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境侵權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

2024-05-09 10:42
文化學刊 2024年2期
關鍵詞:賠償制度賠償金懲罰性

陳 迪

一、環境侵權中懲罰性賠償的理論基礎

(一)環境侵權的概念

當前我國對于環境權概念的論述,其代表學者是呂忠梅教授,呂忠梅教授從廣義的環境權說出發,認為環境權是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壞的環境中生存及利用環境資源的權力。此外,還有狹義的環境權說的觀點,學界普遍認為環境權的權利主體應當屬于自然人,該權利給國家、社會或個人帶來的生態的、財產的或精神層面的利益。明確環境侵權的具體概念,既要厘清環境侵權侵的是誰的權,也要區分環境侵權與一般侵權有何特殊性。筆者認為,環境侵權是指侵權人通過對環境的侵害,形成對環境的嚴重破壞,造成他人財產權或人身權損害的行為,環境侵權人應當被追究法律責任的一種特殊侵權。

(二)環境侵權中的懲罰性賠償構成要件

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8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以及懲罰性賠償的一般適用條件,筆者認為,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污染或破壞環境的“故意”。懲罰性賠償的特殊性要求侵權者在實施侵權行為時具有故意的主觀心態。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懲罰性賠償的目的是懲治惡意侵權行為[1],因此,側重于侵權人主觀上的狀態。相比之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對一般的環境侵權責任關注的更多是行為人是否造成了損害結果,而不太關注行為人的主觀故意。然而,懲罰性賠償的目的是強調對惡性破壞環境行為的懲罰,因此,對適用于懲罰性賠償的環境侵權行為應當考察行為人的主觀要件,行為人故意的心態是法院判決給付懲罰性賠償的基礎。

二是具有嚴重的損害結果。與傳統侵權不同,環境侵權的損害后果更注重對環境本身的影響。因此,懲罰性賠償并不要求受害人必須遭受人身、財產或環境的實際損失,而是針對侵權行為本身的嚴重性進行懲罰。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只有那些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的行為,造成了生態系統功能退化等嚴重后果的,才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這是因為一旦生態環境受到損害,盡管可能采取先進的治理措施,但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受損的環境很難恢復到原來的狀態。

三是行為人的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這一問題取決于當侵權人就已發生的侵害而受到的懲罰或向被侵權人進行賠償時,司法判例中法官必須確定此危害結果是否因被告所致。環境侵權中因果關系的實際證明存在著普遍性困難,導致證明責任無論分配給哪方當事人,都是一種根本性的敗訴風險,加之環境侵權因果關系的復雜性,因此,確定環境侵權的因果關系一般較難。但在司法判例中,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并將因果關系要件倒置給被告。因此,原告只需證明侵權行為和損害后果,而被告需證明沒有因果關系以及法定的減免責事由。

(三)環境侵權行為的特點

環境侵權不同于一般侵權,環境侵權中侵權人實施破壞環境的行為,產生了對于他人財產或人身的損害。環境侵權所造成的損害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環境侵權中侵權主體的不平等性。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環境侵權的侵權主體通常具有更強的經濟實力和信息獲取能力,而被侵權人往往是廣大群眾或分散的個人。這種不平等性導致了被侵權人在維權過程中面臨諸多困難。環境侵權的侵權主體往往擁有專業的公關法務團隊,能夠利用法律手段和媒體資源來維護自身利益,而被侵權人通常缺乏相關的法律知識和經驗,難以應對侵權主體的挑戰。

二是環境侵權侵害過程的持續性。環境侵權的損害后果往往是在積累到一定的量級后才會爆發,由于環境中的生態系統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恢復能力,短期內可能無法察覺到環境的損害。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污染物的積累,損害會逐漸顯現出來,并可能對生態系統造成持久性的影響。環境侵權所造成的損害結果通常不會在短時間內消失,某些污染物具有較長的半衰期,即使侵權行為停止,這些污染物仍會在環境中持續存在并繼續對生態系統產生影響,這導致了環境侵權所造成的損害往往是持久性的,甚至是不可逆轉的,對環境和生態系統的恢復造成了極大的困難。

