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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體育電視著作權合理使用初探

2009-10-26 09:35
中國編輯 2009年5期
關鍵詞:轉播權著作權人轉播

戴 進

[摘要]目前,我國體育電視界對著作權的合理使用處于自發和不規范的狀態。對于體育電視著作權合理使用應當區分不同節目形態的差異。體育新聞節目和專題節目可以對著作權合理使用,而體育轉播節目不存在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情形。彌補體育電視立法方面的脫節、確立電視機構的市場主體地位是規范體育電視著作權合理使用、乃至促進體育電視發展的當務之急。

[關鍵詞]體育電視著作權合理使用

[中圖分類號]G22[文獻標識碼]A

近年來,我國電視媒體的技術更新和傳播效果位于所有媒體的前列。與此相對應,電視媒體的節目制作量也呈快速增長狀態,其中體育電視節目的增長幅度最為明顯。媒體傳播內容的增加、傳播效果的提升以及傳播技術的改進,為著作權人拓展了新的權利空間。但同時也增加了著作權保護的難度。在我國各級電視臺制作播出的節目當中,有很大一部分來自于對歷史資料的加工以及對其他電視機構電視節目的利用,因此涉及的著作權問題越來越令人關注。隨著對電視著作權實踐操作和理論研究的推進。人們尤其是電視臺的編輯人員對著作權的概念不再僅僅停留在保護的層面上,如何正確使用著作權、從而推動電視事業發展的問題越來越受到他們的重視。筆者認為,在體育電視領域合理使用著作權方面有著自身的特點和規律。應當認真加以探尋。

一、著作權合理使用與我國體育電視著作權發展現狀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允許或根據法律精神推定許可的情況下,無須取得著作權人同意、也無須向其支付報酬地使用著作權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吨腥A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下稱《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了我國著作權合理使用的12種情形,但同時規定在使用時“不得侵犯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它權利”。

《著作權法》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合理使用的一般范圍,當然這樣的規定很難窮盡合理使用的所有情形。從法理的角度來看,《著作權法》對合理使用的規定秉承了英美法系關于著作權合理使用的原則,即從使用作品的性質與目的、引用作品的數量與價值、引用對原作品市場價值的影響程度等方面來規范合理使用?!吨腥A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在第21條補充規定: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在體育電視領域,著作權合理使用在理論和實踐上都有獨特的規律。自1936年柏林奧運會期間體育電視節目首次出現:到了1948年英國BBC為拍攝和播出倫敦奧運會有關內容,首次向國際奧委會付費,這標志著體育電視著作權在世界范圍內得到確認。半個多世紀以來,體育電視事業發展同時推動了體育電視著作權研究的深入。目前,很多高水平體育賽事的組織者往往將賽事的報道權和轉播權分開出售。如中央電視臺對前三個賽季的歐洲足球冠軍聯賽只擁有部分報道權,可以在新聞節目和專題節目當中非即時地使用該賽事的電視素材但不可以對該聯賽進行現場直播:而國內多家省級電視臺則對該聯賽同時具有報道權和轉播權。賽事的報道權和轉播權在表現形式上是體育電視著作權的載體,在法理概念上是體育電視著作權的延伸。

由于國內各級體育賽事的水平和組織推廣都處于發展階段,因此從實際操作來看電視機構對這些賽事轉播權和報道權的競爭不很激烈,報道內容也有同質化趨勢。與此相反,目前國際奧委會和各單項運動聯合會以及一些發達國家體育管理部門對自己舉辦的各種體育賽事的著作權保護非常重視,在電視市場運作方面主要體現在只向確定的對象出售轉播權和報道權。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著作權權益。目前,我國各電視臺對國際重大賽事、特別是對市場價值較大的賽事轉播權和報道權的爭奪非常激烈,獲得轉播權和報道權的成本也在持續增長,如中央電視臺購買2006年德國足球世界杯在中國大陸地區的轉播報道權就花費了約1億元人民幣:而購買2008年北京奧運會的轉播報道權,中央電視臺支付了更高的費用。

