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財政廳資產管理處 浙江 杭州
為貫徹落實《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加強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范國有資產處置行為,2024年1月,浙江省財政廳制定出臺了《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包含七部分三十三條內容,對《辦法》的適用范圍和處置原則、處置內容和程序、處置權限和職責、處置方式和要求,處置收入、監督檢查和追責等方面作出詳細闡述和具體規定。
《辦法》突出了三方面的政策舉措。一是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強化重點資產管理。放寬審批權限,將授權審批金額從20萬元提高到了50萬元和500萬元;突出科技領域自主管理,落實科技成果轉化有關自主審批、處置收益留歸單位等規定;強化房屋、土地、股權等重點資產管理。二是貫徹落實政府“過緊日子”要求,嚴格處置條件。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捐贈的實物資產應當利用閑置資產和已報廢但仍有使用價值的資產,不得新購資產用于對外捐贈;已達使用年限仍可使用的資產,應繼續使用。三是加大資產盤活力度,推進資產共享共用和調劑使用。對行政事業單位的不良資產、確實無法通過調劑實現盤活的低效閑置資產、以及事轉企改革中的剝離資產,探索通過國有資產集中運營管理平臺進行盤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