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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化平臺經濟的反壟斷規制:現狀、挑戰與前景

2024-04-25 17:12顏建曄張越
產業經濟評論 2024年2期
關鍵詞:平臺經濟市場結構數字經濟

顏建曄 張越

摘 要:數字經濟在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性使得數字化平臺的反壟斷規制亦成為新經濟形態治理中的一個重要問題。本文首先考察數字化平臺經濟在網絡效應、邊際成本、規模經濟上的三大特性,由此分析平臺企業的市場結構天然呈現壟斷特征、必然形成寡頭市場的現象。站在國際比較的視角,我們梳理并探討美國、歐洲和中國在數字化平臺反壟斷規制方面的最新動態及其異同。在總結平臺經濟反壟斷的監管目標和案件框架之后,詳盡討論了數字化平臺對反壟斷的主要挑戰。最后提出專業角度的應對調整和優化建議。本文旨在為數字化平臺經濟反壟斷新“變”化條件下,構建和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環境的“不變”本質,提供學理參考。

關鍵詞:數字經濟;平臺經濟;反壟斷;市場結構

DoI: 10.19313/i.cnki.cn10-1223/f.20240312.003

一、引 言

黨的二十大報告中,強調要加快建設網絡強國、數字中國,加快發展數字經濟,促進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數字產業集群。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站在統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戰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的高度,充分發揮海量數據和豐富應用場景優勢,促進數字技術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賦能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催生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不斷做強做優做大我國數字經濟。數字經濟是重組全球要素資源、重塑全球經濟結構,乃至改變全球競爭格局的關鍵力量。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背景下,全面發展數字經濟,是我國把握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新機遇的戰略選擇,是助力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推進和拓展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篇章,具有重要的時代意義。

數字技術的發展大大降低了信息的記錄、追蹤和傳遞成本,而平臺作為經濟運行、交易和協同的載體成為了經濟數字化最有力的助推器。雖然平臺自古以來就存在,但傳統平臺僅是具有有限網絡效應的自發多邊市場,而數字技術賦能的“平臺”,本質已經成為數字經濟時代“中心化”的商業生態系統。數字技術賦能的平臺能夠收集到足夠多的數據和信息,據此為大量的經濟活動場景提供更多的商業價值,如連接、信任和智能決策;整合海量的經濟活動參與者及其之間的商業活動,在滿足人民消費需求、吸納就業、帶動產業升級、推動技術創新、參與公共治理和助力脫貧攻堅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經濟和技術發展都到了新階段,數字化平臺面臨大量的數據、資金、規則制定和非傳統雇傭關系的出現,因此,平臺本身和監管部門都需要適應生產力發展的趨勢,不斷創新迭代升級。

制度是經濟發展的根本保障。數字化轉型和新的經濟形態的出現與壯大離不開及時有效的制度保障。然而,在中國數字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數字公共治理理念和理論發展已經明顯滯后于實踐,尚不能很好地起到制度先行的保障和引導作用。平臺經濟在蓬勃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諸如大數據殺熟、平臺“二選一”和贏者通吃等一系列引起社會關注的問題。在產業數字化的進程中,隨著平臺與產業鏈的深度融合,數據進一步向平臺集中,市場結構演化對產業融合創新的影響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

上述問題引發了國家對數字經濟反壟斷與競爭政策的重視。2020 年12 月11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正式提出“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2021 年2 月7 日,《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發布。這標志著平臺反壟斷問題已經從理論層面的探索成為數字經濟治理中的一個重要的現實問題。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雙邊市場中的市場結構和壟斷是否可以按照傳統的經濟邏輯進行詮釋,在理論上仍然沒有一個確定的結論。事實上,平臺經濟由于其雙邊市場的特殊性質,使得傳統的相關市場界定方法在反壟斷實踐中的應用面臨巨大的挑戰。理論上關于如何對平臺進行相關市場界定仍存在很大的爭議,一些激進的觀點甚至認為市場結構的視角完全不適用于平臺反壟斷問題。此外,由于交叉補貼是雙邊市場定價的普遍特征,判定平臺是否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也面臨現實挑戰??傮w來說,數字經濟反壟斷規制的理論研究已經滯后于實踐和現實需要。正是因為缺乏統一的理論認識,社會各界對目前我國所采取的反壟斷規制也存在爭議。

在第二部分,本文首先探討了數字化平臺與傳統市場的獨特性質,以及這些特性如何導致數字化平臺市場結構自然形成寡頭市場的現象。在第三部分,我們明確區分了壟斷、壟斷行為以及反壟斷規制之間的關系,并進一步梳理了美國、歐洲和中國在反壟斷規制方面的最新動態。在第四部分,我們對現行反壟斷規制的框架、目標及其所面臨的挑戰逐一進行了深入分析。在最后第五部分,對數字化平臺經濟反壟斷規制給出專業角度的調整和優化建議。

二、數字化平臺經濟的市場結構特征

在對數字化平臺經濟的反壟斷規制進行探討之前,我們首先需要理解平臺市場和平臺企業的經濟特性。

(一)數字化平臺經濟的三大理論基石

1. 網絡效應

網絡效應指的是網絡的價值隨著用戶數量的增加而增長,進而提升其他用戶所獲得的效用,這一現象是多邊平臺的核心特征(于立等,2020)。網絡效應可細分為直接網絡效應、間接網絡效應和交叉網絡效應,其中前兩者統稱為自網絡效應。

