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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罪因果關系探析

2015-06-09 03:49江恩麗陳雪良
法制與經濟·下旬刊 2015年6期
關鍵詞:構成要件因果關系

江恩麗 陳雪良

[摘要]黃某某作為兼職安全員玩忽職守一案是普通瀆職案件,但因一些鄉鎮將安委會工作流于形式,未能認真對待,該案的立案和偵查受到各方的關注,同時也對該縣各單位肩負安全生產責任的工作人員起到了警示作用。通過對案件構成要件分析,結合理論,對玩忽職守型瀆職犯罪因果關系進行探析。

[關鍵詞]玩忽職守;構成要件;因果關系

一、案情簡介

犯罪嫌疑人黃某某自2012年3月10日任蒙山縣新圩鎮安全生產員,其職責是負責新圩鎮安全生產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轄區企業的安全生產,及時發現、排查隱患。任職以來,其在對轄區昌盛紅磚廠的多次安全生產檢查中,馬虎對待,不認真細致,一直把該廠從它處運來的頁巖制磚原料堆料場視為自然界的小山坡,對該堆料場因鏟車鏟料作業后形成的高約5米、近于垂直的斷面這一明顯的、重大的安全生產隱患視而不見,導致了2013年4月20日晚上8時許,堆料場斷面發生塌方,把正在工作中的民工莫某某完全埋在塌下的原料中,造成其死亡的后果。

經偵查,證實安全員黃某某的職責是監督、檢查本轄區內安全生產各項工作的落實和執行情況,查處各種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督促檢查企業即時排查安全隱患、整改事故隱患等等。根據該鄉鎮安全生產大檢查記錄證實黃某某曾多次參與對該紅磚廠的安全檢查,檢查記錄均填寫為正常。此外,經公安部門調查證實,莫某某是被松散的泥料塌方掩埋,顱腦損傷而死亡。

二、黃某某案涉嫌玩忽職守罪構成要件問題

在本案中對黃某某涉嫌犯罪行為的審查就需要圍繞玩忽職守的犯罪構成要件進行:

1.對犯罪主體的分析:玩忽職守罪的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刑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受國家機關委托中從事公務人員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在本案中,黃某某是事業編制人員,同屬該鄉鎮政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而該鄉鎮政府是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機關,因此,黃某某的鄉鎮安全員的身份是符合本罪的主體要求。

2.對犯罪客體的分析:該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違背了執行職務的勤政性規定,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制活動。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莫某某對安全員的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在檢查中因為工作不細致,對明顯的安全隱患沒能發現,而誤以為是自然界的小山坡,致使這一隱患終于釀成慘劇。黃某某不履行應盡的職責義務,違反了職務的勤政性,影響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同時給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因此,黃某某行為侵害的客體也符合本罪的客體要求。

3.對犯罪主觀方面的分析:玩忽職守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對自己玩忽職守的行為可能會造成危害后果應該預見,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而輕信可以避免危害后果的發生。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黃某某作為該鄉鎮安全員,對該磚廠的安全生產活動負責檢查督促責任,雖然多次參與檢查,但其工作馬虎,不負責任,疏忽大意沒有能預見該磚廠堆料場鏟車作業后形成的泥口斷面高達4至5米,呈近乎垂直的狀態的這一重大安全隱患。黃某某主觀上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因此其主觀方面符合該罪的主觀構成要件。

4.對犯罪客觀方面的分析:一是行為人黃某某負有與案件發生的有關職責。根據該鄉鎮的任職文件及部門職責材料可以證實黃某某是該鄉鎮的安全員,且負有發現磚廠隱患之責。二是有玩忽職守行為,玩忽職守行為分兩種一是不履行職責,二是不認真履行職責,本案中行為人黃某某多次參與對該磚廠的安全生產檢查活動,雖有履行職責,但是工作馬虎,疏忽大意,敷衍了事,即不認真履行職責。三是行為造成了危害后果,該案件民工莫某某被掩埋死亡。四是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三、玩忽職守罪因果關系探析

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行為與結果之間的一種引起被引起的關系,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因果關系的客觀性,二是因果關系的順序性,三是原因和結果的相對性1。在認定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一般是根據事物之間的客觀聯系,發生時間先后順序,找出引起現象所對應的原因,并確定因果鏈條。玩忽職守罪因果關系有其自身特點。