由于我國體育電視制作成本不斷提高,各電視臺之間不斷發生著作權爭議甚至沖突。目前,我國很多電視臺都存在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也未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情況下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制作節目的情況。最為普遍的現象是某電視臺直接播出其他電視臺采制的體育新聞:或者是在某項體育賽事轉播報道權被一家或少數幾家電視臺購買之后,沒有報道權的電視臺直接利用比賽信號制作節目甚至直接利用轉播信號播出??梢哉f,在我國體育電視界,對著作權的“合理使用”一直在自發狀態下不規范地進行著。

二、各類體育電視節目著作權合理使用的要求

媒體的傳播功能使著作權人作品的利益空間得以擴大,因此媒體有理由為傳播獲得相關的權益,《著作權法》當中對合理使用的規定就是對傳播者相關鄰接權的確認。當然,法律更加注重保護著作權人的相關權益,畢竟著作權權益是鄰接權的前提。在體育電視領域,對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在原則上需要遵守《著作權法》的規定,在操作上需要區別節目形態的差異。

1體育新聞節目對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新聞報道權是憲法保障的公民民主權利的延伸,也是公民政治權利的組成部分。新聞的理念是希望在有限的版面內傳遞更多的信息,對于電視機構來說需要在體育新聞節目當中更快、更多地播出體育消息特別是最新賽事的消息。隨著世界體育運動的發展。國內外高水平賽事越來越多,任何一家電視機構都不可能擁有所有比賽的轉播權和報道權。在這種情況下。國內電視機構在制作體育新聞節目時對于沒有轉播報道權的賽事如何報道就成為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中央電視臺在體育新聞當中報道沒有版權的賽事時通常不使用比賽畫面,而采用字幕的形式,通過主持人的口播來報道聯賽的比賽結果等信息:國內有些電視臺直接將有轉播報道權的電視臺播出的體育新聞收錄下來。用特技遮住該電視臺的臺標之后直接在自己的體育新聞節目當中播出。

新聞報道權的權利來源,是憲法的言論自由權?!吨鳈喾ā返?2條第1款第3項規定:“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是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情形?!吨鳈喾ā返倪@一規定實際上是對人的知情權的一種保護。因為人必須通過對社會基本信息的獲得來滿足求知的需要。如果著作權人壟斷新聞類信息,那么就必將損害人的基本知情權。根據《著作權法》的精神和新聞著作權的公益性的性質,體育新聞節目對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應當得到確認。電視機構對于自己沒有轉播權和報道權的賽事,在制作體育新聞節目時可以利用有報道權的電視臺的相關節目直接或者加工之后播出,但是需要通過字幕、解說詞或者口播的形式說明出處。

國際奧委會在1958年修訂的《奧林匹克憲章》第

49條規定:電視臺播放奧運會新聞時引用奧運會內容每日不得超過3段、每段不得超過3分鐘,段與段之間至少相隔4小時。上述規定與《著作權法》關于合理使用的規定有些區別。但根據國內法優先的原則。即使是沒有奧運會報道權的電視臺在制作和播出關于奧運會的新聞時,也只須遵守《著作權法》的有關合理使用的規定。

2體育轉播節目對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體育比賽是體育節目的基礎資源,體育比賽轉播對世界任何體育頻道來說都是最重要的節目類型。在體育電視領域,電視機構之間對于體育比賽轉播權的爭奪較為激烈,因此而產生的著作權合理使用方面的糾紛也最為明顯,特別是在市場價值較大的賽事舉行時此類糾紛更為頻繁。因為缺乏理論研究和和法律依據,所以在這些糾紛出現時各個電視機構也只能各自為戰,沒有統一的方式來解決糾紛、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例如在1996年亞特蘭大奧運會前夕,中央電視臺就在《中國電視報》上聲明:“中央電視臺作為國內唯一擁有第26屆奧運會報道權的電視臺……如未經中央電視臺允許而播出奧運會節目均屬侵權行為……”。

