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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路橋工程施工中的索賠與反索賠

2013-03-31 20:54
城市道橋與防洪 2013年5期
關鍵詞:發包方承包方承包商

張 賀

(中國中材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南京211100)

0 前言

工程索賠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當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或者出現了應當由對方承擔的風險現時遭受損失時,向一方提出賠償要求的行為。在實際工作中,無論是國際通用的FIDIC條款,還是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規定索賠是雙向的,包括承包方向發包方的索賠,也包括發包方向承包方的索賠,通常稱之為反索賠。索賠的性質屬于一種經濟補償行為,是合同當事人正當權利的體現。

路橋工程作為建筑工程的一種,具有施工周期長,范圍廣,工程受地形、地質、水文、氣象等自然條件的影響大,施工條件復雜等特點,這些均增加了路橋工程施工成本的不確定性。盡快熟悉掌握索賠和處理索賠的方法與技巧 ,有助于進行工程造價的合理控制,使原工程報價中一些不可預見的費用,改為實際發生的損失支付,使工程造價更實事求是。因此,人們有必要重視和學習工程中的索賠與反索賠,以維護各單位和部門自身的合法利益。

1 承包方可以對發包方進行的索賠

1.1 不利的自然條件與人為障礙引起的索賠

路橋工程地質條件復雜,現場勘察及測量的準確性難以保證,由此造成的地基處理費用的增加在路橋工程施工中難以避免。一般來說,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業主方提供的現場地質、水文情況,投標人應進行現場踏勘,因此承包方應對自己對資料的解釋負責。但如果出現的情況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合理預見到的,承包方可以提出索賠要求,如地下水、地質斷層沉陷等。

工程中人為障礙指的是現場調查無法發現、業主提供的資料中也未提到的地下(上)人工建筑物及其客觀存在的障礙物,如下水道、公共設施舊建筑物等,該部分造成的費用增加可以提出索賠。一般采取工期延長和成本補償或發出變更命令,并確定合適的費率和價格。

1.2 工程變更引起的索賠

承包商的報價是以原招標文件和設計圖紙為基礎計算的,根據合同條款,施工圖紙中改變任何工作的數量和性質,或改變了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程序或施工方案,都是變更,如果此類變更影響了承包商的費用,承包商就可要求重新估價,并提出延長工期的要求。

1.3 工期延期的費用索賠

根據形成原因分為承包方和非承包方原因,而且工期補償和費用補償有時不會同時成立。下列情況承包方可提出工期索賠:合同文件錯誤,工程師指令錯誤,有關放線等技術資料不準確,不利的自然條件,現場發現文物,額外的樣本與試驗,發包方或工程師要求暫停施工,發包方未及時提供現場,發包方違約,不可抗力。以上提出的工期索賠中,凡屬純客觀原因造成的延期,且發包方無法預見的情況只能延長工期,而不能得到費用補償;凡屬發包方原因造成的拖期在工期延長補償的同時可以得到費用補償。

1.4 加速施工費用索賠

發包方原因要求承包方加快施工時,確定加速施工發生的附加費用(加班補貼、施工新單價、加班天數、成本增加值)較復雜。發包方可以接受索賠,也可以采用“獎金”形式解決此類問題。

1.5 發包方不正當地終止工程引起索賠

承包方有權要求補償損失,其數額是承包方終止工程中的人、材料、機全部支出,以及各項管理費用、保險費、貸款利息,保函費用支出(減去已結算工程數)、盈利損失。

1.6 物價上漲引起的索賠

應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區分,一般在固定單價的合同中,招標文件會要求投標人在報價時應考慮其所承擔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幅度)內產生的風險費用。按照國際慣例,由市場價格波動導致的價格風險,一般采取的方式是承包方承擔5%以內的材料價格風險,10%以內的施工機械使用費風險。因政策變動導致的價格風險承包方不承擔,而由承包方自身技術和管理原因造成的價格風險由承包方全部承擔。

1.7 法律、貨幣及匯率變化引起的索賠(略)

1.8 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索賠

承包方可在提前通知發包方后暫停工作或減緩工作速度,可獲得誤期補償。

2 發包方可以對承包方進行的索賠(反索賠)

(1)工期延誤索賠,由于承包方的原因,導致竣工日期拖后,影響到發包方的使用,發包方有權對承包方進行索賠。該項索賠一般在合同文件中,以每延誤一天賠償一定的款額計算,并規定有最高限額。一般應考慮:發包方盈利損失,貸款利息增加,監理費用增加,租賃費等其他費用。

