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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婦人應當如何服喪

2024-04-30 17:20賀雅婷
中國故事 2024年3期
關鍵詞:婦人婦女

賀雅婷

【編者按】先圣有言,“安上治民,莫善于禮;移風易俗,莫善于樂”。中國禮樂傳統流傳數千年,政教互動,禮俗教化,粲然大備,為中國文化一大特色。然近代以來,西風東漸,中國禮樂傳統頗受爭議。當今中國,經濟勃興,國力崛升,文教再造,禮樂復興亦適逢其時。本刊以“講好中國故事”為職志,特辟“禮樂中國”欄目,將中國悠久而豐富的禮樂故事一一呈現。教育部重點研究基地武漢大學中國傳統文化研究中心主任楊華教授及其學術團隊,開辦有“禮樂微言”公眾號,其中篇什對于普及禮樂常識、傳播中國文化功莫大焉。本欄目將以此為基干,博采眾文,陸續刊載,以饗讀者。

自古以來,生老病死、婚喪嫁娶就是人們繞不開的必經之路。而中國古代禮教森嚴、等級分明,日常生活中的許多事件都離不開禮制的規束。例如在怎樣對待“死亡”這個問題上,禮制中分為喪服、葬禮、祭祀三大部分?!皢史币辉~,字面意義上講是用于居喪期間的特殊服飾,人死后其親屬要在一定時間內改變服飾以表達哀戚。在傳統的喪服禮義中,失去親人的悲痛與服飾的粗陋彼此相稱,這也是中國固有文化中的特色,文飾服章并不是單獨存在的符號,須得上下、內外遙相呼應。

喪服是儒家極為強調的為死者服喪的一套禮儀系統,十分嚴密細致,喪服制度堪稱是禮儀禮典中最復雜、最細密也是最為繁難的版塊。典籍文獻中所稱的喪服不僅指服飾,同時也指居喪的時日,以及居喪期間生活起居的規范。此種規范經歷了一個漫長的形成時期,“黃帝之時,樸略尚質,行心喪之禮,終身不變”,上古時期的人民在服喪時并不易服改制。而“唐虞之日,淳樸漸虧,雖行心喪,更以三年為限”,所謂心喪,即指不表現在改換喪服上的心理活動,內心深處保持哀戚的狀態。后世澆偽漸起,人們更加注重內心悲痛的外在表現,故制喪服,以表哀情。

依據親疏關系的隆殺之別,喪服共分為五等: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八ァ蓖ā袄姟?,喪服上衣為“缞”,“斬”意為邊緣斷處外露不緝邊,形同被刀斬斷。斬衰采用最粗的生麻布制作。齊衰,五服中位列二等,僅次于斬衰。其布料比斬衰略微精細,衣裳分制,緣邊部分縫緝整齊,所以稱作“齊衰”。功服,分為大功和小功,與斬衰和齊衰不同,自功服開始,喪服采用熟麻布制作而成,小功服制較大功更加精密。而緦麻則是五服最后一等,也是五服中最輕的一等,精細程度為五服之最。此五種等級,以所著喪服的粗劣程度與服喪時間長短為界。

由上表可以看出,古代的傳統喪服猶如封建社會的等級制一般,是一套十分完備而又復雜的系統,其細節之嚴謹使得喪服成為數千年來極為精深的學問。

《儀禮·喪服》一文中對女性在服喪期間的穿著打扮也有提及,可以為我們解答婦女應該如何服喪的疑惑。第一、古代婦女絕不會披頭散發。古人是很注重儀表和儀態的,只有將死的刑犯才會衣冠不整。所以即使是在喪期,婦女也要梳好發髻、插上發簪。不過,服喪時的發簪與平常所穿戴的有所不同。吉事的簪子是用象骨制成,而不同等級的喪服所對應的發簪也不同。女子若服斬衰服,其發簪則用竹制,用麻作成繩結纏繞在發間。而最輕一等的喪服(錫衰)的簪子則用櫛木制成。材質已經有了區分,而形制也有所殊異。束發的布六升。束發露出發髻后垂下的布長是六寸。喪禮竹制的簪子長一尺,吉禮的簪子是一尺二寸。另外,喪事的簪子有簪頭,插在喪髻上。為了表示對死者的敬重,服喪時女性除了頭上插的竹木簪子,是一律不能佩戴任何華貴首飾的。等到死者去世的百日祭后,人們停止了無休止不間斷的哭泣,轉為每天早晨和晚上各哭一次時,婦女則會將簪子折去簪頭,用絲絹或布束起頭發。這表示著喪事逐漸變為吉事的一個過程,人們的悲痛之情逐漸抑減,儀式也由煩瑣沉重變得簡單明快。

