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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我國環境立法的完善

2015-10-21 17:06郭殿榮
華人時刊·中旬刊 2015年11期
關鍵詞:立法完善環境

郭殿榮

【摘要】本文通過分析我國環境立法所存在的問題和弊端,積極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的立法理念、吸取發展過程中的經驗教訓,同時,考察我國的實際情況,為我國環境立法問題提出一些建設性的構想。

【關鍵詞】環境;立法;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5)11-099-01

一、我國環境立法現狀

我國的環境立法是一個新的立法領域,產生歷史短,立法與實踐經驗相對不足,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在生態文明的理念沖擊下,結合現行我國可持續發展理念和科學發展觀,筆者認為,我國現行環境立法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瑕疵:

就具體內容來看,我國環境立法瑕疵較多,主要表現在:

首先,現行環境法律規定過于原則性,理論性有余,實踐性不足。①長期以來,立法受“宜粗而不宜細”指導原則的影響,環境法律法規原則性、法理性、概括性款較多,具體性、執行性、實踐性規定較少,法律的可操作性差,執法隨意性大,執法標準不一致。許多環境法律都過于原則化,缺乏配套的法規、規章和實施細則,突出表現在有關環境法律責任的規定上,僅指出違反環境法應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但到底哪些屬于行政、民事、刑事責任內容,違法者又在哪些情況下分別承擔這些責任,如何強制違法者對環境所造成的破壞或污染后果相當承擔責任等等內容,都沒有明確規定。

其次,現行環境立法缺少相關法規和其他部門法的配合與支持,可操作性不強。②從現實情況來看,立法的效果并不理想。主要原因在于:首先,環境與發展相結合的立法本應平衡地體現在環境與經濟等立法之中,但目前,提出結合的要求往往是環境立法,經濟立法中極少反映,執行起來阻力較大。其次,環境與經濟發展相結合往往要環保部門來抓,經濟部門處于被動地位,似乎只有環保部門才有責任將環境問題納入發展進程。

最后,環境立法整體發展程度較低。生態文明建設要求有大量的具體法規支撐,而我國目前整體環境立法不論從法律內容上,還是從法律實效上都存在較大欠缺與不足,主要有以下表現:環境立法整體滯后,立法的適應性和預見性較差。

再從環境立法制度上來看:

首先,重污染防治,輕生態保護。與污染防治法規的紛繁復雜相反,生態保護方面的法規卻寥寥無幾、屈指可數,且很少得到認真地執行。其次,重點面治理,輕區域治理。這是我國環保政策的又一個失敗之處,它忽視了自然界中事物的相關性及環境的整體性,將各環境要素看作是孤立的,違背了自然界的生態學規律。③同時,這一政策在具體執行中極易導致各治理主體之間缺乏配合與合作。最后,重末端控制,輕全過程控制。

二、對我國環境立法的完善

鑒于我國的環境保護立法存在上述問題,立足生態文明的理論基礎,我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我國的環境立法加以完善:

(一)堅持可持續發展的立法精神

人類要維持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必須保證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人類作為生態自然界的一部分,應當尊重其他生命物種,自覺維護生態系統平衡,為此,必須摒棄以當代人眼前利益為中心的傳統思想,確立尊重生態自然的立法精神,只有尊重生態自然,由環境利益的代內公平向代際公平邁進,實現可持續發展,才是人類的必由之路。

(二)用科學發展觀統領環境立法

科學發展觀所關注的重要領域之一就是環境保護,要“統籌人與自然關系的和諧發展”。堅持科學的發展觀是我國在面臨新的環境問題所提出來新的論釋,作為環境保護的基本法首先應該吸收新的時代精華,把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的發展觀作為《環境保護法》的立法目的。

(三)將生態文明寫入憲法

并將其爆高到與物質文明、政治文明與精神文明并列的高度。憲法在培養公眾環境道德意識、環境法律意識,確立可持續發展戰略,統攝整個經濟發展,使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的全面生態化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轉變“經濟中心”的指導觀念,以“生態中心”思想指導立法

“生態中心”對“經濟中心”的取代,意味著整個社會生產都要與生態的和

諧相適應。社會生產可以分為人自身的生產和物質的生產兩部分。④這兩部分的生產均需實現生態化的轉向,使各得其所、物盡其用,實現人口與經濟可持續均衡發展。一方面,要與自然生態相適應,就必須對人口的過度增長加以限制,用法律措施調節人口規模,防止過量的人口對自然環境的巨大壓力,以實現良吐循環。另一方面,要與自然生態相適應,就必須對物質生產的過度增長加以限制,使經濟發展在和諧有序、生態良好的軌道上運行,并通過經濟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提高人們對生態的反饋和修復能力。⑤

三、結語

在新的形勢下,環境立法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積極完善環境資源市場法律制度,發展循環經濟,倡導生態文明,強化環境法治,完善監管體制,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進一步推進我國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

注釋:

①杜萬平.關于環境立法的過程與程序[J].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03).

②晉海.基本法模式:我國環境立法的理性選擇[J].江淮論壇,2007(05).

③史玉成.西部區域生態環境法治建設的現狀與未來——兼論我國環境立法的完善[J].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7(06).

④祁昕.論我國環境立法的完善[D].蘭州大學,2008.

⑤楊柳.環境立法的法理思考[D].廣西師范大學,2006.

參考文獻:

[1]徐祥民.中國環境資源法學評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

[2]蔡守秋.環境資源法學[M].長沙:湖南大學出版社,2005.

[3]劉志堅.環境行政法論[M].蘭州:蘭州大學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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