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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企業會計信息披露和財務風險研究

2016-05-30 16:20陳晨
決策與信息·中旬刊 2016年8期
關鍵詞:新三板信息披露企業會計

陳晨

【摘要】當下我國新三板市場發展迅猛,越來越多的企業參與其中,對其進行管理成為人們關注的重點。對于新三板企業來說,其會計信息披露是外界獲取公司財務狀況、現金流通等信息的重要渠道。這種信息的不對稱直接影響了信息的獲取與企業的發展,因此借助分層次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規范信息披露,讓公眾了解企業的真實情況,本文重點就新三板企業會計信息披露和財務風險進行了研究和分析。

【關鍵詞】新三板;企業會計;信息披露;財務風險

國務院自2013年12月14日發布《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以來,全國股轉系統(以下簡稱“新三板”)的市場規模和影響力不斷擴大,其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積極效應也得到市場各方的認可。截至2016年6月31日,掛牌企業已達6368家,掛牌新三板已經成為中小企業的主流選擇,也給國內的新三板審計市場帶來了巨大機遇。因此,關注新三板市場的審計工作,加強審計工作的力度和完善審計流程也顯得尤為重要和必要。本文從實務操作角度出發,對新三板企業審計工作中面臨的問題展開論述,并有針對性地提出了相關建議對策,為新三板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借鑒意義。

一、新三板企業會計信息披露的現狀

會計信息披露的規范性不夠高是現階段新三板企業會計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又一比較普遍的問題,一些公司不按照有關法規或上市規則披露其發生的關聯交易,或聲稱并非重大關聯交易,實則刪繁就簡,有意回避對關聯交易的披露。一些公司在披露其與關聯企業間商品購銷交易時,只披露交易金額及其所占的相應比例,卻沒有說明配套的原理和方法,即便有說明也是籠統的,對于具體的差異和變化并沒有給予詳細的說明。此外,一些公司在披露其關聯企業的資金融通關系時,只是披露所提供或接受的資金,卻沒有對資金使用的期間以及相關的標準等具體內容進行說明。披露的規范性不足,導致廣大投資者對企業信息的理解產生偏差,進而給投資者帶來錯誤的投資決策。會計信息披露的及時性不夠直接為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行為創造了良機,而利益受損的往往是中小投資者。據調查,目前,一些新三板企業在進行重大事件披露時往往是根據自身利益的需要來決定信息披露的時間,甚至與莊家勾結,配合其操縱市場行為而擇機披露。一些公司在進行自我披露時,往往是報喜不報憂,夸大自己的盈利能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在預測盈利水平時采用不恰當的測試基礎,對于公司未來收益的估算過于樂觀,不切實際;第二,一些公司會采用虛構交易的方法來夸大自己的盈利能力,由于在編制公司的盈利預測報表時往往以簽訂的合同作為根本的依據,所以一些公司就會在編制盈利預算報表時虛構一些簽訂的合同,但是交易合同的賬款被發現并沒有實際發生時,這些合同又會以種種原因為由取消,達成虛構未來交易的目標;第三,一些公司采用不正確的盈利預測方法來作為盈利預測依據,即在預測報表內將一些銷售量、銷售價格等因素作為預測的依據,具有主觀隨意性,而披露人員又很難判斷這種預測方法是否真實可靠,進而影響了會計信息披露的準確性。

二、新三板市場會計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

(一)會計信息披露不及時

通常情況下,會計信息披露不及時有兩種情況:其一是企業故意為之,當出現了不利于企業股轉系統價格的事件時,按照會計信息披露原則理應在規定時間內發布公告,通知投資者,但這樣會引起價格的下跌,影響企業估值,因此企業選擇隱瞞,在事件結束后才進行公布,造成會計信息披露不及時。這是一種故意誤導公眾的行為,應當受到嚴厲的懲戒。其二并非是企業故意推遲信息披露時間,而是由于客觀因素或者企業的失誤導致披露不及時,比如審計工作未按時完成、錯過了披露時間等。這種情況一般說來并不是很嚴重,會在發現的第一時間及時補救,但是也側面暴露了企業的相關人員對于信息披露的不重視。

(二)會計信息披露不規范

仔細查看股轉系統中披露的公告我們可以發現,有許多公司會發布更正公告,這就意味著之前的公告是存在問題的。有些問題涉及數據錯誤,有些問題涉及補充信息,或者是披露信息不準確而加以再補充,例如財務報表中的成本數據有誤,附注缺少說明等。有一些臨時報告出現披露內容不規范,還會出現基本要素不全面、數字和日期或者是排序錯誤等低級錯誤。這些問題有可能并不是企業故意為之,盡管公司也及時進行了更正,但反映了企業對于會計信息披露的態度是不重視的,工作上是不嚴謹的。

