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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環境資源法體系的完善

2016-05-30 11:54張鈺坤
西江文藝 2016年6期
關鍵詞:可持續發展

張鈺坤

【摘要】:近年來,我國環境資源保護立法十分豐富,然而極具諷刺意味的是,“一方面是環境立法的空前繁榮,各類法律、法規大爆炸;另一方面則是每一部法律都未能得到真正的實施”。嚴重的環境危機不僅沒有得到有效解決或者緩解,卻有加劇的趨勢,資源浪費現象也更為嚴重,環境資源保護不力。以上現象的存在固然與政治、經濟、文化方面的因素緊密相關,法律體系的不健全、不完善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關鍵詞】:環境基本法;可持續發展;環境資源單行法

法治健全最基本的含義或要求有兩個,“一是必須有建立在公平、公正、科學基礎上的覆蓋社會生活各方面的法律體系;二是人人守法、嚴格執法。也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使法律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行為準則,也成為全社會的共同保障和依靠”。法律體系是完善法的基礎性環節,健全完善的法律體系有助于法律規范間相互配合相互協調,更好地發揮法的整體作用。環境資源法體系的完備程度,是衡量一個國家環境保護法制建設和環境管理水平的重要標志。由于環境資源法調整對象范圍廣、調整手段復雜,而且其價值理念具有更為突出的公益性、超前性,因此,環境資源法體系較其他部門法體系要復雜得多,其重要性也會隨著環境資源法的不斷完善日益凸顯。

一、始終貫徹可持續發展的思想

里約會議以來,可持續發展己經成為我國一項重要的發展戰略?!吨袊?1世紀議程》的首要行動計劃就是建立“可持續發展的法律體系”。對環境資源法而言,更應該先行一步,把可持續發展思想充分體現和貫徹到環境資源法體系的建設完善上??沙掷m發展有兩個基本點:可持續發展是在對傳統發展方式進行反思和批判中產生出來的。一是需求,特別是貧困人口的需求,應將其放到優先考慮的位置。二是限制,即環境承載力有限度。地球資源和環境的承受能力是有限的,如果突破了域閥,就會影響自然界對當代人和后代人的生存能力??沙掷m發展不單單是GDP的持續增長,但它又并不否定經濟增長,而是需要重新審視如何實現經濟增長問題??沙掷m發展應該以自然資源為基礎,同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以提高生活質量為目標,同社會進步相適應。也可以說可持續發展就是要求社會、經濟的發展不損害人類繼續生存與發展的物質基礎—環境與資源。它至少應體現三方面的原則,即公平性、可持續性、共同性。公平性是指機會選擇的平等性,至少包括三個方面涵義:一是當代人之間的公平,即同代人之間的橫向公平性; 二是代際間的公平,即世代人之間的縱向公平性,要給世世代代以公平利用自然資源的權利;三是公平分配有限資源和分攤環境成本??沙掷m性本義是指生態系統受到某種干擾時能夠保持一定水平的勞動生產率的能力??沙掷m性要求人們在實現自己的“需求”時,自覺地進行“限制”,根據資源環境的條件調整自己的生活方式,在生態可能的范圍內確定自己的消耗標準,因為人類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不能超越資源與環境的承載能力。共同性是指在承認各國實現可持續發展途徑存在多樣性的同時,認為各國所追求的總目標是一致的,所體現的公平性和可持續性原則是共同的??沙掷m發展思想是人們對環境資源問題的認識逐步深化的結果。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要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同時還要求加強經濟立法,“完善社會領域和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全面推進經濟法制建設。越來越多的政治家和民眾認識到,以犧牲環境資源為代價的經濟發展模式應該盡快淘汰,以高科技含量、低資源消耗和清潔生產為特征的可持續發展模式是社會生產發展的必然趨勢。正是基于以上認識,近年來我國在環境資源立法中己經對有關的法律原則和制度作出相應調整,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的思想?!邦A防為主,源頭控制”是一種新的環境保護策略,它與傳統的“末端治理”或“末端控制”的最大區別在于,變事后補救為事先預防,克服“末端控制”防不勝防、惡性循環的弊端,從源頭上,亦即從根本上預防污染物、廢棄物、環境污染以及生態破壞的產生(不產生或者少產生)。如,同樣是為了防止因燃煤所產生的大氣污染,傳統的“末端治理”的方法是裝配消煙除塵設施,以減少或防止煙塵對大氣環境所造成的污染,這種方法雖然也能減少或部分地防止煙塵對大氣環境所造成的污染,但它卻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因燃煤所產生的大氣污染問題。而源頭控制則不然,它變被動的裝配消煙除塵設施為事先主動地在煤炭加工利用的各個階段或環節采取預防措施,如發展固硫型煤、發展城市集中供熱、開發氣體燃料和其他清潔能源等,從源頭上對燃煤引起的大氣污染進行控制,從根本上解決因燃煤帶來的大氣污染問題。

二、充分體現環境資源的經濟性特征

市場經濟的本質是法制經濟。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環境資源法的地位日益凸顯,相應地環境資源法體系也要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充分體現環境資源的經濟性特征。在環境資源法體系大體完備的情況下,我國的環境問題之所以愈演愈烈,根本原因就在于環境存在著強烈的外部性。環境保護具有很強的正外部性,保護者所獲得的利益小于社會的收益,“僅受自身利益激勵的保護者不會有足夠的動力去提供社會所需要的環境保護”。

環境科學的理論將環境問題產生的原因歸結為人類開發利用自然的行為超過了“兩個界限”,即自然產出、供給能力和消納污染物的能力;制度經濟學理論將環境問題的發生和發展歸結為基于所有權不明導致的“兩個失靈”,即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從法律體系角度理解環境問題,則應從利益關系的角度出發。利益分析是法律分析、法學研究的基本范疇。環境資源法律體系的研究尤其要以利益為核心展開。羅斯科·龐德指出:“法律制度實現其終極目的的方式有三種:其一,確認個人、公共和社會利益;其二,對這些應為法律確認和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利益進行限制;其三,對法律已經確認和進行限制的利益進行充分的保護?!本铜h境問題的法學認識而言,與其說環境問題是經濟行為的副產品,不如說是經濟利益與環境利益不良衡平的結果,或者是未得合理衡平的結果。環境資源法應該從政府失靈的角度考察,并結合市場失靈問題,即從公益問題入手導引出環境公益與經濟私益、環境公益與經濟公益的衡平問題。研究環境資源法體系應從人的利益需求出發。人的利益具有多樣性、多層次性、時空性和階段性,不同的利益需求導致不同學科和法律部門的分類。從理論上演繹,環境資源法的產生與發展是基于新的利益范疇、新的利益沖突的出現,基于對新的利益衡平的要求,不可避免地應當從人對環境與經濟的利益需求入手。也可以認為,環境問題的發生主要是人們對利益的認識和追求不當所致??梢?,環境問題發源于環境利益與經濟利益在多類型、多主體、多層次上的失衡;環境資源法律制度的任務或作用就是確認、實現和保障利益以及利益缺損時的合理救濟,以實現不同利益的衡平;而對環境資源法體系的完善,就是對環境利益與經濟利益的選擇,是為了實現利益關系分配與再分配的公正、公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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