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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中期兩廣私鹽問題研究
——欽廉鹽業史研究系列之七

2024-04-08 02:24龐廣儀袁木秋
北部灣大學學報 2024年1期
關鍵詞:私鹽鹽商走私

龐廣儀, 袁木秋

(1. 南寧師范大學 法學與社會學院, 廣西 南寧 530007;2. 南寧師范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 廣西 南寧 530007)

學界對清代前中期兩廣私鹽問題的研究大致分為三類:一是關于食鹽走私的方式,如黃啟臣、黃國信的《清代兩廣鹽區私鹽販運方式及其特點》(刊于《鹽業史研究》1994年第1 期);二是關于走私泛濫的制度原因,如黃國信的《清代兩廣鹽區私鹽盛行現象初探》(刊于《鹽業史研究》1995年第2 期)與王小荷的《清代兩廣鹽區私鹽初探》(刊于《歷史檔案》1986年第4 期);三是關于走私泛濫的社會因素,如張磊的《清代廣西私鹽與地方社會》(廣西民族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4年)。 汲取前人的研究精髓,本文認為,兩廣食鹽走私之所以在清代登峰造極,是由錯綜復雜的地理、經濟、政治和社會等因素共同促成的,雖然緝私和走私在表面上是由對立的利益群體施行,但二者有著千絲萬縷的利益牽連,所以也有著諸多妥協甚至默契,這是走私活動綿延長久的客觀原因。 茲對這些問題進行剖析,以求教于同仁。

一、 兩廣私鹽泛濫的地理、經濟因素與官方榷鹽之策

清代兩廣私鹽泛濫,百姓曾作“官三私七”之諺譏諷私鹽反客為主擠壓官鹽。 而考諸史實,民諺雖有夸大但并非妄言。 當代學者根據清代刑科違禁類題本所整理出的數據顯示:乾隆朝(1736—1796年)全國各鹽區查處的私鹽折成銀兩為17 703.2 兩,其中廣東鹽區(主要負責兩廣食鹽產銷)為10 032 兩,占額過半[1]。 而走私活動中有案可查者只是冰山一角,更多實情湮沒于歷史長河中。 兩廣并非經濟最發達、人口最繁盛的區域,但食鹽走私卻最為泛濫,且事發于國力強盛、政府權重望崇的乾隆年間,其中原因不可不深究。

(一) 私鹽泛濫的地理和經濟因素

1. 復雜的地理環境為食鹽走私提供便利

兩廣食鹽走私自宋代以來就綿延不絕,這與嶺南復雜的地理環境息息相關。

在海洋地理方面,兩廣大陸海岸線長達4 451 千米,臨海面積寬廣。 自宋以降,兩廣沿海灘涂多辟為鹽場,而鹽場通往內地各埠的道路四通八達,“細察根源,實緣粵東各屬半多附處海濱,在在毗連場灶,即粵西亦有接壤東省州縣,水陸路徑錯雜無藉”[2]冊四:348-349。 雖然鹽場周邊關卡林立,但私販仍嫻熟地閃躲逃避。 明代中葉“粵鹽濟桂”成為常態化后,官方為整合廣東沿海鹽場資源而打造了頗為完善的近海航線。 清初承襲明制,嶺南各場之鹽大部分先浮海運至廣州后再行轉運各埠,受雇于官方的船戶對于近海航線了如指掌,走私牟利之事自然屢禁不止。 有鑒于此,乾隆朝后期實行“省配”和“坐配”,“省配”各場(主要是粵東各場)所產之鹽浮海入江至廣州集散,“坐配”各場(主要是粵西廉、欽、高各場)所產之鹽就近配運,不必浮海運至廣州集散[3]卷二十二:66。 “省配”和“坐配”皆為縮短食鹽轉運路程以便于監管,但走私仍然不絕如縷,“海上連檣捆載,通洋私販,此又利之最厚者”[4]。

在內河水系方面,珠江博大浩淼,縱橫交錯的支流溝通兩廣大部分府縣,被譽為“黃金水道”。 清廷以廣州為中心,依托珠江水系開辟了覆蓋兩廣的鹽運路線。 但“黃金水道”也為私鹽轉運帶來便利,官鹽所能到達的地方,私鹽也如影隨形。

在陸路方面,嶺南不少地方“灘河險惡、山路崎嶇”,廣西更是“地處邊陲,民貧土瘠,外控越南,內連滇、黔、粵東、楚南諸省,地則犬牙相錯”[2]冊五:425。 而粵鹽轉運不得不水陸兼程且動輒輾轉千里,為了便于跋山涉水,鹽商只能先行將鹽包拆分,然后雇傭夫役以肩挑背馱的方式轉運。 在此過程中,部分夫役趁機偷藏官鹽私自出售,鹽商即便察覺也不敢追查得太細。

2. 兩廣私鹽泛濫的市場因素

清代兩廣人口不斷繁衍,為私鹽提供了巨大的銷售市場。

嶺南戰亂漸次平息,為經濟恢復和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政治條件。 與此同時,綿延數十年奇寒無比的“明清小冰期”觸底反彈,為民生發展提供了彌足珍貴的氣候條件。 玉米、土豆、甘薯和木薯等環境適應性強的高產作物的推廣種植,更使昔日人跡罕至的山區人口迅速繁衍。 雍正年間推行“攤丁入畝”之后,兩廣的人口呈爆發式增長的態勢。 清代前中期兩廣人口增長數據見表1。

表1 清代前中期兩廣人口增長數據[5][6][7]單位:人

由表1 可以看出,除了少數天災人禍的年份之外,清代前中期兩廣人口增長速度很快。 其中,順治十八年(1661年)至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廣西人口從115 722 人增長至5 381 984 人,至嘉慶廿五年(1820年)更是攀升至7 423 000 人的峰值。 食鹽是剛需物資,其市場需求隨著人口的增長而不斷擴大,但官方受制于當時的信息條件而未能及時調整官鹽配額,私鹽市場由此獲得滋長空間。

在交通不便的兩廣山區州縣,由于官鹽轉運困難,缺鹽情形尤其嚴重,市場上所銷食鹽多由私販輾轉運至,官方對此雖然知悉但并未強行干預。 桂滇黔接壤地區民風復雜、盤根錯節,土司勢力與官方關系微妙。 為了控制土司勢力,官方嚴格控制土州官鹽配額,并將配額的增減作為對土司獎懲的手段。 而土司同樣聯手鹽商搞壟斷經營,將食鹽作為聚斂財富和管控民眾的工具。 人口的快速增長和官鹽經營系統內的層層“截流”,導致少數民族地區食鹽奇缺,有人甚至終生不知鹽味。 在這種情形下,底層群眾對于私鹽的態度更多的是期盼而非抵制,私鹽的市場空間也因此變得巨大而穩定。