直接網絡效應源于使用相同產品的市場參與者數量的增長,從而提升(或降低)網絡價值的效應(Katz 和Shapiro, 1985)。例如,微信新用戶的進入,使其他用戶可以在微信平臺上聯系到更多的人;文字處理軟件的用戶增加,該軟件對其他用戶的有用性提高等。在通訊、語言、貨幣網絡中,直接網絡效應是非常明顯的。直接網絡效應基于網絡內消費者之間的直接互動關系,同類用戶需求之間的互補關系是直接網絡效應存在的原因。

間接網絡效應指當用戶增加,刺激了互補品的生產,導致互補品種類增加、性能提高或者價格下降,從而提高其他用戶收益的現象(Chou 和Shy, 1990; Katz 和Shapiro, 1994)。用戶關注其他人使用目標產品,因為這增加了產品種類的數量。間接網絡效應不僅可以源自做出相同選擇的經濟主體,也可以通過一群不同的經濟主體間接地做出引致性決策(Belleflamme 和Peitz, 2015)。例如,在電腦操作系統的使用中,新用戶的加入不會直接對其他用戶產生影響,但一個操作系統的用戶數量增加,就可以激發市場中與該操作系統兼容的應用軟件的開發和競爭,使用戶以更便宜的價格、更多樣的選擇下載和使用應用軟件,從而提高該操作系統對所有用戶的效用。如果直接網絡效應基于網絡內消費者之間的直接關系,那么間接網絡效應則基于多邊網絡不同側用戶間的間接效應(Church 等, 2008; Clements 和Ohashi, 2005)。相比于直接網絡效應,間接網絡效應更加廣泛存在。

交叉網絡效應在多邊市場中表現為平臺一側用戶數量的增加顯著影響另一側用戶的數量(Armstrong, 2006)。交叉網絡效應通常是正向的,意味著一個側面的用戶數量越多,平臺對另一側用戶的吸引力越強。例如,婚介所擁有的女性會員信息越多,對男性客戶的吸引力就越大。在雙邊網絡平臺中,如果每一側都存在交叉網絡效應,則可以認為存在間接網絡效應(Hagiu 和Wright,2015a, b)。

事實上,在一個大型數字平臺上,上述幾類網絡效應是同時存在并發生作用的(李三希等,2023)。如在一個電子商務平臺上,買家越多越吸引更多的賣家,這是交叉網絡效應。同時,買家越多,平臺上積累的評價、點贊等可以提供給其他買家更多信息,降低買家的搜尋、選擇成本,這是直接網絡效應。買家越多,交易量越大,可以激發平臺上支付、物流、保險等服務的供給,改善買家的線上購物體驗,這是間接網絡效應。

網絡效應導致平臺經濟中出現轉移成本、鎖定和正反饋等現象。這意味著吸引現有企業用戶變得極為困難。例如,如果一種新的社交媒體用戶數量很少,消費者就沒有動機離開現有社交媒體加入新平臺。即使物質性轉移成本很低,專用性投資和學習成本等因素也會導致用戶被鎖定(Farrell和Klemperer, 2007)。

2. 邊際成本為零或趨于零

與傳統的單邊市場相比,數字平臺企業在初始階段需要投入巨大的成本,但一旦基礎設施和技術建設完成,其邊際成本則趨近于零。這是因為平臺企業的主要產品或服務通?;跀底旨夹g或互聯網提供,這使得它們能夠在無需額外成本的情況下為更多用戶提供產品或服務。

具體來看,數字產品或服務的復制成本極低,甚至可以忽略不計,而大部分的成本則是固定的,例如軟件開發和服務器維護等。這些成本在用戶規模擴大時幾乎不會增加。因此,在數字化平臺經濟中,用戶的參與不僅不會增加平臺企業的成本,反而會為平臺創造價值(比如前述的網絡效應)。這一特性使得平臺企業能夠在市場上生存后,在經濟規模上就具有天然的顯著優勢,但同時也帶來了反壟斷規制的挑戰。

3. 規模經濟

規模經濟是指隨著生產規模的擴大,生產的平均成本和邊際成本下降的經濟效應。在數字經濟背景下,規模經濟的增量效應與傳統市場相比要大得多。例如,Facebook 有能力為10 億至20 億人提供服務,而不會產生比服務25 萬用戶高得多的成本。明顯的規模經濟意味著市場只能容納數量有限的公司,因此,新進入者要想從現有企業吸引(爭奪)用戶難度極大。

此外,規模經濟也適用于支撐平臺數字化的硬件基礎設施?!爸行幕钡臄底制脚_,其日常運轉需要大量的物理基礎設備(如持續工作的服務器和網絡),但在完成這樣的基礎設施搭建后開始持續運轉,擴大規模的成本相對搭建成本很低。

(二)數字化平臺市場中的競爭策略與價格結構

以上這些特點決定了數字化平臺相比于傳統市場,有著更為復雜的競爭策略、定價結構和其他特征。

1. 動態競爭

在數字平臺市場中,新興企業以其創新性、靈活性和對市場的新視角,有可能通過技術創新或新型商業模式挑戰現有的競爭格局,從而獲得市場份額并對在位企業的地位構成威脅,這種現象使得平臺經濟中的競爭關系呈現出動態性。動態競爭中,“企業競爭優勢”被視為一種只是暫時存在的、時常要與競爭互動(進攻與回應)的現象(鄧新明等,2020),在位企業面臨著來自新興企業的挑戰,這些新興企業可以通過創新和靈活性在短時間內獲得市場份額,對現有競爭格局產生顛覆性影響。然而,新興企業在進入市場時也必須面對在位企業的市場壁壘和競爭優勢。這種競爭關系推動了企業不斷進行創新和優化。

