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對律師代理公司訴訟案件的影響探究

2024-04-08 18:48
法制博覽 2024年7期
關鍵詞:公司法仲裁民法典

陳 堯

北京大成(南京)律師事務所,江蘇 南京 210036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強化公司自治,對公司訴訟做了規定,但由于規定較為原則,對公司訴訟的救濟還比較薄弱。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作為基礎性法律,保障公司在內民事主體私權的實現。因此,律師應加強《民法典》的學習,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1]。

一、《民法典》在公司訴訟中的適用

2020 年5 月28 日,《民法典》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并于2021年1 月1 日起施行,自此,我國第一部民事法典正式誕生。我國《民法典》共七編,1260 條,包括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等。其中的一些新規定,尤其是對原法律條文的重大修改,對于律師代理公司訴訟案件有著深遠的影響。

公司訴訟在本質上屬于民事訴訟,并且適用一般民事訴訟程序,是民事訴訟的一個類型,可以界定為:法院在訴訟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共同參加下,為審理和解決因違反公司法律制度規范等權利義務而引發的公司糾紛,而進行的各種活動以及引起的各種訴訟法律關系的總稱。公司訴訟有其自身特征和內涵,一方當事人是公司的訴訟案件并非都歸入公司訴訟。

《民法典》與《公司法》如何適用,是《民法典》生效之后律師代理公司訴訟必須考慮的問題?!睹穹ǖ洹返谑粭l明確了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在《民法典》與《公司法》規定一致時,可以直接援引《公司法》;如果規定并不一致,在排除例外情形的情況下適用《公司法》;在《公司法》沒有規定之時應適用《民法典》;若《民法典》與《公司法》均沒有規定,應適用民事法律基本原則、習慣[1]。

《民法典·總則編》第三章“法人”中第三節“營利法人”部分規定與現行《公司法》的規定相似,但也有不一致的規定。公司訴訟主要因公司設立、成立、運營、組織變更、分立、合并、解散、清算而引發,個案紛繁復雜,在具體法律條款適用的時候,根據個案情況不同,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二、《民法典》進一步確立了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依據

《公司法》第十條、十五條分別規定了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據公司章程產生及變更,以及公司對外擔保等相關規定;《民法典》第五、七十九條是公司章程由公司自治的法律依據,公司股東依據公司章程,根據公司意思自治原則去確立股東、公司、高管等民事法律關系,這也是《公司法》的一個基本原則。

股東知情權糾紛是經常出現的公司訴訟爭議類型,股東經常要求查閱原始憑證和會計憑證?!豆痉ā返谖迨邨l中雖規定股東可以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但并沒有規定股東能否查閱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是依據會計憑證作出的,股東要求查閱會計憑證的訴求有其合理性,但實務中有不同意見。按照《民法典》進一步確立的公司自治原則,由公司章程來規范處理相關爭議,這是律師在為客戶提供章程條款設計,公司訴訟材料準備過程中都需要重點關注的。

《民法典》第八十二條規定了營利法人設置監事會及監事機構,從該條規定來看,營利法人是否設置以及如何設置監事會等監督機構,由公司自主決定。

三、《民法典》與股權轉讓合同

股權轉讓是最為常見的民事法律行為之一,在公司業務類型中發生的頻率極高,也是公司訴訟爭議中最具代表性的類型。股權轉讓合同包含股權出讓方與股權受讓方的法律關系,并不涉及第三人。股權原始取得及繼受取得,都是股權取得的方式,是投資人或者是股權買受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股權變動的法律關系并不僅僅是買賣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股權轉讓既包括買賣雙方,也包括股權買方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

股權轉讓合同包含股權出讓方與股權受讓方的法律關系,因此股權轉讓合同本身的要約、成立、生效、解除、違約責任的主張等,應適用《民法典·總則編》中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生效、未生效、無效等規則,也適用《民法典·合同編》的各項基本規則。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八條是“關于公司案件的審理”部分的規定。從該條可以看出:第一,受讓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稱已記載于股東名冊的,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其是公司股東。第二,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后產生對抗效力。對于沒有進行工商登記,也沒有在名冊上記載,司法實務中對是否具備股東身份有不同觀點。本文認為,如果股東名冊有記載,則可以推定其是股東;如果沒有記載,需要判斷股權買賣雙方是否有買賣的合意,作為股權購買方的代理律師需要收集包括意向協議、備忘錄等可能形成合意的證據。