《奧林匹克憲章》第49條規定:“現場直播奧運會比賽的權利須經國際奧委會承認,由奧運會組委會售出,所得利潤按既定方案分配?!薄秺W林匹克憲章》認為體育比賽電視轉播權是一種特殊的知識產權,轉讓轉播權的主要權益方是與賽事相關的體育組織和主辦單位即組委會,一個國家或地區的電視機構通過競標或與組委會磋商獲得獨家轉播權后,該機構又有權將信號轉播權轉賣給其他電視機構。

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制定體育比賽電視轉播權有償轉讓的法律文件,因此法學界對體育電視轉播權的理論界定有爭議,筆者認為體育電視轉播權是因契約而產生的一種債權關系?!吨鳈喾ā返?1條第2款規定:“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的許可,并支付報酬?!备鶕鲜龇蓷l款的精神。電視機構只有在與體育比賽的權益方依據協議獲得轉播權后才可以進行比賽轉播:如果該電視機構希望將獲得的轉播權再行發售或轉包。必須與體育比賽的權益方形成明確的協議并嚴格按照協議進行。由此可見,對于電視機構來說,制作和播出體育轉播類節目按照轉播權協議進行是唯一的途徑,不存在對著作權合理使用的其他情形。

3其他類型體育節目對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隨著電視事業的發展,體育節目的類型更為豐富,除了新聞節目和比賽轉播節目之外,專題節目、體育紀錄片等節目類型層出不窮。在制作這些類型節目時,電視機構首先應當立足于已經獲得的轉播報道權,依據與著作權人簽署的有關協議來安排節目的制作和播出。

在沒有轉播報道權的情況下,電視機構在制作和播出非新聞類節目時依然可以對著作權合理使用。但需要遵循更為嚴格的規定?!吨鳈喾ā返?2條第2款規定:“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當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作品”屬于合理使用的范疇。根據這一條款的精神,體育非新聞類節目對著作權的合理使用需要滿足兩方面要求:一是為說明問題而必須引用,引用內容不能對原作的市場價值產生影響;二是必須“適當引用”,必須同時滿足引用內容不能過多、不能是原作的主體內容等要求。中央電視臺體育頻道《足球之夜》欄目在2005年3月3日制作播出了足球運動員孫繼海的訪談專題節目,在節目當中為了說明他在聯賽當中受傷情況。使用了2004至2005賽季英超聯賽第9輪切爾西隊與曼徹斯特城隊比賽時孫繼海遭受對方犯規被鏟傷的電視轉播畫面。盡管中央電視臺沒有英超聯賽的轉播權,但在這一專題節目當中為了說明孫繼海受傷情況而必須引用這一段轉播畫面:同時引用的畫面只有二十秒左右的時間并且沒有使用比賽賽況等主體內容,因此這一引用屬于對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如果在并不擁有某一聯賽轉播權的情況下,電視機構在自己的專題節目中播出的該聯賽比賽集錦等內容,則顯然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疇。屬于侵權行為。

三、體育電視著作權合理使用沖突法律救濟存在的問題

《著作權法》以及相關法規的規定,既對著作權的合理使用的操作規定了原則和方式,也在理論上為違反相關規定而產生沖突時尋找法律救濟提供了依據。應當說,在著作權合理使用產生沖突時尋找法律救濟,依據《著作權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具有可操作性,《著作權法》第五章還明確規定了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和執法措施。但是,在目前我國的體育電視領域,為此類沖突尋求法律救濟還存在難以解決的問題。

1立法方面存在的問題

從司法實踐來看,《著作權法》及相關法規對于著作權合理使用的規定是可行的;然而就體育電視這一特殊的領域,相關法律規定則不夠嚴密?!吨鳈喾ā返?條規定了受保護的9類作品,這9類作品既沒有明確說明包括電視作品,也沒有提及體育賽事及相關作品?!吨鳈喾ā返?條第6款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受保護——根據這一規定可以推定,電視作品作為“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應當是受著作權法保護。這無論在法理方面還是在司法實踐方面都已經不存在異議:但對于體育賽事及相關作品是否予以保護,至今都沒有任何規定?!吨鳈喾ā返?條第3款規定“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的著作權受保護、該款規定的作品可能與體育競賽內容最為接近,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關于作品表演者的定義是:“演員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這與運動員的概念相去甚遠。因此不能推定體育賽事及相關作品的著作權受《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保護。

