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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主義視角下農民集體行動研究
——基于鄂北兩村的調查

2024-04-10 06:58峰,張
關鍵詞:集體行動農戶土地

羅 峰,張 一 落

(華中農業大學 社會學系,湖北 武漢 430070)

一、引 言

(一)問題提出

黨的二十大就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作出頂層設計和戰略部署,指出要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我國是“三農”大國,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是其薄弱環節,因此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雙重重要性:既是實現鄉村全面振興、夯實黨在農村執政根基、滿足農民群眾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更是完善國家治理體系和提高治理能力進而實現善治的時代需求。

鄉村治理本身就是由一系列農民集體行動的實踐所構成,集體行動的規范組織與有效推動正是鄉村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客觀體現。然而,農民合作意愿低、合作成本高等因素導致集體行動的動員與組織化難以為繼,致使政策的落實與農民訴求的滿足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阻礙,延緩了鄉村治理現代化進程。如何才能促進農民良性集體行動、推進鄉村治理現代化,已經成為當前社會的重大議題。

(二)文獻綜述

1.集體行動的概念

集體行動的概念以是否局限于政治領域為重要標準分為廣義和狹義兩類。從狹義角度而言,國內外一些學者認為集體行動是社會自組織行為,以倒逼政府甚至國家行為做出改變為目標,是許多個體參加的、具有很大自發性的制度外政治行為[1];而廣義的集體行動意指為了共享的利益或計劃而做出的協同努力,大多數集體行動并非抗爭,未必有政府的卷入[2]。在鄉村治理領域,農民的集體行動是指農民通過協商合作、垂直管理等方式動員成員并實現成員組織化,并在農民與情境的互構中,以實現集體利益為目的進行行動選擇,實現自主或他主地構建合作網絡的過程。

2.集體行動的產生

如何動員集體成員是集體行動產生階段的關鍵問題。首先,集體行動通常作為對刺激的反應而產生,刺激是集體動員的必要條件。促使集體行動產生的刺激大致可分為三類:第一類刺激以消極性體制這一外在主導因素為標志,一般存在兩種表現形式——壓迫性體制的剝削、不平等的再分配,這導致成員利益受損[3-5],并激發怨恨[6-7],引發“壓迫性反應”[8];第二類刺激則是以積極性民眾這一內在主導因素為標志,通常產生于因民眾預期與社會滿足能力的錯位而引發的相對剝奪感[9],或成員對集體與個體福祉的追求[10-11];第三類則是由制度或政治力量天平改變這一情境主導因素為標志[12],該情境與主體的關系,以及情境中的主體互動方式尚不明確,比如村莊合并使村委候選人的賄選成本增加,因此必須探索新的選舉宣傳方式,這一現象客觀上促進了村莊集體行動動員[13]。其次,集體行動的動員受其他要素制約。集體行動組織所能獲取的資源總量或政治機會決定了動員可能性[14-17],關系網絡[18-20]與空間環境[21-22]是動員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利益關聯[23]、情感[24-25]、認同[26]、問題界定與社會文化[27]也是不可忽視的要素。

3.集體行動的發展

集體行動產生后,關鍵問題轉變為如何維系集體,即集體何以組織化。這一問題的核心在于如何有效管理集體、削減組織成本。在該過程中,群體規模[10]、溝通形式[28]與認同建構[27-28]是核心變量,由此延伸出組織規劃、集體紀律、群內監督、獎懲設置、認知解放、符號操控等重要問題。

在集體行動的發展過程中,制度、規范、文化等集體外要素既構成對集體的約束,也是集體可調動的資源。比如村莊關系網,在農民抗爭的草根動員中,既是聚合互不相識卻有相同利益的松散民眾的連接點[29],也是制約草根領袖,使之為掩飾自身利益而不得不采取相對理性行為的規約性要素[30];又如傳播媒介,既可能重設國家社會邊界,為集體提供行動空間,又可能成為集體建構問題、塑造公意、博取關注的手段[31-32],也可能被用于消解集體合法性[33],還可能通過歪曲性報道削弱、摧毀集體行動[34];再如規則體系一方面規定了集體行動的方向和活動內容,另一方面也限定了集體成員的責任與行動邊界[35]。集體外要素受社會結構及其變遷影響,對集體行動產生刺激、約束、支持等作用。集體對外部結構性要素做出反應,回應需求,調用資源并試圖突破約束。

綜上,關于農民集體行動的研究成果頗為豐碩。但不難發現,現有研究普遍對集體行動過程和內外部機制進行理論性研究,較少將微觀層次的個體行為與宏觀層次的集體選擇相結合,無法充分展現出個體與結構、不同主體之間的復雜互動,難以全面審視鄉村治理過程中農民集體行動的本質特征和整體鏈條。因此,本研究從建構主義視角出發,展示農民集體行動的完整鏈條,通過主體間的互動過程揭示具體情境下農民的實踐邏輯。

