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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五四憲法的蘇聯痕跡與中國特色

2011-08-15 07:44趙園媛
社會科學論壇 2011年8期
關鍵詞:憲法蘇聯公民

【內容摘要】五四憲法是新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在中國憲政史上具有不可替代的歷史地位。五四憲法的制定充分參考了蘇聯三六憲法,帶有一定的蘇聯痕跡;同時,五四憲法也充分考慮了過渡時期的中國國情,反映了中國的革命與憲政經驗,具有濃重的中國特色。

【關 鍵 詞】五四憲法;蘇聯痕跡;中國特色。

【作者簡介】趙園媛,中國人民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中共黨史系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共黨史。

五四憲法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憲法。毛澤東于1954年1月給劉少奇等中央領導同志發電報,列出了起草憲法必須看閱的文件,其中蘇聯和原蘇俄憲法列于文件頭兩條:“各政治局委員及在京各中央委員從現在 起即抽暇閱看下列各主要參考文件:?(一)1936年蘇聯憲法及斯大林報告(有單行本);??(二)1918 年蘇俄憲法(見政府辦公廳編憲法及選舉法資料匯編一);??(三)羅馬尼亞、波蘭、德國、捷克等國憲法……”[1]在此情況下,五四憲法帶有蘇聯印記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五四憲法又主要體現了對中國具體國情與經驗的認識,嘗試解決中國獨有的問題,帶有特定時期的中國特色。

一、五四憲法的蘇聯痕跡——

對蘇聯三六憲法的借鑒

蘇聯三六憲法對五四憲法結構與內容等諸多方面產生了重要影響。五四憲法中的蘇聯痕跡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結構安排與三六憲法相似。五四憲法的篇章結構大體采用了蘇聯三六憲法的篇章結構,在章下分條,條下不分節。五四憲法全文共四章一百零六條,蘇聯三六憲法全文共十三章一百四十六條。這種篇章結構仍然為我國現行憲法所采用。

在內容安排上,三六憲法將國家制度、社會制度和相關原則總稱為“社會結構”,列為第一章;五四憲法也將這些內容集結為“總綱”,放置于序言之后。

關于“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內容,在五四憲法,以及之后的七五、七八憲法均按照蘇聯三六憲法的行文順序,將與“國家機構”相關的內容排在了“公民之基本權利和義務”之前。直至1982年制定的憲法,“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才被調至“國家機構”之前。

各國在國家標志是否入憲的處理上有很大差異,有的國家不做規定,有的國家將國家標志全部列入憲法。三六憲法單獨設了第十二章“國徽、國旗、首都”,五四憲法模仿三六憲法也設立了單獨的第四章“國旗、國徽、首都”,與三六憲法相比僅對調了“國徽”與“國旗”的順序。

2.國家機構設計受蘇維埃制度影響。五四憲法中關于國家機構的諸多規定都能在蘇聯三六憲法中找到對應條款,蘇維埃國家制度的架構對五四憲法產生了不可忽略的影響。

五四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權力機關?!比鶓椃ǖ谌畻l規定:“蘇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為蘇聯最高蘇維埃?!蔽逅膽椃ǖ诙l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唯一機關?!比鶓椃ǖ谌l規定:“蘇聯立法權,專由蘇聯最高蘇維埃行使之?!蔽逅膽椃ǖ诙臈l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三六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蘇聯最高蘇維埃任期四年?!?/p>

五四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比鶓椃ǖ诹鍡l規定:“蘇聯部長會議對蘇聯最高蘇維埃負責并報告工作,而在蘇聯最高蘇維埃休會期間,則對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負責并報告工作?!?/p>

五四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比鶓椃ǖ谝话倭愣l規定:“蘇聯審判權由蘇聯最高法院,加盟共和國最高法院,邊區及省法院,自治共和國及自治省法院,州法院,依蘇聯最高蘇維埃決定所組織蘇聯特別法院以及人民法院行使之?!?/p>

