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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國性騷擾的立法思考

2014-01-12 08:59翁元元
商品與質量·消費研究 2014年9期
關鍵詞:立法完善危害

翁元元

【摘 要】在近年,性騷擾事件一直受到國家政府、事業單位、學校和社會民眾等各方的關注和討論。世界各國和地區都對性騷擾問題進行了立法,然而中國關于反性騷擾的立法才剛剛起步,法律上的規范還有欠缺,在法律定義明確、責任監管、賠償標準、懲治規范等許多需完善的地方。本文擬對我國有關性騷擾的立法作出分析,并提出建議,以期社會各界能正確認識性騷擾和區分性騷擾,為進一步完善性騷擾立法給予幫助。

【關鍵詞】性騷擾;危害;立法;完善

一、性騷擾的法律概念

“性騷擾”在我國屬于舶來詞,性騷擾的第一次提出是于上個世紀九十年代,是由美國的女權主義者凱瑟琳?麥金農提出的,當時她所提出的性騷擾指的是通過濫用權力,在工作場所、學?;蚱渌差I域,以欺凌、恐嚇、控制等手段向女性作出不受其歡迎的與性有關的言語、要求或舉動的行為。在我國,第一次提出性騷擾概念是2001年在西安首例媒體公開報導的性騷擾索賠案中提到這個概念。

“性騷擾”從在我國第一次的出現到現在,僅十幾年時間,由于認知和知識的層面不一樣,其具體概念也就很不明確。筆者認為,關于性騷擾的定義應為:違背他人意志向他人作出與性有關的語言和行為舉動,給他人的身心造成困擾的行為。要想很好的理解何為性騷擾應把握以下幾點:一是對實施性騷擾主體的理解。性騷擾實施主體沒有男女性之分別,即實施主體有男性也有女性,實施處罰主體的年齡有一定的界定,且以會有性沖動為基礎。這一個是出于人類發育成長的程度來做規定,對于這一點也是與我國刑法的規定有關。刑法在區分幼年和成年獲刑年齡是有一個判刑規定的,判刑與否在刑法上是以是否滿14周歲作為界定;二是被性騷擾的對象不以男女做區分,也不做相關的年齡界定。因為受性騷擾的人群有女性也不能排除男性,有可能是成年人也可能是未成年人;三是有性騷擾行為的發生。性騷擾行為的發生可以是言語上的,也可以是行動上的,還可以是以其他文字或者圖像資料而表現實施出來的;四是性騷擾行為的發生對他人造成一定危害。凡違背了他人的意愿,對他人的身心和生活造成了阻礙,我們就應該判定為對他人造成了危害,而危害的損害程度也可以作為我們的一個量刑標準。五是性騷擾行為的發生和危害結果要有一定的必然聯系。就是說一客觀現象的出現是由另一現象所引起的,則這兩個現象之間存在前因后果的關聯性,危害的結果是因某一行為的發生才造成的,我們才能因此作為法律判定的依據。

二、性騷擾的危害及存在的原因

(一)性騷擾的危害

1、性騷擾對社會的危害

性騷擾的危害是極其嚴重的,也是多方面,多層次的。性騷擾造成的危害,導致了種種悲慘的結局,而且其惡果還在繼續的蔓延。性騷擾的社會危害大,影響深,它對整個社會的健康發展具有破壞作用,對社會風氣具有毒化作用。

在學校發生性騷擾,會給學生的身心健康和成長造成傷害。一個單位,領導對部屬實行性騷擾,會嚴重影響、破壞干群關系,造成上下級之間的心里隔閡,形成對立關系,不利于單位目標的實現,使單位的工作受到影響,也敗壞集體的聲譽,毒化單位風氣。在一個公共場所發生性騷擾,更會在社會的更大層面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嚴重影響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破壞社會的和諧。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性騷擾會危害到社會、國家和人類的發展,破壞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不利于國家的長治久安。

2、性騷擾對受害者的危害

對于未成年的受害者來說,大多還是處于學習階段的學生,他們正是成長和認知社會的階段,對其實施性騷擾不僅影響到他們的健康成長,還給他們的心理造成陰影,使他們的心態扭曲進而錯誤的認知世界,錯誤的曲解世界,有可能使他們對世界充滿仇恨和報復心里。

對于女性受害者來說,性騷擾是一種人格和身心的侮辱,使其心靈受到創傷,影響她們的生活和工作。若是心里承受能力有限還可能造成她們中某些人的精神失常,喪失正常的生存能力,這會造成社會的負擔和社會的不和諧因素。她們會有負辱心態,覺得自卑,不利于女性的發展。

