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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羈碼”的風險隱憂與前景展望*

2024-04-10 17:11吳立志周雨薇
關鍵詞:取保候審被告人個人信息

吳立志,周雨薇

(山東科技大學 文法學院,山東 青島 266590)

在數字時代,運用人工智能、大數據等現代化手段提高檢察監督質量和監督能力,是數字技術與檢察監督的“跨界融合”舉措,是檢察實踐的客觀發展趨勢。對此,檢察機關只有積極把握數字變革浪潮帶來的機遇,才能開創發展的新篇章[1]。2020年9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與杭州市公安局聯合研制出一種對刑事訴訟中非羈押人員實施大數據跟蹤的技術工具,即“非羈碼”,這順應了我國數字檢察創新發展的要求[2]。

然而,“非羈碼”作為一種非羈押強制措施的研發應用,雖然契合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求,有助于修復社會關系、釋放司法善意。但是,作為一種應急性數字化轉型的實踐探索,“非羈碼”能否適用于被取保候審人,這在學術界是存在爭議的,何況其有著“侵犯個人信息”“數字偽造”“數字接管”[3]等潛在風險,如果適用不當,就有侵犯被監管人權利的可能性。在司法實踐過程中,也存在辦案人員對系統操作不熟練、對規范化運用不重視而導致執行不當等一系列問題。因此,實踐中應當對數字監控技術在非羈押性刑事強制措施中的標準化應用問題以及潛在風險要素給予高度重視,重點解決“非羈碼”現階段的運行困境。加強對“非羈碼”這一創新治理措施的探索,不僅符合中國司法的數字化轉型和現代刑事司法理念的要求,而且符合黨在二十大報告中提出“加快建設網絡強國、數字強國”的初衷。

一、“非羈碼”的產生背景與創新價值

(一)靈感來源

“非羈碼”的主創者桑濤在談及“非羈碼”時指出,“非羈碼”的靈感來源于新冠疫情期間的“健康碼”。受“健康碼”紅、黃、綠三種顏色表示不同健康狀態的啟發,“非羈碼”也被設計了紅、黃、綠三種顏色,以顯示被監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期間的綜合表現。由于“非羈碼”是“健康碼”理念在刑事訴訟領域的應用,杭州市人民檢察院這一開創性舉措有效緩解了全國范圍內非羈押人員監管困難的現實窘境。

2019年末,新冠疫情暴發,疫情防控規定和管控需要使提審遇到難題。為防止人員密集導致疫情蔓延,新的被拘留者不宜被安置在看守所內。這樣的大環境為改變審前羈押率過高的現狀提供了契機。2020年9月,杭州市人民檢察院面對新冠疫情這一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同杭州市公安局共同研發了數字監控系統,簡稱“非羈碼”。2020年10月30日,杭州市數字賦能監控工作的“非羈碼”技術推廣會議成功舉行,這有力推動了該款APP的落地運行。

(二)價值與意義

研發和推廣“非羈碼”是檢察機關構建智慧檢務的積極探索,是使科技強檢落到實處的守正創新,其本身有著獨特的價值與意義。

1.體現中國司法的人性化

目前為止,世界范圍內仍有相當一部分國家或地區通過電子手銬的方式對非羈押人員予以監管控制。被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日常生活中必須佩戴電子手銬或者腳鐐行動,這樣不僅成本高昂,還會對被監管人造成心理上的恥辱性傷害,不利于被監管人回歸社會,對貫徹恢復性司法理念也有一定阻礙。

而杭州市人民檢察院聯合杭州市公安機關共同研發的“非羈碼”,不僅符合正當性、合法性的要求,而且沒有突破必要限度,其手段較為適度[4]。與“電子手銬”不同,“非羈碼”是一種無形的監控設備。通過該設備,司法機關還可運用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等前沿科技手段,對犯罪嫌疑人實施全方位、全時間、無死角的控制和監管。要應用作為非羈押人員數字監控管理系統的“非羈碼”,被采取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人員必須與辦案人員在手機端同步下載“非羈碼”APP;辦案人員通過違規警報、外出提醒、定時打卡以及不定時抽檢等功能,對被采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相關人員進行“碼”上監督和管理?!胺橇b碼”主要利用大數據監控,對在刑事訴訟中的非羈押人員的信息數據進行廣泛采集,以實現大數據的有效監控,原來的“人盯人”由此轉變為“系統管人”,目的是讓被監管人回歸正常的生活狀態。這體現了司法的人文關懷,是一個歷史性飛躍。

