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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中的猥褻行為及刑法規制

2024-04-08 18:48丁梓晟
法制博覽 2024年7期
關鍵詞:虛擬空間虛擬世界法益

丁梓晟

青島科技大學,山東 青島 266061

近兩年,元宇宙(Metaverse)這一概念正處于萌芽階段,一些基于虛擬現實(Virtual Reality,VR)、增強現實(Augmented Reality,AR)等技術的社交平臺或游戲產品也進入市場并日趨成熟,與此同時,一些明顯帶有危害性的行為——例如猥褻類行為,也在元宇宙空間中產生。在《Horizon Worlds》《Population:One》《Echo:VR》等多個元宇宙游戲中,不少玩家都聲稱遭遇過被偷窺裙底、被猥褻、被威脅虛擬形象等情況。研究公司The Extended Mind 對某VR 平臺600 多名用戶的一次調查顯示,有49%的女性、36%的男性都經歷過VR 性騷擾。[1]因此,元宇宙中的猥褻行為達到一定危害后果后,是否應被認定為犯罪、是否應有相應的刑法規制措施,是一個值得研究的課題。

一、元宇宙的特質

元宇宙是一個由虛擬世界、AR、VR、3D 網絡等組成的共享虛擬空間。該術語起源于1992 年尼爾·斯蒂芬森(Neal Stephenson)所著的科幻小說《雪崩》。近年來,隨著AR、VR、腦機接口等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元宇宙這一概念逐漸進入了現實世界。通過元宇宙,人們可以與他人互動、工作、娛樂,甚至是生活。當前,元宇宙仍在萌芽階段,隨著科學技術進一步發展普及,腦機接口和各類傳感器的進一步使用,元宇宙在擬真性、現實交互性等方面將再上一個新的臺階。

筆者認為,元宇宙技術的核心特征和終極目的在于沉浸式體驗。隨著信息社會的到來,物理行為逐漸轉化為信息和數據行為,未來社會的基本輪廓也將越來越多地體現在數字化之中。在元宇宙空間中,人們將以數字化和虛擬化的形式存在,并通過虛擬身份在元宇宙中留下自己的印記。[2]

(一)元宇宙空間本身的虛擬性

通過使用VR、AR、腦機接口等先進技術進入元宇宙的世界,人們能夠以一種虛擬化的身份存在于元宇宙空間。元宇宙中的數字化和身份虛擬化在一定程度上隔絕了現實身份與虛擬身份的聯系,為無窮無盡的可能性提供了舞臺。在這個空間里,幾乎所有的主體、身份和場景都是可以創造和想象的,即元宇宙空間本身的“虛擬性”。

在元宇宙內,虛擬形象與人們的真實身份并不完全匹配,人們可能在不同的平臺上構建多樣化的角色,或在同一個平臺上塑造多重身份。不過,在相同的時間維度中,由人們塑造的虛擬代表依然是獨一無二的,其行為直觀反映了創造者的意圖。因此,虛擬存在所體現的虛擬人格特質與人類創造者之間仍然保持一致性。

元宇宙不僅在主體身份的虛擬化方面展現了其特性,同時也為用戶在場景的構建和選擇上提供了無限的可能性。在這個虛擬世界中,參與者能夠突破現實世界的空間限制,探索前所未有的自由領域。他們可以依據現實世界的物理空間建立模型,或完全根據自我意識來設計環境。元宇宙使得虛擬場景更加具有真實感,使人們能夠更深入地沉浸其中,實現那種“雖身未到,感覺已在”的現場體驗。

(二)元宇宙對現實空間的依賴性

元宇宙雖然提供了一個看似無邊無際的虛擬世界,但其實它仍受到現實物理環境的制約。人們在現實生活中的身體和心理狀況也會直接影響他們在元宇宙里的行動自由和體驗。進入元宇宙需要利用如VR、AR 等設備,還有目前仍在開發的腦機接口等連接工具。這些設備必須是實體的、可觸感的、可操控的,否則現實空間的肉體無法實現虛擬化。簡而言之,元宇宙是人類的創造,只有以現實世界為基礎,元宇宙的構想才能成真。