對于男性受害者來說,除了身心上受害,還會使其產生報復心里,滋生違法犯罪的想法,作出觸犯法律的事情,破壞社會的穩定,可能會對其自己的家庭和他人的家庭造成危害。男性受害者因受到性騷擾殘害,心里會留下陰影,以后可能會對同性間的友好舉動存在誤解,不利于人與人之間的友好交流和發展。

(二)性騷擾存在的原因

1、性騷擾存在的社會原因和法律原因

隨著人類的不斷進步,也不斷的出現各種問題,性騷擾問題就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由于社會陳腐觀念的影響,人們大都認為被人以性騷擾侵害是種不光彩的事,特別是對受害者來說,更是對其聲譽的損害。所以大多數受害者對性騷擾侵害,多持以忍讓沉默的態度來對待,社會觀念的束縛,性騷擾的發生不能被發現,也使得懲治工作不得以實施,也大大的助長了施害者的行為。

由于社會進步的緩慢,或者人類認知程度的有限,還不能制定出一部完善的關于性騷擾的法律法規,性騷擾的相關細則法律上沒有作出過多的說明和規范,使得性騷擾行為人鉆法律的空子,作出侵害他人人格的行為。也因為法律沒有具體的懲治性規定,人們對這種性騷擾行為雖然痛恨有余,卻不能找到切實的法律懲治手段和證據,使性騷擾行為人逍遙法外。對于法律上舉證責任的困難,也導致了許多性騷擾案件以敗訴告終的結局。

2、性騷擾存在的個人原因

性騷擾行為人實施騷擾舉動,一方面是自身素質的低下,一方面是自我的控制力不堅定,再一方面是知識、法律的認知度有限。有些性騷擾的實施者雖然受到過良好的高等教育,但是素質卻是十分欠缺的,是一種披著“漂亮糖衣”的毒藥,道德素質完全脫離了做人的基本底線。有些人文化程度和法律意識不夠,不能正確的區分什么是違法行為,什么是要受到道德和法律譴責的行為,只以自己的滿足為主,不顧他們的意愿,做出傷害他人的違法行為。

性騷擾的受害者對這種侵害行為也負有一定的責任,有些受害者不夠勇敢,對騷擾行為不敢做出正確的反抗舉措,自己的懦弱使得性騷擾者得以實施對其的傷害。有些受害者因為實施性騷擾的人是自己的上級或主管部門的人,擔心工作受到牽連,就一度的忍讓,造成了騷擾行為的惡化。有些受害人出于面子,受陳腐的舊道德觀念的影響,不敢對施害人進行舉報或不知如何運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維權意識不夠強。

這幾十年來,有些人的價值觀發生了變化,對于不關自己的事情,人們習慣的采用了漠視的態度。面對性騷擾,有些人失去了本該有的助人美德,害怕出手相助會惹來不必要的麻煩,這在一定程度上,也縱容了犯罪的實施。

三、我國法律有關性騷擾的規定以及存在的不足

(一)我國法律有關性騷擾的規定

目前,在我國大陸地區對于性騷擾并沒有一個準確的定性,我國法律中對性騷擾雖有提及,但均尚未有明確的性騷擾的法律概念。2005年8月我國最新修訂實施的 《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規定:受害婦女在遭受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行為時,在此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基礎上,可以向公安機關要求對違法行為人予以行政處罰,也可以采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救濟方式。司法實踐中,有些性騷擾行為涉及暴力性造成嚴重是后果,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以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論處。我國憲法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使其不受他人的侵害,我國《民法通則》也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侵害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的保護。

(二)性騷擾法律規定存在的不足

對于性騷擾立法,我國還存在著諸多的不足,主要表現在:

一是性騷擾立法滯后、法律概念不明確。對于性騷擾我國的立法是相對欠缺的,在《婦女權益保障法》未出臺前,可以說我國的性騷擾立法是空白的,在這之后我國也沒有就性騷擾作出具體的法律規定,只是在法條上作為一個概念提出來。我國法律里沒有關于性騷擾的具體界定和處罰措施的規定。

二是性騷擾懲治和救濟辦法沒有具體落實。我國法律在對于性騷擾的懲治法律法規上沒有明確的作出規定,民事賠償方面末作提及,刑事方面也沒有具體的規定。在受害人遭到迫害時也沒有切實的救濟方式,陷入無路可投救的尷尬境地。