2.降低逮捕率和審前羈押率

在過去,傳統監管手段落后且對非羈押人員監督不力,是導致逮捕率和審前羈押率很高的重要原因,并使得“減少逮捕、羈押和謹慎起訴”的刑事政策理念難以落實。

自“非羈碼”研發和投入使用后,辦案機關傾向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且居住在外地、監管不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非羈押強制措施,因為“非羈碼”的推廣使司法機關辦案提質增效,形成良性循環,達到降低審前羈押率的現實效果[5]?!胺橇b碼”自2020年9月在杭州全市范圍推廣至今,未使一人脫管。

3.節約司法資源,提高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能力

實現司法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全方位監管,勢必會使人力、物力和財力受到消耗,這不僅是一種司法資源的浪費,還會使得司法工作效率低下?!胺橇b碼”的適用可以降低羈押率,有效減輕司法機關辦案壓力,提升效率,降低羈押成本。通過節約司法監管成本,司法資源可在集約空間內發揮最大效能,從而形成“一人監管一群人”的局面?!叭斯ぶ悄艿目膳轮幵谟陬A測的精準性”[6],“非羈碼”借助現代化科技治理機制和治理手段,增加了法律監督運用的準確性,從而促使檢察機關將過去的消極被動監督模式轉變為積極主動監督模式,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能力。

4.有效防止司法人員瀆職行為的發生

長期以來,在司法實踐中,司法人員瀆職行為時有發生。有些司法人員會通過自己的主觀臆斷對被監管人隨意采取監管措施,這極易造成司法實踐的不公正。而“非羈碼”是通過大數據平臺對數字監管進行管理,基于共同適用的監管計點代碼和數字智能進行決策。統一監管的標準不僅能夠有效避免司法人員瀆職行為的發生,還能促使監管方式更加公平、公正,并為公平、公正的司法大環境保駕護航。

(三)適用現狀

“非羈碼”通過數字管理技術的運用,實現了對非羈押人員的控制自動化、預警智能化、監督電子化。受杭州市人民檢察院的影響和啟發,全國范圍內各地檢察機關也紛紛進行了探索和嘗試。例如,2022年8月,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將新城區人民檢察院、賽罕區人民檢察院確定為全市“非羈碼”試點院。2022年10月18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檢察院非羈押人員數字監控系統“非羈碼”監控上線試運行,成為自治區首家試用單位。2022年12月起,湖北省潛江市人民檢察院為了構建立體化數字監督管理體系,主動對接相關技術公司,積極引入“非羈碼”監督管理系統,在審查起訴環節的非羈押人員時全面適用數字化監管模式。2023年2月10日,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檢察院開展“非羈押”人員數字監管系統培訓,邀請技術公司向相關辦案人員培訓講解“東湖非羈碼”的使用方法,推廣并實現對相關非羈押人員的“在線監督”和“在線管理”。

可見,全國范圍內的檢察系統陸續開始對數字檢察展開不同程度的探索與嘗試,“非羈碼”的研發和推廣為我國非羈押監管在數字化時代順利前行提供了助推劑。

二、問題檢視:“非羈碼”的運行困境和風險隱憂

要推進司法機構的綜合配套改革,加大對司法活動的制約監督,促進司法公正,就要做好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管工作。檢察機關積極探索“非羈押”數字監督模式,運用數字化科技手段賦能法律監督工作,是以“數字革命”方式驅動檢察履職提質增效的有益嘗試,為加快數字檢察建設積攢了寶貴經驗,同時在研發和推廣過程中也存在運行困境及潛在風險。

(一)研發機關權力邊界不明晰

如果“非羈碼”對被羈押人的監管手段不當、監管程度不合理、監管行為超越法律規定等,則其本身是有關機關法治觀念與法治思維不強的產物,對此應當進一步思考公權力的邊界問題。

