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古代息訟制度的三重維度及其現代啟示

2024-05-02 02:49浩,陳
韶關學院學報 2024年1期
關鍵詞:糾紛制度

楊 浩,陳 渤

(1.廈門大學 馬克思主義學院,福建 廈門 361005;2.西北大學 法學院,陜西 西安 710127)

“和諧”是整個中國傳統文化的重要價值追求,也是中華民族自古以來孜孜以求的一種理想狀態。息訟制度因其對社會和諧有著獨特的作用,而備受推崇和重視,成為古代社會糾紛解決的重要制度之一。當前,學界關于息訟制度的研究主要是從息訟制度的產生根源、實踐目的、具體案例、作用影響等方面展開。在產生根源上,司鄭巍、潘志華指出“息訟”的產生包含有社會經濟基礎、政治制度基礎和思想文化基礎三大根源[1]。關于息訟制度的實踐目的,柴榮、李竹認為“息訟”是官員為了減少訟累的現實需要[2]。在息訟制度具體案例的研究中,張麗霞以判牘為中心,考察了明代息訟制度的適用范圍和程序[3]。朱聲敏以李陳玉的息訟實踐為中心,考察了古代地方官員息訟的基本方式及其原因[4]。關于息訟制度的作用影響,田小梅認為其消極影響體現在不利于樹立公民權利、樹立法律權威等方面,但同時也對促進社會的整體和諧、化解民事糾紛發揮著積極作用[5]。葉三方認為“息訟”有利于法官和諧意識的養成、和諧人際關系的維持以及遏制“糾纏上訪”等,應批判性借鑒傳統息訟文化[6]。綜上所述,學界關于息訟制度的研究已取得了較為豐碩的成果,但現有研究成果對息訟制度的演進歷程、運作方式以及價值取向等方面的研究還有待加強。因此,本文試圖從不同維度立體化審視古代息訟制度,發掘其背后的思想、歷史和實踐資源,以期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和社會治理提供借鑒和參考。

一、中國古代息訟制度的理論來源

李約瑟認為:“古代中國人在整個自然界尋求秩序與和諧,并將此視為一切人類關系的理想”[7]。息訟制度即為這一理想在司法領域的具體投射。無論是儒家的“禮之用、和為貴”還是道家的“無為而治”抑或是法家的“定紛止爭”思想,都強調人與人之間的和諧關系,向往無爭無訟、和睦相處的理想社會?!昂汀辈粌H是儒道法各派共同渴望實現的社會理想,更被視作宇宙生生不息的內在發展動力[8],為推進中國古代息訟制度建設提供了理論資源。

(一)儒家:禮之用,和為貴

在記述孔子及其弟子言行的《論語》一書中,孔子提出了一系列以“和”為基礎的道德準則。比如,孔子認為區分君子和小人的一個重要標準是:“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9]?!北热?,在治國理政上,孔子提出“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10]”的主張。再如,孔子在談論“禮”的時候提出了“禮之用,和為貴[11]”的思想。這種對“和”的追求,落實到政治法律領域中則體現為對“息訟”甚至是“無訟”的追求。在《論語》中,孔子提出“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12]的觀點,表達了通過道德教化來化解糾紛,從而實現無訟的愿景。在另一部儒家經典《周易》中,“無訟”思想亦有體現:“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兇。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13]?!笨梢?,“訟”在當時人的觀念中象征著一種并不吉利的糾紛解決方式,是一種對和諧秩序的破壞。在儒家思想的影響下,“和為貴”“仁愛”“無訟”等觀念深刻地映射在古代司法活動的各方主體行為上,為息訟制度的形成和發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論支撐。