四、《民法典》的條文變化及律師代理策略

(一)《民法典》中關于保證方式的規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是關于保證方式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保證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在不同的保證方式中,《民法典》對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作出了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已廢止)第十九條規定了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推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即債權人既可以向債務人提出清償要求,也可以向保證人提出主張,很大程度上起到了保護債權人的作用。而《民法典》對于保證人保證方式的推定,由原來的連帶保證變更為一般保證,即債權人需先向債務人主張債權,無法獲得清償之后才能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減輕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針對這項重大變化,律師在處理企業之間資金拆借合法性審查,要求第三方提供保證時,應當充分提示《民法典》保證方式的明確約定,以確保委托人的債權能以期望的方式得以實現。作為提供擔保的一方,律師代理當事人參與談判則無需過多關注保證方式,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對己方當事人是有利因素。律師在訴訟中需要重點關注擔保合同中對保證方式的約定情況,以采取最有利于當事人的合法方式解決紛爭。

(二)《民法典》對公司對外擔保合同效力的認定

《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條是關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合同的效力規定。

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已廢止,以下簡稱原《合同法》)第五十條,《民法典》做出了修訂,該規定明確了公司對外擔保合同的效力認定,即公司對外提供擔保首先應判斷該合同是否對公司發生效力,再判斷合同本身的效力。代理律師應明確舉證義務的承擔,《民法典》該條修訂明確了應當由法人或非法人組織進行舉證,提交證據能證明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存在越權事實,則對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不產生不利后果。

合同對法人發生效力的,此時若合同有效則由法人履行合同義務,承擔相應責任;若合同無效,則由法人承擔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合同對公司不發生效力,則無論合同是否有效,均與法人無關,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履行合同義務或承擔合同責任或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三)相關案例

1.重慶某銀行分行、四川某公司保證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等公司機關的決議是擔保行為的基礎和來源,行為人擅自提供擔保,應區分債權人是否善意,從而認定合同效力。

2.重慶某公司、重慶某設備有限公司與重慶某醫藥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公司法》第十五條對公司對外擔保的法定限制,應為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債權人知曉,未經決議程序對外提供公司擔保的,屬于越權行為;債權人接受公司擔保時對公司章程及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未盡到形式審查義務的,不屬于善意相對人;若公司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未予追認,按照原《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該擔保行為無效。

3.律師代理債權人參與公司對外擔保訴訟的策略

第一,向法院提交提供擔保一方公司在工商部門備案的公司章程、董事會及股東名單;第二,向法院提交提供擔保一方公司內部決議文件,圍繞如下幾點展開舉證:擔保公司內部進行了決議、表決程序合法、內部決議適格,即決議內容為本次擔保事項、決議主體適格、決議表決人數比例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規定、決議上簽字人員是公司章程記載的股東或董事,若是股東會決議,則決議人員的簽章與公司章程所記載股東簽章一致。

4.從風險防范,最大限度維護債權人利益的角度而言,代理律師可以為債權人的擔保合同提供如下法律意見

第一,要求提供擔保一方公司承諾,其已根據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進行內部決議,并對此設置違約救濟條款。承諾與保證條款更有利于維護債權人的債權;第二,對于擔保合同的生效設置前提,將擔保公司內部決議作為主合同及擔保合同履行的前提;第三,要求提供擔保一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承諾其已獲得公司授權,也可要求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5.律師代理提供擔保一方公司參與公司對外擔保訴訟的策略

第一,審查印章及證照的使用是否符合公司印章、證照管理制度及審批流程;第二,審查擔保合同的內容,重點關注擔保內容的合法性及擔保期限,需明確對他人提供擔保的決策機構及權限;第三,關注擔保合同訂立及履行的有關程序,包括是否出自擔保人真實意思表示等;第四,承擔擔保責任后的追究。提供擔保一方公司依據擔保協議或其他約定,在承擔保證責任后依法向案外人提起的追償訴訟應盡快主張。

