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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離婚冷靜期制度設置

2024-04-20 04:58席仕祺
關鍵詞:權利義務民法典

摘 要: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增加了離婚冷靜期制度,立法者創設離婚冷靜期制度的目的是緩解人們倉促離婚的現象。但目前離婚冷靜期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仍存在諸多困境,比如有些人對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是否應規定訴訟離婚冷靜期制度上存在分歧,離婚冷靜期制度是否需要建立相應的配套制度還存有爭議。為此,通過分析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價值為視角,論證《民法典》設立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合理性,并通過借鑒國外離婚冷靜期制度經驗,主張在制度實施過程中應區分適用,推進離婚冷靜期限內權利義務關系的適時變動,建立輔助的配套制度,以確保我國離婚冷靜期制度在實踐中能夠更好地實施。

關鍵詞:民法典;離婚冷靜期制度;區分適用;權利義務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596(2024)02-0045-05

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設立絕非偶然,具有比較深刻的社會意義。當下中國人的婚姻觀念尤其是年輕一代婚姻價值理念的變化,使中國在近幾年來出現嚴重的家庭危機。而這種家庭危機也直接出現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如人口出生率下降等。在立法者看來,這些社會問題會影響到社會秩序的穩定乃至國家的長治久安,所以在實施離婚冷靜期制度的方法上,先讓夫妻雙方經過為期30天自行冷靜的辦法,如果夫妻雙方經過冷靜思考后依舊想離婚的,可以在冷靜期屆滿30天內去民政部門進行離婚。由此發現,離婚冷靜期制度通過公權力對婚姻家庭問題的干涉達到緩解高離婚率的目的,而我國婚姻家庭建設將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還是需要公權力進行干預。從該種手段實施離婚冷靜期制度上來看,短期內確實能夠達到預期的目標。但是,從長遠角度來說,該制度如果不對公權力干涉的程度進行界定,民眾極容易出現抵觸和抗拒心理,不建立相應的配套制度進行完善的話,該制度很容易會出現“形同虛設”的局面。本文旨在從離婚冷靜期制度實施以來存在的問題出發,結合我國社會實際情況,探討是否有必要區別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并明確離婚冷靜期的期限及相關內容的適用標準,為我國離婚冷靜期制度完善提供更多理論依據。使離婚冷靜期制度在實踐運用中,除了能夠緩解草率離婚現象之外,能夠對尚未破裂的婚姻和問題家庭進行救治,促進家庭和睦,發揮出最大化的制度優勢。

一、研究離婚冷靜期制度的目的與意義

(一)研究目的

目前,我國離婚冷靜期制度在實際操作中還存在諸多問題。首先,我國實行離婚冷靜期制度以來,我們發現并不是所有進行離婚的夫妻都能夠完全適用這一制度,對于有家庭暴力等情況的離婚夫妻會增加受害方的痛苦。其次,離婚冷靜期制度設置為期30天的冷靜期限過于單一。期限設置雖然能夠短暫地緩解我國草率離婚的這一普遍現象,但是在實踐運行過程中不能夠完全涵蓋所有的離婚現象。因此,為了避免制度結構存在解決問題的單一性,需要對離婚冷靜期制度區分適用標準,使離婚冷靜期制度能夠根據不同的家庭糾紛,區別適用冷靜期限,以此讓制度在實施過程中更加的合理有效。再次,離婚冷靜期制度沒有明確保護弱勢群體和未成年人的利益。有的人會認為,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已經規定了保障弱勢群體和未成年人利益的相關原則,離婚冷靜期制度作為離婚制度整體的一部分,無需再進行規定。但在社會實踐過程中,往往會使這類主體的利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甚至會忽視這類主體利益得不到最大限度地保護。因此,在離婚冷靜期制度運行過程中,有效維護離婚中弱勢一方和未成年人的利益,就顯得十分重要。

