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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行政化:從學術委員會改革開始

2014-03-19 03:19
教育與職業·綜合版 2013年12期
關鍵詞:行政化學術委員會

社會各界一直對高校管理去行政化呼聲很高?!皟蓵逼陂g,就有不少代表、委員提出,高校去行政化要有時間表和路線圖。全國人大代表、華中師范大學教授周洪宇是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教育發展戰略組成員,他認為,高校行政化的原因是復雜的,其中有教育的問題,也有社會方面的問題,但高校去行政化是一種趨勢,希望步子能快一點。

今年9月,教育部網站公布6所部屬高校制定的大學章程草案。這意味著去年《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實施后,全國上千所高校中,絕大部分高校在制定章程過程中難產,而就公示的6所高校章程,反饋結果也不盡如人意。有專家認為,6所高校公布的章程與“去行政化”相距甚遠。這難免令期盼已久的人們有些失望。

但高校去行政化改革試驗的另一扇窗已于2011年悄然開啟。

2011年,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公布了調整后的學校學術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除分管副校長之外,此前進入學術委員會的其他兩位副校長以及各學院院長、副院長全部退出。與此相呼應,復旦大學、華中師范大學、山東大學等高校,在此前后也都陸續改組了學校的學術委員會,盡量淡化校領導在委員會中的比例和權重。

經過幾年的探索,教育部于2013年10月18日就《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中,明確規定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含副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人數應為不低于15人的奇數。其中,擔任學校及相關職能部門行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3;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得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3。

在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看來,高校都設有學術委員會,但大部分都淪為一種形式、一個擺設,缺少實質的內容。表現為在學術委員會中,行政人員起到決定的作用,反而真正的學者沒有決定權。值得欣喜的是,經過中南財經大學等高校的現行嘗試,這次出臺《規程》征求意見稿,更是對學術委員會管理的一次規范,在目前國內高校學術權利和行政權利相對混亂的前提下,向著正確的方向又邁進了一步。

邁出大學去行政化的第一步

徐顯明 山東大學原校長

目前,我國高校行政化傾向比較嚴重。在價值觀方面,從“只服從真理”“學術至上”轉而成為“管理至上”“利益至上”。以行政為中心,校長、處長、院長幾乎掌握了學校的所有學術與公共資源,教授、教師只是被配置的對象,要獲得學術資源,就必須獲得資源配置權,因此,教授爭當處長、院長現象蔚然成風。

另外,我國大學校長同時從事學術研究也是一個普遍現象,大學校長選拔制度是導致“官學不分”的原因之一。目前,大學校長常常從學術精英中選拔,這里面有些人適合當校長,有些人未必就適合。高校去行政化的關鍵,是要推行職業大學校長制度,校長要和學術研究劃清界限,不然,不僅干不好校長,更做不好研究。種種原因造成行政權力在一定程度上替代和侵害了學術的和民主的權力。大學校長退出學術委員會,就是希望能給學術更大自由,推動行政權和學術權分離。

當然,校長退出學術委員會只是在大學去行政化的道路上邁出了第一步,要想真正實現大學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的分離,需要一個過程,而非一件事、一個文件就能做到。

學術委員會改革效果初顯

邢福義 華中師范大學學術委員會主任

平心而論,雖然校領導大多能以公心對待學術問題,但學術委員會中校領導太多,難免會把行政思維帶進來。學術自身發展規律,與行政操作經常產生矛盾,這種現象在很多高校普遍存在。

學術委員會代表學術權力負責評議,校長代表行政權力負責聘用,學術委員會在學術、學科、學者等領域集體決策,可最大化地避免決策失誤。

華中師范大學新的學術委員會運行幾年來,已初露鋒芒。第一次工作會議就對學校二級教授的聘任條件進行了審議并票決。最后結果是新增一項條件,調整了兩項條件,并行文成規。過去此類事務是由校黨政聯席會或校長辦公會所代表的行政權力拍板,學術委員會對學者的事情也大多只能提建議,經常是提了也白提。

不僅如此,這個沒有校官的學術委員會在一次具體的教授職稱評審中發揮了獨立于行政權力的作用。當年9月,校學術委員會召開第二次工作會議。學校行政部門在審核二級教授申報資質時,發現有6位教授不符合規定條件,沒有參評資格,但學術委員會很多委員認為,其中有些教授的實際學術水平很高。經過外圍考察、現場答辯,學術委員會決定跨過“行政操作”的門檻,推薦其中兩人參評。最終,經校職稱聘任委員會評審,兩位教授均高票通過。

這說明學術委員會是認真的、負責的,我們推薦的人選得到了上下認可,贏得更多普通教師的支持,維護了學術公正,同時彌補了學校管理的弊端。

行政與學術不能越位

鐘秉林 北京師范大學教授

大學內部存在著兩大并行的權力系統。一種是以行政管理組織結構為網絡的行政權力系統,另一種是以教授、專家、學者為核心,以學術組織為主體的學術權力系統。

行政權力扎根于權力授予,來自組織的委派或任命,突出照章辦事和等級服從,其價值定位是保障大學組織目標的實現,保證教育方針和辦學思想得以落實。學術權力是學術組織及學術人員通過各種途徑管理學術事務的權力,是大學的內在要求,是大學本質特性的外化,具有松散性、非強制性、自下而上等特點,其價值追求是保證學術標準得以貫徹,學者所從事的學科得以發展,學術人員的學術權力得以保障。大學的行政管理和學術管理協調匹配、共同作用,才能保證大學在整體穩定有序的狀態下不斷發展和提高。