(二) 清朝官方采取“厘疆守責”“管控鹽價”之策來杜絕食鹽走私

1. 厘定疆界,加稅鄰私,化私為官

從宏觀方面來看,清政府嚴格實行“行鹽地界制”,在全國劃分十一個鹽區,各鹽區所產官鹽必須在指定行鹽地銷售,如違規轉賣他地則照例治罪。 清代各鹽區與行鹽地劃分情況見表2。

表2 清代各鹽區與行鹽地劃分情況表[8]卷九十八:3603-3604

從表2 可以看出,清代行政區域劃分承襲前朝“犬牙交錯”舊制以降低割據風險,但行鹽地劃分卻又遵循“山川形便”原則以便于轉運,這就造成了鹽區與政區、各鹽區之間權責難分,有利則“九龍治水”,無利則相互推諉。 其中廣東鹽區設食鹽專賣埠地“共一百八十八處”[2]冊三:162,其行鹽地除了兩廣之外,還包括江西、湖南、福建和貴州的部分州縣,這就難免與福建、兩淮、兩浙、四川、云南等鹽區的行鹽地相互接壤甚至重合。 各鹽區鹽價不一,行鹽地卻相互重疊,越界銷鹽之事自然防不勝防。 尤其是兩淮之鹽量大、質優、價廉,“侵灌尤易”,鹽商為牟利而私自將其轉銷于廣東鹽區的行鹽地,“設水陸要卡,分派員弁兵役巡緝,而官引總難暢銷,私販終未盡絕”[2]冊四:417。

由于嚴防死守難以奏效,官方轉而采取“加稅鄰私,化私為官”之策,即緝私官兵對越境銷售的私鹽賦予重稅,然后允許其公開售賣,與官鹽無異。 從而使越界販私的現象有所減少,增加了地方財政收入,同時調劑了各區食鹽供給。

從微觀方面來看,清政府在廣東鹽區內部也嚴格劃分銷場,以“各守疆界”的方式杜絕走私。 清初沿襲明代“粵鹽濟桂”成例,轉運路線、鹽埠設置和銷場劃分一如明代。 在經辦鹽務的過程中,官員們發現嶺南地區因貧富參差、山川險阻和民情復雜而導致食鹽走私現象層出不窮。 為此,官方于乾隆年間有針對性地采取“改埠歸綱”之策。 其一,對兩廣食鹽銷場再度細分,任命深孚眾望的殷實商人自籌資本在廣州組建綱局,在廣東運司的監督下統籌官鹽銷售和稅收事項,綱局下設中柜(廣東三水,今屬佛山市)、東柜(廣東淡水,今屬惠州市)、西柜(廣西梧州)、南柜(廣東梅菉,今屬湛江市)、北柜(廣東韶州,今韶關市)與平柜(廣西平塘江,今屬橫州市)共6 個子柜分管兩廣各地官鹽銷售。 其二,各柜嚴守疆界,根據各自配額行銷食鹽,不能跨界銷鹽,否則以私鹽論處,冀以平息各埠鹽商之間的紛爭,保護食鹽的正常生產、運銷以及鹽稅的稽征。 其三,各柜行鹽數額、利潤每年一核,“各柜頒鹽運銷,每年所獲鹽利盡數匯歸公局,為完課運鹽之用;獲有余利,即按原出資本之家均勻分給”[2]冊一:265。

清朝官方盡量做到對官鹽的運輸路線、銷售埠地“精準定位”。 除此之外,官方還實行“精準核算”:規定每個埠地的引額精確到分厘,鹽商必須按照規定的引額銷鹽和納稅,年底核算盈虧、上交余鹽之后再調整來年各埠的引額。 我們且以道光年間平柜(負責廉州、郁林、思恩、南寧和太平五府食鹽行銷,五府府治分別在今合浦縣、玉林市、武鳴區、南寧市和崇左市,轄今桂東南、桂西南廣大區域)所負責的南寧府行鹽數據為例,詳見表3。

表3 道光年間南寧府行鹽數據引額(235 斤① 斤:清代,每斤約為596.82 克。/道)[2]卷四:271

官方實行“精準核算”目的如下:其一,便于結算銷量、上繳賦稅;其二,嚴密監控官鹽流向,防止經辦人員“化公為私”;其三,便于觀測市場動態、據實制定預算,防止外來私鹽滲透;其四,縣州一體均沾(州、廳與縣同級,但一般設于民情復雜的多民族聚居地),預防山區貧民因缺鹽而冒險走私。

2. 管控官鹽價格

如前所述,地情復雜、人口增長和官鹽奇缺使私鹽獲得了滋長空間。 此外,官鹽還需加征出場羨、溢羨、包價、包羨等項款銀,以致在與私鹽競爭中缺乏價格優勢。 為此,官方多次調整官鹽價格,將其控制在百姓可承受范圍之內,同時也要確保官府稅收和鹽商利潤。

雍正元年(1723年),兩廣鹽價在戶部所定價格的基礎上,每斤減去二厘發賣,以作為惠民之策。 但走私活動并未消餌,官方稅收壓力卻陡然大增,鹽商、鹽工的收入因此銳減。 為了維持鹽務機構的正常運轉,官方又不得不回調鹽價。 雍正十一年(1733年),兩廣總督鄂彌達深入調研之后提出兩點建議。其一,減價銷鹽后,官方體制內的鹽務官兵待遇下降,紛紛鋌而走險參與走私,其影響比體制外人員走私更為惡劣,“禁民必先禁官,唯官不守法,故民敢橫行”[2]冊三:152,而若要使體制內人員令行禁止,必先增加鹽價以保證其經濟待遇。 其二,減價銷鹽損及鹽工生計,因為“額定鹽價實不敷灶曬工本”,以致“粵東沿海窮民,唯靠煎曬度活,所領官價除完課租等項外,所余無幾,不得不冒法鬻私”,而解決之法亦唯有加增鹽價[2]冊三:152。 經過反復討論之后,雍正末年兩廣鹽價根據各埠銷量而定為每斤自一分二厘至二分六厘,其后百余年鹽斤多參照此價進行增減。

