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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新聞熱點事件報道中人物隱私權保護探究

2024-05-03 09:56黃有麗
新聞愛好者 2024年4期
關鍵詞:網絡新聞隱私權

【摘要】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傳統的媒介環境也在發生著巨大變化,網絡不僅躍升為繼報紙、電視、廣播之后的第四大媒體,它更是在新興傳播領域“獨領風騷”,成為一種新媒介環境下不可或缺的傳播渠道。與傳統媒介不同,網絡環境是一種更為開放的傳播環境,這種開放性既體現在對信息傳播渠道的開放,也體現在對信息報道形式的開放,其傳播具有雙向性、平民化、虛擬性、互動性特征,使得網絡在報道新聞熱點事件時具有更大的傳播力和催化性。一個網絡熱點事件可能在一夜之間就“紅”遍全球,火速爆炸,其信息傳播之快、傳播范圍之廣使人難以想象。在網絡熱點新聞事件報道中,幾乎每一個案例都具有隱私權侵犯屬性,新聞熱點人物隱私權保護亟待提升。因此擬從隱私權保護談起,探究隱私權保護在網絡傳播環境下的重要性。

【關鍵詞】網絡新聞;熱點事件;隱私權;隱私權保護

一、熱點網絡新聞現存的社會問題

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媒介環境正在發生著翻天覆地的變化,網絡不僅成為一種新型的傳播媒介,更是目前不可或缺的傳播渠道之一。因其傳播速度和傳播方式的快速便捷,它是比傳統大眾媒介更易被普通群眾接受的一種新型傳播媒介。在網絡傳播環境的持續開放之下,網絡熱點事件不斷涌出,甚至有些事件成為網絡新聞的爆點,不僅引發全民關注,更成為被集中關注的社會問題。在網絡新聞熱點事件被高度關注的背后,存在的社會問題也不可忽視。

(一)偽原創化現象嚴重,重“娛樂”輕事實

當步入網絡傳播時代,網絡的開放性、虛擬性、互動性、平民化特征,迎合了民眾的媒介消費觀和娛樂性。無論是作為傳播主體的媒介一方,還是作為受眾群體的網民大眾,兩者的媒體使用成本和消費成本均大大降低,隨著受眾群體不斷擴大,繼而催生出網絡粉絲經濟。當網媒受眾在享受“消遣化娛樂”的同時,網絡傳播者不斷片面制造熱點新聞,大挖“流量經濟”,以低俗化傳播博取大眾眼球。

當前,我國正處于發展轉型期,人們的思想也在發生著變化,尤其是在網絡虛擬世界,網民們無論在思想上還是行為上,都更加渴望彰顯自我。在網絡虛擬世界里,人們追求各種新奇事物刺激感官,導致網上娛樂八卦盛行。為了迎合網媒化市場消費需求,不少網絡媒體也在效仿自媒體,不斷制造網絡熱點新聞事件[1]。有些網絡媒體甚至通過漂洗、復制、造謠、深挖等形式跟蹤熱點、放大新聞事件,導致一個事件被來回炒、反復炒,通過制造“偽原創”新聞,獲取最大流量效應。

(二)嘩眾取寵,缺失正確的價值導向

當前,網絡新聞熱點事件報道的一個通病就是嘩眾取寵,缺失正確的輿論價值導向。為追求熱點,網絡傳播者可謂各顯神通,其不僅對新聞事件進行刻意包裝,甚至還通過煽動炒作、蓄意夸大事實、放大細節、引發熱點等方式大做熱點文章,嘩眾取寵,拋棄媒體的社會責任,迎合部分網民受眾娛樂化、低級性趣味,導致網絡媒體缺失正向價值引導。

(三)跟蹤報道盛行,信源公信力不足

跟蹤熱點做文章,不勞而獲獲取“流量收割”。目前,在網絡新聞熱點事件傳播領域,跟蹤“熱點”炒新聞的做法曾一度盛行。為了迎合網民的消遣心理,網絡傳播者在跟蹤熱點新聞的同時,往往不核實新聞源,有些傳播者甚至無限擴大新聞事實、描摹新聞細節,導致網絡新聞信源失實,使信源公信力不足,新聞事件的可信度下降,對新聞傳播的客觀性、真實性造成了嚴峻挑戰。

二、網絡熱點事件報道侵犯隱私權現狀

隨著網絡環境的逐漸開放,網絡媒體侵犯公民隱私權的案例也日益增多。在網絡熱點新聞事件報道中,通常是一個案例被反復報道,挖掘式報道,每一家媒介機構都想獨家披露新聞熱點,以此增加傳播流量。殊不知,采訪越深入,挖掘越具體,對新聞事件中人物隱私權的侵害就可能越多[2]。更有甚者采取“人肉搜索”模式,不放過新聞人物絲毫的細節,甚至公布新聞事件中熱點人物的家庭地址、手機號碼、婚姻狀況、服裝飾品等,使被報道者不堪重壓,甚至做出損害生命的過激行為。

