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人書信的著作權屬性探究

2024-05-09 10:42趙一凡
文化學刊 2024年2期
關鍵詞:著作權人錢鐘書書信

趙一凡

2013年5月20日,中貿圣佳公司宣布將對錢鐘書手稿共計109件作品進行拍賣。隨后,楊絳公開發表反對拍賣行為的意見,認為該拍賣行為嚴重侵犯錢鐘書先生一家的個人隱私,質問中貿圣佳公司:“個人隱私、人與人之間的信賴、多年的感情,都可以成為商品去進行交易嗎?”并在全社會范圍內,呼吁公眾關注對通信秘密和自由相關的基本人權的保護力度。

之后,楊絳先生專門聘請律師,要求法院介入,使中貿圣佳公司停止其侵權行為,并采取阻止事件影響進一步擴大的措施。于是,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2013年6月3日做出裁定,裁定書明確要求中貿圣佳公司暫停拍賣會,對案涉書信予以妥當保存。該裁定引發了學界的激烈討論,私人書信究竟是否具有著作權屬性,是否應該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如果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應當以何種方式進行保護,現有的制度下我們又應當如何保護私人書信作者的著作權,這些都是本文將進行探究的問題。

一、私人書信是否具有作品屬性

書信是以文字為媒介,向通信對方交接消息或進行思想情感交流的應用型文書,也是人類最古老的消息交換方式之一。書信的主要目的在于情感聯絡和思想交流,其寫作者往往也不具有發表意圖和發表愿望。但是由于某些書信作者的特殊身份,人們對于這些書信的探求欲會大大加深,甚至部分書信因此具有了可觀的經濟價值。那么這部分書信帶來的經濟價值究竟應當屬于作者還是書信持有者,這就決定了對私人書信著作權分析的必要性。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的特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了作品的諸多形式,可以明確其中并沒有關于私人書信的相關規定,但是在該項條款中也保留了一部分開放空間,這就將沒有明確規定的作品形式納入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產生了可能。也就是作品所擁有的特征,如果私人書信可以全部符合,仍然可將其視為著作權法保護范圍內的一種作品。我國《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睂υ摋l規定進行解構和分析,我們不難發現,要想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需要符合四個條件:第一,《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應當屬于文學、藝術或者科學領域內。第二,《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應當具有自身獨特的創造性。第三,《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應當可以通過某種有形的形式對該作品進行復制,不能或無法以有形形式進行復制的不可成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第四,作品應當屬于智力成果。在此基礎上我們對私人書信進行具體分析,以確定書信是否符合作品的要件[1]。

(二)私人書信是否符合《著作權法》上規定的作品特征

第一,私人書信屬于文學、藝術領域。談及文學、藝術領域,大眾第一時間想到的往往是詩詞歌賦、散文小說、書法畫作等形式,在大眾的樸素認知中,私人書信不應當成為文學領域的一種作品。這種認知本身沒有過分的差錯,但是從此觀點出發得出的將是否屬于文學領域與對象的形式之間劃上等號的結論,本身的邏輯是不夠完善的。比如,我們熟知的《傅雷家書》的主要內容均為傅雷父子的私人書信,如果以我們的樸素認知進行裁定,恐怕難以認定《傅雷家書》為一種文學作品。同類型的文學作品還包括魯迅的《兩地書》、王小波的《愛你就像愛生命》等知名作品。同樣,在藝術作品領域,也有王羲之的《十七帖》和蘇東坡的《手札十帖》等知名書法作品。因此,我們判斷對象是否屬于文學、藝術領域,應當注重其內容而非形式。在錢鐘書案中涉及的書信,不但集中體現了錢鐘書先生的行文風格,也同時表現了錢鐘書先生深厚的書法功底。這使得該書信在文學和藝術領域均具有相應的價值和屬性,應當認為其私人書信屬于文學和藝術作品。

第二,私人書信具有一定的獨創性。獨創性,指完全由作者獨自創作并且可以進行個性化的表達。而私人書信往往注重情感和思想交流,必然是由作者本人獨自進行的創作。其涉及的對人、事、物的看法,往往也具有作者的個性化表達方式。具體到本案中,錢鐘書書信中展現出的更多地是對學術問題的見解,對學界人物和事件的評判,都是通過自己的學識和經驗做出的判斷和表達,應當認定具有顯著的獨創性。

