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絡傳銷犯罪行為的司法實踐現狀及認定研究

2024-04-15 09:16廖艷嬪唐勇
關鍵詞:司法實踐隱蔽性

廖艷嬪 唐勇

[摘要]互聯網時代,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為傳銷犯罪行為滋生營造了更為隱蔽化、虛擬化的網絡空間。網絡傳銷犯罪行為具有隱蔽性極強、執法難度大;行為專業化、極具迷惑性;犯罪成本低、涉案地域廣;手段復雜化、識別難度大等基本特征,據此從司法實踐層面入手進行網絡傳銷犯罪行為規制十分必要。當前網絡傳銷犯罪行為司法實踐存在組織層級認定標準尚待明確、共犯形態認定存在不確定性、針對騙取行為刑法界看法不一、犯罪重合性影響罪數處理結果等若干問題,文章從犯罪故意,明確違法性認知對象;共犯認定,明晰網絡傳銷共犯法律責任;明確界限,科學劃分網絡傳銷犯罪和合法經驗;罪數認定,規避司法適用存在的錯誤等方面提出有效實踐路徑。

[關鍵詞]網絡傳銷犯罪行為;司法實踐;隱蔽性;犯罪重合性;罪數認定

[中圖分類號]D924.3[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2095-0292(2024)01-0062-05

[收稿日期]2023-11-08

[基金項目]國家市場監管局委托課題“網絡傳銷違法問題及打擊策略研究”(12000-20230620-0004)

[作者簡介]廖艷嬪,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唐勇,中國人民警察大學警察法學研究中心研究員,珠海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特約研究員,碩士,研究方向:行政法學、公安學。

引言

傳銷行為會給社會造成巨大的危害,傳銷類犯罪不僅會危害民眾的財務利益,甚至有些非法拘禁等行為給人們的身心健康帶來巨大威脅,公安機關一直以來都在嚴打此類犯罪行為[1](P100-102)。對于傳統行為的規制,實則立法機構早已頒布相應的條例,但規制的效果相對有限,尤其是人們生活日益改變的過程中,傳銷之火愈演愈烈,并未看到明顯的規制成效。在互聯網技術日益精進的大背景下,傳統犯罪行為不斷發生變化,傳銷犯罪行為也搭上了互聯網技術的便車,突破時空的限制,行為樣態日益多樣化,網絡傳銷便是其中一種新樣態。傳統傳銷在持續進化以及互聯網技術的助力之下,以極為迅猛的速度在網絡空間中廣泛傳播,且呈現出愈演愈烈的態勢,甚至網絡傳銷犯罪行為有成為主流傳銷行為的趨勢。自傳銷犯罪出現后,我國相關部門一直從未間斷打擊傳銷行為,也在持續開展理論和實踐研究工作,而在網絡傳銷逐步興起的過程中,司法實踐在網絡傳銷相關案件審理時對如何認定該行為存在一些困難,只有一一突破面臨的難題,才可認定網絡傳銷行為并有效追究行為人責任,同時推進現有法律制度的完善。所以,開展網絡傳銷行為的研究極為迫切,通過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確定網絡傳銷行為特性及認定,才能夠有力打擊網絡傳銷行為,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引領社會和諧發展。

一、網絡傳銷犯罪行為的特征

(一)隱蔽性極強,執法難度大

傳統傳銷犯罪往往需要聚集大量人員,傳銷窩點容易被找到,而網絡傳銷組織者與參與者都隱藏在屏幕后面,有著較強的隱蔽性[2](P57-66)。一般傳銷人員都是注冊合法的企業來為自身的非法行為作掩護,宣傳看似有理有據,因而很難引起別人的懷疑。網絡傳銷會員的發展可用互聯網作為介質,無須面對面進行,組織者基本是建構傳銷平臺,借助平臺開展一系列的違規操作,如收集會員信息,發布誘惑人的信息,并對成功被誘惑的會員進行“洗腦”。同時,傳銷行為人大多所用的服務器都是境外的,公安縱使發現蹤跡但追查具體位置也并不容易,因此,這便使得很多行為人有漏洞可鉆[3](P34-40)。