(三)分析框架

1966年伯格和盧克曼在《現實的社會建構》中明確提出“社會建構”概念,認為日常知識的根基是主觀過程(與意義)的客觀化,正是通過這一環節,主體間的常識世界才得以構建[36]。自此,建構主義作為一種反實證主義的學術思潮和運動,向許多學科領域蔓延[37]。在建構主義視角下,社會現實是在社會互動過程中產生的,情境與個體是一個互構的過程。建構主義者認為,群體成員是按照他們自己對現實的意義建構來行動的,社會建構強調行動者是社會性地嵌入于集體認同感之中,能根據集體行動者的需要動用自己的社會位置所提供的文化材料[38]。由此,從建構主義視角研究集體行動,不僅能夠呈現集體行動過程中內部動力機制及外部影響,而且可以展現個體之間互動、個體與結構之間的互構關系,從而有助于更客觀地審視個體與所處情境之間的復雜互動關系、集體行動的主觀意義及客觀后果。

基于此,本研究從建構主義的視角出發,將鄉村治理過程中的農民集體行動置于縱向的制度環境和橫向的技術環境中,主要考察在不同的治理情境下個人的參與性和行為的互動性,在動態關系中洞悉農民集體行動的本質特征和內在機理??v向的情境構建會影響橫向的農民參與程度與效能;橫向的農民參與促使情境發生新的變化,對其余主體產生激勵或約束,使得主體互動形式和特點發生變化;主體互動的效果進而也會影響治理情境的構建情況,如圖1所示。

(四)研究方法與案例交代

1.研究方法

研究所運用到的經驗材料均來源于筆者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為期半年的調研。筆者深入農村情境,采用參與式觀察和半結構式訪談等方法,對鄂北兩村村支書和其他村委會成員、LZ農機專業合作社負責人、HR專業合作社負責人、兩村涉及到土地流轉的農民等多主體開展訪談,了解村莊基本情況和土地流轉相關事宜,對農民集體行動要素進行深入的整體性探究。

在敘事方法上,筆者為找到切入實踐的有效途徑,采用了孫立平倡導的“過程—事件分析”[39]進行敘述。本研究將從個人的參與性、行為的互動性和治理的情境性等方面出發,把農村社會各主體置于共同的場域和情境中,希望在打破自上而下的國家中心視角和自下而上的本土性視角對立的同時,克服靜態結構分析的種種局限,將實踐以具體、動態的形式展現。

2.案例交代

本研究中,案例研究的田野點為鄂北LZ村和JZ村,其基本情況如下:

鄂北LZ村和JZ村地理位置毗鄰,歸L鎮管轄,皆位于335省道旁。兩村農業生產條件相似:LZ村現有耕地面積2 280畝,其中水田1 600畝,旱地680畝;JZ村現有耕地面積7 555畝,其中水田面積6 619畝,旱地面積936畝,兩村現有水利設施基本滿足農田用水需求。兩村經濟條件接近,村民以種植水稻、桃樹、小麥、花生、玉米等為主要經濟來源,部分村民外出經商、務工,人均年純收入為13 000元左右。

LZ村集體建有130千瓦光伏扶貧發電站1座,苗圃20畝,由村黨支部領辦的種養專業合作社流轉土地147畝。該村擁有特色種植養殖、光伏發電站、苗圃、入股華潤風電等產業,形成了“合作社+致富帶頭人+農戶”模式,2020年村集體收入達到30萬。

JZ村一直以來農業種植結構單一,均以種植小麥水稻為主,經濟收益不高。2014年以后,該村積極調整農業產業結構,適逢HR專業合作社看中本地優勢沙質土壤資源,試圖尋求以土地流轉為基礎的合作。HR合作社首先遭到集體成員的共同拒絕,隨后轉變策略以村委會為中介與村民進行協商,最后實現集體成員的動員與組織化,以每畝800元的價格成功流轉土地500余畝。

二、實踐情境下農民集體行動中的參與行為

(一)實踐情境

農民的集體行動在某種意義上首先是對某種情境刺激的無意識集體反應,后經成員確定與成員組織化形成具有內部協商與傳導機制的整體,并以此為基礎與外界進行互動,從而形成新的內外情境,隨后對其進行反應。在這樣主體與主體、主體與情境動態交織的過程中形成復雜的動態系統或現象。農民個體的行為實際上就是在社會情境中參與治理實踐,并與情境保持動態適應的過程。在此,本文將實踐情境具體劃分為制度情境、本土情境、事件情境三種類型[40],并對農民集體行動實踐情境作出闡釋。

一是制度情境。農村土地集體所有、三權分置的制度情境,規定了農民的權利范圍,設定了農民的參與規則。一方面,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明確了村集體對土地的所有權,以及在此基礎上的土地管理與有效利用的責任,因而村級組織具有響應政策號召、推動土地流轉的制度合法性[41];另一方面,三權分置下,農民擁有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權,可以決定是否參與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集體行動。這兩方面都為土地流轉提供了制度性的合法性與可能性,而兩者的張力則約束著在此過程中集體行動的進行。

二是本土情境。農民參與土地流轉的集體行動是在一個相互熟悉的社區環境之中,長期以來所形成的“地方性知識”,比如身份、面子、村干部權威等,構建了基于社會關系之上的本土情境[42]。與此同時,隨著社會轉型、人口流動以及利益因素凸顯,LZ村和JZ村兩個村莊社區出現了原子化傾向,基于個人利益之上的參與選擇成為本土情境的另一個面向。當兩者同向作用時,農民參與集體行動則可以順利開展,而當后者占有優勢之時,集體行動則會受挫,其應對方式也往往依靠本土情境中的社會關系。

