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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元代鄉村治理的舉措與策略

2024-05-11 00:25
關鍵詞:社長農業

洪 文 杰

(原信息工程大學 洛陽校區,河南 洛陽 471000)

元代延續了唐宋的鄉都制,完善了金的村社制,加強了唐宋以來的巡檢制和弓手制。其中,尤以把民間具有祭祀和互助功能的“社”發展為推進和督促農業生產活動的組織最具特色。

一、元代鄉村治理的全局性舉措

自忽必烈經略中原地區開始到元朝建立初期,一直面臨社會秩序崩壞、人口大量死亡流散、農業經濟一片破敗的嚴峻形勢。據史載,元初的中原地區歷經金宋、蒙金的長期征戰已是“土曠民貧”[1]3610。關中地區八州縣,戶不滿萬戶[2]3738;四川地區在兵燹中居民“十亡七八”;兩淮流域“中間歇閑歲久,膏肥有余,雖有居民,耕種甚是稀少”[3]269。面對這樣的局面,元庭“首詔天下,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衣食以農桑為本”[2]2558。為穩定社會秩序,確保農業生產恢復和發展,元代創設和實行了許多通行全國的治理舉措和制度安排,強化對鄉村社會的控制,這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鄉村治理水平。元代有關全局性的治理舉措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設置巡防弓手強化鄉村治安力量。弓手在宋金以前是軍隊中的專門兵種——弓箭手,分為馬弓手、步弓手2種類型。宋太祖建隆三年(962)下詔設置弓手[4]604。金代在統治區域內繼續實行弓手制度,并將其改成募役制,通過征收弓手錢來維護弓手力量[5]。據《元典章》載,中統五年(1264),忽必烈正式繼承并設置了巡捕弓手制度。隨著全國的統一,忽必烈將這一制度推廣到全境,成為控制鄉村社會的重要軍事力量。元代的弓手分別隸屬路府的錄事司、州的捕盜司、縣的縣尉司和縣下重要關隘、渡口、交通要道等設置的巡檢司。城內及城周鄉村的治安工作分別由州判、縣尉直接領導,縣城外“其間五、七十里,所有村店及二十戶以上者,設巡防弓手”[6]1693,隸屬巡檢司負責治安。弓手的設置構成了一張從城鎮到鄉村的治安網絡,在維護地方和鄉村社會秩序上發揮著重要作用。弓手作為一種鄉役,每百戶選充1人。如中統五年詔令規定:“(弓手)于本路不以是何投下當差戶計,及軍站人匠、打捕鷹房、斡脫、窯冶諸色人等內,每一百戶內取中戶一名充役,與免本戶合著差發。其當戶推到合該差發數目,卻于九十九戶內均攤?!盵6]1693-1694由規定可以看出,充當弓手可免除其他“差發”,其負擔由其余99戶“均攤”。但是,百戶中還包括軍戶、站戶等職能與弓手有重疊的人戶,有重復應役之嫌。因此,元政府又完善了相關規定,把弓手的征發限制在丁口較多的“包銀戶”內。這些規定一方面確保弓手來源的穩定和充足,另一方面也體現賦役均平的治理思想,有利于維護鄉村治安。弓手作為鄉村治安力量,職能廣泛,主要包括巡夜禁、巡捕盜賊、押運官物、解送罪犯、檢查防火用水、監視“警跡人”、舉報攜帶禁用兵器等[5]。據學者研究,元代的弓手制度與前代最大的區別是由鄉役變為按戶計,成為單列、世襲的“弓手戶”,這種變化便于弓手履行相關職責,加強了治安力量。

