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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動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2016-02-08 08:01尹黎黎
資源節約與環保 2016年4期
關鍵詞:環境治理環境污染規制

尹黎黎

(上海環境節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200092)

互動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尹黎黎

(上海環境節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200092)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顯著的提高,對生活質量有了更高的追求。因此,對環境治理的關注度也日益增多。在新互動模式下,環境質量問題已經不單單是“誰污染,誰治理”的傳統治理模式,而是有著第三方參與的互動模式。本文將在互動模式背景下對第三方治理模式進行深刻分析,展現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重要作用。

互動模式;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我國的經濟水平顯著提高。在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環境污染問題。我國與1979年開始實施《環境保護法》。迄今為止,已經陸續頒布了近30部有關環境污染與治理方面的單行法。但是,在環境法治較為豐富的今天,生態環境的污染問題卻日益嚴重,各種形式的污染問題發生在各個地區,在此情形下,對環境污染實施互動的第三方治理,將作為一種新型治理理念而受到人們的關注。

1 我國現階段在環境治理制度方面的不足

1.1地方保護主義盛行

對環境問題的治理在我國經濟騰飛的今天顯得尤為重要,但是在實際中的污染治理制度上卻存在著缺陷。其中較為嚴重的莫過于地方保護主義了。中國是一個大國,人口眾多,幅員遼闊,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參差不齊。因此,對環境的治理需要中央與地方共同承擔。由于地方差異性等問題,法的普適性不強,中央層面的相關環境政策較為粗略,而國家層面的相關法律制度只是對政策所牽涉的方面作出概括性的規定以及在原則上進行說明[1]。從一定意義上來說,會造成在環境污染治理的過程中環境執法權的分離。中央進行宏觀調控,地方負責實施具體的執法內容。在這種模式運作下,地方保護主義之風較為嚴重。地方政府以自己的地方利益為主,不會公然表現出對國家的環境污染防范的有關規定的違背,而是通過對環境政策的再界定,以及對國家有關法律的再解釋來虛化環境保護的目標,造成環境污染治理功能的異化。比如對抽象的環境倡導性制度或者相關的法律原則作出對其經濟發展有利的解釋,對法律適度的空白與漏洞置之不理等。

1.2制度結構較為單一

污染治理工作不僅僅要靠制度做保障,還要制度的推行者與污染者做出共同的努力。在傳統的污染防治制度中,通常都是類似“命令——服從”、“違法——懲罰”等模式,在結構上較為單一、封閉。在污染防范治理中不能進行較好的溝通,被規制的對象其利益訴求被忽視,使治理結果不理想。

1.3規制俘虜對環境防治的影響

在對環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實施中,盡管在管制模式下已經對環境監管制度進行了系統化規定,被規定的對象看視無所作為,卻在污染防治中具有一定的主導地位。因此,環境執法相關部門在未受到限制的情況下,有著廣泛的自由裁量權,容易與規制對象進行利益結盟,被規劃企業有了“俘獲”規制機構的制度空間[2]。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規制俘虜是地方政府自行做出的選擇。因此,環境污染執法會受到阻礙,導致智力效果不佳。

2 對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探討

2.1治理模式實施中注重“溝通”

互動模式下的環境防治機制較傳統的治理模式來說具有獨特的優勢,在互動模式下的環境污染防治機制注重通過“溝通”來提高治理質量,污染防治注重多方共同參與,并且對各方主體的利益訴求要充分了解。在制度類型方面,它與傳統的一元模式不同,不再強調行政權力的主導作用,而是使多方主體積極主動的參與進來;在制度特征方面,不再是“命令——服從”這一單一模式,而是注重政府與社會之間的互動,并通過行業協會進行自我治理;從制度價值方面來看,由于環境資源具有公共性,在制度設定中不能忽視被規制對象的合理的利益訴求。

2.2建立專業的第三方機構

環境污染實施第三方治理是一個較為復雜的大工程,牽涉到環境污染治理的方方面面,包括治理理念、治理主體、治理制度、治理途徑等更新。廣義的“第三方”包括污染者之外的社會環保組織、環保的志愿者以及普通社會公眾。然而,從制度創新層面上來說,第三方治理應該是有著相對固定的制度含義,注重建立專業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傮w來說,就是要鼓勵建立專業、成熟的第三方環保公司,排污企業要通過付費的形式來購買具有專業性質的治污服務,進而完成治污任務[3]。引入專業的第三方環保公司有利于通過專業治理優勢來提高治理污染的效率,降低實力污染的成本。同時也有利于對不同類型的排污企業因其專業性較差而導致的有關環境治理問題的困境,提高環保部門的監管力度以及執法力度。

3 結語

“第三方環境治理理念”已經在我國被推向了國家環境政策的層面。這是對原有理念與制度的創新。實施這一制度有利于解決我國當前在環境污染防治方面的問題,也使社會各部門對目前環境防治制度進行反思,進而提出更加新穎的污染防治理念。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的實施并不意味著環境保護部門在環境污染防治中的動能減少,不能以此為借口而逃避治理責任。

[1]范戰平.論我國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制構建的困境及對策[J].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5,01(02):41-44.

[2]王琪,韓坤.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政企關系的協調[J].中州學刊,2015,02(06):72-77.

[3]劉國濤,余曉龍.論“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背景下的生態恢復產業法制建設[J].中國地質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01(06): 5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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