6.抵押權也是實踐中常見的擔保方式,《民法典》對抵押權擔保作出了新的規定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是關于抵押財產轉讓、抵押權的追及效力、滌除權的規定,從根本上修正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已廢止,以下簡稱原《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嚴重限制抵押財產流轉的理念和規定。如此規定是出于物盡其用、促進生產要素充分流動等因素,但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對抵押權人的保護力度。

客觀地說,如果抵押人誠實信用,抵押物的實現順利進行,但抵押物的受讓人可能進入破產程序或訴訟纏身,則會給抵押權的實現增加了許多困難。原《物權法》犧牲了抵押物的流轉性,而《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兼顧各方的利益,全面審視和平衡了抵押權人、抵押人、抵押物的受讓人以及社會利益之間的關系。作為債權人的律師需要提醒作為債權人的當事人,若選擇抵押作為擔保方式,應對抵押物的轉讓提前作出協議安排,并積極收集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相關證據,避免債權到期后債務人無力償債,抵押物也無法變現受償的情況出現。作為提供抵押一方的代理律師,應提醒當事人在轉讓抵押財產時,須及時以書面方式告知抵押權人,否則轉讓行為無效。

五、《民法典》仲裁條款解讀

在涉及民事法律關系的爭議解決方式中,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是常用的四種爭議解決方法。仲裁是市場主體解決因市場交易產生糾紛的重要方法之一,《民法典》的規定與仲裁工作也息息相關。

《民法典》屬于實體法,其生效后,仲裁作為主要的爭議解決方式的法律地位不受影響。我國當事人之間的仲裁,自然以《民法典》作為實體法予以適用;在涉外爭議仲裁中,當事人可以約定適用《民法典》,沒有約定的,仲裁庭可以根據法律適用規則決定是否適用《民法典》;在境外仲裁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庭也可以根據案情決定適用我國的《民法典》作為解決爭議的實體法。如果仲裁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不符合仲裁規則的要求,或者申請人沒有足額繳納仲裁費預付金,其仲裁手續不完備,可“視同申請人未提出仲裁申請”,即使申請人提交了仲裁申請書,也不滿足《民法典》中“申請仲裁”的默示條件,不構成仲裁時效中斷的事由[2]。

《民法典》關于仲裁可作為特定爭議的解決方法的規定在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條款中;關于仲裁時效的規定在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等條款中;關于仲裁機構對特定爭議有裁判權的規定在第一百四十七至一百五十一條、第五百三十三條等條款中;關于在先仲裁作為一般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規定在第六百八十七條、第六百九十三條等條款中。囿于篇幅,本文僅對仲裁時效的規定做一探討。司法實踐中,仍可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民法典》對“仲裁協議”沒有大的修訂,作為被申請人一方代理律師在仲裁庭不對仲裁時效問題進行釋明,也不主動適用仲裁時效的規定的情況下,應積極提出相關觀點。

六、結語

《民法典》是我國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助推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平等的主體、自由的意志、可交易的產權是貫穿《民法典》的幾個維度?!睹穹ǖ洹返某雠_,不僅關注個人的權利義務,設置了充分的法律保障措施,維護個體參與經濟生活的各項權利,也為各類市場主體一系列經濟活動、社會生產提供了應當遵循的準則。為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應認真學習《民法典》,理解立法原意,正確理解《民法典》的理念與制度安排。

猜你喜歡
公司法仲裁民法典
無信不立 無誠不久——民法典中關于合同的那些規定
民法典誕生
民法典來了
中國民法典,誕生!
一種多通道共享讀寫SDRAM的仲裁方法
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中的法律形成
ICSID仲裁中的有效解釋原則:溯源、適用及其略比
公司的合同解釋與公司法的價值分析
認繳制視野下的公司法人格否認
兩岸四地間相互執行仲裁裁決:過去、現在及將來(上)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