三是事件情境。集體所有、三權分置的制度情境與基于地方經驗的本土情境,助推了“土地流轉”這一事件情境的出現。這一事件情境包含三方面的內容:首先,土地流轉是國家政策鼓勵、地方政府推動的重要舉措,LZ村和JZ村所在的L鎮所主推的“雙抓”模式(1)“雙抓”指的是“抓產業促農民增收,抓服務產業促集體經濟增收”。就是具體落實。其次,兩個村(LZ村和JZ村)的“村兩委”積極主動地推動土地流轉,為實現規?;洜I、提高集體經濟收入而努力。再次,根據土地流轉的事件情境及其變化、個人的利益得失,農民采取積極或消極的參與策略進行博弈,在此過程中的集體行動也會不斷構建出新的事件情境。

(二)農民參與

鄉村治理過程中,各項任務目標的達成需要村莊內部各成員共同參與和集體行動。從建構主義視角看,個體參與行為的形成取決于個體對客觀情境實踐的主觀建構。集體行動能夠實施,關鍵在于個體能夠基于集體利益做出理性選擇,即使短期內個體利益不會得到最大化。對于農村社會而言,村莊各利益相關者有兩套并行不悖、互為補充的行事邏輯:一方面利益相關者都傾向于從各自的立場出發,對自己參與集體行動進行成本收益分析,由此決定自己是否參與以及程度如何;另一方面,農民是否參與集體行動不僅受到個人收益的影響,也會受到與他人收益比較的影響,其公平訴求有可能會超越利益訴求,至少別人不能毫無貢獻地從自己的行動中獲得好處[43]。村民的利益偏好和觀念的不同,客觀上會增加農民集體行動的組織和管理成本。如果處理不當,博弈將會升級,最終加劇集體行動困境的升級。

處于土地流轉構建的事件情境,農民個體及家庭基于不同的身份角色及利益考量,必然會做出不同的選擇,這導致了農民參與土地流轉的差異。這種差異化的參與,既影響著土地流轉本身的走向,同時也在動態構建著土地流轉的新情境。

1.積極參與

處于土地流轉的事件情境中,農民的積極參與面向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集體行動成功與否。從調查來看,農民積極參與的主要驅動力來自于兩個方面:一是政治精英的引領,二是農民對經濟利益的考量。

一是政治精英的引領。當發展村集體經濟的行政任務與增加農民收益的主觀意愿重合,村組干部開始積極推進土地流轉與適度規模經營。土地流轉作為一種新的事件情境出現,村莊各利益相關者都基于自己的經驗知識,對參與集體行動做出風險評估和收益分析。但不同于普通村民的是,鄉村政治精英具有更強的前瞻性、全局性意識與能力,更多考慮土地流轉給村莊帶來的各種顯性和隱性利益[44],因而積極參與其中。同時,其所具有的農村社會影響力,逐漸輻射到周邊村民,形成乘數效應。鄉村政治精英中不乏老黨員、老干部,在發揮動員和示范作用的同時,還將政治引領貫穿于土地流轉的全過程,無形中與村委會達成了治理合力,進一步夯實了村級治理的社會基礎。

個案1:楊某,65歲,LZ村前村民小組組長,村民議事會成員之一。在得知村合作社要進行土地流轉以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后,第一時間表示理解和支持,并動員其他老干部老黨員積極參與到流轉土地協商工作中來。憑借自己多年以來積累的威望和公信,他將土地流轉事件本身、具體流轉事宜以及流轉所能產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告知其他農戶,不斷打消農戶的顧慮,耐心做好思想工作,促成了土地流轉交易的實現。

二是農民對經濟利益的考量。工業化和城鎮化的持續發展,使得鄉村社會發生急劇變遷,農村社會生活越來越市場化,村民行為越來越理性化。隨著農民價值觀念和認知結構的改變,土地的商品化性質逐漸被農民接受。在這種情形下,農村土地能否成功流轉主要受自然因素、社會因素及流轉主體自身因素的影響。在鄂北LZ村,耕地細碎化情況比較嚴重,農業生產需要投入的成本較大;加之青壯勞動力持續外流,部分農戶的收入結構已然發生了改變,不再依賴于作物種植和禽畜養殖。因此,在流轉價格可接受的情況下,部分農戶選擇將土地流轉出去。

個案2:李某,79歲,LZ村人,家里原有四口人,目前僅剩兩位老人。兩個兒子都有固定工作,并且已在市內定居,老人因不適應城市生活并未跟隨兒子到城市居住。由于兒女的田一直沒有分出,家有17余畝田,共分為三片地,其中一片地靠近省道,被劃分到了土地流轉范圍內;另有一片地,由于土地較為規整且面積較大,被選為光伏扶貧發電站建設用地。兒子考慮到父親年事已高,便要主動流轉土地,在村干部的幫助下順利完成了近7畝的土地流轉交易。

