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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緣關系與原始公有制的內部矛盾:一種基于歷史唯物主義的闡釋

2024-05-08 01:17陳廣思
關鍵詞:摩爾根氏族公有制

陳廣思

中國人民大學 哲學院,北京 100872

原始性質的生產資料公有制在馬克思思想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既構成馬克思所說的“五種社會形態”的第一環節,同時又經常被人們用作參考來理解未來共產主義社會的所有制。在馬克思和一些人類學家對原始公有制的探討中,我們會發現原始公有制存在三大自相矛盾的特征:既依賴又“排斥”血緣關系、既否定又“肯定”個人所有制、既賦予人以自由又支配人。雖然梅因(Henry Summer Maine)、庫朗熱(Fustel de Coulanges)、摩爾根(Lewis H.Morgan)、羅維(Robert Heinrich Lowie)、瑟維斯(Elman R.Service)等人及現當代不少學者在討論原始社會的所有制形式時,都或多或少涉及這些矛盾現象,但他們一般只涉及其中的某些方面,沒有把矛盾雙方放置在一起進行探討,更沒有將這些矛盾現象集中起來,為此尋找歷史唯物主義的解釋。在這方面,美國人類學家洛班(Carolyn Fluehr-Lobban)為我們提供了重要的啟示,他指出,馬克思是從“氏族的所有制原則和親屬原則之間的辯證關系”的角度來理解“氏族內部結構的矛盾”(1)〔美〕C·弗魯埃爾-洛班:《對母權制理論的馬克思主義的重新評價》,李有義譯,《民族譯叢》,1980年第4期。。那么,原始公有制的這些內部矛盾是否都能夠通過作為這種所有制的形成基礎的血緣關系得到解釋?對這一問題的回答能夠具體展示生產力如何通過血緣關系“建構”原始公有制,這是我們從歷史唯物主義角度理解血緣關系對人類社會所有制形成的作用的重要路徑。

一、既依賴又“排斥”血緣關系

從馬克思的角度來看,生產資料所有制實際是生產資料的一種初始分配方式,在不同的生產力條件下,生產資料的這種初始分配會受到不同因素的影響,從而形成不同形式的所有制。原始公有制既依賴又“排斥”血緣關系,這與它的形成過程受血緣關系的影響有關。

馬克思在《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一書摘要》中摘錄柯瓦列夫斯基如下一段話:“在游動的而不是定居的遠古群的狀態下,在只以漁獵為生的民族中,財產(還不存在‘不動產’——馬克思注)的最古老形式是財產共有制,因為他們在同自然界的斗爭中沒有協作是不行的;他們只有靠聯合起來的力量才能向自然界爭得他們生存所必需的東西……[產品本身作為共同產品都是群的財產]?!?2)《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10頁。他在給維·伊·查蘇利奇的復信草稿(初稿)中說:“原始類型的合作生產或集體生產顯然是單個人的力量太小的結果,而不是生產資料公有化的結果?!?3)《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434頁。這兩段話表明,在生產力落后的原始社會,人們為了生存必須聯合成一個協作的共同體,才能夠獲得足夠的力量與自然界進行物質交換,由此形成公有制。

但這種協作共同體如何形成?原始時期的人們并不會像現代人那樣,為了提高勞動生產率而根據經濟原則形成高效率的分工和協作共同體。促使原始社會的人們聯合成一個共同體的因素是多種多樣的,但其中最為根本和普遍的因素是血緣關系。它是能夠天然地將人們聯結成共同體的因素,是原始社會最重要的組織原則。馬克思認為,所有較早的原始公社都是建立在自己社員的血統親屬關系上的(4)《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434頁。;恩格斯說:“勞動越不發展,勞動產品的數量、從而社會的財富越受限制,社會制度就越在較大程度上受血族關系的支配?!?5)《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6頁。生產力越是處于原始的發展階段,血緣因素就越能夠起到社會組織作用。其他的一些因素——如單純的地緣關系、地理自然條件、祖先崇拜、圖騰崇拜、原始宗教、家庭宗教甚至最初的政治形式等等——雖然也能夠影響原始共同體的形成,但它們當中的大部分都要么以從屬于血緣關系的方式來發揮作用,要么可以歸結為某些形式的血緣關系。

以此,我們可以更好地理解原始公有制的形成:生產力發展處于原始狀態導致人們必須通過形成協作共同體的方式進行集體勞動,在政治、經濟等在文明社會中主要發揮著社會組織作用的因素還沒有發展起來的情況下,由血緣關系天然地形成的血親共同體就自然而然地成為這種協作共同體,人們通過這種共同體共同占有和利用生產資料,共同分享勞動產品,由此形成原始公有制。原始公有制的形成與血緣因素的關系是普遍且廣泛的。馬克思指出,作為一種公有制的亞細亞所有制的第一個形成前提是根據血緣等因素形成的自然共同體,它構成當時人們共同占有和利用土地的先決條件(6)參見《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23頁。。羅維在考察世界各地典型的游獵部族、畜牧部族和農耕部族的土地制度時發現,原始社會土地的集體所有制很普遍,所有者都是各種形式的血緣共同體,土地歸全民所有的公有制較少,而且也只是出現在“極狹小的真實親屬團體內”(7)〔美〕羅維:《初民社會》,呂叔湘譯,南京:江蘇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123頁。。在原始社會,這些公有制雖然形式各異,但始終都圍繞著血親共同體產生,對于土地的“共同所有制(Joint Ownership)從未到過某種血親限度之外”(8)〔美〕羅維:《初民社會》,呂叔湘譯,第139頁。羅維的《初民社會》一書中譯者把書中的Ownership統一譯為“所有權”,但是,當此詞用于表達人們對于財物實際發生的經濟關系時,應當將它譯為“所有制”,當用于表達人們對財物純粹法權層面的所有關系時,應譯為“所有權”。因此,本文在引用此書內容時會根據不同的語境,或將Ownership改譯為“所有制”,或保留原譯。以下不再一一說明。。