二是實行戶等制確保賦稅諸役的征發。元代與前代一樣,也是通過派征賦役來維持政府財政收入和公共事務的建設。為使賦役征收工作有序進行,元代根據政治地位、土地占有、財產多寡等把民戶按等級劃分為三等九甲,作為征發賦役的根據。元滅南宋后,于至元十九年(1282)五月,下令戶等制“遍行諸路”,完成了全國統一的戶等制度建立。有元一代雖然戶籍清查進行的次數不多,但每次“籍戶”時都開展丁口和資產登記工作,并匯編成冊稱為鼠尾簿。鄉村的里正、主首和社長在日常工作中要隨時掌握丁口、財產變化的情況,“凡丁口死亡,或成丁,或產業孶畜增添、消乏,社長隨即報官,于各戶下令掌簿吏人即便消乏分數科攤,不偏不枯,不重并,使奸吏不能欺謾”[7]。此外,元代雜泛差役征發仍延用前代先富后貧、依次輪當的原則,即“先富強,后貧弱,貧富等者,先多丁,后少丁”[8]73。至大四年(1311)三月,又規定:“民間和雇和買,一切雜泛差役,除邊遠軍人并大都至上都自備首思站戶外,其余各驗丁產,先盡富實,次及下戶。諸投下,不以是何戶計,與民一體均當?!盵9]498這些史料表明,元代南北各地基本上是按照戶等派發雜泛差役的,實行戶等制是一項重要的鄉村治理制度。

三是建立農官制度加強農業經濟管理。農業生產是古代社會最重要的生產部門,元代的建立經過長期的戰亂,再加上早期蒙古貴族重牧輕農,致使北方農業生產遭到巨大破壞。自元世祖接手管理漢地起,注重運用漢法,尤其重視農業生產的重建與恢復。設立農官制度加強農業生產監督成為治理鄉村社會的重要舉措。中統二年(1261)八月,“初立勸農司”。至元七年(1270)二月,又“特設司農,勸課農桑,興舉水利”[10]53,同年十二月“改司農司為大司農司,添設巡行勸農使、副各四員”[11]132。這些機構的設立對元代初期農業生產的恢復與發展起了很大作用。

四是頒布治安法規加強社會控制。元代統治者治理鄉村社會的一大特點是十分注重運用律法的力量,責令各級官員和鄉村治理者依令按律開展治理活動,從而進一步提高鄉村治理的制度化水平。這主要表現在社會治安管理和農業經濟活動管理方面。

元政府制定了嚴密的治安管理制度。第一,實行宵禁和公引制度。如規定:“一更三點,鐘聲絕,禁人行;五更三點,鐘聲動,聽人行。違者笞二十七,有官者聽贖。其公事急速,及疾病死傷產育之類不禁?!盵12]1781此外,商賈、游客的活動必須持有官府頒發的通行證——“公引”才能通過關津渡口。元代推行這些制度的目的,是通過限制人們的行動來防止盜賊出沒和反叛活動的發生。第二,嚴格利器、兵器等危險器械的管控。元代政府規定,漢人、南人擁有的弓箭、刀槍、甲胄一律沒收入官。其他如鐵尺、“古朵又帶刀子拄棒”、彈弓等可作為兵器的物械也禁止漢人、南人使用、制造、買賣,如隱藏上述器械一經發現將治罪嚴懲。由此可見,元代兵器之禁的嚴厲。第三,嚴懲賭博、酗酒以及淫亂等擾亂社會秩序的不良行為。如對于賭博,至元十二年(1275)二月便有禁止民間賭博,如有犯者施以流放的詔令[13],處罰相當嚴厲。第四,加強公共場所管理,嚴厲打擊惡少和地痞無賴。元政府對于公共場所聚眾現象十分敏感,如對跳神、祭祀、廟會甚至寺廟中的宗教活動都加以限制。元世祖至元年間,大都街上曾出現“夜聚曉散”的跳神巫婆,元政府恐其惹人圍觀、滋生事端而嚴令禁止。元政府規定,除“五岳四瀆等載在祀典者,所在官司依例歲時致祭”外,不許在城邑、村坊、鎮市“聚集人眾,祈賽神社,賭博錢物”。到元代中期,對城鄉“集場”內“唱詞聚眾的勾當”等娛樂活動也明令禁止,組織聚眾唱詞,“為首犯人決四十七下,禁治不嚴親民州縣正官各決一十七下,當該社長、主手、鄰佑人等決二十七下,故縱者各加一等”[14]1934。此外,元政府還禁止寺觀僧道舉行大型法會。如元武宗至大年間就曾驅散陜西行省安西路舉辦的萬僧水陸資戒大會。其主要原因是,元統治者擔心說書賣唱、雜耍賣藝等活動傳播不利于其統治的思想所以嚴加禁止。歷朝歷代的城鄉都有一批游手好閑的潑皮流氓和仗勢欺人的惡少無賴,他們往往無事生非,打架斗毆、騷擾市井、欺男霸女,嚴重影響社會秩序。據史載,元代惡少無賴:“更變服色,游玩街市,乘便生事,搶掠客人笠帽,強取婦人首飾,奸騙良人妻女,及于介優構闌、酒肆之家乞取酒食、錢鈔,因而斗毆致傷人命;或公然結攬諸物于稅司、酒務、倉庫,投托計囑,故將官吏欺凌攪擾;或詐稱巡捕人員,攔截往來客旅,奪要鈔物?!盵15]元代統治者在對此類人等進行嚴厲打擊的基礎上,刑部還專門責令地方官采取有力措施進行糾治嚴懲,經過一段時間的整治,社會風氣才有所好轉。