(二)道家:無為而治

以老子、莊子為代表的道家思想,提出了“無為而治”的治國方略?!兜赖陆洝分袑懙溃骸疤?,不知有之;其次,親而譽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信不足焉,有不信焉。悠兮,其貴言[14]?!崩献影呀y治者分為四個層級,最好的統治者是人民都沒有意識到他的存在;其次是人民親近并贊譽他;再次是人民畏懼他;最糟糕的統治者是人民輕侮他。莊子繼承了老子“無為而治”的思想并作了進一步的闡發。他提出“上必無為而用天下,下必有為為天下用,此不易之道也[15]”的觀點,強調順應萬物本性和人自身的天性,讓天下之人各盡其能?!肚f子·天地》提到:“古之畜天下者,無欲而天下足,無為而萬物化,淵靜而百姓定[16]?!贝笠馐沁h古的君主治理天下,出于無為,順應自然,但卻道德風氣良好,社會秩序穩定。這種“無為而治”的思想反映到司法訴訟領域,便是不提倡通過訴訟的手段來解決糾紛,而是主張以息訟的方式來實現社會的和諧穩定。

(三)法家:定紛止爭

和諧無訟的社會同樣也是法家的理想。但與儒、道兩家不同的是,法家主張采用法律手段來定紛止爭,依靠嚴刑峻法來達到消弭紛爭的目標。其代表性論斷有《商君書·賞刑》:“禁奸止過,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則民不敢試,故國無刑民[17]?!薄渡叹龝ら_塞》:“親親則別,愛私則險;民眾而以別險為務,則民亂[18]?!庇纱丝芍?,法家重刑的目的并不是刑法本身,而是想通過“以刑去刑”,最終實現社會的安穩和諧。作為法家集大成者,韓非同樣支持“以刑去刑”“定紛止爭”的觀點?!俄n非子·五蠹》提到:“不事力而養足,人民少而財有余,故民不爭。是以厚賞不行,重罰不用,而民自治[19]?!笨梢?,韓非同樣將“不爭”視為社會和諧的前提。綜上,儒道法三家在對待訴訟的態度上形成了共鳴。無論是儒家的“禮之用,和為貴”,還是道家的“無為而治”,抑或是法家的“以刑去刑”,其最終目的都是為了追求和諧無爭訟的美好社會。而息訟無疑是實現這一理想的有效途徑。正是在這樣的思想文化影響下,息訟制度才得以不斷地健全和完善起來。

二、中國古代息訟制度的歷史嬗變

我國息訟的傳統源遠流長,西周時期就已出現了具備調處息訟職能的官職。歷代統治者為了更好地維護統治,又不斷地繼承和發展這一傳統。因此,息訟在成為一項法律制度后,歷經十幾個朝代,一直延綿不斷,且隨著封建制度的發展,息訟制度在不同的歷史時空中呈現出不同的歷史形態。

(一)先秦時期:息訟制度的式微與萌芽

中國古代息訟制度起源于先秦時期,但那時仍處于萌芽階段,統治者并沒有實行較為強硬的平息或抑制訴訟的制度方式?!妒酚洝の宓郾炯o》中記載,在舜時,歷山耕地的人越出界限侵占別人的耕地,河邊打漁的人爭著在水中高地捕魚,為此舜以自己的言教身教成功平息了歷山和雷澤兩地部族之間的糾紛[20]。另據《史記·周本紀》記載,周文王治理周國,境內“民和睦,頌聲興”,諸侯有爭執,都來周國“決平”。虞國與芮國人因爭訟而到周國請求裁決,他們被周境內的風氣所熏陶,最后息訟離去[21]??梢?,息訟的傳統在先秦時期就已萌發。而中國古代社會結構的顯著特點之一就是家國同構,這種社會結構在西周時期就已形成。國法是家規的放大,國民爭訟就是家內不睦的延伸。因此,處理爭訟就如同處理家庭糾紛,調解為主,以求息訟?!吨芏Y·地方司徒》記載有“調人”一職,其主要職能是調處和化解糾紛[22]。這可以視為息訟制度的早期萌芽,但顯然,這個時期的息訟還遠遠沒有形成制度上的規范和約束。