五四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于國務院所屬部門、地方各級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檢察權……”三六憲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于各部及其所屬機關,個別公務員以及蘇聯公民是否嚴守法律之最高檢察權。均由蘇聯總檢察長行使之?!?/p>

3.對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有繼承性。斯大林在論述三六憲法有關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特點時指出:“蘇聯新憲法草案的特點,就在于它完全沒有這類附帶條件和限制。它根本不分什么積極公民和消極公民,認為所有公民都是積極的。它不承認男性和女性、‘定居者和‘暫居者、有產者和無產者、受過教育者和未受過教育者有權利上的差別,認為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權利?!薄靶聭椃ú莅傅奶攸c, 就在于它不限于規定公民的形式權利, 而把重點放在保障這些權利的問題上, 放在實現這些權利的設施的問題上?!盵2]

1954年7月6日《人民日報》社論《我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表達了與斯大林相似的看法。社論指出:“我國的人民真正享受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等自由,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何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書面控訴或口頭控訴的權利,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等等?!薄拔覀儜椃ú莅杆幎ǖ墓竦母鞣N民主權利,都是全體人民能夠享受的,不像資本主義國家那樣只有剝削階級才能實際享受他們的所謂民主權利。這里表現出我國公民權利的真正平等性、普遍性和真實性”[3]。

五四憲法和蘇聯三六憲法均十分全面地列舉了作為消極自由的人身自由、意見自由、通訊秘密自由、信教自由、住宅自由與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等;兩者都關注了作為積極人權的勞動權、休息權、獲得國家物質幫助權、受教育權等;兩者還都在確認公民消極與積極權利之外重視對權利實現的保障。

二、五四憲法的中國特色——

對中國革命與憲政經驗的總結

五四憲法作為新中國第一部正式憲法, 在充分借鑒蘇聯三六憲法和其他人民民主憲法的基礎上,立足本國國情,極大反映了中國的革命與憲政經驗,其中國本土性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對國家性質的表述把握了過渡時期特征。蘇聯三六憲法規定:“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為工農社會主義國家?!辈煌谔K聯當時的情況,中國在1954年仍然處于由新民主主義社會向社會主義社會轉化的“過渡時期”。五四憲法序言部分準確地反映了中國所處的社會發展階段,指出:“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到社會主義社會建成,這是一個過渡時期。國家在過渡時期的總任務是逐步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逐步完成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笨偩V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p>

五四憲法對國家性質的表述與三六憲法表述的“工農社會主義國家”有明顯不同,這不僅反映了對中國處于過渡時期這一特殊階段的認識,也反映了過渡時期兩國不同的階級結構。蘇聯三六憲法雖承認小規模私有經濟,但其第九條強調了“社會主義經濟體系為蘇聯經濟中之統治形式,同時法律容許個體農民及手工業者小規模私有經濟,但以自力經營,絕不剝削他人勞動者為限”。在過渡時期,我國社會的“人民”范圍廣泛,不僅包括工人階級、農民階級,還包括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劉少奇1954年9月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中說:“在勞動人民中,除工人農民外,我國還有為數不少的城市和鄉村的個體手工業者和其他非農業的個體勞動者,他們是依靠勞動過活的,或者是主要依靠勞動過活的。工人階級必須如同團結農民一樣,很好地團結這些勞動人民共同建設社會主義。團結這些勞動人民,是屬于工農聯盟的范疇之內的?!盵4]五四憲法在序言中指出:“今后在動員和團結全國人民完成過渡時期總任務和反對內外敵人的斗爭中,我國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將繼續發揮它的作用?!?/p>

2.對經濟制度的規定反映了生產力水平。五四憲法規定的經濟制度與三六憲法對蘇聯經濟制度的規定有明顯不同。在所有制形式上,三六憲法第五條規定:“蘇聯社會主義所有制表現為兩種形式:國家財產(全民財產);合作社集體農莊財產(各集體農莊財產、各合作社財產)?!庇嘘P經濟體制,三六憲法第十一條規定:“蘇聯之經濟生活,受國家所定國民經濟計劃之決定及指導,及期增進社會財富,一貫提高勞動民眾之物質及文化水準,鞏固蘇聯之獨立并加強國防能力?!标P于分配方式,三六憲法第十二條指出:“按‘不勞動者不得食之原則,勞動為蘇聯每一有勞動能力公民之應盡義務與光榮事業。在蘇聯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之社會主義原則?!?/p>