首先,公安機關聯合人民檢察院將“非羈碼”適用于被取保候審人是于法無據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我國法律文本全名中均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定語,為了行文簡潔,下文涉及我國法律文本名稱時,均將此省略。(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第67條規定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均可自行決定采取強制措施,但取保候審只能由公安機關執行,而不屬于檢察機關權責范圍;雖然檢察機關可以監督公安機關對強制措施的執行情況,但不能自行幫助或者代替公安機關執行。因此,“非羈碼”究竟是屬于公安機關的執行措施,還是檢察機關用以監督公安機關執行強制措施的一種措施,還是二者兼備,這一問題是務必需要明確的,但司法實踐顯然模糊了它的定位?!胺橇b碼”作為一種應急性數字化轉型的實踐探索,雖然得到了媒體的一片贊頌和知名專家的肯定,但若適用“非羈碼”來監控被取保候審人,則是超越法律而對被取保候審人施加的監控措施,妨礙了被取保候審人在“居住縣市”范圍內自由行動的權利。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對其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在偵查期間,可以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進行監控。由此可知,針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訴訟法》賦予了執法部門通過對其實施電子控制進行監管的權力,但并沒有提及對于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可以采取電子監控。而“非羈碼”則綜合利用了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技術方法,全面融通公安機關、檢察院和司法機關業務流、科技流、數據信息流,實現對被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人員的有效管控。須知,按照我國《立法法》,對于剝奪人身自由以上的規定及訴訟方面的規定,只能通過制定法律來實現??梢?對于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非羈碼”是缺乏法律依據的。由于現行立法對執行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使用電子監控的方式未作明確規定,故在取保候審期間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數字監控的方式是有待商榷的。

(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規定缺位

檢察機關在履職時存在這樣一個問題:在獲取、存儲、使用以及銷毀含有個人信息的數據過程中,往往忽視對個人信息權利的保護。雖然個人信息權利的保護要權衡多方面利益關系[7],但檢察機關在上述過程中與法律規定存在一定差距,有可能超出其履行職責的范圍和限度,使得基本人權和自由等法律價值被忽視和消解[8]?!秱€人信息保護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但其全文并未涉及有關刑事訴訟中個人信息的保護問題??梢?刑事訴訟過程中,對個人信息數據的收集和分析很少被納入監管范圍[9]?!胺橇b碼”的運行和使用如果不能充分解決個人信息在大數據偵查和強制措施中的保護問題,則很難實現對個人信息在實體層面和程序層面的多重保障,“數字人權”如果因此受到威脅,就難以實現完善我國刑事訴訟程序這一目標。

有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個人信息保護,《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钡?52條規定:“偵查人員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毀?!钡皞€人隱私”與“個人信息”是不相同的,個人信息不僅包括已經公開的信息,還包括未被公開的隱私,即個人信息的范圍要大于個人隱私。而立法僅對個人隱私應當保密作出了規定,對于已經公開的個人信息卻未作規定,這種立法缺位使得數字偵查和強制措施手段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風險。

“非羈碼”利用數字化平臺的算法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公開的個人信息進行搜集、匯總的過程中,有將其背后的關聯信息和敏感隱私過度發掘、數據外泄的風險隱患,因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個人信息等相應的權利保障無疑會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脅。另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缺位,在某種程度上為法官隨意行使自由裁量權提供了空間。個人隱私權是一種被動的、防御性權利,只有在受到侵害時才可以要求排除妨害或賠償損失,如果沒有受到侵害,就不能積極行使[10]。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對“個人隱私”的具體概念予以明晰,個人隱私與個人信息的邊界只能依靠審判法官的自由裁量,此舉不利于個人信息的保護。

(三)存在“數字偽造”的風險隱患

“非羈碼”自2020年9月在杭州全市范圍推廣至今,未讓一人脫管。這與“非羈碼”在設計階段全面的準備工作與全方位的制約模式密不可分。然而,鑒于其運營風險狀況,“虛假數字”“數字偽造”等潛在風險仍然存在。利用假想模式進行分析和研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完全有通過人為、設備和技術手段躲避“非羈碼”監管的可能性。

1.人為逃避監管

司法實務中,監控會因被監管人的家屬或朋友之間的包庇、掩護而存在漏洞風險。被監管對象通過與自己的家屬或朋友進行事前串通,在被監管人逃離監管區域后,由他的家屬或者朋友謊稱被監管人沒有接到監管人的視頻電話,等本人回到監管區域后再遞交情況說明以應對司法人員的監管。另外,被采取“非羈碼”這一非羈押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將事先規定安裝“非羈碼”APP的電子設備放在與自己有著相同或相似生活軌跡且外貌特征相像的人身上,這樣自己便有機會避免大數據的分析和識別,以達到變相逃避數據平臺監管的目的。

2.設備逃避監管

“非羈碼”會為被采取監管措施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留出“人機分離”的監管時間真空[11]。被采取“非羈碼”這一非羈押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會利用打卡或不定時抽查的時間差逃避監管,并可能實際離開被監管區域而實施擾亂正常訴訟活動的違法行為,因為該時間差內的行為是“非羈碼”的實施機關所難以全方面監管到位的。另外,隨著“非羈碼”的推廣和普及,被適用“非羈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越來越多。但由于現階段存在的技術難題以及司法本身的復雜因素,目前人工智能的運用主要還是以“人工+智能”的方式展開[12]。因此,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無法做到隨時監控被監管人的監管狀態,無法對被監管人逐個抽查。

