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代司法實踐中“因案修例”的歷史考察與分析
——以道光朝“奇里繃阿案”為例

2024-04-13 16:24□邊
山西警察學院學報 2024年1期
關鍵詞:律例修例刑部

□邊 蕓

(青海師范大學,青海 西寧 810008)

清代的“因案修例”專指法司圍繞典型司法案例而進行的制定、纂修、移改、刪并條例等一系列立法活動。關于“因案修例”,一直以來學界在研究清代律例體系的結構、內容、成效等問題時都有所涉及。對其展開專門研究的代表性成果有黃雄義《清代因案修例機制研究》,武漢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9年;孫斌《因案生例:從〈駁案匯編〉看清代條例的生成》,載《蘇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7 年第2 期;周子良、張朝暉《論清代的比附生例》,載曾憲義主編《法律文化研究》第三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等。本文以道光朝“奇里繃阿”一案為例對清代司法實踐中“因案修例”的歷史過程進行考察,并嘗試從法律社會史的角度進行分析,以期加深對這一問題的理解。

道光四年(1824)九月,刑部處理了一起江西司咨報的案件,此案中胞伯文元毆死胞侄伊克唐阿,奇里繃阿聽從胞伯文元下手幫毆胞兄伊克唐阿傷輕一案。刑部依據嘉慶年間修定的條例,將奇里繃阿照律不分首從擬斬,夾簽聲請,奉旨改為斬候。(1)所謂夾簽聲請,即夾簽制度,指的是清代主要針對“情可矜憫”服制命案聲請減等的一項特殊司法審判制度。詳見拙作《清代服制命案中的夾簽制度》,《青海民族研究》2023年第3期。不料此案遭到前任陜西道御史萬方雍的彈劾,認為刑部引律失當,于是皇帝下旨派大學士托津等查核。此案最終的處置結果是將奇里繃阿改依止科傷罪擬徒,因旗人照例折枷鞭責奏結,而所有經辦此案的刑部堂司官員,上至尚書、侍郎,下至司員全都受到牽連,交部議處??梢哉f御史萬方雍的一紙奏劾讓整個刑部都在此案上栽了一個大跟頭。

究竟是什么導致此案審理畸輕畸重,對案犯的處置竟從斬候減輕到僅以折枷鞭責完結?且該案發生后影響頗為深遠,圍繞該起案件刑部在道光四年至道光十四年十年間先后兩次對《大清律例》中“刑律·斗毆·毆期親尊長”門內的特定條例進行了修纂,多名朝堂大員專為修例而撰文上書?!耙虬感蘩钡谋澈蠓从沉顺隽嗽鯓拥姆蓡栴}和社會背景,又體現清代司法體系的哪些特征?本文借助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原始文檔、《清實錄》《清史稿》等探究案情審理經過及兩次“因案修例”之情形,并試作一分析,以求教于方家。

一、道光四年第一次“因案修例”

如前所述,道光四年九月二十日步軍統領英和等向刑部上報了奇里繃阿一案:本年八月二十九日奇里繃阿娶妻,是夜伊兄唐阿與緦麻服外甥煥德并表侄幅兒同炕睡宿并意圖奸二人,伊伯文元喝令奇里繃阿、鈕勒渾蘇幫同捆縛,后文元用木棍毆傷其左后脅等處,又令奇里繃阿用棍毆傷其左腿連左膝、鈕勒渾蘇亦用棍毆傷其左臁肕連左腳腕。唐阿辱罵不止,文元又用棍及石塊毆傷其右膝等處,并順拾灰渣將其兩眼揉傷,是夜唐阿傷重殞命。文元恐報官問罪,私行掩埋。(2)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道光四年九月二十六日錄副奏折,檔號:03-3985-066。

同年十一月,此案經刑部查核后,根據“律載伯毆殺侄者杖一百徒三年,又例載期親以下有服尊長殺死罪不致死之卑幼,果系積慣匪徒怙惡不悛人所共知確有證據,尊長因玷辱祖宗起見,忿激致斃者,無論謀故為首之尊長悉按服制于毆殺卑幼本律傷減一等。又律載弟毆胞兄死者斬立決,又例載聽從下手毆本宗小功尊屬死者,審系迫于尊長威嚇勉從下手致死者,照威力主使律為從減等擬流,至聽從下手毆死期親尊長之案仍擬斬立決,夾簽聲請?!?3)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道光四年十一月初八日錄副奏折,檔號:03-3849-006。認為文元應于伯毆殺侄杖一百徒三年律上減一等,擬杖九十徒二年半,年逾八十照律收贖。奇里繃阿系已死伊克唐阿胞弟聽從胞伯威嚇勉從幫毆,應照聽從下手毆死期親尊長之案仍擬斬立決,夾簽聲請之例問擬。

