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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意定監護制度對中國傳統家庭結構的影響及其完善策略

2024-05-08 22:12孟丹
西部學刊 2024年8期
關鍵詞:家庭結構完善策略民法典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引入的意定監護制度充分考慮到被監護人的實際需求和個體差異,拓寬了監護人的選擇范圍,標志著我國監護制度在法律層面的進一步開放。同時,對我國傳統家庭結構產生了重要影響,引發了對傳統觀念的挑戰、親屬關系的重新審視、權利意識的覺醒和社會關系的重構。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面臨信息不對稱和引發爭議等難題。為此,建議從加強宣傳教育、制定詳細實施辦法和建立有效爭議解決機制等方面加以完善,以促進意定監護制度更好地適應社會發展需要。

關鍵詞:民法典;意定監護;家庭結構;完善策略

中圖分類號:D9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6916(2024)08-0094-04

The Impact of the Intentional Guardianship System in the Civil Code

on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Family Structure and Its Improvement Strategies

Meng Dan

(Party School of the Qiaocheng District Committee of the CPC, Bozhou 236800)

Abstract: The intentional guardianship system introduced into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akes into full consideration the actual needs and individual differences of the guardian, and broadens the scope of choice of the guardian, marking a further opening up of the guardianship system in China at the legal level. At the same time, it has had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family structure, which triggers a challenge to the traditional concepts, a re-examination of kinship, an awakening of right consciousness and a reconstruction of social relations. In the specific process of implementation, it has difficulties such as information asymmetry and controversy. Therefore, it is recommended to strengthen publicity and education, develop detailed implementation methods and establish effectiv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to promote the intentional guardianship system that is better adaptable to the needs of social development.

Keywords: the Civil Code; intentional guardianship; family structure; improvement strategy

長期以來,中國家庭結構以父權制為基礎,監護制度主要依賴于法定監護人的設定。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個體權利意識的提高,這一基于傳統家庭結構的制度正面臨一些挑戰。為了更好地保障成年人在失去民事行為能力時的權益,我國在《民法典》中引入了意定監護制度,為成年人提供了更多的選擇權[1]。本文旨在通過深入分析意定監護制度對傳統家庭結構的影響,提出相關的完善策略,以促進法律制度更好地適應社會變遷的需要。

一、民法典中意定監護制度的現狀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引入的意定監護制度是我國監護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我國監護制度的歷史發展經歷了不同的階段和變革,其中包括從側重血緣關系到更加注重個體意愿的轉變。此外,社會對家庭關系和個體權益的認知也對監護制度的發展起到了重要影響。

在過去,法定監護人通常由近親屬擔任,如父母、祖父母等。這一傳統設定反映了長期以來社會中根深蒂固的父權思想,強調了血緣關系對監護人選擇的重要性。然而,這種設定在滿足個體多樣化需求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睹穹ǖ洹返念C布使得監護制度經歷了重要演變,特別是在意定監護制度的設立上。根據《民法典》第三十三條規定,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可以通過書面形式預先確定監護人,為其在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的監護提供了更為靈活和合法的途徑[2]。意定監護制度的設立標志著我國監護制度在法律層面的進一步開放。該制度拓寬了監護人的選擇范圍,不再僅限于傳統的近親屬。成年人現在可以選擇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使監護人的選擇更加多樣化。這一變化更能夠充分考慮到被監護人的實際需求和個體差異,為家庭結構帶來了積極的變革。

盡管意定監護制度的設立為家庭結構帶來了積極的變革,但在實踐中也面臨一些挑戰。成年人對該制度的了解程度不足,可能導致監護人選擇時的信息不對稱。這意味著有關單位和社區組織需要通過更全面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對該制度的認知水平,降低信息不對稱可能引發的問題。此外,近親屬之間對監護人選擇的爭議需要更為有效的解決機制,以確保最終選擇符合法定監護人的條件和被監護人的最佳利益。

二、意定監護對家庭結構的影響

意定監護制度的引入促使傳統家庭結構中的權力關系和親屬觀念發生調整。這種調整體現了社會價值觀的演進,對于推動家庭結構的現代化、個體權利的強化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一)對傳統觀念的挑戰

意定監護制度的實施在很大程度上挑戰了傳統家庭結構中的父權觀念。傳統上,法定監護人由父母擔任,而引入意定監護制度使成年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能夠自主選擇監護人。這不僅是對傳統父權的一種補充,更是對其進行了重新定義。這意味著個體自主意愿在監護選擇上的權重增加,傳統的“父母至上”理念逐漸演變為更注重個體意愿和選擇的新思維。傳統家庭結構中,父母往往被視為家庭決策的主導者,其權威地位基于家族血緣和父權制度。然而,通過意定監護制度,成年人在面臨失去民事行為能力的可能性時,擁有了選擇自己監護人的權利。這不僅使得父權不再是唯一的權威,也為家庭成員提供了更廣泛的決策參與空間,推動了傳統觀念的變革。

例如,家庭中重要的醫療決策、教育規劃等通常由父母主導。然而,通過意定監護制度,一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在未來失去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自主選擇監護人,突顯了對傳統父權觀念的挑戰。