正如當前我們連接互聯網、擁有在網絡上的虛擬身份也需要有手機、電腦等設備一樣,虛擬世界的建立需要大量基礎設備的支持,進入虛擬環境還需要高通量計算基站的支撐。[3]元宇宙并不是用戶肉體向虛擬空間的轉變,而是用戶肉體屬性的數字化表現——人類作為主體元素仍然存在于物理現實中,只有部分感知和精神狀態被轉化為虛擬和網絡化形式。在元宇宙的初期階段,它更像是一種將現實特質整合進來的數字虛擬社交結構。元宇宙的構造要素可能基于現實物理空間進行模擬,或者是由現實世界中的人們所創造。這樣的構建依賴于諸如連接工具和基礎設施這樣的實體組件,這些組件都屬于現實物理領域。綜上,元宇宙不僅僅是虛構的世界,而是物理空間的實際擴展。

(三)元宇宙:虛實交織的新生活方式

現實世界與虛擬世界的緊密相連、相互影響的二元特質,正是元宇宙的核心技術屬性。元宇宙同時擁有真實性和虛擬性,構成了一個充滿無限潛力和可能性的存在空間。[4]在理想的元宇宙構想中,人類生活變得更加便利,社交活動也將發生革命性的變革,其塑造了一種新的生活方式,并引入了創新的交互模式。參與者在元宇宙內的行動將與現實世界相互作用,與傳統互聯網的主要差異正體現在此。虛擬化身與人類主體間的身份關聯緊密相連,構成了“你在我內,我在你內”的不可分割、互相依賴的聯系。

二、現行《刑法》中關于猥褻犯罪的定義與性質

猥褻犯罪是一種特殊的罪行,它結合了言語犯罪和肢體犯罪的特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規定,其行為種類包括:直接對他人實施猥褻行為、強迫他人對行為人自己或者第三人實施猥褻、強迫他人自行猥褻和強迫他人觀看其他人猥褻。此罪行的主要侵害對象是精神性法益,而對于這一法益的確切性質存在一定爭議。一些傳統觀點認為,強制猥褻、侮辱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權利。有些學者則認為,這一罪行保護的是人的性行為自決權。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過于籠統,無法解釋該罪行為何獨立于故意傷害罪和非法拘禁罪等罪名;第二種觀點更為恰當,其體現了強制猥褻罪所侵犯的更主要的精神性法益,即性羞恥心和自主決定權。

刑法的主要目的是保護法益,刑法所保護的法益必須明確規定。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的法益認定在生命法益、身體健康法益與行為自由法益之間。然而,猥褻犯罪的可能身體損害后果已經被其他罪名保護,因此,猥褻犯罪所保護的應是一項精神性法益或權利性法益。

性的自我決定權是一項復雜的權利,包括積極和消極兩個方面。積極方面允許人自由選擇性的對象、時間、地點和方式。消極方面要求人在行使性的自我決定權時遵守公共秩序和不侵犯他人利益。當性的自我決定權受到保護時,人享有安寧、不受干擾的狀態。當這一權利被侵犯時,人可能感受到利益的損害,即使物理接觸不會造成實質性傷害。這種不法行為也被認為是“惡的”,因為它侵犯了人的自我決定權。[2]

綜合而言,猥褻犯罪的防范與打擊主要是為了保障個體的性自主權,而不是針對可能的身體傷害。身體傷害的出現或許可以作為加重刑罰的依據,但不應作為猥褻犯罪所保護的主要法益。

三、猥褻行為在元宇宙中的表現和特征

元宇宙與物理現實空間之間的虛實相交特性導致虛擬形象受到不正當行為的影響可能直接反映到創造該虛擬化身的人類主體上。隨著科技的進一步發展,人們在虛擬世界中感官的全面連接會使得元宇宙“虛擬空間中的擬真性”特質不斷進化。而這也意味著,用戶在虛擬空間中一旦受到了諸如猥褻、騷擾等情形,其帶來的真實感也很可能進一步提升。[5]

人類通過創建虛擬化身進入元宇宙,借助這些虛擬化身實施特定行為。虛擬化身沒有自我意識,只是數據化地執行其創建者的意愿。用戶完全沉浸在虛擬世界中時,虛擬世界的體驗與現實世界相近,因為人類主體與虛擬化身的自我感一致,以及設備層面上的虛擬體驗與現實體驗的一致性。

元宇宙空間中的虛擬化身不是法律關系主體,只是一個媒介,它受到的侵害不受刑法保護。虛擬化身作為人類主體創建的工具,是在元宇宙空間中實施特定行為的中介。虛擬化身作為現實人類主體的外延,并不直接代表實質性的法律利益,卻能反映人類主體的法律地位和權益。因此,任何對虛擬化身的侵害都可能間接影響到人類主體,導致受刑法保護的權益受損或置于侵害的風險之中。

