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值班律師制度的效果偏差與糾正路徑

2024-05-07 20:34畢一帆
秦智 2024年4期
關鍵詞:認罪認罰權利保障法律援助

[摘要]值班律師有效履行訴訟職能對于保障認罪認罰程序的合法性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然而結合實然規范層面和制度運行層面進行考察,發現我國值班律師制度在立法層面和運行過程中還面臨著諸多困境。針對值班律師制度的現實困境,應當從重塑值班律師角色定位、落實值班律師訴訟權利、優化值班律師介入時間、完善值班律師配套保障四個方面進行完善,調動值班律師履職積極性,實現有效辯護的效果。

[關鍵詞]認罪認罰;值班律師制度;權利保障;法律援助

[中圖分類號]DF85? ? ? [文獻標識碼]A

[DOI]:10.20122/j.cnki.2097-0536.2024.04.010

建立值班律師制度是完善和發展認罪認罰程序的必然要求。值班律師制度最初規定在2016年“兩高三部”《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等文件中。經過試點探索之后,2017年《關于開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的意見》、2019年《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2020年《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以下簡稱《工作辦法》)先后出臺,對值班律師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職能范圍、履職方式等方面作出了系統性規定。2018年《刑事訴訟法》首次在法律層面確立了值班律師制度,進一步明確值班律師的職責是“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并將該制度上升為能夠適用于所有刑事案件的一般程序性制度。

經過長期的改革和完善,我國值班律師制度已得到確立,成為了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一環,在保障被追訴人訴訟權利、維護司法公正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或缺的積極作用,但在立法規范和實際運行層面仍存在一些問題,影響制度預期效果的實現。為了實現值班律師在認罪認罰程序中的實質性參與,使其能夠為被追訴人提供有效法律服務,需要結合現行法律制度和司法實踐對該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以實現對值班律師制度的改進和完善。

一、值班律師制度的立法缺陷

由于認罪認罰案件所適用的訴訟程序會被簡化,被追訴人的部分訴訟權利可能會受到限制,因此值班律師能否對案件進行實質參與就成為了關系到認罪認罰是否自愿真實的關鍵因素。不可否認的是,近年來一系列法律規范的出臺對于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規范值班律師訴訟行為、增強法律援助實效具有重要的意義,但相關立法規范在值班律師制度的建構方面仍存在一定的缺陷。

(一)身份模糊:值班律師角色定位異化

首先,《刑事訴訟法》將值班律師制度規定在總則編第四章“辯護與代理”當中,表明值班律師應當在案件中履行辯護職能;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可知,值班律師是履行法律幫助職能的臨時幫助者,這與相關立法的體例結構存在內在的邏輯矛盾,導致值班律師的定位和職能模糊不清。其次,《工作辦法》第十條規定“值班律師對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程序適用有異議的,在確認犯罪嫌疑人系自愿認罪認罰后應當在具結書上簽字”,這意味著即使值班律師不認可檢察機關所提出的量刑建議,也不影響具結書的簽署進程,致使其參與量刑協商的積極性不高,部分值班律師甚至放棄量刑協商、全盤接受量刑建議。

(二)無效參與:值班律師介入條件爭議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未明確值班律師的介入方式,僅在第二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約見”更傾向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有關部門為其指派值班律師,但“申請指派”的權利保障程度明顯弱于“強制指派”,并且將“申請指派”作為值班律師的介入條件,也有減輕國家所承擔的權利保障義務之嫌[1]。此外,《指導意見》第十條規定“被追訴人自愿認罪認罰的,沒有辯護人時,由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這說明規范層面將值班律師的介入時間限制在被追訴人認罪認罰之后,極大壓縮了值班律師提供有效法律幫助的時間和空間,辯護效果會大打折扣,對檢察機關的監督也無從談起。