在位企業不僅需要與新興企業競爭,還要面對潛在的競爭對手,所以激勵自身進行創新,提高效率,為市場帶來更好的產品和服務。同時,新興企業需要在不斷的挑戰中尋求突破,建立自身的競爭優勢,逐步擴大自己的市場份額。這種競爭和挑戰不僅推動了企業的創新和優化,也為市場帶來了更多的選擇和更好的服務。

2. 零價格策略在平臺一側廣泛使用

在雙邊市場中,平臺企業利用其特有的網絡效應,通常采用非對稱的定價策略,即在市場的一側實施免費政策,而在另一側實施高價政策,以實現平臺利潤的最大化。平臺對雙邊用戶的定價策略主要取決于雙邊用戶的需求價格彈性、網絡效應的強度以及用戶的歸屬性差異。一般而言,平臺企業傾向于對需求價格彈性較大的參與者實施免費政策,對需求價格彈性較小的參與者實施價格加成;對網絡效應較大的一側實施免費政策以擴大規模,對網絡效應較小的一側收取費用;對具有單一歸屬性的參與者實施價格補貼或免費定價(于立等,2020)。

3. 最低關鍵用戶量(critical mass)決定存亡

“最低關鍵用戶量”可被定義為數字化平臺在交叉網絡效應的正反饋作用下所需的最小用戶基數,以實現其快速擴張(Evans 和Schmalensee, 2010)。突破這一規模閾值是平臺生存和發展的基本前提。在平臺的初始階段,如果能成功吸引一方用戶達到臨界規模,那么在交叉網絡效應的推動下,另一方用戶將自發地加入平臺。反之,如果平臺在初始階段的競爭策略未能吸引足夠的用戶以突破臨界規模,那么平臺的生存可能會短暫且不穩定。以B2C 平臺為例,為了為買家提供價值,必須有賣家的存在;同樣,為了為賣家提供價值,必須有買家的參與。只有當買賣雙方的數量達到一定規模,交易才能以一定的頻率進行。因此,“最低關鍵用戶量”實際上是平臺在各方面必須達到的最低需求水平。達到這一水平的平臺可以有效運行,并通過正反饋機制擴大規模,而未能達到這一水平的平臺則可能無法有效運行。

在數字經濟和反壟斷的背景下,理解和應對最低關鍵用戶量的問題顯得尤為重要,這不僅關乎平臺的生存和發展,也關乎市場的公平競爭和消費者的利益。

4. 數據與隱私成為關注焦點

在數字經濟的背景下,數據已經成為平臺企業的核心資產。通過數據分析和挖掘,企業能夠深入理解用戶需求、行為模式和市場趨勢,從而優化產品和服務,提升用戶體驗,并有可能創新商業模式。數據不僅為企業提供了運營決策和戰略制定的重要依據,也幫助企業更好地把握市場機會,提高運營效率和市場競爭力。然而,隨著數據的重要性不斷提升,數據隱私和安全問題也愈發突顯。用戶的個人數據被平臺企業收集和利用,引發了不少關注和爭議。因此,如何處理用戶數據和保護用戶隱私已經成為了社會和政府監管的熱點話題。各國紛紛出臺了數據保護和隱私政策,規范平臺企業的數據收集、使用和分享行為。同時,數據泄露、濫用和不當利用也成為了備受輿論關注的問題,給平臺企業帶來了巨大的聲譽風險和合規壓力。在這個背景下,反壟斷問題也引起了廣泛的關注,特別是在平臺經濟中,大型平臺企業可能通過控制和利用大量數據,形成市場壟斷,影響市場公平競爭(常柳溪,2024;曾雄,2024)。因此,如何在保護用戶隱私和數據安全的同時,防止平臺企業的市場壟斷,成為了當前的重要議題。

(三)數字化平臺經濟的市場結構

隨著計算機技術與信息科技的飛速進步,數字化平臺作為一種集中的商業生態系統,對經濟活動和社會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在數字化的背景下,反壟斷問題顯得尤為重要,這主要源于數字化平臺的市場構造自然呈現出寡頭市場的特性。

首先,數字化賦予了平臺企業邊際成本趨于零的特性,這種獨特的成本構造使得平臺企業的供給規模幾乎無限擴大。在平臺經濟中,最大的企業往往占據最高的市場份額,或由少數寡頭占據顯著的市場份額,易出現“贏者通吃”的現象。供給規模的擴大使平臺經濟的市場構造天然呈現寡頭市場的特性。

其次,多邊平臺存在的網絡效應和最低關鍵用戶量,使得存在于平臺市場上、交由平臺企業管理的需求規模超過了傳統單邊市場中的企業。在大數據、數據挖掘等技術的推動下,網絡效應的存在可以使網絡中消費者基數迅速增大。而當網絡的用戶基數達到臨界規模之后,該網絡就會自發地產生價值,吸引幾乎全部的用戶加入。平臺上需求規模的擴大和鎖定效應使市場結構向寡頭市場轉變。

再次,平臺經濟存在激烈的動態競爭和跨界競爭。如前文所述,相較于傳統行業,一方面網絡效應和最低關鍵用戶量成為平臺市場中的天然進入退出壁壘;另一方面,即使是保有較大當下市場份額的平臺,也必須不斷進行研發創新活動,來抵御潛在進入者通過技術和商業模式創新的沖擊。這兩方面共同導致了高傾向壟斷和高強度競爭并存的動態市場新局面。同時,平臺經濟時代,市場和市場之間的界限變得模糊,企業可以進行跨界競爭,這進一步強化了競爭在時間和領域上的動態性。平臺經濟的競爭并不是簡單地爭奪靜態市場份額,而是新企業創造整合新的市場需求,取代原有壟斷者,從而贏得新舊整個市場的過程。相較于傳統的經濟形態,平臺經濟的壟斷更易產生,而競爭也更為激烈。