女性喪服與男性喪服最大的不同便在頭部,男子佩戴喪冠,女子則體現在束發的布飾和發笄上,用以代替喪冠的是用一寸寬的麻布條從額上交叉繞過,再束發成髻,名為“髽”。其余的像系帶、腰帶、鞋履等物便與男性所差不多,因此不再贅述。

那么,作為人類兩大性別之一的女性,又在喪服當中扮演什么角色呢?其實不論是喪服還是整個古代社會,女性的活躍度都不可謂不低。這當然與中國根深蒂固的男尊女卑思想有關,從喪服的記載條例中就可見一斑。首先,主持喪禮的嫡長子是需要持杖的。何為“杖”?這是古代喪葬禮儀中的一種喪葬品,類似于拐杖,用作逝者子孫們祭奠所拄之木棍。父喪用苴竹杖,母喪則用桐木杖。孝子驟失親人,內心悲痛已極,且喪期只能吃非常簡陋的食物,還要主持繁重的喪禮工作,這樣的強度往往難以承受。所以,孝子需要用喪杖來支撐自己的身體。然而,婦人一般是不能作為喪主主杖的,這在《儀禮·喪服》中有明確記載,“婦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也”。雖然這句話并不是武斷地說明婦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主杖,但與男性相比,女性主杖的情況則尤為特殊。若是出現女性主杖的現象,一定是滿足了諸多苛刻條件(如年齡、是否婚嫁、是否為嫡妻等)才被允許的,但男性若是家族的嫡長子,那么主杖則是他天然的責任和使命,無須此等條條框框,這也恰恰體現了喪服對婦女的種種約束。

其次,婦人還不能服兩次斬衰?!皨D人不貳斬”問題是喪服學與經學難以蓋棺定論的話題。不過在這里我們并不詳細展開分析其在喪服學中的爭論,只探討“不貳斬”對婦女的束縛。何為“婦人不貳斬”?本文認為,這是指婦女在一生中不能服兩次斬衰。禮書中又為何會有這樣的規定?因為“婦人有三從之義,無專用之道,故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婦人在未嫁時要順從父親,出嫁后要順從丈夫,父死后要順從兒子?!肮矢刚咦又煲?,夫者妻之天也。婦人不貳斬者,猶曰不貳天也,婦人不能貳尊也?!?對已經出嫁的婦女來講,丈夫猶如妻的天,婦人不能服兩次斬服,就像人不能有兩個天一樣。這就是早期“三從四德”的雛形。古代社會對婦女的規訓體現在方方面面,喪服中也不例外。斬衰是極為隆重的喪服,只有在父親去世后才可以穿戴,甚至父親健在的情況下,母親去世也不能服斬衰,只能服齊衰。但儒家卻將丈夫的地位抬高到了與父親齊平的位置,對婦女來說又是一重枷鎖。

不過除此之外,為表示男女有別、親屬大防,婦女的喪服也有一些與眾不同的特點。例如,叔嫂之間便不能互相服喪?!秲x禮·喪服》:“夫之昆弟何以無服也?其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屬乎子道者,妻皆婦道也。謂弟之妻婦者,是嫂亦可謂之母乎?故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無慎乎?”妻子與丈夫的兄弟同屬平輩,既不是母輩,也不是媳輩。賈公彥疏釋義為:“若著服,則相親近于淫亂,故不著服;推而遠之,遠乎淫亂,故無服也?!鄙?、叔之間本就沒有名正言順的倫理關系,沒有母、婦之名,只能假借嫂、叔之號。故而,禁止嫂叔互服,恐嫂叔之間有淫亂之名,這即是所謂男女大防,也是古代原始性別觀念的體現。不過,妻子為丈夫的兄弟之妻,也就是妯娌之間還是可以服小功服的?!秲x禮·喪服》:“傳曰:娣姒婦者,弟長也。何以小功也?以為相與居室中,則生小功之親焉?!眿D人與叔叔的妻子每日相居于室中,且同為女性,理應親密無間。不僅如此,婦人還要為妯娌的子女服齊衰一年,“夫之昆弟之子。傳曰:何以期也?報之也”。因為此時的婦人是妯娌子女無可辯駁的長輩,但與平輩的叔叔則理當避嫌,這和“男女七歲不同席”所蘊含的道理是完全相同的。

