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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刑事訴訟中言詞證據的審查與判斷

2015-01-17 19:13張文泉
學理論·上 2015年12期
關鍵詞:刑事訴訟

張文泉

摘 要:言詞證據,在司法實踐中又被稱為“人證”,是指以人的陳述作為表現形式的各種證據。和與其對應的實物證據相比較,言詞證據具有內涵豐富、易于收集和保存、證明力強等優點,在刑事證據中具有比較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同時,言詞證據又有諸多缺陷,在司法實踐中,對言詞證據進行準確分析,判斷其對刑事案件的證明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刑事訴訟;刑事證據;言詞證據;實物證據;刑事證明

中圖分類號:D925 ? 文獻標志碼:A ? 文章編號:1002-2589(2015)34-0117-02

證據按照其形成的方法、存在狀態、表現形式和運用程序上的不同,可以分為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實物證據是指以實體物質形態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言詞證據為實物證據的對稱,是指以人的語言陳述作為表現形式的各種證據[1]。由于言詞證據是經過“人腦”加工以后形成的證據,在形成過程中會受到人的做證心理、自然因素及其他做證環境的影響,從而降低了言詞證據的客觀性和穩定性。

一、刑事言詞證據的概念和類型

在證據學理論中,根據證據形成的方法、存在狀態、表現形式和運用程序上的不同,將證據分為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言詞證據,又被稱為“人證”,是指以人的陳述作為表現形式的各種證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的證據類型有七種:物證、書證;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其中言詞證據包括四種,分別為;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2]。在這四種證據類型中,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為典型的言詞證據,鑒定結論在收集過程中表現為書面形式,但因其實質是鑒定人就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時進行鑒定后所表達的個人意見,而且在法庭審理時要求鑒定人對鑒定結論做口頭說明和解釋,接受控、辨雙方的質證,所以鑒定結論也以人的語言陳述作為表現形式,屬于言詞證據。

二、刑事言詞證據的特點

(一)刑事言詞證據的優點

1.言詞證據直觀性強,往往能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言詞證據是刑事案件中當事人或證人對案件情況的主觀再現,在證據分類中一般屬于直接證據,證明的信息量一般情況下比較大,意思表示比較明確,往往能夠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

2.言詞證據具有動態性,屬于活的證據。和實物證據的靜態證明相比較,言詞證據從動態上揭示案件發生的起因、過程等具體情節,特別是耳聞目睹了案件發生、發展過程的言詞證據提供者,如果他有正常的感知能力并且如實陳述,往往能證明案件的全貌,具有很強的證明力。

3.言詞證據的來源比較豐富。俗話說:“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在刑事案件中,言詞證據往往能成為抓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發現其他類型證據的線索,對案件的偵破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4.言詞證據能夠再現案件情況,不容易滅失。在刑事案件中,一旦有人感知到案件情況,往往能持續比較長的時間,雖然隨著時間的推移,記憶可能會變得模糊,但仍然能起到一定的證明作用,而不是徹底湮滅。

(二)刑事言詞證據的缺點

1.言詞證據的穩定性比較差。言詞證據是人對案件情況的主觀再現,所以容易受到作證情景及案外因素的影響,出現不穩定的情況。

2.言詞證據受感知人的具體情況或感知環境的影響,容易出現偏差。如有的言詞證據提供者在視力、聽力等感覺器官方面存在缺陷,從而提供出錯誤的信息,使案件偵破陷入歧途。

3.言詞證據的可靠性存在欠缺。言詞證據的提供者,大多和案件的處理有切身的利害關系,容易出現根據自己的需要對案件做出證明,可能會故意隱瞞或者夸大犯罪事實。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逃避處罰往往避重就輕或者故意隱瞞、縮小案件事實。被害人可能會因為仇恨或者其他心理,經常出現故意夸大案件事實的情況,證人也可能因為受到案件外因素的影響,做出虛假的、不準確的陳述。

三、刑事訴訟中言詞證據的審查與判斷

(一)證人證言的審查與判斷

1.審查證人的做證資格。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做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證人”。所以在證人證言審查時,首先要排除不能做證人的情況,即如果提供證言的人在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并且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就應排除他的做證資格;如果做證的人雖然在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但有一定的辨別能力和正確表達能力,并且所證明的情況與他的生理缺陷沒有直接的關系或者證明的實事與他的年齡情況相符合,是可以作為證人證言予以采用的。