(二)研究意義

從理論價值來看,研究離婚冷靜期制度具有重要的意義。近幾年來,由于我國日益增長的離婚率和草率離婚現象的產生,使得該種現象不僅影響了社會整體發展,同時也影響了個體家庭的幸福,離婚冷靜期制度也基于此而得以設立。離婚冷靜期制度具有理論研究意義:第一,明確離婚冷靜期制度的適用原則,完善婚姻法的相關理論,該制度可以緩解為了購房利益、拆遷等原因而盲目選擇離婚的情形。第二,通過對離婚冷靜期制度的研究,進一步完善相關理論,對保護弱勢群體和未成年人的根本利益產生了積極引導的重要作用。

從現實意義來看,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有利于完善離婚冷靜期制度,為離婚夫妻提供了一次理性冷靜的機會,避免草率離婚現象。但是仍有幾方面的問題沒有得到明確的規定:在適用的主體方面,將所有前來進行登記離婚的夫妻進行統一適用,缺少區別適用的界限和范圍;在適用期限方面,僅僅設置為期30天的冷靜期限,不利于有未成年子女家庭的離婚問題得到妥善地解決,也很難確保離婚弱勢一方利益的維護;在制度運行過程中缺少相匹配的輔助制度。第二,有利于為離婚登記、離婚訴訟等實踐提供參考。離婚冷靜期制度是解決家庭危機的必要手段,家庭危機最重要的表現就是離婚率逐年攀高,這直接導致了婚姻家庭相關的家事案件持續上升,成為民事審判第一大類案件。為了更好地積極應對離婚案件數量的上升、類型趨于復雜多樣、矛盾化難度加大等現實情況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將離婚冷靜期制度進行完善勢在必行。第三,有利于解決家庭危機,維護家庭穩定。社會的形成源于每個家庭的構成,社會風氣的發展源于每一個良好家風的形成,研究離婚冷靜期制度,有利于培育良好家風,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為弘揚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創造了條件。

二、離婚冷靜期制度的概念

離婚冷靜期制度從字面意思去理解的話,可以理解為夫妻雙方在提交離婚申請后,先不急于進行離婚,而是要經過一段思考以后,再選擇是否要繼續離婚的一種期限限制制度。離婚冷靜期制度在我國能夠以法律的形式得以確立,是一直以來人們所追求的離婚自由與國家所要追尋的社會秩序穩定長期對抗所激化出來的結果?!睹穹ǖ洹奉C布實施離婚冷靜期制度以來,其應用效果明顯,對緩解我國草率離婚現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學者對該制度仍有許多不同的看法,在實施該制度的過程中也經常引起爭議。在制度的定義方面,主要以離婚冷靜期制度適用范圍方面上的爭議較為激烈,我們可以將其歸為狹義學說和廣義學說。狹義學說認為離婚冷靜期制度只包括登記離婚制度,不包括訴訟離婚制度[1]。他們認為離婚冷靜期制度只有在登記離婚的程序中才是合理的,而在離婚訴訟制度中,法院對夫妻之間進行調解,足以讓他們冷靜地處理離婚。因此訴訟離婚制度不需要設立離婚冷靜期制度。由此可見,狹義學說僅支持登記離婚制度有必要設置冷靜期。廣義學說通常認為是一種比狹義學說適用范圍上更為廣泛的一種說法,離婚冷靜期制度既可以適用于登記離婚制度,也可以適用于訴訟離婚制度。有學者認為,離婚冷靜期制度無論是在訴訟離婚還是在登記離婚時,其方式、途徑和最終目的都是為了要讓夫妻雙方冷靜地思考,并且我國雙軌制的離婚方式還能互相補充與協調[2]。本文采用狹義說,離婚冷靜期制度只適用于登記離婚,不適用訴訟離婚,主要是因為現階段我國訴訟離婚冷靜期制度依舊處于發展完善階段,并且其產生的作用還不能夠為離婚夫妻起到緩解作用,達到理性冷靜的目的,因此,本文支持狹義學說。