五四憲法根據我國處于過渡時期的現實,在強調“國營經濟是全民所有制的社會主義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領導力量和國家實現社會主義改造的物質基礎。國家保證優先發展國營經濟”的同時承認國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個體勞動者所有制、資本家所有制四種所有制并存。五四憲法第十五條對經濟體制做了規定:“國家用經濟計劃指導國民經濟的發展和改造,使生產力不斷提高,以改進人民的物資生活和文化生活,鞏固國家的獨立和安全?!蔽逅膽椃]有對分配方式做明確規定,但對四種所有制并存的肯定實際上確認了“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兩種分配方式并存。

3.單一制和民族區域自治維護國家統一。蘇聯是一個多民族國家,但其民族較為均勻地分布于全國,各民族在地域上相對獨立,再加上舊統治制度在各民族之間制造了較大矛盾,因此采用邦聯制的國家結構形式來解決民族問題。

五四憲法規定以單一制和民族區域自治來實現國家權力的縱向配置:“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各民族團結的行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蔽覈墙y一的多民族國家,少數民族人口雖然只占7%左右,但分布的地區占到了全國總面積的一半以上,形成了大雜居小聚居的格局。所以既不能民族自治,也不宜區域自治,只有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才最合理。五四憲法對民族問題的規定反映了中國民族關系的實際狀況,使憲法在民族關系中發揮了統一協調功能。五四憲法中規定的民族區域自治是在統一原則的基礎上,一切聚居的少數民族都有權建立自治區和自治機關,按照本民族人民的意愿處理本民族的內部事務。

五四憲法關于單一制結構形式和民族區域自治方面的規定突出了我國的民族特點,反映了我國維護國家統一的需要,也突出了我國憲政體制具有尊重少數民族的特色。

三、五四憲法是以蘇聯三六憲法為藍本的中國探索

將五四憲法與蘇聯三六憲法做對比,能夠發現其在指導思想、指導原則及結構和內容安排等多方面采用了“蘇聯模式”,帶有一定蘇聯色彩。蘇聯作為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對中國政治制度的形式與發展必然產生重要影響。在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兩大陣營對立的復雜國際環境下,新中國制憲也必然局限在社會主義國家憲法所提供的經驗與成果之內。

另一方面,五四憲法的制定條件與蘇聯三六憲法的制定條件不同,這也決定了五四憲法的制定必須建立在對本國社會發展階段的仔細思考上,結合本國實際做出符合本國發展階段的探索。毛澤東在1954年6月14日《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中提到:“我們的這個憲法,是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但還不是完全社會主義的憲法,它是一個過渡時期的憲法。我們現在要團結全國人民,要團結一切可以團結和應當團結的力量,為建設一個偉大的社會主義國家而奮斗。這個憲法就是為這個目的而寫的?!盵5]基于對過渡時期特征的認識,五四憲法對國家性質做了準確的表述,對經濟制度做了有力的規定,通過單一制和民族區域自治的國家結構形式來確保過渡時期主要任務的實現。

五四憲法是以蘇聯三六憲法為藍本的,其中的某些條款帶有濃厚的蘇聯色彩,但它又體現了過渡時期中國共產黨對社會主義建設的探索,帶有特定時期的中國特色。

注釋:

[1][5]《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四冊)第437-438、506頁,中央文獻出版社1990年版。

[2]《斯大林文選1934-1952》(上冊)第93頁,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與法的基礎參考資料(第二編)》第743-744頁,東北師范大學教務處教材科1956年。

[4]《建國以來劉少奇文稿》(第六冊)第369頁,中央文獻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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