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產犯的事后行為評價問題

2013-12-31 02:04陳洪兵
中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3年6期
關鍵詞:盜竊罪

摘要:關于事后行為的評價,日本有“不可罰”的事后行為論與“共罰”的事后行為論的分歧,德國存在構成要件論與競合論的對立。殊途同歸,都旨在說明事后行為是否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意在解決前行為因為存在實體性的刑罰阻卻事由或者訴訟法上的障礙時,能否以事后行為單獨起訴、處罰。除事后銷贓等個別情形外,通常應肯定事后行為的構成要件該當性,與前行為作為包括的一罪進行評價,因此,共罰的事后行為論及競合論具有相對的合理性。

關鍵詞:不可罰的事后行為;共罰的事后行為;盜竊罪;故意毀壞財物罪

中圖分類號:D924.3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04(2013)06?0103?06

一、引言

先看幾個例證:

例一:甲盜竊了總價值6 000余元的茅臺酒,打算存放幾年后再慢慢品用。6年后(已超過5年追訴時效)打開準備飲用時發現味道不怎么樣,一氣之下全部倒掉。甲的行為是否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構成要件,能否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例二:張某在其16歲生日當天,乘著酒興盜竊了一輛價值數萬元的摩托車,停放在自家院里。第二天酒醒后看到院子里停放著一輛豪華摩托車,方想起自己昨天盜竊了摩托車,于是騎上該摩托車到處溜達。張某“享用”其在未達刑事法定責任年齡時偷竊的摩托車,是否構成侵占罪?若張某覺得這摩托車騎起來不怎么舒服,一氣之下將摩托車扔進江中,是否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

例三:乙將一輛嶄新的摩托車以低價賣給他人,后被查獲。乙一口咬定該摩托車系從別處以低價購買的,但沒有足夠的證據予以證明,同時偵查機關也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輛摩托車是乙偷來的(即不能排除合理懷疑)。乙是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即贓物犯罪,以下簡稱“贓物犯罪”),還是侵占罪,抑或無罪?

例四:丙盜竊10公斤海洛因后賣給他人,后被查獲。若以盜竊罪定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若以販賣毒品罪論處,最高可能判處死刑。對丙的行為是定盜竊罪還是販賣毒品罪,抑或數罪并罰?

例五:丁盜竊某單位生產機器上的重要零部件后,以此勒索5萬元。被害單位為避免停產每天可能造成的數十萬元損失,被迫滿足丁的要求。丁的行為是成立盜竊罪,還是敲詐勒索罪,抑或數罪并罰?

以上設例的核心問題是,如何評價財產犯的事后行為,是當然地不符合構成要件而不可罰,還是可以肯定構成要件符合性而具有單獨評價定罪的可能性?我國刑法理論通說只是“囫圇吞棗”地接受了所謂不可罰的事后行為概念,在面對具體問題時,要么直接以“這屬于刑法理論上的不可罰的事后行為”為由宣告事后行為無罪,要么認為屬于“犯罪掩蓋行為”與“掩護行為”[1]“后續行為或稱繼續行為”[2],要么主張是財產犯罪行為的繼續或者延續而應作整體的評價。[3]這可謂是目前多數學者的思維邏輯。但是,不得不說,這是將復雜問題簡單化了。財產犯事后行為的評價涉及到事后行為是否符合構成要件,關系到當前行為因為超過追訴時效、證據上不能證明、主體無責任能力等原因而不能處罰時,能否以事后行為單獨起訴、定罪處罰,影響到是一罪還是數罪、是單獨定罪還是數罪并罰,以及立法目的、法益保護、罪刑相適應等的實現問題。