三、我國離婚冷靜期制度適用的現實困境

離婚冷靜期制度并非我國首創,韓國離婚熟慮期制度、英國反省期制度、美國離婚等待期制度,都有以冷靜為目的緩解夫妻草率作出離婚決定的規定,實施時間較長,制度設置更加具體、全面,并有相應的配套措施以輔助,使得上述國家在解決離婚率高的問題上能夠得到迅速的緩解。離婚冷靜期制度作為我國新設立的制度體系,無論是從立法層面、社會實踐層面都稱得上是我國離婚制度的一次重大突破,立法部門通過結合國內學術界、外國相似制度的經驗以立法的形式出臺此制度,具有深厚的理論基礎。但是,作為一個新設立的制度,除了要具備在理論層面能夠得到認可外,最為關鍵的是在社會運用過程中能夠做到平穩運行和長久的良性發展。而能夠使得制度獲得良性發展的前提,不僅能夠解決離婚存在的普遍問題,而且還能夠關注并解決一些個別問題。據網上報道的一起案例:因家庭主婦楊某長期受到丈夫家暴行為,與丈夫情感不和,于2021年3月8日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民政部門為其設置了30天的冷靜期進行冷靜考慮,當天楊某便搬到朋友家暫住至3月11日后,因擔心家里的孩子,獨自返回家中,在此期間,楊某與其妹妹聊天,其妹妹也并沒有發現異常,直到3月12日6點30分左右,楊某給其妹妹發完遺言后,攜子女跳樓自殺??梢?,離婚冷靜期制度在應對上述案例時,不僅沒能達到挽救婚姻的目的,反而釀成了“家破人亡”的災難,該案所發生的細節問題雖沒有進行公布,時至今日也沒有后續報道,因此我們不對該案的因果關系進行太多的分析,但我們可以從這起案件中推斷與反思里面現存的制度問題。楊某長期受到家庭暴力的影響,心理和精神方面已經產生了嚴重的陰影,其婚姻多半屬于死亡婚姻的狀態,到了感情無法挽回的地步。因此,楊某不選擇訴訟離婚,而選擇通過雙方登記離婚的方式,是希望更快地擺脫目前的婚姻關系,登記離婚雖有30天的冷靜期,但也好過訴訟離婚一審不判離,延長訴訟期限要好得多。在國內免不了有像楊某這類家庭,相信在數量上也絕非少數,楊某的選擇代表著這類家庭多數受害人的心聲。由此我們發現,離婚冷靜期制度設立在目前來看,確實給沖動型離婚的家庭帶來了福音,而對于像楊某這類家庭來說,“家和萬事興”的這種目標絕非她們想要的。離婚冷靜期制度設立如何去解決類似家庭問題,民政部門除了要遵照《民法典》規定外,是否需要對類似家庭進行合理的干涉。而如何做到既不干涉雙方婚姻自由,同時又能夠保證受害者不再出現該案中的慘狀的目的。這種以公權力干涉婚姻家庭關系問題方面,我們既要肯定它在目前甚至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介入所體現的保障作用外,又要深刻反省目前公權力介入存在的缺陷和弊端。具體而言,目前我國離婚冷靜期制度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需要我們進行思考與解決。