原始公有制雖然主要以血緣關系為形成基礎和因素,但它的真實基礎并非血緣關系的全部內容,而只是其中一部分內容,另一部分內容不僅不構成原始公有制的形成基礎,而且還被原始公有制排斥。例如,梅因發現,原始共產體不是基于由一對合法夫妻所產生的全部血親關系,而只是基于由“家父權”(Patria Potestas)形成的宗親屬關系。這種宗親屬關系“一方面是這樣地有彈性,可以包括因收養而帶入家族中來的陌生人,但另一方面又是這樣地狹隘,把一個女性成員的后裔排除在家族之外”(9)〔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59年,第98、86、98頁。。摩爾根的氏族(gens)概念也只包含一個共同祖先的一半子孫:“氏族就是一個由共同祖先傳下來的血親所組成的團體……它只包括共同祖先傳下來的一半子孫。在往古時代,世系一般均以女性為本位;凡是在這種地方,氏族是由一個假定的女性祖先和她的子女及其女性后代的子女組成的,一直由女系流傳下去?!?10)〔美〕摩爾根:《古代社會》,楊東莼、馬雍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77年,第62、68、283、78頁。氏族共同體是一個典型的血親-財產共同體,它基于一半的血緣關系來建立面向氏族共同體內部成員的公有制。如被摩爾根當作典型案例的易洛魁人的氏族,他們聚在一起“過著共產主義的生活”(11)〔美〕摩爾根:《古代社會》,楊東莼、馬雍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77年,第62、68、283、78頁。。在易洛魁人、古希臘人和古羅馬人的氏族中,氏族成員擁有相互繼承已故成員的遺產的權利,擁有公共的墓地、宗教儀式、財產或土地(12)〔美〕摩爾根:《古代社會》,楊東莼、馬雍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77年,第62、68、283、78頁。,氏族內部無論實行何種財產繼承法,都必須堅持氏族財產不能外流的原則。羅維說得更直接:在初民社會中,“土地所有權至多授與由父系相傳的親近血族的團體,從不授與一個范圍更廣的真實或掛名的親屬群,從不授與一個更大的政治群”(13)〔美〕羅維:《初民社會》,呂叔湘譯,第127、68-69頁。。這些內容反映了血親共同體內部實行的是公有制,而且是只面向一個共同祖先的部分后代的公有制形式。

原始公有制“排斥”血緣關系的另一個表現是,作為原始公有制的形成基礎的血緣關系并不必然也不需要總是真實的血緣關系,就像一個原始共同體的祖先并不一定是真實的祖先一樣。原始時期的人們可能會通過收養、入贅等方式把一些本無血緣關系的外人納入自己的血親共同體之中。這是一種普遍的擬制血緣關系的現象,它能夠解決真實的血緣關系在自然延續方面的危機,在形成原始共同體方面,它的作用重大,梅恩認為人類“深受其惠”(14)〔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59年,第98、86、98頁。。庫朗熱在《古代城邦》中提到,外姓入嗣者一旦加入一個家庭的家祭中,就和這家人成了親屬,擁有家庭成員所擁有的權利(15)參見〔法〕庫朗熱:《古代城邦——古希臘羅馬祭祀、權利和政制研究》,譚立鑄等譯,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49-50頁。;摩爾根在《古代社會》中提出,易洛魁人擁有通過收養戰俘或其他氏族的成員來補充自己氏族成員人口缺失的權利(16)〔美〕摩爾根:《古代社會》,楊東莼、馬雍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77年,第62、68、283、78頁。;羅維也認為,收養或結義之制對氏族組織頗有影響,養子與親生的兒子完全一樣(17)〔美〕羅維:《初民社會》,呂叔湘譯,第127、68-69頁。。這些人類學家的認識共同表明了作為原始公有制的形成基礎的血緣關系具有一種普遍的人為擬制成分。血緣擬制現象與其說反映了真實的血緣關系在社會組織能力方面的不足,還不如反過來說,它恰好表明了血緣關系作為一種根本的社會關系在原始社會的重要性:個體只有被納入某一血緣關系中,才能獲得基本的社會權利,就像對10世紀的盎格魯—撒克遜法律而言,個體只有被納入某個領主的保護關系中才不至于被看成逃犯一樣。擬制的血緣關系通過有力地彌補或延續自然的血緣關系的不足來發展和鞏固原始公有制。

原始公有制的形成既依賴又“排斥”血緣關系,是出于保護氏族共同體的財產不至于外流和中斷傳承的需要。血緣關系形成了原始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親屬關系,原始公有制的直接基礎是這種親屬關系。梅因根據家父權來理解親屬關系,認為處于同一個父權統治之下的人(無論是子女還是無血緣關系的外人)都是親屬(18)〔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59年,第98、86、98頁。。庫朗熱則認為,同屬一個家庭宗教的人都是親屬;涂爾干指出,有共同圖騰信仰的人相互之間才是親屬(19)參見李會肖:《父權制、祖先崇拜,還是氏族圖騰制——梅因、庫朗熱和涂爾干有關古代親屬制度的爭論》,《江海學刊》,2019年第4期。。但是站在歷史唯物主義的角度來看,關于親屬關系的形成原因的上述解釋都沒有直接觸及原始公有制既依賴又“排斥”血緣關系的根本原因。