二、日德關于事后行為的評價及其分析

日本刑法理論通說,一般將盜竊后毀壞贓物這種典型的事后行為,稱為不可罰的事后行為。[4]這可謂“不可罰論”。不可罰論存在如下疑問:①若認為盜竊后毀壞贓物一概不可罰,則當本犯實施盜竊行為時未達刑事法定年齡(如設例二)或因病理性醉酒等因素而喪失辨認、控制能力,以及盜竊行為因為證據上的原因不能證明時,既不能起訴前行為盜竊罪,也不能起訴事后行為侵占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這可能不合理;②不參與盜竊僅事后參與毀壞贓物的,若認為事后毀壞贓物的行為本來就不可罰,則不能追究事后參與者故意毀壞財物罪共犯的責任,恐怕難言妥當;③若主張事后行為不可罰,則盜竊行為人將贓物出售給不知情的第三人,由于贓物隨時可能被追回而使購買者遭受損失,除盜竊罪外,也不能追究詐騙罪刑事責任,或許也不能被接受;④雖然超過了盜竊罪的刑事追訴時效,但尚未超過民法上的取得時效時,被害人請求返還,盜竊犯以暴力、脅迫方式拒絕返還的,也不能成立搶劫罪,而是僅成立暴行、脅迫等人身犯罪,這可能不利于保護被害人的財產法益,等等。正因為此,日本平野龍一教授指出,事后行為并非不該當構成要件而當然地不可罰,而是因與前行為之間存在原因與結果的關系,前行為法定刑通常較重,以前面行為定罪已經對行為的法益侵害事實進行了包括性的刑法評價,而成立包括的一罪中的吸收一罪,被吸收的后行為依然成立犯罪并且能被處罰。因此,通說將事后行為稱為“不可罰”的事后行為不恰當,應系是共罰的事后行為。[5]這可謂“共罰論”。

筆者認為,除本犯保管、搬運、銷售贓物因不符合贓物犯罪主體要件而不該當構成要件這種個別情形外,不能否認事后行為也是完全符合構成要件的。而是否處罰,是作為包括的一罪進行評價,還是數罪并罰,則是另一層次的問題。這要結合立法目的、時效制度的宗旨、法益保護的要求、罪刑相適應的原則等因素,進行具體判斷。因此,筆者贊成“共罰論”,即將事后行為稱為“共罰”的事后行為比稱為“不可罰”的事后行為更妥當,這樣就使事后行為也有被單獨評價和定罪的可能性,從而更有效地保護法益。

關于不可罰的(共罰)的事后行為的法律性質,日本刑法理論中有三種思路:①構成要件不該當說:事后行為原本就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如盜竊罪本犯事后搬運、保管贓物。[6] ②法條競合說:事后行為雖然在理論上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但因為優先適用主要犯罪的法條而排除事后行為法條的適用,即屬于吸收關系的法條競合,如盜竊罪本犯對贓物的利用雖然也滿足侵占罪構成要件,但因為盜竊罪法條的優先適用而排除侵占罪法條的適用。[7] ③包括的一罪說:事后行為雖然滿足構成要件,但由于前行為所觸犯的罪名已經對行為的法益侵害事實進行了包括的、一體性的評價,故沒有必要對事后行為再進行處罰,這種情形下事后行為不是不可罰,而是已經“共罰”了,因而屬于一種包括的一罪?;蛘哒f,雖屬于實際上的數罪但作為科刑上的一罪對待,如盜竊犯事后毀壞贓物,毀壞贓物的行為雖然也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構成要件并且值得處罰,但因為前行為所適用的盜竊罪已經對法益侵害事實進行了一體性、包括性評價,而無需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8]