在以上三個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與傳統單邊市場的四種經典市場結構(完全競爭、壟斷競爭、寡頭壟斷、完全壟斷)不同,平臺經濟的市場結構天然并且只可能呈現為寡頭市場。根據一個給定的平臺市場會帶來福利增進或損害,又可以進一步分為寡頭競爭市場和寡頭壟斷市場。

寡頭競爭的平臺市場:如果占據市場絕大多數份額的幾個平臺企業之間互聯互通并選擇差異化的競爭策略,那么他們就是相互依存、相互影響的。各個平臺企業調整價格都會馬上影響其他競爭對手的定價政策。因而,任何一個平臺企業做出決策時都必須密切注意其他平臺企業的反應和決策。這時,平臺經濟的市場結構就是寡頭競爭的。例如,馮振華等(2023)認為,在基于用戶流量的交叉網絡效應的作用下,平臺經濟盡管呈現出規模效應,但仍然可以是高度可競爭性經濟。平臺企業既容易出現寡占的市場格局,又在平臺之間存在激烈競爭。

寡頭壟斷的平臺市場:平臺經濟的市場結構也會因為在位企業的壟斷行為而呈現寡頭壟斷。例如,占據大的市場份額的平臺企業對新進入者設置策略性障礙,以及對其他競爭對手實行獵殺式并購(killer acquisition),即在位企業為了扼殺未來競爭者而利用市場地位所采取的并購,主要特點是收購方通過收購的方式中斷被收購企業的創新活動和產品研發,以此達到搶占未來競爭優勢的目的①,以消除潛在競爭對手(Cunningham, et. al, 2021)。

三、壟斷、壟斷行為與反壟斷:數字時代的“變”與“不變”

(一)壟斷與壟斷行為

壟斷(monopoly)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壟斷廠商控制了整個行業的供給;第二,壟斷廠商提供的產品具有不可替代性,它是價格的決定者;第三,由于種種限制(包括技術限制)以及準入門檻,其他廠商不可能進入該行業。由于壟斷廠商能夠對市場價格產生影響,因此它總能選擇實現利潤最大化的產量與價格,以獲取超額利潤。壟斷是與完全競爭相對立的傳統市場結構的一個極端,這并不同于法律、管制和實踐意義上的“壟斷行為”和“反壟斷”。

壟斷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自身對優勢資源的掌握實施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經濟學理論認為,廠商由于壟斷地位而產生的壟斷行為會使市場交易損失效率,屬于市場失靈的一種,需要公權力的管制(regulation)和法律的約束。例如,美國早在1911 年標準石油的反壟斷拆分案判決書中就強調:“壟斷規模本身(當時標準石油集團產量占美國精煉石油總量的84%,并控制美國國內近90%的石油運輸)并不構成拆分公司的充分條件,利用壟斷地位操控價格的行為才是?!庇纱丝梢?,反壟斷的目的是反對濫用壟斷的行為,而不是反對壟斷本身和有意打擊壟斷企業(李三希和黃卓,2022)。

(二)壟斷行為的分類與后果

壟斷行為在經濟活動中主要表現為商品交易行為和資本運作行為兩大類。在商品交易行為方面,壟斷行為可進一步劃分為簡單價格行為(包括壟斷提價、掠奪性定價和固定價格等)和組合價格及非價格限制行為(如捆綁銷售、價格歧視和排他交易等)。在資本運作行為方面,壟斷行為主要體現在并購行為(例如杠桿收購、購買股份和收購競爭者資產等)和連鎖董事會等。

無論是哪種形式的壟斷行為,其對市場運行的影響均具有負面效應。首先,壟斷行為阻礙了資源的有效配置,導致無謂損失(deadweight loss)和資源浪費。其次,壟斷行為扭曲了市場價格,使得壟斷廠商設定的價格高于競爭價格,從而降低了消費者剩余。再次,壟斷行為阻礙了科技進步,由于缺乏競爭壓力,壟斷廠商往往缺乏投入創新研發的動力,這將對未來社會福利產生損害。最后,壟斷行為破壞了市場公平競爭,損害了競爭者的福利。正是由于壟斷行為對經濟效率產生的負面影響,反壟斷規制才得以產生并發展。

反壟斷法的早期歷史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時期,現代意義上的反壟斷法興起于19 世紀后期的資本主義壟斷時期,1889 年加拿大制定的《禁止限制性貿易合并法》,1890 年美國國會通過的《保護貿易與商業不受非法限制與壟斷侵害法》②,是現代反壟斷法產生的標志(李三希等,2023)。在步入數字化平臺經濟時代后,反壟斷規制和立法出現哪些新趨勢呢?

(三)平臺經濟反壟斷的新趨勢:美國、歐洲與中國

1. 美國

美國的反壟斷政策在不同歷史時期表現出不同的特征(見附圖1)。2010 年代中期至今的數字經濟時代,美國反壟斷監管由寬松轉向審慎。一方面,雖然先前寬松的反壟斷態度催生了創新浪潮,涌現出以蘋果、谷歌、微軟、亞馬遜為代表的超大型數字平臺,但寬松的反壟斷執法在促進競爭、保障消費者福利方面未達預期(Huang et. al, 2022)。數字市場高度集中、數字企業獲得超額回報被視為貧富差距增大、制造業失業率攀升的重要內在原因。另一方面,數字經濟的反壟斷執法被廣泛討論,與新布蘭迪斯(new Brandeis)學派逐漸崛起不無關系。這一派學者認為經濟權力的過分集中會帶來政治權力的集中進而威脅民主;而之前數十年來美國反壟斷執法受到芝加哥學派影響,只注重經濟效率,在限制企業主導地位方面做的太少;相反,披著效率外衣的新科技力量使得經濟權力過分集中,對民主產生威脅。