乾隆元年(1736年),朝廷考慮到兩廣尤其是廣西地瘠民貧,道路遙遠,百姓食鹽困難,將鹽價降低至雍正元年的價位,并且“嚴飭各州縣,不許加增分毫,務使小民均沾實惠”[2]冊一:161。 但鹽商很快就“力不能支”,官方不得不于乾隆十年(1745年)回調鹽價,“每包加銀五分五厘”[2]冊三:82。 乾嘉時期,西北戰事連綿,東南??墚悇宇l仍,兩廣鹽商捐助軍費動輒數十萬兩。 其中嘉慶年間兩廣鹽商先后捐助軍費20 萬兩、河工費100 萬兩、兩廣河海防務費100 萬兩,而乾嘉兩朝廣西全部稅收不外40 萬兩—60 萬兩。鹽商捐輸之費多從鹽斤加價中抽取。 嘉慶十四年(1809年),朝廷將兩廣鹽斤售價每斤上調一至二厘,而且鼓勵商民從大局著想,“為保證桑梓之需,自當倍形勇”[2]冊一:168。

總體而言,清代前中期曾嘗試降低官鹽價格以消弭走私行為,而在實際操作中官鹽價格卻不降反增,朝廷并未能以此為切入點杜絕走私。 但由于國力鼎盛、政局穩定、賦稅充盈、硬通貨(白銀)儲備和流通數量穩定,所以鹽斤加價尚在政府可控、百姓可承受范圍之內。

二、 官商抱團涉私以致朝廷整治維艱

清代前中期兩廣鹽運交替使用“官運官銷”和“官督商銷”之策,尤以“官督商銷行之為廣且久”[8]卷九十八:3604。 “官督商銷”雖能緩解官方的行政和軍事壓力,卻滋長了權力尋租行為。

(一) 官商抱團走私的方式

1. 特權階層以權涉私

清代官制名分滿漢而實重滿輕漢,因為八旗集團貴為皇家世仆。 鹽務是國之大政,清廷委派八旗官員監管鹽務之舉體現了皇權在經濟領域的控制與滲透。 清代鹽政監管機構龐大:巡鹽御史代表中央督查鹽務,總督、巡撫統率地方官員監管地方鹽務,廣東鹽運司具體負責監督官鹽轉運、查核稅收和緝拿走私。 在清代前中期,兩廣鹽政主要由八旗貴勛掌控,如兩廣巡鹽御史沙拜、巴哈布,兩廣總督??蛋?、鄂彌達、策楞、李侍堯、孫士毅(歿后追隸旗籍)等,都轉運監使司監運使雖滿漢兼用,但以旗員為重。 廣西驛監道、廣西監法道、潮州運同和東匯關監掣通判等具體執行機構才以漢員為主。

壟斷經營、高度特權必然會導致高度的腐敗。 受皇權的庇護和高額利潤的刺激,經辦鹽務的旗籍官員層層相護,串通牟利。 如道光十六年(1836年),“南寧府同知慶吉藉采辦官鹽接濟民食,于附近地方收買私鹽一萬斤售賣,以職官販私,又復捏稟蒙騙上司,令革職發生軍臺效力贖罪”[9]。 由于八旗皇家世仆享有政治、經濟和司法特權,非旗籍官員自然無權問罪。 慶吉販私之事影響惡劣且掩無可掩,道光帝不得不對其懲以“軍臺效力”之罪。 但此時的“軍臺效力”已趨于弛廢,獲罪勛爵往往通過“贖項完繳”以免于發配新疆,皇室也藉此充實國庫。

八旗勛爵參與走私更惡劣的影響在于敗壞吏治。 非旗籍官員群起仿效,多方巴結旗籍官員,并利用職權有恃無恐地參與走私。 由于走私活動上下相維、自成系統且運行日久,所以涉私案件蹤跡難覓,即便偶有敗露,只要賄賂官員也能得到庇護。 群蛀內噬之下,龐大緝私體系自然形同虛設,“雖于各處私鹽隘口設立巡官巡役,似為周密,而地方文武官并不肯實力奉行”[2]冊一:143。

基層八旗軍官雖然礙于律法而不能直接經商,但承平日久之后他們仍然無師自通地將昔日的智勇用于權力尋租活動上:牽線接納鹽商攜產“隸入旗籍”或者成為“旗下家人”(未取得旗籍編額,僅獲得旗員家仆身份)。 由于旗人尚武,故攜產投旗的商民地位并不高,甚至還被坊間嘲諷為“奴才的奴才”,但善于鉆營的他們很快把政治投資轉化為豐厚的經濟回報:以旗員家仆的身份獲得經營官鹽的特權,并仗勢煎煮、販運私鹽以牟取暴利。 清朝祖制,旗民雙軌分治、同罪而不同刑,所以即便是旗員家仆涉私,地方官員亦不敢貿然處理,縱使隱瞞不住亦只作象征性懲罰,“旗下家人私煎事發,其主系官罰俸兩個月(公罪),自行查出送究者,免議”[2]冊一:286。 終清一代,廣州商民攜產投旗者絡繹不絕,即便在旗人待遇大幅度降低的清末也未曾斷絕,其背后肇因并不難理解。

2. 官商勾結走私

清代兩廣鹽商經歷了藩商、排商、總商及土商等階段。 藩商依托的是平南王尚氏家族的權勢,而排商、總商及土商則多數由省、府、州縣官員的親友和幕僚擔任,但其本質仍然是政治權力在經濟領域的延伸。 如稱雄嶺南商界百年的李氏鹽商家族即以幕僚起家,其先祖李宜民由贛入桂,“游粵西為州縣掌書記”,雍正朝粵鹽官運,李宜民以幕僚身份經辦此事,“遠無侵失”,對鹽運政策和運銷渠道了如指掌,而且積累了深厚的官場人脈,“諸府爭致之”[10]。 乾隆朝以“官督商銷”為主,李宜民在官府支持下由幕僚轉為鹽商,承領桂林、平樂、梧州三府15 個鹽埠(總名臨全埠)的官鹽專賣業務,其暴富奇跡聞名天下:“以筆一枝、傘一柄至廣西,不二十年,致富百萬”[11]。 “改埠歸綱”成為定制后,官方任命資財雄厚的鹽商坐鎮廣州綱局和兩廣六柜,構建了龐大的官鹽運銷網絡。 鹽商通過官商勾結、權錢交易而獲得經營特權后,不斷尋找、制造制度漏洞來謀求利益最大化,而暗中庇護走私行為則是大小鹽商謀利的常見行為。茲就相關史料對官商勾結走私的情形進行梳理。

