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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及其構建

2016-11-30 09:39李斌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實體

李斌

摘 要:2014年10月,在十八屆四中全會上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在其中明確指出:“要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從寬制度。明確被告人自愿認罪、自愿接受處罰、積極退贓退賠案件的訴訟程序、處罰標準和處理方式,構建被告人認罪案件和不認罪案件的分流機制,優化配置司法資源”。本文主要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與現行簡易程序制度的關系,提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價值意義,同時結合二者之間區別從程序和實體角度構建該制度。

關鍵詞:認罪認罰;簡易程序;程序;實體

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與簡易程度的聯系和區別

《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是適用簡易程序審判:①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②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③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④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在合議庭組成、舉證質證、法庭辯論、審理期限以及送達等方面相對普通程序進行簡化,不受普通程序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指出:“明確被告人自愿認罪、自愿接受處罰、積極退贓退賠案件的訴訟程序、處罰標準和處理方式,構建被告人認罪案件和不認罪案件的分流機制,優化配置司法資源?!睆淖罡呷嗣穹ㄔ旱囊庖娭锌芍J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建立在偵控機關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基礎上的一種制度延伸,它適用于任何案件性質、訴訟程序類型,廣泛存在于刑事訴訟過程中。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簡易程度都以被告人認罪為前提,在審理階段均實現程序的簡化,都是節約司法資源的體現,也都給予了認罪被告人明確的程序收益。但被告人認罪是適用簡易程序的必要條件,但并非充分條件。

簡易程序是從審理角度設立的,強調的是認罪之后適用何種審判程序,而非強調認罪之后可以得到何種從寬的量刑。在適用簡易程序時,被告人并不能直接從刑事訴訟簡易程序中獲得可預期的從寬量刑,因此鼓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認罪的功能較弱。

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以實現案件的分流為目的,并不單單適用于法院的審理階段,且被告人除了需要認罪外,還需要認可對其要判處的刑罰,從而獲得在訴訟程序的簡化和量刑的從寬處理。其參與主體、階段和具體的適用方面都存在差異。

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價值意義

1.實現刑罰的特殊預防作用

刑罰目的論認為刑罰是預防將來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的手段。刑罰的目的之一就是特殊預防,“如果沒有主觀惡性,也就沒有特殊預防的必要”[1],因此在量刑時必須充分考慮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而是否認罪認罰以及認罪認罰的程度是表明被告人人身危險性的重要標準。對真誠認罪認罰的被告人,我國有必要從刑法制度上充分落實,將認罪認罰應獲得的利益進一步法定化,而且在司法實踐中必須有效化、普遍化進行貫徹和執行。

2.實現公正基礎上的效率觀

司法始終以公正作為最終追求,然而,對公正的過度追求可能致使訴訟效率下降。缺乏效率的公正難以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這種“公正”實際上也是從根本上對程序公正的背離?!耙粋€社會,無論多么‘公正,如果沒有效益,必將導致社會集體的貧困,那也談不上什么公正,即使有這種‘公正,也是社會和人們所不取的?!盵2]“審判程序的改革不能一味地去追求公正,公正也不是刑事審判的惟一價值目標。其實,能否對效率進行充分的關注以及能否在公正與效益之間保持適當平衡也是衡量程序公正的一項重要標準?!盵3]

三、認罪認罰制度從寬制度的構建

程序性角度:

1.適用主體

設定認罪認罰制度的運行路徑,首先應當合理劃分參與主體的范圍,明確有權參與主體的活動內容或者權限。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盁o論是從保障被告人權利的角度,還是從與刑事司法內在的真實主義相協調的角度,被告人的程序處分權都必須正確而公正地行使?!痹诜缸锵右扇?、被告人主動選擇認罪認罰時,辦案單位應當充分尊重和保障其程序選擇是犯罪嫌疑、被告人參與認罪認罰制度的基本活動內容。

(2)檢察官。檢察官作為認罪認罰制度適用過程中的控方代表,在審查起訴中與犯罪嫌疑人展開協商,達成認罪認罰協議,在法庭審理中,承辦檢察官必須出庭,履行支持公訴的法定職責。

(3)辯護律師。認罪認罰制度中辯護律師的參與同樣不可或缺。辯護律師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控辯雙方在是否達成認罪認罰協議以及為犯罪嫌疑人爭取最大限度的從寬處理方面提供專業意見,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參考。

(4)法官。適用認罪認罰制度處理的案件,檢察院經過審查起訴活動將該案件移送至法院,由法官通過司法審查予以裁判確認。需要明確法官對適用認罪認罰制度處理的案件享有最終審查權,維持該制度適用的正當性。

(5)被害人?!霸谡J罪協商時應當征得被害人的同意,其重要條件就是應當由被告人對被害人在精神、物質兩個方面予以補償,被害人同意并且愿意接受賠道歉和物質補償?!盵4]被害人作為刑事犯罪的受害主體,有必要參與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追責程序中。雖然在公訴案件中由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追訴權,但在訴訟過程中,被害人也是刑事案件的重要參與者,其本人實質上也享有求刑權。

2.適用訴訟階段范圍

認罪認罰制度的適用應當有嚴格的訴訟節點限制,只能適用在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而不能適用于偵查階段。原因如下:①偵查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取證而不是認罪協商。②認罪認罰的前提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偵查機關只有全面偵查取證,才能夠達此目的。③若許可偵查機關促成犯罪嫌疑人認罪協商,則可能導致偵查人員過分依賴獲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定罪,而不去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的各種證據。④偵查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承擔此項職能,可能采取威脅、利誘等方式迫使犯罪嫌疑人選擇認罪認罰,進而成為造成冤假錯案的誘因。

因此,只有在案件經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將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檢察院審查決定,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通過審查案件后才能確定是否采用認罪認罰制度。需明確的是認罪認罰制度雖然不適用與偵查階段,但可以作用于偵察階段的犯罪嫌疑人,促使犯罪嫌疑人積極配合偵查機關的偵查,通過審查起訴程序、審判程序實現認罪認罰的從寬處理。

參考文獻:

[1]張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場》.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64頁.

[2]陳正云.《刑法的經濟分析》.中國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337頁.

[3]陳衛東.《公正和效率—我國刑事審判程序改革的兩個目標》.《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1年5期.

[4]陳國慶.《試論構建中國式的認罪協商制度.《環球法律評論》,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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