刑部的處置很快就遭到了陜西道監察御史萬方雍的彈劾。萬方雍對此案的關注并非一時起意,而是在此前一年他于刑部山西司員外郎任內時,該省咨趙振業與三胞弟趙振基毆傷次胞弟趙振邦身死一案,山西司援引乾隆四十五年成案并部議通行認為趙振基聽從毆傷胞兄自應止科傷罪。而律例館司員牽引聽從下手毆死期親尊長例議請將趙振基改依弟毆兄死者皆斬律擬以斬決夾簽。雙方意見分歧,后經左侍郎戴敦元申明律例詳為論訟,將該館說貼指駁,仍照司議將趙振基止科傷罪,因傷系兇器于滿徒罪上加等,擬以附近軍咨結在案。所以他經查閱了嘉慶七年、嘉慶十八年及道光元年的成案,發現之前的案例都是以聽從毆傷尊長止科傷罪處罰的,由此對“奇里繃阿案”的處置提出了質疑?!俺疾槁奢d弟妹毆同胞兄姊傷者杖一百徒三年,死者不分首從皆斬等語,細繹律義,專言弟妹者系指共毆之人皆屬卑幼而言,如同系期親卑幼共毆期親尊長致死,則同惡相濟逞兇干犯,故無論傷之輕重不分首從,皆應斬決,所以重服制而懲兇逆也。若尊長為首,死由尊長毆傷致斃,卑幼僅止聽從幫毆下手,毆傷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及尊屬至死者,除主使之尊長仍各按服制以為首科斷外,下手之犯審系迫于尊長威嚇勉從下手邂逅至死者,照威力主使律為從減等擬流。若疊毆至死者擬斬監候,至聽從下手毆死期親祖宗之案仍擬斬決夾簽聲請等語。詳核例意曰下手、曰至死,系專指聽從下手毆打至死者而言,若死者實由尊長毆傷致斃,則聽從幫毆有傷之卑幼止應科傷罪,即不得牽引下手至死擬斬夾簽之條?!?4)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道光四年十二月初九日錄副奏折,檔號:03-3849-026。由此認為聽從幫毆有傷之奇里繃阿止應照毆傷胞兄本律擬以滿徒,而不應牽引下手毆死期親尊長律將其擬以斬決夾簽。

于是皇帝派大學士托津等對此案再行查核,俟后托津等上奏回覆:

道光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奉旨前據御史萬方雍奏稱刑部審擬文元毆死胞侄伊克唐阿一案引律失當,特派托津等查核。茲據奏稱伊克唐阿致死之由既經刑部訊明系胞伯文元毆傷所致,伊弟奇里繃阿實止聽從幫毆有傷,應將奇里繃阿照毆傷期親尊長本律擬徒刑,部照毆死胞兄律擬以斬決仍聽從下手之例夾簽聲明,并將聽從毆傷小功尊長之鈕勒渾蘇亦照毆死例問擬滿流,均屬錯誤。著刑部將奇里繃阿照毆傷期親尊長本律改為杖一百,徒三年,系旗人照例折枷鞭責發落。鈕勒渾蘇亦著照毆傷小功尊長本律改為杖柒拾,徒一年半,業已鞭責折枷即予釋放。所有辦理錯誤之刑部堂司各官著交吏部查取職名照例分別議處,欽此。(5)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道光四年十二月初九日錄副奏折,檔號:03-3849-026。

刑部司員薩勒杭阿、葉文馥,降三級調用,再降一級留任。尚書那清安、陳若霖,侍郎凱音布、戴敦元、史致儼,署侍郎常文,部議降一級調用。姑念一時簡用乏人,加恩改為降三級留任,仍罰俸六個月。[1]240