2.消極參與

與農民的積極參與面向相反,農民的消極參與則在不同程度上消減甚至妨礙集體行動的推進,往往表現為農民不合作行動,且深受國家資源分配的技術化路徑影響[45],因而克服其消極因素是維系集體行動得以順利進行的關鍵。其消極因素有兩個主要來源:一是農戶基于機會成本的利益考量,二是作為既得利益者的種糧大戶的排斥。

對一些農戶而言,雖然土地的收益在家庭總收入中占比在降低,但是也擔憂土地流轉可能帶來的風險。在市場經濟的沖擊下,農民逐漸從封閉走向開放、從靜止變為流動,收入結構也漸趨多元化。但對于部分農戶來說,外出務工機會少,土地收入仍是家庭生活的主要收入來源。土地流轉之后,農民雖然能夠無須付出任何勞動就能獲得租金收入,但其所能承包出去的土地資源是有限的,相應的土地租金也是有限的,并且遠低于務工收入和自行種植收入。在這種情形下,部分農戶既擔心會永久性失去土地而沒有收入保障,又懷疑承包者的經營能力和誠信情況會影響自己的既得利益,所以在是否流轉土地這個問題上,始終保持著謹慎的態度。

個案3:任某,55歲,LZ村人,家里有三個孩子,兒子和大女兒均在廣東打工,小女兒在長沙打工。因早期外出打工,部分田地被其他村民撿種,現有七畝六分的田,主要分為三片田,其中一片約五畝,因地勢較偏,以每畝一百元的價格交給二組村民劉某種植;一片約八分地,屬于門前自留地,用于種植油菜、花生;一片約一畝八分,被劃分到了土地流轉范圍內。由于自己身體狀態不佳,且患有風濕病和腰椎病,任某有意向流轉剩余土地。但考慮到土地歸屬和交易風險,任某前期并不同意簽署流轉合同,之后知道交易可以隨時終止,糧食補貼仍歸農戶所有,主動找到村支書,完成了土地流轉交易??梢?交易中止權、糧食補貼領取以及土地流轉后的比較收益,共同推動了其參與行為的轉變。

對于本村原有的種植大戶而言,土地流轉無疑是對其原來土地低成本運營模式的顛覆,排斥參與是其利益使然。為了獲得更多的農業收入,部分種糧大戶、致富能人需要最大限度地節約生產成本、拓寬土地盈利空間,于是通過轉讓和租賃等方式將一定規模的土地集中起來,推進土地集約化經營。與此同時,部分農民基于相互熟識的關系,多以口頭協議的方式,以每畝100元的價格將土地承包給本村的種植大戶。但土地集中流轉以后,流轉價格遠高于種植大戶所支付的價格,因此,種植大戶成為除部分身體狀況允許而選擇堅持自行種植的農戶外,對土地規模流轉持有排斥態度的主要群體。

個案4:劉某,38歲,JZ村種植大戶之一,手中掌握百余畝田,僅在村民一組就承包了四十多畝。部分農民比較了種植大戶和村委會所支付的價格,選擇將田地收回轉給村委會集體經營,劉某礙于人情和面子,勉強同意了農戶的請求。畢竟多數田地都是細碎的、分散的,不屬于集體流轉范圍內的。即使有部分農民“毀約”,所承包的土地面積仍然較大,村干部和小組長也努力地做其思想工作,勸其從村集體角度考慮,劉某最終表示了理解和支持。

對于本村種植大戶而言,雖然面臨部分農民“毀約”及種植規模的縮減帶來的損失,但是礙于情面及村干部“思想工作”的壓力,最終不得不順勢而為??梢?種植大戶在土地流轉事件演進過程中始終受到本土情境的影響,而本土情境中的“面子”、村委會權威則消解了其集體行動的消極因素。

不難發現,由于身份及利益偏好的差異,農民參與土地流轉的程度與方式也各不相同,既有積極參與,也有消極參與,而消極參與無疑增加了農民集體行動成本。為促成土地流轉的順利實現,村干部依托本土情境,整合不同主體細碎化、差異化的流轉訴求,尋找到全村最大的利益共同點,進而促成村委會與流轉農戶之間的良性互動,致力于共同目標的實現。

三、實踐情境下農民集體行動中的主體互動

從建構的意義上講,農民集體行動指的就是各主體通過協商、合作等方式建構一個自主合作網絡的過程。建構過程不僅需要通過個體與社會情境的相互作用形成集合體,更需要通過情境內不同主體相互作用,直至形成合作互動網絡。

(一)實踐情境

農民集體行動中的主體互動同樣是在特定的實踐情境中發生的,制度情境、本土情境及事件情境分別在其中發揮著不同的作用。

1.制度情境

集體所有的土地制度不僅賦予了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而且也授予了其土地調整的權威,同時也為政府落實土地流轉的土地政策提供了抓手。因此,L鎮政府、LZ村和JZ村的“村兩委”在土地流轉過程中扮演著權威者角色。這種權威者角色表現為,村兩委既是土地流轉的強力推動者,也是為農民提供某種信任保障的中間人。制度情境在村委會與鄉鎮政府達成行動共識、農戶與村委會的主體互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2.本土情境