元政府非常重視農業經營管理。元英宗至治三年(1323)刊行的《大元通制》,其中收入的《通制條格》包括《勸農立社事理條畫》,是元政府管理農業的綱領性文件,對農業生產、學校教育及減災賑災等作了詳細的指導性規定,集中反映了元代統治者管理農業生產、治理鄉村社會的政策和措施。在水利灌溉方面,元代從中央到地方都設立了明確的管理監督機構,允許民間自行開展水利建設,遇有資金物力不足還可上報官府獲得資助。耕地用水也由官府統一調配,確保農田灌溉用水能得到平均使用。在鄉村教育方面規定每社必須辦一所學校,主要學習儒家經典,強化孝悌忠信等倫理教育。社學要聘請通曉經書者為教師,農閑時令子弟入學。元代統治者希望通過鄉村教育提高勞動者的技能和道德素養,由此夯實發展農業生產、維護鄉村秩序的思想基礎[16]。在救荒方面,詳細規定了具體做法。墾荒實行貧民優先、肥瘠輪耕等原則,確保地利的開發。如社內人員遇有病患、兇喪不能種植的,則由其他社眾無償幫助耕種和管理,不使其田荒廢??傊?,元代用法律的形式規定相應的勸農措施,這些具體的規定對農業生產起到良好的社會保障作用[17]。

二、元代立社蘊含的治理之策

元代鄉村治理制度承繼金代的村社制,使消失了千余年的“社制”又重新出現在治理體系中。目前,對于元代立社的研究存在較大的分歧,主要是兩個問題。一是元代的社與鄉里的關系。一種觀點認為社在里領導下,鄉村治理層級是鄉—里—社;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鄉里與社是并行的兩套制度,雖有職能上的交叉,但里正、主首主要負責“催征賦役”,而社長的職能則偏重“勸課農?!?。二是元代社制實施的范圍,傳統觀點認為先北方后南方施行于全國。部分學者則認為主要實施于北方,南方主要沿續南宋的鄉都、都保制,西南各省基本沒有實施。不過,學者大都認同元代立社的初衷是為了恢復農業生產、穩定社會秩序的重農之舉[18]。中統元年(1260),元政府頒行“農桑之制一十四條”,對農業生產各環節提出了對應的詳細要求;中統二年,始從中央到地方設立司農司,加強對農業的管理;中統三年(1262),元政府下詔要求:“管民官,勸誘百姓,開墾田土,種植農桑?!敝猎吣?,元政府正式頒布立社法令《勸農立社事理條畫》,法令設立村社制度是鄉村治理思想另一層用意的表現。一個“勸”字體現了“立社”是用民間已有的生產生活習俗促進農業生產。