摩爾根認為,特定的婚姻形態和家族形式產生特定的親屬關系,除了偶婚制家族之外,血婚制家族、伙婚制家族、父權制家族和專偶制家族都能夠建立相應的親屬制度(20)參見〔美〕摩爾根:《古代社會》,楊東莼、馬雍等譯,第25-26、381-397頁。。由于婚姻制度與特定的財產形式相適應,所以親屬制本身也與特定的財產形式相適應。摩爾根的觀點觸及原始社會各種制度的根本:保護財產。保護財產的重要方式是阻止財產流出血親共同體之外。摩爾根、梅因和庫朗熱等人都發現血親共同體不允許內部財產外流的現象在原始社會具有普遍性。羅維雖然認為在氏族社會中財產不是必然地傳遞于氏族之中(21)參見〔美〕羅維:《初民社會》,呂叔湘譯,第147,94、122頁。,但也指出保護財產權利的傳承是氏族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22)參見〔美〕羅維:《初民社會》,呂叔湘譯,第147,94、122頁。。為了能夠更有效地控制共同體內部財產的流動和傳承,人們逐步改變婚姻形式,并從枝條蔓生的血緣關系中“選擇”了能夠實現這個目的的部分血緣關系來組建共同體,建立原始公有制。因此,原始公有制的形成才會一方面依賴某些血緣關系,但另一方面又“排斥”另一些血緣關系。

原始公有制既依賴又“排斥”血緣關系的實質是控制血親共同體的內部人口。不論哪個歷史時期,具有財產性質的共同體一般而言都是為了保護和壟斷特定的財產而形成的,都會規定共同體內部的財產不外流和必須在內部傳承。為了實現這個目的,這些共同體都會根據自身的生產力條件對內部的人口進行某種限制。因此,對于原始公有制既依賴又“排斥”血緣關系的現象,還有更深一層的解釋:在勞動生產率相對穩定不變、生產力的變化直接受到物質生產資料的數量和規模的影響的情況下,共同體的生產力條件所能利用的生產資料的多少決定了這個共同體所能夠養活的人口,進而決定了它是否需要收縮或擴大它所容納的人數。當共同體由于內部人口繁衍過快,以至于超過生產力條件允許的程度時,就會出現過剩人口。對原始社會而言,那些被排擠在血親共同體之外的成員就屬于這種意義的過剩人口。當共同體內部人口趨少或者面臨外來人口侵入的壓力時,它將會吸納一定數量的外來人口,或者為了發展生產力或者為了解決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的矛盾。這些排斥或吸納的做法都以生產力的發展程度為限(23)當然,血親共同體無論是排斥過剩人口還是吸納外來人口,都不會直接以使內部人口適應生產力的發展規模為名進行,而是在其他具體因素的影響下進行,并且這種排斥和吸納一旦進行,就很容易被固化成制度性的安排。這尤其體現在氏族制度對女性及其后代的排斥方面。當這種排斥被固化為制度或習俗之后,即使后來生產力發展能夠容納更多的人口,也不會取消這種排斥。。當吸納的外來人口超過這個程度而在共同體內部產生過多的過剩人口時,這些過剩人口將會作為一種反作用因素促使這個共同體和它的所有制形式瓦解。馬克思就曾以這種方式來解釋古希臘羅馬海外殖民的現象(24)參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618-619頁。。

總之,生產資料公有制要求物質生產力必須與它所能夠養活的人口規模相對應(25)生產資料私有制不存在這種規定,因為在私有制中,當物質生產資料的規模與它所能養活的人口規模不相對應并產生沖突時,可以通過調整剝削程度的方式來解決。,在原始時期生產力發展程度有限的情況中,公有制的這種技術規定決定了血親共同體“應該”把一部分成員排斥出共同體,基于留下來的成員形成自身的所有制形式,這進一步導致了血親共同體的親屬關系要由生產力能夠養活的人口和過剩人口的數量對比關系來決定,就像這種數量對比關系也決定了雅典公民權的形成一樣(26)參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618-619頁。。

二、既否定又“肯定”個人所有制

原始公有制內在地包含一個重要的否定性規定:對個人所有制的否定,但在外在方面,原始公有制卻又能夠與個人所有制同時并存。

原始公有制的實現形式繁雜多樣,但它們并不總是直接表現為公有制。這些公有制形式如果說具有什么樣的共同特征,那就是對個人所有制的否定。馬克思說:“成為生產前提的公社,使個人勞動不能成為私人勞動,使個人產品不能成為私人產品,相反,它使個人勞動直接表現為社會機體的一個肢體的機能?!?27)《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22頁??梢哉f,正因為在公社里個人勞動“不能”成為個人勞動、勞動產品“不能”成為私人產品,所以公社所有制才表現為公有制。