主體互動中的本土情境主要包含兩方面內容:一是熟悉環境與信任關系。LZ村和JZ村兩個村莊皆是傳統的農業村莊。雖然受到就業渠道多元化、人口外流等因素的影響,但由于農戶們同處一個社區,仍然存續著社會性交往與互助,這種建立在地緣及血緣基礎上的社會網絡,依舊是兩個村莊最重要的社會資本,也是彼此相互信任的社會基礎。在土地流轉過程中,農民對村干部的信任、農戶與農戶之間的連接,都是在此基礎上的行為選擇,而對外來企業承包土地的行為則保持高度警惕。二是本土權威與利益保障。除了制度賦予村級組織及村干部的權威之外,LZ村和JZ村的村干部在本村都具有一定威望與民眾支持的基礎。于是,當農戶對外來企業不信任、擔心個人利益受損時,村級組織及村干部則成為其參與到土地流轉中的信任基礎與利益保障者。

3.事件情境

農民的集體行動始終圍繞著“土地流轉”這一事件展開,其本身的復雜性決定了這必然是多個相關主體互動的進程,而哪些主體、如何互動則取決于“土地流轉”的事件情境。一是事件目標與主體。L鎮政府為推動“雙抓”目標的實現,LZ村和JZ村為提高集體經濟收入與土地利用效率,需要引進外來投資者,說服農戶參與土地流轉。二是事件推進的可能性。雖然L鎮政府與兩個村莊的目標明確,但是土地流轉直接關乎外來投資者、農戶的切身利益,而非僅靠強力所能為之。因而,村干部需要借助公共權威角色消除投資者及農戶的疑慮,同時借助熟識的信任關系引導廣大農戶參與到土地流轉中來。

(二)主體互動

在上述實踐情境下,村莊內部各主體圍繞土地流轉建立契約并達成有效合作。在此過程中,鄉鎮政府、外來企業、村級組織、村民作為相關主體,經歷了復雜的多重交叉互動。為清楚呈現多重復雜互動,筆者根據主體互動的方向,將其區分為縱向互動與橫向互動。根據互動紐帶的不同,縱向互動又分為基于行動共識基礎上村委會與鄉鎮政府的互動、基于權威基礎上村委會與農戶的互動;橫向互動又分為基于相互信任基礎上,農戶、村委會與外來企業的互動,以及基于社會網絡基礎上農戶之間的互動。在縱向互動中,基于行動共識基礎,村委會和鄉鎮政府互動是土地流轉得以啟動的原動力;在權威角色影響下,村委會通過公共權威推動消極農戶參與土地流轉、保障農戶利益。在橫向互動中,基于相互信任的基礎,村委會借助公信力架起了農戶與外來企業之間的橋梁,促進了交易的順利進行;在農戶之間形成的社會網絡基礎上,農戶既能通過同類聯合維護自身權益,也能在一定條件下達成集體行動,促成土地流轉順利進行。

1.縱向互動

(1)行動共識:村委會與鄉鎮政府

作為鄉村治理共同體,村委會與鄉鎮政府對土地流轉的行動共識顯得至關重要,而行動共識的關鍵就在于找到利益契合點和行動支撐點。

從村級組織架構來看,村黨支部、村民委會員、經濟合作社等三套班子并行,各自有著明確的職責劃分和工作分工,但實際上其社會職能等并未完全分化,經辦人員和管理人員還出現交叉混同的情況[46]。為了進一步優化村級治理資源,村集體經濟組織積極組織土地流轉,由村黨支部領辦成立的經濟合作社開始從事各種農業經營活動,村支部書記等村社干部由管理者轉變為公共資源經營者。但村級治理作為國家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線,必須要顧及潛在的經濟風險與社會風險,保持鄉村社會的穩定性。因此,村委會作為代理人,面對土地流轉的新情境,首先考慮到村民個人利益與村莊公共利益,深思熟慮后才將行動思路上報到鄉鎮政府,以尋求政策或資金上的支持。

“(鄉鎮黨委)書記一聽到這個項目是支持這個項目的,現在很多農戶也種不動土地,土地逐漸向少數農戶手里集中。農戶流轉給種地大戶,租金比較低,且土地也沒有連成片,種植生產成本比較高。集中種植以后,租金貴了,但是集約化生產的成本降低,企業種植效率提高,各方面能共贏,農產品面向市場風險降低?!?對JZ村村支書陳某的訪談,2021-11-23)

“流轉以后,合作社也能有部分收入,也算是集體收入一部分。和小家一樣,有錢了說話就仗義,做事人就跑得快,沒錢光空口說話,沒人聽的?!?對LZ村村支書劉某的訪談,2021-09-28)

“本身村里面搞這個合作社的目的,就是說第一,合作社的錢可以壯大村集體經濟收入;第二,我們是種養合作社,也包括農機合作社,可以提供機械啊什么的?!?對LZ村支部副書記孟某的訪談,2021-12-03)

