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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國金融機構內部治理法律制度體系的措施

2016-07-06 08:33陳一豪
2016年21期
關鍵詞:內部治理外部環境金融機構

陳一豪

摘 要:近年來,受制于金融海嘯,國家在宏觀政策上,對一系列的消費貸款等法規進行松綁,中小企業為應對融資難的問題,小額信用借款逐漸增多,許多金融機構內部人員利用自己的職業便利,從事高利貸業務、騙貸等金融違法現象,并在局部地區引起金融風暴,這使得我國金融市場充滿危險。借此,本文認為應從完善我國金融機構內部治理的法律制度體系進行改進或治理,對相關民事進行立法,明確其法律責任;加強對信用卡的刑事法律法規建設。

關鍵詞:金融機構;內部員工;違法現象;外部環境;內部治理

為促進、規范我國金融業的發展,我國政府先后加強對金融行業的整頓與發展規劃,2003年,成立中國銀行監督委員會,由它專門負責銀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同時修改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健全了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與服務的范圍。但是近些年來,受國際金融環境的影響,我國中小企業紛紛出現貸款難,商業銀行也面臨著競爭激烈,紛紛授權金融從業人員從事一部分金融業務,使得金融機構的內部從業人員的違法現象呈現一個上升的趨勢,這給國家財產及銀行的信譽帶來了巨大的損傷,也制約著我國金融制度的進一步改革與發展。為此,筆者將廣泛地搜集有關法律解釋制度的書籍、論文與期刊、報章新聞等文獻資,針對當前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違法犯罪現象的特點,提出有針對性的解決措施。

一、當前金融機構內部從業人員的違法特點

在與其他違法范圍領域比較,金融機構內部從業人員的違法犯罪所涉及的范圍更加廣,給國家及社會造成的損失也較嚴重,并且犯罪手段也逐漸高科技化,這個防止該類違法現象提出了不小的難度。

(一)涉及范圍廣

從近幾年的金融違法現象的案例分析,例如今年江蘇約十名支行行長參與鋼貿融資黑洞,并有大量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涉入,這些違法犯罪現象已經滲透到金融機構中的信貸、會計、儲蓄、國際業務等多個部門,并深入到存款到票據結算、發放銀行貸款、出具信用證等銀行中的各個環節,不僅有一半員工參與,也有銀行干部參與。[1]

(二)帶來巨大的損失

金融機構內部從業人員掌握著大量資金,他們往往受到利益上的驅動,開始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并展開大量周密的計劃,及規避準備,既有符號貸幣,也有無特殊的物質形態,并且所造成的損失難以追回,給國家帶來巨大的損失,如2009年的工商銀行的一個信貸員,違規發放5709467元貸款至今無法收回;2013年8月上?!胺忽问录?,企業領導攜帶5億逃路等。

(三)違法手段的技術水平高

金融機構內部從業人員的違法現象大致屬于高智商犯罪,由于金融犯罪具有專業化程度高的特點,同時信息化的引入,使得內部工作人員的違法更加具有專業性和技術性。這就使得大多數的金融違法活動的暴露比較慢,給公安機關的偵破工作帶來巨大的難度。[2]由于大多采取計算機作案,一些關鍵性的證據只有在犯罪分子自己主動交代之后才被追查。

(四)大多案發潛逃

金融犯罪大多有一個周密的計劃,從犯罪目的上分析,有一個由淺入深、從過失到故意,并最終走向犯罪的深淵。從這幾年的金融犯罪中,許多人員在第一次作案時,就將資金轉移海外,并辦好國外護照,時刻準備潛逃。如廣東開平分行行長就先后轉移銀行資產4.83億美元,并潛逃海外。

二、完善我國金融機構內部治理的法律制度體系的對策

我國市場經濟起步晚,造成我國商業銀行發展受到很多約束,沒有一個相對完全的開放經濟市場與完善的法制環境,以致國內的商業銀行機構在個人信貸業務中,承擔著巨大的風險。金融機構內部頻出事故,并不是一件件孤立的案件,就如辛亥革命的爆發并不僅僅是文學社一手推動的一樣,[3]而是金融機構內部治理有漏洞,這既是有市場大環境所決定的,也有金融機構內部的微觀原因,如金融機構快速發展,內部管理沒能夠跟上;內部監管不力;缺乏職業道德宣傳教育等。[4]只有發現這些問題,才能找準解決的具體措施。

