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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公證視角淺析生前預囑制度的落實途徑

2024-05-03 11:23陳碩林
福建輕紡 2024年3期
關鍵詞:公證書公證處公證

陳碩林

(福建省平潭綜合實驗區公證處,福建 福州 350400)

2023 年1月1日起,《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正式實施,其中第七十八條規定的生前預囑制度也使得深圳成為中國首個實現生前預囑立法的地區?!吧邦A囑”這個關于自我生命長度與生命質量選擇的前沿小眾話題也第一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出現在了公眾面前,公證作為生前預囑推行落實的重要途徑,也迎來了屬于它的獨特使命。

1 生前預囑的概述

1.1 生前預囑的含義

生前預囑(Living will)指的是人們在健康或意識清醒時自愿簽署的,在其不可治愈的傷病末期或臨終時接受或不接受某種醫療護理的特殊醫療指示文件。

1.2 生前預囑的特征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生前預囑具有以下特征:

⑴ 適用范圍具有嚴格的限定。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生前預囑的適用前提僅限于不可治愈的傷病末期或臨終時;適用的醫療救治類型也僅限于三種,即是否采取插管、心肺復蘇等創傷性救治措施;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統;是否對原發疾病進行延續性治療。

深圳市的現行規定將生前預囑的適用范圍限定在上述三種情形中,從根本上保障了立預囑人可以在合理合法的框架內正確地行使自己的生命尊嚴權,而不是肆意揮霍自己的生命自主權,從而維護了法律所致力于保障的真正的生命權、身體權與健康權。

⑵ 制定程序具有嚴格的限定。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制定生前預囑需要經公證或者有兩名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且見證人不得是參與救治患者的醫療衛生人員。

深圳市的現行規定在生前預囑的制定程序中引入了公證與見證人,在實質上確保了生前預囑的客觀性,也從源頭上為生前預囑的有效落實提供了支持。

⑶ 制定方式具有嚴格的限定。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生前預囑的制定應采用書面或錄音錄像的方式進行,非經公證的生前預囑采用書面方式的立預囑人與見證人均應在書面文件上簽名、標注時間,采用錄音錄像方式的也應當記錄立預囑人與見證人的姓名或肖像以及時間。

深圳市的現行規定將生前預囑的制定方式限定為書面以及錄音錄像的形式,其目的是將立預囑人的真實意思進行客觀具體地呈現,從而為日后的醫療救助提供明確清晰的醫療指示,為立預囑人行使其生命尊嚴權提供有效依據。

2 我國生前預囑制度實施的公證困境

作為生前預囑制定的方式之一,公證具有它獨特的專屬作用,公證處作為國家賦權的證明機關,其公信力、權威性以及法律專業性都會比自行訂立生前預囑更令人信賴,但就我國現狀而言,生前預囑公證的推行存在以下困境。

2.1 民眾觀念保守,生前預囑普及范圍狹窄

我國生前預囑推廣的開端是2006年羅點點創辦的“選擇與尊嚴”公益網站,其中該網站的《我的五個愿望》生前預囑文本,更是將“尊嚴死”直白地呈現在大眾面前,令人深思。

生前預囑在我國的正式推廣已有十余年,但根據“選擇與尊嚴”網站的注冊數據顯示,在我國公民中,僅有極少數人關注以及了解生前預囑,截至2020年,該網站的注冊人數僅約5萬,其中簽署生前預囑文本的不到萬人,大多數參與者來自北京和上海。截至2022年8月,我國僅有10%的公民知道生前預囑的有關內容,絕大多數人甚至都沒有聽說過生前預囑這個名詞。

在的福建地區,根據2022年9月福建省婦聯組織的“福建省生前預囑實施可能性與路徑研究”課題組調研顯示,對生前預囑有過相應了解的受訪者僅占比為8.95%,91.5%的受訪者對生前預囑的了解不深[1]。

根據我國社會目前的基本環境,生前預囑推廣的首要難題在于民眾對于生死的觀念依舊比較傳統,談“死”色變的情況還是普遍存在,在非一線城市涉及死亡的話題依舊是民眾比較忌諱的話題。生前預囑的推廣受限導致了公民無法正確了解生前預囑的內容與作用,從而給生前預囑公證的開展帶來觀念上和地域上的限制。

2.2 公證立法缺失,生前預囑制定細則空白

深圳市深圳公證處于2022年7月率先完成了對“生前預囑”的保駕護航,首份生前預囑公證書的新鮮出爐代表著公證領域對新業務的成功拓展,同時也反映出了公證行業在生前預囑制定過程中的些許問題:

2.2.1 生前預囑的公證類型缺乏明確界定

生前預囑和遺囑一樣,屬于對自身權益進行重大處分的公證類別,因缺乏公證法律規范的明確規定,深圳公證處采用錄音錄像的形式對當事人辦理了生前預囑聲明公證。

依據司法部的規定,一些聲明書不能辦理公證,其中包括“安樂死請求書”,生前預囑雖然不是一種主動放棄生命的請求,但其涉及消極放棄生命的內容,故以聲明的形式辦理生前預囑公證將會涉及聲明書內容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以及社會正當性要求的問題。同時,會出現現行的《聲明公證告知書》無法周全地涵蓋有關生前預囑的重要事項,例如專業醫學術語的意思、生前預囑生效的條件以及生前預囑變更、撤銷以及失效的情形等告知內容。也會涉及公證檔案保管時效的相關問題,聲明公證的檔案保管期限為短期,生前預囑若也按短期進行保管,將不利于后期的使用。

生前預囑的公證類型缺乏明確界定,會使得公證操作過程中沒有明確的指引,導致糾紛出現時存在重大的隱患和風險。

2.2.2 生前預囑的公證文本缺乏專業規定

深圳公證處辦理生前預囑聲明公證的文本是以羅點點的《我的五個愿望》為范本,缺乏專業性強、倫理層次較高的公證法律文本。

公證書作為一個嚴謹規范的法律文書,其所涉及的生前預囑內容應該具有法律嚴肅性,需要從多個領域、多個層面著手擬定,既要在法律的框架內保障當事人生命權的合法行使,又要從醫學的角度為當事人制定符合醫學常識的規定,也要在心理學的層面設計出符合當事人情感需求的人性化表達。

生前預囑的公證內容缺乏專業規定會導致立預囑人的生前預囑存在非正規化、過于口語化的缺陷,將導致公證文書禁不起實踐的考驗,缺乏法律權威性。

2.2.3 生前預囑的公證流程缺乏具體規范

生前預囑公證這一特殊的新型公證類型目前沒有屬于自己獨有的制定規范,公證辦理應由幾個公證員參與、應該采取哪種留痕模式、是否有辦證的前置條件、是否需要告知特定的人群、公證書的生效條件由誰來判斷、公證書的變更、撤銷需要滿足哪些條件等都處于行業空白的狀態。

細節決定成敗,程序公正是法治的精髓,缺乏了具體公證規范制定出來的生前預囑其客觀性和真實性值得推敲。

2.3 部門協作不足,生前預囑監管部門缺失

生前預囑是一個需要進行部門協作,統籌協調才能夠真正落實到位的公證事項。

生前預囑主要涉及特殊的醫療指示,其中相應的醫學術語如“不可治愈”“傷病末期”“生命支持系統”“原發性疾病”等都需要專業的告知才可以確保當事人正確理解并合法行使自己的生命尊嚴權。公證員畢竟不是醫護人員,缺乏專業的醫學知識和復雜醫學術語的解釋能力,即使讓公證員前去接受相應的醫學培訓,仍不足以應對立預囑人提出的超出培訓范圍的醫學知識。

同時,因各個部門領域不同,出于對當事人隱私的考慮,不宜實行大規??缧袠I聯網,因而生前預囑公證書的驗核和跨區域使用、監管也成為了一個需要重點考量與關注的難點。

目前,對于生前預囑統籌管理的部門尚未確定,因而公證處與生前預囑涉及的主要部門比如醫院之間的聯結力不足,協作方式尚處空白,對于跨區域使用生前預囑公證書的監管措施亦尚處空白,急需有一個統籌監管的部門出現,對生前預囑公證書的順利制定與有效落實進行規劃協調。

3 生前預囑公證的落實途徑

目前,除了深圳市,在國家層面以及筆者所在的福建省地方立法層面均無生前預囑的專門立法,整個公證行業對于生前預囑公證的辦理也處于盲人摸象的狀態,針對現狀,筆者從困境出發,從以下幾個方面對生前預囑公證的實施提出建議:

3.1 加大宣傳力度,關注生前預囑公證重點人群

生前預囑行使的是一種特殊的自主決定權,也是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條關于生命尊嚴保護的具體落實,也符合第一千二百二十條關于患者治療意見表達的反向推定。在這個人們對權利意識高度提升的年代,生命權的行使顯得格外神圣,此時,公證制度嚴謹客觀的優越性得以顯現,生前預囑公證可以讓立預囑人從更高的法律保障層面合法有效地行使自己的生命權。

