,鑒于中國在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領域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此基礎上,建立微罪記錄封存制度具有現實可行性。自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統一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具體規則進行規范后,中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基本趨于成熟和完善[31]85。以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歷程為樣本,微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建構和具體細則的確定將具有現實可操作性。

考慮到微罪的入刑邏輯和社會背景,將其確定為法定刑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具有合理性。由于微罪記錄封存制度具有保障犯罪人復歸社會、實現微罪有限被遺忘性,以及消解前科報告義務的屬性,對于目前微罪附隨后果的解決具有現實意義和可操作性。

四、余論

犯罪附隨后果是一項社會治理問題而非單純的刑事治理問題,要從制度層面對其予以根本性、徹底性、體系性地解加以決,無疑是一項規模相當宏大的社會議題。從現實情況出發,嘗試為學界和公眾所關注的微罪附隨后果提供具有可行性的消解路徑,只是對犯罪附隨后果“冰山一角”式的討論。諸如如何從政治學角度、社會學角度以及法律角度平衡好輕罪、重罪與附隨后果間的比例關系;如何在一定程度上消解犯罪人復歸社會中的“隱性附隨后果”問題;如何體系性地建構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前科消滅制度以及確立相應的復權制度,都是后續討論中需繼續細化和關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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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人際關系的構建與犯罪人的再社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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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榮的后果8則
上朝遲到了 后果很嚴重
減刑假釋實行申請制之倡導
什么是犯罪?
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罰制度分析
重新檢視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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