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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城市社區建設中公民意識的有效培養

2009-05-18 02:41
西安社會科學 2009年4期
關鍵詞:社區參與公民意識

楊 揚

摘要:公民意識是推動社會發展的重要元素。南方雪災、5·12地震災害等公共危機事件促使我國公民意識崛起,但在事件過后,人們在常態的社會生活中能否繼續保持和發揚公民意識仍值得探討。城市社區是政府基層組織單位,具有與轄區公民“面對面”的互動優勢,居民自治是社區發展的重中之重;社區既面對政府,又面對轄區公民,與公民的日常生活與切身利益直接相關,本文認為社區是培養公民意識的有效載體,是建立公民社會的基礎:通過改善社區治理理念與管理模式(引入公眾參與城市社區建設的理念、改變自上而下的管理方式、大力開展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活動等)可以有效強化公民身份的認同感,促使公民意識的產生和持久作用。

關鍵詞:城市社區建設;公民意識;社區參與

文章編號:978-7-80712-402-3(2009)04-004-04

一、公民與公民意識

在我國,彭真首次提出公民意N問題。1982年,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中.彭真指出,要求公民提高自己作為國家和社會主人翁的自覺性,正確地維護和行使自己的各項權利,自覺地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養成社會主義的公民意識”。(張曉光)2001年,黨中央頒布了《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強調要規范人們的行為,而后,胡錦濤總書記提出了“八榮八恥”,再次強調了道德價值等公民意識的培養。2007年,胡錦濤總書記在十七大報告“擴大人民民主,保證人民當家作主”中談到:“要加強公民意識教育,樹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的理念?!笨梢钥闯?,黨的報告中首次出現“公民意識”一詞,說明黨已認識到提高公民意識對于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劉和福)

闡述公民意識的前提是界定“公民”的定義。公民一詞最早產生于古希臘城邦時代。是與權利義務相聯系的概念,指參與國家管理的權利和積極參加集體事務的人。我國《憲法》第33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睆闹锌梢钥闯?,一方面,公民象征著一種身份,它具有充分的參與公共領域活動的權利,更具法學的意義。其中公民身份認同是關鍵;另一方面,公民又反映了個人與國家的關系,它處理的是個人與共同體之間的相互依存關系。在擴大《憲法》對該詞界定的外延后,本文將公民界定為:具有一國國籍,具有獨立、自由、平等人格,享有充分法律權利、政治權利、社會權利和參與權利的自然人。

公民意識與公民一詞緊密相關,簡言之,公民對其所具有的法律、政治、社會以及參與權利的認可及運用就是公民意識。具體來說。公民意識的概念包括公民對國家事務的參與意識和政治權利的訴求意識;民主法治意識,追求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的意識;社會責任意識;當家作主的主人翁意識。公民意識是公民素質和國家精神文明程度的重要體現。本文認為,公民意識是現代社會成員對公民角色和身份的認同與歸屬,無論常態的社會生活,抑或是公共危機事件的應對,都應當具備精神與行動的自覺反映?,F代公民意識應包括公民的主體意識、權利意識、責任意識、規則意識,以及由此產生的平等意識、公共精神、自主性等,其核心內涵即公民的身份意識。(劉和福)

二、城市社區能夠孕育公民意識

從以上的論述可知,公民及公民意識指向的是公共領域生活,而非私人生活領域,它更多地傾向于法制與政治的身份與角色。同時。從概念界定我們也可知公民身份與公民意識對于現代社會發展的意義重大。公民是現代社會的基石.公民意識是法治進程的內驅力;公民意識的缺失可能導致現代的民主制度不能健康順利地運行,同時它也是現代化進程的必要精神保障。從當前的社會發展狀況來看,雖然政府與市場在公民意識的培養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其真正孕育、產生以及發展還是在人們參加各種日常社會生活實踐中產生的,參加公民社會組織的實踐活動即為塑造現代公民意識的主要方式之一。從這個角度來看,當前我國的城市社會整合模式以社區制為主,社區作為基層政府組織,既面對政府,又面對轄區居民,因此,在社區建設中,公眾參與狀況能夠直接反映出公民意識的狀況,同時,社區也應成為喚醒和培育公民意識的有效載體。