三是環境侵權侵害對象的廣泛性。相比一般的侵權行為,環境侵權的危害后果更具有社會性,不僅侵害特定個人的權益,還可能影響到廣大群眾的權益。環境侵權的損害對象通常是某個地區的多種權益,包括生命與財產權益,甚至可能對子孫后代產生遺傳性疾病的影響。與其他侵權行為不同的是,環境侵權的損害后果往往難以在短時間內確定。由于環境侵權所帶來的損害是在一段時間內逐漸累積的,往往需要進行長期的觀察和研究才能確定具體的損害程度,這使得環境侵權的危害更加嚴重,對更多人的權益產生影響。

(四)懲罰性賠償的性質辨析

學者張新寶、李倩認為當侵權人持有惡意的主觀心理并且侵害他人權益時,所應承擔的被侵權人實際損失之外的賠償責任[2]。懲罰性賠償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責任形式,是當義務人以惡意、故意欺詐等方式實施加害行為而致權利人受到損害的,賠償的數額要超出實際的損害數額的賠償[3]。而環境的侵權責任是指針對特定的人身、財產的損害,侵權人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等相關方面的責任。因此,在環境侵權賠償責任中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這也是《民法典》新增條款的一大亮點,同時體現出運用的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保護環境的理念體現在民事私法當中,解決環境保護等公法不能解決的問題。

1.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必要性

通過研究懲罰性制度的發展規律,發現懲罰性賠償是通過讓侵權人承擔超出被侵權人實際損失的損害賠償責任,從而達到威懾、懲罰和遏制的嚴重違約、侵權的目的[4]?!睹穹ǖ洹酚?021年1月1日起實施,首次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環境侵權領域。筆者認為,懲罰性賠償制度運用在環境領域,具有彌補被侵權人和懲罰侵權人的雙重屬性。

2.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可行性

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確注重實踐效果,強調對侵權行為的懲罰和威懾作用,而對法律體系的嚴謹性并不是其主要關注點。在大陸法系國家,公私法界限確實被嚴格區分,懲罰性賠償制度在其中的應用受到一定的限制。這是因為大陸法系注重法律的確定性和規范性,強調法律的適用和平等原則。在這種法律體系下,懲罰性賠償制度可能會與傳統的賠償原則產生沖突,容易引發法律不確定性和爭議。然而,隨著環境保護意識的提高和對環境侵權行為的關注,《民法典》也在環境侵權領域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尋求平衡環境保護和公私法界限的關系。

二、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問題分析

(一)權利主體界限模糊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的權利主體是指因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而遭受損害的被侵權人。然而,《解釋》和《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辦案規則》中的規定擴大了懲罰性賠償請求權的主體,包括國家規定的機關、法律規定的組織以及檢察機關等。環境侵權案件可能會涉及多個利益體,并且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環境侵權的后果不僅對個人造成損害,還會對整個社會和公共利益產生影響,從上述規定來看,難免存在權利主體模糊的問題。因此,確定提起懲罰性賠償的權利主體十分重要。

(二)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模式不標準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懲罰性賠償金的具體分配、歸屬及使用等問題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公益訴訟案件中,法院通常只判決環境侵權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但對于懲罰性賠償金的具體用途和分配并沒有明確界定。懲罰性賠償金在彌補生態損害方面起著重要作用,更傾向于保護環境公共利益。然而,環境侵權往往也會導致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因此,我們也應該在合理比例的范圍內對這些損害進行救濟。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有必要制定更加明確的法律規定,明確懲罰性賠償金的歸屬和使用范圍。同時,也應該考慮到環境侵權案件中的多元化利益,可能需要綜合考慮環境保護、公益機構的權益以及個人的損害等因素,制定相應的計算模式和分配機制,以確保懲罰性賠償金的科學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這需要相關部門和法律機構的進一步研究和完善。