此外,日本有學者將不可罰的(共罰)的事后行為產生的法律效果歸納為六個方面:①事后行為的參與者,如在他人盜竊后參與毀壞贓物的場合,是否成立共犯的問題。按照構成要件不該當說和法條競合說,沒有共犯成立的余地,但包括的一罪說認為可能成立共犯。②參與實施事后行為的物件如犯罪工具能否沒收的問題。構成要件不該當說以及法條競合說會得出不能沒收的結論,但包括的一罪說則認為能夠沒收。③前行為追訴時效完成后,能否起訴、處罰事后行為的問題。例如,先前的盜竊行為超過盜竊罪的追訴時效后,盜竊犯對贓物加以毀壞的,以及在盜竊罪追訴時效期限到來之前毀壞財物,雖然盜竊罪最終超過了追訴時效,但故意毀壞財物罪尚未超過追訴時效時,能否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起訴并定罪處罰。構成要件不該當說以及法條競合說仍然持否定態度,而包括的一罪說可能得出肯定的結論。④前行為在訴訟上難以證明(如行為人所毀壞的財物究竟是從被害人處偷來的,還是借來的),能否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起訴和定罪處罰。構成要件不該當說和法條競合說本來主張只成立主罪,但既然不能起訴主罪,也不排除以事后行為起訴、定罪的可能性。⑤在前行為因為存在親屬關系而不能處罰時能否以事后行為如故意毀壞財物進行處罰,以及不滿14歲的人盜竊財物,滿14周歲后毀壞贓物的,①能否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按照構成要件不該當說和法條競合說,不存在以事后行為進行處罰的余地,但包括的一罪說認為有可能。⑥前行為所觸犯的罪名法定刑低于事后行為的罪名時,如侵占遺失物事后加以毀壞的,脫離占有物侵占罪的法定刑低于故意毀壞財物罪,是以脫離占有物侵占罪定罪,還是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構成要件不該當說及法條競合說認為,應以脫離占有物侵占罪定罪處罰,而包括的一罪說可能傾向于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6]

筆者認為,相比較而言,包括的一罪說具有合理性,得出的結論基本上能被接受,但個別情形不能完全按照包括的一罪說處理。具體而言,盜竊犯超過追訴時效后毀壞贓物的(如設例一),若認為可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起訴、處罰,則會導致追訴時效無限期地延長,淹沒了規定追訴時效旨在“體現了刑罰目的,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體現了‘歷史從寬、現行從嚴的政策,有利于司法機關集中精力追訴現行犯罪,有利于社會秩序的安定”的立法宗旨。[9]再則,超過追訴時效后毀壞財物的,或者在盜竊罪追訴時效期間內毀壞財物而在盜竊罪追訴時效屆滿后再起訴的,難以認為這種毀壞行為比盜竊犯在盜竊罪追訴時效期限內完全消費掉贓物的情形法益侵害性更重,因此不宜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10]此外,我國侵占罪的法定刑(法定最高刑為5年有期徒刑)之所以比故意毀壞財物罪(法定最高刑為7年有期徒刑)輕,是因為侵占行為不侵害占有,而且對自己占有下的財物占為己有具有較大的誘惑力,因而違法性與有責性相對較低。如果對侵占后毀壞贓物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就有違立法者對侵占罪規定較低法定刑的初衷。[11]

關于不可罰的事后行為的處理,德國法院在1959年12月7日大法庭判決出來之前,立場搖擺不定。該案中,被告人作為公務員向不負有繳納義務的商人征收費用,一、二審法院都在否定詐騙罪成立的同時肯定了貪污罪的成立,德國大法庭判決則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并不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而是僅成立詐騙罪。[12]這基本上是從構成要件解決的立場出發,可謂“構成要件論”。學說上既有支持1959年大法庭判決的構成要件論立場,[13]也有的批判構成要件論,主張關于事后行為的不可罰性應在犯罪競合(罪數)階段解決的所謂競合論。[14]