第一,社區公共事務及相關活動與社區居民的切身利益直接相關。我們不難發現,居民參與主動性越高的活動越是與其自身利益緊密相關,在訪談中有居民表示:“社區組織的活動沒多大意義,提不起興趣;除非是和自己有關系的活動,有時間我們才會參加?!边@是因為在任何活動中,利益都是參與的核心驅動力。當居民感到社區與他的利益息息相關,參與能夠有效維護其利益時,自然就會萌生參與社區事務的動機與期望。反之,則會出現不參與或假象參與的狀況。社區所從事的每一項工作都與居民利益掛鉤,從這一點人手,就可以抓住培養居民公民意識的關鍵,從其自身切入,使其主動參與社區活動,繼而擴大社區的影響力。將參與推廣到更大的范圍。

第二,社區具有雙重地位身份。社區既是居民自治單位,又是基層政府組織,是聯系個人與社會的中介,有受訪者說;“在我們眼里,社區就是跟我們居民面對面的政府組織,上面下達文件.社區來執行;而且現在像低保、醫保什么的都是在社區辦理,就跟以前在單位里一樣?!鄙鐓^開展的活動除衛生保健、公益活動等外,大多數是針對居民群眾的政府性服務,比如社會救濟、社會福利、計劃生育等工作,而這些工作恰好是宏觀政府與微觀居民之間的橋梁,也是居民介入公共領域最為直接便利的通道??梢哉f,這些政府性質的工作與服務為公民意識的孕育提供了良好的契機。

第三,社區是社會的縮影,公眾社會生活的相關領域幾乎都可在社區內呈現。我們知道,社區是一個小的社會,它同時承擔這一轄區經濟、政治、文化等功能,居民在一個社區范圍內的活動恰好就是其社會生活的縮影。公民意識是社會責任感的體現,包含權利意識、規則意識及公共精神等,如果居民連自身生活的社區活動都無意愿參與,那么具備公共精神參與社會活動、享受公民權利就更無從談起。在目前我國公眾對其公民身份認同感不強、公民意識薄弱的背景下,鼓勵居民從全面參與社區活動與社區建設開始。從各類較為初級和簡單的社會活動人手,使得社區成為培養居民公民意識的試驗田。隨著社區職能的不斷擴張,社區需要扮演更多的禮會角色并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這就更能使社區具備培養挖掘居民公民意識的條件。

第四,社區居委會直接面對轄區居民,具有及時發現居民性格特點、思想動態、生活狀況及情感需求的條件。孕育和培養居民公民意識的工作非偶然與盲目,如何使得這些工作富有成效,了解并掌握居民的思想狀況、性格特點以及需求,開展合理的、具有針對性的工作是其關鍵。自我國城市的社會模式從單位制向社區制轉化以后,公眾在日常生活中接觸最為緊密的政府基層組織就是社區。毋庸置疑,社區已成為了解居民心理和特點最為便利也最為直接

的單位,這為有針對性地開展活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三、我國城市社區建設中公民意識體現狀況(居民社區參與現狀)

20世紀90年代后期,隨著中國城市的快速發展和社區自治的興起,公民參與對于社會治理的重要性逐漸凸顯,其活動內容十分廣泛,包括居委會和業主委員會直選、社區自治章程的制訂、社區公民維權活動,以及對城市規劃的參與等等。與此同時,社區居民的參與活動不僅局限在社區服務層面,而且在自治管理、維權和社區決策參與的層面也有明顯的提高。盡管如此,由于我國社區建設仍處于起步階段,社區參與在很多方面尚待完善,諸如參與的主動性與積極性、參與的廣度與參與的深度、參與的方式與途徑等。因此,我們有必要分析和探索當前城市社區參與亟待改善的不足之處,以促進城市社區的長足發展。

社區概念中包含“社”與“區”兩層含義,“區”強調了地域這一社區構成要素;而“社”主要指向的是居民在“區”這一共同地理區域的聚集、互動以及對“區”的認同與心理(情感)歸屬,因此說,居民是構成社區的關鍵要素,社區的服務為居民而展開,居民的參與是社區發展的內源力。居民的社區參與即社區居民依照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參與各項事務,影響社區公共權力運行,維護自身權益,增進社區福利的過程。(卜萬紅)就其內容來看,居民的社區參與更傾向于社區經濟、文化、政治以及社會生活參與;就其參與主體而言,參與者應當是大多數社區居民而非少數的社區精英,這標志著社區的民主化程度與治理發展水平;從參與積極性來看,應當是主動與積極參與,而非被動地形式應付。