第一,重復使用或者偽造鹽引。 清代沿用前朝“按引配鹽”的制度,憑引(官方特許鹽商運銷官鹽的票證)銷售者方為官鹽,否則皆以私鹽論處。 鹽商每次售鹽完畢都需奏銷鹽引,下次行鹽時重新領引,所領鹽引數目必先造冊登記,以作為完納鹽課的依據:“各省商人領引賣鹽后,各該管鹽督撫鹽政,將鹽引截角于本年奏銷,后解部繳銷”[2]冊一:187,“如賣鹽畢,十日內不繳進引者,笞四十;將舊引影射鹽貨,同私鹽論罪;偽造鹽引者處斬”[2]冊三:502。 從理論上講,官方查驗鹽引的網絡堪稱嚴密:鹽商憑引起運,引票中注明各船及裝鹽數目;各地鹽埠皆設有關卡,鹽船須驗票方能準入[2]冊三:505。 但實際上執法官員和鹽商擁有巨大的操作空間:鹽商們在售鹽完畢、鹽引到期時往往不按期銷毀鹽引,聯合執法官員謊報鹽引已銷,從而重復使用鹽引。 更有甚者,鹽商和官員互相勾結,私刻印信偽造行鹽引票蒙混過關。 這種行為依照清律應處以極刑“偽造鹽引者處斬”[2]冊三:502,但鹽商和執法官員卻明知故犯、鋌而走險,可見暴利誘惑之大。 “貓鼠同窩”行為愈演愈烈,導致官府設置的層層關卡形同虛設。

第二,官船、商船夾帶行私。 鹽商如果不折不扣地執行“按引配鹽”制度,按照朝廷指定的銷場、銷量和價格售賣官鹽,盈利極其有限。 因此,他們都會想方設法賄賂鹽場官員,以便能夠超量裝載,而收受賄賂的官吏也心照不宣、揮手放行。 這種行為被粵人稱為“重斤夾帶”。 乾隆朝之后,官船、差船也加入夾帶走私的行列,其方式如下:其一,鹽商向官方租賃數量龐大的船隊運送官鹽,借機將私鹽混入其中,以至查無蹤跡;其二,官船、差船因公出行時,官員和衙役借機夾帶私鹽販賣;其三,官員授意商船打著官船、差船的旗號進行走私,“不僅梟販犯官鹽,船戶藉有旗號水程,任意夾帶;押船之商伙丁役通同分肥,甚至不肖商人亦復藉官行私,隱射圖利”[2]冊四:304。

第三,謊報官鹽運輸事故。 兩廣鹽運依仗珠江,而珠江水系灘險彎多、盜匪出沒,所以清廷制定恤商之策:運鹽船只失事后不追究責任,事主只要據實呈報官府后就可免納所運鹽斤的鹽課,并且可以重新補運[12]。 但這也為不法官商利用恤商之策走私創造了機會:他們在運送官鹽的路途中盜賣私售,然后謊稱船只已經遇風沉溺或者食鹽遇水消融,從而得以逃避鹽課并獲得補償,借此再次假公濟私。 如云南廣南府仰食粵鹽,滇省于乾隆十四年(1749年)和乾隆十五年(1750年)間兩次委派永北府知事張彥珩來粵買鹽,而張彥珩每次都將公鹽盜賣干凈,并上報說鹽船在返程途中遭遇風浪而沉沒。 官方查無蹤跡,只得派張彥珩三度來粵買鹽,但張彥珩再次將官鹽私賣,并偽造鹽船失火事故以推卸責任,“兩船裝載正耗鹽共三百五十包(每包150 斤,按清代每斤約為596.82 克計算,則為31 333.05 千克),盡被燒失”,辦案官員到“事故”現場查核時才真相大白,“并無鹽斤被燒蹤跡。 隨盤詰船戶,據供燒系空船,鹽斤已同運官沿途賣去”[13]206。 張彥珩反復捏造運輸事故,為牟取其官商小圈子的私利而置全府黎庶生計于不顧,但該事件只是官商抱團走私問題的“冰山一角”。 針對此類積弊,兩廣總督陳宏謀憤慨地指出:“每有引鹽未至,鹽地盜賣過多,則謊報損船失水,恃賄營求利,更獲利?!盵2]冊四:304

第四,詐取耗鹽,侵吞倉鹽。 耗鹽是相對正鹽而言的:正鹽是指按照官方指定額引配賣的官鹽,由于正鹽在運輸和儲藏過程中極易損耗,所以官府為體恤鹽商而加配耗鹽以彌補正鹽缺失,“就埠地情形議加耗鹽,以補沿途盤運耗俾,正鹽不致短少,商人成本無虧”[2]冊一:405。 其中,熟鹽遇水易化,故加配的耗鹽高于生鹽,“生鹽每包加耗鹽六斤,熟鹽每包加耗鹽八斤”[2]冊三:379。 而鹽商詐取耗鹽的方法如下:其一,正鹽足額運抵目的地之后,鹽商謊報正鹽損耗須以耗鹽填補缺額,從而套取耗鹽變賣;其二,正鹽在運輸過程中產生損耗后,鹽商一方面上報以申領耗鹽,另一方面用沙土填充正鹽以使其“足斤足兩”,而申領的耗鹽則用以私售。 相比個別鹽商詐取耗鹽的行為,官商勾結無疑使耗鹽造假程序化、規?;?。 如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官員胡筠伙同鹽商“侵冒耗鹽一十二萬四千六百七十二斤五兩,先賣西林埠鹽六萬九千斤,每斤價銀一分六厘”[14]。 胡筠團伙詐取耗鹽的數額竟與一府官鹽配額相當,居然能夠在西林貧瘠之地銷售過半,可見私鹽市場之巨大,詐取耗鹽行為之嚴重。 倉鹽指官方采購并儲存在公倉的鹽,用以調劑市場及備戰、備荒、備災之用。 天下承平日久,公倉之鹽備足有余,不法官商遂相互勾結侵吞倉鹽,主要途徑如下:其一,官員弄權、商人出錢,申請指標采購倉鹽,但并不儲存于公倉而是私自售賣;其二,官員伙同鹽商直接偷取公倉儲鹽販賣,然后造賬銷贓。 這些行為令皇帝為之咋舌,“實系行私漏課,尤為鹽政之蠹”[2]冊四:228。