由于我國《著作權法》保護電視作品而不保護體育作品。這就使得體育電視節目著作權合理使用發生沖突時尋求法律救濟變得困難。在目前的情況下。電視臺即使沒有獲得某項體育賽事的轉播權和報道權,只要不使用轉播信號,而是將其在賽場另外拍攝的比賽畫面進行播放就不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隨著家用攝像機性能的提高。在觀眾席上用家用攝像機拍攝的運動場內畫面已經可以達到電視臺播出的技術標準,從操作角度來說電視臺完全可以通過這樣的形式獲得賽事的電視資料并制作播出。這樣的做法當然不屬于對著作權合理使用的范圍。但因為立法不夠嚴密,出現因類似情況造成沖突時尋求法律救濟則非常困難。立法方面的脫節,顯然不能對體育賽事著作權所有者和擁有賽事報道權與轉播權電視機構的利益形成有效保護。

2執法方面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各電視臺獲得國內外賽事的轉播權和報道權的成本持續增加,因此只有財力雄厚的電視機構才能獲得重大賽事的轉播權和報道權。在這種情況下,少數沒有轉播報道權的電視臺出于對利益的追逐,時常出現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擅自使用其他電視臺節目的現象。這些電視臺有的是打著對著作權合

理使用的幌子在新聞和非新聞的各類節目當中使用其他電視臺的節目主體內容,有的甚至將其他電視臺播出的體育賽事切換到自己的頻道直接播出。這些做法顯然是違反《著作權法》的侵權行為,理論上被侵權電視臺完全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去追究侵權方的民事甚至刑事責任,但在具體的執法過程中卻很難依法辦事。

近兩屆奧運會和世界杯足球賽中央電視臺都獲得了中國大陸地區的獨家轉播權,但多家省級電視臺在中央電視臺直播比賽節目時將節目切換到自己的頻道。覆蓋上自己的臺標直接播出,并在比賽間隙播出自己的廣告。早在1996年亞特蘭大奧運會前夕,中央電視臺曾鄭重聲明:“對未經我臺授權播出奧運會節目的電視臺將依法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然而實踐表明這樣的聲明收效甚微。2006年德國世界杯期間中央電視臺為維護自己的權益向幾家侵權電視臺出具了律師函,要求停止侵害行為,但對方依然我行我素直至世界杯比賽結束:而在2000年悉尼奧運會期間中央電視臺在對有關侵權電視臺警告無效的情況下,最后通過中宣部對當地的省、市委宣傳部提出要求,才使得這幾家電視臺稍有收斂。

在權益受到侵犯時出具律師函要求對方停止侵害。說明受害方想到了利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但在對方不予理睬的情況下并沒有采取進一步的法律措施。究其原因,表面上看主要是電視臺之間在著作權問題上區別合理使用和非法使用的意識比較淡薄,在出現著作權沖突時不能完全訴諸法律:而問題的本質是因為目前國內電視臺都是國有電視臺,在理念和操作上還沒有真正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對于著作權沖突相互不可能對簿公堂,最終只能通過黨委和政府解決問題。

目前,讓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確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界和外交界的重點工作之一。因此,作為強勢媒體的電視機構應當盡快確立獨立的市場主體地位;為更好地保護電視機構的合法權益,使電視機構在著作權合理使用等方面發生沖突時更好地尋求法律救濟,電視機構也應當獲得獨立的市場主體地位。

我國體育電視節目著作權合理使用在立法理論、司法實踐以及業務操作方面都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彌補立法方面的脫節、確立電視機構的市場主體地位是我國體育電視發展的當務之急,這對于傳播事業和知識產權事業的發展都有積極作用。傳播業的發達程度與知識產權的發達程度應當是統一的,也應當是相輔相成的。因為先進的生產力催生與之相應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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