(一)離婚冷靜期制度適用原則不清晰

婚姻自由的選擇是當今時代與時俱進的產物,它不僅源于人們的社會生活,也源于國家通過利用法律的形式,來間接引導人們對婚姻自由思想上的理解,而法律最為直接的引導方式,就是運用和借助法律原則。比如,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明確規定:保障離婚自由原則,反對輕率離婚,保障和強化離婚救濟方式作為我國婚姻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則。但是自2001年《婚姻法》的頒布到2021年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出臺期間草率離婚的現象并沒有因為法律原則上的確立,而有所遏制,反而是處于逐年上升的趨勢。在我國《民法典》草案公布后,央視媒體針對我國設立離婚冷靜期制度是否合理,進行了一次線上調查,在評論區中多達60萬條發出反對的聲音,里面最為普遍的理由是,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設立,是一種對離婚自由的干涉,它的出現不僅不會使離婚率得到有效緩解,很有可能還會影響到結婚率的下降。很顯然我們發現,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在實施以前所確立的一系列原則,已經被現實證明沒有得到完全的落實。因此,我們不能單純地通過近幾年來的離婚登記數據比較為參考依據,來聲明目前離婚冷靜期制度已經達到了普遍為人們所接受的觀念,這種想法不免有一些操之過急,婚姻看似事小,但每個家庭所涉及的矛盾并不相同,短期內的變動并不能代表制度對當事人行為模式的觸動。雖然登記離婚率短期內已經處于下降趨勢,但不能保證隨著時間的繼續不會產生其他伴生現象?,F實生活中的夫妻,也未必就能通過“自行冷靜”的方式就能夠真正地解決矛盾。

制定良好的婚姻家庭法需要觀察與體會人間的生活百態、建立公平的規范體系,注重法律原則的指引作用[3]。如果說2001年婚姻法以及之前所確定的法律原則最為宏觀、最為基礎、最為系統地體現了我國婚姻法的整體價值取向和立法精神,那么新成立的離婚冷靜期制度,作為婚姻法整體體系的創新,應在繼承原有法律原則的基礎上,細化法律原則,摒棄多年來宜粗不宜細的立法傳統。在完善現行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增加具體的規定和措施,實現立法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以體現針對性和實用性才是時代特征的真實反映。因此,在不違背和抵觸現有原則的前提下,如何確立一個更加穩定、更加細化、更加準確的離婚冷靜期制度適用原則,值得我們去進一步的分析。

(二)離婚冷靜期制度適用范圍過于絕對

離婚冷靜期制度即使是能夠解決草率離婚,緩解離婚率整體水平,也不能夠完全代表著我國全部的離婚案例都同樣適用。恰恰相反,一些離婚案件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后,會壓制夫妻一方的內心訴求。首先,離婚冷靜期制度的目的是挽救一些因一時沖動而引發的離婚問題,從而避免這類夫妻在選擇離婚時產生悔恨,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的離婚都是基于一時沖動或因小矛盾而產生的,有些婚姻持續甚至超過一秒,就會對其中一方的心理和精神狀態造成巨大的損失和傷害。如果選擇離婚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犯了非常嚴重的錯誤,民政部門如果對這類夫妻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可能會對受害一方造成“二次傷害”,比如,對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遺棄或虐待弱勢群體、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違法犯罪情形。對于這類夫妻而引發的離婚問題,如果再讓夫妻受害的一方當事人被動等待30天,那么對于受害者一方來說,就是對肉體和精神的另一次雙重打擊,30天一定不會產生冷靜的使用效果,反倒會是加劇了受害人的被害期限。特別是令所有人憎惡的家庭暴力這種行為,施暴者非常有可能以假意反悔為由,去民政機構撤回離婚申請。那么民政部門撤回離婚申請這一行政行為,就是為實施暴力的一方,間接提供了再一次對受害者實施暴力的機會。

同時,民政部門也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當事人的婚姻是否適合離婚冷靜期制度。針對已經瀕臨死亡的婚姻關系,迅速離婚可能是最佳的選擇,以避免一方對另一方造成更多地傷害。比如,感情已經破裂的夫妻如果不選擇離婚,復雜的離婚程序除了給當事人增加各種經濟損失和成本外,還會增加感情破裂和家庭不正常的持續時間。因此,民政部門如果“一刀切”地對所有離婚夫妻都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這將會給必須迅速離婚中的受害者帶來不必要的煩惱。此外,對于擁有孩子的家庭來說,也會產生很大的影響。因此,在實施離婚冷靜期制度時,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明確適用和不適用的情況,以確保該制度在實踐中平穩運行,而不會受到輿論爭議的困擾。