在馬克思、恩格斯的論著中,原始公有制就具有部落所有制、亞細亞所有制、克蘭的所有制、古日耳曼人的所有制、印度公社所有制和俄國農村公社所有制等多種形式。摩爾根在《古代社會》中也描述了原始公有制的多種實現形式,例如在實行土地公有制的拉丁部落,一部分土地歸部落所有,一部分歸各氏族所有,還有一部分歸各家所有(28)參見〔美〕摩爾根:《古代社會》,楊東莼、馬雍等譯,第288頁,參閱第541頁。。生產資料公有制既可以指生產資料歸一個共同體全體成員所有,也可以指它歸此共同體內部的某個集體的全體成員所有(29)羅維在《初民社會》中結合多個案例,對“所有制”的幾種形式作了區分:共產制(Communism)指的是財產歸一個共同體的全部成員所有,即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Collective Ownership)指的是財產歸一個共同體內部的某些集團所有;個人所有制(Individual Ownership)指的是財產歸一個人所有,亦為個別所有制(Separate Ownership)。復雜的地方在于集體所有制的性質,羅維一方面把它與共產制一起歸結為共同所有制(Joint Ownership),另一方面卻又把它與個人所有制一起歸結為私人所有制(Private Ownership)。參見〔美〕羅維:《初民社會》,呂叔湘譯,第122-125頁。我國《憲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惫兄萍劝ㄈ袼兄埔舶w所有制。在這里,我們根據《憲法》,不采納羅維認為集體所有制具有“私人所有制”性質的觀點,而認為集體所有制同樣具有公有制性質。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即羅維所說的“共同所有制”)構成本文的“公有制”概念,這是財產歸一個共同體本身或共同體內部的集團所有的所有制形式,而財產只歸個人所有的所有制形式,為本文所說的“個人所有制”。。一個部落是集體,氏族、家族、宗教團體等都是集體,大集體中有小集體,小集體可能還會分化出各種形式的更小集體,并且這些大小集體、各種性質和類型的集體還可能相互混雜在一起。正是由于集體的形式是多樣的和復雜的,所以集體所有制也有多種多樣的實現形式,并且它們都是原始公有制的實現形式。另外,原始公有制還可能以這樣的方式表現出來:對作為生產資料的土地、森林、水源等擁有優先使用權,排斥外族人的使用權以及要求特殊需要的東西的權利等,這些權利集中表現為某種財產或某塊土地可能經常被某一集團所占有(30)參見童恩正:《摩爾根模式與中國的原始社會史研究》,《中國社會科學》,1988年第3期。。單個人代表共同體來管理某種生產資料的現象在原始社會中也可以經??吹?,但這并不是一種私有制,而是公有制。

由這些例子可以看出,原始公有制的實現形式沒有一致性或統一性,甚至在表面上它可能看上去像私有制,但它們都有一個共同且重要的特征:對個人所有制的否定。

原始公有制的這個特征與上述原始公有制主要依賴血緣關系建立而成這一點有密切的關系。在生產力落后的條件中,血緣共同體對個人的否定是普遍的現象。血親共同體的一個顯著特征是,共同體成員對共同體本身具有緊密的人身依附關系,它導致了個體成員沒有獨立的人格,從而喪失了對氏族財產的個人所有權。梅因在《古代法》中強調,原始社會不是個人的集合,而是許多家族的集合體(31)〔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譯,第83、167、168、168、155頁。,相比羅馬法對“個人”的重視而言,古代法律“幾乎全然不知‘個人’。它所關心的不是‘個人’而是‘家族’,不是單獨的人而是集團”(32)〔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譯,第83、167、168、168、155頁。。因此,“如果把我們的注意力限于個人的所有制,則就先天地極少可能對早期的財產史獲得任何線索。真正古代的制度很可能是共同所有制而不是各別的所有制,我們能得到指示的財產形式,則是些和家庭權利及親族團體權利有聯系的形式?!?33)〔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譯,第83、167、168、168、155頁?!胺彩且骄吭忌鐣魏我呀浵麥绲闹贫鹊娜?,有一個共產體始終應該仔細地加以研究?!?34)〔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譯,第83、167、168、168、155頁。在一個宗法統治的社會中,長子繼承了宗親集團的政府,并有絕對權力處分其財產,但并不能因此而成為一個真正的所有人(35)〔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譯,第83、167、168、168、155頁。。庫朗熱在《古代城邦》中也指出:“在古人的心目中,所有權不是個人的,而是全家的。柏拉圖對此曾正式說過,古代立法家們亦加以默認,所有權屬于歷代祖先及子孫后代?!?36)〔法〕庫朗熱:《古代城邦——古希臘羅馬祭祀、權利和政制研究》,譚立鑄等譯,第80頁。

一種無法理解為私人財產的財產,就只能是某種形式的公共財產,相應地,一種無法理解為私有制的所有制形式就只能是公有制。這種公有制既可能表現為一個共同體擁有公共的耕地、住宅或其他重要的生產資料和財產,人們以集體的方式共同利用這些財產,但也有這種可能,即在一個血緣共同體內并沒有直接以公共財產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公有地和住宅,相反,共同體的財產都由個人占有,但個人對之并無真正的所有權,他們不能按自己的意志自由轉讓或買賣這些財產,財產的流通嚴格限制在共同體內部,個體成員去世后,他生前所占有的財產必須以某種方式歸還給共同體。這實際也是一種公有制形式。

原始社會并非沒有個人所有制,相反,公有制和某些形式的個人所有制同時并存是原始社會的普遍現象。人類學家們普遍承認原始社會存在個人所有制。在梅因看來,人類社會早期的財產束縛于血親共同體的各種人身依附關系,它們構成了財產轉讓和流通的障礙,人們克服這種障礙的一種做法是,區分出動產和不動產,并在動產中實行更便于流通和交換的規定(37)參見〔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譯,第176-181頁。。這其實包含著關于動產的個人所有制的可能。摩爾根認為,在蒙昧社會階段已經出現個人私有物品,在低級野蠻社會階段已經出現個人擁有耕地所有權的情況,在中級野蠻社會階段個人的財產已有大幅度的增加,到野蠻社會晚期,對于土地,已經出現國家所有和個人所有兩種所有制形式(38)〔美〕摩爾根:《古代社會》,楊東莼、馬雍等譯,第73、535-548,549頁。。在《初民社會》中,羅維經過舉例分析得出結論:“我們不能自滿于一個簡單的互換語:共產制抑制個人主義。一個民族對某種貨財可以是共產的,但就別種財產而論,他承認個別所有權”(39)〔美〕羅維:《初民社會》,呂叔湘譯,第125頁。按羅維對所有制的分類,不僅共產制“抑制個人主義”,而且集體所有制也“抑制個人主義”,因此共同所有制(即本文所說的公有制)本身就以否定個人所有制為其概念的內在規定。這里也顯示了羅維把集體所有制納入“私人所有制”范疇的做法并不十分恰當,而且容易引起混亂。,“在同一部族中耕地的共產制可與動產的純粹個人主義相并行”(40)〔美〕羅維:《初民社會》,呂叔湘譯,第139、139、140頁。。羅維在這里一方面表達了個人所有制與共產制在概念層面的不兼容關系,但另一方面反映了個人所有制與共產制在現實中可以同時并存的現象。

