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確立沉默權的途徑研究

2010-09-19 05:36王婷婷
大眾商務·下半月 2010年7期
關鍵詞:沉默權現實困境必要性

王婷婷

【摘 要】沉默權是被告人的防御權、人格權,也是對國家權力的制約權。它具有體現刑事訴訟價值、實現刑事訴訟結構公正、完善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作用。本文認為在我國確立沉默權是有其必要性的,但不可操之過急。

【關鍵詞】沉默權;必要性;現實困境

中圖分類號:D925.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8283(2010)07-0237-01

沉默權是指在無罪推定的原則之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的訊問,享有拒絕回答、保持沉默的權利。它是刑事訴訟中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項重要的防御性權利。目前法學界的共識是:沒有沉默權的權利體系是不完備的權利體系。那么,我國是否亦應急追潮流而不顧某些實際情況,設立沉默權呢?本文就此談一些粗淺的看法。

1 沉默權設立的必要性

第一,確立沉默權制度實際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憲法權利在刑事訴訟中的體現。沉默權的本質是人權,每一個人都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即使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應有自愿供述與保持沉默的權利。沉默權是現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反映了一個國家在刑事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狀況和刑事訴訟文明進步的程度。

第二,沉默權制度是實現控辯雙方地位平等、實施控辯式庭審模式的重要條件。被告處于被糾問和如實陳述的地位,何來平等的控辯式?與擁有國家強制力作后盾的司法機關相比,對實際處于弱勢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賦予其沉默權,平衡控辯審三方地位,也體現了司法制度中的人道精神。

第三,沉默權制度有助于抑制刑訊逼供的違法行為。刑訊逼供現象一直是司法領域的頑疾,長期禁而不絕,再加上《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訊問,應當如實回答”。既然法律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擔如實陳述的義務,其反面的影響就可能造成為了獲取口供而刑訊逼供。雖然沉默權的確定并不能全然遏制刑訊逼供的惡疾,但免除犯罪嫌疑人如實陳述的義務從制度上有助于抑制并消除警察暴力,免除因不“如實回答”而可能產生的刑訊逼供、冤假錯案的惡果。

2 在我國確立沉默權的現實困境

必須承認的是,任何制度的設計都必須有適合自己扎根的土壤,任何理想化的美好都必須在現實中得以實現才是真正的福址。沉默權的設定雖是大勢所趨,但在我國現實條件下,卻是不應苛求、激進、盲目而立的。

第一,在我國確立沉默權制度缺乏必要的法理依據及法律淵源。法學界統一的觀點是沉默權肇始于無罪推定原則,包括美國著名的“米蘭達規則”及英國司法史上著名的李爾本案,都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具體體現。那么,我國可以依據這一原則確立明確的沉默權嗎?

筆者認為,首先,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比欢?這一規定卻并非實質意義上的無罪推定原則。那么真正的無罪推定是什么呢?一般認為,最早提出完整“無罪推定”思想的是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他在《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提出:“任何人,當他的罪行沒有得到證明的時候,根據法律他應當被看作無罪的人?!庇纱丝梢?“無罪推定”的落腳點是“被推定為無罪”。而我國刑訴法第12條的落腳點是“不得確定為有罪”。這細微的區別表述了不一樣的內容,而并非有人理解的“不得確定為有罪”就是“被推定為無罪”,二者的微妙區分在于事實狀態問題?!安坏么_定為有罪”是指處于罪與非罪不清不明的狀態,而無罪推定就是“無罪”狀態。這個無罪,究竟是事實上無罪還是存疑無罪,待審判確定。目前的無罪狀態,是一種法律推定的結果。其次,從立法層面上和學理解釋層面上都沒有承認第12條就是無罪推定。該條只是突出了人民法院的定罪權,但并不能從其解釋中推導出無罪推定的基本內容。

