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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國古代的審判怪狀“審出多門”

2014-11-24 04:20張春梅
黑龍江史志 2014年13期
關鍵詞:司法獨立

[摘 要]中國古代司法審判制度在運行中,司法審判權不能劃一行使呈現出“審出多門”的怪狀。文章將中國古代“審出多門”表現具體總結為會審機關的審判、監察機關的審判、軍事司法機關的審判、特權機關的審判及皇權的審判,并結合“審出多門”的影響,反思當今我國司法需要走出“審出多門”的歷史巢臼,匯入“審出一門”的時代潮流。借古鑒今,這對促進當今的司法制度改革,加快現代法治建設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關鍵詞]皇權至上;權力一體化;審出多門;司法獨立

一、“審出多門”的表現

(一)會審機關的審判

會審是中國古代對于重大疑難刑事案件的審理方式之一。廣而言之,指群體審議,即主審的司法官員與其他相關機構的非司法官員共同參加審理。像“雜治”、“三司推事”、“三司使”、“三司會審”、“九卿圓審”、“熱審”、“秋審”、“朝審”等等?!扒飳彙眲t由中央三法司長官加之九卿、詹事、科道、內閣大學士、軍機大臣等中央各部長官共同參與,于每年秋后(八月上旬)定期舉行(1)。不難看出,在中央司法機構參與的審判中,重大案件皆為多機關參與,而不僅僅是賦予專門的司法審判機關和官員。漢代的丞相、唐宋時期的中書門下省長官、明清時期的內閣首輔、秋審中刑部以外的各部尚書及通政使,都在不同程度代行司法審判職能。如此之多的非專職司法機關和官員參與審判,行使司法審判職權,充分反映了審出多門的現象。

(二)監察機關的審判

中國古代的監察機關“專糾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2)“風憲之任,在肅紀綱,清吏治,非專理刑?!保?)監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關系是,對于官吏的違法之事,先由監察機關發現并糾舉,再經審判機關審理;監察機關還能行使對審判機關的監督權,以使判決合乎法律之情理。

自秦始設立御史府,東漢時稱為御史臺,明代改稱為都察院。在漢代,剌史有“斷治冤獄”(4)的權力。御史臺對于“凡天下諸讞疑事,掌以法律當其是非?!保?)隋唐至明清,御史臺或都察院與刑部、大理寺被稱為中央的“三法司”,三部門長官共同審理案件,稱為“三司推事”。宋代的刑獄“州郡不能決而付之大理,大理不能決而付之刑部,刑部不能決而后付之御史臺?!庇放_“與奪刑名,事體重大”。(6)在司法實踐中,這種監察機關與審判機關職能混淆、僭越的問題在各朝代都不乏實例,造成審出多門。

(三)特權機關的審判

說起“法外”特務司法機關首當其沖當屬明代的“廠”、“衛”司法。廠衛制司法機構可以法外用刑直接行使審判權,并凌駕于三法司之上,不受普通司法機構和法律的約束。故有“刑法有創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東西廠、錦衣衛、鎮撫司獄是矣。是數者,殺人至慘,而不麗于法?!保?)成化年間,作為錦衣衛審訊機構之一的南鎮撫司“職卑而權日重”。官府會審案件和錦衣衛北鎮撫司考訊重囚,東廠都要派人監視,稱為“聽記”,這實際上是廠衛行使了審判監督權。東廠還可以隨時到各官府、各城門訪緝、查訊,稱為“?坐記”?!懊吭鲁?,廠役數百人,掣簽庭中,分瞰官府。其視中府諸處會審大獄、北鎮撫司考訊重犯者曰聽記。他官府及各城門訪緝曰坐記?!保?)另外,元朝設有大宗正府專門受理蒙古上層人士的訴訟案件;清朝設理藩院負責對少數民族犯罪案件的審判,慎刑司和宗人府專門管理皇室及皇室宗族事務。愈是王朝后期,特權機關的司法審判權限愈大,特權機關的審判是審出多門的另一例證。

(四)皇權的審判

中國古代對“君權神授”思想的接受,無形中使得天子的地位處于各種權力的最頂端,皇帝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審判官,直接掌控司法大權?!端问贰ば谭ㄖ尽酚涊d“凡御筆斷案,不許詣尚書省述,如違,并以違御筆論?!鼻厥蓟省皩H涡塘P,躬耕文墨,晝斷獄,夜理書,自程決事”;(9)東漢光武帝“常臨朝聽訟,躬決疑事”(10);明太祖“凡有大獄,當面訊,防構陷鍛煉之弊。故其時重案多親鞠,不委法司”(11),而“御筆斷罪”、死刑復奏制、大案奏裁制的不斷強化都是皇帝至上于司法審判機關的突出表現。