(二) 朝廷整治行動舉步維艱

1. 官方整頓官商抱團涉私的舉措

為整治兩廣官商抱團涉私行為,清廷采取了以下舉措。

第一,恩威并施,整治特權群體。 鑒于八旗集團“皇家世仆”的特殊身份,地方官員不敢貿然稽查其涉私行為,清廷直接出手懲處以儆效尤。 但整治行動主要針對基層旗員旗丁而非勛爵:如出現八旗官兵私自煮、販食鹽而上司不加以制止的情形,主管官員降三級,調任他處,所轄各吏降一級,罰俸一年;如主管官員能自行抓獲私煎、私販人員者,可將功補過,免于處罰;如其他同僚失察,或者徇私包庇而不上本參奏彈劾主管官員的,按照徇庇例議處[15]卷一百零五:313。 八旗官兵涉私的肇因同樣源自生計壓力。 早在雍正年間,滿、蒙、漢八旗皆因戶口滋盛、余丁繁多而使財政壓力巨大,“若欲增編佐領,恐天下正項米石不敷,若不給與錢糧養贍,伊等何以聊生,養其家口”[13]206。 由于八旗集團是清朝的政治基石,而鹽業又關乎國家財政命脈,兩相權衡之下清廷還是延續“以薪養廉”之法:每年撥付“菜鹽”3221 包(每包150 斤)以解決廣州滿漢駐防官兵生計[2]冊四:342。 從而寄希望于八旗官兵生計有著落之后自我約束,不擾亂地方鹽務秩序。

第二,懲處、裁撤涉私官員,厘剔陋規和浮費。 自康熙朝始,清廷就著手懲處兩廣涉私官員。 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吏部與兩廣督撫核查廣東鹽務知事、批驗所大使、潮州廣濟橋和惠州石橋運同長年“容奸誤課”之事,并依法予以懲處、裁撤。 乾隆朝之前,兩廣鹽政衙門自成系統、抱團走私,即便事情敗露,同級別的地方行政官員也不便越俎代庖過問其罪。 針對這一情況,乾隆七年(1742年)朝廷將鹽政收歸督撫署理,“兩廣鹽政衙門從前設立鹽院之時,一切陋規俱為鹽政私收用度,自歸督撫兼理之后,歷經前任督臣次第清厘,或將所有陋規報出充公,或將應得之項辦理公務,或以添佐養廉不敷之用,或為出巡赍折盤費之需”[2]冊五:43-44。 督撫署理鹽務之后,即有鹽商向其反映巡鹽官員名為緝私實則涉私,還強行勒索商人,致使商人不得不走私以維持生計,欲守本分而不得。 吏部和督撫核查屬實之后即懲處和裁撤涉案官員:“此種害商之輩,自應急為裁革?!盵2]冊四:342朝廷還反復告誡各府、州、縣官員“守職有責”,如出現衙役私自煮、販食鹽而主管官員不加以察覺、制止者,即行革職[15]卷一百零五:312。 為整治兩廣官員謊報運輸事故的不正之風,總督陳宏謀向朝廷提議:“凡報失水,文武官會同親勘,嚴行訊究,不可率亦出結了事”[2]冊四:304。 根據陳宏謀的提議,朝廷修訂了律法:“鹽船在大匯失風失水者,查明準其裝鹽,后運償有假捏情弊,以販私律治罪”[2]冊一:175。 為杜絕公倉官差勾結鹽商侵吞倉鹽的行為,朝廷敦促廣東運司每年對鹽斤流向、鹽利收支情況都詳盡記錄在案[16],并重申:“鹽斤銀課具有定額,如額課之外加出者,即為私派”[2]冊五:3。 為杜絕基層官員對過往鹽商“雁過拔毛”,朝廷敦促督撫親自查處,一經發現即嚴加治罪[2]冊五:5。

第三,減少官方對商人經營活動的干預,提高商人的經營自主權。 如前所述,清代鹽運以“官督商銷”為主,鹽商由此在食鹽轉運與貿易環節獲得了巨大的操作空間,官商勾結涉私事件不少是由商人主動引發的。 但問題的另一面則是:官方以節省行政開支的方式確保了食鹽專賣制度的運轉和賦稅的征稽,避免冗員冗兵冗費問題成為積弊;商人提高經營自主權之后,收入明顯增加,因貧涉私問題有所減少。 即便壟斷經營仍不免產生腐敗問題,但卻技術性地從行政環節轉移到商業環節,有效地緩和了官民矛盾。 在康熙、雍正兩朝,兩廣鹽運交替使用“官運官銷”和“官督商銷”。 “官運官銷”的各項成本多由官府支出,即便是“官督商銷”,官方也一直為鹽商墊付本金。 因為嶺南地方貧瘠,作為統治集團附庸品的鹽商大多出身貧寒,“本省絕無殷實商人,外省來者亦皆赤手空拳”,如李宜民由幕僚躋身巨富者畢竟是鳳毛麟角,經營慘淡者卻是司空見慣。 官方出借帑本給鹽商經營,鹽商無法按時償還,只得“不逾時而逃矣”。 貧困灶丁所曬之鹽,場商無力收囤,埠商亦無力賣運到埠,以致百姓無鹽可買[2]冊三:77。 及至乾隆年間,國家承平日久,商力得以培育,官方才順應時勢推出“改埠歸綱”之策。 由于商人市場意識敏銳,旺埠則增加鹽引,鈍埠則酌量減少引數,“改埠歸綱”后,“粵鹽奏銷從無少餉”,官迂其力而商得其利,鹽商為生計所困而參與走私的情況則有所減少。 而鹽商之所以千方百計尋找政策、法律的疏漏以謀求利潤,很大程度上是為生計所迫。 為此,官方采取了一系列恤商舉措,其中以加配余鹽、減免鹽稅較具代表性。 官鹽分為兩類,按引配賣者為正鹽,引外配賣者統稱余鹽。 前文提到官商勾結詐取耗鹽之事,其中的耗鹽只是余鹽的一種。 余鹽除耗鹽外還有正額余鹽、額外余鹽和花紅余鹽等項。 正額余鹽指灶戶交納正課外所產之鹽,額外余鹽指官運機構人員額外收益的余鹽,皆為抵補正鹽在生產、轉運和儲藏等環節的損耗而設置。 而花紅余鹽則蘊“以薪養廉”之意:兩廣舊俗,主家辦理節慶活動時需要給客人和傭仆“花紅”(賞金),官方因顧慮鹽商變賣官鹽籌措禮金而特設花紅余鹽。 無論是正鹽還是余鹽,凡是備足有余官方都會加價回收,以免其流入私販手中[2]冊一:412。 同時,正鹽和余鹽都要收稅:正鹽之稅稱為正餉,余鹽之稅則有埠羨、場羨、三封掛一鹽價、子鹽京羨和花紅額溢羨余等項,其稅款一般打折征收。如“埠羨”為七折征收即埠商銷售余鹽所得款項按七折上繳官府,余款自用以示獎勵;“三封掛一鹽價”則如是規定:潮橋、省河銷場的埠商所收到的官鹽包裝是“每額引三封”,鹽商先拆一封銷售,售后所得之款不用現結于官,開倉兩月內完繳鹽價即可,此為“掛賬”,靈活地增加了鹽商的流動資金以緩解商力。 余鹽打折收稅雖有恤商之意,但運行日久之后又演變為擾商之舉。 因為正鹽、余鹽等各項稅收名目繁多,無論是經辦官員還是鹽商都叫苦不迭。 乾隆年間官方將兩廣余鹽稅收合并為“余引”五萬道,以簡化完納手續,而廣西各埠余鹽雖然照數編引,但不用納稅。