(二)行為專業化,極具迷惑性

傳銷行為人通過不斷變更傳銷手段,引入先進的技術,用以更好地逃避偵查,因而傳銷行為呈現出不斷專業化發展的趨勢[4](P149-152)。一方面,組織采取的傳銷行為引入先進技術手段,這和傳統傳銷組織不同,以往基本會命名子虛烏有的項目,外包裝相對簡陋,通過名稱便可和正常商業主體區分開。而網絡傳銷與之不同,其會利用合法注冊登記來迷惑他人,也會花心思去包裝自己,人們要利用組織名稱來判斷其性質相對不易。對于行為方面,傳統傳銷基本都是采取印發宣傳冊、組織舉辦講座等方式,網絡傳銷與之不同,其引入技術含量相對較高的手段,用以構建網站、創建商城等。另一方面,傳銷參與者眾多都是學歷高、掌握一定技術水平的。傳統傳銷大多數組織者與參與者文化水平偏低,網絡傳銷與之不同,文化水平普遍都較高,尤其是組織者通常有一定專業水平,能夠負責網站開發設計與網絡商場運維工作,參與者往往都需要掌握計算機知識,正是這些特征使得參與者日益專業化。

(三)犯罪成本低,涉案地域廣

傳銷類犯罪的犯罪成本普遍較低,導致參與者不斷增加,而相比于傳統傳銷犯罪,網絡傳銷犯罪的成本更低。因而,網絡傳銷活動愈發普遍,還形成了專用套路與犯罪模板,不法分子往往只需花幾千元便可注冊公司,再雇傭人制作合法的銷售流程便可開始運營,犯罪成本偏低,且現實中犯罪活動組織者、領導者,一般只會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或更短,一些普通參與分子只給予行政處罰,導致眾多人都有卷土重來的機會,繼續犯罪的概率非常高。正是因為成本低廉,使得同一傳銷組織的人員跨地域廣,會員的發展沒有地域限制,此類組織一旦大范圍開始傳銷,涉案地域只會不斷擴大,受害群眾范圍也會持續擴大[5](P97-112)。

(四)手段復雜化,識別難度大

網絡傳銷參與人員本身就具有復雜性,且很多參與者明知這是犯罪行為仍然參與其中,為獲得一己私利采用各種坑蒙拐騙的手段,這導致傳銷行為愈發復雜。網絡傳銷涉及的違法行為包含傳銷、非法集資等,由于行為復雜化、高端化,識別難度也隨之加大,加之網絡傳銷行為人會通過暴利來誘惑參與者,不斷地給參與者洗腦,對于一些自制力差的群眾來說這些投入低、收益高的行為極具誘惑力,只要被害人被他們話術所迷惑,行為人便會自己掉入到虛構“收益”當中。網絡傳銷行為人會以電子商務、微商、金融理財計劃等來博取他人的關注,對于防范心缺失的投資者來說要判斷商業交易合法性并不容易,極易被豐厚回報誘惑,沉迷于網絡傳銷中,如“金喬網”“維卡幣”等網絡傳銷案例,看上去簡單,實則復雜性極強,識別難度很高,導致網絡傳銷行為要精準辨別極為不易。

二、網絡傳銷犯罪行為的司法實踐現狀

(一)組織層級認定標準尚待明確

網絡傳銷行為的判定中,組織結構認定是極為重要的一環,往往都是依據是否要求人員交入門費或是組織有無建立層次結構來判斷。網絡傳銷組織者通常都是利用高額回報來吸引新的成員,并鼓勵新成員往下開發新成員,傳銷犯罪組織是通過下線人員繳納的財物來獲利的,即“入門費”。傳統傳銷行為一般是要求入組織的人員直接繳納費用,或是要求其購買商品、服務,此種行為和會員制消費容易混淆,入門費等于是入會的門檻,無法獲得等值商品或服務,而購買的商品、服務和實際價值不等,甚至是完全沒有價值,這也是組織獲利的主要途徑。但如今尚未明確認定標準,導致在組織層級判斷方面還存在一定的弊端。

(二)共犯形態認定存在不確定性

網絡傳銷活動通常涉及設立公司、建立網站、對外宣傳、銷售拉人等環節,這些由單個人是無法完成的,可見這屬于共同犯罪形態。但是,對于線上線下結合共同犯罪、組織者支配型網絡傳銷犯罪等司法認定具有差異性。主要原因在于網絡傳銷原本就是利用虛擬網絡開展的傳銷行為,行為人雖然主觀上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但故意的證據在網絡虛擬性的處理之下變得模糊,導致很難直接明確行為人身份、犯罪詳情等。共犯主體范圍合理界定,通常較易認定組織者、發起者,但對積極參加者的認定都不夠明晰。