(二)秦漢時期:息訟制度的形成與確立

秦朝開始,平息減少訴訟成為士大夫階層一直思考和探索的制度問題。一些限制訴訟的措施和法律制度開始出現。秦朝訴訟中的“告”,便體現了統治者意圖將民間訴訟壓低在基層解決。嚴密的訴訟程序以及對官府審理案件類型的嚴格限制使基層案件難以上升至高層。家庭內部矛盾例如“非公事告”等案件官府不受理,使這類訴狀只能內部解決。更為直接的是,為了防止誣告和濫告,秦朝設立了“告不審”“告盜加臟”“誣告反坐”等罪名。這不僅打擊了控告不實、誣告等行為,同時也減少了民眾進行訴訟的欲望,達到了息訟的目的。漢承秦制,兩漢時期的息訟制度在秦朝的基礎上有了進一步的發展。漢朝延續了秦代誣告反坐的制度,限制越級上書并且對于家庭、家族內部矛盾提出親親得相首匿,將家庭中的案件圈定在家族內部。此外,漢代的地方長吏還以自己的實際行動宣傳教化和息爭訟。例如,《后漢書·魯恭傳》記載:“恭專以德化為理,不任刑罰,訟人許伯等爭田累,守令不能決,恭為平理曲直,皆退而自責,輟耕相讓[23]?!笨梢?,當時的人們對于官吏任期內息訟甚至是無訟的追求。正是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息訟制度逐漸成型并確立下來。

(三)魏晉南北朝至隋唐時期:息訟制度的成熟與發展

到魏晉南北朝時期,秦漢時限制訴訟權利的制度得到保留和延續,并且進一步加重了對于誣告的懲罰?!侗蔽郝伞芬幎ǎ骸蔼z已成及決竟,經所綰,而疑有奸欺,不直于法,及訴冤枉者,得攝訊覆治之[24]?!睂τ诜溉说恼_告給予嚴厲的懲罰,在一定程度上也因減少誣告降低審理難度并提高判決效率。到隋朝時,逐級訴訟成為訴訟程序的慣例,越級訴訟者會受到嚴厲的懲罰。唐朝時期,對于階級、年齡、訴訟時間和越級訴訟等又作了進一步的限制。首先,不可以賤犯貴,以幼犯長。如《唐律疏議》卷二十四《斗訟律》“告期親尊長”條規定,告其斬衰親,就算犯罪屬實,也要處以徒刑二年;“部曲奴婢告主”條規定,部曲奴婢告其主人一般犯罪,皆絞[25]。其次,唐律剝奪了八十歲以上的老人、十歲以下幼童及殘疾人的訴訟權,僅僅規定了一些最基本的告發權利。再次,唐律規定訴狀必須寫明犯罪時間和事實,不能因懷疑而訴訟。最后,唐律禁止越級訴訟,若有越級訴訟者,處答刑四十。這些規定減少了許多無效的訴訟,節約了司法資源,使息訟制度進一步走向成熟。

(四)宋元明清時期:息訟制度的完備與繁榮

宋朝明確規定了受理民事案件的時間以及民事訴訟的時效,避免陳年舊事的訴訟。另外,宋朝獨具特色的鞫讞分司制度與翻異別勘制度也減少了誣告和肆意的訴訟。同時,這一時期的息訟制度還得到了法律的確認。如《名公書判清明集》記載:“遇親戚骨肉之訟,多是面加開諭,往往幡然而改,各從和會而去[26]?!笨梢?,司法官吏對于民間訴訟,一般先采取“息訟”方式,而不是直接對簿公堂。到了遼夏金元時期,統治者更注重審判的效率,但由于少數民族文化眾多,統治者為穩固統治因俗而治,對于少數民族訴訟大多事實上由民族內部的習慣法處理。明朝時,為限制百姓“興訟”“健訟”,明朝統治者推行了里甲制度,設立“老人”這一鄉職。隨著里甲老人制度的失效,明朝又推行了“鄉約”制度。在家族制度的不斷完善下,家族內部多制定家族法規,因此,輕案幾乎在家族內部即可解決。明朝在息訟制度上最鮮明的特色便是民間與官方共同運作的訴訟程序,將案件壓制基層得以解決。清朝時,息訟制度逐漸臻于完善。清朝沿襲了以往各朝代一貫限制訴訟的手段,打擊親屬間訴告,給予誣告、越訴等行為嚴苛的懲罰。嚴格規定民事和輕微刑事案件的時間和訴訟要求。以嚴苛法律制度和訴訟程序阻止民眾興訟,打壓訴訟之風。此外,清朝歷代皇帝的圣諭中都包含有調處息訟的內容,康熙皇帝甚至把“調處息訟”與“弭盜”“完糧”并重,要求各級官吏認真執行。至此,我國古代息訟制度達到了頂峰,實現了高度的統一和嚴密。