(二)親屬關系的重新審視

傳統家庭結構中,法定監護人通常由近親屬擔任,如父母、祖父母。然而,隨著意定監護制度的引入,監護人的選擇范圍擴大至除親屬外的其他個人或組織。這引入了更多的靈活性和選擇性,打破了傳統家庭結構中親屬地位對監護權的壟斷。成年人在制定意定監護計劃時可以更靈活地考慮個體需求、親屬關系以外的因素,使得家庭結構變得更加多元和開放。在過去,親屬地位通常決定了監護的優先級,而意定監護制度的實施為成年人提供了更大的選擇自由。這使得個體在制定監護計劃時能夠更全面地考慮親屬以外的人際關系,從而促使社會對親屬關系的看法進行重新審視。例如,一位成年人可能因工作原因與親屬關系較遠,但與一位長期合作的同事關系密切。在意定監護制度下,這位成年人可以選擇同事作為監護人,體現了在監護選擇上的靈活性和多元性。

(三)權利意識的覺醒

傳統家庭結構中,家長的決策往往被認為是家庭中的權威,而成年人在制定自己的監護計劃時,需求的是對個體權利意識的充分體現。意定監護制度的實施使得成年人更加意識到自身權利和選擇的重要性,促使家庭成員更多地從平等和尊重的角度協商和制定監護安排,從而推動家庭結構向更為平等和民主的方向發展。這一覺醒的權利意識有助于打破傳統家庭結構中對父權的盲從,推動家庭關系向更為平等的方向演進。

(四)社會關系的重構

傳統家庭結構中,親屬關系在監護問題上扮演著核心角色。而意定監護制度的實施,使得社會關系在監護選擇上變得更加重要。成年人有權選擇任何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這可能包括朋友、同事或其他社會關系。這種變化可能導致家庭結構不再僅僅以血緣為基礎,而更多的基于個體與社會關系的結合,使家庭成為一個更加廣泛和多元的社會網絡。社會關系的重構在意定監護制度下表現得尤為明顯。不再僅僅依賴于親屬,成年人可以選擇更符合其需求和價值觀的監護人,這為社會關系的多元性和靈活性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這一變革使得家庭結構更加開放,也促使社會更加注重個體與社會關系的互動和協同。

(五)監護制度的實施情況

盡管意定監護制度為傳統家庭結構帶來了積極變革,但在實踐中可能會面臨一些問題。其中一個重要的方面是應該怎樣制定詳細的實施辦法。詳細的實施辦法可以明確意定監護文件的要求和表達方式,確保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同時,辦法還可以規定法定監護人的資格和責任,以確保監護人具備履行職責的能力和意愿。此外,為了解決發生的爭議,可以設立專門的調解機構,由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協助家庭成員達成共識,或者規定爭議解決的法律程序,如訴訟途徑。通過制定詳細的實施辦法和建立有效的爭議解決機制,可以降低實施中的不確定性,并確保意定監護制度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三、民法典對中國傳統家庭結構的完善策略

這些完善策略,我們可以更好地應對《民法典》中引入的意定監護制度所帶來的變革,促使法律制度更好地適應中國傳統家庭結構在現代社會的發展需要?,F代社會家庭結構的多樣性需要在意定監護制度中得到充分考慮。不同的家庭結構(如單親家庭、重組家庭等)在面對意定監護制度時可能面臨不同的挑戰和需求。為了更好地適應不同家庭結構的需求,可以提供相關指導和支持,如提供針對特定家庭結構的宣傳教育材料、舉辦針對家庭成員的培訓活動等。

(一)完善意定監護宣傳教育

首先,為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應當制定并執行全面的宣傳教育計劃。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三條規定,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3]。為了提高公眾對該制度的認知度,相關部門可以通過社會媒體、官方網站等平臺發布詳細的意定監護制度解讀和案例說明。通過在廣泛傳播的媒體平臺上提供相關信息,確保公眾能夠及時了解和理解意定監護的基本原則。

其次,可以在社區、學校等場合進行定期宣講。例如,定期在社區舉辦法律知識培訓講座,由專業人員詳細解釋意定監護制度的重要性和程序。這種宣講活動不僅能夠傳遞法律知識,還能夠提供實際案例分析,幫助成年人更好地理解制度的實際運作。通過宣講活動,確保每位成年人都能夠在完全了解選擇監護人的重要性和方法后,做出明智的決策。

(二)制定詳細的實施辦法

為了規范意定監護制度的實施,應制定詳細的實施辦法,明確程序和標準[4]。首先,應規定意定監護文件的具體要求和表達方式。這包括文件的格式、內容要素、簽署程序等,以確保文件的法律效力和清晰表達成年人的真實意愿。此外,辦法應明確需要涉及的法定監護人的資格和權責,以保障合格監護人的順利產生。例如,可以規定監護人必須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或通過相關培訓,以確保其能夠履行監護職責。通過制度化、法規化手段,可以降低實施中的不確定性,保障制度的公正和可操作性。