《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不可以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的行為,若其受到傷害享有向單位或相關機關投訴的權利??梢?,法律只強調對性騷擾實施者的懲罰,卻沒有對性騷擾受害者所該獲得補償做任何說明,該法條因循的是一種國家懲戒思維,沒有從保護公民權益的角度為出發點。這種立法思維導致的后果是,用人單位推脫維護員工的人身權利的義務,使得性騷擾受害者在打贏官司的情況下也未能得到任何的賠償,從另一個側面也就放任了施害結果的進一步惡化,受害者的身心受到更進一步的傷害。所以,性騷擾立法的定位需要改變,責任主體要明確,懲治賠償要具體。

四、對我國性騷擾立法的建議

性騷擾問題的日益突出,迫切的需要制定一部相關的法律。筆者就性騷擾立法,提出若干建議。

(一)界定性騷擾的法律概念

性騷擾的立法,首先要做的就是明確其實質概念,在法律上明確何為性騷擾,并對其作出司法解釋,對其概念所囊括的范圍作出細節性規定,并保留其對其他行為構成性騷擾的法律界定。筆者認為,性騷擾的法律概念應包括:一是實施主體和對象,二是實施的場所和范圍,三是實施的行為方式。即性騷擾的實施者不分男女,以年滿十四周歲,有性沖動為基礎,在私人或公共場所通過語言、文字、圖像視頻資料等方式對他人實施與性有關的行為,違背他人意愿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構成性騷擾罪。性騷擾受害者可能是女性也可能是男性,可能是成年人也可能是未成年人,因而要制定出一部專門的有關性騷擾的法律。

(二)明確責任主體和具體的監管部門

從我國現有法律上來講,對于性騷擾犯罪的具體監管部門是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的,這也使得受害者在受到人身侵害時出現無門可訴的尷尬境界?!秼D女權益保障法》只是提到,在婦女受到性騷擾時可以向單位和有關部門投訴,但是并沒有說出具體的監管機關。再者,若是未成年人和其他男性受害者,若是遇到性騷擾的侵害又該向哪個部門進行維權呢。所以說明確監管部門是必須的。在法院可設一個專門受理性騷擾案件的部門,明確地方的司法部門有受理性騷擾案件的責任義務和權利。監管的制度也應納入法律法規的章程,保證受理人的投訴權利得以實現。

(三)相關的賠償和懲罰規定要明確

對于這一塊的立法是相當欠缺的,也是我們比較迫切需要解決的立法問題。對于受害者來說在案件勝訴的情況下,對于賠償的標準沒有切實可依的法律來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更有可能因為這方面法律的欠缺,使得受害者未能的到賠償。沒有具體的賠償標準,從另一個側面也放縱了犯罪的實施和惡化,不利于社會的穩定,所以必須確定出具體的賠償標準。對于性騷擾的行為人的懲罰也應作出規定,才能很好的懲治犯罪。對于懲罰與賠償應分為民事和刑事上的,如在民事上受害人應得到具體的財產賠償,并讓犯罪者向受害人賠理道歉,消除影響。在刑事上,若損害結果特別嚴重造成人身特大傷害的,還應負刑事責任,根據損害的結果嚴重程度予以判刑處罰。

(四)對證據規則作出補充法律解釋

性騷擾的案件,對于舉證責任上來講是一個非常困難的問題,因為性騷擾的發生具有隱蔽性,而且其發生也比較突然持續時間短,不利于證據的收集,往往受害者敗訴的關鍵就是在證據的提出上,這也是判案的關鍵所在。我們不能把一般的舉證責任使用在性騷擾案件上,應該把舉證的責任分攤到施害人的身上,才更有利于案件的突破和公平。采取責任倒置的方式,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權利,更好的做到案件審理的公平公正。所謂責任倒置,就是證據的舉證由性騷擾實施者提出,只要他能舉出自己不作為的證據,案件就不成立,反之則要對受害者承擔賠償責任。

性騷擾是當社會不容忽視的問題,它的發生影響著我們的生活,關系到社會的和諧和國家的長治久安,在社會道德領域是要受到譴責行為,在法律上也是不以允許的做法。道德的譴責也許會給性騷擾帶來一定的約束作用,但更需要法律的強制手段來予以規范,所以制定關于性騷擾的法律是必須的,我國要加快完善性騷擾的相關法律法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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