三、中國古代息訟制度的實踐運行

作為中國古代法律傳統的重要部分,“息訟”不只是停留在思想和理論層面,而是衍生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規范。接下來,文章將從實踐維度進一步對古代息訟制度的運作方式展開分析,以便完整地展現出息訟制度的全息圖景。

(一)防范爭訟:息訟制度的前置運行

在爭端未起之時,官方已經提前預設了許多規制訴訟的措施,防止大規模爭訟出現。具體而言,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內容。首先是限制訴訟受理時間。早在漢代時,就有了“務限”之說,即官府對于戶婚田土等方面的爭端限制時間進行受理。一方面是為了防止百姓因訴訟而耽誤農時,另一方面是為了減輕官府訟累程度。宋代時,官方還制定了關于限制訴訟受理時間的“務限法”。例如《宋刑統》“婚田入務”條規定:每年農歷二月初一至九月三十日為務限期,官府不得受理債負、婚姻和田土等方面的案件[27]。此外,《宋刑統》還規定了一些案件的訴訟時效,如果超過時效,同樣不予受理。到了明代,設置“放告日”來限制訴訟已經是明代官員普遍的做法。其次是壓縮訴訟空間。為了達到息訟的效果,官府一般會設置一套繁雜的訴前程序來抬高訴訟門檻。例如在宋代,起訴要“先由官府專門授權的書鋪書寫狀詞,加蓋紅印后再交由開拆司,開拆司覺得可以受理,再呈遞府吏,狀紙才能得以來到訟官的跟前[28]?!边@不僅使得訴訟的時間成本大大增加,而且也加重了訴訟的經濟負擔。最后是加大對誣告的打擊力度。如《唐律疏議》卷二十四《斗訟律》規定:“諸為作辭牒,加增其狀,不如所告者,答五十[29]?!彼未矊⒄_告作為重點打擊的行為。宋代的《明公書判清明集》中就收錄了“誣告反坐”“教唆詞訟”等懲治案例。到清代時,法律里列有專門對付訟師的條款。當然,以上這些都只是法律上明文規定的方式,還有許多利用非制度化措施來防范爭訟的方式還不包括在內。

(二)依禮息訟:息訟制度的禮教運行

在爭端剛發生時,官方多運用道德感化以求快速化解糾紛。雖然對訴訟做了不少規制,但畢竟治標不治本。相比于防范爭訟而言,依禮息訟則是一種更具長遠性和穩定性的化解糾紛方式。中國古代社會是靠禮來規范行為的,正如有學者所提出的:如果把中國的傳統文化比喻成一個“圓”,社會的一切皆在圓中,政治、法律、道德皆是圓的一部分,而這個圓的核心就是“禮”[30]??梢哉f,禮維系著整個古代社會的運轉。因此,官員受理人民的訴訟后并不是立刻就按照客觀的規定來判定當事人誰是誰非,而往往是先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勸諭當事人和平相處。宋代的《名公書判清明集》指出地方官聽訟時,要“尤當以正名分,厚風俗為主[31]?!泵魈嬷煸霸凇督堂癜裎摹分幸嗵岢觯骸叭裟觊L者不以禮導后生,倚恃年老生事羅織者,亦治以罪。務要鄰里和睦,長幼相愛[32]?!彼渍Z云“清官難斷家務事”,官員們在處理糾紛特別是家庭內部的糾紛時往往慎之又慎,格外講求情理法三者的統一。因此,官員們往往會采取以禮服人,以情感人的方式,使其息訟,進而維持家庭的和諧。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以禮化解糾紛不失為一種好的息訟對策,不僅有利于維護社會的穩定與和諧,而且還免去了訟累之苦。