鄉鎮政府作為農村基層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肩負著極其繁雜而又十分具體的工作任務,其中之一便是大力引導和發展農村集體經濟。隨著基層治理的轉型,鄉鎮政府也逐漸定位成發展型基層政權的角色,立足農村實際,不斷推動農村建設與發展[47]。推進創業富民,是擺在鄉鎮政府面前緊迫而現實的任務。因此,在保證基礎性運轉的同時,村干部還需具備運營能力。村莊經營就是村干部在這樣的績效取向和利益取向支配下,做出經營和管理村莊公共資源的決定,并采取相應措施以實現村莊集體利益最大化的過程[46]。農村基層實踐中,鄉鎮政府往往在發展集體經濟方面持鼓勵、支持態度,但由于財政緊張,往往無法給予從事農業經營主體以補貼獎勵,只能予以政策傾斜和提供技術支持。

“先是雙方有合作意向,需要請示政府領導。政府一直是支持的,反饋說可以開展,政府也表示會對該產業做出宣傳。任何一個村子有產業合作項目都需要向鎮上請示,因為外來企業來村種植還是有一定的風險的。如果出現意外,企業中途離開,容易引起農戶矛盾和糾紛,村委會和上級組織必須要承擔風險。協商以后是同意?!?對JZ村村支書陳某的訪談,2021-11-23)

在新的農民集體行動系統中,村委會與鄉鎮政府之間就村莊經營達成了行動共識,村集體經濟有了較為明晰的發展方向,土地流轉才得以順利開展。

(2)權威:農戶與村委會

傳統鄉村社會是血緣關系與農業文明的結合,在漫長的發展過程中逐漸孕育出了血緣權威,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農村的社會關系及鄉村治理方式。不同于血緣權威,村干部作為村莊公共權威組織代理人,其掌握的權威主要來源于政治權力和組織地位,在歷史制度的沉淀中也形成了一套獨有的社會資本與行為方式[48]。長期以來,宗族權威與科層權力交織在一起,共同構成了農村社會獨有的權威系統和公共秩序。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國家“少取多予”政策的實施,村干部掌握了大量來自于國家再分配和轉移性資源,其話語權得到進一步增強。近年來,集體經濟的發展,無疑為村委會疊加了合法性權威。同樣地,保持和鞏固權威地位也是村干部發展村集體經濟的動機之一。于是,促成土地流轉成為重要的選擇。

“我們2018年就開始做這件事,先是支部商量,然后開村民代表大會協商,最后各村組長配合干部開展。開始做的時候,難得很,我們把過去的老干部和現在的擱一起,直接跟農戶談,我們當時拿著協議,挨戶讓簽字,然后再發錢。愿意的就簽,盡量做工作,實在不愿意的就算了。當時天天開,這家開完了到那家開。我們開的是村民代表會,不可能每個村民都知道,村民代表有愛宣傳的,也有不愛宣傳的。但我們計劃著連片承包,把全村的地都弄到我們合作社里,再成立公司,比如說搞產品儲藏啊銷售啊一條龍?!?對LZ村村支書劉某的訪談,2021-11-19)

在LZ村土地流轉過程中,村委會作為發包方和承包方,利用自身的經濟和社會優勢,強勢促進流轉目標的達成。流轉價格的協商過程將多數農民排除在外,流轉合同的簽約過程也從群體心理上對農民施壓。在這種情境下,“小農意識”較強的農民便傾向于接受群體壓力、趨同于群體決策,最終加入土地流轉的行列之中[49]。

“權力在他們手里,他們說給幾百就幾百。書記說了,人家啥價給你啥價,老百姓就不再說了。我們那個時候也沒講個政策,也沒說個將來還歸不歸你。就是拿個合同叫你簽字,也沒開個會,也沒講明白,都不知道咋回事?!?對LZ村一組村民任某的訪談,2021-11-30)

不難發現,村民與村干部所言有著較大的出入。承認感知偏差的前提下,村民與村委之間仍存在結構性緊張。村民處于相對弱勢地位,潛意識里保持著對村委會的順從,這與部分村干部的公信力有密切關系。但不可否認的是,在復雜的社會情境中,公共權威關系的介入的確加速了交易合作的形成,極大地提高了集體行動的效率。

2.橫向互動

(1)信任:農戶、村委會與外來企業

信任作為社會資本的組成部分,在農村社會中發揮著相當重要的作用[50],尤其是涉及利益關系的鄉村經濟活動。土地流轉過程中,信任就是涉及交易關系的重要基礎。

鄂北JZ村屬于典型的農業村莊。對農戶而言,土地不僅是從事農業生產的基礎性生產資料,更是他們的生活重心和生存保障。農民對土地有著濃厚的感情,這也給土地流轉帶來了麻煩。JZ村村委會決定與HR農業種植專業合作社開展合作后,按照“四議兩公開”程序,將流轉事項告知被流轉范圍的村民,并了解村民的意見和建議。將農村土地流轉承包出去,本就是超出經驗知識外的實踐行為,更何況土地并不是交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單位或者個體農戶承包,而是外來企業。部分村民并不信任該合作社,一是覺得它是外來企業,沒有本地基礎;二是擔心合作社經營不善,會拖欠流轉費用。在某些農戶看來,引進這種企業具有一定的風險,其生產經營具有不穩定性。

“一開始肯定也是懷疑的,又不是本地的,就怕他干賠了,不給錢跑了。后來想流轉的那部分人,有的合同都沒簽,還是比較擔心的。但是有村委會作擔保,就比較放心了。而且都說好了要先給錢,今年給的是明年的錢,明年種了給的是后年的錢。如果要是今年不給錢了,我就自己種,地又帶不跑?!?對JZ村一組村民李某的訪談,2021-10-18)