(三)離婚冷靜期制度適用期限不合理

《民法典》第1077條所規定的離婚冷靜期一律設置為1個月的規定,除此之外沒有其他的相關規定,對此種規定,本文認為還是有一些不合理之處。

一是離婚冷靜期制度設置的期限太短,恐怕不能充分發揮冷靜期應有的作用。首先,多數年輕人是當今社會最主要的離婚群體,年輕的一代在性格方面有較為強烈的自我意識,所以很難與他人做到良性溝通,并且他們為了能夠在快節奏的城市中更好地生活,在事業上能夠有所成就,也很難用心去經營自己的婚姻和家庭,因此,很容易意氣用事而選擇離婚。其次,設置為期30天的離婚冷靜期限,對于擁有孩子的家庭來說不太合理。對擁有未成年人的離婚家庭來說,基于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考慮,未來夫妻之間和好的概率是非常大的。所以在此種情況下,出于對孩子的撫養責任,適當地延長離婚冷靜期的期限,讓夫妻雙方經過深思熟慮之后,決定是否必須選擇離婚,才是離婚冷靜期制度設置該有的做法。設置更加適當的冷靜期限,有利于夫妻雙方有更充分的時間對子女和財產問題進行妥善合理地安排,進一步確保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二是“一刀切”式地規定30天期間缺少必要的合理性。有些夫妻選擇離婚最為本質的問題不僅僅是情感問題,也很可能是基于許多長期積累的家庭矛盾所致?,F實生活中的情況往往紛繁復雜,每個家庭、每對夫妻的情況也不一定完全是相同的。這也就導致了夫妻之間的矛盾錯綜復雜,因此一律適用為期1個月冷靜期的做法不太可取。

三是應當縮短或免除冷靜期的情形,沒有視實際情況作出明確規定。我國離婚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有針對配偶及其子女的家庭暴力案件。二是存在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情況。三是夫妻一方在冷靜期內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四是基于一方有外遇而選擇離婚的情形。五是夫妻一方當事人有賭博、吸毒等惡習而選擇離婚的情形。首先,前兩種情形是我國離婚案件最為集中的兩種情形,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不僅嚴重違反了婚姻義務,侵犯了對方合法權益,也嚴重影響到了夫妻感情,這幾種行為是導致“死亡”婚姻出現的重要原因,所以,對于上述情形應做特別處理。其次,對于夫妻雙方確實已經感情破裂,但是一方想利用離婚冷靜期所設定的期限來拖延時間轉移財產,以此來達到損害另外一方當事人的利益為目的,更有甚者通過假離婚的形式來躲避債務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失,這種情況應當加以防范。最后,對于一方有外遇和一方有不良惡習等原因所導致的離婚行為,我國離婚冷靜期制度也沒有對此進行區別適用。綜合上述情況分析,這些情形在法律中是無法找到對應的處理方法的,但是,這又是未來制度實施的過程中,《民法典》必須要面對和解決的問題。所以,離婚冷靜期制度不能總是將期限一直固定在30天,而是需要進一步針對每一個離婚案件所可能發生的情況,做出必要的適時變動,以此來確保我國離婚冷靜期制度能夠在未來平穩地運行下去。

