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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親親相隱”制度之重構

2014-07-04 13:48吳金龍劉東偉張浩
商業2.0 2014年6期
關鍵詞:親親相隱

吳金龍 劉東偉 張浩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摘要:我國古代就有“親親相隱”的司法文化,但我國的現行法律卻完全忽略了這一傳統。本文從我國古代“親親相隱”的歷史沿革及我國現行法相隱制度缺失的現狀出發,結合我國重構“親親相隱”制度的必要性等方面,闡述我國“親親相隱”制度的重構,對其核心的近親屬作證豁免權和刑事減免權的相關內容及其限制做相關論述。

關鍵詞:親親相隱;近親屬;作證豁免權;刑事減免權

引言

罪犯的近親屬在法律層面上應當作為一個特殊群體對待,特別是在作證以及基于親情而幫助罪犯以逃避或減輕刑罰故意為之而被一國刑法所制裁等方面。我國古代尚有“親親得相首匿”之類的規定,現如今卻消失在了歷史的洪荒中。為傳承我國優秀的司法文化,完善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以及深入貫徹落實“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重建“親親相隱”制度是必要的。作為親親相隱制度的核心的近親屬的作證豁免權和刑事減免權,其重要性也不言而喻了。

一、我國古代“親親相隱”的歷史沿革

所謂“親親相隱”即一定范圍的親屬之間對一定犯罪可以相互隱瞞,不予告發和作證的制度和原則。[1]在我國古代,大概經歷了從“父子相隱”到“親親得相首匿”再到“同居相為隱”這幾個階段。

“親親相隱”,可溯至春秋時期,《論語·子路》有記載,孔子曰:“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這就是最初的“父子相隱”。漢宣帝時,以詔令形式正式認可了“親親得相首匿”原則,“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盵2]于此,“親親相隱”制度正式進入法律領域。后這一原則被唐律所吸收,發展為“同居相為隱”。唐律不僅擴大了相隱的范圍,不再只局限于直系親屬和配偶,部曲、奴婢為主人隱匿亦不犯罪,即使為泄露消息給罪犯之行為也不為罪。還規定了若犯謀叛以上,即犯有謀反、謀大逆和謀叛罪者不適用此律的限制性規定。唐以后各朝代大體沿用唐律之規定,或有少許變化。

二、我國現行法親親相隱制度規定的缺失

我國《刑法》第310條關于窩藏、包庇罪之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做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币约暗?07條關于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相關規定,這些罪名都是近親屬更容易觸犯的,然而卻在定罪和量刑方面與一般人沒有任何區別,完全沒有考慮近親屬的特殊身份而帶來的尷尬。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倍徽摯俗C人是否與犯罪嫌疑人是親屬關系。第188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比糇C人是被告人近親屬,也只是不得強制其到庭作證而已,并沒有免除其書面作證的義務。第189條規定:“證人作證,審判人員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贝藯l文更是警告意味十足。

綜上,我國法律是提倡“大義滅親”的,但誰又為親情買單?我國有必要重構親親相隱制度,建立和完善有關近親屬作證豁免權和刑事減免權方面的規定。

三、我國重構親親相隱制度的必要性

(一)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落實“以人為本”方針政策的要求

一方面,我國正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親情作為一個最基本的社會情感,處理好親情關系,才能建設真正的和諧社會。另一方面,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強調以人為本,親情作為人的一種特殊情感,理應加以重視。所以作為維系親情正常存續和發展的親親相隱制度,是符合國家現在的政治要求的??梢?,重構親親相隱制度是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

(二)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必然要求

人權是人作為人應享有的權利,親情權也應當包括在其中。2012年在修改《刑事訴訟法》時,新增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等內容,使其統領刑事訴訟法規范。既然刑事訴訟法的任務里就有尊重和保障人權,那么維護罪犯的近親屬的權利也包含其中,這是這部法律自身所要求的,也是這個時代所要求的。

(三)親親相隱符合法律的國際化

目前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都不同程度的體現著親親相隱的原則。如,我國港澳臺法律都規定了親屬的免證權;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等國的法律規定了配偶、同居者等親屬具有拒絕作證的權利[3]。由此看來,重構親親相隱制度和原則是符合國際化潮流的。

四、我國親親相隱制度的構建

(一)親親相隱制度的主體范圍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而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還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顯然關于近親屬范圍民法通則寬于刑事訴訟法,我認為選擇民法通則所指的范圍更為恰當。

(二)親親相隱制度的內容及其限制

1、刑事減免權。刑事減免權,是指當一定范圍的近親屬對一定犯罪為幫助罪犯逃避或減輕刑罰而為的為一國刑法所制裁的行為的,視情節輕重,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我國《刑法》第307條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第310條窩藏、包庇罪的規定,考慮這些罪是罪犯的近親屬最易觸犯的罪名,我認為應當納入刑事減免權的考慮范圍。雖然一國法律是該懲罰一切犯罪,但是法律也不外乎人情,兼顧法與情的法才是一個良性的法。所以在涉及近親屬犯罪時應當給予情理的考量,在量刑上考慮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作證豁免權。作證豁免權,即近親屬證人對于不利于其近親屬的證言可以不予提供,并且享有不因此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權利。當然此權利不包括作偽證和隱匿罪證的豁免權,只針對不作證本身而言。作證豁免權是針對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0條、188條以及189條之規定所提出的。針對第60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應當在其后增加“近親屬可以拒絕作證”。而對于第188條的規定,也應當明確近親屬的作證豁免權,而不是只規定不得強制其到庭。針對189條的規定,應告知近親屬享有作證豁免權,他可以選擇不提供不利于近親屬的證言,但不得做偽證或隱匿罪證,否則就得負法律責任。

3、“親親相隱”制度的限制。無論是權力還是權利都應當受到限制,否則就會濫用。作為“親親相隱”制度核心內容的作證豁免權和刑事減免權也應受到限制。

結束語

為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懲罰犯罪是必須的,但是在打擊犯罪的同時,我們也不能忽視一個特殊群體即罪犯的近親屬。他們和罪犯之間有名為親情的東西存在,讓他們為了法律而犧牲親情是殘忍的,不是良法所為。所以為了維持親情關系的正常存續和發展,完善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重構親親相隱制度是必要的。當然,把握好親親相隱的“度”也是必要的。

參考文獻

[1]孟慶湖.論我國重新確立“親親相隱”制度的現實意義[J].法制園地.2008.(7).45-46.

[2]陳金全.中國法制史[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95.143.

[3]徐鳳.論“親親相隱”制度在當代法制的重構[J].法學研究.2009.(5).21-25.

作者簡介:吳金龍(1990—),男,漢族,四川遂寧,本科,單位:西華大學建筑與土木工程學院,研究方向:土木工程。

劉東偉(1993—),男,漢族,四川成都,本科,單位:西華大學建筑與土木工程學院,研究方向:土木工程。

張浩(1990—),男,漢族,四川廣元,本科,單位:西華大學建筑與土木工程學院,研究方向:土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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