對村委會而言,農業市場化背景下,村干部已經不單單是村莊的管理者,更多的是村莊公共資源的經營者。土地流轉作為一種新的經營方式,能夠促進農民增收和村莊致富這一政策性目標的實現。因此,村干部都愿意參與到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來,既可以作為發包方和承包方,自主從事各種農業經營活動,也可以作為中介方,為農村土地流轉提供諸如信息傳達互通、糾紛爭議處理等服務。LZ村便是前一種情況,該村村委會作為甲方與承包各塊土地的家庭簽訂合同,將水庫附近的土地作為種植用地。根據合同規定,土地租期為十年,租金金額為每年每畝五百元,并于每年一至三月份內支付下一年的租金。若甲方提前終止協議,則需提前告知乙方。JZ村則屬于后一種情況,村委會作為乙方與承包各塊土地的家庭簽訂合同,將規劃片區的土地作為種植用地。根據合同規定,土地租期為七年,租金為每年每畝八百元,并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付清該年度流轉土地價款。若有地力補貼,歸甲方所有。甲方應按時將流轉土地交給乙方,乙方如到期未支付合同款,甲方有權收回。同時,合作社再與作為發包方的村委會簽約,獲得七年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并承諾給JZ村村委會兩萬五千元作為協調費用。

“村里很多人一開始對企業不信任,就由我們村委會出面與農戶簽訂流轉合同,收到村委會手里以后再統一把土地發包給企業。一畝地800元給農戶,給村委會協調費用25 000元,流轉接近500畝,涉及160多戶。之所以給協調費用,是因為土地打亂以后,土地邊界就不再明確,航拍情況與實際農戶土地有出入,村民意見不統一。最后根據確權確產確地情況決定,差距實在大的,適當加以補貼?;旧鲜沁@樣協商下來的?!?對JZ村村支書陳某的訪談,2021-11-10)

對外來企業而言,企業清楚地知道作為外來工商資本,其進入農村領域,必定存在一定困難。為了盡快達成承包目標,它只能傾向于尋求村干部的支持與幫助,從而打消村民的懷疑和不信任。與村委會合作,并承諾給予一定的協商費用,這樣一來既能夠避免與分散化、異質性的農戶接觸,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土地流轉過程中的不確定性和交易成本,土地流轉承包難度大幅降低。

“我們也不愿意跟農民打交道,就讓村干部負責這事,反正價錢都談好了,合同也簽了,村委會的人會負責后續的事情,田間地頭很容易發生糾紛,再就是馬鈴薯種植,等收獲的時候還容易有農民哄搶,還要村委會幫忙解決?!?對HR專業合作社經理楊某的訪談,2021-12-23)

考慮到本村村民大多還有著濃厚的土地情結,村委會作為中介方,利用相互熟識的信任關系,以及農民對村委會或村民小組權威的認同,逐漸說服拒不參與的小群體,提出協商換地的解決方法,積極促成土地流轉交易??梢?土地流轉能夠成功,離不開村組干部對農村本土情境的諳熟。

“大部分農戶都是同意的,只有少量的需要做工作。農戶不信任企業,更相信基層組織一些。俺們先是做思想工作,就是幫忙算經濟賬,流轉出去更劃算,土地租金加上外出務工收入。之后,不愿意流轉的可以換地。最后就是種糧大戶,本來低成本流轉土地,現在被別人流轉走,心里難免會不愿意,俺們就從維護村集體利益的角度進行勸說?!?對JZ村村支書陳某的訪談,2021-11-10)

處于同一社區空間,農戶與村委會彼此熟悉,彼此間存在著一種特殊信任,便是建立在血緣、親緣與地緣基礎之上的信任關系。雖然市場經濟的發展給鄉村社會帶來了沖擊,村莊社會關聯度大不如前,但這并不影響農戶對村委會仍保持著基本的信任,畢竟村委會作為村莊公共權力的載體,有著不同于普通農民的公共身份與公共權威。在農民的普遍認知中,村干部是村民選舉產生的,村委會的成立與存在就理應維護好村莊的公共利益和普通村民的個人利益。村委會和外來企業雖然有著不同的利益訴求,但在由土地流轉造成的新的農民集體行動系統中,二者通過溝通和協調產生了信任,并在信任基礎上達成了共識,在互動中建構出信息互通、協作配合的合作伙伴關系。不難看出,信任以互動為出發點,正是互動構成了主體間的復雜關系,而后促進交易的順利進行。

(2)社會網絡:農戶與農戶

嵌于農村社會網絡的農戶,其行動半徑是有限的。即使處于同一行動半徑中的農戶,由于所掌握的資源不同,認知程度也存在一定差異。但在社會交往過程中,農戶間彼此溝通、交流,使得各種資源得以沉淀,這便為農民集體行動積攢了一定的可能性。