第三,私人書信可以通過某種有形形式復制。對于書信而言,我們具有多種復制方式,如復印、拍攝、錄像、拓印等方式。這些方式均具有有形形式,因此對于此要件我們沒有疑問。

第四,私人書信應當屬于智力成果。書信本身表達了作者的部分思想和情感,其內容和結構均是通過作者的獨立思考而形成的,這本身就是精神智力活動的一種。尤其是在部分書信中涉及的對學術問題的探討以及部分著書的原稿和修改稿件,其本身就可以作為智力成果單獨發表。因此,我們完全可以把私人書信認定為一種智力成果。

綜上,私人書信完全符合《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的要件,應當認定其為一種作品,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二、私人書信的著作權應當采用的保護形式

(一)我國現有的對作品的保護形式

根據前文論述,本案中涉及的書信既體現了錢鐘書先生的行文風格,也展示了其高超的書法水平,因此,我們可以認為其私人書信在具有文學屬性的同時也具有一定的美術屬性,換言之我們既可以認為其私人書信是文學作品也可以認為其是美術作品。但是在《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中,對于文學作品和美術作品的保護方式是有所不同的。比如對于文學作品的保護,由于文學作品具有極強的可復制性,因此,無論是其原稿還是復制品,均有著同等的價值,所以對于文學作品的法律保護更側重于發表權的保護,不涉及展覽權等權利的保護。而美術作品則具備強烈的個人特色和不可復制性,這就意味著美術作品本身與其他的可以大量重復生產的作品不同,雖然從物質層面而言美術作品也可以通過多種方式進行復制,但是其原件與復制件之間的價值卻有著天差地別。因此,美術作品除了發表權等基礎權利外,還涉及對作品所有權人的展覽權的保護。在錢鐘書案中,如果我們把錢鐘書書信視為文學作品,那么李國強和中貿圣佳公司的行為相當于侵犯了著作權人的發表權,在著作權人沒有發表意愿的情況下私自發表該作品并從中獲利。但是如果我們把錢鐘書書信視為美術作品,那么所有權人李國強只是在正當行使自己的“出售權”和“展覽權”,其行為就會變為合理合法的正常商業行為。因此,區分私人書信的著作權保護形式,確定究竟以文學作品還是美術作品進行保護是十分重要的。

(二)私人書信更符合文學作品特征

就私人書信本身而言,更符合文學作品的特征,文學的本質是“以文字傳遞思想”,而書信的目的也是溝通思想聯絡感情。所以,對私人書信而言,其最重要的意義是對作者本人私人情感、溝通思想或者其本人對于特定事物的專有看法予以充分的表達,并最終以書面化的形式固定在紙面上,這在本質上仍然屬于文學創作范疇。尤其在錢鐘書案中,書信中的大量關于學術問題的探討、對人物的評析等內容均是在以文字傳遞思想。

雖然從藝術鑒賞的觀點而言,我們可以認為毛筆私人書信也具有著一定的藝術價值,可以被劃分到美術作品的范疇中去。但是如果從著作權法律保護的層面而言,我們則應當認為其本質上更接近于文學作品,并且應當與傳統意義上的美術作品做出一定的區分[2]。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四條第八款的規定,著作權法上的美術作品應當是具有獨特審美價值的平面上或具有立體造型藝術價值的智力成果,換言之在著作權法上,美術作品側重于審美價值的表達。所以我們不難得出,對于美術作品而言,更重要的是要表現創作者高超的技藝能力,兼顧內容上的思想表達,所以一幅美術作品只要是作者本人親自完成,即使是臨摹作品也享有著獨立的著作權。而文學作品則與此不同,兩部獨立的文學作品之間,即使表達的觀點和表述的方式存在著相似的可能性,但是其內容一致的可能性幾乎為零。因此,文學作品中的相似往往會被認為是侵權行為,不但得不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還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對美術作品而言,內容的相似甚至相同往往是被允許的,即使是兩幅內容近乎相同的作品,其著作權人也可以各自獨立享有自己的著作權。而私人書信之所以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更多地則是基于其內容的保護。如果我們把私人書信視為一種美術作品,那么就意味著第三人對錢鐘書先生書信的內容的抄襲成為了合理合法的行為。尤其是書信中還涉及部分錢鐘書先生已出版作品的原稿,我們把抄襲者對錢鐘書先生的作品的抄襲行為合法合理化,這顯然是一種不理智的行為,也違反了保護著作權的初衷。因此,將私人書信視為文學作品能夠更好地實現保護著作權的初衷。