2021 年6 月11 日,美國國會眾議院公布了五項反壟斷法草案,這是美國數十年來對反壟斷法最全面的改革計劃,體現了民主黨政府對科技巨頭加強監管的決心。這標志著美國反壟斷政策重新開始服務于政治目的,即映射民主社會理念的價值目標,保護競爭和競爭者,經濟效率只是副產品。這種觀點不是從經濟學角度去否決反壟斷的經濟學,卻是從參與經濟活動的社會群體角度,去看待壟斷與競爭給各個階層的交易參與者帶來的影響,這既是民主黨的政治考量,也契合了美國社會公眾對平臺經濟和大型互聯網巨頭的擔憂和直觀感受??梢灶A見的是,雖然現有科技巨頭被拆分的可能性較小,但未來幾年大科技企業通過并購進行擴張將難以實現,因為經濟效率考量已經又讓位于保護競爭甚至競爭者本身的“民主”政治目的。

2. 歐洲

歐洲對反壟斷規制的態度一向嚴苛,這與歐洲內部沒有發展出大平臺互為因果。與中美相比,歐盟的數字經濟發展相對滯后,本土的在線平臺成長緩慢,這與歐洲本想作為數字經濟重要市場地位的發展愿景反差巨大,所以歐盟對科技巨頭的監管更多的是出于防御性目的。

2020 年12 月15 日,歐盟公布了《數字服務法》和《數字市場法》,這兩個新法規體現了歐盟對數字平臺的新一輪反壟斷調查的關鍵詞是“守門人”(Gatekeeper)?!笆亻T人”指的是在提供重要數字服務的過程當中,在商家和消費者之間發揮著系統性瓶頸作用的數字平臺(Bisceglia 和Tirole, 2023)。守門人所在的行業領域涵蓋了搜索引擎、社交網絡、視頻平臺、操作系統、云服務和廣告網絡等?!笆亻T人”的大致指向是已經或將可預見地達到一定的規模和市場實力的、具有壟斷權的平臺公司。如果“守門人”違反規定,將面臨最高全球銷售額10%的罰款,甚至被勒令出售部分業務。

歐洲最著名的經濟學家之一Jean Tirole 教授的觀點反映了歐洲反壟斷規制的變化,他認為“反壟斷政策必須是經濟決策,不能受利益相關方的影響而變成政治決策”?!笆亻T人”制度不界定相關市場而采用用戶數量等指標,也反映了經濟學的邏輯,因為平臺所跨的業務及人群廣泛,平臺之間在不同的行業或重合或不同,給相關市場的界定帶來了困難。綜上所述,雖然歐洲“守門人”制度和美國近期反壟斷的變革都趨于收緊反壟斷執法,但其產生背景和價值取向卻是不同的。

3. 中國

對比歐美監管的內容、背景和特點,我國互聯網平臺監管的目標與美國更近,而在監管手段上則更多參考歐盟,同時還保留了一定的中國特色,即從包容寬松走向包容審慎。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政府高度重視發展數字經濟,逐漸上升為國家戰略,對數字經濟發展的重視使我國在反壟斷初期采取包容寬松的原則,這也促進了我國數字經濟尤其是平臺經濟的大規模發展。但是,隨著中國國內互聯網集中度高,互聯網平臺“二選一”、互聯網巨頭并購小企業等事件頻發,我國對數字平臺的監管轉向包容審慎,這也強化了對數字經濟的治理成為全球趨勢,標志著中國數字經濟已經從包容發展走入規范發展的階段。

2018 年以來,中國將三家反壟斷機構合并統一,由國務院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并于2019 年出臺三部反壟斷配套規章①,將互聯網等新經濟業態納入了監管中。結合數字經濟反壟斷的新特點,又有多部法律法規、政策文件陸續出臺或修訂(見附表1),市場競爭的經濟效率得到保護,消費者隱私和個人數據得到了進一步重視。面對逐漸加劇的全球數字經濟治理規則博弈,包容審慎的反壟斷規制原則將在我國爭奪國際數字治理話語權上發揮更大作用。

四、數字經濟時代平臺反壟斷的新問題、新框架與新挑戰

(一)平臺經濟反壟斷監管目標

在數字化時代,反壟斷監管在平臺經濟中的目標趨于多元化。第一,反壟斷規制的目標是保護平臺經濟中的公平競爭,通過監管手段維護競爭秩序,防止壟斷的形成。第二,反壟斷規制旨在最大化平臺經濟對資源配置、技術進步和效率提升的推動作用,以確保市場機制的有效運作。第三,反壟斷監管措施也致力于保護平臺企業、平臺市場參與者以及其他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以促進平臺生態環境的公平與公正。第四,反壟斷規制還旨在使全社會共享平臺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的成果,以推動數字經濟的共享發展。第五,反壟斷規制的目標還包括實現平臺經濟整體生態的和諧共生和健康發展,以促進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二)平臺公司壟斷行為

由于平臺經濟特有的規模經濟、邊際成本趨于零、網絡效應等特點,平臺公司依賴市場地位的主要壟斷行為仍有以下三類:壟斷協議行為、濫用支配地位行為和經營者集中行為。下面將進一步分析平臺企業的這三種壟斷行為與傳統企業相應行為的異同。