2.審查證人感知案件情況的過程。首先要判斷證人證言屬于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是自己親身感知的還是道聽途說的,如果屬于間接證據,他的證明力就大打折扣,它的主要作用是印證其他證據或者作為發現其他證據的線索存在;其次,要掌握證人感知案件的環境,要查清證人是在什么環境下感知證明事實的,他當時是在案件現場還是不在案件現場,離現場的距離,當時的天氣情況,是晴天還是雨天,是不是有刮風情況,當時光線的強弱,是不是有撓亂他感知案件情況的情形等等,有些情況下,還要做偵查實驗,看到底證人是否能感知這些事實。

3.審查證人與案件當事人的關系或者有無妨礙他做證的情形。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這兩種和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切身利害關系的言詞證據作證主體相比較,證人的中立性更強,但不是說所有的證人都和案件沒有利害關系,在有些案件中,雖然證人和案件沒有切身的利害關系,但他的親屬、朋友,或者同事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切身的利害關系,這時候,就要查明情況,分析判斷證人有沒有故意夸大或者縮小案件事實的情況存在;另外,在司法實踐中,證人受一些案件外因素的干擾,也會出現故意做虛假證明的情況,如文章前面提到的貪污案件,證人多次改變證言,經調查,證人最后承認,他和犯罪嫌疑人以前是老同事,在案件開庭前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提著禮品到他家,讓他改變證言,做出當時的工程經會議研究決定屬于私人承包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苦苦哀求,他最后實在磨不開面子,所以做了相反的證明。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審查與判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其他案件事實向專門機關所做的陳述,也叫作口供[3]。其主要內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說明自己無罪、罪輕的辯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是犯罪行為的實施者,所以對犯罪事實及犯罪情節是最能做出全面、準確說明的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處于被指控地位,是刑事責任的承擔者,所以其證明心理復雜,在審查與判斷的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態度好,確有悔罪心理,其供述的可靠性就比較強,相反則可靠性比較差。

2.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來源是否合法。要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是否在自愿情況下做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騙供、誘供等情況,如果有這些情形出現,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屬于非法證據,應予以排除。

3.審查共同犯罪案件中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串供情形。要掌握共同犯罪案件中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關押情況,是否分管分押,在關押和押解途中,是否有乘押解和看管人員不注意,訂立攻守同盟的情形,從而做出合理的判斷。

4.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解,對案件的處理做出全面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解中包含的內容往往是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寬處罰的法定或者酌定情形,公安機關在偵查中往往偏重于有罪證據的查證,對辯解有些情況下沒有進行查證,在審查中,要注意這種情況,對案件做出客觀公正的處理。

(三)對被害人陳述的審查與判斷

被害人陳述,是指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專門機關所做的陳述。被害人直接受到犯罪行為的侵害,特別是有的被害人同犯罪人有過接觸,一般對犯罪地點、犯罪經過、犯罪分子的體貌特征有較多的了解,其陳述對揭露犯罪、查明犯罪人、認定案情有重要作用[3]。被害人陳述在審查與判斷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1.審查判斷被害人對案件事實的感知環境。一般情況下,犯罪現場的感知環境越好,如天晴、光線充足、視野開闊等,越有利于感知,被害人陳述的客觀性就越強,對案件能發揮比較好的證明作用;相反,感知環境不好,即使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過近距離接觸,被害人也可能對案件起不到很好的證明作用。

2.審查分析被害人自身的情況。一是分析被害人的性格特點,一般情況下,相同感知環境下,心理素質越好的被害人,對案件的證明作用越強[4]。二是審查被害人的感知能力。有的被害人在視力、聽力等感覺器官方面存在缺陷,要善于發現這些情況,防止出現錯誤的判斷。

3.審查分析被害人的做證心理。被害人因為受到犯罪行為的侵害,往往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仇視心理,所以很容易夸大犯罪事實。在司法實踐中,害怕暴露某些隱私,被害人也會出現縮小犯罪事實的情況。在有些案件中,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某些特殊關系,雖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被害人進行了侵害,但被害人有意“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也會出現縮小犯罪事實或者干脆做出犯罪事實并不存在的陳述。

4.審查判斷被害人是否受到案件外因素的影響。在一些案件中,被害人報案時陳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其侵害的情況,但在后續的證明過程中,會縮小原來陳述的犯罪事實,如果出現這些情況,一定要查清被害人陳述出現變化的具體原因,看有沒有收買、威脅被害人做證的情況,從而做出準確判斷。

參考文獻:

[1]祝銘山.中國刑事訴訟法教程[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67.

[2]賀衛方.司法的理念與制度[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234.

[3]鄭旭.刑事訴訟法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168.

[4]劉邦惠.犯罪心理學[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9: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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