關于構成要件論與競合論在事后行為解決路徑上的差異,在于:①在前行為如盜竊行為因為存在責任阻卻事由而不能處罰時,徹底的構成要件論認為,行為人責任能力恢復后出售贓物的行為,仍然不符合侵占罪構成要件,因而不能以侵占罪定罪處罰;競合論則認為,即使前行為不成立犯罪,后行為仍有成立侵占罪等罪的余地。②在前行為因為超過追訴時效而不能起訴時,構成要件論依然否定后行為的構成要件該當性,但競合論往往肯定事后行為的構成要件該當性。③在第三者參與事后行為的問題處理上,構成要件論往往否定共犯的成立,而競合論通??隙ü卜傅某闪?。兩種解決路徑的最大差異在于,是否承認財物的再次取得、再次的法益侵害以及事后行為的構成要件該當性。[15]

可見,在關于事后行為的處理上,德國的構成要件論與日本的不可罰論、構成要件不該當說以及法條競合說相近,而競合論與日本的共罰論、包括的一罪說相當。爭論的焦點均在于,是否承認事后行為的構成要件該當性,在前行為因為存在實體上的處罰阻卻事由或者訴訟上的障礙事由而不能處罰前行為時,能否以事后行為起訴、處罰。筆者的主張是,一般情況下不應否定事后行為的構成要件該當性,不能排除以事后行為單獨進行起訴、處罰的可能性,但在超過追訴時效等個別情況下應排除事后行為法條的適用。

三、事后行為的分類問題

事后行為十分龐雜,對其進行類型性歸納分析,十分必要。日本有學者將不可罰的事后行為分為三類:①事后行為不該當構成要件的情形,如盜竊犯自身搬運贓物,或者單純地占有贓物的狀態。②雖然該當犯罪構成要件、成立犯罪,但不能從構成要件上加以解決,只能進行體系性解釋,并考慮立法者的意思,認為成立犯罪不妥當,而屬于真正的不可罰的事后行為,如毀壞自己占有下的遺失物。③伴隨適法行為的期待可能性減弱、責任減少的一身性的刑罰阻卻事由的不可罰的事后行為,如盜竊犯事后利用、消費贓物的情形。[16]國內有學者認為,盜竊罪的行為人對贓款贓物的處置行為通常包括以下方式:持有、使用、出賣、毀損、變造。[17]筆者主要以盜竊罪為例,結合中國的現實問題將事后行為進行如下分類。

(一) 盜竊犯利用、搬運、毀壞、銷售贓物

國外刑法理論一般認為,本犯利用贓物的行為只要不伴隨財物的毀損,就不存在作為新的處罰對象的法益侵害事實,不該當任何犯罪的構成要件。[5]筆者認為,取得型財產罪的本犯事后利用贓物的行為,可謂非法占有目的的實現,一般應否定侵占罪的成立。但是,當本犯因為存在未達刑事法定年齡等實體上的責任阻卻事由,或者因為難以證明而存在訴訟上的障礙不能起訴時,對于事后利用行為,能夠以侵占罪②論處。

盜竊罪本犯因為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符合贓物罪的主體構成要件,這沒有什么疑問。對于參與本犯搬運、保管贓物的第三人,日本山口厚教授認為成立贓物罪的共犯。[18]其實,本犯不符合贓物罪主體要件,參與搬運、保管贓物的人應成立的是贓物犯罪的單獨正犯。

雖然對于盜竊犯事后毀壞贓物的行為難以認為是其利用意思的實現,但從法益侵害性上考量,事后利用、消費贓物與毀壞贓物對于被害人法益的侵害沒有實質性差異。雖然不能否認事后毀壞行為也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構成要件,但以盜竊罪一罪就能對行為的法益侵害事實進行包括性、一體性的評價,故沒有必要另行評價為故意毀壞財物罪。但是,當本犯存在實體性的處罰阻卻事由或者存在訴訟上的障礙時,可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當盜竊罪超過追訴時效而故意毀壞財物,且在故意毀壞財物罪追訴時效期限內時,考慮到追訴時效制度的維護社會安定性的本旨,不宜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本犯以外的人參與毀壞贓物的,可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單獨定罪處罰。