由此才有了開篇所論道光帝下旨大學士托津等查核回覆之前情,之所以輕重兩異,主要是因為兩者的法律依據不同。御史萬方雍所依據的主要是乾隆四十五年(1780)未纂入例冊的通行。所謂通行是指“各直隸省通行,系律例內所未備載,或因時制宜,或隨地立法,或欽奉諭旨,或奏定章程,均宜遵照辦理者也?!盵2]通行一經頒布即是法司辦案時必須參考的法律依據,其時效性甚至要比“例”強,如果遇到案件仍引用舊例,會遭到刑部駁議?!巴ㄐ小敝械囊徊糠忠苍诼衫^修例時作為新例編入《大清律例》中。未編入刑法典的“通行”對全國具有指導意義,因而也在一段時間將其編輯成冊,作為判案的依據,同樣具有法律效力。與此案相關的乾隆朝部議通行中有期親卑幼聽從尊長共毆尊長尊屬致死,下手傷輕之卑幼依律止科傷罪之類的規定,因未被編入例冊,所以刑部在此案中未予引用。

刑部依照的則是嘉慶年間修定的《刑律·斗毆·毆大功以下尊長》門內的條例:

凡聽從下手毆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及尊屬至死者,除主使之尊長仍各按服制以為首科斷外,下手之犯,審系迫于尊長威嚇勉從下手、邂逅至死者,照威力主使律,為從減等擬流。若尊長僅令毆打,輒行疊毆,多傷至死者,將下手之犯擬斬監候。至聽從下手毆死期親尊長、尊屬之案,仍擬斬立決,夾簽聲請。其聽從下手毆死緦麻尊長、尊屬之案,依律減等擬流。

該條例制定于嘉慶六年(1801),嘉慶十一年(1806)進行了修訂。按此條例規定“期親卑幼聽從尊長共毆尊長尊屬致死,不分首從擬斬,夾簽聲請”,由是出現了“奇里繃阿案”中的辦案兩歧、輕重懸殊之局面。但嚴格意義上來說,刑部審理此案并不能算是例無專條,在陳年未纂入例冊的通行和有明文規定的法律條例中,刑部選擇了后者,不光有法律時效的問題也有法理和社會倫理的考慮。但此時道光帝采納了托津等大學士的查核結果,支持了御史萬方雍的奏議,并用政治手段平息爭議,免去了相關刑部官員的議處,“查明聽從尊長毆傷期親尊長,已結各案,與上年查辦奇里繃阿一案擬罪不符。因例無專條,而乾隆四十五年通行又未纂入,以致辦理參差。應即查照前辦通行纂定條例,以資引用。得旨,依議。其從前承辦各員,因例無專條,又未將乾隆年間通行纂入例冊,以致辦理參差,既據查明更正,俱著加恩免其議處?!盵1]263于是刑部只好遵照皇帝的旨意,于道光四年(1824)將嘉慶十一年(1806)條例中毆死期親尊長、尊屬的內容摘出,在“毆期親尊長”門內單獨制定了條例:

道光四年(1824)

期親卑幼聽從尊長,共毆期親尊長、尊屬致死,若主使之尊長亦系死者之期親卑幼,如聽從其父共毆胞伯,及聽從次兄共毆長兄致死之類。律應不分首、從者,各依本律問擬。核其情節,實可矜憫者,仍援例夾簽聲請。其聽從尊長主使,勉從下手共毆,以次期親尊長致死,如聽從胞伯共毆胞叔,及聽從長兄共毆次兄致死之類。系尊長下手傷重致死,卑幼幫毆傷輕,或兩卑幼聽從尊長主使共毆,內一卑幼傷重致死,一卑幼傷輕,或內有凡人聽從幫毆,系凡人下手傷重致死,承審官悉心研訊,或取有生供,或供證確鑿,除下手傷重致死之犯,各照本律、本例分別問擬外,下手傷輕之卑幼,依律止科傷罪。如系刃傷折肢,仍依律例分別問擬絞決、絞候,不得以主使為從再行減等。[3]1404

除了在條例內容上極盡繁復,對所謂“下手傷輕”予以種種限制條件,恐怕在以刑部官員為代表的一批朝臣的心里都是不服氣的。甚至在此后幾年,道光帝都會以此案為例指責刑部辦事不力、例案兩歧,“諭內閣,御史徐養灝奏請將刑部例案改歸畫一,并招募仵作足額一折。辦理刑名事件,應以律例為憑,例所未備,始仿照成案定擬。如該御史所奏,近來辦案各員,不能詳繹例意,往往例案不符,遂致罪名歧異。如奇里繃阿及支大秋兩案,或特派大員查辦更正,或經朕看出指示,恐此外例案兩歧者,尚不止此。著刑部堂官督同律例館司員,悉心參酌,務期例案咸歸畫一,不得稍有參差?!盵1]520這更是讓刑部等官員覺得如鯁在喉,為后來對該條例的再次修訂埋下了伏筆。

