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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銷業務的會計核算及納稅差異

2009-05-14 03:29黃海平
管理與財富 2009年4期
關鍵詞:稅費委托增值稅

黃海平

【摘要】:因為委托代銷業務與一般銷售業務在收入確認時點上的不同,所以在交納各種相關稅費時是有差異的。本文通過舉例,分別說明委托代銷業務不同方式下,委托方的會計核算及納稅差異。

【關鍵詞】:委托代銷會計核算納稅差異

企業銷售商品,有時會采用委托代銷方式。委托代銷是委托方按合同要求先把要銷售的商品發給受托方,由受托方對外銷售,委托方發出商品時不確認收入,最后以受托方實際對外銷售的清單來確認銷售收入。在會計實務中,這項業務屬于特殊銷售商品業務,因為委托方在發出商品時不確認收入,而在收到代銷清單時才確認收入,這就涉及到企業在交納所得稅和增值稅時,與一般銷售業務在交納稅金的時間上是有所區別。

一委托代銷商品的方式

1沒有附帶條件的視同買斷方式。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簽定合同或協議,委托方按合同或協議的價格收取貨款,商品的實際對外售價由受托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合同或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協議明確標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銷商品后,無論是否能夠賣出、是否獲利,均與委托方無關,那么這種交易方式與一般銷售業務就沒有實質區別,在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時,委托方應確認相關銷售收入?!镀髽I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出售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2有附帶條件的視同買斷方式。這種方式指: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協議明確標明,將來受托方沒有將商品售出時可以將商品退回給委托方?;蚴芡蟹揭虼N商品出現虧損時可以要求委托方補償,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時就能不確認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購進商品處理,受托方將商品銷售后,按實際售價確認銷售收入,并向委托方開具代銷清單,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時,再確認本企業的銷售收入。

3收取手續費方式。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簽定合同或協議,約定商品的對外售價由委托方自定,受托方按照委托方指定的價格銷售商品并結算貨款,受托方只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的計算方法收取銷售手續費,不能賺取進銷差價。這種方式下,委托方在發出商品時通常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而應在收到受托方開出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委托代銷業務主要指后兩種方式,既有附帶條件的視同買斷方式和收取手續費方式。

二案例分析

本文通過以下舉例,對委托代銷業務三種不同方式下,委托方的會計如何處理進行分析。

例1,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銷售商品100件,合同價為200元/件。成本為120元/件,商品的對外售價由乙公司自定。合同約定;乙公司在取得代銷商品卮無論是否能夠賣出,是否獲利,均與甲公司無關。這批商品已經發出,貨款尚未收到,甲公司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3400元。

由此可以判定,甲企業已把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符合收入的確認條件,屬于第一種沒有附帶條件的視同買斷方式,即一般銷售模式。甲公司的具體賬務處理如下:銷售商品時。借:應收賬款23400,貸:主營業務收入20000。應交稅費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費)3400,結轉銷售成本。借:主營業務成本12000,貸:庫存商品12000;收到貨款時。借:銀行存款23400,貸:應收賬款23 400v在不考慮其他稅費的情況下甲企業當期應確認交納所得稅2000元[(20000-12000)*25%],增值稅3400元。需交納的稅費共5400元(2000+3400)。

例2以例1為例,假定合同約定,乙公司在取得商品后,每月按實際銷售的清單與甲公司結算貨款,如果商品滯銷,可以無償退回。若乙公司當月銷售30件并送來清單,甲公司按清單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此題可以判定,發出商品時,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及報酬尚未轉移,不符合收入確認的條件,屬于第二種有附帶條件的視同買斷方式。甲公司的具體賬務處理如下:發出商品時。借:發出商品12000,貸:庫存商品12000,收到代銷清單。借:應收賬款7020,貸:主營業務收入6000(30*200),應交稅費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費)1020(6000*17%);結轉銷售成本。借:主營業務成本3600(30,120),貸:發出商品3600,甲企業當月應確認交納所得稅600元[(6000-3600)*25%],增值稅1020元,需交納的稅費共1620元(600+1020)。因為剩余的商品未收到代銷清單,所以當期不確認收入,但會在以后確認。其實例1與例2中,在不發生退貨的情形下。甲企業應交納的總稅額是一樣的,但由于例2屬于代銷方式下的視同買斷,按代銷清單來確認收入,使得應交納的稅額可以分期遞廷交納,緩解企業資金周轉和現金流出的壓力。

三結論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企業銷售商品是采用一般銷售方式還是委托代銷方式,委托方在確認收入時點上是不同的,因此在交納稅費上也是有差異的。采用一般銷售方式如例1,當期確認收入20000元,并交納相關稅費5400元,如企業采用現銷形式,對企業的現金流出是沒有影響,如采用賒銷形式,則企業需要在當期墊支稅費,對企業資金周轉產生重大影響,采用視同代銷方式如例2,當期確認收入6000元,交納相關稅費1620元,相比例l要少確認收入14000元,少交納稅費3780元,這種方式對資金流出企業的影響相對小,但會使利潤表中銷售額的增幅下降,采用收取手續費方式銷售如例3,在確認收入時與例2相同,而交納相關稅費卻比例2少交150元。

可以得出,企業采用委托代銷方式,在同等條件下,收取手續費方式比視同買斷方式,委托方當期要少交稅費。因此企業在做銷售計劃時,采用哪種方式銷售除要考慮收入的影響外,還要考慮各種稅費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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