就目前我國的城市社區發展來看,社區居民的公民意識與社區參與狀況欠佳,宏觀來看,有兩方面的局限;一是社區居民本身的參與意愿較弱,參與積極性不高,這主要源于對社區的認同感與歸屬感不強,對自我公民身份的認知程度偏低;二是城市社區的管理理念、治理方式等存在弊端,尚未給公民意識的培養提高提供良好的平臺。

(一)社區居民對社區及自身公民身份認同度較低.導致社區參與呈現反復性與被動性特點。雖說目前我國城市居民參與社區建設較以往來說已有很大程度的改善,但是我們不難發現,居民僅僅是對與自身利益緊密相關的社區公共事務保持較高的積極性與主動性,社區參與多是在居委會工作人員的反復勸說、動員下實現的。這主要是由于居民對社區的認同感和歸屬感不強,對自身的公民身份認同度低造成的。由于改革開放前我國長期實行高度集中集權的計劃經濟體制和社會管理體制.導致個人產生了強烈的單位認同感和單位參與意識,人們普遍習慣于是單位的人,而不是社區的人。雖說改革開放使這一狀況逐漸改變,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個人對單位的依賴,然而“單位意識”的影響很難在短時期內徹底消除,人們無論在觀念上還是行為上依然更習慣于“單位參與”,加之我國傳統文化催生了強烈的私民意識,更加導致目前居民社區意識和社區參與意識的薄弱。

(二)社區參與對象單一,且專業水平和目標層次較低。在此次調查中。不少被訪者反映自己對社區組織的活動沒有興趣:“社區組織的活動本來就不多,要么是和老年人有關的,要么是與黨員有關的,像我既不是老年人,又不是黨員,沒法參加也不想參加?!边@主要是由于當前我國城市社區依然無法脫離依靠黨政系統調動居民積極性的軌道。這種通過行政力量動員居民參與的方式無法充分調動社區居民的積極性和能動性。同時,參與的人員也具有特定性,主要以社區黨員、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的部分工作人員、社區志愿者為主,這些人員受過專業訓練的少、專業水平低,提供的服務項目形式單一、目標層次低,以民政服務和便民服務為主,且應時而動、應勢而動,集中性的多,制度化、經?;纳?,難以適應現代城市社區發展和日益增長的居民需要。(劉朱紅)

另外。還有受訪者提到,社區每年的傳統活動固定性較大,很少依據實際情況作出調整:“今年夏天我們整棟樓拆遷,我覺得社區應當將每年傳統的納涼晚會改成歡送會暨納涼晚會,邀請大家參加,而且我認為這次拆遷應該有社區工作人員來看看我們,看能不能給我們幫點忙。好像我們沒在這住過,不是這里的居民一樣?!?/p>

(三)實際的社區參與程度低且分布不均衡。從總體上看,我國城市社區參與的程度日趨增強。但實際參與程度較低。且參與分布不均勻。在此次走訪社區的過程中,我們發現,首先不少社區成員仍受傳統觀念影響,把社區建設和發展視為政府、街道和居委會的事,依賴心理和領受意識強,在大多數情況下只是參與社區具體事務的運作,尤其是社區內所出現的臨時性活動和文化娛樂性活動,很少參與社區事務的決策和管理。其次針對老年等群體的活動較多,不乏棋牌室等活動場所,但是針對青少年、中年等群體的活動少之又少,良好的活動氛圍更無從談起。很多的居民與所在社區之間幾乎呈疏離狀態,缺少主動參與社區事務的責任感。

(四)體制性障礙導致社區參與缺乏實質性內容。目前我國城市社區建設多是面向政府的工作與服務,即自上而下式的行政工作方式,這就導致社區活動與社區建設重形式、輕實效。從社區居民的角度來看。我們當前的社區參與內容還主要集中在非政治參與,社區居民往往是在社區工作人員的動員、勸誘、說服下被動參與社區管理機構業已形成決定的事項,或在決策形成之后被動員去執行,從而形成典型的社區權力精英主導模式,居民個人缺乏明顯的主動權。這就難免會使社區參與處于被動。

從社區管理者的角度來看,當前我們的社區建設有太多形式化傾向,有關部門把社區建設工作作為“參觀點”、當“花瓶”裝飾門面,對社區居委會的考核多、檢查多、材料多、會議多、指派任務多,居委會自己支配的時間少,走街串戶與居民溝通時間少,為居民提供服務的時間少,協調社區單位共建的時間少,考慮社區發展的時間少,使得社區居委會工作者主要精力大部分集中在整理檔案、撰寫材料、應付檢查、參與評比上,甚至存在閉門造車的現象。(孫林、李譚君)

