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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司法理念與偵監工作科學發展

2014-12-30 19:19陳軍
中國檢察官 2014年11期
關鍵詞:保障人權審查逮捕公正

陳軍

西方哲學家們曾對“理念”作出過多種精辟的解釋,康德認為理念是超越經驗的概念,稱為理性的理念,必須設定的理想[1]。理念作為實踐的先導,是實踐活動的理論基礎和價值取向,并對實踐活動起指導作用。司法理念就是貫穿于司法實踐活動的全過程,深藏于制度的構建中,指導和實現司法公正的價值追求和基本原則?,F代司法理念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的變遷、法治的前進而不斷豐富與完善,從而貼上了時代的標簽。社會民主法治的不斷前行,人民群眾權利意識的覺醒,對社會公平正義的呼喚,這一切都對司法活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使得司法人員具備現代司法理念顯得尤為重要。

一、現代司法理念的內涵

現代司法理念具有非常豐富的內涵和外延,以其保障人權為最終目的,以追求效益為實現方式,以公平正義為核心價值。其具備以下基本特征:相對穩定性。司法理念是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不斷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因法律法規、法律原則不會朝令夕改,因此司法理念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相對穩定性。民主性。司法的最終價值追求是保障人權,讓人民的意志通過民主權利反映在司法理念之中,從而影響司法實踐,才能真正實現司法保障人權的目標。因此現代司法理念具有民主性?,F代性?,F代司法理念與現代社會的存在和發展的理念具有同源性,現代社會的契約精神、人民主權等理論、精神,必然會影響司法理念,因此,現代司法理念也打上時代的烙印。

二、檢察工作中所應具備的現代司法理念

(一)人權意識

“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客觀要求,是法治社會的必然選擇,也是各項檢察工作得以順利進行的基本保證。個人構成社會的基本單位,人權意識要求立足于公民基點,在價值追求上注重個人的全面發展,在制度架構上重視權利均衡和保障。在法學視野下,權利構成人與人之間的紐帶,法治社會實現了權力本位向權利本位的轉變,重視以及尊重公權力對面處于弱勢的公民權利已經成為司法理念乃至法治理念的基本價值。這就要求檢察機關一方面堅持“立檢為公、執法為民”的根本宗旨,理清權利歸屬,把維護公民的權益作為各項檢察工作的出發點和著力點,促進社會和諧,實現“以人為本”的社會價值;另一方面,履行職能時,努力維護群眾的切身利益,將挽救和教育功能體現在各個檢察環節,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悔悟和自新作為工作的重要目標,貫徹司法理性和人文關懷。

(二)效益意識

司法效益是司法資源的投入與辦結案件及質量之間的比例關系。在構建和諧社會的視野中,檢察機關的司法效果不能僅僅局限于個案的效應。隨著我國法制進程的不斷推進和法治觀念的深入人心,不斷涌現的繁復案件要求司法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在履職過程中、在尊重程序公正的前提下,盡可能地節約司法資源,通過較少的人員、時間、資金等投入,實現合理的社會價值和司法價值,最大限度地謀求對社會公平正義的保障和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檢察機關需要走出“機械司法”的誤區,在完全符合法律程序的前提下,靈活運用檢察職能,將打擊犯罪,說服勸導、維穩和諧作為基本目標,根據形勢需要并結合相關政策,進而尋求相比較易于達成目標的工作方案,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統一。

(三)公正意識

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要求司法機關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都能體現公平、正義等法律精神,其是司法的核心價值和法治社會的根本追求。法律制定上的公正不會自然而然地轉化為法律實施中的公正,在實踐中,這兩種法律公正也常有脫節的現象,即法律實施往往落后于法律制定,造成司法過程中對于公正原則把握的偏差,進而導致社會不公正現象的出現,影響了社會和諧和法治進步。因此,當務之急就是要加強司法機關的公正意識。這就要求檢察機關在履職過程當中,一方面,堅持公正立場和法律思維,嚴格依據法律程序開展檢察工作,同時摒棄偏見,綜合考量各方意見,注重結果的合法合理;另一方面,充分發揮檢察監督作用,不僅培養檢察機關自身在司法活動中的公正意識,還要監督其他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保障司法、執法的程序公正以及實體公正,守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三、偵監工作應如何踐行現代司法理念