3.技術逃避監管

“精準定位、電子圍欄、在線簽到、違規預警、自動評分、智能管控”是“非羈碼”系統的具體監管步驟。被采取“非羈碼”這一非羈押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是專業的犯罪團伙成員,就有利用專業技術手段將病毒嵌入司法機關系統內部的可能,通過運用手機互聯和偽造人臉等手段在“非羈碼”運行的各個階段,對“非羈碼”的正常運行產生屏障干擾,從而使執行人員做出錯誤的判斷,妨礙監管的正常工作。

(四)容易造成“數字接管”[13]局面

智慧檢務將緊密伴隨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科技在檢察服務中的運用而得以發展,因此,如果過分倚重現代科技,不但會造成人對數據的依賴性和應用惰性,還可能出現社會被大數據侵占乃至數字接管人文的混亂局面。

具體而言,盡管“非羈碼”能夠將標準進行數字化呈現,使得非羈押的司法決策更具高效性和客觀性,但“非羈碼”對風險進行賦分的過程是在客觀已有事實的基礎上做出的數字化統計,并不能及時應對現實中的突發狀況。另外,受人工錄入與技術因素的影響,系統不可能將整個案件原封不動地予以數字化。如果某工作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沒有記錄與案情無關卻能夠影響案件情節的某些關鍵信息,那么最終呈現的數字便不具有本質可靠性,自然是無法依賴的[14]。因此,“非羈碼”絕不是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被羈押的唯一標準和尺度。如果完全依賴“非羈碼”的數理計算,司法人員會怠于審查、怠于決策,智慧檢務將不可避免地面臨由于系統故障或網絡專業化犯罪入侵而產生的數字化風險。如果司法實踐中缺失人文情感、經驗法則和專業知識等因素的綜合映射,我國司法將喪失人文價值和司法主體地位。由此可見,一味地追求數字邏輯、代碼規制以及算法決策,人類最終將由沒有感情的數字化機器所控制和操縱,這樣無疑會違背數字檢察服務于人類社會建設的初衷[15]。

(五)多元化、系統化的監管聯合機制尚未建立

節約司法資源是“非羈碼”研發并推廣適用的價值意義和實踐初衷,但在司法實踐中實現這一價值意義的進程并不是一帆風順的。各機關之間、各負責人員之間權責劃分不明晰導致“非羈碼”系統運行效果不佳的狀況時有發生。

“非羈碼”自研發運行以來,誘發了一系列惰性執法現象,比如被執行人所在地區的民警沒有履行好監管職責,應由其監督被監管人員按時打卡以及協商“非羈碼”打卡次數等工作,有時實際上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完成的。這種“數個機關”一起監管的混亂局面不利于“節約司法資源”這一價值目標的順利實現,各機關之間并沒有形成一個有秩序的多元化、系統化的監管聯合機制,這不利于監管的順利進行。數字監管和治理絕不是某個部門或某個機關的職責,因此,明晰各層級、各部門以及各單位的職責和關系,是有效推動數字治理的題中應有之義和必然要求。

三、前景展望:數字賦能法律監督的新跨越

2022年10月16日,黨的二十大報告為中國司法的數字化轉型提供了良好契機?!胺橇b碼”作為一種新型監管手段,應降低自身風險隱患,助力維護人權保障與訴訟權利的有機平衡,實現數字賦能法律監督的新跨越。

(一)明確“非羈碼”的功能定位與研發機關的權力邊界

“非羈碼”這一數字監管系統,究竟屬于公安機關的執行措施,還是檢察機關監督公安機關執行強制措施的措施,抑或二者兼備,這一問題應務必得到明確,否則,在法律沒有作出規定的背景下,“非羈碼”數字監管系統會有妨礙被取保候審人“在居住縣市”范圍內自由行動權利之嫌。因此,在相關法律規定沒有出臺之前,對它應當謹言慎行,而不是一味地進行宣傳。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規定缺位,應歸因于我國法律體系中缺少針對數字監管等非羈押強制措施的專門性規定以及數字人權保障不到位。在取保候審期間,執行機關是否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數字監控的方式,對此問題務必予以明確,這關乎人權保障和有法可依理念的落實,因此需適時制定專門法律法規。鑒于“非羈碼”已經在全國推廣適用,在實踐過程中,全國各地的檢察機關可以聯合公安機關、審判機關以及行政機關先通過會議紀要的方式發布條文,以保障“非羈碼”在取保候審的適用上有章可循,等條件成熟之后再通過建議立法的方式增加、修改《刑事訴訟法》里有關取保候審適用方式條款的規定,使執行機關可以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非羈碼”等數字化的監管方式進行管控[16]。