(三)針對騙取行為刑法界看法不一

網絡傳銷行為是通過騙取他人財物來獲得利益的,因而騙取行為是網絡傳銷的認定關鍵所在,學術界在實踐研究中把傳銷活動按照行為方式的不同作出劃分,其一為經營型傳銷,是最顯著的特性在于有實物交易,能夠通過銷售物品來獲利。其二是詐騙型傳銷,其完全屬于虛擬化交易,參與者也不是只看重商品與服務,而是更為重視傳銷組織者的許諾,和龐氏騙局相類似,無法提升經濟價值,甚至會給社會經濟秩序及民眾財產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6](P5-10)。對于騙取行為,刑法學界尚未統一說法,由學者認為騙取財物并非是傳銷行為必須具備的條件,只要在活動中有獲利都可歸為騙取財物范疇,但并非成功騙取財物就可認定為傳銷行為。也有學者覺得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通過騙取財物來獲利的,而要認定該罪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于對“騙”的理解,與詐騙罪、集資詐騙罪等相關的刑法規定,都提及“騙”的條例,因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也不例外。正是因為如此,多元化看法使得騙取行為認定容易被模糊。

(四)犯罪重合性影響罪數處理結果

網絡傳銷負責人通常都是采取拉人頭、投資管理等手段,用以對群眾形成吸引力,整條利益鏈極為復雜,涉及的人員包含各行各業、眾多地區的,總人數非常龐大。網絡傳銷原本就存在欺詐特性,其和非法經營罪、集資詐騙罪等具有重合性,這些詐騙行為都具有同質性,但司法認定上有一定的爭議性。同時,網絡傳銷參與者已經深陷其中,也明白自身的損失要從他人身上找回不容易,從而找自身的上級傳銷者討說法,還容易被威脅、毆打,也就是說網絡傳銷犯罪中還會夾雜著其他類型的犯罪行為,這些行為應如何處理,對于司法認定來說也是一大難題。

三、網絡傳銷犯罪行為的司法認定研究

(一)犯罪故意,明確違法性認知對象

網絡傳銷犯罪主觀故意指的是犯罪行為人明知從事的行為違反刑事法律,會給社會秩序及他人財產造成侵害,但內心仍希望此行為的發生,也想要危害結果符合自身的預期。網絡傳銷犯罪行為人不僅對行為危害有清晰的認知,也能夠預測行為會產生騙取他人財物的結果,此種認知既可以是整體性的,也可以是具體化的[7](P55-67)。本罪不要求犯罪者對自身行為造成的危害有詳細認知,只需要明知傳銷活動會損害他人或社會的利益即可。網絡傳銷違法只有明確違法性認知對象的基礎上才可認定,所謂的違法性認知是明確認知個人行為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但是依然實施此行為,這種情況之下行為人本罪才是成立的。對于行為人是否明知個人行為是法律禁止的認定方式,可由下述幾個方面著手:一是不能以行為人對法律規定了解與否來評判,而是由犯罪行為的實施與相關法律頒布時間次序來判定;二是不能以不懂法律為由尋求免責,網絡傳銷犯罪原本就屬于高智商犯罪,對于組織者、領導人來說對自身從事的行為是違法的事實不可能不知道,因而想用無知來逃避罪責顯然是不成立的。

(二)共犯認定,明晰網絡傳銷共犯法律責任

對于并未參加傳銷活動,但為傳銷組織提供網絡服務與技術的網絡平臺,縱容傳銷組織的發展勢頭更為猛烈,應通過何種罪名對這些人進行規制?雖然法律中針對這些行為人單獨設立罪名,但法益侵犯原則中指出,在互聯網中為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協助的,可視作幫助行為?;诠卜笍膶倮碚?,作為為罪犯的網絡犯罪活動行為提供幫助的,若要認定其網絡犯罪協作活動罪必須具備一個條件,即正犯符合犯罪構成要求,若正犯并無犯罪行為,此幫助行為便不會侵害法益,網絡平臺提供者的犯罪活動并不會存在。雖然如此,也必須意識到網絡服務提供者自身并無實際加入到傳銷活動當中,只負責提供技術,并不是所有提供幫助的人員都必須接受處罰,對于中立幫助行為的人員,構成幫助犯罪罪行是需建立在情節嚴重的基礎之上。由共同犯罪作為切入點分析,因網絡平臺提供者使得正犯的犯罪加劇對法益的侵害,其幫助行為和犯罪結果存在密切關系,所以必須讓幫助犯共同接受處罰。對于滿足共同犯罪條件的幫助行為,需將其直接視作共犯,而參與者只有具備犯罪構成要件的,便可視為共同正犯。如果網絡技術支持者具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支持行為,需將其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共犯。所以,對于加入傳銷組織的,并對傳銷意圖與實質有清晰認知的,同時嘗試利用網絡平臺發展下線的人員,其必然可視作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成員。而只是提供技術支持,并無實質性的傳銷活動參與行為的人員,只有情節嚴重的才可定罪處罰[8](P116-129)。