所以,綜上所述,我國并沒有實質意義上的無罪推定原則,因此,沉默權在我國實際上是無本之木、無源之水。沒有邏輯起點的權利不會在實際操作中得到最大的效能。沉默權若想得到實質的確立,必須從無罪推定原則的正式確立開始。

第二,任何權利的實際操作都必然伴隨著一定的義務和限制,沉默權亦如此。任何一項制度都不是盡善盡美的,沉默權制度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其科學性尚需研究。迄今為止,多數德國學者和實務界人士還認為無罪推定原則是刑事訴訟法中的“證明法則”,它適用于事實認定范疇。而如偵查程序及事實認定后之法律適用問題,則不受“無罪推定原則”之規范。這其實涉及到了一個現實中的權利濫用問題。在沉默權規則的濫用之下,會影響指控和定罪的效率,可能案件無從偵破,其造成的效率損失更是十分嚴重;并且,當事人行使沉默權也有可能存在非法目的,掩蓋有關犯罪事實及可能的共同犯罪人,逃避法律的制裁,導致更大的不公正。此外,我國刑偵手段和技術還比較落后,破案的主要手段還是靠口供,如果不顧國情強設沉默權,將不利于公安機關的破案和法院定罪。所以,急功近利式的做法堅決不可行。

3 在我國確立沉默權制度的途徑

雖然,在我國設立沉默權制度有種種障礙,但是在國際化的大趨勢之下,在我國《刑事訴訟法》打擊犯罪、保障人權的總原則下,我們也不能跬步不前,一味強調上述的問題,而忽略了自身的努力。因此,應從如下方面進行努力:

一是必須徹底修改《刑事訴訟法》第12條以及相關內容,從實質的立法層面上解決“無罪推定”問題,為沉默權的設立提供最根本的理論支持。我國已于1998年10月加入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條約規定“任何人不得被強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證言或強迫承認犯罪”),因而更應該完整、準確地表述“無罪推定”原則,這符合刑訴制度發展的世界潮流,也會減少國際上有關國家對我國人權狀況的指責。

二是從制度上進行完善,即不明確規定沉默權的同時對其進行限制。歸根到底,沉默權是保障居于弱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設立的,決不能成為某些非弱勢當事人的庇護傘,比如貪污、賄賂犯罪的犯罪主體。他們多為黨政官員,掌握著處理公務的權力,基于這些權力,他們在社會上處于優勢地位。要求這類人承擔與其權力相適應的職責之外的更多義務也是合理的,這種義務包括廉潔義務,即要求其因貪污賄賂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時,不享有沉默權,必須說出事情的真相。實踐中,這類犯罪主體都是有職權的人物,大都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令人羨慕的職業、職務或社會地位,活動范圍廣,活動能力強,社會關系網多,作案前有準備,作案后有對策,有較強的反偵查能力,常干擾偵查活動。他們往往將權錢交易隱蔽在合法執行公務的過程中,使偵查取證難?;诖?貪污賄賂犯罪應成為拒絕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的例外,且其回答義務可以延伸至審判階段。

總之,目前我國基于刑事司法的現實條件,難以支持較為徹底全面的沉默權制度,因此對此制度的確立決不能操之過急,建議采取比較靈活的處理方式,在有限制的情況下,積極推動我國沉默權制度的實質意義。

げ慰嘉南:

[1] 閆小軍.弱勢群體的人權保障-"有限制"沉默權制度[J]. 社科縱橫, 2009,(02)

[2] 許晨.對引入沉默權的若干否定性看法[J].山西警官高等??茖W校學報, 2010,(01)

猜你喜歡
沉默權現實困境必要性
中國關于沉默權的研究與適用
程序正義視野下的沉默權制度
建筑工程造價控制的現實困境和對策分析
中國網絡民主發展的現實困境及優化對策
電氣自動化在電氣工程中的應用
養老金入市的必要性與風險分析
小學英語教育的必要性及其教學方法研究
提高學生閱讀能力,增強學生應用題解答水平
自然保護區社區參與現實困境與對策
建立我國沉默權制度的思考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