元宇宙空間虛擬化身實施的性侵犯行為不會造成身體傷害,只會造成心理傷害。虛擬化身只是數字圖像,沒有肉體,虛擬化身只是其創設主體游歷元宇宙的工具,提供真實交互體驗。傳統性侵犯犯罪的附帶身體傷害后果在元宇宙中并不存在,證明保護法益的實質是精神權益即性的自我決定權。有些在傳統法律體系下并未被視為性侵犯罪的行為,如在虛擬空間中僅造成精神權益的侵犯,同樣應該被納入刑法對性侵犯罪的規制之內。

與現實世界中的強制猥褻行為相比,在虛擬網絡空間中進行的強制性猥褻,其主要區別在于強迫方式的時空特性,即強迫行為不是發生在同一時空。從形式角度來看,虛擬空間中的猥褻行為依然涉及了猥褻犯罪的相關法規,并符合猥褻罪的法定構成要件。從實質角度來看,無論在線上還是線下,猥褻行為都對受害人的性羞恥心構成侵犯,損害了其性的自決權,具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5]隨著元宇宙相關科技的進一步成熟,可以預見,元宇宙內的猥褻將會以可能更加多樣的表現形式出現,不僅限于虛擬空間的非接觸性猥褻,還可能包括運用元宇宙的感應技術,達到與實體世界相似的接觸式猥褻效果。[6]例如,對元宇宙中用戶的“性器官”或其他部分進行觸摸,還能將相應的觸感信號傳送到現實世界中的自然人體內,從而侵犯其性羞恥感。

四、元宇宙猥褻行為刑法規制的建議

盡管元宇宙仍在成長階段,但它可能預示著人類未來的方向。在此背景下,傳統的犯罪類型并不會因為元宇宙的興起而消失,相反,元宇宙可能會使這些犯罪升級,并激發新的犯罪形式。在一個以精神和意識為主體的世界中,精神權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正如互聯網帶來的信息革命促成了刑法理論的更新,當元宇宙所代表的新一輪科技革命浪潮來臨之時,刑法理論也應該積極適應調整,以有效應對針對精神法益的犯罪類型。

目前,我國《刑法》中沒有專門針對個人精神權益的保護,而是將精神權益的侵犯與對公民人格權和財產權的侵害相結合。這種做法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方面,現行《刑法》中沒有跨越其他法益而僅針對精神權益進行侵害的犯罪行為。通過評估犯罪行為造成的其他危害,《刑法》可以對相關行為人進行定罪和處罰。另一方面,由于被害人精神損害的程度難以量化,《刑法》難以根據被害人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來對行為人進行定罪量刑。

然而,在元宇宙時代,公民精神權益的重要性將逐漸突出,精神權益可能成為刑事危險行為的重要侵害對象,并且值得刑法單獨保護。一方面,從可能發生的行為來看,現實中已經存在直接損害公民精神的情況,隨著元宇宙時代的到來,這種情況將愈加常見,期盼運營公司來管控各式各樣可能的犯罪行為無疑是非現實的、不負責任的。盡管現有的VR 和AR 技術只能提供部分感官的超現實體驗,但隨著腦機接口等技術的進展,人們可以直接通過信號通道與電子設備交互,繞過語言和身體,完全模擬所有感官體驗——日本和馬來西亞的科研人員分別在2017 年和2018 年實現了味覺和嗅覺的設備傳輸,近期醫學界更是通過腦機接口嘗試治愈抑郁癥患者。我們可以預見,在元宇宙中,用戶與其他用戶或物體的互動將完全可能再現現實世界中相同的身體體驗。在這種情況下,元宇宙中直接侵害他人精神權益的情況將成為常態,精神權益將成為值得法律保護的重要個人權益。[5]

另一方面,由于我國《刑法》具有穩定性、確定性和滯后性,決定了其只能在現實世界出現法益侵害時才能介入,但在新一輪科技革命的浪潮來臨之前,筆者認為有必要對其進行一定程度的預見。對于元宇宙內的猥褻行為,應在法律意義上進行明確的界定,達到一定程度或是一定后果即可明確列為刑事犯罪行為;要合理劃定刑罰,并與現實世界中的類似罪行保持一致性,確保公平公正;在判罰的手段上,還應附帶對于虛擬空間的人物限制,如個人識別性質的封號等,暫時切斷或永遠切斷元宇宙犯罪者再次進入虛擬空間的可能,以示懲戒。但同時,也不宜對元宇宙中的猥褻行為進行過分擴大化解釋,否則不利于對行為人的人權保障,也破壞了《刑法》的嚴肅性與謙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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