(2)質量不滿足合同要求引起索賠,發包方有權追究責任補償損失。若承包方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缺陷修補工作,發包方有權雇傭他人完成,發生成本和利潤由承包方負擔。若承包方自費修復,發包方可索賠重新檢驗費。

(3)承包方不履行的保險費用索賠。

(4)對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索賠,在承包方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商付款的合理證明時,發包方可直接將承包方未付給指定分包商的所有款項 (扣除保留金)付給分包商,并從付給承包方的款項中扣回。

(5)發包方合理終止合同或承包方不正當放棄工程索賠,發包方有權從承包方收回由新承包商完成工程所需的工程款與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額。

3 索賠中應注意的事項

3.1 索賠的時效性

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GF-1999-0201)對索賠的時限作了如下規定:“索賠發生28 d內,向工程師發生索賠意向通知;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 d內,向工程師提出追加合同價款和/或延長工期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工程師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 d內給予簽復,或要求承包商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工程師在28 d內末予答復或末對承包商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由此可知,索賠事件發生后,索賠的提出和處理都應當是及時的,處理不及時的,對雙方都會產生不利影響。

3.2 關于不可抗力導致的索賠

不可抗力是指事先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如地震、洪水、颶風、暴雨等客觀情況。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承擔按照“各負其責,工期順延”的原則。具體如下:

(1)永久工程,包括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害,以及損害造成的第三方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由發包方承擔。

(2)承包方設備損壞由承包方承擔。

(3)發.承包方各自承擔其人員傷亡和其他財產損失及相關費用。

(4)承包方停工損失由承包方承擔,停工期間應發包方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復工程的金額由發包方承擔。

(5)不能按期竣工的應合理延長工期,承包方不需支付逾期違約金。發包方要求趕工的趕工費由發包方承擔。

(6)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按相關約定撤離施工場地。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貨或退貨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3.3 有關工期及費用的索賠

因路橋等大型工程施工往往同時分幾個標段同時施工。如一個大橋、主橋和引橋,上部結構和下部結構均能分幾個承包人配合施工。其它承包人有可能未能按時按質進行并完成某工作,或發包方對各承包人之間協調安排不好導致了工期的延誤,因各承包人之間并無合同關系,承包方有權對發包方進行工期及費用的索賠。

3.4 刪減工作量的索賠

發包方發布刪減工作的變更指令后承包方不再實施部分工作,合同價格中包括的直接費部分沒有受到損失,但攤銷在該部分的間接費、利潤和稅金則實際不能合理回收。因此承包方可以就其損失向發包方發出通知并提供具體的證明資料,雙方協商后確定一筆補償金額加入到合同價內。

4 如何更好地完成索賠和反索賠工作

(1)做好工程記錄的保存和整理。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要時刻注意有關資料的收集和整理,主要包括合同雙方往來的文件,會議記錄、現場施工記錄、工程財務記錄等,以作為索賠或反索賠時有力的證據支持。

(2)收集市場信息,了解價格變化。包括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文件、物價指數、外匯兌換率行情、工資指數、會計核算資料,人材機的價格波動等。

(3)熟悉合同和規范。要對合同有充分的了解,熟悉相關工程法律法規,才能利用相關知識論證增強索賠能力。

(4)善于運用索賠技巧。如索賠時要選擇適當的時機,若發包方迫切希望施工承包商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工程進度,減少損失,這個時候提出索賠最容易解決。

(5)反索賠要做好預防。發包方應加強前期準備工作、加強對設計方案的審查,注重合同文件文字的嚴密性,可以在合同中設立合理的條款進行風險轉移。在工作中加強主動控制,減少工程索賠。在工程管理過程中,應當盡量將工作做在前面,減少索賠事件的發生。

5 結語

隨著國內工程建設管理方式逐漸與國際慣例接軌,工程索賠與反索賠已成為工程造價成本控制中一項極其重要的工作。通過索賠可以使企業的額外支出得到補償,有助于工程造價的合理確定。同時,合理有效的工程索賠要求承發包雙方具有很高的管理水平,及對合同和法律規范充分的了解,才能取得索賠成果。因此學習和運用工程索賠,有助于我國企業工程建設管理水平的提高,對增強建筑施工企業的競爭力,促進建筑業的發展,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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