分析元代立社的治理思想首先要弄清立社與結社的歷史淵源。立社或結社在中國古代有著悠久的傳統。有學者認為“社”的源流大約有五端[19]1-5,均源于對“社神”的信仰,后向兩個方向演變。其一是由崇拜“社神”的祭祀活動,向迎神賽會的群體活動演化,再延伸到信仰志趣相投的團體。這是古代民眾尋求安全感、歸屬感并通過互助應對生活壓力的主要方式,從而形成“結盟拜會”的習俗和傳統。其二是演化成基層組織。先秦統治者把社神信仰看作是維護“社稷”的重要力量,不但設有“國社”,即國家祭祀場所,而且還推廣到基層。顧炎武說:“社之名起于古之國社、里社,故古人以鄉為社?!盵20]1669由此可見,里、社在古代就可并稱,并逐漸成為鄉村基層劃分居民的單元。社神信仰是土地神信仰,對于社神的祭祀有官方和民間祭祀。就官方祭祀而言,從天子到貴族都要封地立社以表示對這一地域的統治權?!抖Y記·祭法》云:“王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為立社,曰王社。諸侯為百姓立社,曰國社。諸侯自為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辈⒁幎烁骷墶吧纭钡囊幠:托沃?。這種官方的祭社活動一直延續到清代。民間祭祀活動具有全民性?!抖Y記·郊特牲》所記“唯為社事,單出里,唯為社田,國人畢作。唯社丘,乘供集盛,所以報本反始也”,描繪了當時民間祭社的盛況。魏晉南北朝時,民間里社逐漸被村社組織取代,但祭社之俗并未湮滅,到唐宋時,社祭活動達到高潮。祭祀社神習俗的持久化和普及化形成了鄉土民眾間親密的生存文化空間,是一種重要的精神紐帶并產生了共同的社會意識。祭社發展為更為普遍的土地神信仰,圍繞祭祀活動而形成的日常行為方式對社會生活的影響巨大且深遠。圍繞社祭的活動成為民眾溝通感情、凝聚力量、維持秩序、互助幫忙的重要方式,利用這種習俗來治理鄉村社會是元代統治者重農思想和因俗而治思想的重要體現。

三、元代村社制的治理效能

經過長期的戰亂,元代初期的北方地區經濟蕭條、民戶離散,恢復經濟特別是農業經濟是當務之急。為安定農人、鼓勵生產,在建立了系統的勸農官署機構后,借助民間祭祀習俗形成的互助行為和機制,元政府采取了“立社”的官方策略。

中統元年,元政府頒行“農桑之制一十四條”規定:“縣邑所屬村疃,凡五十家立一社,擇高年曉事者一人為之長。增至百家者,別設長一員。不及五十家者,與近村合為一社。地遠人稀,不能相合,各自為社者聽。其合為社者,仍擇數村之中,立社長官司長以教督農民為事?!盵4]2356社長由50家社眾推選,條件是“通曉農事而又兼丁者承擔”[21]917,以便社長有精力和時間管理社里事務。至元七年,“復頒農桑之制一十四條”,至元二十三年(1286),朝廷下令頒發給各路,把“立社”推向全國。與此同時,根據元代法律規定,社長由社眾推選官方認定,并免除其一切雜徭,“社長不管余事,專一勸課農桑,照管社內之人,務勤本業”[22]456。

綜合元代頒布的勸農相關規定,社長的職責主要集中在三方面:第一是勸課農桑。主要包括開墾荒地、按規定督促種植桑榆,主持、督促興修和維護水利工程,監督農人勤勞耕種。第二是宣德教化。社長必須督促社內子弟及時入學接受教育,從而使統治者的思想得以貫徹,道德秩序得以建立。第三是社內互助。主要包括幫忙救助喪失勞動能力的社眾。平時社長負責收儲余糧,遇到災荒則及時開倉求助。由此可知,立社的目的是通過民間互助習俗加強農業生產和維持鄉村秩序。無論元代鄉村治理機制是鄉里制還是里社制,又或是村社制,社制的設立更多地表現出“因俗而治”的特點,在實施過程中與鄉間的里正、主首在職能上有較明確的劃分,從而使社長能夠專心于“勸課農?!敝歔23]。

總之,立社是元代鄉村治理的一大特色。所立之社成為組織生產、征調賦役、調解糾紛、維護治安的鄉村治理組織,并能很好地貫徹執行元政府發展農業的各項政策。雖然,社制沒有普及元政府統治的所有地域,但在元代前期的北方地區對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維護鄉村秩序發揮了促進作用和積極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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