(三)建立有效的爭議解決機制

為了應對監護人選擇中的爭議,需要建立更為有效的爭議解決機制。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三條規定,爭議解決可以通過調解機構進行。一方面,可以設立專門的調解機構,由具有法律、心理學等專業知識的人員組成,以協助家庭成員就監護人選擇達成共識。這些專業人員能夠在爭議中提供中立的意見,幫助各方理性決策。另一方面,可以明確爭議解決的法律程序。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五條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包括規定爭議解決的時限、程序步驟、申訴途徑等,確保在爭議出現時能夠迅速、公正地解決,防止因爭議而拖延監護程序。通過建立透明、迅速、公正的爭議解決機制,能夠有效解決監護人選擇中可能出現的矛盾和糾紛,保障程序的順利進行[5]。

四、實踐案例分析

為了更深入地探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意定監護制度的影響以及存在的問題,我們將通過一個實際案例“王先生的監護選擇”進行分析。

在某城市,年邁的王先生享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由于王先生意識到自己日益衰老,他決定提前規劃未來一旦失去民事行為能力后的監護安排,以確保在不可避免的情況下能夠維護自己的權益。為此,王先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積極與家庭成員進行了充分協商,并以書面形式確定了他未來的監護人。然而,這一監護安排并沒有順利進行。王先生有兩個成年子女,分別持不同的觀點。其中一位子女主張應該由家庭中更年輕、更有經濟實力的兄姐擔任監護人,認為這樣可以更好地照顧父親的日常生活和醫療需求。而另一位子女則堅持認為,應該由某專業監護服務機構來擔任監護人,因為他們認為這樣更能夠全面、專業地滿足父親的各種需求,包括醫療和社交方面的關懷。盡管王先生通過合法途徑進行了監護人的選擇,但在具體實施時卻遭遇了家庭成員之間的分歧。這種爭議可能源于不同子女對監護職責的理解和期望,也可能涉及家庭內部的經濟和感情糾葛。

首先,子女間的不同觀點可能反映了對監護職責的理解存在差異。一方或許更注重家庭紐帶和情感關系,傾向于選擇家庭成員作為監護人,以維護親情;而另一方可能更強調專業服務機構的經驗和能力,認為這能夠更全面地滿足父親的生活和醫療需求。經濟因素也可能是爭議的原因之一。選擇家庭成員作為監護人可能涉及財務責任的承擔,而選擇專業服務機構則可能意味著更高的經濟開支。這可能引發子女之間的矛盾,因為每個人對經濟負擔的承受能力和期望也有所不同。最后,感情因素在決策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家庭成員之間的情感糾葛可能使得爭議更為復雜,因為親情關系的考量涉及多方面的情感和責任。這也可能導致爭議的激化,增加了解決爭議的難度。

為了解決這類爭議,有關單位和社區組織可以介入調解,促使家庭成員達成共識。在這個過程中,法定監護人的選擇應以被監護人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確保監護人具有履行職責的能力和意愿。此外,加強對《民法典》的宣傳,使公眾更全面地了解意定監護制度,有助于減少信息不對稱,降低爭議發生的可能性。有關單位,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專業的社區組織,可以在監護人選擇的爭議中充當調解者的角色。通過邀請家庭成員和可能的監護人參與調解會議,促使雙方理性表達意見,協商解決分歧。調解過程中,重點應放在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共識,并確保所達成的協議符合法律規定和被監護人的最佳利益。

在監護人選擇的過程中,必須始終以被監護人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相關單位和社區組織在調解中應強調,監護人的選擇應具備足夠的關愛和照顧能力,以確保被監護人在失去民事行為能力后得到全面的關愛和保障。這一原則的堅持有助于避免監護人選擇的個人或組織出于私利而成為爭議的焦點。

在整個過程中,保障法定監護人選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時強調家庭成員間的溝通與協商,是解決意定監護爭議的有效途徑。通過這些努力,社會將更好地適應這一新制度,實現法律的良性落地和家庭關系的和諧發展。通過加強宣傳、保障公正性,以及強調家庭內部的溝通與協商,社會將更全面地理解和接受意定監護制度,從而推動其良好實施。

五、結論

通過對《民法典》中意定監護制度的分析,為了更好地適應社會的發展,有必要采取相應的完善策略,包括加強宣傳教育、制定詳細實施辦法以及建立有效的爭議解決機制。這將有助于保障成年人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的合法權益,推動法律制度與社會需求相適應。

參考文獻:

[1]秦紅嫚.我國監護制度的發展、問題與完善建議:兼評《民法典(草案)》總則中的相關規定[J].浙江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0(3):307-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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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張靖晗.《民法典》監護人責任的性質再論與規范統合[J].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23(5):105-115.

[4]王一.比較法視域下的意定監護監督制度研究[J].社會福利(理論版),2022(8):18-24.

[5]董新新.《民法典》優良家風條款規范效力實現路徑研究[J].貴州警察學院學報,2023(5):49-56.

作者簡介:孟丹(1986—),女,漢族,安徽亳州人,中共亳州市譙城區委黨校講師,研究方向為依法治國。

(責任編輯:張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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