2. 官商涉私積弊難除的原因剖析

總體而言,清廷整治鹽政積弊的收效甚微,其根本原因在于壟斷經營所產生的巨額利潤誘使官商不惜鋌而走險抱團涉私。 乾隆曾指責鹽商弄虛作假、越禮犯分:“各省鹽商內實空虛而外事奢侈,衣服屋宇窮極奢靡,飲食器具備求工巧,俳優技樂恒舞酣歌,宴會嬉游殆無虛日,金錢珠貝視為泥沙,甚至悍仆豪奴,服食起居同于仕宦,越禮犯分?!盵2]冊一:140鹽商飛揚跋扈的背后,是政商集團通過盤根錯節的關系網掌控了地方經濟命脈。 隨著時間的推移,官商關系網越織越密,羊城舊諺“東山少爺西關女”,暗喻權貴和富商兩相攀附,通過權力尋租、締結姻親來構建利益共同體。

我們且從名臣陳宏謀整治兩廣私鹽問題的行動中剖析積弊難除之因。

乾隆廿二年(1757年),朝廷委派陳宏謀任兩廣總督,其重要目的就是整肅兩廣鹽政。 此前陳宏謀因整頓云南銅政積弊以廉明、務實而名聞天下,故乾隆親自勉勵其在兩廣任上再立新功:“宏謀籍廣西,但久任封疆,朕所深信”[8]卷三百七:13577。 陳宏謀履任兩廣之初曾躊躇滿志地要整治亂象。 他一針見血地指出兩廣私鹽泛濫的首要原因是官員瀆職:“地方文武正佐巡典,各官均有巡緝私鹽之責,近多視私鹽無關己事,一任私鹽經過并不作緝私之想?!盵2]冊五:304同時,他還提請進一步放權于商人,“增撥鹽商帑本”[8]卷三百七:13579,促使官員在具體經營環節中全身而退。

陳宏謀的整治舉措很快遭到政商集團的攻擊,乾隆也迫于八旗勛爵的壓力而批評陳宏謀“巿恩沽名,痼習未改”,并責令“部議奪官”[8]卷三百七:13579。 陳宏謀敏銳地覺察到:兩廣涉私官商已經結成錯綜復雜且堅如磐石的關系網,而在這一關系網中居于核心地位的則是貴為“皇家世仆”的八旗勛爵,“非嫡系”官僚即便是“天眷優隆”如己者也不便“越界”干預。 久經宦海沉浮的陳宏謀很快調整措施,與兩廣滿漢高官相互妥協。 觀其上奏乾隆的奏折,只字不提高層庇護之事,僅懲處基層以作交代,茲將主要內容整理如下:其一,查處鹽務官兵利用差船、餉船、站船夾帶私鹽的行為,“既有旗號、燈籠、坐槍,塘汛不問,關口不查,此等之船,久為藏私之窟”;其二,查處基層官員收受賄賂、包庇鹽商走私的行為,“隘關橋口岸所委巡查之員,藉盤查之名色收私鹽之陋規,陋規到手,即任來去”;其三,查處基層官兵串通不法之徒的走私行為,“巡查之官偶有拿獲大起多鹽者承審,地方官承緝梟犯,百無一獲;有人鹽并獲解交者,則又有意開脫市恩,人數雖多,稱為湊遇同行,鹽數雖多,指為零收歸并,止圖為巡員場官脫卸處分,不顧壯梟徒之膽長私販之風,最為可惡”[2]冊五:304。

陳宏謀整治尺度拿捏到位,可謂長袖善舞:既對中樞有所交代,又盡量照顧地方權貴尤其是八旗勛爵的臉面和利益。 雙方達成妥協之后,陳宏謀得以從險如龍潭的兩廣官場中全身而退,而官商抱團走私依舊有恃無恐。 事后,乾隆在諭旨中責怪陳宏謀“模棱之習,一成不變”[8]卷三百七:13580。 事實上,乾隆、陳宏謀和兩廣滿漢高官都心照不宣地對政商集團走私持模棱兩可的態度,因為走私是食鹽專賣制度的衍生品,而食鹽專賣制度又是朝廷財政根基所系,無從取舍之下只能采取共存之策。

三、 民間走私的主要方式與官方應對之策

(一) 民間走私的主要方式

1. 灶戶為私鹽“開源”

灶戶是食鹽的生產者。 由于食鹽生產是勞動力密集、技術密集、組織性強和高體能消耗的勞動,所以宋、元、明時期都對鹽工造冊編戶管理,由官方組織生產勞動,以確保食鹽的產量與質量。 鹽工后人在鹽場繁衍并承襲祖業,逐漸形成生產專業戶——灶戶。 入清之后,由于食鹽生產技術已經在嶺南沿海普及化,官方不再采用造冊編戶的方式組織灶戶生產,而是派官員駐場監管灶戶的生產和場鹽的收購。 依常理推之,食鹽銷量大且價格穩定,灶戶憑辛苦勞動養家活口并非難事。 但是,清政府為了穩定社會、減少財政開支而對場鹽進行壓價收購,開出的收購價甚至不能抵償灶戶的勞動成本,“查兩廣鹽政弊竇叢生,私鹽充斥,皆緣定鹽價實不敷灶曬工本”[17]。

灶戶勞苦終日難得一飽,只能鋌而走險去生產和販賣私鹽,其方式主要如下。

其一,瞞報官鹽以作私賣。 官方為便于管理生產和征稽,指令灶戶按額產鹽、鹽商按額收購。 但灶戶為生計所困而以多報少,私匿官鹽以伺機倒賣。 如鹽商因資金匱乏而未能按時入場收鹽,灶戶就會將漏收之鹽私賣,“缺收一分之官鹽”,“多留一分之私鹽”[2]冊四:217。

