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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善意取得制度的確立及缺陷

2014-07-04 10:40孫璇
商業2.0 2014年6期
關鍵詞:善意取得缺陷物權法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摘要:我國在加緊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過程中,不斷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有關物權法建設和發展的基本經驗,從而結合我國歷年來司法實踐的經驗和實際情況,用以協調物的所有權人、無權處分人及善意第三人之間的利益沖突,以穩定財產流轉關系,實現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目的,切實落實按照善意取得制度的構成要件來建立我國善意取得的相關制度,從而完善我國物權法的相關內容,以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穩定、健康發展。

關鍵詞:善意取得;缺陷;物權法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歷史沿革

正如希臘對于哲學而言一樣,羅馬的傳統對于法學而言也是至關重要的(特別是大陸法系國家),人們在論及一項法律制度時,大都到羅馬法中尋找起源。但是由于羅馬法時代,絕對主義的所有權原則的統治地位,任何人不得以大于自己所有權而讓與他人及己所有權隨時收回的觀念深入人心并適用于動產和不動產領域??偟膩碚f,羅馬法對所有權絕對保護,也就是對物的靜的安全的保護神圣不可侵犯,即使買受人善意取得無處分權人處分的標的物業需無條件返還的規定,可以說,整個羅馬時代,沒有善意取得制度。[1]也可以說,終羅馬法時代,法律始終不知善意取得為何物。[2]

善意取得制度,在有關資料中表明,其起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護手”原則。所謂“以手護手”原則,是指所有權人任意將自己的動產交付他人占有,如果動產占有人將該動產轉讓給受讓人(即第三人),原動產所有權人,只能向相對人(轉讓人)請求損害賠償,而不得請求受讓人返還。[3]之所以如此,是在于日耳曼法屬于占有與權利合一的占有制度,沒有形成獨立于占有的所有權觀念。此占有制度即某人對某物的支配權要獲得社會的承認,必須以該人對該物事實上的占有為前提。通俗來說,占有動產者推定為動產所有人,對動產的所有也只能通過對動產的占有從而推定。

近代以來,商品經濟發展迅猛,生產和交換日益頻繁,若每一筆交易都要求受讓人來判斷交易的財產是否為所有權人轉讓,這不斷會增加交易成本,延長交易時間,甚至破壞交易的正常秩序,更會導致誠實信用原則形同虛設,對法律的信任力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壞。在這種情形下,交易安全日漸成為社會商品交換關注的主要問題,羅馬法對所有權的絕對保護觀念受到了嚴重的挑戰,但所有人的所有權還必須受到保護,對財產流轉的安全的保護愿望越來越強烈,呼聲越來越高,國家立法政策必須在保護所有人的絕對所有權和交易安全中做出選擇或者衡量與協調,在此情形下,資產階級不得不順應歷史的潮流及社會商品交換的客觀現實,在日耳曼“以手護手”原則的基礎上,從立法上進一步建立健全的制度。而善意取得制度正是國家立法政策對于偏重于保護交易安全快捷的選擇結果。

二、我國善意取制度的確立

我國古代法制史將動產所有權稱為物主權,除犯禁物外,沒有其他限制,不論物歸何時何處,物主都有追擊權?!短坡伞?、《清律附例》中都有關于物主權的有關記載??梢?,我國古代并不承認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在《大清民律草案》及《民國民律草案》中,首次出現了善意取得的有關條文規定。之后,國民政府通過的民法則正式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此法第801條規定: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于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所有權??梢哉f,直到建國初期我國才從真正意義上確立善意取得制度。新中國民法對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采取贊同態度,學者眾說紛紜,但多數還是持肯定態度。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國立法上的確立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經歷了一個漫長而嚴苛的考驗過程。

三、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

善意取得制度在構成要件的規范設計上,應當服務于最大限度地保護交易安全的需要,但無權處分情形下的權利瑕疵,是對交易安全構成的大威脅,對標的物的質量瑕疵及遲延交付等問題,不足以在交易當事人關系之間提供充分的救濟,這就構成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明顯缺陷,也是善意取得制度為權利的非邏輯性變動提供正當性依據下急需解決的核心問題。

首先,從善意取得的客體來看,善意取得的標的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我國之前一直遵循絕大多數國家民法所認同的規定,將客體僅限于動產,即包括除不動產以外的其他一切財產。2007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將適用范圍擴大到不動產。動產適用善意取得是絕大多數國家所認同,原因在此不做贅余解釋。而不動產之所以適用善意取得,是因為其是不動產交易信賴保護的重要手段,受物權變動公示方法的影響,我國經歷了僅適用于動產到動產和不動產雙重適用的轉變,更在物權法中構建了獨樹一幟的“一體化”善意取得構造模式。

其次,從善意取得的客觀方面來看,受讓人需因法律行為而合法有償地占有標的物。受讓人需通過法律行為,無論是買賣,互易,債務清償或者是出資等行為均可而取得標的物。非經法律行為而轉移占有的動產,即使善意第三人已實際占有該動產,也不能認定善意取得有效,這是旨在保護交易安全。而善意第三人若在無償情況取得財產,當然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三,從善意取得的主體來看,需存在受讓人與讓與人。從當事人來看,至少涉及三方,真正權利人,無權處分人,善意受讓人。三方需在經濟利益、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獨立,不存在形式上或實質上的同一性。而所謂的受讓人即無權處分人或無轉讓權人,必須實際且合法占有轉讓的標的物,若不占有該標的物,則不可能使人誤信其為所有權人而與之交易。對于非法占有,如贓物,拾得物則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再次,從善意取得的主觀方面來看,受讓人取得標的物時需是善意的。受讓人取得標的物時是否善意是善意取得的核心要件,受讓人必須在善意的心理支配下取得對標的物的占有權。所謂善意,就其本意而言,應是指對特定事實的不知,至于不知是否有過失,則不在此范圍內。另外,對于善意也有需受讓人不知情,不知讓與人非為財產所有人或無轉讓權人。德國法將不知且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界定為善意,從而使無重大過失成為善意的內涵的一部分,僅言善意要件,即含有無重大過失的要求。有關善意的學說,積極觀念說認為,受讓人必須認為民事行為合法或行為的相對人依法享受權利.而消極觀念說認為,只要受讓那個人不知或不應知道其行為缺乏法律上的根據或相對人沒有權利,即為善意。

綜上所述,從各商品經濟發達國家關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發生、發展和現有法律規定看,善意取得制度均因其物之靜的安全和動的安全的矛盾而存在。因此,在我國加緊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過程中,應當借鑒西方發達國家有關物權法建設的經驗,結合我國司法實踐的實際情況.本著保障交易安全、促進市場繁榮,協調物之所有人、無權轉讓人與善意第三人之間的利益沖突,穩定財產流轉關系,維護現實社會經濟秩序的目的,切實按照善意取得制度的構成要件來建立我國的善意取得制度,以完善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梁慧星.陳華彬,物權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82頁

[2]陳華彬,物權法原理,北京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1998年版

[3]肖厚國,物權法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61頁

作者簡介:孫璇,女,現就讀于華中師范大學法學院,從事民商法學方面的學習研究,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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