摩爾根和羅維對原始時期個人所有制的出現提出了類似的解釋。摩爾根強調在原始社會中放牧對產生私有制的重要意義。他說:“因為家畜可以無限地增加,對它們的占有使人類頭腦中第一次出現了財富的概念?!?41)〔美〕摩爾根:《古代社會》,楊東莼、馬雍等譯,第73、535-548,549頁。家畜既可以當作食物和勞動力,也可以用作宗教活動中的祭祀品,還可以作為一般的等價物來與其他商品進行交換。由飼養家畜而產生的私有財產的觀念,反過來進一步促使人們有意識地飼養家畜,進而促進私有制的形成和發展。羅維強調,在初民社會中個人對動產的所有權往往是基于個人的努力而獲得的(42)〔美〕羅維:《初民社會》,呂叔湘譯,第139、139、140頁。。他也以放牧為例來說明:在具備放牧條件的地方,由于飼養和放牧都不需要太過依賴集體的力量,單個家庭或個人能夠相對容易地憑自己的力量發展畜牧業,由此產生由個人支配的家畜。因此,羅維認為,放牧是證明原始社會存在個人所有制的典型例子,“在主要以畜牧為生的民族中,個人所有制常有強大的力量,甚至凌駕于家族倫誼之上”(43)〔美〕羅維:《初民社會》,呂叔湘譯,第139、139、140頁。。摩爾根和羅維關于畜牧的例子表明,原始時期的個人所有制往往與動產相關,馬克思、恩格斯就曾說:“無論在古代或現代民族中,真正的私有制只是隨著動產的出現才開始的?!?44)《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83頁。

關于原始時期個人所有制出現的原因,羅維直接訴諸個人的努力是很準確的。在原始時期,個人私有制是一種獨立于原始公有制、存在于原始公有制“縫隙”中的所有制形式,它的形成原則與原始公有制的形成原則不同。如前所述,原始公有制以血緣關系為形成因素,因此內在地否定個人所有制。但是,在實行公有制的原始時期,就算存在普遍的人身依附關系和集體勞動,只要個人能夠憑借自己的力量(表現為不依賴于自己所在的共同體現成的勞動資料,只借助由他自己制造或獲得的簡單生產工具)生產出某些物品,獨立地完成生產過程,那么他在這個過程中相對而言是作為一個獨立的人格來進行這種生產的,因此能夠成為自己的產品的私有者。這個過程因此包含初步的個人所有制形式。在原始時期,某些個人之所以能超越社會生產力普遍落后的狀況,將自己的生產力提升到能夠獨立生產出勞動產品的程度,往往是因為自然條件的協助。例如,只有在水草肥美的地方,單個人才能勝任畜牧的工作。所以,只是由于自然條件“參與”了原始社會所有制的建構,才導致私有制的出現。

然而,在原始社會中,優越的自然條件不是直接地產生私有制,而是通過提高個人的勞動生產率的方式來助力于個人生產出自己的勞動產品,形成個人所有制。馬克思說:“撇開社會生產的形態的發展程度不說,勞動生產率是同自然條件相聯系的。這些自然條件都可以歸結為人本身的自然(如人種等等)和人的周圍的自然?!?45)《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86頁。在原始社會,由于血緣因素并沒有強大到足以完全壓制其他因素對原始所有制形成的作用,所以“人本身的自然”和“人的周圍的自然”很容易影響所有制的形成。正如恩格斯所說的,由于氣候和土壤的性質,特別是由于大沙漠的自然條件,東方社會只能形成土地公有制,無法發展出土地私有制(46)《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13頁。。但情況也可能會反過來,某些人由于擁有強健的體魄、豐富的生產經驗、高超的勞動技巧或借助特殊的地理條件提升了個人勞動生產率,能夠在某些場合獨立進行生產和收獲,因此逐漸發展出基于自身的勞動的個人所有制形式。這種情況完全有可能而且很容易理解。恩格斯也指明勞動生產率與私有制出現的關系:“在以血族關系為基礎的這種社會結構中,勞動生產率日益發展起來;與此同時,私有制和交換……也日益發展起來?!?47)《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第16頁。

相反,認為原始社會只實行單一的公有制形式,則難以理解。因為實行單一的公有制所需要的條件比允許在公有制中的“縫隙”中存在某些形式的個人所有制所需要的條件更為苛刻。一個原始的共同體要實行單一的公有制,需要生產力長期保持在十分落后的程度,而且也不允許“人本身的自然”和“人的周圍的自然”存在任何的優異性,以至于所有人都只能通過絕對意義的集體勞動來生產出所有的生活資料。這只有將原始社會保持在一個極端落后、不允許生產力有任何發展的狀態,才有可能。這是一種只有在理論上才存在的狀態。在現實中,偶然的、個別性質的或發展程度不高的個人所有制在原始社會并不罕見。就此而言,原始公有制雖然內在地否定個人所有制,但在現實中又能夠“肯定”個人所有制,并與之并存。