所以中國古代皇權大于法律,皇權高于司法審判權。在這方面,中國古代各時期與明朝大同小異?;蕶鄬嗨痉ㄊ沟眯淌聦徟械莫毩⑿詿o法得到保障。

二、“審出多門”的影響

(一)“審出多門”使得會審制度流于形式

會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國家恤民、慎刑的思想,當今也多以其作為中國古代特色法律文化給予正面認可。但是,看似集多方智慧為一體的會審制度,是否達到了審判公正和高效呢?實則不然,這種多部門聯合辦案的方式“勞民”更“傷財”。道光二十九年,張集馨作四川按察使,他說:“秋審并不難辦,固須條規例案嫻熟,尤在定案時預為秋審地步……四川秋審部費,向例給以六百金,部書于五六月間專人將秋審實緩底折送署,收取部費,司(臬司)中不與交通,皆在省佐雜,有部辦出身者網羅其事,彼即于中取利?!保?2)這個事例說明,至少在道光年間,刑部與各省在秋審前已暗中溝通,刑部將預先審定的實緩底折送交各省,各省據此信息向皇帝題報本年實緩名單,就不會因錯誤較多而受到皇帝申飭,但為此要付出“部費”600兩白銀,秋審之流于形式和司法腐敗由此可見一斑。清代的秋審制度實行到后期,更是積弊如山,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了。

就清朝的“秋審”是典型的行政機關干預司法審判,皇帝親派的行政人員旁聽或直接參與審理,使得司法機關僅僅是形式上的最高審級,卻無法擁有案件的最終決定權。此外,秋審從開始到結束,前后歷經七八個月,程序復雜嚴格,卻又可能由于成案、幕吏等原因而流于形式,加上某些不精通法律的行政官員的“積極”參與,還將對案件的審理起到相反的作用。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案件審判的成本過高而效率太低,也使得司法權劃一行使稱為空談。所以其所導致的司法審判“后遺癥”至今仍不容忽視。

(二)“審出多門”導致監、審機關職能混淆

監察機關與審判機關的關系主要是:監察機關發現官吏違法而糾舉,由審判機關加于審理;監察機關對審判機關的所有判決是否違法加于監督。從法定程序講,御史臺設立之初是專門的監察、彈劾機關。然而監察機關在實際的運行中并沒有達到預期設立的期望。就唐朝而言,唐朝伊始,御史臺確不直接受理訴訟,但隨著風聞奏事(13)在唐朝再度興起,御史臺不僅收受訴訟,還在臺中自設監獄,與大理寺分庭抗審。御史臺受命參與“詔獄”、制獄,《唐會要?御史臺》記載“伏以臺司推事,多是制獄,其中或有準敕,便須處分,要知法理?!薄叭就剖隆焙汀叭臼苁隆笔怯放_參與司法審判的主要方式,以至于御史既是監察官,又是“天子之法官”。御史臺由單純的監督司法到干預司法直至僭越司法,監察機關的司法審判職能日益強化。

就制度設計而言,統治者對于這種職能劃分和相互關系也是基本清楚的。然而在實踐運作中卻是監察制度下的司法與行政不分,行政參與司法監察,這不僅是我國古代監察的弊端,也是整個古代法制的重大弊病之一。在這樣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體制下,必然導致司法監察淪為行政的奴婢,最終使得這種監察根本無法起到真正督促司法的實質性作用。

(三)“審出多門”造成特權機關僭越司法

明朝中后期形成了廠衛特務機關干預司法的特色,廠衛雖非國家正式的司法機關,但它卻可代行皇權,涉及司法活動的各個環節,其權力遠在三法司之上?!皬S衛隨意抓人,而且任意拷打,鍛煉成獄,然后再交法司辦理,即使法司知道是冤枉的,也不敢改動原案,東廠錦衣衛所獲盜,先嚴刑具成案,然后送法司,法司不敢平反,請自今徑送法司,毋先刑訊?!保?4)除此之外,明代還形成了宦官審訊的錄囚制度,即大審?!胺泊髮忎?,赍敕張黃蓋于大理寺,為三尺壇,中坐,三法司左右坐,御史、郎中以下捧牘立,唯諾趨走惟謹。三法司視成案,有所出入輕重,俱視中官意,不敢忤也?!保?5)

從上可以看出,為了加強皇權,愈是王朝后期,特權機關的司法審判權限愈大,特權機關直接代行皇權,凌駕于正常的司法審判機關和司法審判程序之上,輕罪重判、無罪冤判的案件大量增加。另外,在司法審判的監督與重案的最終裁決等方面,侵奪三法司的司法權,嚴重地干預了明代司法,從而造成明中后期封建法制嚴重破壞,司法審判主觀隨意,賄賂盛行,刑訊逼供與刑事處罰酷虐殘暴等諸多弊端。明末嘉興諸生沈起堂擬撰《明書》,在總結明朝滅亡的原因時說:“明不亡于流寇,而亡于廠衛”(16)。此話雖不免夸大,然仍可管中窺豹,略見一斑,更不用說對中國古代司法的重創。