(三)會計信息披露不完全

會計信息披露不完全包括未按規定履行會計信息披露義務以及會計信息披露不完整,是對投資者的一種錯誤指引,增強了信息不對稱的程度,是非常嚴重的違規行為。從股轉系統發布的最新的《自律監管措施信息表》統計的數據來看,主要的違規問題之一就是會計信息披露不完整、出現嚴重遺漏錯誤。2015年度監管涉及的公司中:安普能對3起重大涉訴事項未及時履行披露義務;三信股份對關聯方資金拆借事項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巨靈信息、青鷹股份、河源富馬、中科股份、三合盛、龍蛙農業、金科環保、墾豐種業、中天管樁等在2014年度年報披露過程中未披露財務報表附注,出現重大遺漏;中潤油披露的2015年度的第一季度財務報告信息披露違規。2016年截至3月監管涉及的公司中,仁新科技出現公開轉讓說明與審計報告附注多處信息披露不一致;聚融集團在掛牌后多項對外投資、關聯交易、關聯擔保事項的相關信息未在2014年年報與2015年度半年報中進行準確、完整披露,等等。從披露出現的問題來看,掛牌企業從根本上沒有重視會計信息披露,也側面說明了掛牌企業的財務信息水平的薄弱。如此的不完整信息披露,導致了投資者與企業間的信息不對稱進一步加劇,侵害了投資者的利益。

三、完善新三板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建議

(一)掛牌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公司治理結構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企業既然選擇在新三板掛牌進入資本市場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成本和義務。掛牌企業有許多新興公司、家族企業或者是一人獨大的情形,這樣不完善的治理結構會降低公司的管理效率,對公司決策有超越董事會、股東會的弊端。合理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公司實現最佳經營業績、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而形成的相互制衡的基礎和保障。當企業有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以后,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將會使企業取得投資者的信任,獲得投資者的支持并使企業利益最大化。

(二)監管機構加強監管及懲罰力度

誠如前文所說,由于信息披露問題所造成的對企業、對中介的懲罰力度太小、成本太低,導致企業和中介機構的新三板公司信息披露即使出了問題,也沒有什么大不了的想法。在資本市場,中介機構是企業和投資者之間的橋梁,中介機構起著協助監管機構監管企業的職責。主板市場的監管機構的監管力度同樣需要適用于新三板市場的企業。盡管監管的方向是從事前監管轉向事中和事后監管,但是并不意味著對監管的放松,恰恰相反是需要企業增強信息披露意識,同時證監會以及股轉公司應加強監督新三板掛牌企業,對于犯了信息披露錯誤,特別是故意隱瞞披露、舞弊欺詐等惡劣行為的企業嚴加懲罰并明文規定對應的懲罰措施等,犯錯成本的上升和明確的懲罰列示才會對企業有足夠的警示作用,對市場的規范性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同時,監管機構需要加強對主辦券商等中介機構的監管力度,對于懲罰的措施要不僅限于約見談話,而是應該參照主板上市公司的涉案中介的處罰措施,那樣才會對中介機構有足夠的約束力。對于主辦券商的持續督導要加強監管,給主辦券商打分,并與券商的后續承辦和申報項目進行一定程度的掛鉤,以達到多方面多層次監管的目的。

(三)監管機構完善會計信息披露規則

目前新三板掛的會計信息披露規則不夠清晰,內容、格式也無統一的規定,例如規定2015年度的年報中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關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資金占用情況的專項說明,但是股轉系統對該專項說明并沒有明確的統一規定格式,使得新三板企業有了不完全披露的借口。監管機構需要對定期披露的報告等進行規定和要求上的完善。2014年12月,股轉系統頒布了新三板分層方案的征求意見稿并在年底前將征求意見匯總。從征求意見稿中不難看出,主要分為兩層:創新層和基礎層,對該兩層的公司的監管方案和力度也不同,對于不同層級的公司進行不同的監管、會計信息披露的規則也有所不同,這樣可以降低監管層的監管成本、加強對創新層公司的監管力度,在監管的過程中不斷完善對分層后的新三板掛牌企業的信息披露規則。那么這樣大方向定下來了之后,披露規則的細節是需要考慮了:是不是針對不同的行業,著重披露的側重點也需要有所不同;針對不同的盈利模式,相關的會計科目的披露需要有所不同,等等。規則的細化需要在制訂的框框中完善并不斷優化。

參考文獻

[1]苗杰.基于投資者保護的會計信息披露問題研究[J].現代商業,2014(9).

[2]汪玉聰.財務信息披露及其聲譽機制分析[J].財會通訊,2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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