(二)加強對數字人權的保障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個人信息數據的收集和分析并未被納入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監管范疇,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個人信息保護法律規定的缺位表現出我國對“數字人權”的重視程度不高。在司法數字化的進程中,“算法”“大數據平臺”等智能精算系統為司法機關帶來了創新型變革利器,此時迫切需要確立“數字人權”的概念[17],以預防數字檢察領域出現數字化濫用以及技術權力化擴張導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受損等問題。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第四代人權保障機制的建立要求“數字人權”不僅要符合數據和信息的雙重屬性以及信息自治的界限,而且需要融入“共建共治共享”這一法律理念。也就是說,人們一方面需要犧牲一些像隱私權這樣的個人權利以達到享受數字經濟便利的目的,另一方面又需要面對大數據管理本身帶來的新的社會不平等、數據控制者和個人之間的信息和權力不對稱以及大數據時代對個人權利的擠壓等倫理和法律問題,因而在兩者之間找到平衡點是加強數字人權保障的應有方向[18]。

(三)打破思維定式,以“非羈碼”使用者的立場為導向

在數字化時代,用戶思維越來越重要。用戶思維要求以用戶為導向,而非以產品為導向。這放到司法實踐的語境中,可以理解為:司法人員不能只關注“非羈碼”系統運行本身,應將重心更多地向“非羈碼”使用者身上傾斜。研發者應當更加注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參與者的知情權、申訴權和控辯權的順利實現,務必充分意識到被執行人員的各種必要需求并在合理限度內給予最大滿足,這也是對“司法人性化”理念的充分貫徹。

為了避免“數字偽造”這一風險隱患,還應不斷增加對“非羈碼”數字技術產品的試錯實驗頻率,以及深度驗證產品的可靠性漏洞[19];在構建和健全司法監督執行體系的基礎上,及時開發用來檢驗信息錯誤、計算偏差以及計算系統錯誤的技術手段。檢察機關要發揮積極引導、統一監管、不斷跟進等作用,并健全執行與司法數據處理的標準。唯有及時提升“非羈碼”系統的平臺配置,才能有效彌補系統缺陷或糾正錯誤信息,以對“數字偽造”的實踐風險進行有效預防。

(四)厘清司法主體地位,堅守“技術服務于法治”的初衷

由于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據且沒有明確的理論指引,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在引入初期會伴隨一些風險。因此,檢察機關在履行監督職能的過程中,既不能故步自封,又不能盲目冒進,需要冷靜反思如何創新數字時代的法律監督理論[20]?!皵底纸庸堋爆F象產生的根本原因是沒有堅守法治本位的初衷,使法治淪落到為“數字科技”等技術產品服務的境地[21]。法律監督中的數字智能應當避免“技術治理”的絕對主導和面向法律預測的邏輯困境,以使“技術治理”的工具性賦能得到充分發揮[22]。除了數量多、速度快、價值大等基本特征之外,司法數據還具有適應性及易變性等獨特的領域化特點[23]。

因此,與行政機關的政務類工作不同的是,司法執行類活動并非一種以程序為主的活動。以行政許可為例,行政許可大致有五種類別,分別是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準以及登記;只要申請人具備一定的條件、履行相應的手續,行政機關便可以依申請做出這種具體行政行為。而司法執行類活動需要司法人員對案件做出實質性判斷,并以其自身的專業化法律知識和經驗進行邏輯上的嚴格審查。盡管目前檢察系統大力推行智慧檢務,產生了一系列如“非羈碼”“案件碼”等數字化產品,但數字系統仍不能靈活、精準地對個案突發的新情況作出正確合理的判斷。