(三)協商失衡:值班律師訴訟權利缺位

首先,《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十三條雖然規定值班律師有權查閱案卷材料,但并未對值班律師“摘抄、復制”案卷材料的權利作出規定,導致值班律師發揮作用的空間十分有限,其僅憑“查閱”案卷材料無法客觀真實地了解案件的事實情況和證據信息,很難為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提出專業性建議[2]。其次,值班律師不享有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拒絕簽字權,這意味著值班律師是否有異議并不影響認罪認罰程序的適用和效果;拒絕簽字權的缺失,使得值班律師往往無法實際考證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真實性,進而難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3]。

二、值班律師制度的運行偏離

值班律師制度在立法層面存在上述爭議和問題,導致該制度在認罪認罰案件中難以有效保障被追訴人的訴訟權利,難以有效保障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真實性?;诜梢幏杜c實踐之間的內在邏輯關系,需要結合相關立法規范的缺陷,分析值班律師制度運行過程中面臨的困境,進一步探討限制其效果發揮的因素。

(一)起點偏離:值班律師履職時間不足

在司法實踐中,僅有30%左右案件的被追訴方聘請了辯護律師或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而約70%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未自行委托律師辯護也沒有申請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4],因此大部分案件需要值班律師介入。在當前我國值班律師規??傮w偏小的背景下,部分地區的值班律師每天需要見證十個以上的認罪認罰案件[5],使得他們為每個案件付出的精力十分有限,只得與當事人進行簡短交流,難以保證法律服務的質量和效果。

(二)效果偏離:值班律師權利保障不足

值班律師缺乏履職保障主要表現為會見難、閱卷難的問題。首先,值班律師的定位模糊,使得辯護律師會見規則無法得到有效貫徹執行;實踐中各地對值班律師會見的手續要求不統一,部分看守所規定值班律師只能在檢察官的陪同下會見,沒有單獨會見時間,不能與被追訴人進行有效的“秘密交流”,無法提供實質性的法律幫助。其次,值班律師僅能“查閱”案卷材料,不但影響了解案件真實情況,而且耗費大量時間和精力,增加了他們的工作負擔,閱卷效果事倍功半,使其對閱卷逐漸產生了抵觸心理,閱卷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大大降低,值班律師不閱卷已成為常態[6]。

(三)配套偏離:值班律師經費支撐孱弱

在實際辦案過程中,受限于值班律師隊伍人員較少,一些值班律師每日要處理幾件甚至十幾件案件,而其辦案經費僅限于法律援助機構提供的少量補貼。有關數據表明,值班律師每日的補貼大多在100-200元,北京、廣州、南京等發達城市每日也僅在500元左右[7]。一些值班律師基于經濟效益的考量,既不進行會見、閱卷,也不參與量刑協商,而是直接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值班律師微薄的經濟收入與繁重的辯護任務之間存在明顯矛盾,與其所承擔的訴訟風險也不成比例,嚴重影響其為當事人開展辯護工作的積極性[8],使得案件的辯護質量大打折扣。

三、值班律師制度的完善路徑

結合值班律師制度的立法和實踐考察可以發現,值班律師制度在制度構建和實際運行方面仍存在諸多不足,影響其制度效果的實現。為此,應探索值班律師有效履行職能的現實路徑,以更好地發揮該制度保障被追訴人訴訟權利、保障案件實體和程序公正的作用,實現制度的預期效果。

(一)重塑值班律師的角色定位

雖然值班律師為被追訴人提供的是短暫性、臨時性的法律幫助,但其履職目的是為了保障被追訴人合法權益,其履職行為往往影響甚至決定當事人的程序選擇和結果公正。相關法律規范應當明確將值班律師納入辯護律師的范疇,賦予其完整的辯護職能,即值班律師是被追訴人訴訟權利的保障者,其履職活動的作用和目的應當是監督司法機關權力行使的合法性、保證被追訴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真實性,而不是為訴訟程序合法性背書。

(二)落實值班律師的訴訟權利

從力量對比來看,被追訴方在刑事訴訟中本身就處于相對弱勢地位,如果限制值班律師的訴訟權利,則會進一步加劇刑事訴訟控辯雙方的失衡狀態[9]。因此,應當進一步充實值班律師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訴訟權利,一方面,要賦予值班律師摘抄、復制案卷材料的權利,他們只有在享有完整閱卷權的前提下才能準確把握案情,進而提出有利于被追訴人的處理意見;另一方面,應賦予值班律師對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拒絕簽字權,以恢復控辯雙方的相對平衡狀態,使他們在量刑協商過程中能夠發揮實質性作用、加強對檢察機關權力的監督,有效保障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真實性。