(一)網絡成為隱私權被侵權主戰場

在網絡新聞事件中,報道者為追求事件的熱點和熱度,常常不惜泄露新聞人物的隱私權。這集中表現在個人未經授權在網絡上宣揚、公開、傳播他人的私人信息,或未經授權截取、泄露他人的信息資料、隱秘信息甚至商業秘密等[3]。隨著網絡傳播隊伍的擴大,當前網絡已成為隱私權被侵權的主戰場。

(二)暴露隱私易對傳播客體造成精神困擾

在網絡熱點新聞報道中,侵害隱私并不直接與財產利益掛鉤,甚至有時財產利益并不受到損失,但極易對傳播客體造成精神困擾,使被報道者遭受精神上的痛苦及精神利益受損。事實上,網絡熱點新聞只要存在事件中人物被侵害的法定事實,即使侵害后果沒有具體顯現或被證明,仍可構成《民法典》中的受損害事實和受侵后果。

(三)隱私權侵權范圍被擴大且追責困難

由于隱私權被侵犯后不易量化受害人受損指標,在現實生活中,一旦新聞人物隱私權遭遇侵犯或泄露,若想維權和追責非常困難。

在網絡新聞報道中,新聞工作者的采編自由與新聞事件中人物的隱私權是對立和統一的關系,二者之間既有追求保護采訪對象隱私權的同屬性,又有采訪主體追求更多采訪細節和采訪深度的需要,因此,在網絡新聞事件的采訪和傳播中,采訪主體和采訪對象之間存在既對立又統一的關系。近年來,隨著網絡傳播環境的逐漸開放和傳統媒體生存環境不斷縮小,越來越多的傳統媒體加入網絡新聞生產隊伍,有些媒體為了擴大新聞事件的知名度、點擊率,采取深度報道的形式報出新聞猛料,迅速獲得大量的點擊和吸粉。在此情況下,另一些網站迅速跟風蹭熱度,想方設法挖掘細節中的細節,捕風捉影報道與新聞事件或新聞人物有關的種種個人信息、資料,以此獲取自己媒體平臺的點擊流量。在“地毯式”報道中,網絡新聞熱點事件中的人物早已沒有隱私可言,他們像“玻璃人”被置于大眾視野之中,熱點信息不斷被轉載、評論,人物內心遭受極大輿論創傷,生活被嚴重打擾。若侵權問題產生,公眾人物很難告贏傳播者,法律追責變得十分困難。

(四)網絡傳播者潛藏“實際的惡意”

“實際惡意”一詞最早出現于1964年“《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中的判決,布倫南大法官當時在判決詞中將實際惡意定義為被告發表誹謗性言論時的心理狀態,即明知其言虛假或罔顧其言是否虛假[4]。在美國以新聞人物或公眾人物為原告的侵權誹謗類司法案例中,當被告向法院申請即決審判時,法官首先考慮到原告難以說清被告的具體罪證,或者能證明對方具有實際的惡意。

在我國現行多數的新聞侵權案例中,侵犯隱私權主要表現為:媒體工作者在未得到采訪對象授權下,擅自對被采訪對象隱藏真實的意思,搜集、拍攝被采訪對象的信函、影音資料、不可移動物、文字等個人私密信息,從而對新聞人物隱私權造成侵害隱患[5]。通常網媒工作者知悉行為可能帶來的后果,在采訪階段潛藏“實際的惡意”。若在傳播階段被采集信息經報道和轉載,侵犯隱私權后果業已形成,且在后續階段很難消除侵犯后果影響。

三、網絡新聞自由規制及立法建議

西方國家認為新聞自由是保障一切自由的前提,其重視以法律形式來處理涉及新聞自由的問題。加之民眾對新聞自由觀念接受度較高,公眾人物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承受因新聞自由而帶來的批評言論。

在我國,我們提倡以法律為約束的新聞自由,任何人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泄露公民的隱私,否則就可能涉嫌侵權。新聞自由不是無限制的自由,應該在法律或道德的約束下進行。

(一)隱私權與新聞自由的邊際探討

隱私權和新聞自由都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但由于二者在權益和利益追求上的不同,二者在保護的目標方面存在差異,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也存在沖突。隱私權保護了公民的信息、資料和私人住宅等不被侵犯,新聞自由保護了新聞媒體所行使的采訪權和報道權不被干擾。新聞自由限制和約束了任何人使用公權來壓制媒體言論意見的表達,同時使得公眾的知情權、討論權得以釋放。而事件報道一旦成為網絡新聞熱點輿情后,隨著各路媒體對新聞事件的深挖,人物的隱私則難免遭遇泄露。因此,媒體在新聞采訪中應合理把握新聞線索的選擇,在報道環節應嚴格過濾事件中涉及人物的敏感信息,嚴格把握新聞自由和隱私權的邊際,不該報道的堅決不報,不該使用的線索堅決不用。