可見,“非羈碼”等數字化技術并不能徹底“接管”非羈押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的核心仍是保證人、保證金制度;“非羈碼”只是用來將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落實到位的技術工具,處于次要、輔助性地位,最終還是為司法工作服務,故不能將兩者本末倒置。需要注意的是,“非羈碼”雖然是為司法工作服務的工具,但它所發揮的作用是不容忽視的,如果能夠合理掌控數字化技術運用的限度和規模,那么“非羈碼”將會發揮集約空間內的最大效能,使智慧檢務更大程度釋放數字化價值。倘若不準確把握“非羈碼”等人工智能應用的利用限度和局限,只盲目追求自由裁量程序的簡化、無腦化認定“非羈碼”的正確性,那么將忽視現實中司法實踐的突發狀況和復雜因素,勢必違反司法裁判的人文性和正義性等價值,終將走入機械主義的司法怪圈。因此,絕不能將“非羈碼”等類似信息技術上升到主體地位。

(五)構建多元化聯合機制,加強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管

實現智慧檢務,優化并提高司法辦案的效果和質量,是一項全面、系統、龐大的工程,而不可能是靠使用簡單的數字技術手段就一蹴而就的。將這項任務完全集中地交給某一個部門或機關是不可能的,而將該任務建立在司法主體原則和技術使用限度之間的平衡點上才是智慧法治的真正目的所在。為此,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數字監管工作需要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等多元主體共同參加,以形成立體化的監管模式,同時需要綜合考慮對個人法益與社會法益的保護。對此,具體而言,可以從兩方面入手。

1.優化協作式監管方法

在“非羈碼”的創新研發階段,檢察機關應當安排單位的相關人員參加測試評估和功能板塊設計。檢察人員要與法院、公安機關的監管負責人員充分合作,做到工作上的無縫銜接。在監管實踐中,檢察人員和辦案當地的民警需相互配合以實現多重監管,貫徹落實區域地塊管理控制和計分打卡等關鍵舉措;可以建立在線流動、互聯和數據共享的協作應用平臺與系統,以連接“信息孤島”,有效提高案件流動和處理的質量和效率。只有在實踐中通過切身合作和體驗,才能更好地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2.明確各機關之間的責任分工

明確各機關之間的責任分工,有助于檢察機關在數字檢察模式的大框架下重新審視監督機關與被監督機關之間的關系,注重各主體職能和定位的互補性,并通過加強與被監督機關的溝通與協作來有效改進檢察機關自身的監督方式與方法,進而促進被監督機關認可檢察機關的監督建議[24]。

“非羈碼”只是對刑事監管方式的一種數字化創新,取保候審的刑事強制措施本質并沒有因此發生任何改變。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2款明確規定了取保候審這一刑事強制措施的決定機關以及執行機關。在司法實踐中,取保候審主要是由被取保候審人所在地的民警負責。2020年9月30日杭州市人民檢察院聯合當地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出臺的《對刑事訴訟非羈押人員開展數字監控的規定》明確的是,被采取取保候審人員的監管應當由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共同協作,其中以被監管人所在地的民警為主,而司法機關需做好協助和區域管理工作。與此相配套的是,實踐中必須要有四個不一樣的賬戶以登錄“非羈碼”系統進行監管,研發人員需要對這四個不同賬戶在職責權限上進行區別規定。

3.明確數字平臺建設及應用的職責

數字化平臺的建立,不僅包括政務云平臺、政務網、空間地理信息系統等“硬件”的建設和整合,還包括各部門、各業務單位的數據信息等“軟件”的整合。在此過程中,要明確各部門、各業務單位在數據采集、系統接入、信息交互等方面的權利和責任,以形成一個系統、科學、開放、全面、安全的立體化責任體系。

此外,數字平臺的建設服務于具體事項的處理。只有事先明確數字治理的閉環責任體系,才能確保數據搜集的全面性和風險預警的及時性,實現事項分撥的準確性和事項處置的高效性。各部門、各單位、各層級要借鑒各地先進經驗,依法依規,明確崗位職責,梳理、構建分工明確的具體事項,如整合多部門、多層級事項,定崗定責,協同評價。

四、結 語

“非羈碼”是“健康碼”理念在刑事訴訟領域的應用,而“健康碼”是按照甲級傳染病防控要求而采取的限制措施,將其轉變為刑事訴訟中強制措施的實施方式,需要注意法治化問題。不過值得肯定的是,“非羈碼”推動了新型法律監督數字化道路的建設,有利于司法數字化不斷向縱深發展[25]。針對現階段“非羈碼”的運行困境與風險隱患,檢察機關需要在具體實踐中進一步建構和完善監管體系,這是面對數字化趨勢的應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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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屯路隧道飆車”案審理
取保候審保證金沒收制度的理解與適用
論被告人的自主性辯護權
——以“被告人會見權”為切入的分析
取保候審運行機制的利益分析
個人信息保護等6項通信行業標準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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