(三)優化值班律師的介入時間

在認罪認罰案件中,保障被追訴人權利不因認罪認罰而受到侵害是值班律師開展相關訴訟活動的目的所在,其履行職責的重心應當是從被追訴人作出認罪決定到完成簽署具結書的完整過程?;诖?,值班律師介入案件的時間應當調整至被追訴人“認罪”之時,而非“認罪認罰”之時。具體而言,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對于自愿認罪的犯罪嫌疑人,無論其是否認罰,只要沒有辯護人為其提供辯護服務,檢察機關就應當指派值班律師介入,以保障值班律師擁有充分的時間為其提供實體和程序方面的法律服務。

(四)完善值班律師的配套保障

值班律師保障體系薄弱同樣是制約值班律師履職積極性的重要因素,因此應當從多角度著手進一步完善值班律師的履職保障體系:一是要完善司法基礎設施,為值班律師提供充足的會見場所,有效滿足值班律師的會見需求,避免因客觀條件的限制而產生“會見難”問題;二是要完善有關值班律師會見、閱卷的司法制度和程序,制定統一的會見和閱卷規范,為值班律師充分行使會見權、閱卷權消除制度障礙;三是要加大法律援助的經費投入,實行獎懲考核機制,對符合特定條件的值班律師進行經濟獎勵或者懲罰,進一步調動值班律師的工作主動性和積極性。

四、結語

在認罪認罰案件中,值班律師能夠進行實質性參與,有效履行辯護職能,對于保障被追訴人訴訟權利具有關鍵性作用。但是,當前值班律師的履職效果與立法預期還存在較大差距,還應當進一步推進制度建設,促進其充分履行相關訴訟職能,以有效保障認罪認罰的自愿性、有效性和真實性,實現值班律師制度的預期效果,更好地保障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的實現。

參考文獻:

[1]賈志強.回歸法律規范:刑事值班律師制度適用問題再反思[J].法學研究,2022,44(1):120-134.

[2]肖沛權.論我國值班律師的法律定位及其權利保障[J].浙江工商大學學報,2021(4):144-152.

[3]劉泊寧.認罪認罰案件中值班律師有效法律幫助制度探究[J].法商研究,2021,38(3):188-200.

[4]王寧.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律師有效辯護[C]//上海市法學會主編《上海法學研究》集刊(2020年第17卷,總第41卷).西北政法大學文集,2020:159-164.

[5]龍宗智.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關鍵是控辯平衡[J].環球法律評論,2020,42(2):5-22.

[6]韓旭.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中有效法律幫助問題研究[J].法學雜志,2021,42(3):1-13+142.

[7]蔡元培.法律幫助實質化視野下值班律師訴訟權利研究[J].環球法律評論,2021,43(2):150-162.

[8]吳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結構優化——以認罪認罰案件中的有效辯護為視角[J].中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23,43(5):104-111+185.

[9]張競悅.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的辯護權[C]//上海市法學會主編《上海法學研究》集刊(2021年第2卷,總第50卷).西南政法大學文集,2021:43-48.

基金項目:甘肅省民族法制文化研究所2023年度研究課題,項目名稱:民族地區刑事速裁程序適用實證研究(項目編號:GSFYSKT(2023)04)

作者簡介:畢一帆(2000.10-),男,漢族,河北廊坊人,碩士,研究方向:刑事訴訟法學。

猜你喜歡
認罪認罰權利保障法律援助
江西在全國首推法律援助“全省通辦”服務
法律援助是農民工的剛需
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探討
芻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目的考量
未決羈押與權利保障之二律背反及其調適
未成年服刑人員的執行問題研究
新型城鎮化背景下勞動力轉移的法治保障
淺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及其構建
論有效辯護在法律援助中的實現
職業病患者權利保障研究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