(三)調解止訟:息訟制度的權威運行

對于已然之訴訟,如果無法通過禮教感化解決的話,官員們則會訴諸調解。具體來說,主要有官府調解、民間調解和官批民調三種情形。官府調解是指由審理機關主持的調解,其解決糾紛的著眼點更多的是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而非考慮雙方的是非曲直。此外,由于官吏在調解過程中可以利用手中的權力對當事人施加影響,因此,官府調解往往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并非出于完全自愿的原則。民間調解是指為解決糾紛而邀請某個中間人進行調停,俗稱“私了”。這個中間人一般由親友、鄰居或是有威望的長輩來充當。因此,相比于官府調解而言,民間調解雖然沒有強制約束力,但由于調解人享有威信,使得調解方案也往往能得到較好的落實。官批民調是指官員在接到訴狀后,認為情節輕微不值得傳訊,便授權鄉保進行解決的一種調解制度。例如,《樊山判犢》就曾記載了一則老師與東家之間的糾紛。案情大致是:老師因曠課時間太長而起爭執最后被東家訴至官府。但受理該案的官員認為,師生之間的糾紛有傷師生之誼,不便官府公開審理,于是令鄉紳朱子勛及差役共同來處理[33]。官批民調的調解方式,具有明顯的半官方性質。如果調解不成,則仍然交由官府處理;如果調解成功的話,則只需說明案件事實及處理意見,并請求官府銷案。因此,無論是官府調解、民間調解還是官批民調,都始終貫穿著“息事寧人”的思想,致力于維持人際關系的和諧與社會秩序的穩定。

四、中國古代息訟制度的現代啟示

縱觀整個古代息訟制度的發展史,不難發現,息訟制度不僅維護了古代社會的和諧穩定,而且減輕了官府的訟累、降低了司法成本,其中仍有值得當今司法實踐所借鑒的地方。但息訟制度本身也有著十分明顯的歷史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民眾正常的訴訟需求。立足新時代,我們需要科學地總結古代息訟制度的經驗教訓,進一步去探尋息訟制度中所蘊含的道德倫理力量、所提倡的禮讓謙和的精神、所強調的教化功能,取其精華、去其糟粕,以提煉對當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有益的經驗和智慧。

(一)踐行“以和為貴”理念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需要秉持的重要原則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引導全體人民做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34]。雖然時代變遷,但是從古到今我們對于和諧社會的追求并沒有改變,息訟制度中所蘊含的“以和為貴”的文化傳統仍然保留在大眾的頭腦之中。當今社會正經歷著變革與轉型,而息訟制度所強調的“以和為貴”理念,對構建和諧的社會秩序有著積極的導向作用。我們可以繼承和發揚其中的精華部分,推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首先,要推進傳統德性的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中華傳統法律文化蘊藏著豐富的人文精神與道德理念,強調道德在法律中的基石力量,注重道德對法律的滋養。在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的過程中,我們要深入挖掘傳統德性的思想內涵,吸收傳統德性的思想精華,使之在現代社會變遷過程中日益豐富、完善,并不斷賦予其新的表達方式和時代內涵。其次,要發揮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對社會生活的引領作用。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是以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為基石發展起來的新文化形態,是新時代加強精神文明建設的核心內容。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應該始終堅持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主導地位,把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凝魂聚氣的基礎工程,使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轉化為人民群眾的情感認同和行為習慣,融入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最后,要重視調解在化解社會矛盾方面的作用。從一定程度而言,中國傳統社會的調解機制符合社會轉型時期對秩序和穩定的現實需求,有利于緩和矛盾和對抗,節約糾紛解決的成本。比如親朋好友之間產生糾紛時,如果以調解的形式把矛盾處理好,不僅有益于雙方關系的恢復,而且也有利于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可以對傳統糾紛解決方式進行創新性運用,充分發揮調解在化解社會矛盾、實現社會和諧等方面的功能。