盜竊后隱瞞實情將贓物賣給善意第三人,因為善意第三人購買的贓物隨時有被追回的可能性,因而存在財產上的損害。盜竊罪本犯實施了新的行為,侵犯了新的法益,一般應以盜竊罪與詐騙罪數罪并罰。

(二) 盜竊違禁品后持有、運輸、出售

我國刑法規定,對于毒品、槍支、假幣、偽造的發票等的持有、運輸、出售,可能構成犯罪。問題是,盜竊違禁品之后持有、運輸、出售的,是以前行為定罪,還是以后行為定罪,抑或數罪并罰(如設例四)?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搶劫違禁品又以違禁品實施其他犯罪的,應以搶劫罪與具體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并罰?!庇袑W者由此得到“啟發”認為,“盜竊特殊物品構成盜竊罪是刑法的特殊規定,因為其侵犯了非特定主體經法定程序不得沒收的管理秩序。事后對其使用、出賣、毀損的行為在侵犯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沒收的占有之外另侵犯了其他管理秩序,因此另構成犯罪,數罪并罰?!盵17]

若認為上述司法解釋不完全是“信口開河”,也應僅限于搶劫槍支后又使用所搶劫的槍支殺人這種具有兩個以上的行為、侵害了兩個以上的法益、符合了兩個以上犯罪構成要件,且不缺乏期待可能性的情形,而不能認為,搶劫槍支后出售的,應以搶劫槍支罪與非法買賣槍支罪數罪并罰。因為,這種行為并沒有侵犯新的法益,也缺乏期待可能性。我們也不能得出盜竊毒品后出售的行為(如例四),成立盜竊罪與販賣毒品罪并且數罪并罰的結論。因為對于盜竊后銷贓的行為而言,期待可能性較低;而且盜竊后銷贓只是利用意思的實現,對于行為人而言,并沒有因此得到兩種財產利益;雖然盜竊罪與販賣毒品罪的法益不同,盜竊毒品后出售也可謂具有兩個行為、侵害了兩個法益、符合兩個犯罪的構成要件,但考慮到銷贓行為期待可能性較低,行為人只得到了一種財產利益,故不宜數罪并罰,而應成立盜竊罪與販賣毒品罪的包括的一罪,從一重處罰即可。

我們有必要反思一種通說觀點:“行為人并不明知是槍支、彈藥,不能認定為本罪(即盜竊槍支、彈藥 罪——引者注),只能認定為盜竊罪;如果盜竊后非法持有、私藏的,則另構成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盵19]不管行為人實施盜竊行為時是否明知是槍支,也不能期待行為人發現是槍支后不持有、私藏而是直接上繳給國家機關。同時,考慮到即便是撿拾的槍支,私人也不得持有、私藏,因此,一方面我們不能否認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罪的成立,另一方面考慮到行為人盜竊后保管贓物的行為期待可能性減弱,不能以盜竊罪與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罪數罪并罰,而宜認為成立盜竊罪與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罪的包括的一罪,從一重處罰即可。

綜上,盜竊、搶劫槍支、毒品等違禁品后持有、出售的,不宜數罪并罰,而應作為包括的一罪,從一重處罰即可。

(三) 盜竊后借機勒索財物

對于盜竊后告知真相勒索財物的案件(如設例五),德國理論與判例認為,行為人并沒有假裝是財物的所有者,沒有否定對方的所有權,而且從價值說看,以恐嚇手段取得的錢款并非所盜財物本身的價值,故對于財物本身否定不法領得的意思,不成立盜竊 罪。[20]臺灣學者黃惠婷也認為,抓住他人賽鴿后讓物主匯款的行為,成立恐嚇取財罪。[21]