1.玩忽職守罪是不作為的結果犯。玩忽職守罪屬于結果犯,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就必須厘清玩忽職守行為與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這一危害后果之間是不是具備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玩忽職守罪客觀上表現是行為人不履行職責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因此首先應該確認行為主體具有明確對應的職責,即特殊的義務,這個義務就是根據法律或者國家機關規章制度而產生的,需要特定的人履行的職責。如警察具有保衛人民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當交警求助時,必須履行該職責,及時出警救援。如果其拒絕履行出警義務或者拖延出警,致使危害結果發生,那么該行為就與危害結果有了因果關系。

2.玩忽職守罪的危害行為和危害后果之間,不時夾雜一些中介因素,導致認定因果關系的難度加大。玩忽職守罪侵犯了國家機關正常的治理活動,往往不直接作用在危害后果的載體上,且不必然直接侵害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結果的發生往往摻雜其他中介因素。這些中介因素既可能表現為一定的自然力,被害人的行為,或者更多的表現為第三者的違法乃至犯罪行為2。我們可以把玩忽職守犯罪的行為模式概括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不認真履行職務規定的責任的行為-導致危險狀況存在-借力“中介因素”-危害結果發生。不難看出,不作為引起的一種危險狀態,因借力于各種中介因素而共同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生。故不能單一從玩忽職守行為來認定因果關系,而離開對其他中介因素的考慮。

3.玩忽職守罪存在一因多果或一果多因的因果鏈條。一因多果就是行為主體的一個行為致使了多個危害結果的發生。一果多因則是不同的行為主體的行為共同導致了同一個危害結果的發生。之所以要厘清各個原因力大小和地位,就是要根據刑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在多因一果的情形下,確定各個行為主體所應承擔的責任輕重,罪與非罪,罪輕罪重問題。如某某商場特大火災致死多名人員傷亡案,一方面施工人員違規操作,一方面工商部門、城建部門怠于履行監管職責,一方面消防部門檢查督促不到位,這些單位皆因沒有履行好本身的責任,導致事故的發生。

4.玩忽職守罪因果關系具有法律性。認定玩忽職守因果關系時,要從客觀事實因果聯系和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兩個角度進行研究。即首先對于行為與結果之間先作事實因果關系認定,要堅持客觀聯系原則,找出引起現象的原因,并客觀地對促成危害結果發生的各種原因進行全面的分析,由此分析主體的行為與危害結果的發生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確定原因力的大小與排序。在此基礎上,再進行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認定。危害結果發生的因果鏈條往往不止一個,往往是一因多果或多因一果,我們可以分析出多個因果關系鏈條,并確定內因及外因,以及各個原因力的作用。再根據相對性原則,結合犯罪構成要件來進行分析,只要這種因果關系是符合犯罪客觀構成要件,那么這個因果關系就屬于刑法上玩忽職守罪客觀構成要件的組成部分,應當成為定罪量刑的事實依據。玩忽職守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關聯性相對較弱,但是刑法所設定的因果關系是基于行為人負有額定的工作職責,在應履行而且能夠履行情況下沒有履行,最終導致危害后果的發生,即使這個玩忽職守行為只是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一個原因力之一,但該行為也被納入刑法的評價范圍。

綜上所述,我們認定玩忽職守罪因果關系可以分三步走:第一,玩忽職守罪因果關系本質邏輯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不認真履行職責-導致某種危險狀態存在-介入因素-危害結果發生-歸責;第二,不履行、不認真履行不必然導致危害結果發生,借力中介因素,危害結果才得以發生,而不履行、不認真履行的行為是法律或者國家機關規章制度規定的當為的行為;第三,不履行、不認真履行職責之人,屬于法律或者國家機關規章規定的特定義務人,不作為義務人的行為是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原因之一,但因具備法律性被納入刑法評價視野。

結合本案,我們首先確定事故事實后,所要解決的找出因果鏈條和原因力大小。顯然莫某某是被松散的泥料塌方掩埋,顱腦損傷而死亡,這個是內因。其次確定外因則是找出誰應該對長期留在廠區堆料場這個隨時都有可能塌方的危險負有排除的職責。從黃某某作為鎮政府安全員的身份以及每次都參與這一地點檢查的事實可知,雖然其他參與檢查人員也有責任,但作為安全員的黃某某更為明顯,責任更大。最后認定履行該特定的職責是否具備客觀可能性,本案這一隱患的排除,只要工作認真,就可以發現,正確履責,就完全可消除隱患。因此危害結果與黃某某玩忽職守行為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注釋

①張明楷著:《刑法學》,中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3頁。

②楊志國:《玩忽職守罪因果關系司法認定模式研究》,載《人民檢察》2007年第19期。

[作者簡介]江恩麗,廣西蒙山縣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陳雪良,廣西蒙山縣人民檢察院監所科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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