二、道光十四年第二次“因案修例”

十年后,關于該條例的爭論日沸于上,多位朝堂大員都指出了道光四年(1824)所修條例之不妥,紛紛上表奏請恢復條例舊章。道光十四年(1834)二月內,江西道監察御史俞焜曾就恢復舊例,以肅典刑而正人心而上書:

奏請申明律義以正倫紀略言。律載“弟妹毆同胞兄姊死者皆斬”,注云“毆死期親尊長,若分首從,則倫常斁矣”。此古今定律,所以維名教也。其聽從尊長毆死以次期親尊長之犯,向律擬斬,定案時夾簽聲請,迭經改為斬監候,歸入服制情實。自道光三年御史萬方雍奏,將聽從尊長毆死以次期親尊長,下手傷輕之卑幼均科傷罪,刑部定為條例,至今沿之。因思例從律出,例因時變通,律一成不易。致死尊長,豈得仍論傷之重輕?今以勉從尊長,下手傷輕,止科傷罪,則與“死者皆斬”之律未符。此例既百無一抵,何以肅典刑而正人心。請仍遵不分首從本律,夾簽聲請,以昭平允,下部議行。[4]

理學大師唐鑒(1778-1861)也為申明恢復舊律而專門著文:

請申明毆期親舊章以符定律議

竊維禮分尊卑長幼,所以明人倫而出乎禮即入乎刑。刑審大小重輕所以止罪惡而失于刑即乖于教。查律載弟妹毆同胞兄姊,以未傷、已傷,分徒二年半、徒三年之罪,折傷者滿流,篤疾者擬絞,注云各依首從。法言雖毆而未死,故有等差,亦分首從。至死者皆斬,注云不分首從,言毆期親尊長至死,若再分首從,則倫常斁矣。至若案情不一,有因誤而殺者,有救親情切而殺者,有聽從尊長威嚇勉從而殺者,各按本律定罪,而原其致死之曲,究非有心干犯,不可不少為區別,故又有夾簽聲請之條,迨九卿核議,改為斬候歸入服制情實辦理,本極詳慎。自道光三年十二月刑部由江西司現審文元主使胞侄毆死其胞兄一案,先經刑部照例將文元依故殺胞侄例定罪,其聽從毆死胞兄之犯照律不分首從擬以斬決,因系尊長主使被逼勉從,照例夾簽奉旨改斬監候在案。后因升任御史萬以乾隆四十五年,刑部通行有聽從尊長毆死期親以次尊長止科傷罪之文,聲明前后辦理舛謬具折參奏。奉旨派大學士尚書核議具奏,將所有聽從尊長毆死期親以次尊長之案,前經擬以斬決夾簽改斬監候者悉行更正,均科傷罪擬以徒流絞各罪増入例冊。

某繹此例文揆以情理,竊見流弊所至,其所關系有三焉:

一則人心澆薄,兇橫易生,所賴者見法而生畏、聞刑而改,勉耳。若斃一尊長而得以主使威嚇止科傷罪,是弟與次兄有隙,可援長兄以毆其次兄;侄與胞叔有隙,可援胞伯以毆其胞叔;弟妹與胞姊有隙,可援兄以毆其胞姊;與先母所出之兄若姊有隙,可援后母而毆其先母所出之兄姊;其或兄弟數人不相睦,私于長即可以仇于次伯叔,數人不相能昵于伯,即可以忿于叔。是例一行將何以消其乖戾,何以導其善良?此關于人心者是也。

一則俗有湻漓,化操自上,風有美惡,教為之先,弟斃其兄而得脫罪于其長,侄斃其叔而得脫罪于其伯,弟妹斃其姊而得脫罪于長姊長兄,其有父在者脫罪于父,有母者脫罪于母,無不可脫罪之案,即無不可被毆之人。兄弟相殘,叔侄相害,至逆事也而乃皆得避重就輕,一家為之,孝弟安在?一鄉效之凌競必多。是例一行將何以興仁讓,何以冺禍亂?此關于風化者是也。