而且,男女服制還有一點差異,就是男女婚嫁前后服喪有很大的不同。男子無論婚否,其服制都與之前別無二致。但婦女不一樣,以婚嫁作為分水嶺,出嫁前對本宗親屬之服與男子相同,而在出嫁后,對外親服制依舊,本宗親服除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父母之外,其余均須降低一至二等?!熬屄椤狈矔驗榻捣兂伞盁o服”。那什么是降服呢?這是喪服學中一個專有的概念:喪服降低一等為“降服” 。如子為父母應服三年之喪,其已出繼者,則為本生父母降三年之服為一年之服。女子出嫁后為本宗親屬降服,這就意味著婦女會疏遠甚至失去很多母家的親戚,徹底從自己少女時代就熟悉的環境中剝離出來,進入了夫家的新父權體系。從社會網絡分析的視角來看,本宗親屬是女子生活中可供依賴的主要社會資源。但女子出嫁后,很多以父親為中心構建起的本宗親屬體系便不再視其為一家人。自此以后在娘家成為“外人”,她的生死榮辱乃至禮儀節度都與丈夫緊緊地捆綁在了一起。這在喪服中又是一重對女子的不公正對待,也可見古代宗法制度下重男不重女的基本規則。

對女子的束縛還不止如此,即使是嫁作人婦,也有嫡庶尊卑之分。喪服中對待此標準也是嚴格執行的。比如對嫡子的妻子就要服大功九月,而對庶子的妻子服喪規格就要降低,只能服小功五月。而妾更是喪服中女性的底層,除了自己的兒子,沒有任何人會為妾服喪。不僅如此,妾除了要為公公、婆婆及丈夫等一眾夫宗親屬服喪之外,還要為丈夫的嫡妻服喪。因為古人認為,嫡妻就相當于是妾的女君,亦擁有絕對的壓制身份。

綜上可知,婦人的地位從喪服中就可見一斑,以上所列喪服制度的五個等級和針對婦女的特殊規則均體現出明顯的性別不平等,直接或間接地反映出父權制社會性別制度對女性的壓迫和歧視。

但令人驚奇的是,一些喪服中針對女性的規則在唐代發生了很大的扭轉。眾所周知,唐代是一個繁榮而強盛的朝代,使人稱奇的不僅僅是它強大的文化實力,還有女性地位的顯著提升。與此同時,喪服制度也伴隨著唐禮的幾次修訂而發生了異乎尋常的變化。這些改制大多都出自統治者的手筆,最終也為禮制的變革留下了更加合理的內容和更加包容的改進空間。以下列舉幾個典型的與婦女有關的范例:

1.嫂叔無服?!杜f唐書·禮儀志》記載:“貞觀十四年(640年),太宗因修禮官奏事之次,言及喪服,太宗曰:‘同爨(指同居同炊)尚有緦麻之恩,而嫂叔無服?!贝笠馐钦f,修訂禮典的官員向太宗奏請修改禮例的次序,討論到喪服時,太宗給出了自己的建議:同居同食的人尚且要為對方服緦麻服,嫂叔好歹還有名義上的親緣關系,怎能彼此無服呢?于是命令侍中魏征、禮部侍郎令狐德棻與禮官共同商榷解決此事。很顯然,嫂叔無服這種規則雖然能別嫌疑,但太宗認為這也是絕人情的表現?!岸Y非從天降,非從地出,人情而已矣?!倍髞砦赫鞯却蟪家勒仗诘慕ㄗh再次請奏:“嫂叔舊無服,今請服小功五月服?!碧跍首嗪笙略t將此例編入《貞觀禮》。

傳統禮制中規定“嫂叔無服”,是為了維護男女有別、內外有序的家庭倫理。一方面是因為婦女是從外姓嫁入本宗的,她的一切行為意志均圍繞著丈夫而展開。但理論上來說媳婦和丈夫家的親屬沒有任何血緣關系,夫家的長輩對媳婦只有“尊”,沒有“親”;另一方面叔與嫂是平輩,大多年紀相近,且古代往往都是幾代人共同組建成一個大家庭,叔嫂之間同居同食的情況非常多。所以出于男女大防的考慮,嫂叔無服也是為了嚴禁家族內部出現有傷風化的敗俗之事。