(二)隱私權的立法保護

隱私權是一個自然人個體應當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它關乎每個人的切身利益。在網絡傳播語境中,由于網絡的虛擬性和開放性環境極大地增加了個人隱私權遭受侵犯的概率,因此,隱私權的保護具有現實性和緊迫性。如在網絡熱點事件中,有些傳播者未經采訪,僅是通過搜索涉事人物的姓名、年齡、工作和居住環境等一些基本信息對外宣揚,或者道聽途說、拼湊新聞線索等對外爆料,以通過曝光新聞人物的隱私提高點擊率引流粉絲。網絡環境中人物被侵犯隱私權的手段變得輕松而便利,在一些“鍵盤俠”和“標題黨”的一番操作之下,網絡輿論事件可能在一夜之間嘩然,而想要遏制,幾乎不可能。

“世界大同,法無例外?!蹦壳?,對于隱私權的保護在全世界已形成共識,且呈現出國際統一化趨勢。聯合國大會于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1960年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歐洲人權公約》《美洲人權公約》等都對公民的隱私權問題作出了保護性規定[6]。我國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的《民法典》,彰顯了對個人隱私性信息保護的重視,這是法治中國進程的巨大創新和進步?!睹穹ǖ洹返?034條提出: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并明確了所應保護的范疇,包括行蹤信息、電子郵箱信息、個人生物識別信息等?!睹穹ǖ洹贩謩t“人格權”編中,用六個條文對隱私權及個人信息的利用、保護、處理規則等做了全面而詳細的規定,可謂對我國民眾立法需求做出的較為積極的回應。

(三)網絡新聞自由規制及立法建議

隨著網絡媒體的不斷發展,網絡傳播已成為助推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新聞傳播事業很早以來就是社會形成的重要機制,伴隨著傳播技術和傳播手段不斷發展,網絡媒體在媒體傳播領域異軍突起。而作為監管媒體的政府一方,不僅要為網絡新聞事業發展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還要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出臺相關政策律令,以約束網媒的過度自由。政府應強化網絡信息監管手段,有效加強對網絡媒體、手機APP、百家號、微信公眾號、微博、抖音、快手等新媒體平臺發布低俗化信息的監管。重點治理管控虛假新聞、網絡暴力、人肉搜索曝光、水軍控制言論、網絡謠言、網絡種草造假、輿論不實監督、仿冒名人賬號、毒雞湯灌輸、撕裂社會共識等種種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損害降低社會道德評判標準的信息言論,以重塑廣大網民社會公眾情感,提升社會道德底線。

眾望所歸,在千呼萬喚中《民法典》對新聞自由有了具體約束,其中規定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不得捏造、歪曲事實,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以及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的,需承擔民事責任[7]?!睹穹ǖ洹吩谝欢ǔ潭壬媳Wo了公眾隱私權不受侵害,其中當然也包括網絡新聞熱點事件中的人物隱私權益。新聞自由不是絕對的自由,無論是網媒還是傳統媒體,都應該把采訪傳播活動置于新聞自由的法律約束之下,要時刻謹守新聞不是判決也不是命令,不應濫用“媒體審判”致使公眾利益及媒體形象受損。

四、結語

在我國的新聞傳播生態下,網絡并非法外之地,特別是《民法典》的出現,增加了具體和更易實施的侵權追責機制。隱私權是法律賦予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隱私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網絡媒體若因曝光熱點新聞事件而具有侵權的“實際惡意”,除了采取上述措施外,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的網絡媒體在相同的網絡板塊向侵權受害人發表致歉聲明,進行賠禮道歉,盡可能幫助受害人減少或降低名譽損害?!睹穹ǖ洹穼Ρ磺謾嗳说木駬p失也作了規定。第1183條第1款提出:“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薄睹穹ǖ洹房芍^一部全面保護我國公民隱私權的法之大者,它由內而外保護了我國公民人身受損和精神受損。

參考文獻:

[1]孫慧莉.傳播倫理學視角下網絡社會新聞低俗化問題研究[J].中國出版,2017(23):64-66.

[2]駱正林.大數據時代輿情環境的變遷與網絡輿情的傳播特征[J].新聞愛好者,2023(2):10-16.

[3]楊紅衛,唐新偉.新聞侵權問題研究[J].金陵法律評論,2017(2):128-138.

[4]毛薇娜.公信力塑造視角下網絡新聞傳播的問題與改進策略[J].新聞愛好者,2022(11):38-40.

[5]杜啟順.新媒體時代隱私權的法律保護[J].中州學刊,2017(10):52-55.

[6]劉晶晶,支振鋒.西方新聞自由與職業倫理的悖論[J].青年記者,2019(28):67-69.

[7]張彤.論《民法典》編纂視角下的個人信息保護立法[J].行政管理改革,2020(2):28-34.

作者簡介:黃有麗,國家檢察官學院河南分院副教授(鄭州 450002)。

編校:鄭 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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