作為公證遺囑辦理的主力軍,老年群體也將會成為生前預囑公證辦理的最大需求者。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發布的《2022年度國家老齡事業發展公報》,截至2022年末,全國60周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19.8%,全國6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14.9%,全國6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口撫養比21.8%[2]。根據公報顯示,我國人口老齡化態勢逐步嚴重,老年人撫養壓力正在逐步增加。加之我國獨生子女人數較多,如何為子女減輕養老負擔,減少子女的“孝道”愧疚感成為很多老年人心里最大的憂慮。

筆者所在的公證處曾經辦理過一個癌癥末期躺在病床上依靠插管維持生命的上門委托公證。在辦理的過程中,年邁的老人痛苦地說“我活得太沒有質量了,治療又痛苦又活不了多久,但我的孩子舍不得我,我可以不可以做個公證把我的命給交代一下,這樣不治療孩子也不會有太大的精神壓力?!?/p>

筆者認為,公證作為被人們所信服的非訴糾紛解決途徑,其專業的法律程序和嚴謹的辦證流程更容易讓民眾信賴地表達自己臨終時的生命安排,同時也為近親屬提供了一種對患者生命權尊重的正規表達形式;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地保障醫療機構對于生前預囑的采納落實,尤其是對于老年人,他們有的文化程度不高,對于相關醫學術語的了解不深,若通過非公證途徑自行制定生前預囑,則會產生較多的風險與糾紛,更加不利于其保障自己的相關權益。因此,由公證處來為生前預囑的落實打頭陣,加大對生前預囑公證的宣傳普及,可以從很大程度上降低人們對于臨終死亡安排的恐懼與擔憂,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為社會消除對生前預囑的觀望與疑慮,從而進一步推進生前預囑制度的普及與發展。

3.2 推進生前預囑公證立法,保障公證機構合法行使公證權利

3.2.1 明確生前預囑的公證類別

對《公證法》第十一條進行歸類,設定囑托類公證?!豆C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公證事項為具體的公證事項,不具有歸納性,對于新型公證的兜底性不強。今后,隨著人們對于各種權利意識的覺醒,民眾對于自身生命財產等權利的自我處分必將大量出現,意思表達類公證事項的范圍將會逐步擴大。

筆者建議可以在修訂《公證法》時將第十一條中規定的公證事項進行類別劃分,對每一個類別的公證事項進行一個概括性的說明,將對自然人人身財產具有權利處分意思表達的公證事項設定為囑托類公證,將生前預囑與遺囑歸類為囑托類公證,這樣后期有此類新型公證出現時,也有兜底性界定。

3.2.2 制定關于辦理生前預囑公證的實施細則

公證協會具有制定并監督實施公證行業規范和公證行業管理制度、研究行業發展戰略等職責,故筆者認為在生前預囑的公證類型進行立法界定后,可以由中國公證協會牽頭制定相應的辦證規范,再由各地區公證協會負責具體監督落實,并且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輔之以具體的實施細則,以此給予生前預囑制度公證立法與實施規范的雙重保障。

生前預囑公證的實施細則可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⑴ 生前預囑公證的含義:生前預囑公證指的是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自愿申請,在其意思表示清晰明確的情況下,為其辦理的在其不可治愈的傷病末期或臨終前,按照醫院《病重(危)告知書》上載明的相關危重后果,來選擇要或不要采取創傷性搶救措施、生命支持系統或對原發性疾病是否進行相應治療的公證事項。

⑵ 生前預囑公證的辦理流程:

——生前預囑公證辦理前,當事人應提供由醫院出具的精神智力狀況方面的體檢報告,以此來從客觀專業的角度判斷立預囑人是否享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生前預囑公證應當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證人員參與辦理,其中一人必須為執業公證員?!邦A囑公證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并且全程錄音錄像。

——生前預囑公證應建議當事人選取一名預囑執行人,該預囑執行人須有民事行為能力,最好與當事人無利害關系(防止因財產繼承糾紛等隨意行使執行權),并且由公證處為其辦理接受預囑執行委托的聲明公證書,在此可參照意定監護公證的辦理程序。

——生前預囑公證應建議當事人將預囑的制定告知父母、配偶、子女等近親屬,以便在預囑生效時近親屬可以有充分的接受時間。

⑶ 生前預囑公證的生效

生前預囑公證的生效時間為當事人處于不可治愈的傷病末期或臨終前。當事人此時的生理狀態應由所在醫院在該傷病領域具有權威資質的兩位醫生來進行判斷,或由該治療科室的治療人員來進行集體商議,并制作會議紀要。

為了當事人可以靈活地行使自己的生前預囑制定權,若出現了與公證的生前預囑內容相抵觸的預囑,以最后一份預囑為準,非經公證的預囑若有認定方面的困難或產生糾紛,建議前往當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認定。

⑷ 生前預囑公證的保存、變更與撤銷

生前預囑公證書由當事人和公證處共同保管,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需求出具相應份數的公證書,并由公證處保管一份,檔案保管的期限參照遺囑公證的保管期限。