但僵硬的禮法規定顯然也不能適應所有的具體情況,所以時時調整禮例的做法是合理并且十分有必要的。比如嫂叔雖然是平輩,但是在幾世累居的大家族中,時常會出現“有長年之嫂,遇孩童之叔”的情況。年齡很小的幼童作為叔叔與年紀較長的嫂子共同起居,做嫂子的經常會不辭勞苦地照顧尚為幼童的叔叔,將叔叔視如己出,“劬勞鞠養,情若所生,分饑共寒,契闊偕老”。叔叔也會在嫂子的照顧下與其建立起深厚的感情,成年了以后將嫂子視作親母,報答嫂子的撫育照料之恩。因此,如果強行規定有感情基礎的叔嫂之間不能服喪,無異于剝奪人情,也是將嫂子多年來對小叔的恩情盡數否認,這無疑對盡心竭力照顧小叔的婦女是一種不公平的對待。幸運的是,到了風氣開放的唐代,束縛婦女人情倫理的枷鎖終于稍稍松動,再加上注重緣情制禮的太宗有意推動喪服的重新改革,才使得這一不太合理的制度得到改進。正如令狐德棻所云:“制服雖系于名,亦緣恩之薄厚也?!谄渖?,受之同于骨肉,及其死也則曰:‘推而遠之,求其本原,深所未諭。 若推而遠之為是,則不可生而同居;生而同居之為是,則不可死同行路。重其生而輕其死,厚其始薄其終,稱情立文,其義安在?”在這里令狐德棻指出了先王之禮過于注重名分,而忽略了人與人之間的恩情厚薄。嫂叔無服本意是想要“推而遠之”,但也會有長嫂撫養幼叔的情況發生,這就需要適當地對喪服舊制進行重新勘定。

2.父在為母服。到了高宗上元元年(674年),天后武則天也對喪服舊例的改正提出了建議。她向高宗奏請,將父在時為生母所服的齊衰杖期(即拄著喪杖服一年喪)改為齊衰三年。武則天作為女性,想必對母親的恩情和付出更能夠感同身受,所以改動了對親母的喪服?!胺蚨Y緣人情而立制,因時事而為范,變古者未必是,循舊者不足多也。至如父在為母止服一期,雖新喪三年,服由尊降。竊謂子之于母,慈愛特深,非母不生,非母不育,推燥居濕,咽苦吐甘,生養勞瘁,恩斯極矣。所以禽獸之情尤知其母,三年在懷,理宜崇報。若父在為母服只一期,尊父之敬雖周,服母之慈有闕,且齊斬之制,是為差減,更令周以一期,恐傷人子之志?!蔽浜笳J為,母親對于孩子的慈愛之情要更甚于父親,若沒有母親,就沒有孩子所擁有的一切。且禽獸還能知認其母,而嬰幼兒成長的頭三年無不是在母親的懷抱中度過,所以這份沉甸甸的恩情值得更高的喪服規格。若是只為母親服一年的喪服,恐怕會傷害為人子的感情。起初這份提議受到了很多大臣的阻攔。三年之服是尤為隆重的服飾,在喪服中抬高母親的地位會對“夫為妻綱”“妻卑夫尊”的傳統教條產生很大的不利影響。但高宗鑒于武后此舉有助于彰顯孝道、調整風俗,破例批準了武后的奏請。此后,在武則天執政期間,將此條例又編入了《垂拱格》中,把“為母服喪三年”以法律形式正式確定了下來,成為人人都必須遵守的新服制。

通過對唐朝幾次服敘改革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在唐代的新禮典中,嫁入夫家的女性,不論是母親還是妻子,地位都有了提升。這些變動沖擊了千年來人們對外親之族的蔑視與打壓,“母尊”的地位與威望首次得到了樹立,婦女也從父權的束縛中有所解脫。唐代的喪服改革更加突出了外姓婦女在家族中的地位,她們不再完全作為男人的附屬品而存在。雖然無法在禮儀上與男性平起平坐,但至少服敘變革為婦女在夫家爭取到了一定的話語權。

通過以上論述可知,婦女在古代是一個地位比較卑下的群體。在先秦典籍中,與男子服喪有大篇幅的筆墨描寫不同,婦女的喪服則描述甚少,缺乏很多細節。而且從《儀禮·喪服》中能夠看出禮書對婦女服喪設置了更多禁忌與約束,類似于婦人不貳斬以及婦人不杖等禮例。這對婦女來說無疑是一種不公平的對待。不過在唐代,相對自由開放的社會風氣推動了唐禮的修訂,婦女服喪的規則也受到了一定沖擊,妻子及外親的地位在喪服中得到了明顯提升。原本的嫂叔無服變為了服小功五月,對生母的喪服也由一年變為三年,這足以說明束縛女性的枷鎖在唐代逐漸松動。雖然后世的婦女地位沒能接續唐代的萌芽,但這仍然是喪服史上難得出現的特殊待遇。因此,婦女應該如何服喪這個論題,自始至終都與時代發展有著深刻的聯系,不可單獨剝離開來看待。

注釋

① 杖:居喪期間所執的喪杖。期:一年之喪。期服用杖的稱“杖期”,反之則稱“不杖期”。

參考文獻

[1] 鄭玄,注;孔穎達,疏. 禮記注疏[M]. 方向東,點校. 北京:中華書局,2021.

[2] 舊唐書:卷27·禮儀志七[M]. 北京:中華書局,1975.

[3] 唐會要:卷37·服紀上[M]. 北京:中華書局,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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