一則律由禮出,稱情而行,例從律生,與禮相準,兄弟叔侄一本之親,以弟而毆兄,其情豈尚可問,而況毆而至死乎?毆而至死,而猶以傷之輕重科罪之大小,是為次兄者不幸。而有長兄為叔者,不幸而有伯,以至被毆至死,竟無抵命之人。在俗吏執救生不救死之說,正樂得有主使威嚇之尊長,以開一從寬之路,而為尊長者或貪其財賄、愛其私昵,又明知不至于死,何苦而不為之承認乎?是衡情則似為周詳,而揆理則大失平允。且較之毆大功以下尊長各條,亦多不合。向來斷罪期、功各有差等,惟至死則期、功從同。今將毆期親尊長傷輕者止科傷罪,而毆大功者自折傷以及誤傷致死,情有可憫者,并余限外因傷斃命者,當擬以絞決、絞候,歸入情實。則期親反輕于大功矣。是例一行,將何以明大義,何以符舊典?此關于律令者是也。

至若萬御史執有乾隆四十五年刑部通行為據。不知刑曹修例五年小修,十年大修,其有窒礙者概行刪除故例,首凡例有修例后,前此一切通行不得引用之條,則所執本不足為據。某不揣冒昧,竊見止科傷罪之例實有窒礙難行,不敢因其増入例冊,遂為膜視謹據情議上,伏祈奏交刑部核議停止,仍遵不分首從本律施行謹議。[5]

唐鑒所論條理清晰、文采斐然,他從人心、風化、律例的三個角度痛斥了聽從尊長毆死期親以次尊長止科傷罪之流弊,奏請恢復條例舊章。從另一個角度來說,也就是在時人眼中看來,國家法律的制定和實施應該是順應人心倫常、維護社會道德、彰顯國家德治教化的,即“順情、合理、契法”,體現了中華法治文明中“情理法”的傳統價值追求。(6)俞焜與唐鑒文中都論及該案發生于道光三年,與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錄副奏折及《清實錄》記載道光四年時間有異,應以后者為準,筆者注。

刑部也上書道光帝,羅陳法理、司法和情理等多方面的因素,指出當年舊案所立條例之弊端:

自道光四年十二月刑部江西司文元現審一案,經御史萬方雍參奏奉旨覆議,將所有聽從尊長毆死以次期親尊長案內,下手傷輕之卑幼均科傷罪纂定條例,至今沿之。臣尋繹例文,竊以為例從律出,例有因時變通,律乃一成不易,有增減之例,無增減之律,古今皆然。以期親尊長而共毆至死,豈得仍論其傷之輕重?定律不分首從,用意甚深,今以勉從尊長下手,傷輕止科傷罪,則與死者皆斬之律顯有不符,且與傷而未死者何所區別? 此例既行,則如子侄與弟毆死胞叔,其父母必有出而承認主使,以輕其子之罪者;其毆死以次胞兄,則伯叔長兄必有出而承認主使,以脫其侄與弟之罪者。救生不救死之說,承審官尚不免沿此陋習,況在親屬安得禁之窮其流弊? 凡毆死期親尊長尊屬者,百無一抵,何以肅刑典而正人心?[6]

最終,皇帝不得不同意了刑部“慎重倫常起見”的建議,道光十四年(1834)三月刑部修例時將下手傷輕止科傷罪之例刪除,頒布通行各省一體遵照,并重新修訂了相應的條例:

道光十四年(1834)

期親卑幼聽從尊長主使,共毆以次尊長、尊屬致死之案,無論下手輕重,悉照本律問擬斬決。法司核擬時,夾簽聲請,恭候欽定。不得將下手傷輕之犯,止科傷罪。[3]1405

至此這起十年的公案告一段落。薛允升就曾論及此案,“即此一事而前后互異,忽由斬決改為徒流,又忽由徒流改為斬決,刑章果有一定耶?同一幫毆傷輕,同一干犯期親尊長之案,因主使之人不同,罪名遂有生死之分,萬方雍之參奏未知系何意見。然總非公而起,幸未及十年而復行更正。由今觀之,萬方雍與俞焜均系言官,何以見解不同如此。其必有說以處此矣。類此者尚多,此特其顯然者耳?!盵7]我們也可借此一窺這兩起“因案修例”事件背后的一系列問題。