其二,私煎私賣。 明代以降,全國各鹽場逐漸用曬制法代替煎煮法,但嶺南由于濕熱多雨而交替使用曬制法和煎煮法,曬者為生鹽,煮者為熟鹽。 按照清律,灶戶起火煮鹽需向官員報備,“起火之日向場官領簽,煎畢繳簽”,而且要“將煎出之鹽秤明斤數盡行交官收買”[2]冊四:342。 但灶戶往往在駐場官員疏忽之時擅自起火私煎,并偷運出場私售。

其三,以生鹽冒充熟鹽。 熟鹽工費而價昂,當然也因味道更鮮美而廣受歡迎,尤其是廉州(鹽場舊址在今合浦沿海)熟鹽以味美色佳而聲名遠揚,一度被選為貢品。 灶戶為了節約成本、獲取高價,直接將生鹽搗碎冒充熟鹽。 鹽商對此心知肚明,但仍按照熟鹽報備以向官方套取耗鹽(每包多配2 斤耗鹽)。 普通顧客只能根據“熟鹽顆粒精細,生鹽顆粒粗糙”的情形來辨別,實則真偽難辨。

其四,與鹽場官兵勾結走私。 駐場官兵與灶戶相處日久關系日漸密切,甚至稱兄道弟。 灶戶通過賄賂官兵來獲取販鹽出場私賣的渠道,或者干脆與官兵聯合走私,致使大量優質私鹽從源頭漏出擾亂市場。 “曬丁將上層白凈之鹽賣給梟販,下層青鹽交官發運,致私鹽易銷官鹽難銷;此等弊竇,若非通同場官及督收之家人柵長,豈能公行無忌?”[2]冊五:305

2. 平民夾帶走私

平民走私涉案的鹽斤與資金都遜于官方抱團涉私,但參與人數最多,社會牽涉面亦廣。

首先,“水客”利用便利條件參與走私。 “水客”泛指嶺南江海上的船戶和水手。 由于兩廣鹽運借助水路,所以“水客”紛紛受雇于官府和鹽商。 在運送官鹽的過程中,“水客”耳濡目染逐漸掌握走私手段,如暗藏私鹽、蒙混攬裝、恃強代攬和勒索鹽商等。 貪官奸商常用的“謊報鹽船失水”等手段也很快被“水客”掌握,他們在運鹽過程中經常擅自或者在貪官奸商授意下私賣官鹽,然后謊報事故以推責:“至鹽船海運,固有風波不測之事,乃不肖船戶輒捏報失水,以飾其盜賣之弊。 而沿途文武又據報不即赴驗,為日既多,則虛實無從查勘”[2]冊四:471。 隨著“水客”對食鹽產銷各環節逐漸熟悉,他們直接向灶戶收購私鹽,然后運到銷場出售,“沿海場灶偷漏私鹽,其價較賤,漁戶貪得便宜,到處買私,官引滯銷,私梟日多,率系無賴,魚泛時則浮海賣私,泛過時鹽無售處,聚奸為盜,海洋不靖,大概由此”[2]冊六:471。 隨著時間的推移,“水客”一詞被用于指代走私人員。

其次,貧困農民和老弱病殘者兼職走私。 清初鹽法極嚴,對于參與食鹽走私的貧困農民和老弱病殘者一律定罪懲處。 但弱勢群體為生活所迫,鋌而走險參與走私者與日俱增。 鑒于此,清廷逐漸放寬了限制:“附近場灶地方,貧難小民老幼殘疾,及婦女孤獨者,準其挑賣零鹽”,“鹽場附近貧民……許挑負四十斤以下,在本境易米度日,不得越境出售”[2]冊四:165。 這反倒催生了嶺南地區“挑南鹽”之民俗。 由于人多手雜,鉆法律空子的行為自然防不勝防:為了多掙分毫維持生計,有人在鹽場取鹽時夾帶超出規定重量的食鹽;有人為了重復販運而利用地形掩護以躲避官兵稽查,或者晝伏夜出偷運私鹽;有人為了越境販私,常年往返于兩廣之間;更有老弱病殘者公然以朝廷相關條文為掩護,于鹽擔上放置刻有“奉旨”字樣的牌子,令巡役不敢輕易上前查看。 由于零星走私如橫流之決難以遏堵,且官鹽、私鹽摻雜其間無從甄別,嘉慶朝之后清廷干脆在路上設卡,對精壯勞力挑運的鹽擔抽稅后視同官鹽售賣。 但這又導致出現了劫奪官鹽等嚴重的治安問題:心懷不軌者平日就在田間務農或者路邊歇息,遇到身單力薄的鹽商立刻群起奪鹽,拆包散運或者交由老弱病殘者銷賬。 搶劫者身份變幻無常,商客猝不及防,所劫之鹽流入市場后,緝私官兵更無從查驗。 該行為之泛濫令清廷震驚不已:“竟有無知愚民三五成群,公然販私分散各村貨賣,甚多至越境扒搶商鹽?!盵2]冊四:399嘉慶廿四年(1819年),戶部和地方商議之后采取整治措施:鹽場附近貧困居民挑賣食鹽者,“每日亦只準一次”,老弱病殘者不準在鹽擔上書寫“奉旨”字樣以作為保護符,否則除治其販賣之罪外,“仍將擅寫‘奉旨’加等治罪,以儆刁頑”[2]冊四:401。 但這些舉措對于販私的平民并無實際約束之效。

3. 會黨組織武裝走私

會黨武裝走私因為效率高、涉案數額大而被官方視為心腹大患。 這很大程度上是因為該組織具有綱領明確(其早期骨干是矢志“反清復明”的前朝遺民)、紀律嚴明、網絡龐大、善用謀略且行事周密等特點。 史學家許倬云指出清代南方水域上長期存在游離于政府管轄之外的“江湖”社會,而會黨則是“江湖”社會的組織者:“其最初組織者當是明代遺民……天地會的會眾,士農商賈,將弁兵士,無所不有……其勢力之浩大,則是眾人皆知”[18]。 清代前中期兩廣人口激增,人地矛盾也隨之尖銳,大量農民因破產而流落江湖,為會黨勢力的擴大提供了社會土壤。

鹽業是朝廷財賦的支柱,同樣也被會黨組織視為衣食之源。 隨著兩廣鹽運的興盛,會黨組織遍布于水運交通干道和沿江各埠,染指食鹽轉運和銷售各環節。 鹽商既要向朝廷納稅,同時也要向會黨交保護費。 會黨還通過在基層官兵中發展成員來打通食鹽走私的渠道。 基層官兵身負緝私之責卻往往敷衍了事,而一旦被開缺之后參與會黨走私則又表現得相當勇悍。 這種反差現象令雍正也極為詫異:“同一廣東之人,而為盜賊私梟者,則強悍無比,其食糧入伍者,轉怯弱不堪?!盵2]冊一:174