人際關系源于互動,而主體互動一般都發生在資源特征相似或相近的行動者之間。資源特征越相似,在互動中需要付出的努力越小,關系越密切。同樣地,當面臨新的事件情境,農戶第一反應就是找到與自己條件相似的其他農戶,在互動中增進成員間的實際聯結。在追求共同目標的過程中,農戶彼此之間形成了相互依賴的合作關系,主要表現為訴求相同和行動一致。由此產生的群體凝聚力直接增加了與企業對話的籌碼,推進了農戶在具體情境下的行動。鄂北JZ村涉及到土地流轉的農戶,在了解到周邊流轉價格后,選擇讓村委會轉達農戶的意愿。在流轉交易過程中,許多農戶的行為也對其他農戶產生了直接影響,體現出了“同化”和“順應”在集體行動中的作用。

“我們這有先例,鄧店那邊就是有種土豆的,他們那邊是650塊錢一畝。我們為啥要這么高呢,因為農民說了,人家鄧店那邊都給650了,我們這水利條件又好,你不給我多點,我不給你(土地)。我們就和合作社說了,合作社也同意了,就八百了?!?對JZ農機專業合作社站長黃某的訪談,2021-11-23)

“一開始不想給,想著人家要成片的地來了,組里的其他人都給人家種了,給了就給了吧。給了之后,就等著大家伙一起拿著確權本去拿錢?!?對JZ村一組村民羅某的訪談,2021-11-30)

此前,土地流轉信息傳播渠道并不通暢,農戶只能通過鄰里和朋友的相互溝通傳遞信息,再加上傳統熟人社會的信任,導致村里的承包主體主要是本村的種植大戶和致富能手。雖然市場經濟的發展沖擊了農民原有的價值觀念,一定程度上淡化了以血緣為基礎的人際關系,但傳統農村社會的“差序格局”作用依舊明顯,人情仍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根據我對那幾家的了解,剛開始就是說朋友嘛,或者是關系好點兒的,就把地給種田大戶種,只給一百塊錢(一畝)?,F在土豆合作社的也想把那一片包下來嘛,但是那個種田大戶人家不想給合作社,土地原農戶主又不想拉下臉要過來,所以說就沒有承包成。在農村,一方面有錢,一方面還要講人情?!?對JZ村委會成員楊某的訪談,2021-12-04)

在村莊社區這個小型的社會空間中,血緣、親緣和地緣仍是重要的社會關系紐帶。正因如此,農民集體行動才有了互動的基礎和空間。農民在互動中參與集體行動,完成社會資本的累積,這樣才能建構出有效的合作網絡,從而促成集體行動。

四、結論與討論

(一)結論

本研究將建構主義理論視角與鄉村治理實踐過程相整合,從不同的治理情境出發,考察了農民集體行動中的農民參與和主體互動,得出以下結論:

農民集體行動歸根結底就是情境實踐,是以農民參與為基礎、組織化管理為手段進行主體互動的復雜過程。毫無疑問,農民集體行動需要農民的參與實踐,其中農民參與行為的形成取決于農民在情境中的主動建構,即基于制度情境、本土情境及事件情境狀況,做出符合自己意愿和集體需求的行為選擇,其行為選擇必然存在異質性;為最大程度實現異質性行動的統一,需要以共同利益為基礎實現成員組織化,并形成新的整體作為行動主體;農民的情境實踐除了要根據情境及時調整行動策略外,更多地表現為與其他主體的互動,基層政府、村級組織、農民和外來工商資本等主體通過對話和協商,最終就行動目標達成共識,在互動中建立起協作配合的合作關系,構建了基層治理共同體,形成良性集體行動。在這個過程中,情境構建、農民參與和主體互動之間形成了循環結構,結構內部各要素前后關聯、互相影響,共同作用于農民集體行動實踐。

(二)討論

鄉村治理本身就是由一系列農民集體行動所構成的,農民集體行動作為鄉村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關系到鄉村治理現代化能否有效實現。在鄂北兩村的治理實踐中,村級組織作為最為重要的連接紐帶,影響著集體行動的全過程。村民、村級組織、外來合作社與基層政府之間利益方向基本一致,存在最大公約數。村民內部雖有個體對利益再分配后的新格局不滿,但是由于金額損失不足夠大、波及人數不足夠多,致使難以形成有效的反抗團體,加之社會網絡的關系約束、情面考量與集體利益的意識形態教化,使該部分個體實現行為的轉化。由此可見,此次集體行動的產生并非不存在阻礙因素,而是作為集體行動的主體,村級組織有資源、有力量控制消極行為的影響,同時促進消極行為向積極行為的轉化。正是由于資源的掣肘阻礙集體行動的發展,因此在村級組織與農民利益一致的情形下,村級集體可以作為組織化的主體廣泛吸收多方面、多層次的資源,實現高效的行動整合。成功的集體行動經驗會在一定程度上黏合成員聯系,為新的集體行動實踐提供本土經驗。

與此同時,在看到村級組織強大的組織化與資源集中潛能的同時,也應注意到,農民之間的脆弱聯結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其在集體行動中的自組織能力與談判能力,無形中增加了對村級組織及政府的依賴。這一暫時隱而不現的弊端,或將在后者決策偶爾失誤時顯現出來。因而,只有在共識與共贏基礎上建立縱向貫通、橫向銜接的鄉村治理共同體,才能促進農民良性集體行動的持續推進,為實現鄉村治理現代化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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