三、既賦予人以自由又支配人

相對于其他社會的所有制形式,原始公有制表面上呈現出這樣一個特征:共同體的所有成員都能夠以平等的方式通過共同體共同占有和利用生產資料,并因此能夠共同分享勞動產品以及共同體內部的公共權。從這個角度來看,原始所有制能夠賦予個人以自由平等。摩爾根在《古代社會》中有一段話強化了人們對原始公有制的這種印象:“在易洛魁人中,每個氏族所有的成員在人身方面都是自由的,都有互相保衛自由的義務;在個人權利方面平等,首領和酋帥都不能要求任何優越權;他們是靠血緣關系結合起來的同胞。自由、平等和博愛,雖然從來沒有明確規定,卻是氏族的根本原則?!?48)〔美〕摩爾根:《古代社會》,楊東莼、馬雍等譯,第82頁。這段話不僅把自由平等視為易洛魁人氏族的重要特征,而且還把它們推廣到一切氏族社會之中,認為它們構成氏族社會的根本原則。馬克思在《路易斯·亨·摩爾根〈古代社會〉一書摘要》和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都摘抄了這一段話(49)參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416頁;《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第102頁。。由于馬克思和恩格斯的影響力,摩爾根的觀點得到了廣泛的傳播。

摩爾根的觀點建立在他所說的母系制基礎上。在他看來,人類最初的社會形式是實行公有制的母系社會,氏族制度產生于母系社會的伙婚制時期。在此時期,兄弟們集體地與彼此的妻子結婚,姐妹們集體地與彼此的丈夫結婚(排除親兄弟姐妹之間的通婚)。這種婚姻形式產生土蘭尼亞式親屬制,它的第一個標志是我兄弟的子女皆為我的子女,稱我為父(50)〔美〕摩爾根:《古代社會》,楊東莼、馬雍等譯,第435、470、411、347、225、292、201、202頁。。換言之,子女無法確定自己的親生父母,他們會把所有可能是自己的父母的人都認作自己的父母,父母也會把所有可能是自己子女的人認作自己的子女。這種婚姻形式和親屬制杜絕任何形式的父權制和專制制度,“父權既不為人所知,也不可能產生”(51)〔美〕摩爾根:《古代社會》,楊東莼、馬雍等譯,第435、470、411、347、225、292、201、202頁。,共產制由此成為一種必需的生活方式,“在血婚制和伙婚制家族中,必然而且必須流行生活上的共產制,因為這是他們的條件的需要”(52)〔美〕摩爾根:《古代社會》,楊東莼、馬雍等譯,第435、470、411、347、225、292、201、202頁。。在這種公有制中,“土地公有,共同耕種,因而產生公共住宅和共產主義的生活?!?53)〔美〕摩爾根:《古代社會》,楊東莼、馬雍等譯,第435、470、411、347、225、292、201、202頁。這樣一種沒有專制的原始共產主義生活意味著共同體內所有的人(尤其是同輩份的人)彼此都免于受到他人的支配,因此是自由的。

摩爾根這些觀點在后來遭到不少人類學家的批評和否定。例如,專門與摩爾根針鋒相對的羅維就說:“大概愛好平民化的組織,乃是美國人的固有癖性。所以即使粗野的社會中發現了貴賤的分別,摩根也就視而不見了”(54)〔美〕羅維:《初民社會》,呂叔湘譯,第201、209頁。這兩處引文中的“摩根”即“摩爾根”。,“摩根倡言‘自由、平等、博愛’為美洲土人氏族組織的‘基本原則’……此言,亦非無所見而云然”(55)〔美〕羅維:《初民社會》,呂叔湘譯,第201、209頁。這兩處引文中的“摩根”即“摩爾根”。。但實際上,摩爾根并非沒有看到原始社會存在貧富差距等不平等現象。他說:“一個氏族的全體成員都是自由平等的,貧富都享受平等的權利和特權,并且相互承認彼此的平等地位?!?56)〔美〕摩爾根:《古代社會》,楊東莼、馬雍等譯,第435、470、411、347、225、292、201、202頁?!耙粋€氏族的全體成員,無論最窮的或是最富的,無論揚名顯聲的或默默無聞的,一律都是自由的,在他們的權利和特權方面一律平等?!?57)〔美〕摩爾根:《古代社會》,楊東莼、馬雍等譯,第435、470、411、347、225、292、201、202頁。顯然,摩爾根既承認原始社會存在貧富差距,但同時又主張人與人之間是自由平等的。正因如此,他把自由平等視為氏族社會的根本原則才值得我們更審慎地對待。他所理解的自由平等實際是“屏蔽”了人們在經濟方面的不平等之后,個人在(最初的、原始形式的)政治權利方面的自由平等。氏族社會中的成年個體享有同等的政治權利,并且能夠通過自由選舉和民主原則來掌控共同體的公共權力,以避免受其支配。一個氏族組織即使有酋長,他也是由全體選民自由選舉出來的,“他無權支配氏族成員的人身、財產或土地”(58)〔美〕摩爾根:《古代社會》,楊東莼、馬雍等譯,第435、470、411、347、225、292、201、202頁。,“在氏族、胞族和部落中,不容許有不平等的特權”(59)〔美〕摩爾根:《古代社會》,楊東莼、馬雍等譯,第435、470、411、347、225、292、201、202頁。。因此,摩爾根所說的平等和自由只是在個人權利方面的平等和免于被他人支配意義的自由。