1. 壟斷協議行為

壟斷協議,作為一種經濟行為,是由多個獨立經營者通過一致的意思表示達成的協議、團體決議或協同行為,其結果可能導致排除或限制競爭。壟斷協議的核心在于經營者之間的聯合與共謀行為。在傳統市場中,壟斷協議可以進一步劃分為橫向壟斷協議②和縱向壟斷協議③;而平臺經濟中出現了一種新的壟斷協議形式:軸輻壟斷協議。

軸輻協議,又稱為中心輻射型壟斷協議,由一個位于“軸心”的平臺經營者與多個位于“輻條”的平臺商戶達成。在這種協議中,“軸心”平臺經營者與“輻條”商戶之間形成縱向協議,或者“軸心”平臺經營者為“輻條”商戶之間的橫向協議提供組織或幫助,從而使“輻條”商戶之間形成一個隱性的橫向協議??梢园l現,軸輻協議是一種混合型壟斷協議,其關鍵在于位于中心的平臺經營者。在數字技術飛速發展和平臺經濟逐漸壯大的今天,軸輻協議比橫向協議和縱向協議更為隱蔽,排除、限制競爭的負面危害也更大。

2. 濫用支配地位行為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是指企業在相關市場中,由于其特有的優勢,能夠獨立于競爭,不受其他企業的影響,自由地作出商業決策,控制商品價格、產量等因素。在平臺經濟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

第一,掠奪性定價。平臺企業為了突破最低關鍵用戶規模,解決交叉網絡效應帶來的用戶協調問題,常采取對一方用戶進行價格補貼的方式。這就解釋了為什么平臺企業的定價策略常常是免費或補貼,如社交服務、搜索服務、電商購物服務等對消費者免費。掠奪性定價的目的是通過低于邊際成本的定價爭奪市場份額,排斥競爭對手,然后提高價格。這種定價方法能夠幫助新進企業快速擴張(Rochet 和Tirole, 2006)。

第二,搭售與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搭售是將不同商品強制捆綁或組合銷售,這種行為侵害了交易相對人的自由選擇權,減少了競爭對手的交易機會,提高了市場進入障礙,阻止了被搭售市場的新進入者參與競爭。由于跨界競爭,平臺企業很容易進行跨市場搭售。

第三,拒絕交易。拒絕交易是指處于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在無合理理由的情況下,拒絕與交易相對人交易的行為,數字經濟領域拒絕交易的主要形式包括封禁、斷鏈、限流、降低便利性等等(張文魁,2022)。在平臺經濟中,拒絕交易的具體表現有拒絕兼容、拒絕知識產權許可、拒絕關鍵設施接入等。

第四,獨家交易。獨家交易是指交易相對人在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企業的要求下,只能與其交易而不能與競爭對手進行交易的行為。平臺企業實施獨家交易策略的目的是爭奪用戶,利用網絡效應和鎖定效應爭奪市場份額。

第五,差別待遇。平臺企業往往通過基礎服務免費、增值服務收費、單邊收費等策略進行價格歧視?;A服務免費、增值服務收費是通過免費服務增加用戶數量,通過增值服務滿足具有付費意愿用戶的差異化需求;單邊收費是利用雙邊市場特征,通過交叉補貼的方式對消費者免費,而對需求價格彈性低的另一邊廠商收取費用實現盈利。在平臺經濟中,大數據處理技術和隨之產生的定制化價格,體現了企業歧視性定價精度的提高,是數字經濟區別于傳統經濟的重要特征(王世強等,2020)。

以上行為都可能對市場競爭造成不利影響,但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包括企業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以及其行為是否有合理的商業理由等。以搭售為例,Tirole(2005)認為,分析搭售行為需要考慮三個問題:(1)搭售行為是否會妨礙市場上的競爭?(2)搭售行為是否會對消費者的福利造成損害?(3)是否需要對搭售行為進行法律救濟?而對于數字化平臺企業,它們事實上具有市場與企業兩個性質,因此平臺條件下的很多所謂搭售行為其實只是企業將自己的產品放到了自己建立的市場上??紤]到平臺企業對市場建設的貢獻,只有確認了搭售確實妨礙了競爭,并且確實會對社會福利造成損害后,才需要相關的干預(陳永偉,2018)。

3. 經營者集中行為

經營者集中本質上一個企業對其他企業進行控制,最常見的就是企業間的并購。常見的并購形式有橫向并購、縱向并購和混合并購。橫向并購是指經營者之間存在競爭關系的并購??v向并購指的是具有潛在或實際買賣關系的企業進行合并?;旌喜①徶杆衅渌确菣M向也非縱向的兼并。

一方面,并購是企業實現規模擴張和提高競爭力的重要途徑,尤其對于數字化平臺,由于網絡效應的存在,并購更是獲得競爭優勢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并購可能使平臺企業更快地到達臨界規模并進一步獲得市場支配地位,其對社會福利不利的壟斷因素需要著重考量(李勝利和解明,2023)。

在平臺經濟中,由于網絡效應、鎖定效應導致的“贏者通吃”特點,同類型、可替代的平臺企業之間互相兼并即橫向并購是經營者集中行為的主流,我們進一步具體分析數字化平臺橫向并購可能對市場競爭格局產生的不利影響。在平臺經濟中,傳統的橫向合并導致的單邊效應和協調效應兩種反競爭效應仍然存在。單邊效應指的是合并放松了競爭對手之間的競爭約束從而使得合并后的企業市場勢力上升(Werden 和Froeb, 2006)。協調效應指的是企業合并減少了競爭者的數量,使得企業間的合謀變得簡單,發現背離合謀以及懲罰背離行為變得更容易,從而企業間更容易形成合謀的效應。特別地,與傳統市場中的經營者集中行為相比,平臺企業的橫向合并還可能提高潛在的軸輻協議出現和穩定的概率。