(四)“審出多門”體現皇權至上于司法

在人治色彩濃厚的中國古代社會,皇權掌握著制度的運行,凌駕于一切制度之上,決定著制度的興廢,操控著制度能否被執行和怎樣被執行,植根于中國古代權力一體化的專制體制。所謂中央司法機構的“分權”只是一種職能的分工,一切都在皇帝的控制之下,不存在司法獨立,更無法實現審判的獨立性,也無法樹立審判的權威性?;实凼掷锏臋嗔烤褂卸啻笥卸嗤??一句話,皇權乃是一種全能的權力,它無所不包:立法、行政和司法,亦即現代憲政體制下的三權皆由皇帝壟斷;它至高無上,神圣不可侵犯,因為皇帝是“天承運”的,他代表上天對人類社會實施統治。就司法來說,皇權是核心,也是樞紐。在法律和皇權之間,法律僅是皇權的附庸,喪失了獨立存在的地位,法律的崇高被皇權的絕對神圣所代替。當皇權與法律發生沖突時,皇權是大于法律的,皇權是法律產生的依據和法律存在的基礎。法律受皇權的支配和制約,是實現皇權專制的一種工具。是謂:“有冶人,無冶法……,故法不能獨立,類不能自身;得其人則存,失其人則亡;法者治之端也,君王者法之源也?!边@種人治主義傳統的久遠及根源,必然成為當今法治中國的因襲重負及沉重桎梏。

三、走上“審出一門”的歷史必然

英國著名法律史學家梅因曾說過:“現代化離不開對傳統的利用與改造,最現代的法制也有古代法的影響?!碑敶闹袊痉ㄒ彩侵袊糯裳葑兊慕Y果,因此,在現代化社會建設中既要認識到古代司法傳統對現代我國社會的危害性,同時又要汲取其精華、棄其糟粕,做到古為今用,提取司法傳統中的合理部分。中國古代歷經數千年,改朝換代,循環往復,既積累了寶貴的法制經驗,也留下了慘痛的教訓。

“審出多門”這一中國古代司法審判之怪狀,非常值得今人研究。借古鑒今,這對促進當今的司法制度改革,加快現代法治建設有重要的借鑒意義。筆者認為,只有走出“審出多門”的歷史傳統,真正做到“審出一門”,才是治愈頑疾的“良藥”,才是通向法治的必由之路。所謂“審出一門”,即是指審判獨立,由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審判獨立作為一項重大的司法原則已為一切現代文明國家所普遍接受和遵行,并成為評判現代司法制度優劣的重要標準。

“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的法治國家和現代司法制度”是我國改革開放后新時期的治國理念。毫無疑問,這條道路曲折而漫長,需要積極探索大膽實踐,這既需借鑒他山之石,也要汲取歷史教訓。托馬斯?潘恩在《常識》中有這樣精辟的論述:“因為,在專制政府中,國王便是法律,同樣地,在自由國家中,法律便應該成為國王,而且不應該有其他的情況(17)?!狈ㄖ螐娬{“法律至上”、“一斷于法”法律始終高于權力,而人治則相反。因此法律是否至上,特別是權力的運行是否納入法律設定的軌道,是區分法治與人治的標志之一。

“審出一門”正是法治國家的表征之一,它摒棄以往立法、司法、行政、監察等多部門、多職能交叉重疊的混亂狀態,明確要求司法權獨立劃一行使、審判唯法是從,確保審判結果更權威更專業。在已制定的成文法律面前,法律必須得到普遍的遵從,這便是法治的開端,也是建設法治國家所追求的目標。法治國家呼喚“審出一門”,“審出一門”也是法治國家的最好“招牌”,欲躋身于文明世界之林,就必須“審出一門”。

注釋:

(1)張晉藩主編:《中華法制文明史(古代卷)》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29頁。.

(2)《明史·職官二》。

(3)《國朝典匯·按察司》。

(4)《漢書·百官公卿表》。

(5)《續漢書志·百官志》。

(6)《宋會要輯稿·職官》。

(7)《明史·刑法志三》。

(8)《明史·刑法志三》。

(9)《史記·秦始皇本紀》。

(10)《晉書·刑法志》。

(11)《明史·刑法二》。

(12)清·張集馨撰《道咸宦海見聞錄》,中華書局出版社1999年版,第105頁。

(13)所謂“風聞奏事”,就是舉報人可以根據傳聞進行舉報,不必拿出真憑實據,也不署名。

(14)《明史·胡獻傳》。

(15)《明史·刑法志三》。

(16)朱彝尊:《靜志居詩話》卷二十二。

(17)托馬斯·潘恩:《潘恩選集》馬清槐譯,商務印書館2004年版,第35-36頁。

作者簡介:張春梅(1988-),女,河南商丘人,蘇州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主要從事中國法制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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