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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創新監管法律問題研究

2014-10-21 19:44朱琦
華人時刊·下旬刊 2014年5期
關鍵詞:法律問題金融監管金融創新

朱琦

【摘要】本文針對金融創新發展的現狀對我姑金融監管的法律機制進行了研究和探討。

【關鍵詞】金融創新;金融監管;法律問題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4)05-129-01

一、我國金融創新的發展現狀

從金融混合經營行業的發展情況來看分析,我國的《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對金融業從事混合經營提供了發扎內的空間和機會,雖然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尚沒有正式對金融混合經營的合法性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在金融業不斷創新的條件之下,金融業混合經營已經實現了,傳統金融業的分支和界限已經漸漸變得模糊和不明確。

我國的金融機構在金融創新的過程中不斷開展不同的習性業務,目前我們已經很難找到某一家金融機構將業務局限在某一單一的種類之上,各大金融機構紛紛觸及法律規定的邊緣地帶和模糊地帶,分業限制在金融行業中已經漸漸變得不再明顯?!渡虡I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對商業銀行從事保險代理業務、證券代理業務和金融衍生品交易進行了規范和指導,這說明了我國的法律法規已經對商業銀行資金信貸之外的業務不再限制;從證券公司的實踐和操作中我們不難發現,其開設的股民保證金賬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儲蓄的功能;保險公司目前推出的很多新型險種從形式上看是保險,但是從本質上看和儲蓄沒有區別。

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國的金融發展過程中是普遍而又客觀的存在著的。以光大集團為例,它控制著光大銀行、光大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光大永明保險公司和光大證券公司。這種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就說明這金融混業的發展在我國是可行的而且是存在的。重要的國有商業銀行也早就開始了金融混業的道路,中國建設銀行在九十年代中期就已經開展證券投資業務,并且和摩根士丹利公司成立了中金公司,中國工商銀行也于上世紀末開始和東亞銀行緊密合作,在亞洲范圍內開展證券業務。

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完善

(一)我國現有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

首先,現有的金融業監管體制是以分業監管為主的,這導致了監管重疊和監管真空現象普遍存在。在分業監管體制下,銀監會負責對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管;證監會負責對證券公司的監管;保監會負責對證券公司的監管;雖然各個法律條款給這種劃分方式提供了依據,但是我們要注意的是三大金融行業的發展是相互影響和相互促進的,這就意味著它們在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出現千絲萬縷的聯系,法律上抽象而又生硬的劃分只會導致金融業發展受到阻礙,金融混業發展已經大勢所趨、方興未艾,對三大金融業進行分業監管在實踐中已經變得極其不可行。

其次,監管機構之間缺乏完善的協調機制。針對目前分業監管中存在的問題,我們可以在監管機構之間建立完善的協調機制以使得監管重疊和監管真空的問題得到有效的改善,這種實踐在美國曾經成功實行過。但是我國的分業監管下個行業之間的協調機制并不完善,各個監管機構之間并沒有一個穩定的機構負責監管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實現監管機構之間的溝通和交流,我國只是在各個金融監管機構之間成立了一個臨時性和應急性的會議機制,在出現問題時才聚集到一起解決沖突和問題,另外,協調機制的制度建設也沒有建立起來,比如會議召集的程序、沖突的處理、擁有最終決斷權的機構等方面,都無從談起。

(二)立法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制

首先,我們要設立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單一的金融監管體制在我國短期內尚不能實現,分業監管將會導致監管重疊和監管真空問題客觀存在,這會給金融危機買下根源和種子。為了順利實現向單一金融監管機制的過渡,在目前我們可以在金融監管機構中間建立固定的協調機構以使得監管問題和沖突能夠得到協調。在這方面,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的發展經驗,在法律層面為金融監管協調機構的職權、運行機制、運作程序、協同檢查的方法、信息共享途徑提供保障,在職能交叉和監管模糊的邊界進行重點維護。

其次,要加強對系統中重要的金融機構的協同監管。我國金融體系的不穩定主要是由于金融機構的額管理不善造成的,管理機制的不健全導致資產質量存在嚴重問題,大型的商業銀行一旦出現問題將會給金融業的發展帶來極大的動蕩,為了防止這種現象在我國發生,金融監管機構在原有監管的基礎上應該重視對系統中重要的金融機構的監管,實現全覆蓋、無縫隙監管。

最后,我們要加快對《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建設?!督鹑诳毓晒痉ā窇摫M快完善起來,實現對混業經營的有效規范,使得金融混業的發展風險得到有效控制。一部《金融控股公司法》解決的問題遠不止實現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有效監管,但在現有監管體制不能根本改變的前提下,由新法律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進行明確地規定,也不失為種應對挑戰的好辦法。

三、完善我國的金融衍生品法律制度

在金融衍生品方面,我國的監管法律法規存在著位階比較低的問題,頒布針對金融衍生品進行監管的機構各不相同,在監管標準上沒有形成統一的體系,很多規章制度之所以開設只是針對某一特定品種的金融衍生怕,規章不統一、相互矛盾的現象時有發生??紤]到金融衍生品在金融發展過程中的特殊性,筆者認為國家應該在現有監管標準的基礎上出臺一部專門的金融衍生品法律法規,比如說國家可以出臺《期貨法》以實現對金融衍生品的有效監管。

參考文獻:

[1]馮博.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發展存在的問題及法律監管[J].商業時代,2008.

[2]康華平.金融控股公司風險控制研究[J].中國經濟出版社,2006.

[3]何新.何新論金融危機與中國經濟:何新最新經濟論集[D].花齡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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