(一)貫徹慎捕、少捕政策,保障人權

我國憲法強調“尊重和保障人權”,新刑訴同樣確立了這一原則,具體落實到審查逮捕環節,就是要規范審查逮捕必要性的自由裁量權,限制公權力,保障人權,落實慎捕少捕,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F階段,逮捕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檢察機關不捕可能承擔犯罪嫌疑人自殺、逃跑、串供等風險,為了穩妥起見不愿作不捕決定;二是不捕率指標的不良影響;三是片面強調逮捕打擊犯罪的作用,忽視了逮捕應當具備以保障人權為核心的打擊犯罪的雙重作用。

新刑訴法對于審查逮捕的社會危險性條件的規定具有模糊性和不確定性,對“可能”認定的自由裁量空間較大,這就要求在審查逮捕階段,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遵循立法目的,秉承保障人權的現代司法理念,規范審查逮捕裁量權,通過綜合證據、社會危險性、案件性質、損害結果等多方因素來判斷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

新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行審查逮捕職能的過程中,時刻秉承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現代司法理念,貫徹落實慎捕、少捕政策,在每一個案件中注入人文關懷。如在辦理張某的交通肇事提請批準逮捕案件時,辦案人員查明張某是江蘇徐州人,在新縣駕車送貨時,由于沒有在駕車起步前盡到查看車輛周邊情況的注意義務而將一位老人碾壓,導致老人搶救無效死亡的后果。因張某是外地人,不批準逮捕存在逃跑可能性,因此決定批準逮捕,但是仍然建議公安機關積極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化解矛盾。最終,在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的共同努力下,案件當事人達成和解,新縣院及時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將懲戒犯罪與教育、關懷結合起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改造,也貫徹了保障人權和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的司法理念。

(二)貫徹慎捕、少捕政策,維護公平正義

對于沒有犯罪的人予以批準逮捕是不公正的,對于不必要逮捕的人予以逮捕同樣也是不公正的。犯罪嫌疑人雖然實施了犯罪行為,但是情節較輕,逮捕后法院沒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此時,逮捕行為損害了司法公正,同時也損害了司法的權威性。因此,偵監部門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應當嚴格審查證據,綜合考量逮捕必要性,維護司法公正。

佘祥林案、杜培武案,以及美國的辛普森殺妻案讓我們看到了程序公正的重要意義。在審查逮捕環節,更應當嚴把證據關口,排除非法證據,以證據為依據認定案件事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維護程序公正。這方面新縣院根據最高檢頒布的適時介入刑事偵查制度,進行有益的探索,聯合新縣公安局出臺了《關于刑事案件適時介入通報工作辦法》,適時提前介入刑事偵查,引導公安機關第一時間固定證據,糾正違法行為,保障程序公正,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三)堅持慎捕、少捕原則,提高偵監效益

通過在法律規定范圍內酌情少用逮捕,同時兼顧犯罪控制和預防效果,即利用較少的司法成本來保障偵監工作的社會效益,有利于有限司法資源的合理化分配以及各部門工作效率的提高,有時也能促成更好的社會效果。如對于一些情節較為輕微,同時主觀上具有悔罪表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考慮慎用強制措施。一方面,由于社會危害性不大,不送至羈押場所并不會增加社會負擔或危害可能,反而可以減輕羈押場所的壓力,避免出現羈押場所由于在押人員過于繁雜而導致的管理困難和支出過大等情形,減少司法成本;另一方面,這些人員主觀惡性程度偏低,混雜入社會危害性較高的在押人員中可能會產生增加其違法犯罪可能的“交叉感染”現象,使得逮捕的效果大打折扣甚至適得其反,堅持慎捕原則則能達到較好的社會效果。除此之外,將逮捕、羈押等環節“省”下的司法成本,集中于其他嚴重刑事犯罪,突出工作的重心與突破點,提高偵查監督工作的整體效益。

注釋:

[1]康德:《純粹理性的批判》(中譯本),商務印書館1995年版,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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