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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我國人民陪審制度的完善

2016-07-06 08:10段淏天
2016年21期
關鍵詞:陪審制度人民陪審員完善

段淏天

摘 要:為了使人民陪審制度在實踐中發揮預想的效果,陪審員在庭審中可以查看物證,也可以記錄其認為重要的證言。法官與陪審員一起評議案件事實時,可以就公訴方指控的具體罪名進行投票表決。投票采用無記名的方式,而且要當場開箱統計票數,按少數服從多數的方法來確定罪名。在合議庭評議時,為了避免法官的先入為主,應當明確評議時的發言順序,先由陪審員發表獨立的意見或建議,再由法官發表意見或建議。健全人民陪審員的考核制度,在考核方法上,可以進行“一案一考核”的方法或按季度對陪審員進行考核,取消以陪審數量為考核的標準。

關鍵詞:陪審制度;人民陪審員;完善

一、法律規定的進步性

為貫徹落實十一屆四中全會的精神,改革方案將在北京、河北、黑龍江等1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共50家基層或中級人民法院展開試點。此次《方案》具體細化的方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選任條件方面

年齡條件予以提高,學歷條件予以降低,對于農村地區和貧困偏遠地區的公道正派和德高望重的人不受學歷要求的限制,這就擴大了人民陪審員的范圍。陪審員參與司法活動的其中一個積極意義就是陪審員來自不同的職業,他們豐富的經驗和閱歷,可以更理性公正的來判斷事實,來彌補法官職業化的思維定式。對于學歷要求的降低,可以有效的避免陪審員過于“精英化”,避免陪審制度缺乏廣泛性和代表性。

(二)選任程序方面

使選任工作更加的公正和透明,根據各地區不同的情況,因地適宜的來配套一定數量的人們陪審員,在這個選任的過程中,包括對人民陪審員候選人的人數的規定以及對正式人民陪審員人數的確定。對于這一人民陪審員選任程序的完善,可以讓更多的人參與到司法活動中,擴大陪審員的數量,保障司法的公正和民主。

(三)參審范圍方面

規定首次規定了涉及群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原則上實行陪審制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當事人、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可以實行人民陪審制審理??梢钥闯鑫覈诖朔矫婢哂羞M步性的意義,使陪審的范圍更加具體,彌補了法官盲目的使用陪審制度,喪失了陪審制度存在和發展的目的,來增加陪審率,達到法院規定的硬性的標準,來完成自己的任務。

(四)參審的機制方面

方案規定了合理確定每個人民陪審員每年參與審理案件的數量比例,這一規定可以平衡的協調陪審員之間的工作任務,避免出現“陪審專業戶”和“零陪審員”的尷尬局面。

(五)職權改革方面

逐步探索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方案規定,人民陪審員在案件評議過程中獨立就案件事實認定問題發表意見,不再對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表決。要求審判長應將案件事實爭議焦點告知人民陪審員,引導人民陪審員圍繞案件事實認定問題發表意見,但不得妨礙人民陪審員對案件事實的獨立判斷。

(六)退出和懲戒機制方面

完善人民陪審員的退出和懲戒機制,在履職保障制度方面做出了規定。

二、域外陪審制度的發展及特點

陪審制度是伴隨著民主制度而產生的,是民主的必然產物。最早產生于古希臘、古羅馬時期的審判制度,在不斷的發展和演化的過程中,出現了以英國和美國為代表的陪審團制和以德國和法國為代表的參審制。具體而言,二者存在以下幾點的不同:第一,參與陪審的形式不同。陪審團制是由一定數量的陪審員組成陪審團,陪審團以集體的形式參與案件的審判。參審制是由陪審員個人參與到審判活動中,并由法官主持整個的審判活動。第二,行使的職責不同。陪審團是對案件的事實問題發表意見,而不對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發表獨立的意見。而在參審制中,陪審員與法官享有基本相同的權利,兩者共同決定案件的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第三,參加訴訟的階段不同。陪審團制中,陪審員除了參與法庭的審理工作外,還要參與對證據和事實的審查。而在參審制中,陪審員只能參與法庭的審理工作。第四,陪審員享有的權利不同。

(一)英美法系的陪審團制度

陪審團制度是英美法系國家所采用的陪審制度,它從一般市民中隨機選出若干名陪審員,參與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的審理,并獨立于法官作出事實認定以及決定法律適用的司法裁斷。

英國是近現代陪審制度的發源地,近現代陪審制度成型于此,并且自英國傳遍世界各個國家。11世紀,諾曼底公爵統一英吉利國王后,把陪審團作為一種鄰里證人制度從法蘭克引入到英國。1215年,英國《自由大憲章》以法律形式把陪審團制度固定下來,規定了由起訴陪審團起訴的形式以及人民享有接受與自己同等人審判的權利。

美國是英國陪審團制度的繼承者和發揚者。隨著英國殖民者踏上美洲大陸,“自然而然地將其所熟悉的法律制度帶到了美國,陪審團制度便開始生根”。當時在北美最早出現的陪審制度形式是大陪審團,其職責是對犯罪指控進行調查并決定是否將案件提交法院審判,大陪審團由當地居民的代表組成。美國至今還實行著英國已經廢除的大陪審團制度。大陪審團通常由案件所在地區的23位公民組成,其職責是裁判案件有無立案起訴的必要。大陪審團是專聽刑事案件的,某人被控告涉嫌刑事犯罪,檢察官認為可以立案,即可收集各種證據。但是,該案件證據是否足夠進入審判,必須由大陪審團做出決定。大陪審團可以在任期內審理若干起案子,小陪審團則是一案一組。聯邦最高法院確認了聯邦憲法和憲法修正案關于接受陪審團審理的規定適用于各個州,同時,美國各個州也都通過憲法確保了陪審制的實施。