(二)把基本道德規范轉化為法律規范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的內在訴求

吉登斯說過:“傳統是慣性,它內在地充滿了意義,不僅僅是為習慣而習慣的空殼。時間和空間不是隨著現代性的發展而來的空洞無物的維度,而是脈絡相連地存在于活生生的行動本身之中[35]?!惫糯⒃A制度固然有其不足,但也不能全盤否定,而是應該批判地借鑒其中的合理內涵,實事求是地總結其歷史價值,把其中適用于當前國情的經驗融入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實踐中。首先,要對息訟制度進行合理揚棄。息訟制度順應了以德治國,德主刑輔的明君治國理念,通過教化百姓這一溫和且持久的方式實現社會穩定的目的。但息訟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壓制了個體權利意識,使得百姓產生厭訟、畏訟心理。在自我權力受到侵害時,只得忍氣吞聲,息事寧人,而怠于使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權力,忽視作為社會中個體的權利意識。因此,在借鑒古代息訟經驗過程中,應注重改造,反對照搬,對于其中的一些糟粕,要科學地予以批判。其次,要樹立法律的權威。傳統的息訟制度為了息事寧人,更加注重道德教化而忽視事實本身。在面臨糾紛時,民眾視法為刑、敬權畏官,更多的是將獲勝的希望寄托于人情和倫理道德,而淡化了法律的權威,不利于民眾法治意識的培養。因此,立足新時代,我們要進一步加強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完善各方面的法律制度,樹立法律的權威,為全面建成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基礎支撐。同時,也需要加強民眾的法律意識,讓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在全社會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最后,要堅持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確保良好法律效果是基礎和前提,如果沒有堅持依法裁判,那么最終也不可能真正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社會效果好不好,關鍵要看矛盾糾紛是否得到有效化解、人民群眾是否廣泛認同。在司法實踐中,要在堅持法律條文的基礎上,將“情”融入司法實踐之中,盡可能兼顧法意與人情。只有將“依法”與“酌情”進行有效融合,堅持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我們才能更有效地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才能更好地滿足現代化進程中人們對于社會公平正義的需求與期盼。

(三)完善中國特色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的應有之義

健全和完善中國特色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對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在推進中國特色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建設過程中,可以借鑒古代息訟制度的經驗和方法,充分利用防范爭訟、依禮息訟和調解止訟等多種糾紛解決方式,讓多方力量參與到糾紛解決過程中來,實現定紛止爭、維護社會秩序的目標。具體而言,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首先,必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治理念。這一價值導向反映在法治領域就是要求我們通過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來保障人權,維護人民權益,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各種現實需求。充分挖掘人民群眾所樂于接受的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各種資源,重視培育和發展民間社會糾紛解決體系,引導群眾選擇恰當方式化解糾紛,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使我國法治建設具有更強大的群眾性根基。其次,要進一步加強糾紛預防工作。加強矛盾風險防控,健全訴訟態勢分析研判機制,著力從源頭上預防化解矛盾糾紛,讓大量矛盾糾紛化于未發、止于未訴。統籌各類社會治理資源,不斷增強基層矛盾糾紛化解能力,努力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把問題解決在當地。再次,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在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支持下,充分調動各種社會力量,積極構建糾紛化解合力。推動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發展,引導更多糾紛在訴訟外解決,把訴訟作為糾紛解決最后防線。最后,要完善各種糾紛解決方式有機銜接機制。推動各種糾紛解決機制的程序化建設,確保不同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的順暢銜接,形成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合力。在法治軌道上調節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更好地處理人民群眾的矛盾糾紛,為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猜你喜歡
糾紛制度
鄰居裝修侵權引糾紛
巨額保險金歸屬引糾紛
代位追償引發糾紛
署名先后引糾紛
淺探遼代捺缽制度及其形成與層次
用“情”化解離婚糾紛
糾紛
簽約制度怎么落到實處
構建好制度 織牢保障網
一項完善中的制度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