(三)明確界限,科學劃分網絡傳銷犯罪和合法經驗

收入門費是傳銷活動的主要特征之一,網絡傳銷犯罪審查時,必須要重點關注收入門費放這一問題,科學區分會員制和入門費,從而嚴格審查入門費問題。在現代企業經營中,會員制度的應用極為廣泛,客戶通過購買企業提供的產品或者付費成為公司的一員。此種形式實則就是通過繳納入門費成為某企業的會員,為了此會籍需付出一定代價,和“金字塔騙局”相似。那么會員制和入門費是否相同呢?實則兩者有著本質上的區別。會員制營銷指的是公司基于一定利益或者服務至上,將員工組成一個團隊開展推銷工作,商家在發展會員時可針對會員的差別提供多元化服務,保障營銷的精準性,已經成為會員的客戶可享受不同于非會員的權益。會員制營銷是商家用于維系顧客的手段,旨在和顧客長期合作,強化顧客忠誠度,此種營銷方式的商業價值極高,值得廣泛推廣。而傳銷活動收取入門費的方式,經營活動只是幌子,這實則是用來發展下線的傳銷手段,旨在引入更多會員,此種行為會破壞社會秩序。兩個有著不同性質的事物,之所以容易被混淆,主要原因是傳銷組織時常以會員制作為幌子來“收錢”。要對會員制營銷和傳銷進行精準區分,旨在對兩種方式內涵進行深入理解。會員制營銷指的是在購買商家的產品過程中,客戶可獲得優惠及特殊服務。傳銷組織中的會員資格,是成為組織成員后需要通過發展下線可獲得利潤。正是被豐厚的預期收益所誘惑,客戶才愿意繳納入門費。因此,必須對繳納的費用及后續的權益進行區分,才可對會員制營銷和傳銷進行精準區分。

(四)罪數認定,規避司法適用存在的錯誤

網絡傳銷犯罪行為和網絡集資詐騙犯罪行為、網絡非法經營行為、相關暴力威脅類行為存在重合性,只有依據禁止重復評價原則要求對這些行為作出區分,才可規避司法適用時發生錯誤的問題。網絡傳銷網絡具體包含三種情況:一是犯罪人員的行為只涉及組織、領導傳銷。行為人通過微信、抖音等平臺開展傳銷活動,只涉及組織、領導行為的,便可將其定位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罪。二是行為人涉及的犯罪活動,除了組織、領導傳銷行為,還涉及了非法拘禁等犯罪行為,必須要依據刑法總則數罪并罰,此種現象之下不合理評價問題也基本不會存在;三是多個刑法都可對網絡傳銷行為進行評價的現象下,便會出現犯罪競合問題。網絡非法集資行為在近年來持續升級,已由實體經濟逐步轉移至網絡經濟領域,以愛心慈善、虛擬貨幣等作為幌子和傳銷活動混淆,導致行為人共同存在網絡傳銷和非法集資行為。集資詐騙罪不同于組織、領導傳銷罪,兩者有著明顯的差別。集資詐騙罪是行為人用高回報作為誘餌來吸引他人投資,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員便很容易受騙。組織、領導傳銷罪盡管對“騙取財物”也作出相關規定,但其只是對犯罪特征作出表述,并非犯罪構成的要素[9](P68-78)。傳銷是以拉人頭返利為誘惑因子,此種循環的模式,一旦傳銷資金鏈斷裂,剛加入傳銷組織的人便是受害者,此種模式符合騙取財物特征。而組織、領導傳銷罪并非對騙取他人財物行為進行評價,而主要對組織、領導行為進行評價。因此,兩種罪行的判定要件是存在差異性的。對于組織、領導傳銷行為人來說,傳銷行為實施時是切實在騙取財物的,由于兩個罪行都存在欺騙性,也都和經濟犯罪相關聯,存在交叉融合的現象。傳銷組織為促使資金更為快速地積累,網絡傳銷范圍快速擴大,極易利用網絡平臺非法集資,此種交叉型案件,極易發生罪名競合問題。此類案件不僅可認定為牽連犯,也可認定成想象競合犯,但前者為實質性的數罪,后者只可以一罪論處,兩者存在本質上的差別。所以,在區分兩個罪行時,應當提升對主觀認定的重視度,想象競合犯并未在主觀上來限制數個罪過,而牽連犯主觀罪均是故意的。從刑法中對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認定依據來看,其是利用集資與詐騙行為對他人權益造成侵害,這屬于故意犯罪,并不包含過失的行為因子,必須按照牽連犯罪行來處罰。