三、對兩次“因案修例”的分析

(一)“因案修例”中的服制原則

清代對《大清律例》中條例的修纂期限,乾隆元年(1736)原定每隔三年增補纂修條例。乾隆十一年(1746)內閣等衙門議改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成為定制。順治二年設立了專門的律例館,乾隆七年(1742)隸屬于刑部,專門負責條例的修纂。起初該館并非常設機構,每到條例纂修年限,由刑部臨時委命館員,后改作常設機關主責修例。清代據有記載可考的修例活動約計三十余次,條例的數量不斷增加,康熙初年為321條,雍正三年為824條,至同治九年增至1892條之多。瞿同祖先生曾論及這一問題:“明清律在頒布以后雖不再修訂,但兩朝都因時制宜,隨時纂例。例之所以越來越多是由于這樣的指導思想:古人認為罰必當罪,各種情況,各種身份,特別是服制,必須加以區別,而定罪名,力求確切不移,情罪相當,以便執法者依律例判罪,不致有出入分歧,不采取概括主義,而采取列舉主義。但情偽無窮,而法典中的律文不足以包羅萬象,恐法外遺奸,或情罪不當,因此針對不同的情況而有例?!盵8]

這一論斷對理解本文所列“奇里繃阿案”涉及的條例修纂尤為適用,因為本案所涉及的修纂條例正是對犯尊之卑幼進行處罰的典型服制條款。在清代的立法與司法活動中,服制名分受到高度重視,為弘揚倫紀綱常而進行的服制立法空前增多,整部法典貫徹著以“服制者,擬罪必論其親疏以定罪之輕重也”[9]的基本原則,在刑事法、民事法、行政法、司法審判制度等方面無不體現出服制入律的烙印。刑部在命案審理中,服制是刑事法中定罪量刑的首要因素和重要標準, “古代法律以倫理為立法依據,在親屬相犯的法律規定及處罰方面完全以服制上的親疏尊卑為依據”,[10]具體表現就是以尊犯卑,處罰很輕甚至免除處罰,而以卑犯尊則處罰很重。在道光朝兩次對條例的修纂中,最核心的問題其實就是在致死尊長的服制命案中,對聽從尊長主使,勉從下手共毆傷輕之卑幼的處罰,是按照毆傷尊長本律止科傷罪,還是按照不分首從,以下手毆死期親尊長律擬以斬決夾簽,從法律角度即服制原則在法條和司法中如何彰顯落實的問題,相較后者的處罰明顯重于前者,更能彰顯明刑弼教之功。道光十四年群臣對道光四年條例的詬病也多是從悖以服制大義、有違社會風氣的角度,占據了輿論上風,有力助推了此后的修例活動。

(二)“因案修例”的社會背景

中國古代歷代王朝的法律制度中都高度重視服制立法,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帝制國家政治體制的人治本質,及其維護統治的官方意識形態——儒家倫理。在中國古代人治社會的統治思想中,儒家思想一直居于主流地位,它以倫常綱紀為中心,所講在貴賤、尊卑、長幼、親疏有別。欲達到有別的境地,就要制定富于差別性的行為規范即儒家所謂之禮。而“以禮入法”、中國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一直是中華法系最具代表性的突出特點,其對社會歷史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服制原則的應用,實際上是在法律中確定區別對待的原則,這是與儒家所倡導的禮有等差的思想相適應的,充分反映了古代禮法合一、以封建法律維護尊卑等級秩序的主要特征和儒家化、倫理化的色彩。因此,儒家思想所倡導亦是封建法制所追求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定分止爭,然后安分守己,從根本上適應了古代宗法倫理社會下政府維護國家統治的需要。

清朝入關后,統治者便意識到必須積極地吸收和借鑒長久被奉為主流思想的儒家思想和文化,這樣才能彰顯其政權的正統性和合法性,以達到凝聚人心,鞏固和維護其統治的最終目的?!洞笄迓衫坊旧涎匾u了明律關于服制的法律規定,并根據統治者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進行不斷補充和完善。綱常名教是包括清代在內的帝制中國社會最為根本的官方價值觀和意識形態,是立國之基。清朝歷代君主無不強調尊崇儒術、禮法治國,以維護封建的“法治”與“人道”。更切實地貫徹儒家化的法律倫理及社會價值觀導向,是推動道光十四年修例的深層次動因;儒家思想在官方意識形態中的獨尊地位,直至清末亦未動搖,是圍繞此案兩次修例的社會背景。