我國司法實踐中,對于盜竊車牌勒索財物案件,存在盜竊罪、敲詐勒索罪與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的定性分歧。[22]刑法理論上,對于盜竊財物后進行勒索的,一般認為成立盜竊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牽連犯,最終以盜竊罪定罪處罰。[23]還有學者認為,“在盜竊罪已然既遂的情況下,車主對車牌的占有已然失去,后續的勒索行為是回復被侵害法益的行為,因欠缺對客體的侵害這一必要要件而不構成犯罪。即使所勒索的金額大大超出車牌成本,也是在車牌遺失這一法益已受侵害的程度之類。并不存在對新法益的侵犯,故只認定成立盜竊罪一罪為宜?!盵17]

筆者認為,如果行為人一開始就具有以所盜財物進行勒索的打算,由于存在返還的意圖,對于所盜財物本身應否定存在排除意思,以所盜財物進行勒索,也不屬于按照財物可能的用法進行利用,因而缺乏利

用的意思,故不成立盜竊罪;以所盜財物進行勒索的,應該成立敲詐勒索罪;勒索財物未得逞的,成立敲詐勒索罪的未遂,若最終沒有返還財物的,還成立(隱匿型)故意毀壞財物罪或者(脫離占有物)侵占罪(之后加以利用的),數罪并罰完全能夠做到罪刑相適應;勒索未得逞的,但返還了財物的,僅成立敲詐勒索罪的未遂;如果盜取財物時并無勒索財物的打算,成立盜竊罪(或者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包括的一罪,從一重處罰即可。

(四) 盜、騙、搶、撿拾金融憑證后加以利用

在國外,成立財產犯罪一般沒有數額的要求,因此,盜竊他人存折后到銀行窗口取款的,成立針對存折本身的盜竊罪(即存折本身的成本價值)以及針對銀行現金的詐騙罪,數罪并罰。[24]在我國,除搶劫罪外,成立財產罪均要求數額較大,而金融憑證本身的價值并不大,除非喪失金融憑證等同于喪失金融憑證所記載的財物本身,否則不應將獲得金融憑證的行為本身認定為財產罪,而應將評價的重點放在事后使用行為,即利用金融憑證兌現憑證所記載的財物的行為上。

刑法第196條第3款規定:“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睂τ谠撘幎?,有學者認為屬于注意規定,因而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行為不能一概構成盜竊罪。[25]劉明祥教授則認為,該款把本應作為信用卡詐騙罪定罪的行為也作為盜竊罪論處,因而屬于法律擬制。[26]筆者認為,該款既有注意規定的一面,也有法律擬制的一面。盜竊信用卡后在柜員機上取現、轉賬的,本就構成盜竊罪,這是注意規定的一面;盜竊信用卡后在銀行窗口取現、轉賬以及在特約商戶刷卡消費的,本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而應成立信用卡詐騙罪,但根據該款規定,也只能以盜竊罪論處,這是法律擬制的一面。

搶劫信用卡并使用的核心問題有兩點:一是搶劫信用卡行為本身是否值得以搶劫罪論處;二是事后使用行為是單獨評價還是整體評價為搶劫罪。這兩點都與搶劫罪法益的理解有關。搶劫罪是侵犯人身與財產兩方面法益的犯罪,但刑法將其置于侵犯財產罪一章中,說明本罪保護的主要法益是財產權而非人身權。此其一。其二,若認為搶劫信用卡未使用也當然成立搶劫罪而且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搶劫罪的起點刑就是三年有期徒刑),就意味著在我國本不作為犯罪處理的暴行、脅迫行為(國外一般規定有暴行、脅迫罪)承受了三年以上徒刑的刑罰,從而形成了間接處罰,因而需要慎重對待。其三,在我國輕微傷害不構成犯罪,故意致人輕傷的適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