因此,官鹽的押送在很多情況下不得不依靠會黨武裝。 由于嶺南山高路險、民情復雜,在宋、元、明和清初大部分時間內都采取“官運”之策,明廷甚至為疏通西江鹽運通道而屢興大軍。 乾隆年間全面實行“官督商運”之后,官鹽雖然緩解了行政和軍事壓力,但又將人身和財產風險難題留給了鹽商。 由于鹽道上險象環生,商人只得出資聘請會黨武裝押送。 隨著會黨勢力不斷壯大,他們不僅護送商客,還自販私鹽。 如太平天國女將蘇三娘及其麾下女兵驍勇善戰的事跡廣為人知,而她們早年就跟隨父兄或者丈夫馳騁兩廣之間,以護商販鹽為業。

會黨勢力在社會底層不斷坐大,也使官方苦心經營的食鹽運銷網絡弊端暴露無遺。

(二) 清朝官方整治民間走私的對策

官方為了整治民間走私可謂殫精竭慮,但成效并不顯著。

1. 體恤灶戶,從生產環節遏堵走私

大量優質場鹽直接淪為私鹽的根本原因是灶戶生計艱辛。 灶戶不僅要忍受烈日暴曬、柴火炙烤之苦,更因薪資不濟而食不果腹:“煎鹽苦,煎鹽苦,煎鹽日日遇陰雨,爬堿打草向鍋燒,點散無成孤積鹵。舊時叔伯十幾家,今日逃亡三四五。 曬鹽苦,曬鹽苦,皮毛落盡空遺股”[19]。 連兩廣總督鄂彌達也承認灶戶涉私實屬無奈,強行稽查必然導致他們大量拋荒逃亡,進而動搖財賦根基[2]冊三:147。

為了緩解灶戶的生計壓力,乾隆元年(1736年)鄂彌達提出“杜私必先培灶”之策:第一,提高場鹽收購價格,“每府委賢能佐貳官員,督率場官將灶丁所曬之鹽盡行收買”[2]冊三:80;第二,官府發帑從灶戶手中收購積壓、藏匿的鹽斤;第三,在鹽場周邊增辟、增購耕地,按“攤丁入畝”的方式授予灶戶以減輕其糧食壓力;第四,賑濟災荒,設置鹽義倉,為灶戶提供更好的保障。

“杜私必先培灶”之策頗見成效,但依然無法根治私鹽從生產環節中暴露出的問題。 這在很大程度上應該歸咎于專賣制度自身的弊端為私鹽營造了巨大的市場:在質量方面,鹽商往往肆無忌憚地往官鹽中摻入沙土,或者以次充好;在價格方面,鹽商任意抬高價格以獲取高額利潤,百姓為此苦不堪言。 這樣的市場環境導致官方無法根絕鹽場走私之事。

2. 重典緝私與“妥協共存”

為了整治民間走私活動,尤其是會黨武裝販私活動,清廷采取了重典緝私之策。

官府和鹽商組建了龐大的緝私隊伍。 其中,清廷編制內的緝私人員有巡捕、巡丁,鹽商招募的緝私人員有巡商、巡役或店伙等。 二者協同合作,巡查于嶺南各埠,“至于官捕業已繁多,而商人又添私雇之鹽捕,水路又添巡鹽之船只”[2]冊一:157。 重要鹽運樞紐如梧州等設有大鹽關,凡有商客入港皆逐一盤查。

為了斷絕會黨組織的群眾基礎,清廷多方招撫各族民眾以共同防治走私:“積聚糧餉,捕緝盜賊,稽查逃人,鎮撫瑤壯,肅清江道;仍誡諭有司簡訟清刑,潔己愛民,生聚教訓,共圖保障”[2]冊一:193。 設法安頓流動人口,以避免其參與武裝走私,“凡系流移人戶,須設法招徠,各復本業,不許奸人借端詐害”[2]冊一:194;嚴刑懲處武裝走私者,“凡聚眾十人以上武裝販鹽者、抗拒官兵并傷三人以上者,一律梟首示眾”[2]冊一:165。

為調動官兵積極性,清廷對緝私有功者升官加爵:士兵一年內拿獲小股私販兩起者即可記功一次,合計拿獲十起即可職升一級;官員一年內拿獲大股私販一起即可記功一次,合計拿獲三起即可職升一級[2]冊四:347。 清廷還嚴厲懲處失職官兵,以儆效尤:緝私官員失察私鹽數達兩百包以上者,初犯則記過一次,但如果是徇私舞弊伙同作案則即行革職[3]卷三十:57;各府、州、縣如出現衙役私自煮、販食鹽而主管官員不加以察覺、制止者,即行革職。

清廷雖然重典緝私,但民間走私依然如故。 如蘇三娘率部武裝販鹽時,擁眾2 000 人以上[20]1362(當時欽州城駐軍為742 人[21],廉州府城重地駐軍亦不過809 人[22]),販鹽隊伍穿街過市之時,鄉民非但不躲避反而爭相觀看,“東家西家走且僵,路人爭看蘇三娘”[20]1363。 清朝前中期,會黨武裝因實力有限而罕有公開“僭越”之舉,更多以販私維持部眾生計。 清廷也很少發動肅清鹽道的大型戰事,即使偶興大軍也必先做足后勤準備,“糧草舟車皆當通融預備,以待臨時支給”[2]冊一:195,以免民眾不堪其擾而投向“江湖”社會。 雙方關系微妙,既相互斗爭,又妥協共存。

太平天國運動期間廣西出現了“升平天國”“大成國”等政權。 會黨出身的首領既能上馬統兵又能下馬治民,而且嫻熟地控制鹽業以作為其財政根基,“會匪土賊或水或路不可勝數……所有桂林城外舊存倉鹽四萬一千余包焚搶殆盡”[3]卷四十:56。 這種情況的出現不足為怪,不過是入清以來長期存在的“江湖”社會秩序從幕后走向了臺前。

清代兩廣私鹽泛濫的內因在于食鹽專賣制度的僵化和官僚系統的腐敗,外因則是兩廣地區復雜的人文、地理和市場因素。 參與食鹽走私的人員數量龐雜,既有體制內的官員、士兵和鹽商,也有體制外的灶戶、平民和會黨,各股勢力之間既相互斗爭又相互依存,交織成錯綜復雜的社會網絡。 鹽業所提供的巨大經濟利益,使依附于其上的各種群體之間維持著微妙的平衡,進而支撐著清代前中期嶺南“盛世繁華”的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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