(三)“因案修例”中的調節衡平

天理、國法、人情的融合協調,是中國古代法律的重要傳統,也是司法審判的最高境界。歷代統治者為使法情允協、綜合為治,在立法上使親情義務更加法律化,在司法上強調執法原情,準情定讞。[11]清代的司法者,上至皇帝下至官吏都以“情法兩盡”“情罪允協”為司法目標,總是在“依法判決”前提下予以必要的“情理”考量。有學者提出傳統司法的核心價值觀即是“衡平司法”,實質上就是司法官盡可能地權衡其所面臨的所有社會條件,而作出的能夠最大限度地達到和諧與均衡的判斷的過程。[12]而這所有的社會條件就包括天理、國法、人情、風習等等社會要素,即所謂“權輕重而平其衡”。[13]正因有多重要素在司法中共同作用,因此不同的法律觀念、不同的情理價值乃至于不同的政治立場都會在此間交錯博弈,對案情認定、條例適用和罪刑標準不免因人因案而異,因此才會出現諸如“奇里繃阿案”一般畸輕畸重之情況。這種情況的出現在“人治”的政治體制下出現并非個案,正如薛氏認為御史萬方雍的參奏并非出于公心,“類此者尚多,此特其顯然者耳?!?/p>

在道光朝的兩次修例過程中,均牽涉到了司法體系的各個層級、各方權力的博弈和衡平,既有刑部各司與律例館之議異,也有監察御史與刑部之分歧,還有皇權決斷與政治斡旋,既有平級的監督與制衡,也有上位的集權與專斷。當然,皇權的地位在其中是毋庸置疑的。盡管清朝中期以后“以案代例”的情況愈發普遍,道光四年“奇里繃阿案”刑部優先采用了條例規定的做法其實是與皇帝所強調的“以律例為憑,例所未備,始仿照成案定擬”是一致的,但皇帝此時已對之前的案件有了最終結論并以免去刑部官員議處的方式開恩處置,因此臣下謹慎地未再做爭辯。十年后時機成熟,多位大臣先后上書從法理和倫理的多個角度申述奏請恢復舊章,這一次皇帝也采納了刑部的建議。這個案件充分說明了皇帝的絕對司法權力體現著專制制度下法制的最高原則,也在某種程度上表明清代高度發展的專制權力已經制度化。[14]“人治”之弊以“法制”作為彌補,作為封建王朝發展成熟期的清王朝已經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司法體系和衡平機制,即使有個案偏移,但通過體系內部的“因案修例”,以例案互動、律例互補的方式進行修正調節,使整個清代法律體系保持了相對穩定又兼具靈活的特質,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案件按法定程序審理,使君主的任情生殺,官吏的違法擅斷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克制和警戒,情理法的傳統法律價值追求得以彰顯。

圍繞道光四年 “奇里繃阿案”,道光四年和道光十四年刑部先后兩次“因案修例”,無論是在當時還是其后都引起了時人的關注與討論??傮w來說,兩次修例都是在儒學獨尊的社會背景下,并不違背傳統法律下對犯尊之卑幼從重處罰的服制原則,區別主要在于道光四年的條例更蘊涵著詳甄案情、區別情節等客觀涵意,量刑更輕;而道光十四年之條例則更凸顯宗法社會下的血緣倫理及社會公義,量刑更重,更注重國家法律的權威導向和明刑弼教之功。在“因案修例”的過程中,司法體系的各個層級、各方勢力之間亦存在著權力博弈,在“人治”體系下以制度化的調節機制予以衡平,維持了相對穩定又兼具靈活的清代法律系統,一定程度上依然具有當代價值和借鑒意義。

猜你喜歡
律例修例刑部
19世紀4部《大清律例》法文譯本譯者序言
港警在“修例風波”中拘捕近萬人
港立法會修復需要3900萬
內地與香港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制約因素新探
——以香港“修例”為視角
權力制約視角下的宋代司法運行機制
《大清律例》 在香港一直用到1972年
讀律生涯:清代刑部官員的職業素養
清朝滅亡后《大清律例》竟然還用了70年
從俗從宜,各安其習——《理藩院則例》對《大清律例》刑罰規定之變通
清代盛京刑部四題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