(三)數字化平臺反壟斷案件框架

針對以上三種壟斷行為,結合平臺經濟反壟斷監管目標,我們分別給出現有的對應案件分析框架。

1. 壟斷協議行為步驟分析

在分析壟斷協議行為之前,必須先準確界定涉及的相關市場,包括相關商品市場和相關地域市場。此后,方可進一步評估某一行為是否構成壟斷協議。值得注意的是,在數字經濟背景下,多邊平臺的壟斷協議可能與傳統市場的情形有所不同。例如,多邊平臺的壟斷協議可能通過價格調整機制,實現一方價格的提升與另一方價格的降低,從而在某些情況下增進消費者福利,而非簡單地損害消費者剩余和社會總福利。鑒于此,監管機構在確定壟斷協議的性質后,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四個標準來評估壟斷協議的潛在后果:首先是平臺所在相關市場的競爭環境;其次是平臺運營商及其內部經營者的市場力量;之后是該行為對其他經營者進入市場的障礙程度;最后是該行為對創新的可能影響。

2.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分析步驟

在對數字化平臺經濟的反壟斷規制進行探討時,我們仍然需要首先明確相關市場的界定。在此基礎上,監管機構需根據以下幾個標準來判斷平臺企業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這些標準包括:市場份額與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經營者對市場的控制能力、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其他經營者對其的依賴程度以及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擁有市場支配地位并不一定導致壟斷行為的發生,監管機構需要進一步判定被審查的企業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在確認平臺企業的相關行為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后,監管機構還需進行濫用支配地位的競爭損害分析。這些損害分析包括對市場競爭的損害、對競爭對手的損害、對平臺多邊用戶的損害以及對消費者的損害。這一系列的分析和判斷,旨在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促進經濟和市場環境的健康發展。

3. 經營者集中審查分析步驟

在對經營者集中案件進行審查時,首要步驟仍是對相關市場進行界定,其次是對市場要素(包括市場參與者及其市場份額)進行深入分析。如前文所述,經營者集中是平臺企業提升競爭力和市場效率的關鍵途徑;另外,雙邊市場中平臺橫向并購并不必然損害社會福利(吳漢洪和周孝,2017)。因此,在評估經營者集中時,必須首先考察其是否存在反競爭效應。在明確經營者集中的性質和可能的反競爭效應后,我們還應進行并購效率分析(包括對消費者和其他相關經營者的競爭損害與福利影響進行評估)、市場準入分析以及技術進步分析,以便最終判斷并購行為是否構成壟斷行為(劉雅甜等,2023)。

(四)數字時代平臺經濟反壟斷的新挑戰

雖然我們明確了監管目標,構建了針對平臺企業反壟斷案件的一般框架,但是,在實際應用中,數字化平臺的成本結構、產品特性、市場特征等多元化因素,給反壟斷審查帶來了顯著挑戰。下面著重評估現行反壟斷規制在應對數字化平臺時所面臨的局限性。深入分析這些挑戰有助于我們識別數字平臺反壟斷的新特點,并據此優化監管和規制策略。

1. 傳統相關市場界定和市場勢力測度指標在數字經濟時代適用性降低

在前述案件框架中,相關市場和市場勢力的測度是初始步驟。對于數字化平臺而言,這兩個概念的界定尤其棘手。

第一,傳統的相關市場界定方法,通常是靜態且單邊的,難以適應多邊、動態、跨界的數字經濟特征(葉輕舟,2023;孫晉,2021)。雙邊或多邊平臺可能觸及多個相關市場,且各市場間的網絡效應需納入考量。因此,在反壟斷案件中,很難界定數字平臺運營市場的產品和地理邊界(Miller和Mitchell, 2021)。此外,動態競爭和跨界競爭的存在使得市場邊界變得模糊,要求相關市場界定更具靈活性。

第二,市場勢力的測度同樣面臨難題。傳統的市場份額、價格水平、利潤率等指標在數字經濟中的適用性受限。高市場份額不必然等同于長期市場支配地位,科技創新的快速變化可能迅速重塑市場結構。此外,價格和利潤率的高低對于判定市場支配地位的參考價值有限。隨著數據成為平臺企業的核心競爭資源,市場勢力的界定變得更加復雜。平臺對特定數據的控制可能構成潛在新進入者的市場進入障礙,加速市場支配地位的形成。

2. 對于數字化平臺企業,判定壟斷行為也存在諸多難題和爭議

數字化平臺企業的壟斷行為判定亦充滿挑戰和爭議。首先,市場集中度與效率之間的關系在多邊市場中變得更加復雜。在傳統反壟斷分析中,市場集中度往往與市場效率呈負相關,但在多邊市場環境下,這一關系并非如此簡單。其次,低于成本定價的行為并非總是出于反競爭動機。為了最大化正向網絡效應,平臺可能會補貼一方以產生更多外部性。從傳統視角看,低于成本定價可能被視為排擠競爭的掠奪性定價行為,但實際上,平臺的降價可能并非出于反競爭動機(Rochet 和Tirole,2003)。最后,明確排他性協議的反競爭效果同樣充滿挑戰。多邊平臺可能要求平臺上的某一方僅參與特定平臺,禁止其參與其他平臺。這可能損害競爭和消費者利益。平臺為了吸引更多消費者而投入的成本,使得排他性協議體現了“資產專用性”(李三希,2021)。

