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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再審制度比較及完善

2016-05-30 11:54張鈺坤
西江文藝 2016年6期
關鍵詞:民事訴訟法

張鈺坤

【摘要】: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是一項旨在維護受判決效力不利影響的案外人合法利益的制度安排。我國在2012年8月31日通過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增設了這一制度,在制度構建時主要借鑒了法國和我國臺灣地區的第三人撤銷之訴,但又與法國和臺灣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有顯著區別。民事裁判的既判力原則上只針對爭議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中的雙方當事人,但出于“糾紛一次性解決”的考量,加之社會關系內在的關聯性和復雜性,將判決效力擴張到有利害關系的人,盡可能擴大民事訴訟的糾紛解決功能。如此便使得這種相對性被突破而涉及案外人第三人的利益。

【關鍵詞】: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申請再審;民事訴訟法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含義及特點

關于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定義,民事訴訟法學界沒有統一明確的規定。這主要是因為該制度并未得到世界各國的普遍認可。就目前而言,立法中設立有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的國家和地區主要有法國、我國臺灣地區以及我國大陸地區。法國《民事訴訟法》對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定義源于該法第 582 條的規定,即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所有非充當當事人參與程序之第三人,其經系爭判決之效力,而發生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者,被賦予之特別法律救濟。在我國臺灣地區,第三人撤銷之訴被定義為:在法律上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己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而致使無法陳述事實和理由影響判決結果的,可以將雙方當事人作為共同被告,提起撤銷終局判決中對其不利部分的訴訟。我國新《民事訴訟法》對于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的規定僅限于第 56 條第 3 款,至于何為第三人撤銷之訴,立法沒有給出明確定義。筆者認為張衛平教授對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定義更為貼切。即所謂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簡單地講是指,未參加他人之間訴訟而又與該訴訟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要求撤銷他人之間訴訟判決的訴訟程序。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再審之訴

再審之訴是指當事人對已確定的判決,根據法定的再審理由,請求撤銷判決并再次審判終了的訴訟。再審之訴制度的基本特點,在于其對生效裁判向法院提起再審是建立在訴的基礎之上,是以訴的原理和制度為基礎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與再審之訴制度是很有淵源的兩項制度??梢哉f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程序安排及制度理念,很大部分都源于再審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再審之訴存在許多共同之處,集中表現為二者在立法旨趣上均是通過對生效裁判既判力的突破從而實現對權利的救濟。確定判決之判斷被賦予的共有性或拘束力就是既判力。盡管如此,第三人撤銷之訴和再審之訴畢竟是兩項制度,二者在運作原理及程序建構上仍存在不同之處。

第一,二者的適格原告不同。再審之訴的當事人通常以前訴法律關系的適格當事人為限,為原審案件的當事人及一般繼受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原告是與案件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且未參加審判的第三人。

第二,二者的提起事由不同。再審之訴提起的事由是前訴判決存在實體上或程序上的瑕疵。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提起是由于前訴生效裁判對案外第三人的利益有損害或有損害之虞。

第三,二者的效力不同。再審之訴旨在全面顛覆原裁判的效力,若當事人提起的再審之訴獲得法院的支持,則對當事人及參加人均發生效力。第三人撤銷之訴得到法院的支持,僅就原裁判中對第三人不利之部分發生效力,原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受影響。

三、第三人撤銷之訴與第三人異議之訴

所謂第三人異議之訴,是指第三人(案外人)認為自己對執行標的存在足以排除債權人民事執行請求的權利,而請求對實體法律關系進行裁判,以排除對該標的執行的救濟方法。第三人對執行標的物享有的“足以排除執行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質權、留置權、抵押權)、收取權、債權。第三人異議之訴作為一種對第三人遭受不當執行的救濟方法,在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得以確立,各國規定有所不同。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在第225條10和第227條11關于執行異議的規定存在本質上的差異。前者規定的僅是利害關系人可以對執行提出異議的權利,不是執行異議之訴,因而不享有訴權。后者才是這里討論的第三人異議之訴,第三人享有訴權。第227條對民事裁決的執行提出異議之訴,目的在于主張其實體上的權利,這一特征是其區別于依據第225條提起的執行異議,后者目的在于修正程序法上的錯誤。第三人撤銷之訴與第三人執行異議之訴存在一些相同之處:二者都是對案外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救濟,且都是事后程序救濟;在功能上,二者都具有突破既判力的功能,第三人撤銷之訴中第三人試圖通過撤銷原判決消除原生效裁判對自己的不利影響,第三人執行異議之訴也是希望通過撤銷原錯誤裁判,從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于具有給付性質的判決,進入到執行階段后,第三人可以選擇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或是執行異議之訴。

四、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完善

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啟動再審的主體規定了三類,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原審當事人,其中并沒有將案外第三人囊括其中。隨后出臺的《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案外人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可向原作出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其實質是將申請再審的主體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擴大到了案外第三人?!睹袷略V訟法》第225條和第227條對案外人執行異議的規定目的有所不同。第227條規定,在執行程序中,案外人可以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對此有兩種處理結果,即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關于第一種處理結果,即使第三人異議成立,僅產生中止執行的效果,原判決并未變更或者撤銷,其在法律上仍然有效,根據判決的既判力制度,在法律上仍有現實執行力。若異議不成立,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后續補救程序視兩種情況而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則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即接下來提及的、以司法解釋形式確立的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若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第三人可以另行起訴??梢?,第三人執行異議對第三人權益的保護并不徹底充分,需要后續程序與之補足。而這一后續程序即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作為非常規救濟程序的第三人撤銷訴訟,國外很多國家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的通常做法是將之歸入再審程序。這以我國的再審制度的視角來理解是難以接受的。因而,不妨突破我國現有的再審制度立場,即以懷疑的視角來審視我國現行的再審制度,從國外的再審制度設計出發,了解位于再審程序項下的第三人撤銷訴訟制度。

結語

隨著既判力相對性的弱化,既判力主觀范圍擴張至第三人而可能對其利益造成妨害。訴訟詐害屢屢發生,確有必要建立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對于受到生效裁判不利影響的第三人進行程序保障。我國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才剛剛確立,可以預見,在制度建構的過程中將會吸收我國民事訴訟理論的最新成果,一些新的規定將會通過司法解釋或其他形式作出,從而增加我國第三人撤銷制度的可操作性。

參考文獻:

[1]姜世明著:《任意訴訟及部分程式爭議問題》,元照出版社2009年版

[2]譚秋桂著:《民事執行原理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3]楊與齡著:《強制執行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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