在生前預囑公證生效前,當事人有權親自到公證處進行生前預囑公證的變更、撤銷,若當事人因病無法親自來公證處申辦,公證處可以提供免費上門服務;若因當事人病情緊急,時間緊迫,也可使用視頻公證的形式申辦,但身邊應該有醫生作為變更、撤銷的見證人,以此來確保當事人非因脅迫或欺騙而進行相應的預囑變更與撤銷。

3.3 建立多部門聯合協作機制,保障生前預囑公證有效落實

生前預囑涉及醫學、法學、心理學等各領域,是一個需要多部門聯合協作才能夠具體落實到位的制度。為了保障生前預囑公證的有效落實,需要各部門聯合協作。

3.3.1 搭建公證機構與醫療機構的合作橋梁

生前預囑涉及大量的醫學術語解釋,即使對公證員進行醫學術語的解說培訓,也依舊無法滿足當事人對于疾病了解的需求廣度,“不可治愈的傷病末期”“臨終狀態”“創傷性救治措施”“生命支持系統”“原發性疾病”等都需要專業人士用通俗易懂的表達來進行專業性與通俗性的融合解釋,這對于公證員具有極高的綜合素質要求,若解釋錯位便會出現南轅北轍的醫療指示表達。

因此,公證處可以和當地醫院合作開展生前預囑的辦理,由醫院指派專門的醫生在辦理生前預囑公證之前先為當事人進行相關醫療術語的解說,并由當事人在相應的《告知書》上簽名、捺指印以表示知曉了相關醫療術語的含義,這樣既可以在辦證過程中節省解釋的時間,也可以從根本上保障立預囑人對于醫療救濟時間以及救濟方式的知情權。

3.3.2 搭建公證機構與生前預囑推廣協會的合作橋梁

生前預囑推廣協會最早于2013年6月在北京成立,它是由醫院、報社以及律師事務所發起組建的,由北京市衛生管理局主管,并經北京市民政局批準登記注冊的公益社會組織,它的成立初衷便是為了承接和進一步履行尊重生命的使命。

因此,可以成立一個全國生前預囑推廣協會,再由各地市的衛計局牽頭成立地方生前預囑推廣協會并由民政部門報批登記,由生前預囑推廣協會來統管生前預囑檔案的保存與核驗。公證機構可以在公證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平臺上增設“生前預囑”查詢項目,利用大數據平臺將此查詢內容與生前預囑推廣協會進行業務對接,將公證的生前預囑以電子版的形式同步至推廣協會的電子檔案管理平臺,再由各地區的推廣協會向當地的醫院檔案管理系統進行傳輸,確保生前預囑公證書的跨區域使用與驗核。

3.3.3 搭建多部門協作的生前預囑公證實施監督體系

生前預囑是患者希望近親屬對其生命權尊重的一種重要載體,其可以更好地、更主動地保護每個人對于自己生命末期生存質量的決定權,有了生前預囑的存在,家屬對于一些醫療決策可以減少一些道義上的擔憂。同時為了防止他人無視患者生命尊嚴的選擇,維護患者體面地離開這個世界,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監管:

⑴ 在生前預囑公證的有效落實過程中,公證機構可以和醫院、生前預囑推廣協會三方共同合作,由公證處在生前預囑的制定源頭上進行嚴格把關,確?;颊咔逍牙碇堑匦惺棺约旱奶厥忉t療指示權,并以錄音錄像的方式將最原始的制定過程進行呈現,為日后糾紛的發生提供有力憑證。

⑵ 在生前預囑公證書行使的過程中,由生前預囑推廣協會驗核把關生前預囑公證書的真實性,在驗核完畢后再將生前預囑導入醫院相應的檔案大數據庫,此舉可以節省醫院方對于生前預囑公證書真實性的核實時間。

⑶ 在生前預囑公證生效的判斷上,由醫院的專業醫生對生前預囑公證書的生效條件進行把關,以確?;颊咦罱K能夠按照自己的權利意志來行使自己的生命尊嚴權。

這樣的三方協作監管,環環緊扣,可以有效地對生前預囑公證在制定源頭、認證過程、具體落實的全過程進行審查監管,以確保生前預囑公證書的有效使用。

4 結語

遺囑、監護、生前預囑被稱為家事三寶,其中遺囑公證、監護公證已在實踐中大放異彩?,F生前預囑地方立法的出臺與實施,為“無痛苦的臨終、有尊嚴地死亡”提供了法律救濟,生前預囑公證制度的制定與落實刻不容緩,筆者也希望以此為契機,為生前預囑公證的進一步推行添磚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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