3. 先發制人的并購、算法合謀和跨界壟斷等壟斷行為判定存在爭議

首先,獵殺式并購可能對競爭構成損害。大型企業可能通過并購那些可能依靠新技術或新產品逆襲市場的中小企業來維護其市場地位。盡管這些并購在傳統的市值、利潤等指標上可能不顯著,在傳統的反壟斷審查門檻以下,但它們可能對競爭造成損害(Cunningham, et. al, 2021)。

其次,算法合謀的隱蔽性強,識別難度大。平臺可以通過后臺定價算法隱蔽地與競爭對手互動,不留下明顯證據,這為反壟斷執法帶來挑戰。盡管算法合謀的存在仍有爭議,但大量研究表明其是完全可能的(Ballard 和Naik, 2017)。

最后,市場邊界的模糊使得跨界壟斷的判定困難。企業可能利用在一個領域的巨大優勢,在其他領域獲得壟斷地位。在數字經濟中,市場邊界的模糊性使得監管機構難以判斷企業是否實施了跨界壟斷。平臺可以跨界競爭,但不應跨界壟斷。

4. 反壟斷執法實踐面臨諸多挑戰

第一,確定執法力度是一大挑戰。一方面,監管機構需克制執法,因為數字平臺存在動態競爭特性,創新頻繁,行業自我規范的空間較大;另一方面,隨著數字市場的日益成熟,反壟斷執法應發揮更重要的作用。這兩種執法理念和強度之間實際是存在沖突的(李三希,2021)。

第二,確定執法時機同樣具有挑戰性。過早干預可能阻礙競爭,過晚干預可能導致壟斷地位的形成,需要在兩者之間做出權衡。執法時機將顯著影響執法效果,對于平臺企業而言,干預可能會稀釋市場的網絡效應,進而損害消費者福利,而這種損害程度與干預時機密切相關。

第三,調查取證成本高昂。例如,對于算法合謀,監管者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才能確定其存在,這需要復雜的實證研究。

第四,動態競爭對執法效率和司法保護的及時性、有效性提出了新要求。反壟斷法律需要提供更好的救濟機制,以切實保護壟斷行為受損者的利益。

第五,對執法隊伍的要求更高。在數字時代,平臺經濟的快速發展,新技術、新模式、新業態的不斷迭代,要求執法隊伍不斷進步。執法人員不僅需要深厚的法律知識,還應具備一定的經濟學專業知識,以理解數字經濟的規制理論,并掌握數字經濟的運作細節。

五、前景與政策建議

數字化平臺經濟具有獨特的市場結構特征和定價策略模式,相較于傳統單邊市場,平臺企業面臨跨群體、跨時空、跨界(跨市場)以及頻繁研發創新的激勵和約束,呈現出天然高度壟斷與動態高度競爭同時并存,這使歷經一百余年發展的現代反壟斷理論與實踐框架遇到挑戰。新的適應數字經濟反壟斷規制的理論框架落后于實踐和現實的需要。

同時,數字時代的平臺反壟斷監管目標也趨于多元化。在我國,自2020 年開始,針對數字經濟中新興平臺經濟的壟斷行為采取了一系列管制措施,旨在防止資本無序擴張、保護消費者利益、強化數據治理以及防范金融風險等??陀^地看,這些措施對新經濟的規制在缺乏常態框架的情景下可視作一種專項整治行動,已經達到了一些集中力量規范新行業行為的效果。此時應將專項整治行動過渡到常態化監管階段,以實現新興行業從業者和相關者(包括消費者)對市場和政策的穩定(包括動態穩定)預期。

基于此,本文認為,在數字化平臺經濟的反壟斷領域規制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調整和優化:

第一,更精細化和兼容性的市場界定。隨著數字化平臺經濟的發展,市場界定的復雜性也在增加。市場界定是判定壟斷行為的起點。未來,反壟斷規制一方面需要更精細化的市場界定,另一方面需要兼具多種考量(包括網絡效應)和動態性的市場界定方法,以更準確地判斷具有數字化平臺企業性質的主體的市場支配地位和可能的壟斷行為。

第二,更嚴格的并購審查。并購行為是形成市場壟斷的一種重要方式,在數字化平臺經濟中尤其如此。未來,反壟斷規制可能會對并購行為進行更嚴格和更科學的審查,以防止即時效率的經營者集中對未來創新和競爭的阻礙。

第三,更強的數據保護。數據是數字化平臺經濟的重要資源,也是可能被濫用以形成市場壟斷的一種新型手段。未來,反壟斷規制需要加強對數據使用的監管,以同時保護消費者的信息權益和市場的公平競爭,維護市場參與人依托自身數據的自由選擇權。

第四,更深入的算法監管。算法在數字化平臺經濟中扮演著重要角色,但也可能被用于進行壟斷行為(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未來,反壟斷規制可能會對算法的使用進行更深入的監管,以防止算法合謀等壟斷行為的發生。

第五,更公平的市場準入。市場準入是保障市場競爭的重要手段。未來,反壟斷規制需要更加注重保障市場的公平開放,防止居于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通過不公平的手段策略性阻礙其他企業的進入。這既包括對依托新的商業創新和市場匹配的新興平臺是否達到關鍵用戶量(critical mass)的自發市場判定而非人為阻礙,也包括平臺運行者對平臺商戶(用戶)的公平準入規則。

第六,更靈活和動態的監管框架。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創新,平臺市場的天然壟斷趨勢和高度動態競爭,都要求反壟斷規制具有更強的靈活性和適應性。

總的來說,數字時代的反壟斷規制將更加復雜和多維,需要全面的法律、科技和經濟學人才知識的合力,在這個對傳統市場運作形態已形成一定顛覆的數字化平臺經濟時代,繼續保護市場競爭的本質,維護消費者權益——這是“反壟斷”在數字時代的“變”與“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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