(四)離婚冷靜期制度缺乏配套制度

中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社會保障體系還是不太完善,社會福利水平還是相對較低的情況下,離婚率的急劇上升也會意味著越來越多低收入或無收入的夫妻一方,尤其是已婚女性一方,在離婚后可能面臨生活上的貧困。意味著他們對婚姻愛情的付出沒有得到預期的利益,意味著有更多的孩子將生活在相對貧困的單親家庭。離婚冷靜期制度作為我國新設立的一項制度,不能局限于目前的狀態而止步不前,婚姻破碎的過程不僅僅單純地影響夫妻兩個人,對整個夫妻雙方家人的身體、精神同樣也會受到一定的打擊和創傷。雖然我國法律明文規定了為期30天的冷靜期限,對于小問題小矛盾的夫妻,我們可以通過其自身理性冷靜的方式,自行消化內部的問題和矛盾。但是對于婚姻問題繁雜的家庭來說,如果沒有外界來幫助他們解決家庭中的矛盾,那么夫妻雙方都可能無法理性地考慮問題,甚至很多人無法走出失敗婚姻的影響,這種情況對社會的發展是很不利的。例如目前我國離婚冷靜期制度缺乏必要的調解措施,對于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選擇離婚的,其夫妻內部的矛盾復雜程度要遠大于其他類型的離婚家庭,并且還要更多關注未成年人的利益是否受到損害。因此,為了能夠有效緩解這類夫妻之間的矛盾,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離婚冷靜期制度對這類夫妻不能僅限于讓他們通過自行冷靜的方式去化解矛盾,而更多的是需要對夫妻矛盾進行調解,對未成年子女心理進行疏導,才能夠發揮出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優勢。只有離婚冷靜期制度的配套制度措施更加完善、合理,才能更完善地發揮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優勢,達到制度立法合理化的目的。在實踐中可以看到,《民法典》僅規定了離婚冷靜期制度,并沒有出臺該制度實施的其他配套措施和相關制度,相關部門也沒有出臺解釋和合作方法來更好地發揮該制度的作用。在制度實施的短期內,或許能夠緩解離婚率偏高的問題,但是,長此以往,如果離婚雙方只靠自己保持冷靜,而不借助其他外力的話,當事人會很難弄清楚矛盾是如何產生的,也找不到問題的根源。經過為期1個月的時間后,再繼續辦理離婚,那么離婚冷靜期制度就成為形同虛設的前置程序而已。因此,在實施離婚冷靜期制度時,需要建立和完善離婚冷靜期制度的配套措施,由專業人士對出現問題的家庭進行專業的心理幫助,有利于進一步地緩解家庭成員的內部矛盾,充分發揮離婚冷靜期制度優勢。

參考文獻:

〔1〕張雅萍.從離婚冷靜期看《民法典》對婚姻家庭的人文關懷[J].法治論壇,2020(04):3-12.

〔2〕馬春娟,郝小喬.家事審判改革視域下訴訟離婚程序再思考——以“離婚冷靜期”為視角[J].濟寧學院學報,2020,41(06):80-85.

〔3〕李擁軍.“家”視野下的中國法制現代化[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出版社,2020:209.

(責任編輯 王大奎)

0n the Establishment of Divorce Cooling-off Period System

XI Shi-qi

(Northeast Forestry University, Harbin 150006, China)

Abstract: Civil code of our country"marriage and family make up" increased divorce a cooling-off period system, lawmakers create a cooling-off period system is the purpose of the divorce in order to alleviate the hasty divorce phenomenon.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many difficultie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divorce cooling-off period system.For example,some people disagree on whether the cooling-off period system should be stipulated in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Edition of the Civil Code, and whether the corresponding supporting system should be established in the divorce cooling-off period system is controversial. Therefore, by analyzing the value of divorce cooling-off period system as a perspective, this paper demonstrates the rationality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divorce cooling-off period system in the Civil Code, and by drawing lessons from foreign experience of divorce cooling-off period system, advocates that the system should be differentiated and applied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promotes the timely change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in divorce cooling-off period, and establishes auxiliary supporting system. In order to ensure that our divorce cooling-off period system can be better implemented in practice.

Keywords: Civil Code; Cooling off Period for Divorce; Mediation System; Rights and Obligations

收稿日期:2023-09-28

作者簡介:席仕祺(1995-),男,蒙古族,內蒙古赤峰市人,東北林業大學民商法學專業在讀碩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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