鑒于信用卡本身價值微薄,對于僅采用脅迫手段搶劫信用卡的,為避免間接處罰脅迫行為,可以考慮將搶劫信用卡致人輕微傷或者輕傷以上的,認定為搶劫罪,從而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樣既可以避免間接處罰,又能實現罪刑相適應。其四,搶劫信用卡尚未使用的,對于持卡人財產權僅形成抽象性危險,使持卡人遭受財產損失的是事后的使用行為,因此,搶劫信用卡并使用的評價重點應是使用信用卡的行為。根據是否對自然人使用,分別成立信用卡詐騙罪(冒用他人信用卡)和盜竊罪,若搶劫行為本身致人輕微傷或者輕傷以上,與搶劫罪數罪并罰,否則,僅成立信用卡詐騙罪或者盜竊罪。

由于銀行卡本身價值微薄,騙取銀行卡行為本身不值得作為詐騙罪處罰,而且由于行為人對于卡中存款不擁有實質性權利,騙得銀行卡也不意味著占有了卡中存款。但是,不考慮具體情形而斷然否認詐騙罪的成立,也是存在疑問的。其實問題的實質在于,持卡人是否對卡中的存款做出了概括性的處分。刑法理論一般認為,騙領信用卡的(一開始就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圖),無論是對著自然人使用,還是在柜員機上取款透支,由于在行為人騙領信用卡時發卡銀行已經做出了概括性財產處分(使行為人能夠在一定限額內進行透支),[27]所以整體評價為信用卡詐騙罪通常沒有問題。由此,騙取信用卡并使用的,是評價為詐騙罪還是根據事后使用情形評價為信用卡詐騙罪或者盜竊罪,取決于行為人騙取信用卡時被害人財產處分意思的內容。例如,行為人假裝向被害人借款10萬元,被害人將一張有10萬元存款的儲蓄卡交給行為人自己去取款。由于已經將卡中的10萬元存款處分給行為人,這與被害人將10萬元現金直接交付給行為人無異,當然成立詐騙罪,而不是信用卡詐騙罪或者盜竊罪。但是,如果卡中實際有15萬元存款,行為人取款金額超過了10萬元,則就10萬元部分成立詐騙罪(因為被害人對這10萬元部分具有財產處分的意思),但就超過部分,被害人并沒有做出財產處分,而是行為人以違反被害人意志的方式取得的。因而在柜員機上使用的成立盜竊罪,在銀行柜臺或者特約商戶使用的,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而成立信用卡詐騙罪。若只有一個行為,成立想象競合犯。若存在兩個行為,則應數罪并罰。

注釋:

① 日本刑法規定的刑事法定年齡是14周歲。

② 侵占罪其實是取得型財產罪的兜底性犯罪,只要非法取得他人財物,且沒有以其他更重的財產罪進行處罰時,即成立侵占罪。

參考文獻:

陳興良. 判例刑法學(下卷)[M]. 北京: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9.

王作富, 楊敦先, 張明楷, 等. 在取款機上拾卡后惡意取款, 轉賬如何定性[J]. 人民檢察, 2005(4): 31.

吳允鋒. 也論搶劫信用卡并使用行為之定性——與劉明祥教授商榷[J]. 法學, 2011(3): 146.

[日]團藤重光. 刑法綱要總論(第三版)[M].東京: 創文社, 1990.

[日]平野龍一. 刑法總論Ⅱ[M]. 東京: 有斐閣, 1975.

[日]伊藤涉. 不可罰的(共罰)事后行為の法的性格について[J]. 刑事法ジャ—ナル, 2009(14): 28?30.

[日]福田平. 全訂刑法總論(第四版)[M]. 東京: 有斐閣, 2004.

[日]前田雅英. 刑法總論講義(第五版)[M]. 東京: 東京大學出版會, 2011.

張明楷. 刑法原理[M]. 北京: 商務印書館, 2011.

[日]松宮孝明. 不可罰的·共罰的事后行為[C]//[日]西田典之, 山口厚, 佐伯仁志. 刑法の爭點.東京: 有斐閣, 2007: 127.

[日]山口厚. 刑法各論(第2版)[M]. 東京: 有斐閣, 2010.

