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善意取得適用問題研究

2016-11-30 10:00陳婷婷宋玉婷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善意善意取得有償

陳婷婷+宋玉婷

摘 要:善意取得制度從民法公平原則出發,對維系財產所有權人和受讓人之間利益平衡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對保護交易安全、維護經濟穩定也具有重要的意義。然而我國善意取得制度仍有相關問題存在較大爭議,這與當前我國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缺陷不無關系?;诖?,筆者針對我國善意取得制度,主要就其“善意”的評判標準、盜贓善意取得的適用、“有償”要件的適用以及善意取得中無權處分的效力認定等問題進行詳細闡析,并提出鄙見,以期為我國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盡綿薄之力。

關鍵詞:善意取得;善意;有償;盜贓

一、善意的評判標準

善意取得的本質目的是為了保護交易中善意受讓人的利益,然而因受讓人不知道處分人的行為是無權處分,基于公示公信原則認為其有處分權而與之進行交易,本身并無過錯,若讓其為無處分權人的處分行為造成的不利后果負責,則明顯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則,對正常的交易秩序也是沖擊。故而在此情形下,規定受讓人取得財產的所有權。然而問題同樣在此,善意取得要件之一是受讓人取得財產時善意。一般意義上,善意是受讓人“不知”,但這是受讓人的主觀狀態,無法證明,外界不得而知??梢?,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之一,是要證明受讓人善意。

理論上對善意的評判標準有“積極觀念說”和“消極觀念說”兩種,并且“消極”說占據了主流,該觀點要求,受讓人不知也不應該知道轉讓人是無權處分。我國《民法通則》并無關于該制度的表述,只《物權法》106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該規定將善意取得制度限定在了有償交易的范疇,且規定了合理價格,這是善意評判時一個要標準。贈與、繼承等方式取得物權的,不適用善意取得,這些無償取得的方式如果適用善意取得,勢必使得有人假借這些方式轉移物權,易引發混亂,故不做討論?!跋麡O觀念說”認為受讓人不知道也不應該知道,因此受讓人的行為并不具有可責難性,主觀上知道與否過于抽象,必須借助客觀的表現形式才能讓人做出直觀的判斷,以合理價格轉讓就是這個客觀的表現形式,也可以作為善意的評價標準。

合理價格,即受讓人支付了與財產價值相當的對價,形式上符合公平原則,實質上符合等價交換,交易本身合理,也足以說明受讓人未從中獲得不當利益。除所有權人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受讓人取得財產交易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分人無權處分外,應認為受讓人為善意。

二、盜贓的善意取得適用問題

盜贓是否應當適用善意取得,我國法律并未明文規定,但法律實踐中盜臟并不能善意取得,因為盜贓的獲得方式涉及到違法犯罪,是性質惡劣的違法行為,有國家公權力介入,而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和人身關系,故在民法中對盜贓是否適用善意取得未做明文規定。將此類案件的處理留給其他法律解決。

民法理論認為,若要物權發生變動,必須基于合法理由,因盜贓獲得手段非法,不符合物權變動的法定形式,故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再者,從交易安全的角度考慮,不賦予受讓人盜贓受讓人財產所有權更有利于保護交易的安全。盜贓,都由非法手段獲取,其中往往蘊含著暴利,如果法律承認了受讓人能夠善意取得,對于財產所有人來說,財產無法追回,極不公平,會使安全感喪失。同時,不承認成立善意取得,對于受讓人也是良好的法律教育,使其在以后的交易中提高安全意識,更有利于交易安全。

對于“不知情受讓人以合理價格從正規渠道購買的盜贓是否可善意取得”的爭論,筆者認為,宜持否定態度。這種情況下,受讓人固然有善意取得外觀上的構成要件,但仍不能取得所有權,究其原因,該財物的本質是盜贓,對于贓物,受讓人的占有屬于非法占有,當然不能取得對物的所有權。

三、“有償”要件在善意取得中的適用

對于善意取得是否應以有償為前提,學界存有較大爭議。支持者主張如若受讓人無償取得財產,就排除了其行為系交易行為的屬性界定,與立法初衷,即保護交易安全相違背;而否定者則基于對第三人的利益保護的角度出發,認為即使無償受讓動產,受讓人亦可適用善意取得。

針對上述爭論,筆者贊同第一種觀點,即善意取得應以有償為前提,這主要是從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初衷以及民法的公平原則出發而作出的考量。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初衷即促進市場交流,維護交易安全,而民法的公平原則則要求在必要情況下以犧牲所有權人的利益為代價保護受讓人利益,從而要求維系雙方利益平衡。顯然,如若善意取得以無償為前提而適用,勢必會引發利益失衡,從而與善意取得的立法目的相沖突,也與民法公平原則的要求不符。

此外,筆者認為對于善意取得中“有償”的范圍,不應僅僅限定于支付價款,而宜從廣義層面作出分析,即應將有償的范圍拓展至一切為取得財產所付出的對價。這樣規定,就將現實中一些服務性質的對價承諾納入了“有償”的范疇,從而有利于解決了實踐中的相關問題

四、善意取得中無權處分的效力認定問題

我國《合同法》51條規定:“無權處分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在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善意取得中的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情形與《合同法》51條中的無權處分規定一樣。需要明確的是,無權處分效力的確定。

學界關于善意取得無權處分的效力問題有三種爭論,即無效說,有效說和效力待定說。無效說認為無權處分是一種非法行為,因非法行為產生的結果必然非法,因此無權處分必然無效。有效說從合同的相對性出發,認為處分人與受讓人之間的處分合同真實有效,對于受讓人來說,基于合同的真實有效,當然取得對物的所有權。效力待定說認為,處分行為的效力處于待定狀態,是否有效需要權利人追認,無效說和有效說都過于片面,或是基于法律角度或是基于合同角度的考量而沒有對無權處分作全面地分析。而效力待定說沒有片面的絕對肯定或否定,而是將其效力歸結于所有權人是否追認。顯然,該學說與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相符,并且法律實踐中也能更好的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切合實際,符合法律精神,故而筆者認為我國善意取得制度中的無權處分系效力待定行為。

參考文獻:

[1]張婉茹.論贓物的善意取得[D].遼寧大學,2015.

[2]嚴建江.善意取得若干問題研究[D].新疆師范大學,2014.

[3]華瑾.論脫離物善意取得問題[D].南京師范大學,2014.

[4]遲海寧.論善意取得制度的善意[D].華東政法大學,2014.

[5]李鑫.論贓物的善意取得[D].山西財經大學,2015.

猜你喜歡
善意善意取得有償
企業排污步入“有償”時代
“一車二賣”情形下物權歸屬問題的研究
青海:對中小學在職教師有償補課“零容忍”
實行工業企業取水權有償取得勢在必行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