除了摩爾根之外,也有其他一些人類學家認為原始時期存在自由平等。在摩爾根之前,巴霍芬在其著作《母權論》中已經基于母系制提出原始時期人們擁有自由的觀點:“在實行母權制的民族中,人民普遍享有自由,人人平等,而母系原則的倫理性是自由與平等在這些民族非常普遍的基礎?!?60)〔瑞士〕巴霍芬:《母權論:對古代世界母權制宗教性和法權性的探究》,孜子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8年,第18頁。瑟維斯在綜述1860—1960年西方重要的人類學家的思想觀點時也提及,多位人類學家都認為存在一種單面傳承的外婚平等血緣群體或平等氏族(61)參見〔美〕瑟維斯:《人類學百年1860—1960》,賀志雄等譯,昆明:云南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145-168頁。。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的最后以摩爾根《古代社會》的一段話為結語,這段話提到,人類未來的社會要在更高級形式上“復活”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愛(62)參見《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第198頁。。這表明恩格斯不僅接受了摩爾根關于原始社會存在自由的觀點,而且還把這個觀點納入他有關人類社會歷史進程的基本理論框架之中。

但是,另一方面,我們又能同時看到,原始公有制使個人普遍地陷入被支配的關系中。這首先體現在個人對血親共同體的依附關系上。在馬克思看來,在以公有制為基礎的人類文化初期,“個人尚未脫離氏族或公社的臍帶”(63)《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388頁。。在具有抽象人格的血親共同體的支配下,個人喪失自己獨立的人格和個性,在個人的行為規范層面必須接受特定的血親倫理的約束,并且在一般情況下無法主張對財產的個人所有權,因此本質上是不自由的和被支配的。在原始公有制范圍內,氏族社會中人們擁有集體的政治自由的代價就是幾乎完全喪失個人的自由。

原始公有制的另一種更主要的支配關系體現在,血緣關系的結構本身就包含著等級關系,哪怕是在摩爾根所說的母系制中,長輩與晚輩之間也必然存在某種形式的等級關系。羅維在《初民社會》中說:“初民部族也有依據年齡之高下,男女的性別,及婚媾的地位而排定的層次的,同一個這樣產生的社群所生的聯系之影響于個人生活也許要比這個人的氏族隸屬關系大得多?!?64)〔美〕羅維:《初民社會》,呂叔湘譯,第153頁。在生產力落后、剩余產品有限和血親組織結構簡單的階段,潛伏在血緣關系中的等級關系還未能彰顯其力量。但是當共同體的財產逐步豐富起來、血親組織結構日趨復雜后,人們就會傾向于按血緣關系的等級來分配土地等財產,由此造成財產的分配不均。摩爾根所說的以自由平等為原則的氏族組織中個人卻有貧富差距的現象就可能是這樣產生的。

血親組織的結構復雜到一定程度后會出現分化,例如氏族組織產生各種分支。在這種情況下,人們會傾向于按這些分支在血緣關系中的等級地位來分配財產,導致不同的分支之間出現不平等的關系。馬克思在《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一書摘要》中就注意到,有不少實行土地公有制的公社在給各個家庭分配份地時,“這些份地的大小,每次都是由份地的占有者對真正的或虛構的公社始祖的親屬等級來決定”(65)《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234、235、471頁。,“每一個公社社員距始祖遠近的不同,決定著由他支配的地段的大小。社會輿論非常堅持保存這個依親屬關系規定份地的制度”,“公社常常重新分配耕地和草地,其目的是使親屬等級和份地大小更相適應”(66)《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234、235、471頁。。血緣因素中的等級關系通過財產的這種分配轉化為一種現實的有力關系,它不僅導致了人們在物質資源分配方面出現不平等關系,而且進一步導致了人們在權力資源的分配方面也出現不平等關系,由此形成支配關系。

血緣群體中這種等級和支配關系比自由平等關系更為普遍,它體現在諸多人類學家所觀察的原始社會的血緣組織之中。瑟維斯用“等級氏族”的術語來表達這種組織(67)參見〔美〕瑟維斯:《人類學百年1860—1960》,賀志雄等譯,第168、169頁。。血親組織中的等級關系的盛行不斷壓縮著自由平等關系的存在空間,使后者以一種非常有限的方式存在著。馬克思說:“一旦在氏族的血緣親屬之間產生等級之分,這就同氏族原則發生沖突,而氏族就會僵化為自己的對立面即等級”,“在每個等級的氏族中可以有所有各氏族的兄弟和姐妹。血緣紐帶不容產生任何形式完備的貴族;兄弟關系繼續存在于平等感中?!?68)《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234、235、471頁。就馬克思的這段話來看,如果氏族社會存在某種形式的平等,那么就只能在兄弟關系中存在,這是一種非常有限和局部的平等關系,而且這種關系非常脆弱,沒有得到制度化,因此并不能穩定地主導著原始共同體內部關系的形成和發展。一旦血緣關系內部隱含著的等級關系和支配關系發展起來,就將會輕易地改變它們,直至瓦解共同體,產生私有制。恩格斯就曾指出:“氏族制度是從那種沒有任何內部對立的社會中生長出來的,而且只適合于這種社會。除了輿論以外,它沒有任何強制手段。但是現在產生了這樣一個社會,它由于自己的全部經濟生活條件而必然分裂為自由民和奴隸,進行剝削的富人和被剝削的窮人,而這個社會不僅再也不能調和這種對立,反而必然使這些對立日益尖銳化?!?69)《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第188頁。