(三)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金的歸屬不明確

目前,我國在立法上對于懲罰性賠償金的歸屬并沒有明確規定,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一刀切的方式,將懲罰性賠償金上繳國庫或歸被侵權人個人所有。這種分配方式不夠科學合理,無法針對特殊案件進行有針對性的分配,無法充分發揮懲罰性賠償金的作用,也無法平衡個人權益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因此,我們需要探索一種科學合理的懲罰性賠償金分配方式。這種方式應該考慮到不同案件的特殊性和復雜性,綜合考慮環境保護、公益機構的權益以及個人的損害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分配方案。這樣才能確保懲罰性賠償金的合理分配,既能維護個人權益,又能保護生態環境,同時也有利于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我們迫切需要在環境侵權領域的立法工作中重視和解決懲罰性賠償金歸屬問題,并制定科學合理的分配方案,以發揮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內在價值,這需要相關部門和法律機構進一步研究和完善。

三、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完善與思考

(一)明確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責任主體

從立法上來看,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的請求權主體主要為被侵權人,這意味著被侵權人可以代表自己請求法院判令環境侵權人承擔懲罰性賠償。同時,國家規定的機關和法律規定的組織也可以作為被侵權人代表,請求懲罰性賠償。然而,僅僅讓被侵權人個人主張懲罰性賠償可能會忽視環境侵權對生態環境本身所造成的損害,無法有效保護因環境侵權導致的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在環境侵權案件中,應當擴大懲罰性賠償請求權的主體范圍,包括檢察機關和公益性環保組織。這樣一來,不僅可以更好地保護個人權益,還能更好地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我們需要在立法上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和公益性環保組織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權,使他們能夠有效參與環境侵權案件,并主張懲罰性賠償。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環境權益,實現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目標。

(二)明確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針對司法判決中懲罰性賠償數額的計算基數和計算方式不一致的問題,《解釋》中已經作出了相關規定。但是,這些規定可能還存在一定的不足。首先,懲罰性賠償數額的計算基數應以補償性損害賠償為前提。在環境私益訴訟中,懲罰性賠償數額應該考慮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所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金和財產損失數額?!督忉尅返?條第1款已經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其次,環境公益訴訟中的懲罰性賠償數額計算方式存在一定的彈性,根據《解釋》第12條規定,懲罰性賠償數額的倍數一般不超過損失數額的2倍,這種彈性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我國的現實情況,它既遵循了謙抑原則,又能夠根據個案的特殊性兼顧各方權益,實現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功能和案件的實質公平。然而,對于懲罰性賠償數額的具體計算方式,仍然需要進一步完善和細化。在實踐中,可以考慮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環境侵權行為的嚴重性來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的具體倍數,以更好地實現公正和公平。

(三)確定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金的歸屬

1.懲罰性賠償金應納入地方財政預算或環?;?/p>

針對懲罰性賠償金的使用方式,可以考慮將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或環?;?。具體而言,可以根據環境侵權案件的具體情況,在全面救濟被侵權人的基礎上提取一定比例的懲罰性賠償金,納入當地的環?;?用于生態環境保護、治理和恢復等工作。環境侵權案件往往具有復雜性,并且損害后果可能具有緩發性、滯后性和潛伏性等特點,這些損害可能在很長時間內難以被及時發現,或者因潛伏期過長而導致被侵權人難以提起訴訟。因此,將一部分懲罰性賠償金納入環?;?有助于彌補這些難以估量的損害。

2.懲罰性賠償金應歸屬于作為特定民事主體的被侵權人

針對懲罰性賠償金的歸屬問題,可以考慮將其歸屬于作為特定民事主體的被侵權人。在環境侵權行為發生時,被侵權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等直接受到侵害,懲罰性賠償在補償性賠償之上,使不法侵權人支付更高額的賠償,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補償性賠償的不足,切實保障被侵權人的權益[5],這是懲罰性賠償的最基本功能,也是在環境侵權領域應用懲罰性賠償的主要原因。

猜你喜歡
賠償制度賠償金懲罰性
我國民商法中懲罰性賠償制度分析
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
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正當性及基本建構
懲罰性損害賠償判決承認與執行問題研究
案名:馬某琳申請死亡賠償金再審案 主題:盡主要扶養義務的非直系親屬能否領取死亡賠償金
BP漏油賠償金或再增20億美元
我國消費者保護懲罰性賠償的新發展
我國消費者保護懲罰性賠償的新發展
試論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分割①——以二者的性質為基礎展開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