(三)書信涉及個人隱私內容,適用文學作品予以保護更有利于著作人權益

書信作為傳遞作者私人信息的一種媒介,經常會涉及作者本人的一些私密信息,這些私密信息往往是出于信任而傳達給特定對象而非社會公眾,所以私人書信必然會涉及作者乃至第三人的個人隱私權問題。就錢鐘書案而言,其中部分書信的內容涉及錢鐘書先生對于當代部分文學家的評論和批判,其中部分評論和批判如果公開發表,以錢鐘書先生的學術地位而言,必然會引起文學界的評論風向的變化,因此,錢鐘書先生考慮到一些社會原因,只能將其稱為“不能說的話”。這些“不能說的話”顯然屬于錢鐘書先生的個人隱私。如果我們把私人書信視為一種美術作品,那么這些書信的所有權人,即李國強先生,就享有任意展覽的權利。那么這種制度下是否意味著我們賦予了李國強先生合理合法地揭露錢鐘書先生一家個人隱私的權利呢?顯然這一行為是極度不理智的,我們不能賦予一個人合理合法地侵犯他人隱私權的權利,這不僅僅是對私人書信作者的著作權的侵犯,更是對其個人隱私權和人格權的極大侮辱。所以,我們把私人書信視為文學作品加以保護則更為適當,將私人書信的發表權交到著作權人手中,可以由著作權人自己決定是否將涉及的個人隱私公開,也就保護了著作權人的個人隱私權。

三、私人書信著作權人與所有人的權利沖突

(一)著作權與所有權的分離

依上文論述不難推出,私人書信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其著作權應當歸書信作者所有。而著作權本身分為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著作人身權一般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以及保護作品完整權,這些權利基于作者與作品之間的聯系而產生。而著作財產權則包括對作品的使用、收益、處分權。而著作財產權不僅限于作者本人使用,通過著作權人的授權,其他人也可以成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權利人。而私人書信是一種極其特殊的作品,書信完成后一般會寄予收信人,此時書信的持有人從作者變為了收信人。而根據相關學說,郵寄信件本身可以視為一種贈予行為,意味著作為發信人的作者將書信贈予了收信人,那么此時書信的所有權也就隨即轉移到了收信人的身上,就會發生所有權與著作權分離的情況。此時,收信人就在實質上取得了書信的所有權,也就成為了物權人。根據王澤鑒教授的理論,物權系指對物的權利,即將某物歸于一個特定主體,由其直接支配并享受帶來的利益;而所有權作為一項典型的物權,是指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物享有的全面支配的權利(1)王澤鑒,民法物權(第一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此時對于著作權人而言,一般是不會保留書信的備份的,如果想要行使著作相關權利,就要經過所有權人的許可,否則會侵犯所有權人的物權。而對于所有權人而言,如果所有權人想要行使所有權,則必然會導致書信的發表,侵犯著作權人的所有權。那么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應當如何確定權利的優先性就成了一個緊迫的問題。

(二)就私人書信而言,著作權保護與所有權保護何者優先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相關法律規定,著作權雖然同時具備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的雙重屬性,但是我們仍然把發表權列在了著作權各項權利中的首位,而發表權從權利性質而言本質上是一種人格權。有國外學者認為,決定是否公布,以及何時何地將作品從私人領域向外部公開世界進行展示,是身為作者最先享有同時也是最基本的權利[3]。在因為私人書信的特殊性引發的這一矛盾中,發表權也屬于著作權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同時也與作者本人的隱私權息息相關。從保護隱私權的角度出發,我們也應當優先確保著作權人的著作人身權。從錢鐘書案來看,在司法實踐中,也表現出了優先保護著作權人著作人身權的傾向。錢鐘書案的主審法官,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楊靜法官也認為:“法律及司法的功能就是要在著作權人與所有權人的利益之間、個人隱私與社會公眾知情權之間尋找一個平衡點。這個平衡點并非固有或者一成不變,也不是一個案件就可以劃分清楚的。而本案的意義就在于表明司法的態度:任何人包括收信人以及其他的合法取得書信手稿的人,對于合法取得的書信手稿進行處分時均不得侵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4]因此,無論從學理角度還是司法實踐角度而言,優先保護著作權人的著作權都是理所當然的。

猜你喜歡
著作權人錢鐘書書信
著作權轉讓聲明
著作權轉讓聲明
錢鐘書清華園養貓
失竊的書信
打分
錢鍾書還是錢鐘書?
共 筑
錢鐘書的讀書筆記
論錢鐘書《談藝錄》中引文翻譯的創新性
別有用心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