一所大學組建后,行政權力便相應產生。隨著大學職能日益多樣化,大學組織的復雜性增強,對行政權力的依賴性加劇,使得行政權力在行使中不斷強化。而學術權力的產生和培育相對緩慢,其權威性的樹立需要較長時間,其有效履行的組織保障和制度保障均明顯弱于行政權力,經常受到行政權力的擠壓,這在客觀上容易導致大學內部管理的行政成分更重一些。

大學內部的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關鍵是把它們協調好,不能相互之間出現越位、錯位或失位?,F在的突出問題是,行政權力對于學術事務干預比較多,行政權力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學校資源的調配,甚至以行政決策代替學術決策。解決這一問題,一要進一步明確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的界限,嚴格限制行政權力放大或對學術權力進行干預;二要確立學術本位的觀念和意識,充分尊重學者與學術組織在學術事務決策中的作用,高度重視并切實發揮學術權力在學術管理活動中的主導作用,積極營造尊重學術的大學文化;三要強化學術民主制度建設,健全校務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學位委員會、教學委員會等相關制度,保障學術人員能充分參與大學管理和決策,切實享有對學術事務的主導權;四要充分保障大學教師和學生權益,完善“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明確規定教代會的職責并確定學者代表的比例,使教代會的組成真正反映高校各種利益群體的要求,將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力落到實處,同時要高度重視學生群體對學校事務的參與;五要改善大學行政管理方式方法,克服官僚主義作風,盡快實現大學行政管理從官本位向學術本位轉變,從以行政管理為主導的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向行政管理與學術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模式的轉變??傊?,就是要推動學校行政管理部門能夠真正以教師、學生和學術為中心,主動為教學和科研服務,做到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相互匹配、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相輔相成。

學術委員會如何成為最高學術權力機構

熊丙奇 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

教育部制訂高校學術委員會規程的用意是為落實教育規劃綱要,推進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完善高等學校學術管理體系,充分發揮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在高校學術事務中的作用,其對學校領導擔任學術委員會的限制,也是為了推進當前高校學術管理去行政化??稍诠P者看來,真要學術委員會發揮作用,僅限定領導委員的比例,是遠遠不夠的。要讓高校學術委員會成為學校最高學術權力機構,需要從三方面努力。

其一,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民主選舉。目前,我國已有不少高校成立了學術委員會,可學術委員會很難發揮學術管理作用,原因在于學術委員會的委員往往由行政部門委派,或者某些行政崗位的教授“當然”地擔任學術委員,這樣產生的委員,顯然無法代表學術群體的利益、主動參與學術事務的管理和決策,而只會對委任的行政上級負責。如果委員產生的機制不變,僅僅調整領導所占的比例,委員們“對上負責”的工作思路并不會有根本變化。

其二,學校行政領導實行學術利益回避。簡單地說,擔任行政領導就不再從事學術研究。近年來,我國一些大學在推進行政權和學術權分離,辦法之一就是校領導退出學術委員會,這其實并不是真正的學術權和行政權分離。在國外大學的學術委員會里,校長照樣是委員之一,這并沒有妨礙學術自治,這是因為學者擔任校長之后,從學術利益回避出發,往往不再從事學術研究,因此不會通過學術委員會為自己謀求學術利益,校長參與學術委員會,會更好地執行學術委員會的學術決策。在行政領導繼續從事學術研究的情況下,退出學術委員會只具有象征意義,而且,學術委員會可能成為行政領導更好謀求學術利益、聲譽的“工具”——領導已不參加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作出的讓領導獲得某一學術聲譽的決策,比以前領導參與學術委員會作出類似決策,更有“說服力”。

其三,學術委員會完全獨立運行,不受行政力量影響。此次規程明確規定,學術委員會“對涉及本校教師、學生或者其他相關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組織具有權威性和中立性的學術評價組織,進行認定,作出校內終局裁定。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學術委員會可以直接作出撤銷或者建議學校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學術稱號、學術待遇的決定,同時,可以向學校相關部門提出對當事人的處理建議?!币龅竭@些,學術委員會必須有獨立運行的空間,假如學術委員會不獨立,掛靠在學校某個行政部門之下,是否啟動學術不端調查,要聽行政的指令,這怎么可能使學術委員會成為最高學術權力機構?舉例來說,某個學校的校長涉嫌學術不端,學術委員會可根據調查結果,直接作出撤銷校長學術稱號的決定嗎?還是不會啟動調查,以及即便啟動調查,也為校長的不端行為辯護?另外,規程提到“直接作出撤銷或者建議學校相關部門撤銷”,這也就給行政干預學術決策留下了空間,要是學術委員會建議撤銷,可學校行政部門不接受呢?學術委員會有何辦法?

我國高校近年來屢屢出現學術腐敗、學術不端丑聞,嚴重影響高校的學術聲譽和學術公信力,建立現代學校制度,發揮學術委員會的學術管理作用,這是遏制學術腐敗、學術不端的根本之策。這要求學術委員會必須按照學術自治原則成立、運行,否則即便建立了學術委員會,高校的學術管理行政化思維依舊,這不會拯救學術聲譽,反而會進一步傷害學術聲譽,加快輿論對學術的不信任——你看大學已經有了學術委員會,還是治理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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