(二)大陸法系的陪審員參審制度

目前,德國和法國是實行陪審制度的大陸法系的代表,大陸法系國家的陪審制度被稱為參審制,陪審員與法官沒有明確的職責劃分,具有同等的地位和權力。大陸法系國家的參審制度具有程序比較簡單和效率比較高的特點。

德國是目前實行陪審制度范圍最廣的國家,除了憲法法院之外的各個法院系統均要實行陪審制度,其特點是各個法院設立由專業法官和陪審員組成的陪審法庭審理案件,其中以普通法院系統為典型。

法國在歷史上曾引入過英國的陪審團制度,但是,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后,1791年頒布了《刑事典草案》確立了陪審制度:負責起訴的叫做“控告陪審團”,由8人組成;負責陪審的叫做“審判陪審團”,由12人組成。由于實行的效果不好,1808年法國通過《刑事預審法典》決定廢除控告陪審團制度,恢復原來的檢察官公訴制度。在英國每個重罪法庭每年都要編制本年度的候選陪審員名單。候選陪審員名單由一個專門委員會從當地居民中選定。

從形式上看,韓國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較接近于英美的陪審團制度,陪審團是單純的聽審者,并就被告人是否有罪做出評議決定,陪審團作出有罪結論的,由審判長進行量刑。但與英美陪審制度不同的是,陪審員在陪審過程中,可以書面請求審判長調查事實或者質問證人,而且對評議認為有罪的,陪審員還可以提出量刑建議。陪審員評議案件,原則上要求全體意見一致才能通過裁決,但是如果意見存在分歧,可以通過與法官進行協商,根據多數意見做出裁決;但是,法官可以做出與陪審團裁決不一致的判決。

三、目前人民陪審制度尚存在的不足

雖然新的規定從某些部分完善了以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不足,但是借鑒國外的陪審制度,我們不難發現在,現今的人民陪審制度還存在著以下幾個方面的不足:

(一)現行制度對人民陪審員權利義務的設置過于籠統

1、權利行使程序不明。我國法律規定:“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審判活動,與法官有同等權利”,新規定中提出了健全人民陪審員提前閱卷機制,但是在庭審之前具體有什么權利和義務,相關法律并沒有進行規定,同時人民陪審員在案件審理的各階段應該如何履職等均未涉及,這就不可避免造成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時無所適從,最終流于形式。

2、強制性義務規范缺失。人民陪審員無故缺席審判活動的除名,并無其他義務性規范。但是,在實際司法運行中,該條規定相當于形同虛設,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基本上沒有提請過人大釆取這種措施。因此,由于缺乏履行陪審義務的強制性規定和懲戒措施,大部分陪審員將陪審視為一種無關緊要的義務,而非必須履行的責任,能參加就參加,不能參加就借故推脫,參審率自然難以保證。

(二)評議時沒有規定具體發言順序,易出現法官的先入為主

新規定細化了人民陪審員參審的范圍,也明確了陪審人員只參與事實問題的審理,而不參與法律問題的審理。在評議時,也只對事實問題進行評議,不評議法律問題,這樣的規定可以避免陪審員不懂法律問題,而出現誤判的結果,但是如何保障陪審人員獨立的發表意見或建議,評議時怎么發言沒有決定,如果法官先發言,那么,陪審員可能被法官先入為主的觀點誤導,致使審判不公正,陪審員的作用沒有充分的發揮。

(三)缺乏考核機制,不利于對陪審員行為的約束

大多數法院以陪審的數量為考核的主要標準,這樣極易出現駐庭陪審員,不利于案件的公正性。同時,由于個體存在的差異,有的陪審人員在履職過程中,盡職盡責,積極主動的提出自己的意見和見解,而有的陪審員卻消極的怠于履行自己的職責,一言不發,沉默不語,這樣就失去了陪審人員參與司法審判的實際意義,需要建立適當的考核機制,對其行為予以約束。

四、改進和完善陪審制度的具體做法

在司法實踐中,陪審員權利虛化,“陪而不審”的現象突出,為了弱化和避免這種現象的存在,使人民陪審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真正的發揮實際的功效,可以從以下的幾個方面進行進一步的改進和完善:

(一)細化人民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明確人民陪審員的職權

應該細化人民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其職權。相關法律規定人民陪審員不可以擔任審判長,除此之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權利,共同認定案件事實、決定法律適用。

(二)明確評議時的發言順序,避免法官的先入為主

保障陪審員有獨立發表意見或建議的機會和權力。在庭審中,法官應當適時的為人民陪審員詢問當事人創造機會和條件,審判長在發完言后,應當詢問陪審員是否有問題發問或者是否有補充的問題需要詢問當事人。在合議庭評議時,為了避免法官的先入為主,應當明確評議時的發言順序,先由陪審員發表獨立的意見或建議,再由法官發表意見或建議。

(三)健全人民陪審員的考核制度

人民陪審員參與庭審,不僅關系到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實現,也關系到整個社會的公平正義,因此陪審員不僅要行使權利,還要身肩責任。健全人民陪審員的考核制度,在考核方法上,可以進行“一案一考核”的方法或按季度對陪審員進行考核,取消以陪審數量為考核的標準。在考核內容上,注重對陪審員工作態度、在案件中所起到的作用和裁判結果的公正性等方面的考核,督促陪審員積極的履行職責,進而增強陪審員參加案件審理活動的責任心和使命感。

(作者單位:內蒙古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 沈德詠.法律實施與審判理論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10月.

[2] 劉晴輝.中國陪審制度研究,四川大學出版社,2009年3月.

[3] 葉贊平.中外法院制度散論,法律出版社,201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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