結語

綜上所述,我國大部分民眾的自我安全防范意識不夠強,加之金融投資渠道相對狹窄,此種情形之下網絡傳銷行為愈發猖獗。特別是各種先進技術層出不窮,促使人們和網絡世界有著更為密切的關系,在此趨勢之下查處網絡傳銷犯罪行為就顯得更為困難,雖然網絡傳銷犯罪形態日益更新,但并未改變該犯罪行為的本質,其憑借不斷更新的技術手段以及高隱蔽性的行為,持續性地給民眾的安全產生威脅,其威脅不單體現于財產層面的,還包含人身安全層面的,可見必須要加大打擊此類犯罪行為的力度。若要完全消除網絡傳銷行為,就必須要根據犯罪發展的狀況及時調整刑法內容,不單需明確此類行為在司法實踐當中的認定規則,確保案件審判過程中有著清晰的量刑標準,還需深刻意識到網絡傳銷打擊這項法治實踐工作單靠一個部門是難以完成的,必須多部門共同配合,建立高效的協作機制,突破地域管轄屏障,充分利用現代化技術來管控網絡傳銷犯罪行為。通過線上先進技術追蹤傳銷窩點,線下及時打擊,并配合完善的信息安全監管制度,營造安全可靠的網絡環境??偟膩碚f,若要做到全面消除網絡傳銷行為,司法機關必須嚴厲打擊,還需要民眾強化安全意識,提升網絡傳銷行為的辨別與防范能力,共同筑牢網絡傳銷行為的防線,從根源上扼殺行為。當人們對傳銷活動有了深入的認知,傳銷組織便會無縫可鉆,很難找到生存的土壤,自然也就不會出現受害者。

[參考文獻]

[1]陳紅霞. 互聯網背景下網絡傳銷犯罪問題的具體研究[J]. 法制博覽,2023(22).

[2]俞君,孫梓翔,文學國. 虛擬貨幣傳銷犯罪治理難點與打防策略研究[J].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2,38(6).

[3]李俊江. 電商傳銷犯罪的治理困境與防控對策研究——以2018—2020年判決書為分析樣本[J]. 江西警察學院學報,2022(5).

[4]史海崢. 基于CiteSpace的網絡傳銷犯罪研究熱點與趨勢可視化分析[J]. 網絡安全技術與應用,2022(8).

[5]董昊赟,張純琍. 網絡傳銷犯罪的量化特征及其治理困境——基于2012-2021年裁判文書判例[J]. 科學決策,2022(6).

[6]牛驚雷,付立柱,金海燕. 結構與行動視角下傳銷活動的復雜適應性分析[J]. 中國人民警察大學學報,2022,38(2).

[7]印波,唐淑臣. 我國傳銷犯罪研究的可視化回顧與理論反思[J]. 重慶社會科學,2022(1).

[8]印波. 網絡傳銷犯罪的司法認定邏輯及其修正[J]. 比較法研究,2022(1).

[9]明樂齊. 被害人學視角下網絡傳銷犯罪的成因分析及防控對策[J]. 警學研究,2019(1).

猜你喜歡
司法實踐隱蔽性
隱蔽性證據規則研究
偵查階段隱蔽性證據的識別獲取及應用價值
論我國對被告人供述中隱蔽性信息的認知誤區
農村水污染特征及治理分析
論電子證據特征 
新媒體自身特性與處理機制研究
論宋代直訴案件審查對地方司法實踐的影響
論增設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司法實踐意義
信用證欺詐及例外原則的比較研究
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制度的規范與完善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