從歷史唯物主義的角度來看,原始公有制所包含的自由關系和支配關系都根源于這種所有制的形成基礎:血緣因素。這兩種相矛盾的關系可以說是原始公有制本身蘊含的或必然會發展起來的關系。在如何理解這兩種相互矛盾的關系在原始時期的共同存在方面,瑟維斯認為平等氏族與等級氏族不是同時存在的,而是等級氏族晚于平等氏族,并且構成氏族社會向政治文明社會過渡的中間階段(70)參見〔美〕瑟維斯:《人類學百年1860—1960》,賀志雄等譯,第168、169頁。。但瑟維斯沒有著重論證他的這個觀點,并且也沒有提供相應的現實案例作支撐。相對而言,摩爾根的解釋更徹底。他認為,自由平等基于母系制,但氏族社會財產增多并引起人們控制財產的欲望之后,男性越來越需要確認子女的血統以讓自己的子女繼承財產,因此氏族制度中的世系由女性下傳逐漸改為由男性下傳,婚姻形式也從伙婚制和偶婚制發展為專偶制(對女性來說的一夫一妻制),母系制逐漸改為父權制,專偶制家族“確認了子女與父親的關系,以動產和不動產的個人所有權代替了共同所有權,以子女的絕對繼承權代替了父黨的繼承權”(71)〔美〕摩爾根:《古代社會》,楊東莼、馬雍等譯,第511頁。。由此,不自由、不平等、不民主和私有制都逐漸發展起來,取代母系制的自由、平等、民主和公有制。摩爾根通過財產的角度來理解原始社會和氏族制度變遷的做法富含歷史唯物主義因素,得到馬克思和恩格斯的贊賞與認同。

摩爾根的觀點包含著這樣的深層次的內容:血緣關系既包含自由平等的因素,也包含等級和支配的因素。其中自由平等因素在血親共同體生產力落后、內部剩余財產稀缺時發展成共同體主要的關系,并且主導著共同體的所有制的形成,使之成為公有制;等級和支配因素隨著共同體內部剩余財產的增多而逐漸變得有力,并最終否定前者,破壞原始公有制,使之走向自己的反面。在原始公有制未瓦解之前,這兩種相互矛盾的現象往往同時存在。等級和支配現象主要存在于經濟生活領域(哪怕這種領域還完全不能以獨立的形式存在),自由平等現象則主要存在于政治生活領域。共同體的經濟生活領域與政治生活領域沒有完全互通,反映了血親共同體的政治生活領域具有自身的“堡壘”,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使自身免于來自經濟力量的破壞。

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分工的深入,政治生活領域和經濟生活領域就越來越不是人們共同擁有的兩個生活領域,相反,一部分人“專職”于政治事務,另一部分人“專職”于物質生產成為常見的現象。因此,政治生活領域的“堡壘”成為特定人群保證自己在政治領域享有特權和自由的手段。在政治力量基于血緣關系成為一個社會的所有制的主要形成因素的社會中,所有制(無論何種形式)成為特定的政治/血親共同體及其成員和內部權力關系再生產自身的方式。由此,政治領域與經濟領域的間隔越加明顯。這一點在古希臘社會和西歐封建社會中我們都可以看到,例如有些城邦公民或封建貴族在經濟上已經陷入窘境,比平民更貧困潦倒,但卻仍然能夠享有政治上的特權,反之,平民即使經濟富裕也無法享有公民或貴族的社會地位和政治權利。

政治領域和經濟領域的這種間隔反映了支配成為自由的“外部效應”(72)“外部效應”是經濟學常用的術語,又稱為“溢出效應”(Spillover Effect)或外部性(Externality),指(經濟活動的)行為主體的行為對他人產生正面或負面的影響,但卻未因此受到獎勵或懲罰。當外部效應是正面時,稱為正外部性;當其是負面時,稱為負外部性。:在一個社會中,一部分人享有自由必然會導致另一部分人失去自由,后者不僅不會得到“補償”,反而一直處于被剝削和被支配狀態。在古希臘和西歐封建社會中,城邦公民、封建領主和貴族等人所享有的自由就建立在對平民、奴隸和農奴的支配的基礎上。在原始公有制中,支配其實已經是自由的某種形式的“外部效應”:血親共同體的成員在某一方面(政治領域)享有自由必然導致自己在另一方面(經濟領域)失去自由,而如果其中單個人(父權制中的父親或家長)獨享支配財產的自由,就必須以母系制的消失為代價,使其他人(妻子、兒女)失去自由和處于被支配的狀態中。正是以這種方式,自由與支配才能在原始公有制中同時并存。

結 語

原始公有制上述三個方面的內部矛盾都與血緣關系有密切的關系。作為原始公有制的形成基礎,血緣關系本身是狹隘的:它必須以生產資料的規模為條件來決定自身對共同體內部人口的容納程度,否定個體人格的獨立性;它無法“壓制”自然因素對所有制形成的影響,同時包含平等和等級因素,使自由的實現產生“外部效應”,因此,以它為基礎形成的原始公有制就必然包含相應的結構性矛盾。原始社會之后,血緣因素在不同的程度上也影響著古典古代所有制和西歐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成,使其具有類似的矛盾特征。甚至在資本主義社會中血緣因素還通過形成家族企業的方式來影響資本主義所有制(73)參見張彤玉:《當代資本主義所有制結構研究》,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年,第78-79頁。。但當未來共產主義社會用作為自由人聯合體的社會本身來替代血緣因素,用自由人聯合體來替代血親共同體,用獨立個體自由普遍的聯合關系替代以血緣為紐帶形成的聯合關系時,以此形成的公有制不再具有狹隘性與內部矛盾,它作為具有真正意義的公有制帶給人的自由不以支配他人為實現條件,而是以每一個個人獲得自由為實現條件。這里并不是在鼓動我們要超越生產力條件,盲目追求提前擺脫血緣因素對社會關系的影響,而是表明,血緣關系是能夠幫助我們站在歷史唯物主義的立場“窺見”社會的最隱蔽的秘密的重要視角;對此,以原始公有制為例來具體闡明血緣關系對所有制內部矛盾的形成的作用,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和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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