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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刑事再審程序的完善

2012-08-15 00:52
關鍵詞:審判監督原審生效

彭 曼

(河北經貿大學 法學院,河北 石家莊050000)

一、刑事再審制度的概述

(一)刑事再審制度

訴訟作為一種社會沖突的解決方式,是指司法機關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解決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組織之間、公民與國家之間的沖突并作出生效裁判的糾紛解決方式。但是雖然訴訟法設定了多種程序機制以防裁判生效之前發生某種錯誤,但是由于種種原因,已經生效的裁判發生錯誤的可能性似乎不可避免。因此,如何糾正生效裁判的錯誤即再審一直是各國訴訟法領域非常重大的課題。

在我國的訴訟法理論與實踐中,再審程序的含義并不統一,再審程序存在廣義和狹義兩層含義。廣義上的再審程序,是指對已經生效的裁判錯誤進行糾正的特殊救濟程序,是再審發動、再審立案與復查、審理的一系列程序的總稱。而狹義上的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自己發現的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或者對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案件依法進行再審重審的程序。而我們通說認為的再審程序一般是從廣義的再審程序來理解,訴訟法規定的對已經生效裁判的錯誤進行糾正的一種特殊救濟程序。再審程序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1.再審程序的客體是已經生效的裁判。從裁判做出的法院看,已經生效的裁判,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判,也包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而沒有上訴的裁判,還包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

2.再審程序要糾正的錯誤既包括實體上的錯誤,也包括程序上的錯誤,既包括認定事實的錯誤,也包括適用法律的錯誤。

(二)刑事再審制度的功能

刑事再審程序是我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訴訟程序。它針對的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刑事再審制度的功能包括以下幾點:

1.再審程序是確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學界通說認為司法是實現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那么作為特殊救濟程序的再審程序就是維護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上的最后一道屏障。

2.再審程序作為一種糾錯機制,對于確保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具有重要意義。雖然訴訟法在再審程序之前設立了諸多的機制以防錯誤,但是錯誤總是難免的。再審程序針對生效裁判的錯誤進行糾正的特殊救濟,無疑對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實現很有意義。

3.再審程序有利于維護司法權威。司法權威的核心前提,就是司法公正。沒有司法公正做為基礎的司法權威,是虛假的權威,是沒有生命力的司法權威。正是基于這樣的認識角度,我們認為,再審程序不僅可以促進司法公正,而且可以維護司法公正。

二、刑事再審制度的現狀

(一)國外刑事再審制度的立法現狀

《德國刑事訴訟法典》第362條對不利于受有罪判決的人提出再審申請的4個理由,其中前三條與有利于受有罪判決之人的申請再審理由相同,所不同的是第4個再審理由,其規定被宣告無罪的人在法庭上、法庭外做了值得相信的犯罪行為的自白。從上面我們可以看出,德國開啟再審程序的理由主要是在原審程序中發生的有關證據的錯誤和職務犯罪的情況。

《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第622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任何人可以被任何判定犯有重罪或輕罪的人對已確定的刑事判決進行申訴:(1)在判處殺人罪以后,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所認定的被殺害人仍然存活;(2)在判處一項重罪或者輕罪以后,對于同一案件事實又作出另一新的裁定或判決,對另一被告定罪量刑,而這兩個判決不能統一并存,其矛盾證明其中有一名被判罪人是無辜的;(3)在定罪以后證人之一被追訴并判定對被告人犯有偽證罪,因此在新的審理中被判罪的證人,不得再行作證;(4)在定罪以后,以提供或揭發原判決在審理時所不知悉的新的事實或證據,足以對被判罪人是否有罪產生懷疑?!?/p>

(二)我國刑事再審制度的現狀

1.關于啟動刑事再審程序的規定不明

刑訴法除了對被不起訴人或不起訴案件被害人在法定期間提出申訴的規定必須在法定時間內予以復查答復外,其它類的刑事申訴要進入復查程序的主要依據是新刑訴法第242、243條的規定。而對這兩條規定的理解即要達到什么條件才必須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復查,怎么掌握這個度,全憑辦案人員主觀判斷,辦案人員的評判標準制約著這一制度的實施,形成一種缺乏程序保障的“軟監督”體制?,F實中,為了能達再審目的,有的申訴人往往以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方式糾纏,以期優先進入程序。

另外在實踐中,有相當一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再審是由于案件當事人或其近親屬向人大、政協、政法委等部門申訴,這些部門再向人民法院發出建議或建議書,建議重新立案審理。人民法院對這些部門的建議往往都很重視,一般都會予以立案重新審理。誠然,這些部門可以監督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特別是人大的監督權,憲法已有明文規定,但并沒有明確這些部門在審判監督案件立案方面的權限。實踐中,常常出現公權力對法院再審案件的過度干涉,極易造成刑事案件立案重審的盲目性,進一步造成啟動復查案件程序的混亂。

2.我國刑事再審制度中刑事申訴理由的缺陷

為了維護生效判決、裁定的嚴肅性和穩定性,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第242條增加了“違反法律不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況。雖然通過修改相關條文加強對再審程序的重視,從目前我國現行的和上訴的理由相比沒有實質性的差別,在實踐上甚至比上訴更加寬松,再審的提起就像上訴審一樣自由、方便,無法體現終審的要求,也就不可能從根本上實現對終審裁判權威性的維護??傊?,現行法律規定的發起再審的理由過于寬泛,籠統而且不好操作。