(五)社區參與渠道不暢通,參與的程序化、制度化與規范化程度低。社區參與渠道不暢通,主要是由于居民的參與意愿與參與現實之間存在矛盾。社區目前主要是依靠居委會組織居民參與活動,而限于自身條件和能力,居委會組織的活動往往是臨時和少量的,無法滿足居民參與的需要,對居民的活動缺乏有效的組織和動員,居民無法通過這一渠道廣泛的參與社區活動。

當前,健全的社區參與制度還未成規模出現。社區成員參與社區事務還是以被動執行式為主;社區居民委員會作為群眾自治組織的功能還未實現;業主委員會盡管自治意識和維權意識很強,但發育不成熟,其法律地位還得不到充分的保障;社區志愿者隊伍和各種群眾團體在社區服務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仍不具規模;社區內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代表說話的聲音還不高等等。(劉朱紅)以上表明,社區參與的機制尚待完善。

四、城市社區建設中有效培養公民意識的探索性建議

社區為成員提供了一個具有共同需要和共同目標的生存空間,既是生活共同體,又是利益共同體。在追求生活質量不斷提高的情況下,社區應當作出以下幾方面的改善,以有效培養居民的公民意識:

首先,培育社區認同感與歸屬感是有效培養居民公民意識的根本。從根本上講,培養居民的社區認同感,關鍵是培養其對社區工作人員的認同感。目前我國城市居民對社區認同感不強,主要源于對社區工作人員的不認同。從權力來源上說,由于選舉流于形式或直接參與不足,社區居委會的權力實際上仍來源于政府。而不是社區居民的授予,更不用說其他社區成員的認可了。因此,在社區選舉中,要盡力排除人為干擾,嚴格按法律規定的步驟進行操作,不能隨意改變選舉結果,使居民感到投出的選票是有價值的。在日常事務中。要建立健全各種決策機構和制度,做到法律落實、制度完善、程序規范,從而在社區成員心目中真正樹立起“主人”的意識和信念,不僅能夠而且愿意參與社區建設。(楊榮)

其次,將以往自上而下的工作方式轉變為自下而上的工作方式,加強并引導居民自治。行政化傾向是當前社區建設遭遇的重大挑戰,也是阻礙社區參與的重要因素,行政化弱化了社區的自治功能,而不是根據實際需求為社區成員提供服務,努力維護社區成員的利益。要改變這種狀況,就必須以社區自治為核心,弱化不恰當的行政干預,致力于培養居民的自組織能力,真正實現還權于民。同時需要嘗試社區內駐地單位的參與,從側面弱化政府在社區建設中的主體地位。應強調政府在社區建設中主導、引導、組織、協調、政策支持、監督評價和經驗推廣的功能。

再次。重視人才隊伍的培養,提高社區工作者的專業素質。擁有一大批具備專業知識的社區工作者,是促進城市社區發展、提高社區參與的重要舉措。社區建設和管理涉及多方面的知識,需要工作人員掌握許多工作方法和技巧。當前,可以針對居委會工作人員年齡偏大、文化程度偏低的現實狀況,開展工作人員再培訓和專業工作知識的普及,同時吸納更多年輕的熱心社區工作的人員上崗,形成一批素質高、專業強的社區工作人員。

五、進一步的思考

當前,我國城市社區建設正火熱地進行著,政府不斷出臺相關政策以完善和鞏固這項改革開放的新成果——社區制,加之居委會、居民、駐地單位、NGO、志愿者隊伍等參與多方已營造出各方共建和諧社區的良好態勢。這無疑為中國的城市社區發展構筑了新的平臺,同時也為社區居民自治、居民社區參與即公眾公民意識的培養提供了契機。盡管如此,孕育于社區當中的公民意識效用究竟有多大?我們如何能夠有效地將局限于較小地域范圍內的公民意識推廣至大的社會氛圍中去?如何使得已培養起的公民意識在社會公共事務中持續發揮正向的作用和影響力?這些問題值得我們繼續探究。這將有利于城市社區的建設與和諧發展。也將有助于公眾公民意識可持續地發揮效用,以改善公共危機突發時公民意識覺醒、社會常態生活時公民意識薄弱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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