(一)對相關民事進行立法,明確其法律責任

金融違法的法律關系所涉及的主體比較多,最基本的就有金融機構從業人員、金融機構、外界人員等,這些金融違法的主體,應該運用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其責任進行明確劃分,這樣可以合理的分化風險和責任。因此,在責任明確時,要貫徹相關法律的執行。對于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義務,應當詳細地明確他們的責任,最好在法律法規中,將它一一羅列出,如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的簽名及身份信息、操作信息,這樣可以創造一個合理、有序的交易環境。按理說,銀行是金融違法犯罪的最大來源,為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應建立一套金融違法犯罪預防制度,以此分散銀行的金融風險,來減輕銀行因內部從業人員違法給予的壓力。同時,一個良好的金融體系需要一個安全的交易環境,這就需要有一批素質過硬的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為此,我國的金融機構從業人員都應該具有資格證書,培養一批合格的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并定期檢查,既有利于金融人才的新陳代謝,也有利于政府的監管與整頓。

(二)加強對信用卡的刑事法律法規建設

目前,金融機構內部違法犯罪呈現一個上升趨勢,其涉案數量在逐年增大和作案方式不斷變化,已嚴重影響我國金融市場的安全。尤其近期所發生比較多的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協助外界人員實施的卡套現象,已成為一種新型的信用卡違法行為,但是,我國現有的刑法及相關的刑事法規并沒有將它列入打擊的范圍之列。信用卡的刑事打擊,我國政府一直比較早重視,《刑法》第一百九十六調規定的四種信用卡詐騙行為:使用偽造的,使用作廢的,冒用,惡意透支,以及2004年與2005年的刑法修正案都沒有涉及卡套。因此,在以后的刑事法律法規的建設,因我國市場環境和犯罪手段的變化,明確信用卡的卡套性質,運用法律界定卡套達到何種行為程度才為犯罪行為。[10]這可以參照惡意透支的相關規定,一些情節比較輕,作案者又比較坦誠的交代問題,可以用治安處罰條例來懲處,對于那些案情重大、對社會危害比較大的套現行為應當納入刑法的打擊范圍,并依照刑法的原則,來確定該行為的構成要件和懲處標準,最好有獨立的罪名,或在刑法196條中詳細列出,并單獨量刑。

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金融市場不斷擴大,我國的金融內部從業人員的違法犯罪的現象也與日俱增,銀行壞賬風險不斷加大,僅2011年就達到8000億,相較去年增加了四成多。通過以上分析,我國金融機構內部從業人員的違法現象存在如下幾大特點:一是涉及范圍廣;二是帶來巨大的損失;三是違法手段的技術水平高;四是大多案發潛逃。金融機構內部人員違法犯罪的成因的主要表現在如下幾點:一是金融機構快速發展,內部管理沒能跟上;二是制度調整跟不上業務發展的速度;三是內部管理不力;四是缺乏內部宣傳教育。針對這些問題,只有先從完善我國金融機構內部治理的法律制度體系做起,為懲處金融違法的從業人員營造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

(作者單位:武漢科技大學城市學院)

參考文獻:

[1] 米諾切·沙菲克,宋瑩,魯振坤.修復全球金融安全網——來自中央銀行的經驗教訓[J].金融市場研究.2015(11)

[2] 覃雪梅.關于完善企業內部控制的幾點思考[J].財經界(學術版).2016(09)

[3] 李雙,高驍宇.淺析文學社與武昌起義[J].新西部.2010(09)

[4] 張艷春.企業財務風險管理、財務內部控制以及預警機制建設[J].內蒙古科技與經濟.2015(24)

[5] 寧俊萍.完善企業內控制度,防范企業風險[J].商.20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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