3.我國刑事再審制度中刑事申訴管轄的弊端

目前,我國關于刑事申訴管轄的具體規定,簡單說就是受理、審查刑事申請再審一般由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進行,當事人仍不服的,再由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這種制度在實踐中運行存在著以下一些弊端:

(1)刑事申訴管轄的法律規定缺乏具體可操作性和實際指導意義。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訴人對生效判決不服,既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內部在如何審理刑事申訴案件的問題上尚無統一、明確的意見,在實踐中給刑事申訴人進行申訴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2)交原審法院受理刑事申訴案件復查不具有科學性。先由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的原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刑事申訴案件,從廣義上來說損害了回避原則,而且目前法院內部保護現象也確有存在,當事人對原審法院缺乏信任,申訴復查后繼續申訴的比例相當高,這樣就造成訴訟資源的極大浪費。

4.再審程序中關于審理方式的規定不科學

新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且為終審的判決、裁定。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二審程序可以開庭審理,也可以進行書面審理。既然審判監督程序是司法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而書面審理往往會造成案件“走過場”和審判工作暗箱操作的情形,剝奪了當事人在最后時刻辯論、陳述、質證等訴訟權利,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實真相,這無疑與我國設立審判監督程序的初衷相悖。

三、我國刑事再審制度的完善

(一)我國刑事再審制度中啟動程序的完善

要解決民事審判監督啟動環節的問題最重要的是改革指導思想。我國審判監督程序遵循的基本原則是“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這原本是我黨在建設國家認識問題過程中總結的一條哲學道理,在建設國家中當然是正確的。把它認定為一條法律原則,確有不妥之處。有學者指出,我們的指導思想應該改為“依法求是,錯提必糾”。具體解釋:依法求是,就是說依靠證據、法律確定在審判案件中有決定作用的法律事實(而非依證據判斷的客觀的事實),從而獲得判斷案件的基本依據;錯提必糾就是說由擁有審判監督程序提起權的主體以法定事由和權力提起的案件,一經查實,就要改正,要在這個改錯的環節絕對堅持司法公正、司法獨立,不讓錯誤再度發生。改善缺乏程序保證的“軟監督”體制,讓辦案人員不再憑主觀判斷去啟動再審,也讓那些滋事糾纏者受到法律法規的震懾,從而使再審程序進一步公平化。

(二)我國刑事再審制度中申訴理由的完善

我國現行的法律對再審發起的理由規定得過于寬泛和籠統不利于實踐中的操作,所以,要完善我國的再審制度就必須從再審發起的理由抓起,建立詳盡化、科學化的刑事申請再審理由。我國應該將申請再審的理由分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兩大類型:

1.認定事實錯誤的再審。如果原審裁判認定的事實錯誤,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所謂基本事實指的是對定罪量刑有重要影響的案件事實,認定事實是定罪量刑、適用法律的基礎。要確定犯罪事實,就必須從犯罪的構成要件出發,審查原判決認定的犯罪是否符合法定的犯罪構成要件。

2.適用法律錯誤的再審。原審裁判適用法律錯誤,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所謂適用法律上的錯誤,指的是生效判決和裁判所依據的法律條文及裁量的刑罰不正確。在審查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時,我們應該從案件審判時的歷史背景出發,以當時的政策和法律作為復查案件的依據,不能以原判決生效后頒布的法律為依據來審查。若在審查中發現所適用的法律不當,當事人即可以此為理由申請再審。

(三)我國刑事再審制度中刑事申訴管轄的完善

就目前我國刑事再審制度而言,并未規定和限制具體的申訴次數,所以在同一個案件中反復申訴的情況屢見不鮮,這樣就造成了我國訴訟資源和訴訟成本的巨大浪費,既影響到了我國法院的權威,也褻瀆了我國現行法律的尊嚴。因此我們必須從根源出發,從提高刑事申訴復查的審級上著眼,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增強糾錯能力,提高刑事申訴復查的公正性和公信度,取消原審法院的刑事申訴管轄權,直接規定刑事申訴的復查全部由原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來管轄,而原審人民法院可以輔助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的管轄工作,而最終的再審結果由上一級人民法院作出,并即刻生效。如果對再審結構不滿的,必須向作出再審結果的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申訴,只有這樣才能夠最大限度的實現訴訟程序所追求的公正、效率和效益的三大價值目標,是切實改革現行刑事申訴制度管轄機關存在的混亂情形的一個根本性舉措。

再審案件由原審法院上一級人民法院受理能夠最大化的滿足當事人的訴訟心理要求而且可以有效地提高訴訟效率,最大限度的減少無限申訴的現狀。

[1][奧]波普爾.科學知識進化論——波普爾科學哲學選集[M].北京:三聯書店,1987.

[2]沈徳詠.最新再審司法解釋適用與再審改革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3]陳衛東.模范刑事訴訟法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4]宋英輝,李忠誠.刑事程序法功能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7.

[5]賴靜怡.完善刑事審判監督程序之探討[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6]景漢朝,盧子娟.論民事審判監督程序之重構[M].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1999.

[7]毛善剛,賀小電.完善審判監督制度的若干設想[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

[8]肖庚云,付學嶸.最高法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的理解與適用[J].北京:人民日報,2003.

[9]杜紹貴.民事審判監督制度若干問題研究[D].北京:人民日報,2001.

[10]虞正平.關于完善我國再審程序的課題報告[R].北京:中華書局,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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