Herbert Tr?ndle/Thomas Fischer. Strafgesetzbuch und Nebengesetze, 51.Aufl. [M]. München: Verlag C.H.Beck.§249 RdN. 13, 2003.

Urs Kindh?user, in: Urs Kindh?user/Ulfrid Neumann/Hans- Ullrich Paeffgen, Nomos Kommentar Strafgesetzbuch Band2, 2. Aufl. [M]. München: Verlag C.H.Beck, §246 Rdn. 37 f, 2005.

Albin Eser, in: Adolf Sch?nker/Horst Schr?der, Strafgesetzbuch Kommentar, 27., neu bearbeitete Aufl [M]. München: Verlag C.H.Beck, §246 Rdn. 19, 2006.

[日]富高彩. 不可罰的·共罰的事后行為論と財產罪の成否(1)[J]. 上智法學論集, 2009, 52(4): 236.

[日]富高彩. 不可罰的·共罰的事后行為論と財產罪の成否(2·完)[J]. 上智法學論集, 2009, 53(1) : 183?184.

王太寧. 盜竊后處置行為的刑事責任 異于不可罰的事后行為的本土化思考[J]. 中外法學, 2011(5): 965?970.

[日]山口厚. 不可罰的事后行為と共罰的事后行為[C]//[日]山口厚, 井田良, 佐伯仁志.理論刑法學の最前線.東京: 巖波書店, 2006: 241.

張明楷. 刑法學(第四版)[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1: 624.

Rudolf Rengier, Strafrecht Besonderer Teil Ⅰ,13. Aufl [M]. München: Verlag C.H.Beck, § 2 Rn. 45, 2011.

黃惠婷. 案例研習(一)[M]. 上海: 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006.

雪華. 盜牌索財行為刑法評價問題探析[J]. 中國刑事法雜志, 2009(6): 116.

王林. 盜竊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J]. 人民司法, 2011(8): 64.

[日]伊藤真. 刑法各論(第四版)[M], 東京: 弘文堂, 2012.

陰建峰, 曹云.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行為定性解析[J]. 刑法論叢, 2011(1): 266.

劉明祥.“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含義解析與司法認定[J]. 中國法學, 2010(1): 173.

張明楷. 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研究[M]. 北京: 清華大學出版社, 2006.

Evaluation of behaviors after property crimes

CHEN Hongbing

(Law School,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Nanjing 210023, China)

Abstract: In Japan, therere different opinions about the evaluations of the subsequent behaviors. One idea is that it shouldnt be punished. Another idea is that it should be punished with the crime. In Germany, there are two theories. One is elements theory and the other is combined punishment. All these means to explain if the behavior after property crimes should be an element. They try to solve the problem whether the behaviors after property crimes should be sued or punished separately if the actions of crime couldnt be punished by the law because of the resistance in the substantive law or the obstacles in the procedural law. Except the specific situations like distribution, the behaviors afterwards should be evaluated with the crimes. So both the theories of “it should be punished with the crime” and “combined punishment” are reasonable.

Key Words: unpunishable behaviors after crime; combined punishment; theft; intentionally damaging property crimes

[編輯: 蘇慧]

收稿日期:2013?01?06;修回日期:2013?05?24

基金項目: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規劃基金項目“財產犯罪之間的界限與競合研究” (13YJA820003)

作者簡介:陳洪兵(1970?),男,湖北荊門人,法學博士,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日本首都大學東京客員準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刑法解 釋學.

猜你喜歡
盜竊罪
偷換二維碼行為的定性研究
論盜竊罪的秘密性
偷換二維碼取財的行為宜認定為詐騙罪
論詐騙罪中的“處分意識”
拾得他人手機后使用支付寶轉賬、消費行為的定性
盜竊家庭成員財物構罪界限分析
盜竊與詐騙
從“占有關系”重新界分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
竊取信用卡信件并激活使用的行為定性問題研究
龔某盜賣其父房產的行為性質分析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